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东乡区教育可以养牛吗

抚州市东乡区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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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生猪养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东乡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文件编号:
东府办发〔2014〕7号
东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规范生猪养殖管理实施意见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关于规范生猪养殖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月10日
关于规范生猪养殖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我县生猪养殖行为,保障生猪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及《东乡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意见》东府字[2013]18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生猪养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科学规划。凡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及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的养殖规划,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及生态脆弱区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
(二)把握适度发展。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必须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采用自繁自养模式,年出栏规模达到5000头以上。改变单纯追求数量发展、无序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的现状。
(三)着力提升质量。强化品种改良和动物疫病防控,优化养殖模式,确保生猪及其产品公共卫生安全,努力打造绿色无公害生猪品牌。
(四)推行标准化养殖。全面推广“品种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监管常态化”生猪养殖“六化”技术,狠抓养殖污染整治,强化污染治理,实现生猪养殖与人居环境的和谐统一; 按照生态高效、环境可承载的原则,确定生猪饲养量;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必须同时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二、科学规划布局
根据《关于划定东乡县畜禽养殖“三区”范围的通知》(东府办发[2013]35号)文件要求,禁养区内原有养殖场必须逐步退出;限养区实行养殖总量控制,不得新建、扩建养殖场;可养区要统一规划,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和其他条件,严格控制生猪养殖规模,防止超过环境承载能力过度发展。
三、加强监管
(一)2013年4月1日后尚未竣工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生猪养殖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选址应当符合要求,栏舍设计科学,利于雨污分流、干湿分离,做到粪污减量化排放;必须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沼气发酵池等粪污治理设施,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做到设计、施工、投产“三同时”,确保实现粪污治理无害化;必须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病、死猪坚决执行“四不一处理”规定,避免疫病的扩散与传播。
(二)到2013年12月底,全县完成限养区、可养区年出栏万头以上规模养猪场、一级种畜禽繁殖场及部级、省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养殖场的改造,全部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综合利用。
(三)到2014年12月底,完成限养区、可养区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上、蛋鸡存笼10000只以上、肉鸡出笼50000只以上规模养殖场、二级种猪繁殖场的改造,全部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综合利用。
(四)到2015年底,各乡镇(场)完成禁养区养殖场的搬迁和拆迁工作以及限养区、可养区年出栏生猪500―3000头、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的技术改造,全部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综合利用。
(五)强化问责
1.对生猪养殖场业主的责任追究
违规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业主违反《环境保护法》、《动物防疫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森林法》、《治安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1)2013年4月1日前建成的生猪养殖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标准化栏舍改造,建设粪污治理设施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达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申领要求,其排出的污水实现达标排放。如无法整改、污染严重,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群众反应强烈的猪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停产、转产或拆除;处在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必须按期迁出或关停,否则工商部门不得为其换发营业执照,供电部门停止为其供电。
(2)2013年4月1日以后,未按规定审批擅自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的由业主申报,按程序补批或按有关文件处理。
(3)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擅自更改栏舍设计及场区布局或其建设未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的,由畜牧、环保等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不予竣工验收,不得投产使用。擅自投产的,由畜牧、环保等部门依法查处。
(4)对非法使用违禁药品,擅自销售病、死猪以及未经检疫擅自调运生猪的,对病、死生猪不按规定处理的,由畜牧部门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2.对乡镇(场)的责任追究
乡镇(场)对违规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监管不力,失职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对群众反映强烈,环境污染严重的生猪养殖场长期不处理、不解决、不报告,致使矛盾激化,产生严重环境危害后果或导致社会后果加重的。
(2)因工作不得力、措施不到位,未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违规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限期拆除任务的,对处在禁养区内超过规定时间未迁出或关停生猪养殖场不执行强制拆除任务的。
(3)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日常督查工作中发现有擅自动工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而所在乡镇(场)未报告的。
(4)对处于禁养区、限养区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或生态公益林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的“申请人拟建设地点”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的。
(5)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3.对村“两委”的责任追究
村党支部、村委会在对违规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的监管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村“两委”负责人的责任。
(1)对违规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不向乡镇(场)报告,造成本村范围内违规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的。
(2)对违规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默许并向生猪养殖场业主收取费用的。
(3)不配合乡镇(场)及职能部门对违规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或在禁养区内需强制拆除的生猪养殖场进行处理的。
4.对有关部门的责任追究
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服务行业对违规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监管不力、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在申请审核阶段,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署符合条件审核意见的;
  (2)对未经审批同意违规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办理登记备案的,或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生猪养殖场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3)对不符合环保条件或规定要求,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签署同意审查意见的;
(4)对环境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查处不力的;
(5)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生猪养殖场办理发放《工商营业执照》的;
(6)对未按期整改或未经审批同意违规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通电用电的;
(7)对未在规定时间内为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完成审查、审核、勘察、备案等工作的;
(8)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生猪养殖场未进行行政处罚或给予行政处罚明显畸轻,致使生猪养殖场违法行为不改正甚至继续扩大的;
(9)涉及本部门职责而不配合乡镇(场)对违规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或在禁养区内需强制拆除的生猪养殖场进行处理的;
(10)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四、规范程序
加强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的管理,严格审批手续,县畜牧、国土、环保、规划、林业、水利、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职责,各司其则,齐抓共管。严禁在禁养区内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凡在限养区内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企业,先报专项领导小组研究,经县委、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今后在可养区内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企业必须按如下程序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一)业主申请。业主依次向所在村小组、村委会、乡镇(场)提出新建或扩建生猪养殖场申请,同时提供拟建养殖场的详细地点、建设规模、栏舍设计及场区布局规划图等材料。
(二)乡镇(场)、村审查。乡镇(场)、村根据业主申请派有关人员进行实地勘察,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养殖条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林地的符合占用林地条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乡镇(场)长、村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环保审批。申请人携带乡镇(场)、村书面审查意见等有关材料到县环保部门预审,经环保部门受理预审合格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由有资质的环评中介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县环保部门提出环评意见。凡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养殖场,发改委不得立项,项目单位更不得开工建设。
(四)畜牧部门审核。县畜牧部门根据乡镇(场)、环保部门提交的审查、审批材料到现场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交领导小组审批。
(五)报领导小组研究。领导小组适时召开办公会议进行研究,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发出同意依法办理生猪养殖场建设手续通知单。《通知单》一式七份,申请人和辖区乡镇(场)、畜牧、环保、国土、林业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一份。
(六)办理有关手续。建设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场)申报。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1)经营者申请。经营者应拟定生猪养殖场设施建设方案;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用地,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经当地村委会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向乡镇(场)提出用地申请。(2)乡镇(场)申报。乡镇(场)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场)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政府审核。(3)县政府审核。县政府组织畜牧和国土部门进行审核,涉及占用林地的,由县林业部门先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政府批复同意。
(七)竣工验收。新建、扩建养殖场业主在完成用地备案手续后,方可动工兴建。在所有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要求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养殖场建设竣工验收意见书》,业主凭《意见书》向畜牧部门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再向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然后向供电部门办理用电手续;验收不合格的,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业主出具书面限期整改意见,业主在规定时间内按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直到验收合格。
五、加强领导
县政府把规范生猪养殖工作列入年度考核乡镇(场)农业农村工作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标。各乡镇(场)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年度考核该项在全县排名后两位的乡镇(场)进行通报批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对该乡镇(场)党政主要领导约谈。
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热线。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规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进行监督举报,经有关部门核查举报属实的,给予第一举报人一定经济奖励;各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违规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举报电话,随时接受社会各界的举报,确保监督渠道的畅通。东乡县畜牧水产局监督举报电话:0794-4332780、0794-4332865。
本意见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由县畜牧水产局负责解释。县境内其它畜禽(牛、羊、鸡、鸭等)养殖场建设参照执行。
  附件:东乡县生猪养殖场建设规范
          
东乡县生猪养殖场建设规范
为规范生猪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生猪疫病,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猪生产向标准化、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东乡县生猪养殖场建设规范。
一、生猪养殖场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位于生猪养殖可养区内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地征占使用条件。
2.县域主要交通干线(G320线、东临一级公路、沪昆高速公路、杭长高铁和浙赣铁路东乡段)两侧1000米以外区域;
 3.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周边1000米范围外区域;
4.距离其他养猪场或养殖小区500米以上范围,距离现有种猪场1000米以上。
5.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生猪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1500米以上;
6.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7.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和其他条件。
二、生猪养殖场栏舍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猪舍按照生猪各饲养阶段要求设计建造,场区设计符合《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682-2003)要求,做到科学、合理、经济、适用。
2.猪舍建筑设计符合本地气候条件,达到防暑、防寒要求,舍内空气通风良好。
3.猪舍建筑形式可选用开放式或窗式。开放式自然通风,猪舍的跨度不大于15米。如选择窗式,则窗户大小按舍内面积进行计算,总开窗面积为舍内面积的10-20%,保障栏舍通风和自然采光。
4.栏舍建筑设计必须做到雨污分离、干湿分离、封闭管理。
5.生猪养殖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栏舍面积,栏舍面积按每头能繁母猪20-30平方米建造。
三、生猪养殖场建设设施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生猪养殖场应当做到干湿分离,建有与养殖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猪粪便无害化处理发酵设施(按每头能繁母猪存栏建0.6立方米发酵间计)和其他固体废弃物收集设施。
2.生猪养殖场应当做到雨污分流,建有与养殖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粪污沼气发酵设施(按每头能繁母猪存栏建1.5立方米计)。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生猪养殖场废弃物处理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污染物排放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要求,并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
4.有与养殖规模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配有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5.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及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
6.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推广使用化尸池处理模式。化尸池建设标准为:年出栏小于500头的生猪养殖场必须建设5m3以上的病死猪化尸池;年出栏500―999头的生猪养殖场必须建设10m3以上的病死猪化尸池;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每增加年出栏100头必须增加1m3病死猪化尸池。
四、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栏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
5.生产区内净道和污道严格分开;
6.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7.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8.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9.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五、生猪养殖场的登记备案
养殖场达到生猪存栏200头以上规模标准的,养殖者应当在养殖场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备案登记表;
2.畜禽养殖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位图、平面布局图;
5.生产管理和畜禽防疫制度;
6.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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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做精神贵族东乡牛侧村民自筹280万元建才子楼
发布时间: 07:56
来源: 抚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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