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是利好吗

明确创新创业债属于公司债券|创业|证监会|创新_新浪财经_新浪网
本报北京7月7日讯 记者何川从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会获悉:证监会近日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充分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支持高科技成长型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努力探索适合创新创业企业发展的债券市场服务支持新模式。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今天在发布会上表示,修订后的《指导意见》明确以下事项:一是创新创业债属于公司债券的一个子类别,遵循《证券法》《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发行主体范围包括创新创业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专项投资于创新创业公司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三是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建立创新创业债配套机制,包括专项审核、绿色通道、统一标识等;四是允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债设置转股条款,满足多元化的投资需求;五是将创新创业债承销情况纳入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体系和履行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对证券经营机构开展创新创业债中介服务的工作成效进行考评;六是鼓励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提供政策支持,将创新创业债纳入地方金融财税支持体系。旭杰科技:关于非公开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收到上交所无异议函的公告_公告_挖贝网
旭杰科技:关于非公开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收到上交所无异议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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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企业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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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是有严格的限制的。如果一家企业的想要申请上市,其债权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律外,还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基于此,为了让大家更清楚的了解,365小编对一些资料进行了归纳,下面将为大家解答,创新创业企业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一、创新创业企业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是什么?根据《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二)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三)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和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四)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努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七)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二、企业债券发行程序(一)发行人形成发债意愿并与发改部门预沟通;(二)证券公司尽职调查;(三)发行人内部审批程序;(四)确定符合市场需求的债券资信增级手段;(五)相关中介机构完成现场工作;(六)完成债券资信增级相关手续;(七)发行人和证券公司签订正式的公司债券承销协议;(八)证券公司和发行人一起完成组建承销团的工作,签订承销团协议;(九)以证券公司为主制作完成企业债券公开发行申请材料;(十)由所在地发改部门报市发改委;(十一)获得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发行核准;(十二)向投资者初步询价,证券公司与发行人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十三)刊登募集说明书;(十四)债券正式公开发行,机构投资者认购及销售网点发售;(十五)债券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并验资确认,发行结束;(十六)向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或证券交易所提出债券交易流通申请。创新创业企业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是什么?通过了解可知,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需要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同时也要满足相应的规定。另外对于投资者,在选择证券公司时,一定要看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有没有偿债的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的考量。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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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公司经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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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仅需 1 分钟,律师在线解答昆仑万维: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_昆仑万维(300418)股吧_东方财富网股吧
昆仑万维: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
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8号B座605E)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上海市广东路689号)年 月 日发行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重要事项提示1、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已于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号文核准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5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本期债券简称“18万维S1”,债券代码为“112640”。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0.50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2.10亿元。本期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张。3、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本期债券仅面向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发行,公众投资者与合格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限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公众投资者与合格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无效。4、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本期债券评级为AA,主体评级为AA,本期债券发行上市前,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为422,198.82万元(截至日未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数),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为44.94%,母公司口径资产负债率为51.07%;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42,105.59万元(2014年、2015年及2016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平均值),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发行人在本期发行前的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5、本期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本期债券符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交易(以下简称“双边挂牌”)的上市条件。但本期债券上市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无法保证本期债券双边挂牌的上市申请能够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若届时本期债券无法进行双边挂牌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回售予本公司。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期债券不能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6、期限及品种: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2个和第4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个计息年度末调整本期债券后3年的票面利率和第4个计息年度末调整本期债券最后1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和第4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5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调整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起 5 个交易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7、担保情况:本次债券无担保。8、本期债券询价区间为6.50%-8.00%,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2018年1月30日(T-1日)向网下机构投资者利率询价,并根据利率询价情况确定本期债……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靠,又踩雷
一条很烂的公路,你开再好的车进来也体现不出车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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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昭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08:18
  证监会近日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在发布前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多家机构和个人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各方反应积极,认为《指导意见》对于推动创新发展战略、拓宽创新创业企业融资渠道将发挥积极作用。在充分吸收采纳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证监会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调整。
  修订后的《指导意见》明确以下事项:一是创新创业债属于公司债券的一个子类别,遵循《证券法》、《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发行主体范围包括创新创业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专项投资于创新创业公司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三是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建立创新创业债配套机制,包括专项审核、绿色通道、统一标识等;四是允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债设置转股条款,满足多元化的投资需求;五是将创新创业债承销情况纳入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体系和履行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对证券经营机构开展创新创业债中介服务的工作成效进行考评;六是鼓励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提供政策支持,将创新创业债纳入地方金融财税支持体系。
  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快推动创新创业债试点规模,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市场建设,夯实市场基础,适应创新创业企业融资需求,进一步提高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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