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能在ems 预计一天内到达贷到4000元,不需要任何花费,网贷除外

最近,很多小伙伴给我留言,说在各个网贷基本上借不到钱,已经开始了全面逾期。
很多人也表示自己信用卡的额度不够用:
为什么我的信用卡额度万年不变?
我每个月都是按时还款的,一年多了怎么还是3000额度啊?
做生意经常需要信用卡周转,但我的信用卡额度根本不够刷啊!
今天,易哥就分享一个用卡比较成功的故事,希望大家可以从里面学到一些提高信用卡额度的方法。
主人公小帅使用信用卡已经两年多了,额度也从最初的4000涨到了现在的49000,回顾他的用卡历程,我们或许可以发现一些端倪。
多刷卡、按时还
这是提高信用卡额度最简单、直接的方法,小帅最初申请信用卡就是因为刚工作没积蓄,所以有了信用卡之后,能刷卡的时候他一定会刷卡,这样可以暂时缓解一下经济压力。因为当时只有4000额度,他经常刷光所有额度。
但再怎么缺钱,小帅从没有逾期过,半年之后,他的信用卡额度从4000涨到了8000。后来小帅的工资涨了很多,但使用信用卡的习惯没有任何改变,直到现在能刷卡的时候,他也一定会刷卡。
额度增加了之后,小帅就想着如何利用信用卡额度增加自己的周转能力。有一次朋友买苹果6S,小帅在官网申请了12期免息分期,然后朋友一次性把钱给他,他相当于一下子拿到了5300多的免息贷款。还有一次帮朋友买MAC,也是同样的路数。
分期是银行信用卡收入的重要来源,有卡的朋友肯定经常会收到银行的分期邀请。分期也确实对提高额度有一定的帮助,小帅这两次分期后不久,都获得了提额邀请。
有免息分期的机会大家一定要抓住,但易哥不建议大家为了增加额度而刻意使用信用卡分期,因为信用卡分期的利息也是一笔不可小觑的支出。
因为平常比较爱玩,所以团建出去玩都是小帅定地方,每次消费好几千他都是刷卡;几个月前朋友买车,他申请了临时额度,一下刷出去60000,还清之后,额度立马涨了好几千。
信用卡额度是跟持卡人的消费能力、还款能力挂钩的,而大额消费可以很直观的体现持卡人的消费能力。
使用临时额度
当我们有大额刷卡消费、而固定额度不够的时候,就可以申请使用临时额度。在临时额度有效期内,只要按时还款是没有任何费用的。
小帅就充分利用到了临时额度,不仅在还款后增加了自己的固定额度,还获得了60000元的&无息贷款&,帮他解决了买房装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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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麦子研究院 作者:麦子研究院
我国网贷行业从“静观其变”到“底线监管”再到“出台监管细则”,P2P网贷行业正在一步一步走向合规、健康的发展道路。
&CONTENST目录一、背景概述. - 1 &-二、国内外网贷业务的发展与演变. - 2 &-1. 国外网贷业务的发展与演变. - 2 &-2. 我国网贷业务的发展与演变. - 3 &-3. 我国与国外网贷平台业务模式对比. - 5 &-三、国内外监管发展进程. - 6 &-1. 我国监管发展进程. - 6 &-2. 国外监管发展进程. - 8 &-3. 国内外监管现状对比. - &15 -四、政策梳理及解读. - &17 -五、监管重点. - &33 -1. 平台准入. - &33 -2. 备案管理. - &35 -3. 银行存管. - &35 -4. 信息披露. - &37 -5. 借款额度. - &38 -6. 风险控制. - &40 -7. 运营团队. - &41 -8. 行业自律. - &41 -P2P网贷平台抽样调查. - &42 -六、P2P网贷发展趋势与建议. - &45 -1. 监管趋势. - &45 -2. 业务趋势. - &46 -3. 未来展望. - &47 -七、总结
一、背景概述近年来,互联网技术领域持续发生了一系列全新的技术突破,使得互联网技术迅速渗透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其中金融市场是与新技术结合最主要的领域。传统金融借贷业务与互联网技术的融合产生了P2P网络借贷。网络借贷最早起源于大银行密集分布的英国,借助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快速发展,英国于2005年诞生了世界上第一家网络借贷企业Zopa。随后,其他国家也陆续发展出独立的网络借贷公司。P2P网络借贷的创新,在信息技术的支撑下,极大地解决了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及交易成本问题,改变了传统的信用中介模式,弱化金融机构的中介作用,发挥互联网平台的信息中介作用,实现了“去中心化”的信用服务。P2P的出现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最大限度地调动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P2P网贷主要服务对象面向传统金融服务不到的长尾客户群,包括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实现了普惠金融的市场价值。P2P网贷因其快速、便捷、在线、投资回报率高等特点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自2007年第一家网贷平台上线,到2014年网贷平台以井喷式的速度增长,再到今天发展速度逐渐趋于平稳,我国网贷行业已经走过十个年头,期间共上线过P2P平台近5000家,目前仍正常运营的约2000家。风险与机会并存,P2P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在行业前期发展中,由于行业内鱼龙混杂以及针对网贷行业的相关监管规范性文件的缺乏,一些以P2P自诩的公司停业和跑路事件频发,投资者的利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这对P2P行业的发展产生了很坏的影响,也使得对P2P网贷的监管和治理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随着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2016年8月银监会等四部委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1月银监会办公厅等三部门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2017年2月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2017年8月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意味着我国初步形成了网贷监管“1+3”制度体系。从监管细则来看:政府对P2P网贷创新进行了充分的肯定。同时,为了规范竞争秩序,规定了严格的业务创新范畴,并且根据市场创新的特点,增加了事中和事后的备案审核机制,实现监管机制的创新,以更好地适应P2P网贷创新发展的监管要求。监管制度的出台给P2P网贷市场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有人认为监管制度过于严格,抑制了绝大多数平台的创新,关、停业整顿不可避免。但事实上,监管制度的出台不是遏制了创新发展,而是规范了创新发展。政策的出台可以让一批拥有核心竞争力,口碑良好以及资金实力雄厚的P2P平台得到正名,而部分经营不善、违规操作的P2P平台将被市场淘汰。监管使得P2P行业更加规范化,合规P2P平台将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监管政策进一步明确了网贷行业规则,有效防范网贷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加快行业合规进程,实现网贷平台优胜劣汰,真正做到监管有法可依、行业有章可循,对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国内外网贷业务的发展与演变1. 国外网贷业务的发展与演变P2P结合互联网高效性、规模化、普惠性的优势,实现金融资源更有效的配置已是大势所趋,但国外P2P平台的发展路径略有不同,也形成了风格迥异的业务模式,本报告通过介绍国外4家典型P2P平台,讲解当前国外网贷业务的发展与演变。(1)Social Finance(SOFi)SOFi成立于2011年9月,至今已运营超6年,该平台以名校高材生为核心借款用户群体,向这些未来的社会精英提供低息的融资产品。根据研究显示,学历是影响借款人是否正常履行还款合约的一大重要因素。SOFi切入学生市场的精准营销策略获得成功,2012年SOFi获得7720万美元的B轮融资,人人网参与了此次投资;2014年获得8000万美元的C轮融资,PayPal参与了此次投资;2015年2月获得2亿美元的D轮融资;2015年10月获得10亿美元的E轮融资,人人网参投,不久人人网追加1.5亿美元的战略投资。(2)Leading ClubLeading Club成立于2007年1月,主要为中小企业及个人提供融资产品。其主要业务模式是纯线上模式,旨在撮合借款人及投资人达成融资,并以收取服务费盈利。该平台于2014年12月在纽交所挂牌上市。(3)LendUpLendUp成立于2011年12月,利用大数据和智能机器向客户提供千元以内、还款期在一周到一个月不等的短期贷款服务,其年化贷款利率据悉高达30%~500%。该平台优势如下:快捷,通过机器学习算法代替传统贷款机构将近数日的审核工作,耗时仅需15分钟;方便,通过移动端完成借款流程,不需客户到店签约,加强客户贷款体验;透明,LendUp在官网上公示所有费用收取标准,做到“所借即所得,所见即所得”。(4)Funding CircleFunding Circle成立于2009年7月,该平台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服务,尤其看重企业的发展潜力和经营状况,适当地放低借款门槛,致力于服务中小企业贷款的P2B运营模式。2013年,Funding Circle与Endurance Lending Network公司开展合作,将业务拓展到美国市场。2015年10月,Funding Circle宣布收购德国P2P平台Zencap,借此进入德国、西班牙和荷兰市场。Funding Circle在2014年7月获得6500万美元的D轮融资,2015年4月获得1.5亿美元的E轮融资。&2. 我国网贷业务的发展与演变近年来,我国P2P网贷已从最初的点对点提供资金撮合服务,发展出了多种衍生的业务模式。但是本报告必须强调的是,无论何种形式的业务模式创新,都必须遵守P2P的行业准则,如果仅仅捏造概念或生搬硬套,只能走到政策的反面,比如e租宝借P2P之名,行庞氏骗局之实。本节就现今P2P网贷行业存在的几种业务模式为例,叙述我国网贷业务的发展与演变。(1)纯线上模式该类平台本身不参与直接交易,将业务重心放在对借款人、投资人的信息匹配、平台系统工具支持及贷后等延伸服务上。以拍拍贷为例,不同于国内平台普遍存在的保本保息的模式,拍拍贷不对投资风险进行兜底,只是通过大数据评估借款人的风险,根据不同风险等级对借款项目进行风险分区,需要投资人具有较高的风险判断力。该类平台坚持着P2P平台最初的概念,一般不引进第三方担保类公司,不承诺收益,去担保化彻底,也不易触及政策红线。但随着平台竞争的日益激烈,类似拍拍贷等平台也在逐步调整规则,允许投资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能获得部分额度的逾期偿还。该规则是否划入刚兑,是否违反P2P信息中介的要求,还需后续政策的补充。(2)线上线下模式该类平台是目前各类型平台中最普遍的业务模式。平台的借款标,均由平台直属风控团队线下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借款人实名制认证、借款用途合理性、借款人负债能力、借款人还款意愿等,手段包含且不限于:实地调查、资料审核、偿还能力评分等,最终完成调查报告和风控报告的撰写,保证每个标的真实、风险可控。投资用户通过线上竞标投资。该类平台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有较好的把控,更重要的是还能从一定程度上对其未来还款能力做出客观的评价。值得注意的是,在线下模式中,对借款人放款和对投资人进行债权转让往往会经过专业放款人,若专业放款人自身出了问题,极有可能导致不可控的风险。此外,由于线下P2P内部流程不透明、操作方法未知,比线上模式更容易产生资金被挪用的风险。(3)P2N模式该模式是指平台将寻找借款人、担保方工作交给专业小贷等合作公司。N指的是多家机构,如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贷公司、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代表平台有积木盒子。在P2N模式下,投资者实质上是与贷款的机构对接,将资金借给贷款机构的客户,当项目出现逾期时,由这些合作的机构先行垫付。但该类模式存在提供担保、承诺保本保息的现象,已触及政策红线,且根据北京网贷监管机构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规定:平台不得对接保理、小额贷款公司等。预计该业务模式将很快退出市场。(4)风险储备金模式该模式是目前行业内主流的一种模式,甚至是一些P2P网贷平台的主推安全保障模式。风险准备金模式,指的是P2P网贷平台建立一个资金账户,当借贷出现逾期或违约时,网贷平台会用资金账户里的资金来归还投资人的资金,以此来保护投资人利益。但是这种模式的问题在于,一些P2P网贷平台资金与风险准备金没有实现根本上的分离,风险准备金极有可能被挪用,形同虚设。还有另外一个问题是,风险保障金的提取比例较小,不足以弥补P2P网贷投资人的亏损风险。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召集部分P2P平台召开整改会议,特别提出禁止平台设立风险储备金这一规定。之后拍拍贷将风险储备金改为质保服务专款,用于规避政策风险。(5)P2P+供应链金融合作模式该模式本质是通过产业内核心企业本身的信用提高该产业上下游周边企业的信用水平,借此获得P2P平台更多的借贷服务。P2P网贷平台围绕供应链核心企业,参与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流和物流,把单个企业的不可控风险转化为供应链企业整体的可控风险,通过获取各类信息和数据,控制风险。由于契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融资期限较短,且金额通常不会过大的特性,供应链金融有巨大的市场前景,P2P网贷平台在该领域,从长远来看,是一个可以考虑的创新突破。(6)P2P+资产证券合作模式该模式下,资产母公司把线下非标准的债权项目整合打包成线上标准产品,由P2P网贷平台将该产品推荐给投资人,小贷公司或担保公司提供承诺溢价回购。然而,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平台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该模式已被禁止。&3. 我国与国外网贷平台业务模式对比根据国外P2P网贷行业的发展经验,不难总结出以下几点:(1)虽然国外P2P网贷平台也经历过缓慢发展、被监管部门叫停的时期,但随着借贷市场的不断释放及政策法规的更新,加之大数据技术的高速发展,透明化、客户体验为核心的经营模式成为大平台发展的必然路径。(2)国外先进的信用评价体系使得它们在用户征信方面拥有一套完善的风控制度,国外平台能从借款用户的社交信息、工作状况、家庭情况等方面综合评估,给出不同等级的评分,而后给投资者一个合理的投资额度建议。(3)国外平台借款项目较为集中在个人信贷或中小企业贷,额度也不太大。&相比国外先进平台,我国P2P平台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1)客户群体。据调研,国内P2P公司通常较少对本平台目标借款客户进行区分。大部分P2P平台所谓的目标借款人仅仅止步于短期资金紧张者或者固定资金用途的借款人(如购车、装修等)。没有特定的客群意味着P2P平台面向的是所有资金需求者,而这些资金需求者来自五湖四海,不同的借款人特征要求平台风控拥有更高的审核能力及手段,要求平台运营人员以“广撒网多捞鱼”的方式进行宣传。选择特定的客群细分能帮助平台把握客户特征的脉络,不管是用于日常风控审核、研发规则引擎还是用于精准营销,都有极大的帮助。(2)技术手段。技术手段包括平台业务流系统、运营数据自动化报表、第三方大数据征信、风控审核模型、数据信息安全防火墙等。目前,技术开发一般分为两种:一种为企业自行开发,由企业自行组建技术团队,独立或主导建立企业所需的各项系统。其优势在于建立的系统非常“接地气”,能契合公司日常的实际业务,但独立研发同样会导致“闭门造车”。以风控模型为例,模型规则逻辑整理不到位、某规则随时间变化发生变化、对某一指标赋值过高等,导致系统只能适用于某一局限领域;另一种为外包第三方技术供应商,目前我国市场上有将近200多家在营第三方技术提供商,此类供应商暂无合理监管,行业内鱼龙混杂、参差不齐,需要相关部门介入监管。不得不说技术手段是制约我国P2P行业发展的一大因素。(3)服务至上。P2P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一种,必然是应当秉持服务至上的原则进行运营。目前仍有多家平台(中小型平台尤为明显)收费标准不透明、审核时间长、满标慢、提现难、客服无应答等情况。P2P平台在花大成本运营获客的同时,也应当在以上客户体验、用户粘性、风险感知等方面多加努力,加强平台软实力。&三、国内外监管发展进程1. 我国监管发展进程第一阶段:包容期()这一时期正是网贷行业萌芽时期。2007年,中国第一家P2P公司拍拍贷成立,到2011年银监会下发《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通知》之前的这段时间是监管的包容期,行业发展情况不明、监管层意向尚不明朗。但从监管部门没有出台明确的相关政策来看,这一时期监管对互金行业早期发展采取的是包容性政策。第二阶段:温和期()这一时期,监管部门开始介入网贷行业的发展,2011年8月银监会下发《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通知》,此后业内呼吁监管政策落地的声音越来越大,但监管层迟迟没有动静。2014年,“互联网金融”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监管态度便从之前的“放养式”开始向“大力促进”转变,而互联网金融也被总理在两会上重点提及。因此年互金行业发展更为迅猛,这两年被喻为互金行业的爆发之年,平台数量急剧增多,但同时行业问题和风险事件也不断被爆出。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传达了监管对互金发展的鼓励性和包容性。第三阶段:严管期(2016至今)这一时期,监管部门对网贷行业的管理更加严格。2015年12月,e租宝事件发生,随后监管紧急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对行业采取负面清单制监管,列出12条负面禁令,备案、银行存管、信批等各项政策纷纷出台,互联网金融进入严管期。2016年两会期间,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监管政策开始规范化发展,各地监管部门纷纷响应。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随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下发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征求意见稿)》,对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做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65个,鼓励性披露指标21项,累计86项,堪称史上最严。2016年8月,银监会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了借款额上限,并新增一条负面清单内容,禁止“类资产证券化的债权转让行为”,同时重申了银行存管、备案及信批等要求。2016年11月银监会办公厅等三部门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规定了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申请,已存续机构备案登记管理特别规定、备案登记后管理等内容。2017年2月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从业务定义、操作流程、责任划分、办理条件、业务规范等方面,对网贷资金存管进行了详细规定,共计29条。2017年8月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对P2P网贷披露的内容做出详细要求,加深了平台运营的公开化、透明化。此次信披指引发布后,网贷行业已初步建立起了“1+3”(一个办法,备案、存管、信披三个指引)的制度框架。除了全国性政策外,各省也纷纷出台相关举措。厦门于日印发《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厦门市网贷机构进入备案阶段。紧接着又于4月12日发布了《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指引》,为厦门网贷平台备案提供相关法律和审计依据。广东省于日发布《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对网贷纳入征信管理系统、制定信息披露时间表等做出要求。上海于日由金融服务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对《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针对备案管理与风险管理等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北京于日由金融工作局发布《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其中对备案登记的相关情况做出了要求。深圳市金融办于日公布《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跨地经营、资金存管、网贷机构的从业人员及网贷机构的软硬件设备及系统数据等方面做出要求。各省市根据自身情况针对性地做出要求,监管从指导意见再到备案、信息披露及业务层面,不断地深入,“监管严年”的到来必定可以促进P2P商业模式愈发成熟,行业愈发规范。&2. 国外监管发展进程P2P网络借贷由英国的Zopa首创,随后在美国和其他欧洲国家兴起。国外P2P网贷监管进程对我国当前的P2P监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和自律协会P2PFA共同监管一直以来,英国的银行业相当集中,5家大型银行垄断了整个银行业,个人贷款市场一直缺少一种直接连接借款人与投资者的服务方式。2005年,一群秉承“摈弃银行,每个人都有更好的交易”理念的年轻人在英国伦敦共同创造了世界上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Zopa,从此拉开了网络借贷的序幕。(1)监管机构在P2P发展初期,英国政府将P2P划定为消费者信贷管理范畴,受英国1974年颁布的《消费信贷法》监管,该法对P2P平台信息披露提出了详尽的要求,对于借贷过程中的利率、期限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并未对平台的资金规模做出要求。P2P由英国公平交易管理局(OFT,Office Fair Trading)暂为管理,平台需向管理局申请获批《消费者信贷许可证》,方可开展相关金融服务业务。随着英国P2P平台数量不断增加,行业规模逐渐发展起来。2013年,英国政府成立了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代替原先的公平交易局(OFT)管理P2P互联网金融行业,负责颁布和执行P2P相关法律。在英国,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产品众筹、票据融资等业务被视为替代性金融业务,月,英国替代性金融市场规模超过6亿英镑,其中P2P网络借贷占到了79%,成为英国金融市场中不容忽视的一股力量。(2)行业自律协会在英国影响较大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有三家,分别是Zopa、Funding Circle和RateSetter。2011年8月,上述三家平台自发成立了P2P互联网金融协会(P2PFA),并向英国政府提出,对P2P行业实行运行监管机制,并制定相关的行业法律法规。作为英国第一家P2P行业的专业协会,P2PFA在5年时间内共吸纳8家会员平台,涵盖了英国P2P市场90%以上的份额,其中三大巨头Zopa,Funding Circle以及RateSetter份额就达到了70%。一旦协会会员不履行准则,将会从协会名单中清除。P2PFA曾踢出过两家不守制度的P2P平台,在英国的P2P行业内,成为P2PFA协会会员相当于给平台的信誉做背书。P2PFA成员平台在近年发展过程中保持着与传统借贷机构一样稳定的运营表现,维持了较低的贷款违约率且违约率呈现逐年下降趋势,这与英国P2P行业良好的自律密不可分。P2PFA的自律规则包括对内管理规则与对外行为规范两个层面,通过《P2PFA内部治理章程》、《P2PFA会员资格标准》和《P2PFA协会原则》三部规章,弥补了新生行业最初存在的立法与监管漏洞,对英国P2P行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与引导作用。①对内管理层面P2PFA通过《P2PFA内部治理章程》与《P2PFA会员资格标准》对协会准入机制以及运营与管理模式做出具体规范。《标准》规定了申请成为协会会员需要具备的条件与申请程序,而《章程》则是P2PFA协会自律的基本守则。②对外行为规范除内部治理之外,P2PFA还制定了《P2PFA协会原则》对会员的外部行为做出规范。提出了“八项原则”,确定了会员在对外运营P2P平台时须具备的条件与标准。条件方面,《协会原则》结合P2P行业的风险与未来发展,规定了协会会员运营资本的确立方式,对客户资金分离、信用风险、网络平台管理、信息披露、系统建设与破产安排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同时提出禁止的行为模式,规范了会员平台对外经营行为。《P2PFA协会原则》将国家监管部门要求与行业标准结合,对会员的对外经营行为与人员资质提出了须遵循的原则与标准,在《P2PFA会员资格标准》的资格审查之后,对会员的具体行为设置了更高的要求,与《P2PFA内部治理章程》相互补充,提升了P2PFA的自律效果,也使英国P2P行业得到进一步发展。根据英国最新P2P市场研究报告,P2PFA会员在经营中均显示了较高的透明度与相当于传统借贷机构的高度稳定性。虽然P2PFA在短时间内未能对英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立法,但该协会针对会员制定了内部的会员章程、八项会员准则以及十项运营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当时的法律空白。(3)市场准入机制《众筹监管规则》规定静态最低资本和动态最低资本孰高法确定最低资本。静态最低资本在日前为2万英镑,在日后为5万英镑。动态最低资本是指P2P网络借贷企业要根据平台借贷资产总规模的情况,采取差额累计制,达到最低资本限额的要求,具体标准如下:表1 浮动最低资本要求(4)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英国设置客户资金管理与争议解决及补偿机制。机制规定客户资金必须与公司资金隔离单独存放于银行账户,如果平台没有二级转让市场,投资者可以在14天内取消投资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投资者不能享受类似存款保险的保障。P2P机构面临破产时,应按照规则返还客户资金,将未到期贷款交由第三方机构管理,同时为客户开设新的银行账户用以接受本息的偿还。投资者在向公司投诉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金融申诉专员(FOS)投诉解决纠纷。(5)信息披露及报告机制英国的披露制度规定P2P机构须公平、清晰、无误导地告知投资者其商业模式、违约贷款评估方式、金融推广等内容。FCA要求英国所有P2P机构要定期向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报告相关数据、客户资金情况、客户投诉情况及上一季度贷款信息等。&美国:多部门分头监管、联邦与州共同监管美国的消费信贷一直较为发达,信用卡深入国民的日常消费,但信用卡利率往往偏高,且在美国“过度消费”的环境下,一部分人群的信用卡账单往往入不敷出。美国的P2P平台发现了这一市场机会,利用互联网模式建立了一种比传统银行系统更高效、比信用卡更实惠的借贷模式。日,在英国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成立后不久,美国的网络借贷平台Prosper宣布正式上线运营,成为美国第一家网贷平台。(1)监管机构美国现行对P2P没有专门的监管适用法律,在美国,网络借贷平台售出的凭证被证券交易委员会认定为有价证券,因此网络借贷行业主要受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的监督和约束。除此之外,网络借贷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同商业银行关系密切,因此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法律同样适用于网络借贷行业。美国将网络借贷视为证券行业进行监管,监管侧重于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不同于英国的独立监管,美国采用的是职能监管,即对交易模式本身进行监管,而不管从事交易的机构本身的性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监管的核心力量,主要职能是设立相关法律标准、对P2P机构设立准入门槛等。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监管P2P机构关联银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共同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规范行业健康发展。2010年7月,美国消费者保护局的成立和《多德—弗兰克法案》的通过标志着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从多头联合监管逐渐转向统一监管。美国审计总署(GAO)在《多德—弗兰克法案》的推动下,完成了名为《人人贷行业发展新的监管挑战》的报告,提出今后对于P2P网贷平台的监管可采取两种思路,一种是原来的多部门监管,包括联邦和州证券监管部门、联邦贸易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等;另一种是将各部门权力集中到一个单一部门,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将会是合适的选择。此外,出于对“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场的大型参与者”的非储蓄平台的监管的要求,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甚至有理由直接对P2P信贷平台进行监管。总体来说,目前美国的P2P平台监管体系主要包括SEC和各州的证券监管部门,而诸如《多德—弗兰克法案》这样的纲领性法案对P2P平台的总体发展起着引导性的监管作用,并辅以美国问责办公室、美国审计总署等机构的支持。2016年5月,被视为P2P行业领头羊的Lending Club被爆出违规出售贷款丑闻,为P2P行业的规范发展敲响了警钟。事发后,美国监管部门开始酝酿升级监管对策,以加强行业透明度,避免恶性风险的爆发。日,美国财政部发布网络借贷白皮书,强调要提高网络贷款行业的透明度,并敦促监管机构针对这个快速发展的行业加强监管协作。11日,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联储、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理署官员均发表评论,声称将对P2P网贷进行更加严厉的监管。为提高行业透明度,美国财政部建议建立行业信息登记系统以追踪交易信息,呼吁利用政府公开数据帮助消费者比较信贷信息,同时也帮助验证贷款人信息。财政部还建议成立各监管机构间工作小组以帮助监管部门共享信息,更好地协调监管工作。(2)市场准入机制在美国,网络借贷行业的门槛较高,需要高昂的注册费用,直接把资金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企业拒之门外。美国的P2P机构在正式运营前需要到SEC提交相关材料,如发行说明书、收益最基本条款、投资风险揭示及风险管控措施等,经过审核后获得相关许可证。如果需要在某一州具体开展P2P业务,还需要在该州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再次注册登记。动辄几百万美元的登记成本,提高了P2P行业的准入门槛,限制了市场的发展,最终形成了目前寡头垄断市场的局面。(3)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美国多项法律全面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平信贷机会法》、《公允信贷报告法》、《多德—弗兰克法案》等法律都直接或间接体现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美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是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联邦机构,可直接受理金融消费投诉纠纷。除相关法律保护外,监管机构还要求P2P机构必须制定破产后备计划,规定如果平台面临破产,第三方机构可以接管继续经营,使投资者的投资不受损失。同时,在对借款人的保护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犹他州金融机构管理局有权力监管犹他州注册州立银行WebBank银行及其与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此外,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凭着现有监管体制下联邦消费者保护法赋予的制定规则的权力,在收集整理消费者投诉的数据库开始运作后,将会在对借款人的保护中发挥作用。(4)信息披露及报告机制美国的披露制度更为严格,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P2P机构注册时提供风险措施等全面信息,要求机构定时披露财务状况及重大事项,并且要求每天多次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贷款列表信息并予以公布,用于法律诉讼时证明是否存在错误信息误导消费者。P2P平台披露的招股书、年报、季报及重大事件表格都是严格参照美国上市公司的披露标准,在招股书中须披露这个平台和投资说明的细节,平台财务状况和公司近期财务业绩的分析,对相关危险因素的分析,公司董事的信息,以及相关交易信息。年报和季报须有P2P平台在指定时间内的盈利、公司结构等情况。&法国:依法保护、分类量化监管、注重公平交易法国将源自美国的“Crowdfunding”重新定名,称为“LeFinancement&participatif”,即“参与性融资”,“是一种允许以为一个创新项目或企业融资为目的,向一大群人筹集资金的金融机制,主要通过网络进行”。在法国,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等统称为众筹,不管是网络借贷平台还是股权众筹平台都统称为众筹平台。(1)监管机构2014年初,在负责小微企业、创新与数字经济的部长Fleur&Pellerin的主导下,财政与经济工业部拿出了一份集合众筹平台、行业组织与监管机构群智合力的《参与性融资法令》草案,很快在国民议会得到通过。法令的通过,标志着法国成为了继英国和意大利之后第三个对众筹活动立法的国家,也使法国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将各种类型的众筹活动统一纳入法律规定的国家。同年10月1日,《参与性融资法令》正式生效。法令创制了两种金融服务中介牌照,全面覆盖三大模式的众筹活动。在监管方面,法国负责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的机构有两个,一是金融市场管理局(AMF,以下简称“金融管理局”),一是审慎监管与处置局(ACPR,以下简称“审慎局”)。基于上述监管体系,法令规定,涉及证券发行的平台由负责证券交易的金融管理局监管,而涉及借贷业务的平台由负责银行业务的审慎局监管。此外,两类平台若涉及支付服务,该部分业务属于审慎局的核准和监管范畴。因此,两类牌照所需满足的监管要求存在不同,法令予以分别规定,并授权主管机构就具体实施标准制定条例。法国金融管理局和审慎局依照法令的授权,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条例,并联合发布了指导性说明,对市场参与者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2)市场准入机制在法国,借贷型众筹被纳入众筹融资中介的范畴之中加以监管。包括P2P在内的众筹机构作为一个中介机构必须在监管部门进行注册,并征收每年250欧元的管理费。该规范还要求从日起众筹机构必须由专业性的债务保险机制覆盖,并向客户公布其保险能否覆盖其投资范围。同时,要求P2P平台必须具有相关的专业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人必须符合专业和诚实要求,并应该符合相应的技能和资历要求:相关专业的学士或硕士学位;在加入众筹机构担任管理层之前5年中,应该在金融、支付或商业咨询机构担任管理层至少2年;在加入众筹机构担任管理层之前5年中,应该在金融、支付或商业咨询机构任职至少3年;80个小时以上的专业性培训证明。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可能被处于5年监禁和最高37.5万欧元的额外罚款。(3)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包括P2P在内的众筹平台需要坚持以公平对待消费者保护为基本原则,不能因众筹人或平台的利益而损害消费者利益。法国规定,第一,如果项目是需要支付利息的(即投资型或借贷型融资),众筹平台每个投资者对每个项目的投资额度不能超过1000欧元;如果项目是不需要支付利息的(比如捐赠),捐赠最高不能超过4000欧元。即限制了投资者投资的上限,以此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第二,每个项目融资额不得超过100万欧元。第三,项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7年。(4)信息披露及报告机制法国监管部门要求P2P平台应该对其运作流程、相关成本、借款人信息、借款资金用途、风险情况等进行“终身”的信息披露,且不可以有欺诈、隐瞒或扭曲信息的情况。在重大事项发生之后应该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否则视为违法。并且,每年6月30日之前必须公布其上一个年度的运行报告,报告内容必须包括:平台的治理结构;平台申请融资项目的数目;最终获得融资的项目数目;不同融资类型的规模;贷款人总数;融资项目的平均融资额;不同融资类型的平均融资规模;违约项目等。值得注意的是法国对于P2P平台的产品采取备案制的方式进行注册,对于交易金额不高于100万欧元的项目简化报备程序,对于100万欧元以上的项目则需要履行更多的报备义务。&3. 国内外监管现状对比综合上文分析,各个国家在P2P监管上都分别作出了尝试,监管机制异同如下表所示。表2 各国P2P监管机制对比&通过比较以上四个国家的监管模式和经验,首先可以看出各国P2P行业都有了明确的监管主体。英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最初并没有将P2P行业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P2P行业发展初期一直通过行业自律协会进行自律管理,直到FCA介入才形成了共同监管的局面,总的来说英国对于P2P行业的监管政策相对宽松,行业自律组织对P2P市场的规范起到了良好的作用;而美国的监管措施则比较丰富,对行业的监管力度也最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贸易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共同监管;法国由金融管理局和审慎局进行监管;而我国P2P行业主要受银监会监管,同时也接受相关职能机关的监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国对于市场的准入条件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准入门槛差异较大。美国将P2P纳入到证券监管业,因此对于平台的设立和准入都按照证券业的标准来实施,复杂且严格;英国则是通过直接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设置严格的准入标准来规范平台发展;法国规定P2P平台必须在监管部门进行注册,同时要求P2P平台必须具有相关的专业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法人必须符合相应的技能和资历要求;而我国需先进行工商注册设立法人,再到地方金融办备案,再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须履行《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义务。无论英、美、法还是中国,都要求平台对信息进行披露。信息的充分披露是对平台参与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和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目前我国相关的信息披露的指引由银监会规定,具体标准由互金协会发布。除此之外,平台上的交易必然会有数额庞大的资金流量。平台极易形成资金池,因此为防止平台对于资金的非法使用以及携款潜逃的危险,以上各国都要求平台将参与者的交易资金和自有运营资金分离管理,不允许平台存在资金池。美国和英国都有发达和健全的个人征信体系。健全的个人征信体系是平台能够正常运行,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同时其本身的存在也是对于平台运营情况的一种监管。而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还不够完善,加大了行业风险。针对纠纷解决机制,英国在《监管办法》中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建立争议或投诉的解决程序,以此保证对于客户争议解决的便利和快捷。同时对于争议有规定处理期限,因此能够较好地保障纠纷的解决;美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对于纠纷的解决机制规定更为详尽。消费者可以通过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网站在线、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诉,并对纠纷处理期限做出规定,在接到投诉的15天内做出回应,60天内处理完毕。定期还会对专项投诉等内容进行整理,发布反馈报告。目前我国在《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几种纠纷解决的机制:(一)自行和解;(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网贷业内也有已接通网络仲裁的,如麦子金服。可以看出,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机制与国外还是存在不同和差距。考虑到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巨大差异,我们无法完全复制国外的模式,但可以通过对比,我国在短期内已初步摸索出一套新的适合中国网贷业的监管方式和体系。&四、政策梳理及解读对互联网金融实施普惠金融的作用,监管层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但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伴随而来的风险事件频发,使得监管介入非常重要。本报告梳理了与P2P网贷行业相关的多份政策文件,监管现阶段更多强调的是互联网金融应该在规范、有序的前提下进行。日,银监会下发《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日,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这份通知算是第一个有关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官方文件,内容揭示了P2P网络借贷的七个风险及银行业对P2P网络借贷风险警惕。在国家尚无专门的监管政策和监管部门的时候,此次下发通知对投资人起到了一定的提醒作用。在信贷资金紧缺的背景下,通过网络平台牵线搭桥的民间融资正在蔓延,据了解,当时国内以P2P模式运营的公司至少已超过30家。规模较大的有宜信、拍拍贷、红岭创投、人人贷等。然而,与很多新兴事物一样,快速发展的同时势必蕴含潜在风险,2011年7月,积累了10万注册用户、自称“中国最严谨网络借贷平台”的哈哈贷发布了关闭通告,其关闭的主要原因是资金问题。由于不时有类似风险事件发生,监管部门对于人人贷这种民间借贷的方式也提高了警惕。《通知》的发布引起了各方对人人贷模式的种种质疑,监管层的一纸通知让这片“火热”的市场暂时“降温”。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指出,银监会只是立足于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但对于人人贷中的非法行为主体,银监会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处理办法。业内人士呼吁,有关部门应尽早加强相关立法和治理,改变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缺位现状。值得一提的是,《通知》中的“人人贷信贷服务中介公司”泛指P2P信贷服务行业符合人人贷模式的所有公司,并非特指P2P平台“人人贷”,对此,人人贷做出特别声明,表示支持银监会对P2P信贷服务行业的关注和风险提示,澄清《通知》中所指的“人人贷”不是针对人人贷网站。&日,银监会指出P2P平台业务的四条红线2013年,非法集资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均超过以往常规年份的平均水平。其中,网络平台打着“民间借贷”旗号非法集资风险更是日渐凸显。在引入担保机制,发行理财产品,甚至开发同业市场之后,P2P平台已然从单纯的信息撮合平台变成了集存贷款功能于一身的类金融机构,一只手已触到了监管的红线。日,中宝投资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局立案调查。4月14日,钱海创投因经侦介入调查突然陷入“停摆”。4月17日,又一家网贷平台旺旺贷倒闭。接二连三地有P2P平台涉嫌非法吸储、诈骗。P2P行业不断爆发的恶性事件,让央行和银监会如坐针毡,虽然央行在2014年初的内部会议中定调“向行业学习,不急于出台成文监管文件”,但势态的发展已经超乎监管层的预期,业界对于加快制定相关监管政策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日,中国银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法集资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非法集资意见》指出P2P平台要明确四条红线:一是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这四条红线,对于不少P2P平台来说,影响非常大,如果严格按照红线要求,不少企业的运作模式都要改变,甚至多数企业要面临淘汰。&日,银监会创新部副主任杨晓军提出了P2P监管的五条导向日,银监会创新部副主任杨晓军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圆桌会议上表示,P2P监管的主要导向是底线思维,并在“四条红线”的基础上提出了P2P监管的五条导向。一是必须明确P2P信息中介的定位;二是P2P应实行独立的第三方托管;三是P2P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从业门槛;四是要求P2P机构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五是鼓励P2P行业自律的规范。关于央行即将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传闻一直受到广泛关注,消息称银监会作为P2P借贷的监管机构也将会出台若干细则,正等待发布时机。尽管目前未有正式文件确认,但从多位银监会人士的公开发言内容来看,对于P2P准入门槛、平台性质、资金托管等方面的监管原则已日渐明晰。&日,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副主任李志磊提出P2P发展六大原则日,中国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副主任李志磊在2014年中国资产管理年会上表示,关于P2P业务的发展,是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遵循自己的业务发展原则,其提出的六大原则分别为:(1)P2P机构是一个网上的信息中介平台,绝不是一个信用中介平台。(2)P2P公司的设立,要有一定的资金门槛,必须是实缴资本,而不是注册资本或者没有到位的资金。 & (3)作为P2P机构,不能经手出借人和借款人的钱,必须是纯粹的独立的中介,资金应该交给银行托管。 & (4)对于出借人、借款人双方应当有一定资金额度的明确的限制和一定的规模。(5)P2P机构要特别强调对于专业人才的要求,特别是对有金融工作经历背景的、互联网工作背景的专业人才的要求。 & (6)坚决打击假冒P2P机构。&日,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首提P2P监管“十项原则”日,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在“2014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上,对P2P行业监管首提“十项原则”。此前在8月22日“2014年中国资产管理年会”上,P2P行业发展六大原则被提出,此次提出P2P行业监管“十原则”,P2P监管再一次被细化。十项原则的提出瞬间在P2P网贷行业内荡起轩然大波,引发多方热议,足以证明行业内对监管政策的渴望以及对要搞好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信心和决心。从四条红线到十项原则,监管部门的监管思路已经逐渐细化,在P2P网贷监管细则出台之前,这些监管思路有利于平台朝更健康的方向发展,这十项原则也被业内认为是P2P监管政策出台的前奏。目前很多平台存在过度担保、大额风险集中、线下债权模式线上化等现象,十项原则未来若落地实施,会极大规范P2P市场,成为行业洗牌的诱导剂。&日,银监会组织召开了P2P监管细则讨论闭门会议日,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召集北、上、广、浙等P2P主要地区的省金融办、行业协会召开了P2P监管细则讨论闭门会议。会议对平台准入门槛、从业人员资质进行了讨论,规定准入门槛为注册资本3000万元,并要求平台高管必须有银行或者相关金融从业经验。由此可以看出,两会期间频频被提及的P2P网贷行业的监管政策正在加速落地,P2P监管条例已初现雏形。&日,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央行即将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传闻一直受到广泛关注,据悉,2015年7月中旬,央行召集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开会,就尚未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进行沟通交流。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近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主要包括:行业发展“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客户资金安全存在隐患,出现了多起经营者“卷款跑路”事件;从业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存在经营风险;信用体系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不健全;从业机构的信息安全水平有待提高等。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健康发展。为此,人民银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基本法”的《指导意见》,P2P行业正式告别“无监管”时代。《指导意见》一是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二是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三是鼓励创新商业模式,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四是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五是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六是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指导意见》提出,要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在监管职责划分上,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有业内人士表示,《指导意见》的出台对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这一类似“基本法”的纲领性文件,首次对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从行政服务、税收、法律等层面予以制度性规范和支持,明确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并在资金存管、信息披露及安全等方面设定操作底线和业务边界。监管落地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而言,是“强心剂”,也是“指南针”和“警示灯”,在鼓励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宣告了无监管、无规则、缺门槛的野蛮生长时代的结束,将互联网金融纳入法制化和依法监管的轨道,会进一步加速行业洗牌。&日,互联网金融首次纳入国家五年规划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发布。首次提到“坚持创新发展,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在过去的发展得到了认可,未来地位将进一步得到提升。大家的关注点主要落在“规范”两个字上,过去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直处于野蛮生长的状态,因此出现了一些问题,未来互联网金融要趋严,要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要按照具体业务的流程来监管。&日,互联网金融纳入央行统计体系日,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盛松成透露,已将互联网金融统计制度纳入央行明年将执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制度中。范围包括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及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等。&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5年之前,国家对于P2P行业一直缺乏明确的监管规则,P2P网贷公司跑路风波不断。日,知名平台e租宝被经侦突查,40余人被警方带走,“e租宝事件”掀起P2P网贷行业风暴。12月15日,上海申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理财平台大大集团被警方调查。在e租宝、大大集团等大型P2P平台相继涉案的情况下,网贷监管细则终于在2015年结束前落地,千呼万唤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终于开征意见。《征求意见》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一是强调机构本质属性,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二是坚持底线监管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三是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实行分工协同监管。《征求意见》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及各相关主体责任、网贷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信息披露及资金第三方存管等内容,全面系统地规范了网贷机构及其业务行为,有利于遏制网贷平台的野蛮生长趋势,引导网贷机构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本质。《征求意见》特作出了18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网贷机构规范自身行为、行业自查自纠、清理整顿等净化市场,促使网贷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征求意见》发布后,为了符合监管要求,不少P2P平台开始进行整改,积极推动P2P行业的健康发展。多家P2P平台开始披露标的信息,公开借贷人个人信息、抵押物、资金用途、风控信息等多项内容,将借款标的信息更直观地呈献给投资人。业内人士表示,披露标的信息只是P2P平台顺应监管的第一步,接下来会逐渐调整业务,以达到监管要求。&2016年2月4日,国务院发文打击非法集资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抓住集资重点区域,密切关注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新的高发重点领域。非法集资是我国经济金融领域长期存在的痼疾,有着复杂的经济金融成因。特别是2014年以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不法分子借机活动等各种因素影响,非法集资问题日益凸显,案件频发高发,花样翻新,风险蔓延。非法集资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经济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要求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建立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防控机制。《意见》是对新形势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全面部署,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意见》建立了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防控机制、完善组织协调机制的主要内容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职责,要求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是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要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的原则,确保所有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监管防范不留真空。&2016年3月5日,“互联网金融”再一次被纳入政府工作报告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将互联网金融列入2016年重点工作部分,这已是政府工作报告中连续第三年提及互联网金融,说明政府依然肯定互联网金融的巨大活力,对消费的带动作用,以及在普惠金融上的价值;但口径却由之前的“促进”、“支持”变为“规范发展”,部分业内人士将此解读为监管趋严的信号。在连续两年使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之后,政府工作报告开始使用了“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说法,表明政府在继续支持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也关注到了2015年出现的一些乱象,监管态度开始朝规范化发展。另外,“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也成为今年两会核心议题。&2016年3月24日,《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金融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发布日,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指出接下来的工作将着力优化消费信贷管理模式、加快消费信贷产品创新、支持信息和网络消费。这意味着消费金融将迎来更好更快的发展。&2016年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挂牌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上海举行成立大会,旨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自律管理。互联网金融协会属于央行下面的一级协会,与支付清算协会同属一级。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也是国家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个明确信号,经过2015年行业大洗牌,2016年国家政策在互联网金融上必定更快跟进,而在互联网金融细分领域深耕的细分龙头有望扩大先发优势,行业各细分领域得到快速发展。该协会成立后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加速投资者选择合法规范的平台,帮助行业完成整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从野蛮发展到有序稳健发展的里程碑。这也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洗牌必将加速,自律、监管、投资者教育等多方下手探索解决行业发展规范问题以及路径的时代已经来临。成立大会上同时公布了协会会员名单,网贷机构的存在感似乎比较弱。437家会员中,网贷平台只有40家,占比不到10%。此时全国P2P平台已经接近4000家,能拿到协会入场券的也只有区区1%,说明筛选机制非常严格。但这也只是协会吸收的第一批会员,之后还会陆续有第二批第三批。&2016年4月16日,14部委开启互金专项整治日,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为期一年。在这份统领性文件之下,按照“谁家孩子谁抱走”的原则,共有七个分项整治子方案,涉及多个部委,其中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将分别发布网络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和互联网保险等领域的专项整治细则,个别部委负责两个分项整治方案。由于此次整治涉及打击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将密切配合参与其中。各界普遍关注的P2P网贷等新型互联网金融理财,将是这次整治的重点领域。这场专项整治行动是针对互联网金融在迅速发展过程中的各种乱象,经过广泛征集意见,酝酿近一年之久,在2015年9月前后就已形成方案初稿,原计划2016年春节前后发布,后因计划调整至今。另外,据相关人士透露,正在征求意见的《暂行办法》已暂时搁置,将吸收这次整治经验,修改完善后再发布。&2016年8月1日,中国互金协会发布信息披露标准(征求意见稿)P2P平台在信息披露方面一直存在诸多问题。某些平台刻意隐瞒真实信息、捏造虚假信息来迷惑投资者。部分主动信息披露的平台披露内容不规范、覆盖面较窄,如淡化或忽略投资风险,与银行存款利率进行不恰当比较等。当前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使得欺诈犯罪很难被及时发现,直接推高了网贷行业整体风险。针对以上问题,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经广泛调研和认真论证,于日向各会员单位下发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征求意见稿)》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其中,《信息披露自律规范意见稿》全文30条,定义并规范了86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65个、鼓励性披露指标21项,分为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与项目信息等3大方面的披露信息。上述文件根据“分级分类”、“穿透式”、“依法合规”三个原则进行:明确鼓励并支持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主动按照更高标准开展信息披露,即有更强实力的会员单位要承担更大的责任。此外,协会将按照行业实际情况,对于业务规模较大的平台、风险更加突出的项目,在标准框架下提出相对更高的披露要求。&2016年8月14日,银监会向银行下发P2P资金存管指引(征求意见稿)日,银监会向各家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五章26条,对银行对接P2P资金存管业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征求意见稿中,否定了银行与第三方机构联合存管的模式,明确了银行的责任,不允许银行将责任转嫁给第三方机构;意见稿还为网贷平台开展资金银行存管业务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共有五个方面的要求;意见稿打消了银行做网贷平台资金存管的主要顾虑,银行不负责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提供增信、不兜底风险,投资人自己承担网贷投资风险和责任;意见稿明确网贷平台不得借助银行增信,资金银行存管是网贷行业发展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在意见稿中,银行从事网贷资金存管的资格有一定要求。这些要求也从技术上为存管银行提供了保护,当出现交易损失、资金挪用等情况时,技术系统能提供相关的证据。因此银行需要进行一定的技术和人力投入,对一些银行来说也是挑战。资金存管是网贷行业的一大难点,从2015年十部委的指导意见要求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到此次征求意见稿,中间间隔了一年多的时间,但是已经与银行完成系统对接且上线资金银行存管的平台极少,可见政策实际落地情况并不乐观。银行存管进展缓慢,除了部分平台接入存管的意愿不强外,银行方面也有较多顾虑,银行最担心投资人的群体性事件会影响银行的声誉。而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将会打消银行的这些顾虑,推进银行存管进展。&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据网络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7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有2281家,贷款余额达6568亿元,较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4.8%和534%。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平台风险高发,问题平台逐渐暴露,截至2016年7月底,问题平台数量有1879家,占全行业平台数量的45%,其中2015年以来新增的问题平台共1512家。业务模式创新偏离轨道,P2P平台偏离了信息中介以及服务小微的定位,异化为信用中介。P2P野蛮生长,行业乱象丛生。日,《征求意见》出台8个月后,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相对于2015年底的《征求意见》而言,《暂行办法》规定了借款额上限,且负面清单内容新增一条,禁止“类资产证券化的债权转让行为”,同时重申了银行存管、备案及信批等要求,严格程度比《征求意见》可以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暂行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暂行办法》明确了P2P网贷是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规定了P2P网贷平台的具体监管机构为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金融监督部门。《暂行办法》除了《征求意见》中明确指出的几点禁令外,重点还有网贷平台禁止发售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从事业务必须向地方金融局和通信部门备案登记;对单一借款人在P2P的借款有上限要求;自动投标尚处灰色带,但银行存管是必备;投资人需风险自担的同时作分级管理;同时加强P2P平台的信息透明和监督管理。&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当前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方向,产生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使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受到排挤;一些机构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一些机构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甚至制造庞氏骗局,造成经济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任务,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将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作为当年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下发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方案》要求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批准或备案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交易所”、“理财”、“基金”、“P2P”等字样。《方案》指出需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方案》提出,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专项整治工作已于2016年4月开始,计划至2017年3月底前完成。要求在2017年3月底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并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由央行会同相关部门报国务院。&2016年10月28日,《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通过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201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定义并规范了96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65个、鼓励性披露指标31项。此前,在日,互金协会曾向会员单位下发上述两份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定义并规范了86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65个、鼓励性披露指标21项。此次正式发布的文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逾65个、鼓励性披露指标逾31项,涉及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与项目信息等三方面。也就是说,此次发布的正式稿中披露指标增加了10项,并且均为鼓励性披露指标。&2016年11月28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正式发布8月24日,银监会等四部委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意味着网贷行业正式步入监管时代。在《办法》出台当天,银监会发言人曾表示,将在近期内出台资金存管、信息披露、备案登记的指引。日,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工商局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在网上曝光。备案成为资金存管及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前提。随着《指引》正式发布,行业的合规进程终于迈出实质性的一步。针对此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到的网贷平台监管备案,《指引》给出了具体操作指引,并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申请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指引》明确表示,网贷平台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可持登记证明进行资金存管、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事项。在备案的程序、要求等方面,《指引》对新老平台进行了区分管理。值得注意的是,《指引》也再次重申,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2017年1月8日,央行确定2017年十大任务,防范风险先于金融创新中国人民银行于日至6日在北京举行了2017年工作会议,会议提出了央行2017年十项主要任务。总体来看,该次会议将货币政策的描述从去年的“稳健的货币政策”改为“保持货币政策稳健中性”,并着重提出“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与去年不同,将防范金融风险置于金融创新之前,对“金融市场”亦从创新发展改为平稳健康发展。与2016年相比,会议将“金融风险”任务次序从第五条提到了第三条。“金融改革”的任务次序从第三条移到了第四条。&2017年2月23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2016年8月,银监会向各家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六个月后,银监会乘胜追击,于日发布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相对于《征求意见稿》,《指引》做出了较大改动。《指引》中明确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网贷机构不得打着存管人的旗号做营销宣传。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交易等行为提供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同时,也要求商业银行不得以开展资金存管业务为由捆绑销售或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配套制度之一,《指引》对于较为完整的监管政策体系的形成以及过渡期整改工作的深入,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整改标准和依据起着重要作用。&2017年4月11日,中国互金协会下发《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消费金融(征求意见稿)》日,有消息称,中国互金协会于4月7日向会员单位下发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消费金融(征求意见稿)》,其中在互联网消费金融从业机构信息披露方面,要求披露消费金融业务所依据的牌照、牌照颁发单位及时间;需对贷款合同/协议中的关键条款和潜在重大不利条款进行解释说明,让普通消费者能够充分理解;收费项目与计算标准,对于产品的利率标准,应注明日利率和年利率;账户安全知识和风险提示,应特别注意对消费者信用风险的提示,违约时面临的各类不利后果,例如征信损失等。在业务运营方面,互联网消费金融从业机构应针对客户的催收方法和流程以及客户的征信报送情况等信息进行披露。此外所提出的4项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也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披露信息,以穿透式为原则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误导,不得夸大事实。这意味着国内首份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的官方规范性文件面世。&2017年4月14日,P2P网贷风险专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补充说明》“现金贷”的负面报道引发社会关注,利率畸高、风控水平低下、利滚利的负债危机等影响恶劣,引发社会关切。日,P2P网贷风险专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省P2P网贷风险专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下发《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补充说明》。文件中明确指出,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现金贷”将被纳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将对平台做出规范及引导,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根据P2P网贷整治实施方案对各地区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其中有三项要求:一、高度重视,全面摸清“现金贷”风险底数;二、分类整治,切实防范风险;三、宣传引导,及时开展相关风险提示和宣传教育活动。&2017年8月25日,银监会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日,银监会印发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对P2P网贷披露的内容做出详细要求,加深了平台运营的公开化、透明化。此次出台的《信息披露指引》共分为四章二十八条,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中应当披露的具体事项、披露时间、披露频次及披露对象等,比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公众披露截至于上一月末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撮合交易的如下信息:(一)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以来的累计借贷金额及笔数;(二)借贷余额及笔数;(三)累计出借人数量、累计借款人数量;(四)当期出借人数量、当期借款人数量;(五)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六)关联关系借款余额及笔数;(七)逾期金额及笔数;(八)逾期90天(不含)以上金额及笔数;(九)累计代偿金额及笔数;(十)收费标准;(十一)其他经营信息。而附件《信息披露内容说明》中明确了要求披露的风险管理信息,其中关于“催收方式”的披露要求,对于开展现金贷业务的平台客观上形成约束压力,对平台的恶意催收、违法催收起到约束作用。日,银监会等部门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网贷行业监管体制及业务规则。随后,银监会与相关部门分别于2016年年底和2017年年初,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随着此次银监会出台《信息披露指引》,网贷行业银行存管、备案、信息披露等政策逐渐完善,“1+3”制度框架的基本搭建完成,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政策制度体系。&2017年9月5日,中国互金协会下发关于《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规范》征求意见稿、《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2017年2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但各相关机构在执行该《指引》过程中遇到不同程度的困难。当前市场模式种类繁多,社会各界迫切呼吁出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规范。为有效落实《指引》内容,推动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有序发展,有效规范行业合法合规经营,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向部分会员单位下发关于《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规范》征求意见稿、《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系统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分为5大部分,分别对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的基本原则,资金存管系统的账户、资金、交易等功能性要求以及安全性、可靠性、性能等非功能性要求作出限定。而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存管人、业务管理、业务运行和风险监测的要求。其中在存管业务规范意见中对存管人(存管人即为网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做出如下要求:(1)存管人应具有明确的总行一级部门,该部门负责全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管理与运营,该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全行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存管人不得委托或外包其他机构代理管理与运营。存管人应具有自主管理、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2)存管人应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风险监控的相关制度,并在全行范围内发布并实施。存管人应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为客户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能力。(3)存管人应承诺向委托人备案登记所在地的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监管所需数据。存管人应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其他要求。这样的要求,使平台在存管银行的选择上需要更加慎重,并且也要求平台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必须明确为“网贷信息中介”,且已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并获得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日,中国互金协会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团体标准此信披标准对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做了更为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借款项目信息、借款人信息以及催收管理等。从该信披标准的内容来看,比2016年10月份的《征求意见稿》更为严格,信息披露项为126项,比原标准增加了30项。其中,强制性披露项由原来的65项增加至109项,鼓励性披露项由原来的31项减少至17项。有媒体评价该信披标准堪比上市公司披露维度。&P2P网贷行业地方性监管政策P2P平台的合规健康发展,仅靠国家出台相关的政策是不够的,各地区都应当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国家政策进行补足、强化,真正实现P2P行业监管的落地。自2016年8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各地区纷纷出台当地监管政策。截至报告日,已发布P2P行业相关监管政策的地区分别为:广东省、福建省、上海市、北京市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具体情况如下:表3地方性监管政策地区时间政策名称广东2017年2月《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17年2月《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稿2017年7月《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福建2017年2月《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4月《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2017年4月《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指引》上海2017年6月《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北京2017年7月《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广西2017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17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地方性监管政策要点分析(1)各地区备案材料趋同,是否合规需三方会审根据各地区《网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显示,备案材料主要集中在以下几项:平台基本情况、股东及高管信息、平台战略规划、营业执照、合规经营承诺书等。另外,上海要求提供本市公安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经营场所实地证明及公司章程;深圳要求提供《银行资金存管协议》、平台公司账户信息;两广地区要求提供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现有P2P平台还需提供:运营数据、整改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合规法律意见书等。值得注意的是,整改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合规法律意见书分别由平台、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提供,大大加强了P2P备案管理的强度和信度。(2)加强互联网金融广告监管虽然投放广告能提高P2P平台的品牌传播,拓宽平台的获客渠道,但是不可否认P2P平台已经陷入了营销的怪圈。金额巨大的广告营销成本加剧了P2P平台的资金压力,多数平台因为追逐曝光率忽视了对产品本身的打磨,未能将引入的流量真正转化成业绩,实在可惜。加强互联网金融广告的监督并非禁止平台正常的对外宣传,主要对广告的用词做了限制,不允许夸大平台收益、不允许显示“0风险”、“保本保息”等担保字样,误导用户投资。(3)首次提及使用大数据手段解决风险管理问题《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在风险管理与客户保护章节中,首次提到使用大数据手段解决风险管理的问题,并明确了执行时间。所有在上海市备案的P2P平台应当于完成备案登记的3个月内,接入上海市网络金融征信系统。待条件成熟后应当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提交、披露相关信息数据。该项规定将于上海市试点推进,该举措的实施有望提高用户于网贷行为的自律性、提高网贷机构经营的透明度、进一步优化网贷行业环境。(4)再次强调“十不准”规定强调了开展个体网络借贷业务的机构要严格执行“十不准”的规定,即:不准进行自融自保;不准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和发放贷款;不准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不准向非实名用户推介项目;不准进行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和设立虚假标的;不准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不准销售理财、资产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不准从事股权众筹业务和股票配资业务;不准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不准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活动。此外,还就信息真实、分账管理、风险自担、联合监管4项原则和实施业务报告制度、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个体网络借贷业务合作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5)上海、深圳银行存管“属地化”目前出台监管细则的省市地区中,上海市及深圳市要求P2P平台的存管银行“属地化”(在本地设有经营实体)。属地化的政策虽然可以降低异地监管成本,便于统一监管,但对于网贷机构来说,合规成本也会相应增加。并且针对之前先存管还是先备案,先存管还是先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争议,深圳出台的备案登记(意见稿)已经明确了平台合规的工作思路和步骤,即先整改,然后进行备案登记,接着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再进行银行存管。&五、监管重点1. 平台准入2015年,业内曾有消息传银监会的一份P2P监管文件或将提出P2P平台准入门槛: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对P2P必须实行杠杆管理;平台开展业务应有与开展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P2P平台整个高管团队中必须有2名以上有金融从业经验的人,P2P平台每位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金融行业、信息技术行业或与所任职位对应的从业经历。但政策一直迟迟没有落地。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但是无论是征求意见稿还是正式稿,对P2P平台都没有设置太高的准入门槛,既没有对平台注册资本金有要求,也没有对平台高管任职资格等有要求。根据定位,P2P平台只是一个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提供者,如果不是因本身失职导致,则对可能的网络贷款损失不承担责任。尽管监管办法没有设置显性的门槛和牌照,没有给P2P平台更正式的名分,但在监管办法当中,特别是在正式稿当中,可以看到P2P平台其实面临着很高的隐性门槛。具体而言,这些隐性门槛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P2P平台在工商注册时,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虽然相较于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名字必须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正式稿要求有所降低,但要求每家平台都去变更一下经营范围。有平台反映,工商部门以目前的行业划分中没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为由将其申请驳回。此外一些地区还通过行政命令直接将P2P平台的工商注册暂停。第二,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不同地区对P2P平台持有不同态度,可能导致各地的备案尺度不同。第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P2P平台工商注册(变更)和备案之后,要想正式合法经营,还要到电信局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但有消息称,目前电信部门为P2P平台预留的是另外一种许可证,之前申请的ICP许可证可能全都无效。第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存管。银行存管是P2P平台合规道路上非常重要的一步,通过资金与交易相分离的方式来避免平台直接接触资金而导致客户的资金被挪用。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随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等政策相继出台,从备案、电信业务经营、银行存管等多个方面制定了网贷平台准入门槛。&2. 备案管理为建立健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统计信息,日,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工商局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指引的出台使得P2P合规化路径被明确为四步:第一步,P2P机构必须到工商局将经营范围修改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第二步,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第三步,到通信主管部门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四步,落实银行资金存管。指引中强调的备案登记会对新老平台的管理进行区分。已设立并发展经营的平台主要分为两类:合规类和整改类。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整改类机构须在完成整改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方可备案登记。然而监管部门对于平台的分类一直没有做出明确指示,导致大部分平台因为不知道是否已经合规而迟迟未进行备案申请。按照规定,新设立平台应在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此外,备案登记将作为新平台申请银行存管及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前置条件。指引中明确提出,网贷机构须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按相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仅对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不可视为是监管对登记机构的增信背书。&3. 银行存管银行存管是由银行管理资金、平台管理交易,通过资金与交易相分离的方式来避免平台直接接触资金而导致客户的资金被挪用。据了解,当前的银行存管有银行直连、直接存管和联合存管三种。银行直连,即避开充值和提现,由银行直接开通支付结算通道,投资人的投资、回款过程都直接由银行进行在线交易。直接存管,即由银行为P2P网贷平台设立账户,投资人、借款人设立个人独立账户、风险备用金账户和担保公司账户,通过银行的监管将客户资金和平台资金分开管理。联合存管,即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共同合作、联合存管。银行设立平台账户,作为用户的账户监管及资金存管,第三方支付平台负责提供资金结算及终端设备等技术。目前,直接存管的方式应用率较高。银行存管的方式发展至今,与政策的不断完善息息相关。在2015年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到:“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同年12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三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政策的出台将资金与平台分离,提升了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性。2016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指出:“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2017年2月,银监会发布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中对存管人做出定义,要求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并且对于委托人来说,存管人必须具有唯一性。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对于已经开展了资金存管,但不符合《存管指引》要求的,有6个月的整改期。“联合存管”这一模式被否定,平台必须对接银行直接存管。6月,上海市发布的《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及7月北京发布的《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深圳发布的《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都对银行存管要求作出详细规定,且上海市要求“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深圳市要求“与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设有分行以上(含)级别机构的商业银行达成资金存管安排”。中国互金协会于今年9月向部分会员单位下发了关于《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规范》征求意见稿、《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系统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分为5大部分,分别对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的基本原则,资金存管系统的账户、资金、交易等功能性要求以及安全性、可靠性、性能等非功能性要求作出限定。而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存管人、业务管理、业务运行和风险监测的要求。银行存管在整改中被高度重视,在P2P发展中成为必不可少的环节。&4.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指P2P网贷平台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其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其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的行为。及时、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提升P2P网贷行业整体和单家平台的透明度,让市场参与者获取及时、可靠的信息。信息披露一直是P2P监管中重要的一环,在现已发布的各项政策法规中多次被提及。日,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在北京正式对外发布了《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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