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解除合同登记需要哪些材料,解除房屋租赁解除合同需要

房屋租赁登记证明需要什么材料,应注意哪些事项_百度知道
房屋租赁登记证明需要什么材料,应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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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证明需要的材料租赁双方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提交签定的租赁合同出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1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2.出租人的身份证明;3.共有房屋,须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或委托;4.代理人受委托出租房屋,须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书面证件;5.房屋产权所有人已经死亡的,该房屋法定继承人须有办妥房产继承过户的证件;承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1.个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2..单位租赁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属于外地机构还需经济协作办公室同意进驻的证明,以及区房管局、县房管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所))同意租赁私房的批准件及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应注意事项1、一般商铺应以2-3年为宜。合同签订后须付印花税,签约时间越长,则印花税金额越大,如果签订了较长合同而中途解约,已缴印花税不予退回;2.合同注销时应马上带齐《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证》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所(或各分所)办理租赁注销手续,否则出租人还需继续缴纳出租税,直到报停为止。.3.税局规定每月税期为1-15号,这段时间缴纳租赁税的人数较多,需要轮侯,如果每月15号以后缴纳下月税收及开具租金发票,则一般人数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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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备案怎么办 需要哪些人哪些材料到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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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去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一、应提交证件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办理程序租赁双方持上述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租赁双方交纳规定税费后,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在手续齐全,审查无误的情况下,三天内办完。
(4)商品房购房合同、发票;(5)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与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6)转租的房屋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并告知租赁当事人,退还所收取的有关文件、股份制企业拥有的房屋;(8)其他单位拥有的房屋(宗教、社会团体等)?(1)个人拥有的私房;(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不按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工作时限租赁登记部门在租赁当事人提交的租赁登记备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出租房屋进行审核;(9)转租的房屋(含视同转租的房屋)。2、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程序(1)填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2)携带有关资料向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3)缴纳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费;(3)违章建筑被依法处理后保留建筑物的凭证。4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要哪些材料;(7)凡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其他有效凭证是指房地产权属证书以外的凭证。1;(5)其他能证明房屋权属的凭证;(6)私营企业拥有的房屋;(7)国内合资、合作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根据《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全民所有制企业拥有的自管公房;(3)集体所有制单位拥有的房屋;(4)外资企业(合资;(3)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如何处理?以厦门市为例、关于房屋租赁备案登记问题下面我们为大家列出一些关于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常见问题,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3,给予登记备案;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登记;(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合作、独资)拥有的房屋、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按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即: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5)涉外房产(国外人员、企业在厦拥有的房产)。二、哪些房屋出租应办理房屋登记备案、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由于各地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方面的具体要求不同,所以下面列举一些常见的需要提交的材料,并提供单位的法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明;(2)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具体当地需要哪些材料,以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准。(1)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复印件一份;(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一份,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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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条件有哪些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条件有哪些
来源:房天下 &&发布时间: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条件有哪些呢?一般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有两种形式: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那么这两种方式分别是在签订合同的双方出现哪些情况时,才可以执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呢?详解如下。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条件 约定解除 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认为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违约而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 如承租人擅自搬离租赁房屋,停止履行合同,使租赁关系无存续必要而导致的房屋租赁合的解除。依法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受法律保护的,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但由于承租人可能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想履行租赁协议,有可能在与出租人协商或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擅自搬离承租房屋,停止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情况属于承租人违约,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看,并不应当受到法律支持。但鉴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的长期性,在此过程中承租人可能由遇到无法预料情势变更,为体现公平原则,平衡各方利益,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酌情有必要对其解除合同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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