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房改房维修资金离婚后一个人能出售吗

房改房婚后购得产权 离婚可要求分割
接听时间:22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在线律师:马勇(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金女士:我老公结婚前有一套租赁公房,婚后我们把产权买了下来,但房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现在我们夫妻感情破裂,如我申请离婚,我是否有权分割该套房屋?马律师: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房产权是婚后取得的,不管房产证上有没有署你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你都有份。因此你可以要求在离婚时分割该套住房。王女士:老伴去世时留给我和儿子一套住房,现儿子夫妻感情不和闹离婚,我儿媳能否要求分割该房?马律师:我国《继承法》按照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规定了继承人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要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则无权继承。儿媳不是公婆合法的继承人。本案中王女士的儿媳不是其公公的合法遗产继承人,无权要求分割该套房屋。张先生:我在一次工伤中造成脸部受伤,后来留下伤疤,严重影响容貌,请问我可以要求赔偿吗?马律师:张先生属于工伤,应先行工伤认定,再伤残鉴定,然后索赔。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等等。另外,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8条的规定,张先生除了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仍可依有关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提出容貌被毁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黄先生:今年5月份,我与儿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作为我的养老住所,我出了一半房款,儿子出了一半房款。但房产证上只写了儿子一个人的名字。儿女不孝的事情我常常听说,担心今后有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所以想与儿子、儿媳一同签订一份房款付款比例证明,明确了双方付款的金额。想请教一下律师,这种协议是否能保障我晚年居住该房的权益?马律师:如果房产证上只有您儿子的名字,从《物权法》的角度,该房屋的所有权只属于您儿子一人,而您与儿子签订的证明应属于内部协议,对外而言是无效的。也就是说您儿子如果私自将房产出售,那么您虽然出了钱,但却不能主张该交易无效。但是,在该房出售后,您可以根据该内部协议向您儿子主张归还您一半的房屋出售款。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该协议只能部分保障您的权益,而不能保证您在晚年可以一直居住在该房内。25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的是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刘俊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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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的分割一方父母出资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以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如何分割?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房产如何分割?父母共同出资,产权登记一方子女名下的房产分割双方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子如何分割?婚前一方付清房款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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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因为房改房是具有福利性的政策房,它的人身依附性很强,所以夫妻离婚时,房改房分割具有特殊性,不能按照商品房的方法进行分割。离婚时房改房可以参照以下建议进行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出资,以一方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该房产不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时,夫妻一方对房屋的出资,可以按照债权进行处理。备注:房改房,是指带有福利性质的政策房,购买房改房的职工通常享受了折扣、付款折扣及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因此与普通商品房相比,房改房的产权转让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参考案例
李某和王某2年后,李某的父亲可以购买房改房,于是夫妻二人出资50万购买,房屋登记在李某父亲名下,今年王某提出离婚,房产应该如何分割?本案例中,李某和王某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了该房产,同时,该房产是用李某父亲的名义购买的,属于借名购房。我国不动产(房屋)采用登记主义,上写的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除非有其他证据推翻的。在该案中产权登记在李某父亲的名下,应该看做是李某父亲的房子。所以,王某无权要求分割该套房屋,但是购买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王某的债权,王某有权主张李某赔偿其购房所支付的本金及利息。法律依据
《解释(二)》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解决方法
解决流程图温馨提示:如果是夫妻共同出资以一方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如果离婚时就该房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通过诉讼要求分割的,法院通常会按照债权进行处理。
⑴受理费:¥&50-300/件▲涉及:①财产小于等于20万的,不另行收费;②财产超过¥&2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⑵申请费:▲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进行交纳:①不涉及财产或财产不超¥&1000元的,¥&30/件;②超过1000-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③超过10万部分,按照0.5%交纳。注: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原则: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例外:注意: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得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1.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②陈述主要的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3.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4.相关证据。&诉讼当事人应尽量收集、、债务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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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计算器离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_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离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引言: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购买的公房。夫妻双方离婚后才取得房改房产权证的情形下,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吗?
案情经过: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因琐事发生激烈的争吵致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要求离婚。双方所居住的房屋是男方单位分的福利住房,住房已参加房改,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共同积蓄花18万购买该房。2010年2月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离婚,由于房屋没有取得产权证,故对房屋未作出分割。房产证于2010年5月被告取得房产证,2011年8月原告起诉要求分割该房屋。被告辩称:该房屋是单位分的福利房,与原告无关,且房屋产权证是在婚后取得,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判决:该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房改标准价购得部分的房屋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女方带领小孩生活无房屋居住的实际情况,考虑到保护无过错方,并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将该房屋判归女方,由女方按房屋的价值折价给予男方补偿。
京创律师解析: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离婚中涉及房改房屋问题的案件越来越多。由于房改政策灵活性强,房改价格及产权比例又无明文规定,加之房屋本身具有的福利性、补贴性、优惠性的特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相对滞后,造成对此类案件处理困难。  房改房是根据职工的职务、工龄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而给职工的福利,按房改政策出售,是国家多年实行低工资制后的福利性补偿,按成本价售房给职工等于将多年积累的工资差额一次性地补发给职工。职工购买单位的公房一般都是以成本价购买的,房屋的价款非常低,这实际上是国家给予职工的一种优惠政策。根据日《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城镇住房改革的数量和享受形式是:只能享受一次,且以家庭为购房形式。因此,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对象应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售房单位的职工一方,相应的,这种住房的产权也应属于夫妻共有。对属于共同财产的房改房,若双方有约定的,可依约处理,对没有约定的,可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以房改优惠价所购的房改房,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依《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收入和购置财产,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所谓“劳动所得收入”除了日常工资外还应包括各类奖金、补贴、单位分发的实物等福利,故职工以优惠价购买的房改房,其单位补贴的差额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意见[(2000)法民字第4号]: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公有住房时享受的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共同的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购房款是个人积蓄,应当认定所购房屋是个人财产。  法律顾问提醒夫妻房产通常坚持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第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原则。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且应贯穿到诉讼的全过程中,对离婚案件中已经房改的房产的处理也不例外。协商包括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和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调解两种情况。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的协议,应当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德,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第二,坚持男女平等原则。这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不能以“房屋以谁的名义进行房改,房屋就归谁所有”的方法处理房改房产的分割。  第三,坚持女方及子女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能力、社会地位与男子仍有一定差距。同时,在离婚案中,子女多由女方托养。因此,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应充分考虑女方和子女利益 ,在分割房屋上应对女方和子女予以照顾。  第四,坚持照顾残疾和生活困难一方的原则。照顾年老、生病或丧失劳动能力者的合法权益 ,是我国法律一贯奉行的原则。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已经房改的房产,对一方因年老、弱智或 残疾而又无生活来源,或收入明显低于另一方的,应予特殊照顾。  第五,照顾售房单位利益的原则。售房单位用以进行房改的房屋,一般由本单位筹资兴建或购买而来。在夫妻双方条件均等,尤其是在售房单位享有一定比例产权份额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属于该单位职工的一方。  以上五个原则应全面理解,全面贯彻,对具体案件应具体对待,避免片面强调某一原则,忽视另一些原则。相关阅读关键词离婚房产分割分家析产继承房屋拆迁安置房屋买卖纠纷其他房产纠纷诉讼常识大家都在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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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双方还可以用工龄购买房改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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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刚刚发布时,即有网友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过此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后答复:该司法解释答复只适用于用一方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购公房的,并不适用于其他情况。
如果房改是以你姥爷的名义,那么这属于你姥爷姥姥的夫妻共同财产,女儿的出资视为赠与或者债务。如果被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从照顾女方的原则判决的。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关于这个问题有点比较复杂。买是可以买的,但不是用工龄买房子。是用公积金买。买来的房子是共同共有的,各自得自己那部分,但是有弊端,就是卖房的时候需要2个人一起同意出售才行,还有就是2人同属有1套房子。
可以买啊,就是得重新分配一下,你们买的话产权才清晰
这个要依据当时离婚时候的协议,房屋是谁的由谁购买。
肯定是这样的。因为房改售房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而且配偶之间是第一继承权人,除非一方有遗嘱,没有遗嘱情况下。是属于另一方的,而且有法律依据的。
问题1补充:父亲工龄购房大概费用是如何计算的? 最好能举个例子问题2补充:父亲打算购买公房并过户给我结婚用, 建议写父亲的名字,以免以后有什么变故,
首先一个问题,女方是否知道男方隐瞒单位在96年购房。如果不知道!那么女方有权起诉男方,男方无法起诉女方!
最好咨询律师,男方有什么资格起诉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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