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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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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水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10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信息分类: 法规
文件编号: 吉水县办字〔2015〕95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D-
责任部门: 发改委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建立良好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秩序,经县委第十三次常委会和县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吉水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10个规范性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吉水县委办公室&&&&&&&& 吉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5年8月3日
1.吉水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3
2.吉水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
3.……………………22
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 工作的实施意见………………………………………………32
5.吉水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禁止性规定………43
6.吉水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实施细则……………………………………………………51
7.吉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遴选办法………………57
8.关于规范吉水县政府投资工程施工招标后续监督管理的工作
意见……………………………………………………………67
9.吉水县建设工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建立黑名单库管理
办法……………………………………………………………73
10.吉水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79
&&&&&&&&&&&&
吉水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全县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提高项目资金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要求,结合本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项目前期工作
第一条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基本程序,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二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文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咨询或设计单位编制,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涉及环境保护、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等项目,还需具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用地预审意见、城市规划等相关文件。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条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投资控制以及项目的达产达标承担终身责任。经营性项目在达产达标之前,项目法人代表原则上不得调离或更换;必须更换的,要按规定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
第四条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按照《吉水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工程建设招投标。对违反正常的招投标活动的行为,按照《吉水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关于规范吉水县政府投资工程施工招标后续监督管理的工作意见》及《吉水县建设工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建立黑名单库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处理。
第五条 项目建设实行项目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应依法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明确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严格实行合同管理。严禁违规分包和非法转包工程。
第六条 项目组织实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地址、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如项目确需变更的,需重新申报,报请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七条 项目资金使用,要按照《吉水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上级部门安排的项目资金管理,必须严格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借口滞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九条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加大对上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投入,每年安排必要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专项用于上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照项目管理要求,严禁将上级资金用于支付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条 上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须同上级资金同
账户管理,并与上级资金同步同比例足额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要加快上级资金的拨付。县财政局根据县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及时与上级财政部门衔接好,确保上级资金尽早下达财政专户。
节能与环保
&&&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建筑节能。因地制宜,在项目实施中充分利用太阳能等再生能源,采用节能替代材料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要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污水、污物处理和消防安全工作。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竣工验收的要求,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后向相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组织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按批复方案完成,无随意变
更项目建设地点、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二)主要工程建设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设计规模;
(三)涉及上级资金的项目,国家及地方配套资金拨付到位;
(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 (五)竣工报告附有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施工监理报告;
(六)项目投资效益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及相应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建设单位要注意项目工程文件、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做好财产登记造册。
第十六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将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项目组织协调及责任分工
第十七条 县发改委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规划、计划的编制和项目审批、投资计划下达及项目建设的监督、协调和指导等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按计划要求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概算、预算和决算进行评审核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筹措项目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建设项目实施决算审计。
第二十条 县住建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监察局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跟踪调查,公布举报电话,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中违
法违规现象的监督监察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管委办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履行监督职能。
第二十三条 国土、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其他县直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项目申报、审批、建设、验收等工作,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挥霍、浪费、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
(二)项目运作不规范、没有落实工程建设“四制”要求的;
(三)擅自调整建设计划或变更项目设计的;
(四)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建设项目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开始执行。
吉水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吉府办发[2015]14号)、《吉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禁止性规定的通知》(吉府办发[2015]15号)、《吉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府办发[2015]16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地铁、管道、桥梁、水运、航空、邮政、综合交通枢纽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 (六)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五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公共停车场、园林绿化、照明等项目;
  (二)非经营性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目;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四)写字楼等公共建筑工程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七条& 国家融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融资的项目,范围包括:
  (一)使用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四)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的项目。
  第八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根据招标交易项目的不同性质、不同类别,可按以下标准规范进场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含),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含)至50万元人民币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含)至1000平方米的,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直接发包。
(二)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
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含)至2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直接发包。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公开招标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五)通村公路(包括移民安置公路)施工招标,建设里程3公里以上或国有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实行委托招标;建设里程1至3公里(含)或国有资金在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至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可以实行自行招标;建设里程1公里(含)以下,且国有资金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实行直接发包。
第十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前款所列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一条& 企业自主决策立项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不需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企业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企业章程和项目的特性,自主选择招标方式,但必须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安排财政性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之前,已经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或者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
(八)全部使用民营资金的项目,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除外;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所列项目,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严格审批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符合本办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邀请招标和不招标,
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邀请招标或不招标。
第十四条& 严格招标文件审查。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招标文件,严禁提高投标人资质等级、超额提高投标保证金以及设置不合理条件提高投标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总投资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活动,原则上应召开标前监督审查会,由县发改委会同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行政主管部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建设单位及时召开。会议重点审查招标时间安排、招标公告、投标人资质、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评标专家组成、合同主要条款、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类似业绩要求等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和合理等。会议达成一致意见后,所有参会人员须签名形成一致审查意见,招标人按审查意见办理招标核准、备案等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域或者部门的限制,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文物局等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分别承担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 承担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
员会的日常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和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并督促落实,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督促各行业制定、执行、落实各项交易规则和制度以及交易公告和文件的备案,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等。
(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适宜招标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召开标前会,监督招标公告发布活动;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核准;实施重大项目专项稽察;
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执法监督。
(三)县监察局 负责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查处招投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含招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县财政局& 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项目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和修缮项目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招标控制价及工程竣工决算的评审,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执法监督。
(五)县审计局& 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审计监督和对2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程项目的决算审计。
(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负责受理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的
申请登记、报名、统筹安排进场等相关事务;负责收集、存贮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政策法规、企业、价格、科技和人才等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为代理机构或企业开设服务窗口;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维护交易场所秩序;对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开展调查;协调建立和管理各类评委专家库、投标企业黑名单库、中介代理库;构建网上交易平台,加强网上交易活动监管。
(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执法,是全县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主责部门。依法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人资格、投标人资格、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格的审查;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为招标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依法查处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八)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全县县道(不含市公路局监管项目)及以下公路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执法,是全县县道及以下公路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主责部门。依法负责全县县道及以下公路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招标范围、招标人资格、投标人资格、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格的审查;负责全县县道及以下公路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为招标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依法查处县道及以下公路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九)县水利局 负责全县水利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执法,是全县水利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主责部门。依法负责全县水利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人资格、投标人资格、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格的审查;负责全县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为招标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依法查处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十)县文物局 负责全县文物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执法,是全县文物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主责部门。依法负责全县文物项目招标范围、招标人资格、投标人资格、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格的审查;负责全县文物项目招标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为招标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依法查处文物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二十三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
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
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四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评审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为加强对投标保证金交纳行为的保密管理,应采取多银行多帐户设立投标保证金帐号或允许投标人使用银行保函交纳投标保证金等措施,防止泄露投标人信息,遏制围标、串标行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或通过展示系统当众展示。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时,有标
底或者评标参考价的应当公开标底或者评标参考价。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记录整个开标过程并存入档案。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取消招标人评标代表名额,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
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从省级专家库或省级专家吉安分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下列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一)投标个人、投标单位或者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参加投标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审的人员;
(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原则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原则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报价承诺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三条& 采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因电子招标系统原因不能采用电子招标的,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采用电子招标系统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内的工程,应采用报价承诺法;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它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合理低价法;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根据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直接确定拟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提出类似业绩要求的,在中标公示期间,招标人应当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对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真实性进行实地考察复核,考察结束后考察小组应当形成由考察小组各成员签名的考察报告。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当在15日内
确定中标人;该时间内不能确定的,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的三十日前确定。
第三十五条& 建立评标复议制度。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投诉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进行评审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复议。评标委员会经复议后否决原评标结果的,应当按程序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复议的招标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指定原评标专家进行评审,也可再次随机抽取除原评标专家以外的评标专家评审,复议遵循两审终审制原则。
第三十六条& 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复议)中泄露保密资料、泄漏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投诉,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处理。如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又不书面说明情况,可向县管委办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招标过程中的相关工作人员要对投标人员的信息和评标情况进行保密,发现泄密一次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发现两次及以上,将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党纪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依法进行了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开始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吉府办发[2015]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土地(矿产)交易等交易活动。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受理和处理应按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简便高效、分级、分行业和协作配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负责本县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受理、协调指导;并建立联合调查处理机制,确保投诉处理工作公平、有序、高效。
各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县内行业的投诉处理。
即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项目的投诉处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项目投诉处理,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开发、土地整理项目的投诉处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备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线路、管线、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投诉处理,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物项目的投诉处理。
投诉事项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处理。
第五条& 县管委办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负责受理投诉的工作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通过指定的媒介向社会公布。
对投诉人采取传真、来访、电话、网络等方式非正式投诉或匿(假)名举报(投诉)的,接诉部门应及时告知投诉人正确的投诉渠道、投诉程序、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依法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以外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七条 投诉实行实名制,投诉事项应当真实具体,有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八条& 投诉处理工作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费用。
因投诉事项需鉴定的,由提出方先行垫付鉴定费用,事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二章& 投诉与受理
第九条 &投诉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适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应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第十条 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
(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署名。投诉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提起投诉日期;
(八)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外文投诉书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解释材料以中文译本为准。
第十一条 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投诉受理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代理的权限和事项。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受理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由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如不受理又不书面说明理由,可向管委办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由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由其下属单位担任项目法人的项目投诉,投诉人对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管委办投诉。
投诉事项涉及行政主管部门的,由管委办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涉及县政府的,由市管委办受理。
管委办和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投诉时应按上述规定告知投诉人。
第十三条& 管委办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视情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符合受理条件的,且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按程序做出受理决定,并送达受理通知书,受理期限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计算;
(三)符合受理条件,但缺少必要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按要求补充材料后重新递交投诉申请的,以重新递交投诉材料日期为投诉申请日期,未按要求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投诉。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一)投诉人未参与所投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七)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十五条& 非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的,可以不予受理。如系实名举报,且举报事项清晰,提供了有效线索和证据的,应对相关举报事项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管委办或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决定受理的投诉,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一)与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是近亲属的;
(二)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三章& 投诉调查
第十七条 处理投诉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及专家论证等方法。
对涉嫌串通招投标等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必要时由管委办牵头召集纪检监察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如涉及评标委员会存在过错及其他问题时,由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纠错,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质证笔录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质证参加人的姓名、职务、单位名称;
(二)执法人员和记录员的姓名;
(三)举行质证的时间、地点;
(四)投诉人提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请求的事实、理由和主张;
(五)被投诉人陈诉被投诉事项具体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六)其他利害关系人陈述的事实、证言和理由;
(七)质证辩论的主要内容;
(八)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最后陈述。
质证结束后,质证笔录交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阅读及补正,并签字或盖章。
第十九条 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做好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以下证据经审查属实,符合法定条件,可作为投诉处理决定的依据:
(一)原件、有效的文件、资料等书面证据;
(二)视听资料;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陈诉;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和质证笔录。
第二十条 对管委办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等应当主动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 在投诉调查过程中,认为可能存在影响交易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主体暂停交易活动,但暂停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共资源交易主体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交易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部门发出恢复交易活动通知前,暂停进行该项交易活动。
第二十二条 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受理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投诉:
(一)已经查实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撤回,应当继续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二)对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自行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投诉。
第四章& 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二十四条 管委办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的事实及依据,并听取意见,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进行补充调查;如需做出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事项;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六)告知救济途径;
(七)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对受理部门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逾期未做处理的,投诉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投诉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管委办负责协调、监督全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
第三十条& 管委办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投诉处理备案和公告制度。对投诉事项(含不受理的投诉)进行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结果应予公示的,各受理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五日内将处理决定报县管委办,并统一在《吉水县人民政府网》和《吉水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受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案件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投诉的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虚假、恶意投诉,管委办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被投诉人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为发生时,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处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即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防止围标串标、非法转包分包和虚假招标,推进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吉府办发[2015]14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健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制
(一)明确职责分工。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下列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代表政府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住建局、水利局、交通局、国土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审定。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集中、统一的有形市场。负责提供交易平台、制定交易规则和提供信息发布、场内程序性管理、进场交易统计和交易资料存档等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化服务。
监察部门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二)强化协调机制。招标投标联席会议由县发改委、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组成,县发改委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参与联席会议进行指导。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严格依法行政。除法定事项外,县政府不得以会议纪要、抄告单等形式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进行明确;鉴于现有法律法规对BT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不明确,为此,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号)的规定,全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
二、严格实行招标核准、备案和进场登记制度
(四)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落实项目法人、项目资金,完成用地、规划、初步设计审批和施工图、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审查等前期工作。
(五)县发改委依法依规对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投标企业资质、资格审查方式及评标办法等进行审查核准,严格依法核准邀请招标和不招标。
(六)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等进行审查备案。
(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核准和备案等手续办理进场登记。完成核准、备案和进场登记的项目方可进场交易。
三、建立开放、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八)依法依规确定投标企业资质。招标人必须严格按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号和《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的规定设定潜在投标人的企业资质。
招标项目采用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只允许设置一项符合工程规模要求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工程项目采用专业承包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根据该工程专业特点,合理划分专业工程标段,一个标段只能提出一项专业承包资质要求,涉及两个及以上行业的工程,且工程无法分开标段的,经批准同意可增加设置一项与工程相关专业承包资质。
(九)取消招标前投标企业的备案登记和信用登记。本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取消招标前的投标企业办理备案登记和信用登记,改为投标企业中标后再办理备案登记和信用登记。
(十)明确投标企业业绩设置条件。采用通用技术及性能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对投标企业和建造师(项目经理)设置业绩条件。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仅对建造师(项目经理)设置一个类似业绩条件(采用通用技术及性能标准和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见附件)。
(十一)规范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方式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分为合格制法和优选评分法(有限数量制)。
采用通用技术及性能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采用合格制法资格后审;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优选评分法(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
因电子招标系统原因不能采用电子招标的,一律采用合格制法资格后审。
(十二)规范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分合理低价法、报价承诺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它行业采用通用技术及性能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合理低价法;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内的采用通用技术及性能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全面推行报价承诺法评标的通知》(赣建招[2014]4号)的规定,应采用报价承诺法;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工程建设项目因电子招标系统原因不能采用电子招标的,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十三)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控制价中暂估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5%。
(十四)建立统一规范的监督平台。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建立全县统一、公开、透明的《吉水县人民政府网》和《吉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全县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吉安市招投标监督网》、《吉水县人民政府网》和《吉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招标过程中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答疑、补遗、中标公示,同时发布专家库、企业信誉、处罚公示和招标投标有关信息。
四、加快推进电子招标
(十五)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及市政、水利、交通、公路工程的招标,必须实行电子招标。其它行业的项目暂不能采用电子招标的,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实行网上报名、网上下载标书、自行踏勘、网上答疑和资格后审,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电子招标系统完善后实行电子招标。
(十六)实行电子招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先向发展和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递交word格式招标文件和excel格式工程量清单,经核准和备案后,再按电子招标要求上传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如电子招标的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与经核准、备案的不一致时以经核准、备案的为准进行补遗。
(十七)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时,采用电子招标的必须通过投标人法定注册地址或分公司注册地址上传投标文件,否则投标无效。
(十八)项目建设单位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将招标人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报价清单存档。
五、加强标后监督管理
(十九)实行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并由负责人签署工程质量终身制责任制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存项目建设单位。
(二十)严格按程序签订合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要签订到岗承诺书。
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人员进行押证上岗并在《吉水县人民政府网》和《吉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公布名单。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的、未办理相关信用登记的不得签订合同。
(二十一)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由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的财务须经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审批,未实行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负责制视同非法转包分包。
项目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按投标承诺派出建造师(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组织管理施工,合同金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对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实行指纹考勤,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对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员进行考勤。考勤实行月报制,对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和履职情况逐日登记建立台帐,发现异常应下发整改通知责令整改,并抄报行政主管部门。
(二十二)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投标承诺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
合同金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的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员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变更: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
符合变更条件进行变更的,应经监理工程师、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并于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吉水县人民政府网》和《吉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公示,否则变更无效。
六、强化各方监管责任
(二十三)招标人为工程招标的第一责任人,并按本实施意见履行标后监管职责。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招标和虚假招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违者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二十四)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二十五)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禁止投标企业多头中标,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二十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中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相互串通,不得违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二十七)监理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和监理规划开展监理工作,认真完成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他监理资料。监理例会应要求参加例会的各方人员签名。要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对工程计量、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签证、工程清单以外的工程量签证及材料单价的调整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监理机构未按规定履职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二十八)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管。严格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加强对施工企业履行合同情况、施工现场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建造师(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监理人员在岗在位情况最少每月一次进行检查认定,对不按规定到岗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将认定情况或处罚情况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和县发改委,县管委办和县发改委要进行抽查,并将认定情况或处罚情况在《吉水县人民政府网》和《吉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公布。
有关各方违法违规行为按《吉水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禁止性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和处罚。
七、构建完备的招标投标诚信体系
(二十九)建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完善信誉管理制度。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是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和记录的主体。县管委办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县统一的监督部门、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中介代理机构等参与者的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对招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的信用等级、不良行为和招投标违法违纪处罚进行管理和公示。
(三十)本实施意见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等),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视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三十一)吉水县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均适用本实施意见。县政府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吉水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采用通用技术及性能标准项目目录
吉水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采用通用技术及性能标准项目目录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1.28层以下或单跨跨度36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长度1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
4.单跨40米以下的桥梁工程。
(二)公路工程
1.一级以下的公路工程;
2.单跨40米以下的桥梁工程;
3.长度1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
(三)水利工程
1.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水库工程;
2.装机容量50MW以下的水电站工程;
3.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灌区工程;
4.保护面积5万亩以下的圩堤工程。
(四)其他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上述标准以上的工程视为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吉水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禁止性规定
为杜绝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号)、《吉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禁止性规定的通知》(吉府办发[2015]1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禁止性规定。
一、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下列行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一)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提高投标企业资质等级,设置主项资质或两项及以上总承包资质;
(三)设置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信誉、奖项作为资格审查条件或者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设置超过招标工程规模和标准的类似业绩,或者设置类似工程规模和标准两项(不含)以上指标,或者设置两个及以上类似业绩作为资格审查条件或者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五)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在资格审查时要求投标人签定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先考察投标人后资格审查;
(六)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八)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投标条件;要求超额提交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九)其它不合理条件。
二、禁止投标人挂靠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
(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三、禁止招标人虚假招标,禁止招标人(或投标代理、评标专家、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属招标人虚假招标或者招标人(或投标代理、评标专家、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一)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的;
(二)与特定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招标人或者投标人额外补偿;
(三)投标截止后,允许特定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者更改投标文件内容的;
(四)将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能够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透露给特定的投标人;
(五)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标书事项时,故意作引导性提问,促成该投标人中标;明示或者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倾向性评审的;
(六)以胁迫、劝退、补偿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七)约定招标结束后,未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
(八)已经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或者已经采购材料设备,而后组织招标的。
四、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五、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七)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八)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书或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的,或者出自同一计算机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者使用同一电子钥匙、软件密码锁等编制的;
(九)不同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的IP地址一致或者地域无关联的投标人报名的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的;
(十)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的资金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六、禁止投标企业多头中标
投标人拟派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有以下情形属于有在建工程或多头中标。
(一)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参与投标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同时在其它在建工程担任建造师(项目经理)(建筑未封顶或者工程量未完成80%,或者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中标;
(二)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参与投标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同时又参与其它工程投标,且其它工程投标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如公示在前,不得中标;
(三)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参与投标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同时又持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证在其它工程投标中中标或在其它工程中已上岗的,应当在中标公示前,主动书面告知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并在中标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不得中标。
七、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转包
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项目施工未实行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负责制,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未由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的财务未经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审批的;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七)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八、禁止将承包的工程非法分包
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法分包: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本规定未尽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等单位依据本规定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并予以处罚。
吉水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经评审的
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办法,根据《吉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府办发[2015]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因故不能实行电子招标的,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第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取消报名环节,实行网上下载标书、自行踏勘、网上答疑和资格后审。
(一)招标人在《吉水县人民政府网》、《吉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发布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最高控制价、工程量清单、评标办法)和施工图(至少应提供工程位置图和总平面布置图),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止,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5日。投标人自行从网站下载招标文件(外省企业在中标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入赣登记手续)。
(二)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和现场踏勘,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存在疑问的,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递给招标人。投标人传递的电子邮件应列明招标项目名称,但不得署名。招标人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在《吉水县人民政府网》、《吉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统一解答或澄清。
(三)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后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资格后审采用强制性标准法,所有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潜在投标人都视为合格投标人。
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采取措施对有关投标人的信息进行保密。
第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当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江西省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五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应当设立招标最高控制价(设定为A)。招标最高控制价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经财政部门审定。
招标最高控制价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时发出和公布。
招标最高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工程量清单及主要工程量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以及相关说明等。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最高控制价的编制单位及其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对其提交的成果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编制单位到评标现场说明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的编制情况,编制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商务标和技术标,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也可不设技术标。
第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分四阶段进行评审:
(一)商务标初步评审;
(二)资格后审;
(三)技术标符合性评审(无技术标的取消技术标符合性评审);
(四)商务标详细评审。
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阶段性评审均合格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选择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现场组织进行商务标初步评审和资格后审。
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技术标符合性评审和商务标详细评审。
第九条 开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开标会场纪律;
(二)展示投标保证金和报名资料费到帐单;
(三)抽取下浮让利系数(K值);
(四)开启商务标书,查验签章有效后宣读投标报价;
(五)商务标初步评审:
1.按第十条规定计算确定合理最低投标报价B值;
2.B≤投标人的投标价(An)≤0.97A为合理报价,在此范围之外的报价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按废标处理。合理报价等于或不足15家的,应当全部进入资格后审阶段评审;合理报价超过15家的,按投标总价从低到高选取15家进入资格后审阶段评审,投标报价排序在第16家(含)后的所有投标人第一阶段报价排序竞争失败,退场;
(六)资格后审:按招标文件载明的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办法现场审验有关原件资料,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的技术标和商务标交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七)开标会结束。
第十条 招标最低控制价(设定为B),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B =& ( A&
+& Ap)÷ 2 ×(1-K)
A:招标最高控制价;
Ap:各有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Ap=(A1+A2+…+An)/n;0.85A≤An≤0.97A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人数为3至5家时,Ap值为各投标人的有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值计算算术平均值,有效报价人数为6至8家时,Ap值为各投标人的有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计算算术平均值,有效报价人数为9家以上时,Ap值为各投标人的有效报价去掉两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计算算术平均值;
K:下浮系数,由招标人或投标人在开标前当场随机抽取确定,K值为4%、4.5%、5%、5.5%、6%、6.5%、7%、7.5%、8%共9个系数。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按投标总价从低到高排序,取前3名进行技术标符合性评审和商务标详细评审,评审过程出现被否决的,依次递补。评出3名中标侯选人后,评标结束。
(二)技术标符合性评审(无技术标的直接进入下阶段评审)。技术标的评审只作合格与否的结论,不得设定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过高的资质等级、技术要求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件,对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要求不应高于满足招标工程最低的资质等级。
(三)商务标详细评审。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内容进行商务标详细评审时,发现投标报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否决其投标:
1.主要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报价低于公布的相应最高控制综合单价15%的;
2.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费率低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取费标准的;
3.主要材料(钢筋、水泥、木材等)单价低于公布的相应最高控制价15%的;
4.规费费率、税率不按规定计取的;
5、预留金、材料购置费不按招标文件计取的;
6.报价出现负数的;
7.修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数量的。
第十二条 评委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否决投标的情况在评标报告中作详细说明。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吉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遴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吉水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进一步规范中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行为,促进本县各项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根据《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赣建字【2009】2号)、《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赣财购[2011]2号)、《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17号)、《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府办字【2015】14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招标、拍卖、竞价等(含网上招标、竞价等网上交易)中介代理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代理机构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前,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已入库登记的代理机构库中,按照项目类别和资质等级,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两名候选人,再以报价方式确定选定人。代理机构库不能满足需要的,或达到公开招标要求的,经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后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定。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代理机构入库登记、代理机构抽选和场内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办公室(简称管委办)负责牵头相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 入库登记
代理机构来县接洽业务必须按规定先行入库登记,未按规定入库登记的不得承接相关业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接受代理机构入库的咨询、报名、质疑和备案资料的审查存档。
代理机构申请入库登记时,应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如下资料原件审查,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存档:1、代理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3、企业资质证书;4、拟派项目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和劳动合同;5、项目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企业诚信记录。
对申请入库登记资料审查合格的代理机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代理机构入库登记公告》,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纳入《吉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管理库》(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库)。
代理机构入库登记采用一年度一次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入库登记,有效期限为壹年,期满后重新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第九条 代理机构库实施准入和清出机制,进行动态管理,对代理机构代理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对严重违规违法的代理机构,严格实行清出制度。
第三章& 选定与使用
招标人因项目交易需要委托代理机构时,应从代理机构库中随机选择,不得擅自委托未入库登记的代理机构。
项目投资规模2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由招标人从代理机构库中选择代理机构,选择时,应在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下,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抽取的代理机构候选人名额为叁名,然后通过暗标报价方式,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以代理费报价最低的确定为选定人(项目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代理机构的选定可由招标人从代理机构库中自行选择)。根据结果,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选定人发出选定通知书。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抽选后,相关记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人员、招标人代表和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随项目档案一起建档并保存备查。
代理机构确定后,招标人应及时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同时应将委托代理合同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实行代理机构诚信保证制度。代理机构在组织项目交易前,应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代理机构入场交易诚信保证书》,并按要求缴纳一定数额保证金。
第十五条& 代理项目非因代理机构原因取消、终止或交易未成功的,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可根据代理合同,商定一定的补偿费用。
选择代理机构活动的相关关系人,对选择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相关规定提出质疑。
代理机构在交易活动组织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场内管理规定,服从管理,规范操作,按时、保质完成代理任务。
第四章 代理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选定后,其人员安排应明确具体且能满足各个工作环节的需要,所安排工作人员必须为已备案的正式在职人员,若人员有变动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存档手续。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自被选定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委托代理合同的签订及合同备案工作,协助招标人办理交易核准、告知、进场登记等交易手续。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必须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方案内容的编制必须完整,招标方案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未经审查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不得挂网。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要合理安排时间,指派专人与招标人及相关单位业务人员充分沟通,并由指定人员负责编制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澄清、变更及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至少提前一天,联系行政监督部门及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标前会、答疑会及开评标等有关事宜,认真履行开评标现场的管理规定。标前会、答疑会、定保留价及开评标工作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视频监察系统监控区域内进行。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代理的招标项目(含网上招标、竞价等网上交易)的信息发布、招标文件的发售、报名、答疑、专家抽取、资格预审和中标公示等活动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投标保证金账户必须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对招标文件负责任,提交的所有送审文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代理结束后由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送审的文件及整个代理过程进行单项评价,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第五章 代理机构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条 代理机构考核实行项目单项评价和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年度综合考核由管委办牵头各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及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单项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考评。年度综合考核实行累计扣分制。
第二十六条 代理机构年度考核扣分累计扣完12分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下发决定书,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清出代理机构库,从清出日起三年内不得在本县从事招标代理活动。被清出代理机构库的三年内不接受重新登记入库。
第二十七条 代理机构考核年度内考核扣分累计达6分(含)以上的,予以警告或停业整改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代理机构如对扣分有异议,可在被扣分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工作人员在履行考评打分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标准打分,不得以权谋私,打人情分,否则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单项评价主要内容
(一)招标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合同报送至审查备案的时间是否在被选定次日起三天内完成;是否协助招标人提供完整的进场资料;代理费收取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二)招标实施方案
整个招标流程的时间节点是否符合逻辑;代理机构的人员安排是否充分、明确具体,是否为本公司在职人员;潜在投标人的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清单、控制价的获取方式是否明确;保证金的数额是否符合要求;确定评标方法及控制价的上限是否合理;招标失败处理预案是否明确等。
(三)招标公告
潜在投标人的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资质是否与方案审批表一致;招标文件的出售时间是否和方案审批表一致;保证金的数额和账户是否符合要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和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变更的时间和下载栏目的名称是否和审批方案一致。
(四)招标文件
开评标时间是否前后一致;保证金数额、账户、缴纳时间是否与方案一致;评标方法是否和方案一致,中标原则是否清晰;废标设置是否合理;开评标程序是否清晰、明了,具有可操作性;招标文件的文字意思表述是否准确,语句是否通畅,主要内容有无错字,是否存在歧义、前后矛盾等现象。
(五)开评标过程
开评标准备工作是否充分;程序是否规范、流畅;相关资料准备是否充分;人员安排是否充分、是否与招标方案一致、是否为公司正式在职人员、是否执证(挂牌)上岗以及其它是否符合开评标现场的管理规定。
(六)资料归档
预中标公示是否符合规定;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是否及时且符合程序;招标资料归档和报送相关部门备案是否整齐无误。
(七)其他相关规定
是否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年度综合考核其他扣分情况。
附2:中介代理机构年度综合考核办法
实行扣分制,满分12分,分值扣完将取消该代理机构三年内在吉水县范围内的中介代理资格。
一、有以下行为每次扣12分。
(一)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经济处罚或严重警告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承接代理业务的;
(三)不按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
(四)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与招标人、评委会成员串通,干预或操纵招标、评标结果的;
(六)参与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或伙同他人参与所代理的项目投标的;
(七)从事同一项目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的;
(八)以不正当理由阻止投标人报名,或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的;
(九)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十)所代理项目因招标代理原因引起投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因招标文件编制问题,对开评标造成影响,致使招标活动被迫中止或因招标文件编制出现重大失误,严重影响了该招标项目建设的;
(十二)因代理原因致使招标失败的;
(十三)招标方案不合理,肢解项目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
(十四)有招标人或相关人员书面投诉2次,经核查属实的。
二、有以下行为每次扣6分。
(一)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警告的(有招标人或相关人员书面投诉1次,经核查属实的);
(二)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招标代理业务超越委托权限的;
(三)雇佣或聘请未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备案或非单位在职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四)出借、出租、转让资格证书及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以本机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五)从事代理业务时受到招标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举报,经核实确属代理人员工作不当引起的;
(六)因招标文件编制问题或对招标文件理解执行问题对开评标造成影响,致使开标评标延期,影响招标项目工作安排的。
(七)开评标准备工作不充分致使开评标现场混乱的;
(八)评标过程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干扰评委评标的;
(九)收费标准高于规定的;
(十)由于招标文件编制失误影响工程建设造成工程结算隐患的。
三、有以下行为每次扣4分。
(一)未按规定编制、报送招标实施方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或所报送的招标方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错漏现象严重;
(二)未能积极应对质疑、投诉、配合调查取证的;
(三)未及时整理开评标资料、办理招标资料归档、移交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项目进场登记和场地安排,导致开标冲突的;
(五)项目人员变动未及时登记备案的;
(六)因代理原因致使澄清、答疑延迟,影响正常开标的;
(七)因代理原因未及时发布招标结果公告的(每迟一天扣4分)。
四、有以下行为每次扣2分。
(一)所报送的招标文件未按要求规范装订的;
(二)未及时签订代理协议、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填写中标通知书等的(每迟一天扣2分);
(三)所报送的材料签章不符合规定的;
(四)其它涉及违反本办法相关管理规定的。
关于规范吉水县政府投资工程施工
招标后续监督管理的工作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意见》(赣府发[2005]22号)和《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府办发[2015]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施工招标后续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合同签订前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投标企业参与项目建设的重要岗位人员在岗在职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指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这“三大员”,下同)提供社保证明。社保证明的时限为连续近6个月(指开标前6个月,不含开标当月),因工作单位变更不足6个月的,以证书中的变更时间为准。社保证明应能查证属实(网上能下载截图)。
(二)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三大员”实行押证上岗制度。各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中标施工企业投标文件承诺的拟派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三大员”进行押证上岗。招标人必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交行政主管部门押证并留存亲笔签名和指纹备查后才能签订施工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应要求中标单位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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