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为什么要搭建持股平台台要纳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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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平台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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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持股平台”的主要模式与选择基于税负成本以及资本运作等方面的考虑,跨国公司在全球投资过程中,无一不重视架构的搭建,选择适合自己的持股平台,比如,很多跨国巨头通常把香港、新加坡作为进入东亚以及东南亚市场的“桥头堡”,搭建持股平台公司。一般而言,“持股平台”的搭建应着重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税负成本。运营、资本运作、投资退出各阶段的税负成本是否最优。2、法律风险。比如,选择合伙制作为持股平台的类型需要充分考虑它“无限责任”的属性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3、现有架构。对于已经运营的公司而言,顶层设计通常不现实,现有股权架构是一切搭建的基础。4、未来功能。常见的如,股票“套现”、境内外收购等等。一、自然人直接持股型这一组织形态,在各个阶段的税负成本分析如下:(1)在运营阶段,公司层面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个人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2)在资本运作:自然人股东作为主体进行并购重组,交易双方无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交易税负成本巨大;整体来看,由于现有公司承载基本运营功能,该架构不利于公司横向、纵向的扩张,也无法进行避税的安排。(3)在投资退出过程中,股权转让退出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尤其,并购重组出现三级子公司后,投资退出,需要先交纳一道25%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再缴纳一道20%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较重。当然,这种架构,其实算不上持股平台,是很多创业者最初采用的组织形态,也是最为广泛的一种模式,对于安安稳稳“过日子”的公司而言,基本满足需要,老老实实纳税,踏踏实实做人。二、有限合伙型持股平台由于合伙企业在税收上被视为“透明实体”,直接针对股东纳税,实行“先分后税”,因此,本质上与第一种类型并无实质差异。并且根据《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的范围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注意:这意味着,即使不分配利润,也要交税,华税遇到很多这种案例)。2006年有限合伙制度确立后,其被广泛应用到VC、PE等投资公司平台,主要原因在于,相比较于公司型投资平台,尤其在投资退出时,只交纳一道个人所得税,有其特殊的优势。典型案例如:1、兆驰股份。2011年9月,控股股东深圳市兆驰投资有限公司迁往新疆,更名为新疆兆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海康威视。第三位和第五位的大股东于2011年6月将注册地由杭州变更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三、公司型持股平台相比较于自然人直接持股,该类型在资本运作方面有一定的优势,持股平台公司仅仅作为投资扩张、资本运作的平台,在实现横向、纵向扩张时,对现有实体运营公司架构不会造成冲击,同时,可以积极申请特殊性的税务处理,降低交易的税负,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有利于资本运作的顺利推进。现行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无需缴税,所以对公司的分红,不会增加税负,缺陷在于,投资退出过程中,需要交两道税。典型如,一些公司股改上市,基于《公司法》的特定要求,数百人甚至数千人的公司员工通过持股公司持有的股份,公司上市后,限售股解禁,公司层面先要交一道25%的企业所得税,个人层面还需要交一道20%的个税。现实中案例,如2007年中国平安公司数千名员工股东通过三家持股公司代持数百亿市值的股票,3年后,限售股解禁,按照税法规定需要交两道税,迫于税负压力,持股公司进行税收迁移,将注册地由深圳迁移至西部地区,才解决了这一难题。四、引入低税负地区持股平台在前述持股平台的基础上,可以将持股平台注册到有税收优惠(以及财政返还等)的低税负地区,尤其部分地区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出台了免税以及财政返还的政策。尤其,对于注册于低税负地区的公司型持股平台,不仅可以实现资本运作的便利性,同时,可以享受投资退出的低税负,也为合理限度内的避税安排提供了广阔空间。近期,典型的案例有:1、上市公司“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控股股东“北京丹贝投资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西藏丹贝投资有限公司”;2、上市公司“广东金刚玻璃”控股股东“汕头市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拉萨市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3、上市公司“焦作万方铝业股份”的控股股东“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更名为“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目前,国家针对西部地区尤其自治区,出台了较多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力了众多的东部公司纷纷注册,进行架构调整。部分新设基金公司,直接将注册地选择在西部地区,如近期国内首家由专业人士发起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接将注册地放到拉萨的柳梧新区,与前三个公司注册地址在一栋楼上。总结当然,如果投资者有国际投资的考虑以及实施境外收购的计划,也需要积极引入国际持股平台,比如,很多走出去的企业会选择香港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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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企业持股平台那些事
作者:和君咨询业务合伙人 李寒冰现在越来越多的创业企业开始实施股权激励,招人变得愈加困难了?尤其似乎不谈期权,许多事就没有继续下去的缘由了,企业及与员工对股权激励的需求越来越高。但是股权激励过程中如果操作不当,有可能好事变坏事。北京面向未来有限公司(此为化名)在2015年初决定做股权激励,与员工之间做好了详细约定,并形成法律文件。公司业绩增长非常快,分别在2015年底、2016年底获得外部融资,估值为5亿、15亿。公司计划2017年启动上市计划,正式筹划后发现为了清晰股权结构,需成立一个持股平台。由于实施股权激励初期公司并未考虑此事,只得在2017年紧急成立北京未来发展有限合伙企业。激励对象当时的行权价格远低于15亿估值,若不补缴资金,则股份支付高达9000万,使得2017年利润水平大幅低于2016年;若以三年作为报告期申报的话,则通过率将大幅降低。面向未来公司当初正是为了启动上市计划而做的股权激励,实际激励效果也非常好,三年利润翻了2倍。殊不知因一个持股平台,公司的上市计划将有可能推迟,悔不当初。“股权激励是双刃剑”,相信许多人都听说过这句话。就持股平台而言,如何能避其锋芒,本文从以下几方面一一述说。一、为什么需要建持股平台股权激励如何落实到激励对象层面,如何保证企业及激励对象双方的利益,其中一个关键问题便在于持股形式。代持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多。代持协议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由于被代持人不是显名股东,显名股东对股权进行处分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被代持的股权被处理后只能追偿显名股东的责任,股权是要不回来的。因此代持激励效果较弱,对激励对象的保障性较低。工商注册实际登记的股权,因有公示,是员工较为信任的一种形式。然而激励对象人数众多,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人事的各种变动,因变动引起的公司股东结构变更较为频繁,不利于后续资本运作。因此以上两种方式不是股权激励的首选。进入资本市场,从非公众公司变为公众公司,是许多企业发展的重要目标。因此以终为始,重视国家政策层面对企业的股权要求,是企业做股权激励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政策要求企业的股权结构清晰,股东结构不可过于复杂,且股东相对稳定;公司法则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人。在充分考虑政策及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并结合企业激励对象的实际情况,选择持股平台作为持股形式较为合适。此处持股平台指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有两类结构,一是有限合伙人(LP, Limited Partner),即真正的投资者,但不负责具体经营;二是普通合伙人(GP, General Partner)有权管理、决定合伙事务,负责带领团队运营,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通常激励对象作为LP,公司另择人选作为GP,以保证公司的控制权。选择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几大突出优势如下:因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公司的股东一直是该合伙企业,股东结构可谓相当稳定,不用再担心激励对象突发事件离职,或者碍于激励对象的稳定性而不敢制定行权条件了;员工对股权激励是否有信心,是股权激励方案成功的关键之一。尽管法律上更有效力的是股权协议,但员工对工商注册登记的认可在实操中更胜一筹。持股平台的形式相当于给了员工外部保障;股权对应的一部分权利是决策权,股权激励释放后如何保持控制权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有限合伙的结构设计正好可解决此问题,激励对象只做LP,GP由公司股东担任,可在分配股权的情况下同时保证公司控制权;合伙企业持股平台作为企业纳税的透明体,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大幅降低税负压力;对个人股东而言,持股平台可设在享受一定税收优惠的地区,从而转移了股东作为纳税人的所在地区义务。二、建持股平台的时机本文开篇的例子正是对持股平台建立时机的充分说明。那么在什么时候成立持股平台合适呢?结论是,只要公司想好了要做股权激励,那么越早成立越好;即使并没有股权激励方案,不知道未来会激励哪些人员,确定要做股权激励这件事即可着手。最好在企业第一轮融资启动前成立,且持股平台与主体公司间签订投资入股协议已经有过融资计划的,尽量在下一轮融资协议签订前成立;且签订投资入股协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IPO企业股权激励如满足股份支付的条件,应将企业实施激励的股权公允价值与受让成本间差额部分费用化处理,减少股权激励当年度的利润总额。企业有外部融资时,通常则以外部融资的价格作为股权公允价值计算。当股权受让成本低于公允价值时,这一部分价值需计作企业的管理费用。员工通过股权激励的行权价格一般低于外部融资价格,且低于的幅度较大。也就是说,当有外部融资时,基本上企业都存在股份支付。假设某公司A轮、B轮的融资节点如下图所示:&按照法律精神,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通常以签入股投资协议为时点确认是否受让价格低于公允价值。若合伙企业成立于2016年3月,那么可推定双方签订入股投资协议的时间最早为2016年3月之后,即B轮融资之后,那么不可能以A轮融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最早只可能以B轮融资价格。当然,若2016年12月C轮融资协议签订,2017年1月合伙企业才完成与公司之间的投资入股协议,那么即使合伙企业成立早于B轮融资,也只能以C轮融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公司需付出更多的股份支付对价。三、持股平台预留多少合适许多企业未提前筹划持股平台的一个原因在于不知道未来应当预留多少,故而无法操作。事实上,股权激励更多是面向未来的激励,商业模式的变化、业务选择的变化、核心人员的变化以及市场激励水平的变化等众多因素复杂地交织,造成股权激励总量始终处于可变状态,因此在一开始做出非常准确的激励总量是较为困难的。随着企业发展,后期的融资估值将越来越高,员工行权价格的增长一般比不上估值的增长,从而造成股份支付数额越往后越大。两权相害取其轻,确定的股份支付压力以及不确定的股权激励数量,建议选择先在一定范围内确定下股权激励总量,提早完成持股平台的布局。同时,合伙企业与公司之间的股权协议是可变更的,可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决定再多释放股权或减少一部分股权,这给不确定的股权数量加了一层保险,降低了提前确定股权数量的风险。操作中,我们仍有一些方法来确保持股平台的股权数量相对合理:基于未来战略目标及组织发展倒推。企业未来的或一定发展阶段内的战略目标是什么,为实现此目标,需要配置怎样的组织结构及人才结构,对未来需要的各类人才及数量做出大致规划。在保证内外部公平性的基础上测算出所需的激励总量。必须保障创始人/大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主要体现在股权对应的投票权方面,66.7%为绝对控制线,可决定关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51%为相对控制线,可决定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等;34%为安全控制线,享有一票否决权。企业根据自己的发展需要,结合未来的融资计划等,以此为底线预估股权激励的总量上限。以不超过49人的总人数计算激励总量。GP占合伙企业一个名额,因此激励人员总量不得超过49人。可对比市场上相同人员的股权激励水平,测算得出49人一共需要的股权激励总量上限。通常各行业的股权激励总量平均在5%-20%之间,根据行业的人才资源重要程度、行业竞争程度等有所不同。四、其他持股平台的技巧持股平台的成立地区建议选在具有税收优惠的地区。通过持股平台的间接持有关系,股东的纳税义务地随之转移,从高税收地区转到低税收地区。目前国内税收优惠政策较好的如新疆等地,均是不错的选择。持股平台在股权激励大方案中所占篇幅并不大,然而在关键时刻它有可能造成巨大影响,切不可放松警惕,避免大意失荆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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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中个人持股的税务问题
看过《人民的名义》的观众都知道,剧中大风厂的股权纠纷是剧情发展的主线,而这个故事的原型来自作者周梅森自己。周梅森持有徐州当地一家银行的股权,被代持的民企朋友违规抵押了,他朋友资金链断裂,银行要收股权,就此卷进了两年多的股权官司。个人持股一般有三种形式,分别是直接持股、间接持股和代持股。一、&个人直接持股1.个人所得税:(1)持有阶段:个人取得股息红利后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特定情形(上市公司股票及限售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转让环节: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特定情形(上市公司股票及限售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自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2.增值税: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事金融商品转让免征增值税。个人取得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不征增值税。但对于以固定分红形式取得的股息红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二、&个人间接持股个人间接持股指个人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相关公司的股权。根据持股平台的性质又分通过法人企业持股和通过合伙企业持股。(一)通过法人企业持股:1.个人所得税:(1)持有阶段: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持股平台公司从投资企业取得分红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持股平台公司分红时,个人再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转让环节:持股平台公司转让股票或股权时,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持股平台公司向个人股东分红时,个人股东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从持股平台公司收回投资时,按减资处理。2.增值税:持股平台公司取得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分红不征增值税,但对固定分红形式分回股息,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持股平台公司买卖非上市公司股权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增值税。持股平台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个人从持股平台公司收回投资时,按减资或撤资处理,不征增值税。(二)通过合伙企业持股1.个人所得税:(1)持有阶段: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2)转让环节: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因此,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时,个人合伙人按5%—35%的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增值税:合伙企业取得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分红不征增值税,但对固定分红形式分回股息,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合伙企业买卖非上市公司股权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增值税。合伙企业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由合伙企业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个人从合伙企业收回投资时,按减资或撤资处理,不征增值税。三、&代持股(也称隐名持股、委托持股、假名出资)1.代持股的合法性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代持股权是合法并受法律保护的。2.代持股的涉税争议。《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依照该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但该文件仅适用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形,对于实际生活当中普遍存在的其它代持现象未予明确。税收征管中,不同于公司法所适用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般税务部门会从便于征管的角度要求名义持股人履行纳税义务,即要求股权代持人在股权持有阶段和转让环节根据相关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具体根据代持人不同的身份性质参照上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实际持有人与代持人解除代持关系时,按股权转让处理。即对于代持股,实务中存在双重征税的风险。四、&印花税对于个人股权交易中的印花税,依据个人所持股权的性质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对个人所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在转让环节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的适用税率由立据双方贴花。而对于对在沪深两市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按照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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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西姆股权激励研究(ID: ximutouzi)
作者 | 西禾老师
有限合伙组织形式最早应用于私募股权基金,但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引入股权激励机制,有限合伙企业由于GP(普通合伙人,一般为控股股东)能以较小的份额控制整个有限合伙企业,而被广泛运用于股权激励中的持股模式架构搭建。
基于我国税种的复杂性和多样化,在西姆股权激励研究院的“股权激励落地实操班”课堂上,学员们也曾就不同性质合伙主体在有限合伙平台的纳税问题进行过激烈讨论。本文以有限合伙组织形式下投资主体所涉税务问题进行梳理与分析。
国家层面先后涉及合伙企业税收的主要法规有: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有限合伙企业并非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而有关所得税问题主要考虑其投资者(GP普通合伙人和LP有限合伙人)从标的公司取得收入时的税务处理,根据合伙人身份、收入类型的不同,其缴纳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目和税率也会不同。
一、有限合伙投资者为自然人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而是根据“先分后税”原则,直接根据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利息、股息、红利”税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营性收入所得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从日起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制企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
自2011年9月起,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扣除费用后,按照最新的税率表,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要按35%的税率征税。
可见,针对个人投资者收益的不同来源适用的税率是不同的。但全国各地区,如北京、天津、上海、深圳都各自出台了不同政策,在具体执行层面会有所不同。
二、有限合伙投资者为企业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企业投资者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按“先分后税”原则,企业投资者在获取投资收益后要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交税。
虽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由于有限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属于居民企业,故投资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投资于标的公司,不属于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故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举例,A居民企业与自然人王某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B,A占注册资本比例60%,王某占40%。B企业2015年度实现可供分配的利润为200万,按出资份额占比分配利润,分给A企业120万。在此情形下,A企业在汇算清缴时不得减免应纳税所得额120万,该120万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万。
▇经营性收入所得
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就这部分收入按照自身所得税率(一般企业为25%,高新企业15%)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限合伙持股平台中的个人投资者,只需就有限合伙企业分得的对外投资收益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相较于有限公司持股平台(要先扣除企业所得税,再扣除分红利得税)的税负要低。
有限合伙持股平台中的机构投资者,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分得的对外投资收益虽无需在合伙企业层面缴税,但须在机构投资者自身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相较于有限公司持股平台的税负(有限公司持股平台扣除25%企业所得税后的收益机构投资者为免税收入)基本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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