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过户流程拆迁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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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房屋强制拆迁的问...农村房屋强制拆迁的问题与思考(下) 发表时间: &&
浏览次数:2839&&来源:(二)宪政理论学界对于宪政有许多种解释,通俗的来说一个宪政国家首先必须是一个依宪治国的法治国家,并且该国的宪法是一部通过正当程序制定的符合法治精神的良好宪法。在一个实现宪政的国家里,宪法就有具有最高的效力,行政权必须受到宪法的限制,同时宪法必须符合公平正义、民主、秩序等基本的法律价值的要求。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我们制定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法律制度必须依法为根本依据,将宪法中规定的公共利益原则和财产征收原则体现到新的制度中去。同时宪政理论还要求我们坚持依法行政,通过国家立法规范房屋征收拆迁活动,代替现行的以行政命令为主要制度依据的模式,政府的行政征收权应该服从法律的限制。一个实行宪政的国家还应该是民主的国家,公民对于国家的重大事项向有参与决策的权力。我国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国家立法权,地方各级人大作为地方权力机关享有宪法规定的对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因此对于涉及人数众多的房屋征收拆迁决定,自然属于各级人大的职权范围之内,征收的决定权应该通过立法机关通过民主程序做出,这保证了人民的民主决策权,使人民的意志能够充分体现,也是被征收人能够有机会参与到征收的决策过程中,使其利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宪政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通过宪法的实施实现的社会善治必然要求社会公平正义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这实际上体现了对于社会制度的伦理评价。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在一个制度中,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做出任何人意的区分时,当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之间有一个恰当的平衡时这一制度就是正义的。他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即“一、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二、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博登海默认为“在这些情形下,正义提出了这样一个要求,即赋予人的自由、平等和安全应当在最大程度上与公共福利相一致”。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在进行制度设计的时候既要保证个人的自由和平等,同时在进行利益分配时也要考虑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也是征收制度依赖于公共利益的原因所在。最后宪政要求司法在国家治理中享有独立于行政权的地位,并成为权利的最终救济机制。司法独立能够对行政权进行有效制衡,防止行政专断。法治国家中法律是解决纠纷的最终依据,在纠纷的解决中司法救济拥有更加严格的程序要求,同时也更客观和中立,因此司法救济应该成为纠纷解决的最终手段。(三)物权保护理论物权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通过物权的调整,可以明晰权属关系,降低市场交易的风险,保证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通过市场交易使物的价值得到充分显现,达到资源有效配置。我国物权法于 2007 年正式颁布实施,在我国正式确立了物权法律制度,完善了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物权法中规定了物权的法律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和不动产登记制度。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六十四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根据以上规定,基于物权法定的原则,农村房屋的所有者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国家只有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征收,并应给予拆迁补偿。因此在制定农村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制度时应该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完善对于房屋的物权保护。首先应该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明确不动产的权属关系,减少房屋征收拆迁中的权属纠纷。但由于我国农村产权登记制度不完善,在制度设计应该有一定的灵活性,在确权时除依据不动产登记外还可以参考相关的审批文件等其他证据。要合理制定征收补偿的范围,不仅要对所有权进行补偿,还应该充分考虑对他物权损失进行合理的补偿。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物的市场价值。四、农村房屋强制拆迁问题的对策思考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房屋强制拆迁发生如此之多的问题,是有悖于社会发展趋势的,必须予以纠正。针对以上提出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完善设想。(一)加快集体土地上房屋强制拆迁的立法 &&&&&&&&1、《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制定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的迅猛扩大,对农村土地提出了巨大的需求。据 2011 年国家土地督查公告显示,2010 年开展的土地执法检查中所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 3.42 万宗,就涉及到了土地面积达 73.35 万亩,而这样的现象在未来也只会日趋紧张,不会缓解,会始终伴随着中国的城市化、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全过程。我们已经知道造成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强拆问题繁多的首要原因就是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虽然长期以来农村房屋拆迁要“参照”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相关行政法规,但一来两者性质的巨大差异导致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并不具有直接的参照性,二来参照也致使实务中出现法律适用的混乱,其并不是长久之计,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到对当事人重要财产权的限制,必须由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正是由于此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政府部门一直致力于此问题的解决。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曾多次陈述要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至今没有得出结果,我们也能看到在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问题上各利益之间的博弈与阻力重重。事实上,在条例制定前,先要修改《土地管理法》,否则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目前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是分别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来调整的,通过行政法规来调整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则超越了国务院的立法权限。事实上,国务院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是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的授权,具体制定调整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这样的行政法规。而目前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拆迁也可以遵从这样的思路,即首先通过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再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事实上我们也能略寻到这样的影子。2012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其中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同时,国务院研究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也报给人大常委会审议。当然,未来制定一部专门的规范集体土地与其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律乃是归宿。2、严格界定与遵守公共利益目的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如必须要对其进行限制乃至征收,则必须拥有足够的理由,必须具有公共利益目的。即对集体土地村民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时,必须要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任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公共利益,那么其强制拆迁的权力将会无限制的扩大。公共利益本来就是一个很抽象、很具体的概念,一直以来学者就争论不休,各国也采用了不同的立法例。公共利益是我国集体土地上房屋强制拆迁绕不开的话题,就立法来讲,在此笔者仅就三小点加以提示和设想:一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的内容是什么?我国在 2011 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八条列举了六点,它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突破和进步,虽然针对的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但是它的探索对界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公共利益目的仍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价值。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强制拆迁中,我想,我国更适合于采取列举式的立法例,对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公共利益目的启动拆迁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也有必要对该条进行些许变化,如第五项中的旧城改建,在农村中并不会涉及到。此外,该条第六项仍具有模糊和不确定性,可以对商业经营性拆迁等事项予以列举排除。二是谁来界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强制拆迁的公共利益?有些国家是靠行政法院或宪法法院来裁定,我国也有学者提出在征收前由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来决定该项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而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由政府来裁定强制拆迁的公共利益目的比较符合现实条件。但是要注意的是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即不能仅由行政机关任意裁定,而需要相对人的参与,征求其意见,通过设定公共利益的听证或论证程序,使房屋权利人来认定是否具有公共利益目的,以此限制公权,保护自身权利。三是谁来审查集体土地上房屋强制拆迁的公共利益属性?这也涉及到救济的制度。如果房屋权利人不服拆迁的公共利益性而提起诉讼,或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屋拆除决定,应授予法院审查强制征收拆迁村民合法房屋的决定的公共利益目的属性,这样才会防止公共利益只停留于形式,而无有监督。(二)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强制拆迁的程序 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在对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农村房屋强制拆迁的介绍中可以看到,通过合法、公开和参与的程序来保障农村房屋征收拆迁的公正是每个国家的通行做法。规范我国集体土地上房屋强制拆迁的程序,一是基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二是限制房屋强制拆迁权的滥用,只有正当的法律程序的保障,行政机关的权力方得到约束,公民的合法权益才会有依托。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强制拆迁程序有若干环节,笔者简单的将其归为三部分。一是房屋征收规划阶段,即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意做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之决定时,应对征收进行充分和科学的论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要充分征求和听取社会大众、尤其是利益相关人的意见,甚至启动听证或论证程序让公众来认定该项之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目的。听证程序是一个相对独立和复杂的程序,在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公共利益的审查中引入听证制度,无疑对提高农民的身份地位、保障其话语权颇有裨益。具体到农村拆迁中,由农民来参与决定该项拆迁是否具有公共利益及公益之大小、迫切与否等,可以有效保护他们的利益。当然,听证决定并不是终局的,还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安排,这在上文公共利益界定中已经讲到。另一个问题是,公共利益的听证程序向谁提起,由谁主持,都有谁来参与,如何进行以及怎样做出决定等具体流程都需要合理设计。笔者的基本思路是由被拆迁人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听证流程可以参考已颁布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中对听证程序的规定。房屋是农民重大的财产,尤其大面积的拆迁影响的社会面更加广泛,台湾地区有专门的相关社会团体组织起来维护农民的利益,鉴于目前国内现实,在听证程序中,可以引入由公益律师、法学专家等组成的公众代表参与听证。我国在逐步借鉴美国的案卷排他制度,在听证程序中一定要非常注意,因为再完美的听证流成,做出听证决定时不加考虑,只能称作是一种美丽的花瓶。最后对政府根据听证做出的决定不服的,也要保证农民救济的权利,即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加以审查。二是签订安置补偿协议阶段。经过上一个阶段,如政府决意征收房屋,需要经过更加详细和民主的程序,以期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更加科学,提出的安置补偿方案当事人更能够接受。市、县级人民政府通过法定的机制形成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后,需要一定期限对社会公而告之并征求意见,并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必要时要引入听证制度。当然,这里也可以借鉴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里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的制度,禁止先拆后补,严格落实补偿款提前足额到位。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还要及时发布公告并告知寻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三是房屋强制拆除阶段。如果被拆迁人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法定的期间内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则由房屋征收决定做出主体依法申请法院以强制执行。由法院下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并由法院组织人员依法将其强制拆除。2012 年起实施的《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集体土地房屋强制拆除中,也必须遵守此法之规定。被拆迁人在自行拆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履行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先履行催告的义务,在催告书送达 10 内仍未履行的,可自期限届满 3个月内,具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等各项材料向房屋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在这三个步骤中,始终伴随着的是行政机关严格的依法执行,对被拆迁人的告知和参与制度,这是对行政机关依法执政的具体要求。当然要注意的是防止陈述、申辩程序、听证程序等参与制度流于形式,被拆迁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主体应当采纳,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辩则明,通过这样制度的设计安排,有利于平衡双方的身份地位,构建合理的对话机制,也使行政机关的决定更加合理和全面。在公开中除了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外,还要注意村务的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把安置补偿费的收支、使用情况予以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使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款项公开化、透明化、民主化。(三)依法落实安置补偿政策1、科学设定补偿标准 考虑到现实情况,目前制定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拆迁同等补偿还有一定的限制,城乡之间、各地区之间补偿标准的差异亟需一部从宏观上专门规范和指导的法律或法规的规范,不管是修改《土地管理法》而后由国务院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还是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专门的规范集体土地与其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都是该问题的可行之策。当然,现在正在进行的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也只能搜寻到在补偿标准上提高补偿款倍数的影子。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的差异情况,可以在上述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和计算方法等手段内,授权省级人大或政府制定符合本地方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但应严禁权力的层层下放。有专家指出农村集体土地不像国有土地那样是通过由政府掌控的土地一级市场经招标拍卖的形式出让,它不能直接进入该市场进行交易,由此导致的问题是农村集体土地没有可供参考的市场价格,这直接导致了对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中补偿标准偏低的问题,但对因公共利益而强制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可以通过另一种手段,即由农民直接与政府对话、协商和谈判,以此确定补偿价格,从而形成一个“事实上”的价格。笔者认为此种方式介于先下之补偿标准与完全市场价格标准两者之间,乃是缓和的折中的方式,但是农民在强制拆迁中身份本属低微,更无力面对具有强大行政权力的政府因“公共利益”而意图进行的强制拆迁,没有其他社会团体和法律人士的援助以及相关制度的保障,恐怕该制度难以落实。2、依法落实安置补偿 待明确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强制拆迁补偿的范围和标准问题,下一步需要贯彻的就是如何严格落实的问题。群众问题无小事,而事关群众维持基本生存的居住、生活的房屋和补偿款更不是小事。《物权法》等早已对农民的安置有了基本规定,但实际的执行中却大打折扣。被拆迁人没有周转用房,过渡期每天的补助极少,补偿款最终落实不到位或安置房质量瑕疵面积减少等情况多有发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安置补偿的规定对集体土地上也有一定的引导意义,如在作出征收决定前,补偿等费用应提前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户存储;要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住房需求,提供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等。要通过创新制度手段,使村民直接与政府对话,防止村干部等人对补偿款截留,审计等部门更要加强对补偿款、安置房等的监管,防止各项补偿款落入他手,保障安置费的质量、安全和如期到位。(四)畅通救济渠道和健全责任制度 1、畅通救济渠道 很多强制拆迁案件悲剧的发生不仅仅是行政机关的野蛮执法,也是被拆迁人救助无门绝望所迫。这一方面与我国的政治体制、权力设置欠完善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政府人员的责任机制密不可分。要创新权力机制研究,防止行政机关干预司法,减少行政机关对法院的影响,降低人为因素对资源配置的介入和不合理控制,检察机关要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强制拆迁案件的检察监督。要确立被拆迁人即农民个人的诉讼法律地位,禁止因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协议一方而限制农民个人的司法救济权利。在对该类案件的立案上,除了要排除来自行政机关的压力,法院内部也要加强对该类案件的重视,避免不由分说的拒绝立案现象的产生,剥夺了被拆迁农民的诉权;对被拆迁人提起的公共利益审查诉讼也应受理。应继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折射的若干精神,坚决废除集体土地上房屋强拆中的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遏制行政诉讼期间的不停止执行现象。除此之外,还要从行政机关自身着手,转变自我的、呆板的、强硬的执法观念,培养积极的、灵活的、人性的执政理念,同时注重普法宣传教育,熏陶农民理性的法律意识和思维,增强对法律的信任。创新应急机制,对信访、上访人员和因强制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做好充分、合理和有效的处理,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使农民通过信访等渠道能够充分的表达利益诉求并使之解决。最后,还要通过社会的努力完善农村房屋强制拆迁中的法律援助制度,使面对强大的拆迁时孤立无援、无所适从的农民不再那么孤单、无助和无奈。2、健全责任制度 现代政府必须是一个责任政府,一方面要授予政府以行政效能,使其有权进行决策,发展经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要依法行政,承担违法行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具体到集体土地上房屋强制拆迁中,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法律程序,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足额备好补偿款,如期建好安置房,依法推进和落实;同时也要合理行政,接受监督,杜绝违法拆迁、暴力拆迁和违反法律规定程序的行为,防止滥用公共利益目的启动强制拆迁,避免补偿款缺位和安置房违约,切实保障农民在强制拆迁中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最后要参照《国有土体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行政强制法》法律责任的规定,对违法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结 语面对现实,近年来征地拆迁引发的争议屡见不鲜,特别是一些恶性拆迁事件常常使人触目惊心。征收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事关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的大事,但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予以规范。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面对越来越多的行政征收和强制拆迁,人们开始更多地叩问征地拆迁制度的合法性。许多学者怀着对中国农村最深刻的关切而将自己的研究视角投射到征地拆迁问题上来。无论其成果是否能够解决我国征地拆迁中的种种问题,至少这种努力能够使人看到希望。也许未来的制度已经在今天的讨论中萌芽。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60-61. E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61,324-325. 该作者其他文章新闻公告农业法大事记2018 年03 月01020304050607080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友情链接政府机构法学院校学术机构其他网站2017年自建房屋的补贴问题一般会出现在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流程是怎么样的?2017年自建房屋的补贴问题一般会出现在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流程是怎么样的?金融观察论坛百家号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自建房屋的补贴问题一般会出现在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主要有以下流程:(1)颁发拆迁许可证。该过程主要由行政机构操作完成。(2)发布拆迁公告。此阶段就是对老百姓的预先通知,农民对于自建、商建等,从此刻就该纳入自己的界定和评估的预备中了。(3)拆迁补偿协商。这是最重要的一步,不管是补贴,还是赔偿,协商有很大的操控区间。(4)进行裁决。(5)拆迁实施。从以上流程可以看出,从发布公告开始,农民就有实在的参与权。但参与不代表乱建、违建。在现实中有大量这样的现象:一听到拆迁风声,成片地区加盖抢盖,以为这样可以多获得补贴或者赔偿。但与之并存的是,政府对于加盖抢盖的一律以“违建”处理,其手段也是“快准狠”。这二者的行为都无可取之处。小编在此感谢大家阅读,你的评论就是小编的动力!喜欢小编的可以点个赞哦。农民想多一点补贴,无可厚非,但并不是以抢盖加建的方式。根据以上所述,除了硬性规定,拆迁的每个阶段都有合法必要的手段措施,把握好技巧也能保证利益取得。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金融观察论坛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最全的财富知识,给你不一样的感受。相关文章《好看》依托百度技术,精准推荐优质短视频内容,懂你所好,量身打造最适合你的短视频客户端!正在初始化报价器2016年农村房屋拆迁规定是什么?3个回答深圳室内门1、房子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建筑物的补偿、装修的补偿、临时安置费的补偿。
2、土地的补偿,应当补一块宅基地。
3、建筑物的补偿,是建筑物的重置成本,结合房子成新率进行补偿。你的房子比较新,成新率会比较高。因些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时候,新房比旧房的补偿要高。
4、装修的补偿,装修是另外补偿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时候,新的装修比旧的装修补偿要高。
5、临时安置费,在房子补拆掉时间到新的房子盖好为止,这段时间,应当有临时安置房给住。如果没有安置房,自己解决住的问题,那么应当给予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相当于,这段时间的房租。
6、以上是国家的基本政策,各地都是一样的。不一样的是,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补偿标准高低不同。
这个是abcdgg2(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骑着甲虫跑路(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热门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相关问答5个回答戀_9353本人在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溪西村辽野,一家5口人,因以前我爷爷建的石板色房,很老旧、所以想去村里领导审批一块地,村里干部与审核批准,但土地局不批 请问农村新建房屋需要什么手续?3个回答纪念V5蹈准51、农村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买卖的,宅基地上的房子属于个人财产,但只能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如卖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或者城镇人口的,则合同无效。
2、你们是两隔壁,应该是同一...1个回答燕郊理想锦绣华庭吴超此房不可以买卖,属于乡产所以卖买不了!只有已购公房(非央产房),满五年经济适用房,回迁性质或者康居,安居性质的房屋,商品房,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非央产房)可以直接上市交易!
...9个回答猪离酒足不可以抵押
3个回答_收吢D亽可以的,,,,农村的房子也是有房产证的,,,相当于买地皮那种,,,
2个回答业露余你母亲可以卖的,你要尽快回家办理遗产继承。2个回答卢慕诗《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试行)》 15、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做好住房空间、平面布局 3)提高住房的适应性。室内空间组织宜具有一定灵活性,可分可合,适应不同时期家庭结构变...4个回答染子0169你好,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如下:
1、房子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建筑物的补偿、装修的补偿、临时安置费的补偿。
2、土地的补偿,应当给你们补一块宅基地。
3、建筑物...3个回答走遍天下3701、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6个回答tsyhpx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拆了重盖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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