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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框架下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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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面临的问题和征管建议
一、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值得重视的问题
  (一)从企业自身发展来看,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意识差,“严征管”要求难实现。纳税人税法遵从意识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会计人员素质低,造成申报不实。相当部分企业会计人员对税收政策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不了解,不能熟练掌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申报和缴纳业务。二是企业核算不实,诚信缺失。目前,一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账簿建而不全,核算混乱,难以查实,甚至部分业主用编制两套账及提供虚假记账凭证的方式,来隐藏企业财务核算真实问题,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如在实际征管中,一些企业业主根据税务机关征管松紧程度来人为调控盈亏以逃避打击。在新《》框架下,纳税人较差的遵从意识,给税务机关对企业实现“严征管”增加了难度。
  (二)从对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来看:
  1、征管力量配备不足。一是虽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逐年增多,但基层一线的税收管理人员并没有相应得到充实,致使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于应付状态,工作质量难以保障。二是人员素质难以适应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要求。由于企业所得税具有政策性强且变化快、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联系紧密、纳税检查内容多、工作量大等特点,部分税务人员还不能适应管理工作的要求,比较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能熟练进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业务骨干不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所得税的征管力度。
  2、信息化应用水平相对滞后。一是所得税管理业务没有全部纳入CTAIS管理,不能为专业化税收征管提供信息保障;国税、地税、银行、工商等部门联接的全国性信息网络未建立,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传递渠道单一、滞后,其生产经营、资金流变化没能得到有效监控。二是所得税征收、管理环节人工操作繁多:一方面对纳税人申报表的审核手段落后。多年来,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全部依靠人工进行,税务人员对申报表的审核绝大多数是就表审表,只要逻辑关系正确就认定企业申报没有问题,且审核一直以人工方式进行,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深入研究;另一方面是管理环节中对所得税检查方式落后,没有针对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检查时,检查对象的选择也主要依靠人工进行,没有科学的方法甄别纳税人当年或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的真实性,从而不能进一步对可能存在问题的纳税人进行针对性的检查。
  3、日常监控不到位。一是纳税评估工作流于形式。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职责落实不到位、企业前期指标峰值体系数据采集困难,评估方法过于简单,造成评估质量不高等问题,使得纳税评估工作在所得税管理中可有可无。二是征管基础弱化。在所得税税源管理过程中,往往不以税源构成、区域特色、管理重点为划分标准,而是主观地以实现税收的多少将纳税人划分为重点税源和非重点税源,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非重点户”和一些重点行业和重要部位的管理,弱化征管基础。三是非增值税企业的所得税管理需要加强。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目前,在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上,常常是把主要精力放在了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上面,对于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娱乐、房地产企业以及其它取得收入的组织却疏于管理,从而造成漏征漏管现象。四是在税源管理手段上,以登记代管理、以征代管,以查代管的现象时有发生。征、管、查职责不清、衔接不严密,税收稽查的威力被弱化。
  4、国税、地税征管权限划分没有得到真正落实。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相适应,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以国税发[2002]8号、国税发[号、国税发[2003]76号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进行了调整和明确,但由于国税、地税两部门的具体征管措施、对税收政策的理解程度、执法力度、人员素质等方面存在差异,对纳税人的重复征管、漏征漏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其一。其二,由于各地的税收收入状况各有不同,导致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有紧有松,致使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纳税人所得税负担轻重不一,公平税负原则更加难以体现。其三,干部的责任心也在长期税收征管权之争的“内耗”中消磨淡化,使得现行的执法责任追究无法全面落到实处。其四,就税收政策本身而言,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统一的税收政策却分属两个部门落实也必然削弱企业所得税对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作用,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能力的发挥。
  5、反避税工作面临更多挑战。一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随着税收优惠减少,外资企业的避税动机可能会更强,尤其可能会利用税收优惠过渡期避税;二是税务机关除了要对原有的转让定价避税行为进行审计调整外还必须对资本弱化、避税地避税、成本分摊的合理性等进行审计调整;三是随着反避税法制的完善,提出预约定价的企业的数量必然增加。因此,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和工作内容将大幅度增加,对税务干部的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反避税规则扩大了对企业关联交易行为的覆盖面,从商品交易、劳务提供、财产转让、无形资产交易到成本费用的分摊、资金筹集、境外投资等无不包括在内,使税务机关有充分的依据来调整企业为避税而做出的所有不合理商业安排或交易行为,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审查也将更加全面和深入。
  二、完善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建议
  (一)从提高企业纳税遵从度来看,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要进一步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图书、网站等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所得税知识,使纳税观念转变为自觉的纳税行动。加强对所得税纳税人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培训,使之能够准确掌握政策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如实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二是对企业财会人员进行系统的涉税业务辅导防止纳税人出现违反政策的会计核算和违法涉税行为,遏制偷、逃税行为的发生。三是定期深入企业进行企业会计业务培训,讲解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使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熟悉新企业所得税法政策,正确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在培养纳税人诚信纳税的基础上,规范纳税人的行为,形成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二)从加强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来看,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合理调配征管力量,提高管理人员素质。企业所得税管理具有户数多、工作量大等特点,因此,合理配备征管力量,是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措施。对于一些户数多、税源较大的税务机关要合理调配力量,对企业所得税实行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管理,使税收管理员能集中精力抓好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同时,企业所得税作为一个综合性的税种,对管理干部的要求更高,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素质显得尤其重要。因此,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学习培训的重点应放在财务管理规定、会计核算知识、税法政策规定、税务稽查技巧等方面。在培训方法上也要大胆创新,针对实际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重点突破和培训,有效提高干部的业务水平。要抓紧建立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加强对人才库人员培训和使用,培养一批精通会计核算和税收业务、懂企业管理、熟练微机操作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人才。
  2、努力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一是应结合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特点,充分发挥CTAIS及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等征管软件的作用,将企业所得税管理融入其中,通过科学的财务监督,对企业资金投入、成本管理、利润核算一直到往来款结算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控,争取使企业所得税征管早日走上规范化轨道,保证企业所得税收入稳步增长。二是应结合国税、地税部门在增值税、营业税征收管理中获得的信息,逐步实现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营业税相关信息的比对。应在实现普通发票的计算机开具、采集和自动“票表稽核”的基础上,设计覆盖国税、地税的“表表比对”软件,实现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表表比对”。
  3、完善各项措施,抓好日常管理。(1)搞好纳税评估,提高工作实效。一是要进一步强化纳税评估的管理职能。要逐步把评估的重点转移到对特定企业、特定产品、特定行业的专门和专项评估上,以规范特定企业、特定产品、特定行业的税收管理。二是要创新评估方法。研究建立和调整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峰值体系的制度,充分运用税收分析的成果,在细分行业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和指标峰值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纳税评估模型。充分利用企业申报的各种信息资料,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额与评估额进行比较分析,审核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2)实施科学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控。要在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依照企业规模大小、纳税信誉、财务核算、盈利水平等情况,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重点税源企业、一般企业、重点监控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一是对重点税源企业要侧重了解其生产经营活动,并进行收入分析。二是对新设立的一般企业,要关注其所在行业和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尽快掌握第一手资料,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三是对各项经济指标严重偏离参数,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的“长亏不倒”企业或长期微利企业要加强管理,实施重点监控。四是对一些账证不健全、核算水平低或者无能力核算的中小企业,要督促其建账建制的同时,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合理确定核定征收额度和核定应税所得率标准,保证核定征收的公平合理。(3)加强对非企业性单位的所得税户籍管理。一是与收费许可部门建立收费许可信息登记传递制度,及时掌握新成立非企业单位的户籍信息。二是与财政部门联合清理预算外收入,澄清非企业单位应税收入信息,逐步实现未纳入预算收入的信息共享。(4)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税源管理合力。以税收分析指导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纳税评估为税务稽查提供有效案源,税务稽查保证纳税评估疑案落实,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反馈结果改进税收征管,责任追究促进各环节高质高效运转。明确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责任追究协调联动机制的组织领导、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制定联席会议制度、税收分析制度、信息发布制度、纳税评估制度,形成源头预警、良性互动、强力检查、过错问责的税源管理合力。
  4、落实征管权限,完善现行征管体制。一是统一征管,改现行企业所得税“一税两征”为一家统一征管。鉴于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现状,建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在这种模式下,不管是“新”、“老”企业,也不管是“内资”、“外资”企业,还是因投资主体、投资比例、资本构成等不同设立的企业,全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有利于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因税收政策执行不一造成的税负不公,有利于征纳和谐,有利于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也符合“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二是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首先,理顺分支机构的监管机制,对确需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要进一步明确监管地税务机关的监管职责;对能实行就地管理的分支机构,尽量不实行汇总纳税,以减少管理上的漏洞。其次,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申报资料的审核,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和发票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认真审核分支机构的申报资料,实行上下级税务机关在分支的申报数据和汇总纳税数据的共享,确保申报数据真实、完整。
  5、加强调研,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一是掌握可以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的企业名单,并根据可享受的过渡期税收优惠不同种类,研究其可能实施的避税方法和手段,加以控制;二是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资本弱化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高科技产业、投资性公司等资本密集型行业企业的资金借贷情况进行重点调查,掌握其借贷资金的各种来源和金额;三是在售付汇出证管理、汇算清缴等日常征管工作中收集、统计、分析企业的境外投资和成本费用的分摊情况,必要时进行专门的企业情况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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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新税法框架下如何推进依法治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
新税法框架下如何推进依法治税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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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anage.org.cn  16:24:43
作者:yilen661023来源:本站原创
  内容提要:本文就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实行后,就新法与旧法进行比较、以点带面、以小见大,从实际出发,对企业所得税征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就如何优化机构设置、加强执法监督管理进行剖析,并有针对性地从中寻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升管理水平与提高征管质量提供了切实可行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新税法依法治税优化人员机构设置所得税管理
  依法治税(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是税收工作的基础和灵魂。因此,严格规范企业所得税执法行为,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好新企业所得税法,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就显得尤其重要。那么在新税法框架下,如何推进依法治税达到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目的呢?对此,笔者对企业所得税征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就如何优化机构设置与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寻找解决问题对策两方面进行了肤浅的剖析。
  一、企业所得税征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的剖析
  历年来,由于中、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法)不仅人为地造成了中外资企业税负的不合理,而且严重地束缚着人们思想观念与阻碍了依法治税的进程。酿成了税务执法在税收征管与税收执法过程中的诸多弊端。
  (一)传统的人治观念严重束缚着企业所得税依法治税进程
  由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强、范围大、工作涉及面广、操作复杂,与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很难统一人们的行为规范;加上传统治税理念一时还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权大于法的人治观念仍有一定的市埸。在依法治税工作中,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思想认识问题:从领导层来讲,有些领导干部对依法治税缺乏应有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法治观念淡薄,人治思想严重,仍习惯于传统管理和依“长官意志”办事,以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少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权力滥用等问题,如:利用职权擅开减免税口子,有些领导干部对依法治税虽然有一定的认识,但面对财政管理体制的制约和税收计划任务的左右,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和干扰,显得望而却步、裹足不前、不敢作为;从纳税人来看,由于内外资有别,外资企业有诸多的税收优惠,内资企业总觉得不公平、平等,心态不平衡,想方设法将内资改制为外资或通过关系不择手段改面换脸搞“假外资”,以骗取国家税收优惠,这样,给税务部门增加了执法与征管难度,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从税收执法者来看总是以管理者自处,缺乏征纳互动协作与配合、缺乏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如此等等严重地扰乱了我国初步建立起来的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严重地束缚着依法治税进程。
  (二)岗责不分要求不明导致企所税收执法过错无法追究
  有些地方由于没有建立完整完善的税收执法岗责体系、优化机构设置、加强机构管理或执行不力而造成岗责不分职责不明、人尽其用,发挥最佳效益作用(因机构设置不当用人机制不健全造成工作效率低下),工作中出现执法差错亦无法追究的现象时有出现。也因为岗责不清税收执法人员不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与自身岗位需要具备什么能力的问题,“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做错了怎么办”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彻底解决,也就无所谓工作“责任心”了。由于税收执法人员的素质不一,不能很好地把握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法规关口,不但造成执法发生偏差让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使国家税收造成流失,同时造成工作中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弊端,严重地扭曲了税收执法人员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严重地削弱了税收执法刚性与法威。这样,由于税收执法过程中缺乏完整的事前事中的监督制约体系与事后监督及过错追究体系,造成在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收行政执法领域仍然存在着随意执法、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等行政违法、执法腐败问题,因监督机制尚不完善,过错责任追究不到位,执法责任制难以显现其应有功能。如:近几年强调的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中“核实税基”就要求税务执法人员必须有过硬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业务知识、财务会计知识与熟练的操作技能,特别是要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法律、法规娴熟于心,牢固掌握产品(销售)收入、各项扣除费用的准确计算与熟练的查帐技能、鉴别能力。
  (三)执法随意现象严重导致企所执法质量大打折扣
  因税收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与整体综合素质参差不齐,不能准确地使用税收政策;或地方政府因区域经济利益或因财政包干税收收入量入为出与本位主义观念作崇等原因,便出现诸如个别税务干部法制意识弱,执法水平低而不顾税收政策规定为纳税人擅自乱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口子,有的因税为私、以权谋利执法犯法;也有因税务执法不严、税务审核把关不牢被投机纳税人钻了空子。如假外资骗取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有的因税收执法不严而被纳税人钻了疏于管理的漏洞,如对所得税分享体制理解不透彻,而使个别新办、改制、扩建的企业所得税无人管理而形成征管“盲区”。同时,为了地方小团体利益,又不得不变着法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违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的要求,擅自将日后的新办企业所得税纳入地税部门管理;有的为了地方财力税款入库时擅自改变入库预算级次;有的以招商引资为名大搞地方保护主义,有的甚至出台与上级税收政策法规相违背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有的未严格履行执法程序超越权限办事。如此等等使执法行为发生严重偏差、扭曲变形。因而出现税收行政执法的随意性问题屡见不鲜,致使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收执法质量大打折扣。
  (四)税务机关不能完全独立行使职权而使企所税收执法力度弱化
  建立健全的税务司法保障机制是确保税务刚性、发挥税法威力的前提条件。到目前为止,专业化的税务司法保障体系还未真正建立起来。税务机关对于涉税犯罪活动没有独立的侦察、预审、检察、审判等权力,税务司法活动基本上依靠非专业性公、检、法机关执行,严重地存在机构设置不合理,人员匹配不当,甚至于缺少一些至关重要的机构,如:司法保障机构等。这样就造成了一方面由于没有有效的司法保障体系,使得《税收征管法》中所规定的税务机关所具有的各种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强制执行权等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难以落实,同时,造成企业财会人员在“老板”的指使下变换法子偷逃及避税行为更加猖厥;另一方面,对于涉税犯罪的查处,由于人员短缺、经费有限、精力不够、专业知识不足等条件限制,使得税务犯罪案件立案难、查处难、结案难、执行难的现状难以克服;特别是设区所在地的区地税局不能设税务稽查分局,区地税局只有上户“三级巡查权”而没有上户稽查权,税务案件还得由市税务稽查直属局办理,这无论在时间效率上、知情权等管理角度看都有很大的欠缺,从而严重地影响了税收刚性发挥。同时,考虑地税部门双重领导的特殊情形,地税工作的开展还离不开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协作,在法制意识还不很健全的情况下,有关职能部门不能很好地支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个别地方仍然存在党委政府领导干预税收等“权大于法”现象。再是对非居民纳税人没有建立完整的“情报交换机构”与专业性的“反避税组织”,而使非居民纳税人游离于“法”外。如此这般造成税务机关不能完全独立行使职权而使企业所得税执法力度弱化的后果严重。
  (五)征纳互动欠佳国地税沟通不畅而使监督机制乏力
  要搞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实现征纳互动尤为重要。从我局的税收执法检查看,有相当一部分税收管理员对“汇算清缴”工作流于形式,“纳税评估”也未按规范化要求进行规范操作,上上户,找个会计约谈后,做个记录,草草了事,出现偷漏税或避税等违法行为也不按规定移交稽查处理,缺乏征纳互动性与工作衔接性。另外,由于,国、地间缺乏应有的沟通,信息不能共享,或对政策理解不一,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理解不透,不能准确地划分各自真正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从而形成征管“真空”,如:有些地税管的新办纯管户,按照传统习惯可以只要在地税办了税务登记就可以了事,而企业所得税分享体制规定其企业所得税实际为国税管辖,由于没有加强工作配合、信息未能共享,最终造成谁也未管到的“盲点”现象。再是由于国、地税征管标准不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是一个标准等造成税负存在倚轻倚重,加上税务执法不力,而无意中存在纳税人自己选择管理机关的现象。这些都从根本上导致了税务监督机制力度的削弱,造成了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混乱。
  二、新税法后完善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对策
  与国际税收接轨,严禁擅自制定或者变通与新企业所得税法不符的政策规定,自觉抵制干预企业所得税执法的行为。以人为本优化机构设置,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控管,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与过错追究力度,寻求提升与完善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对策。
  (一)更新思想重塑税收法治新理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推进依法治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必须首先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树立依法治税观念。从理论上讲,税收的本质特征,决定了一切税收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征管更不例外,同时也决定了依法治税在税收工作中的核心地位。从实践来看,依法治税是正确处理征纳矛盾的根本方法和唯一途径。这一主要矛盾所具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充分表明,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永恒的主题,是税收工作的核心和灵魂,是指导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揽税收工作全局的根本指针,也是衡量税收工作的主要标准。必须确立依法治税中心论,领导干部要对依法治税应有足够的认识和重视,努力克服法治观念淡薄、人治思想严重、习惯于传统管理和依“长官意志”办事以致在实践中出现少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权力滥用等陋习;对税务执法人员来说要做好由管理者到服务者的角色转换,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文明服务的关系;对纳税人来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的统一,产除了“不平等土壤”并在一视同仁的基础上,让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实现公平竞争,从此消除了居民企业纳税人的失落感,唤醒人们做诚信依法纳税人的基础上拿起法律武器不断增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意识。这样从领导干部到一般执法工作者,从税收执法人员到纳税人在统一思想更新观念的大前题下,齐心协力共塑税收法治新理念。
  (二)树立人本观念优化配置岗责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
  以人为本,明确岗位职责,加强机构管理,加强人才培养,是确保推进依法治税的前提。严格执法程序是依法治税过程的细节体现,而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则是一种比较严谨的内部监督外部评议的制约机制,是通过严格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机制对税务行政执法活动实施全过程控制、监督,分解制约权力,分清责任界限,防范过错执法,达到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执法水平与质效为目的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是税务机关用于规范税收执法人员行为、严格执法程序、评议考核税务执法人员业绩及实行过错追究与纳税人评价税收执法人员的内外考核办法。它包括岗位职责、工作规程、评议考核、过错追究四部分内容。并通过这四个环节明确每一个税收执法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能力要求,告诉税收执法人员该“做什么”、“怎么做”、“应做到什么程度”“做错了该怎么办”以及什么是“做为”与“不做为”的问题。这就必须树立人本理念,优化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加强人才库建设,打造一批懂税法、能查帐、通电脑、能说会写会操作高素质的综合型一流税务执法干部队伍。建立健全严格的税收执法事前、事中及事后的监控机制,增强执法者的爱岗敬业的责任感、事业心,提高优质服务文明执法质量与依法治税水平,维护被执法者的切身权益,从根本上改变监督机制不完善,过错责任追究不到位,执法责任制难以显现的弊端,这样就能从根本上不断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三)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执法质量
  依法治税重要的一点就是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包括具体税收执法行为与抽象执法行为,涵盖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的税收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及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评议与规范性文件的制订等事前、事中、事后的防患与监控工作。具体表现为围绕《税收征管法》开展的诸如税务行政许可审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报审与备案、行政执法救济与法律援助及税收的征收与“两票”的管理等一系列税收行政执法行为。要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办事首先必须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严格执法程序。因此,税务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找出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不同点与相同点,将税法与细则逐条逐项对照学习、深刻体会,深刻理解有关条款设置意图与目的,特别是有关规费条款的变化,在学深学透的基础上把握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实质,这样,在实际操作时就能驾熟就轻游刃有余,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就自然会“水涨船高”。实际上,税务机关只要抓好了依法治税,使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税务人员做到依法征税,税收收入自然会达到及时足额,应收尽收。其他各项工作也因找准了努力方向而迎刃而解。税务机关应始终坚持依法治税为本,从根本上克服执法思想落后、为追求效率而轻视程序甚至出现为抓收入而擅自乱开税务口子、短征长征、不征或收过头税及买卖税收的陈旧陋习。规范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收执法的质量。
  (四)依靠各级党政健全司法保障完善协税护税网络
  各级党政人大的支持是税务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税务部门作为依法治税工作的主力军,自身一定要严格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管理体制办事,切实保证统一税法的有效贯彻,同时只有社会各方面的支持配合,依法治税才能顺利实施。在执法中涉及对当地经济有较大影响的企业时,应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共商解决办法。此外,要着重加强与工商、公安、法院、检察、银行等部门合作,与建设、规划、房管、国土、城建、计划等部门的联系;加强国、地税之间的沟通以及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合作,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同时,建议建立一支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警察队伍以健全司法保障体系,为税收执法依法治税保驾护航,从而确保新企业所得税法畅通无阻地贯彻执行与各项与企业所得税配套措施、办法的稳定过渡。
  (五)加强国、地税协作与征纳之间的良性互动齐抓共管企业所得税征管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后的结果。规定企业按月或按季以自我预缴申报,年终后五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是“汇算清缴”的主体。并且主要以“纳税评估”为主,税务稽查为辅的征收管理方式。围绕“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十六字方针准确而高度地概括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模式,要做好每一环节的工作都挥洒着税务执法工作者的辛勤汗水与负出,也离不开纳税人的默契配合与支持,无论是一张申报表还是一次诚恳的约谈;无论是税基的准确核算还是井井有条的分类管理都是税企双方征纳互动的结果。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日前办的企业所得税全部由地税管理(含此后办理的改制企业、扩建企业),此后办理的新企业所得税由国税管理,同时,所有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也全部由国税管理,这之间有业务的交叉与利益的分享,因此,在依法治税的共同道路上必须加强沟通与协作,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互通有无,实现齐抓共管。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堵塞漏洞,防止暗流,消灭“盲点”,平添“真空”,提升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效率与水平,使企业所得税依法治税水平跃上一个新台阶。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6、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作者单位:袁州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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