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风证券 业务支持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费用有哪些?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交易费用及报价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中,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向客户代为收取印花税、经手费、证管费及过户费,佣金由营业部按规定与客户协商确定收取标准。
(一) 初始交易金额
初始交易金额=标的证券前20日收盘价均价×折算率×标的证券数量
(二) 购回交易金额
1、 正常购回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1+购回利率/360×购回期限)
购回利率取对应的购回期限所适用的购回利率。
2、 提前购回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1+购回利率/360×购回期限)+初始交易金额×0.25%
购回利率取客户实际购回期限所适用的购回利率。上述公式中,若非客户主动申请的提前购回,则公司不收取初始交易金额×0.25%的费用。
3、 延期后购回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1+购回利率/360×延期后总购回期限]
购回利率取延期后总购回期限所适用的购回利率档次,延期后总购回期限不得超过182天。
上述购回期限采用初始交易日至购回交易日之间的自然日天数确定,并采用"算头不算尾"方式计息。
(三) 违约金
公司或客户违约,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率(日)为0.03%,于违约事项发生的次一日开始收取。
违约金=初始交易金额*违约金率(日)*违约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公告_网易财经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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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13年5月15日,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通知,集团公司于2013年4月3日通过约定式交易完成融资(以下简称“本次融资”或“本次交易”),用于本次融资的公司股份数为1,080万股(以下简称“标的证券”),占公司总股本的1.79%(总股本以603,510,000计)。具体情况如下:一、股东进行约定购回式交易的情况参与交易的股东参与交易的证券公司证券数量(万股)购回期限集团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801年二、本次融资前后股东持股情况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交易前持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本次交易后持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集团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0801.79%----集团公司有限售流通股21,868.850336.2421,868.850336.24三、其他相关说明(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等2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二)本次交易系融资行为,公司控股股东集团公司将严格按照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相关约定购回用于融资的公司证券;且本次交易待购回期间,标的股份对应的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股东或持有人权利,由证券公司按照集团公司书面申请的意见行使。
(三)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债券兑付本金利息、送股、转增股份等)全部留存于国信证券账户内,由国信证券在购回交易时一并返还给集团公司;标的证券发生配股的,国信证券应在权益登记日(R日)的下一交易日(R+1日)向交易所提交返还配股权的申报,中国结算在R+1日闭市后将配股权划转至集团公司证券账户;标的股份发生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和配售债券的,国信证券不得行使优先认购权,集团公司需要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应最迟于权益登记日(R日)的前一个交易日(R-1日)提前购回,自行行使该项权利。(四)待购回期间,集团公司可以提前购回,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协议约定禁止的情形除外。(五)购回期满,如集团公司违约的,国信证券按照的相关规定处置标的股份。特此公告。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3年5月16日
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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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托管其证券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协议将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孳息返还给客户的交易。该交易的标的证券为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和债券,购回期限不超过1年。
&  业务通知
&  业务规则与指南
&  交易信息 
交易日期初始交易金额(元)购回交易金额(元)50,147.003,341,535.97118,293.306,354,809.26446,076.008,102,839.61501,591.60610,621.214,608,451.759,296,094.861,522,249.0023,090,983.0710,742,473.00549,802.67333,826.0012,103,720.1821.006,281,782.633,891,391.2537,273,038.62
&  开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会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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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使用IE6.0以上浏览器,以上分辨率)]上交所发布修订版约定购回式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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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修订版约定购回式交易规则
  ⊙记者 王晓宇
  证券公司再迎政策利好。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并正式对外发布约定购回式交易的系列规则办法。修订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将购回期限延长至1年;二是拓宽投资者准入门槛,允许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监高参与;三是允许客户离柜办理业务。
  购回期限延长至1年
  修改的规则包括《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会员指南》、《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必备条款》以及《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此次修订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购回期限由原来的不超过182天延长至一年,有利于客户提交交易的灵活性。
  业内人士指出,购回期限的放宽及有助于扩大交易适用范围及业务规模,客户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及市场情况,更为灵活安排融资期限。目前,一年期的融资需求较为普遍,但在原有的业务规则下,客户在交易期满182天后必须结束上笔交易并进行一笔新交易,增加了交易成本。
  大非及董监高被纳入
  同时,办法不再限制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约定购回式交易。
  办法规定,董监高及大非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时,购回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如提前购回使得期限低于6个月的,需通过现金结算。
  由于约定购回式交易是买断方式成交,即要求客户将股票过户给券商的专用证券账户,相当于交易期间股权易手,而根据《证券法》第47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如果将所持股份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被视为违规的短线交易。因此,在原有规则框架下,董监高及大非均无缘参与此项业务。交易期限放宽至365天同时也扫清大非与董监高的入场障碍。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曾指出,大非及董监高用于约定购回式交易的股份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但在此次规则修订中并未出现。这意味着,未来在严格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并说明其融资属性后,用于约定购回式交易的股权比例有望突破5%上限。
  允许电子签署协议
  办法还允许客户与证券公司签署《交易协议书》时,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
  在业务试点初期,为确保客户充分知悉并同意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上交所规定客户每笔交易均应临柜办理,并书面签署《交易协议书》。在试运行1年后,业务渐趋成熟,离柜办理此项业务可保障业务效率并提高交易便捷性。
  相关人士指出,公司开通此项业务以来,目前规模已超过10亿元。规则修改后,预计会有更多客户参与。约定购回式交易与信托、银行等质押融资相比,融资成本更低,期限灵活且质押率偏高。许多持股5%以上的股东尤其是国有股东对此项业务表示出浓厚兴趣。政策松绑有助于券商更好地为机构和高净值客户提供创新融资服务,更有效地盘活庞大的客户托管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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