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现在建设廉租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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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廉租房建设发展前景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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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2)对于承租人: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廉租房管理办法里面有类似的规定,但没这么详尽。(4)各地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出台,可以上各地房管局查询,或者搜索类似“XX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XX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XX市城市管理办法”等关键字。15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1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廉租房成两会最大亮点之一-搜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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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大财税等政策支持,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被公认为是今年两会的最大亮点之一。居高不下的房价一直是很多老百姓最为头疼的问题。专家们称:解决中低收入住房问题,希望廉租房成为主流…[]
  据悉,2006年,全国开工建设和收购廉租住房5.3万套,建筑面积293.68万平方米——仅完成计划的三分之一左右!目前仅有54.7万户居民入住廉租房。两会之前,建设部提出明确要求,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县,要在2007年年底前建立;尚未明确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比例的城市,要在2007年一季度予以明确…
  两位经济学界的“大腕”吴敬琏和厉以宁不约而同表示,非常赞同今年温总理报告中提到的“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搞好廉租房是政府的责任;
  “我非常赞同,我认为要解决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我认为这是主要的措施,而且要花大力气,不但政府要做,而且政府拿出来的钱要想办法四两拨千斤,吸引社会投资,政府贴息来搞廉租房”…
  “在我们这个条件下,本来资源就不够,你要尽量地把它用到刀刃上。而这个廉租房在这些方面就会好一些,不是说它不会出任何毛病,但比起经济适用房要好一些”…
全国开展廉租住房建设大检查
  截至06年9月底,全国还有65%的地级以上城市、91.1%的县级城市未公布住房建设规划;部分地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滞后。
  据《中国经济周刊》从各地了解的情况显示,覆盖面小一直是廉租住房保障存在的问题:截至2006年上半年,陕西省累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为7100户,占符合条件的6.5%;
  内蒙古自治区目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有23万户,但仅有2251户享受了住房保障,占应保障户数的0.98%。
  截至2006年底,呼和浩特市和包头市尚有88.3%和92.3%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没有享受到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小”的现状亟待改变…
  早在1998年,国务院便发文明确提出在全国推行廉租住房制度。但国内廉租房的覆盖程度并不令人满意。全国657个城市中,仍有145个未建立廉租房制度;121个地级以上城市中,仍有66个未明确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比例;绝大多数城市还没有开始将土地出让净收益实际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代表、委员们分析,在许多地方,土地出让金成了政府的“第二财政”,房地产税费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部分。而建设廉租房,政府不但得不到收益,反而要拿出土地,投入大量资金,使用大量人力、物力,使得政府相关部门缺少积极性;
  在房地产开发商方面,与建设商品房获利动辄达10%、20%相比,建设廉租房获利仅为3%左右。而且,由于相关部门在廉租房计划审批、手续办理、落实优惠政策等方面拖拉、掣肘,建房成本和风险大为增加,使开发商对建设廉租房不感兴趣…
  不客气地讲,缺少资金和难以分配实际是地方政府不重视廉租房建设的“托辞”,其根源是触及到地方政府的利益。不少地方政府,早已把廉租房建设抛到九霄云外,高举“经营城市”的旗帜,借地生财,不断创造GDP增长“神话”…
西安廉租房,“谁都住不了”
早在1995年,西安就从市财政中每年拨款250万元用于廉租房建设。“2001年小区建成,有不少人找上门询问,希望能搬进去,但怎么分却是难题。”“在西安,仅城六区的无房户就有6186户,再加上人均住房面积少于7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达到1.2万户,这264套廉租房显然粥少僧多;
  “廉租房与房价成反比关系,廉租房供给每增加5%,就会迫使房价下降3%—4%,其必然后果,便是影响当地土地出让金收益和GDP增长速度,加之没有明确的奖励、惩戒机制,地方政府建设廉租房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影响。”这段话让大家恍然大悟——廉租房之所以成为6年空置的摆设房,是因为地方部门原本就希望其是一个“摆设工程”……
  政协委员厉以宁说:“政府管廉租房,把廉租房看好了,供给给需求,需求下来了,它就得到满足了,这样会有助于缓和房价的供求矛盾,廉租房这是政府的责任应该盖的。”据报道,大陆房地产一直在学香港模式,但之前只学了土地批租,政府作市,没有学政府盖楼,廉价出租,现在不过是借着房价矛盾,把这个模式学完整了…
  当一种利益需求成为主导城市发展的公共抉择,政府可以动用最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行政资源,形成一个单向度推进的模式。一方面极力压低民众的议价权、反对权乃至拒绝出售权,另一方面实行土地资源入口与出口的严密管制,成为“卖地政府”;
  廉租房建设也好,中央对房价进行调控也好,首先要求政府部门与民众利益取向趋同。政府在房地产经营领域扮演严格中立的“守夜人”角色,在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难问题上成为最大的公共服务提供者…
   所谓的经济适用房,无疑是在扰乱正常房地产市场的秩序。经济适用房更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现在更成为一种寻租手段,因为相当一部分经济适用房落到了富人手中,出现了经济适用房的出租率远远高于商品住房的离奇场景。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廉租房在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上,要远远优于经济适用房…
香港“廉租房”启示
 在香港,这个通过公营房屋解决了30%以上人口(约200万)的居住问题,被全世界公认为有效解决社会居住保障问题的典范地区。他应该是内地房地产发展学习的对象。内地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甚至期房销售制度基本也是照搬香港模式……从香港政府的相关统计看,公屋计划已经基本满足了低收入人群的需要,需求人数呈下降趋势。不过,这种满足是相对的。由于人多地少,香港人对居住的理解保持了相当克制和容忍。
 内地的经济适用房被滥用极为普遍,开宝马奔驰住经济适用房的不是什么稀罕事。香港的好处在于有详尽的法律规定,申请公屋如果弄虚作假很可能被刑事起诉。因之,公共资源被滥用相对要少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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