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自持商品房违约能适用双倍赔偿吗,商品房质量有问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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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
来源:liping1972:日期:
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为尽快销售回流资金,有时会采取虚假宣传、隐瞒实情、欺诈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手段,导致购房人不能凭借商品房买卖合同,实现购房合同目的,那么此时购房人该怎么维权呢?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购房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责任。
那么那些情况下,适用双倍赔偿呢?
大瀚律师通过相关法律的解读和多年案件处理经验总结,开发商故意欺诈或者恶意违约等严重情形下,适用双倍赔偿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定前提条件是: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商品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欺诈行为的具体表现!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为正品的。
4.已虚假的“清仓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标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是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政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不过对房屋买卖行为是否属于以上的生活范畴,能不能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尚有争议。
开发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开发商有违约行为;
2.主观上存在故意;
3.有损害事实;
4.购房者的损害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合同法》第113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已被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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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开发商违约怎样赔偿
政府和开发商违约怎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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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好说了,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具体什么情况,可以持合同当面咨询
你好,具体是什么违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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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购买商品房若开发商违约,业主该如何进行维权索赔
合同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就构成违约。对购房合同而言,购房者的主要义务是按期支付房款,而购房者在购房时,往往是按自己的承受能力选择付款方式,所以因逾期付款造成的违约在实践中极为少见。
购房合同中的违约多数由开发商引起。当开发商有违约行为时,购房者应首先看购房合同中是否有对上述违约责任的约定,如有约定,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未约定对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则可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开发商赔偿,赔偿的标准以直接损失为限。
实践中,常见的违约行为及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
●逾期交房
&&&&如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而合同未约定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约金按照逾期交付期间有关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面积出现误差
&&&&合同未约定房屋面积误差处理办法的,如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出现误差,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面积误差按下列办法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者有权退房。
&&&&购房者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其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其已付的房价款退还,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购房者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者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购房者。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
●设备、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
&&&&房屋的设备、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购房者应拒绝接收房屋,视为开发商未交付房屋,因此未能按时交房的,按开发商逾期交房处理。如购房者已接受商品房,后发现房屋的设备、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可要求开发商限期更正,因更正造成房屋不能正常使用的,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可按此期间有关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开发商拒绝更正或在合理期限内未更正的,购房者可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以实际损失为限,实际损失包括设备、装修的差价款、改动工程款及不能正常使用房屋期间的损失。
●变更规划、设计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经规划部门批准或经设计单位同意的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的,开发商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者。购房者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届时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购房者的,购房者有权退房,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质量不合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和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购房者可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其他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限期修复,对方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拖延修复的,购房者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由对方承担,因修复造成交房延误的,可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房屋的质量应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为依据,购房者对房屋质量存有疑虑的,可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
●未按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开发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导致购房者未能按约定期日或规定期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处理办法的,按照已付房款的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开发商未按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购房者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超过约定或规定的期限一年的,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损失赔偿,损失可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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