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转付给村民的东莞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安置补偿款)是否属于村民合法收益?

土地补偿费应支付给经营权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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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最近由于政府修路,占用我村80多户居民的耕地和宅基地。但大家对征地款如何分配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因此该笔款项一直没有分配。我们征地拆迁户认为,征地拆迁主要占的是我们的承包地,土地补偿费的大部分应该分配给我们征地拆迁户。而村干部认为,征地单位已经给予我们回迁房,就应该视为给付宅基地补偿了,被征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应该由全体村民按人口分配,怎么分配应该大伙说了算,应该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我们村总共近700户人家,拆迁户只有80多户,村民代表中的拆迁户代表所占比例非常低,表决结果可想而知了。我们想问的是,这笔钱究竟该怎么分配?梁平梁平: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部分。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来信中提到的征收承包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占用宅基地以及房屋的,应当给予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作为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需要明确的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归原农民集体所有。但由于土地实行家庭承包,一般不允许调整,土地补偿费主要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房屋安置补偿。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应当经村民代表大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但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法律顾问:王辉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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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安置补偿费纠纷问题
农民的耕地被征用了,现在发放安置补偿费,可是村长说:有的嫁人了户口没有迁出,有的结婚户口刚迁入。有的家庭一胎刚报上户口,有的二胎超生早就报上了户口,有的离婚,有的刚去世,有的家招女婿,总之没有统一的办法?村长想借民意来解决所有的问题,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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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纠纷:  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范围和原则  (一)可以分配的征地补偿款的范围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费用,还有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的,不存在在集体成员间分配问题,若村组集体违法扣留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补偿费的,受害村民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安置补助费”,是用于安置失地农民生产生活的,若需要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组织安置的,此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由其它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其同意用于支付其保险费用。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部分土地被征收后,一般是集体组织对失地村民统一重新调整承包地进行安置,安置补助费归集体管理使用。“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价值的补偿,但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是法定的,绝对不是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值,这是我国征地补偿款纠纷的主要根源,当然还是立法上的缺陷。“土地补偿费”既然是对被征收土地的“价值”的补偿,自然归土地的所有者所有,归被征土地的村组农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因此,此款才可以在集体成员间进行分配,实践中的征地补偿款纠纷主要是指对土地补偿费分配中产生的纠纷。值得关注的是:《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还有一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虽然这一规定在实践尚未开始兑现,但从立法上对失地农民的生存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及受益主体  如前所述,《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这种“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形式,不是传统民法上的共有,而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本集体的所有成员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居住时间长短,一律平等地对集体财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凡是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都平等地享有分得本集体被征收土地补偿费的权利,这是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总原则。同时村委会,村民小组在确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时,必须坚持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意志,而不是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村组集体组织在决策时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程序提请村民委员会议讨论,其无权擅自作主,村民会议作出的决策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内容。对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有明文规定。  那么,是否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成员权的资格如何界定呢?这在理论界目前尚无定论,立法上也无相应规定,加之我国目前户籍管理不统一,不规范,有少数人为谋取不当利益而办假户口,因此,实践中如何正确界定农民集体成员的资格,是十分棘手的难题。我庭在实践中,结合具体案例,总结了认定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条件,一般应符合:①具有本村组农村户口(在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确定时)且其入户真实、合法,排除假户口,干户口和以不正当手段非法入户情况②在本村组集体范围内有合法住宅,取得了本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③同其他村民成员同等地履行了村民应尽的义务。凡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  征地补偿纠纷处理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  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依照民诉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此类案件原被告举证责任应当如此分配:  1、原告是被诉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首先应当对是否具备该集体成员资格承担举证责任,并对本集体对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侵犯自已合法权利的事实进行举证。  2、 被告是作出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此,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作出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符合法定程序,并证明其 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因为被告在作出分配方案时,其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法,资料都掌握在被告手里,原告无法举证。  (二)对被告做出的征地款分配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1、首先看其是否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召开了村民会议,到会人数是否过半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做出决议的表决人数是否经到会村民的过半数通过。即程序性审查。  2、审查“征地款分配方案”的内容是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相抵触,是否具有侵犯原告及本集体其他成员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情况。(法律依据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通 过审查,若《分配方案》程序违法,未经民主议定程序而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的,或其内容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的,均可判决撤销或予以纠正,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也可依原告请求判决被告直接支付原告应分得的份额。如我庭在审理杨永财等七户诉王家山村一组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七案中,对王家山村一组的土地补偿款分 配方案中作出杨永财等七户新入户村民与原住户村民不同等级、差别对待的作法予以纠正,判决杨永财等七户享有与王家山村一组原住村民同等的分配待遇,即判决 了每个原告应分得的具体份额。  由于此类案件矛盾容易激化,涉及众多村民群体利益,十分敏感,因此,应当主动争取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与协调,加强村组、乡镇基层民事调解组织的调解力度,宣传法律,化解矛盾,促进案结事了。
您好: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如下,供参考:1、土地被征用,主要的补偿费用有: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2、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用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对于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应当由集体组织经过法定程序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对于征用集体的土地而给与集体的土地补偿费,集体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4、但是,征地补偿方案确定的时候,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是有权享有相应分额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总结:
土地补偿费是属于村集体所有。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是有权享有相应的份额的。以上意见是根据您的描述和提问做出的简单回答,是律师的个人观点,供参考! ---------------------------------------------------- 【河南 郑州 曹静杰律师】----------------------------------------------------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一,村集体的土地归全体村民。全体村民应当以户籍为准。 第二,“有的离婚,有的刚去世,有的家招女婿”,只要户籍没有注销,都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新生儿不论是否报户口,都应当给予补偿。第四,《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大多事由村民自己表决解决,因此,国家政策和法律到这里有很多模糊和盲区。但是,自治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土地补偿按户口分配是必须遵循的准绳。否则,所谓自治的表决就会造成对一些村民权益的侵害。这样的表决不符合法律规定。
1、“村长想借民意来解决所有的问题,有没有类似的事情?”有。 2、村里土地是属于村集体的,土地补偿也是全体村民有权决定的事情,因此:村委会如果通过村民大会或是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来确定补偿款的分配方式和比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补充:具体如何分配,由村民大会投票表决决定。很多地方是以户口是否在村里准,按户口分配;或者按承包地被占用多少来分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应如何分配。
在不抵触法律的前提下,类似的乡规民约是受法律保护的,集思广益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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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一篇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该如何分配?
――一起集体土地补偿款归属争议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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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该如何分配?--一起集体土地补偿款归属争议引发的思考
近日,有网友在网络上发表了《广西兴安镇党委书记扣押农民征地款,称有本事到法院去告吧》的帖子,反映兴安镇人民政府不执行之前的行政处理决定,故意扣押该镇自治村委畔塘自然村第6生产小组村民43万元土地征用款,镇党委书记还放话:有本事你们去法院告吧。连续几天,该帖被多家网站所转载。事实究竟如何?记者就此事进行了深入采访。
首次争夺土地补偿款 调处解决
通过走访记者了解到,兴安镇自治村委畔塘自然村第6生产小组隶属于畔塘村第15村民小组,风凸塘水塘位于畔塘村第15村民小组境内,总面积30.123亩,一直以来用于该村水田的灌溉。1982年土地调整时,经第15村民小组6个生产小组的组长决定,把全村的水塘、谷仓、牛栏等打包拿来抓阄分配,第6生产小组分到风凸塘,主要用做鱼塘承包,并且一直使用至今。2003年,兴安县海螺水泥公司建厂,将畔塘自然村第15村民小组的风凸塘水塘划为红线范围内用地,并对红线范围内土地进行了依法征收,一期工程占用水塘面积10.123亩,每亩按8820元/亩给予补偿,未占用20亩,每亩按941元/亩给予了补偿,总共支付征地款108105元。
但这笔征地款到底该归谁?第1-5生产小组和第6生产小组在分配问题上产生了分歧,经村委干部多次调解仍没有达成统一意见,因此双方请求兴安镇政府对风凸塘的权属问题进行确权。兴安镇政府组织工作队深入该村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在查据法律政策和多方了解村情的情况下,于日下发了《关于自治村委第十五经济社风凸塘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兴镇政行决[2007]01号),明确:自治村委第15村民小组风凸塘所有权属村集体,养鱼使用权属第6生产小组。并说明对此处理决定如有不服,双方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向兴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均未向兴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事件暂时算告一段落。
企业再征地 补偿款争夺纷争再起
2007年,海螺二期因扩大生产的需要,需在未征用的风凸塘水塘区域修建水泥熟料输送廊水泥墩支架。经日协调会议,同意修建水泥墩支架,采取围堰的方式进行,工程完工后并负责拆除围堰,恢复现状,以保证水塘对原有水田进行灌溉。但海螺建成完工后,没有按会议纪要的要求做,反而将占用的区域面积全面进行回填,占用了11.5亩,导致鱼塘用途发生改变,使原有鱼塘失去功能。经兴安镇政府协调,海螺公司同意支付43.125万元补偿款,其中土地补偿款15.525万元,安置补助费17.25万元,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10.35万元。但补偿款下来以后,第1-5生产小组认为按照第一次征地补偿时兴安镇政府《关于自治村委第十五经济社风凸塘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兴镇政行决[2007]01号)该水塘的所有权属于全村集体所有,补偿费应该拿到第15村民小组集体使用;而第6生产小组则认为该水塘的所有权虽然属于集体所有,但是水塘养鱼使用权属于自己,补偿款应该由第6生产小组自行分配。
分歧产生以后,兴安镇人民政府多次组织双方在镇政府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共识。鉴于相关法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集体资金或土地征收补偿款没有决定权和处置权。 日兴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了《关于兴安镇自治村委畔塘自然村15队风凸塘征用补偿款矛盾纠纷的调解意见书》。《意见书》建议第15村民小组风凸塘征地款43. 125万元按以下方案进行分配:
1.2007年兴镇政行决[2007]01号文件有效,即自治村委第15村民小组风凸塘所有权属第15村民小组集体,养鱼使用权属第6生产小组。被征用11.5亩以后,第15村民小组失去了风凸塘11.5亩的所有权,因此土地补偿费15.525万元应该归第15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2.第15村民小组第6生产小组村民的养鱼使用权已经丧失,且其他分到各组的鱼塘还在享受使用权,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即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用)。因此,将安置补助费17.25万元补偿给第6生产小组。同时,土地被征收,失去了使用权,因此风凸塘11.5亩的养鱼使用权损失补偿费及青苗补助费10.35万元也应该归第6生产小组所有。
3. 今后其他各组鱼塘如果被征收,丧失使用权,将依照此方案进行分配。
但是由于双方就补偿费分配问题各执一词:第1-5生产小组认为应该将所有补偿款拿到第15村民小组集体进行平均分配,而第6生产小组则认为应该将所有补偿款归全部划归自己小组。第6生产小组村民代表杨世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们坚持要全额土地补偿款的理由是本地有不成文的惯例,分配给哪个生产小组的鱼塘,出让、承包等所得款项都是归该生产小组所有,之前第1-5生产小组也有少量出让鱼塘土地行为,所得的钱也没有拿到集体进行分配,所以这次风凸塘的征地款就应由第6生产小组自行分配。
双方都不肯让步,调解没能成功。为避免矛盾加剧,兴安镇人民政府于日将该项43. 125万元的土地征收款由镇政府会计结算中心划拔到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以该自然村名义开设的集体帐户中,暂时因双方争议被冻结。
政府建议依法处理 调解不成只能诉讼
兴安镇党委书记邓健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是无权处置集体资金和财产的。“我们只能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同意镇政府调解意见,签字后就可以领取这笔款项;如果双方仍旧无法达成和解,就只能走司法程序到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解决了”。
相关思考:该诉讼还是该调解?
这个事情似乎很清晰了,这是村民自治的问题,政府只能出面调解,不能处置,调解不成,只能诉诸法律,但是杨世军告诉记者,这个事,法院不受理。
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和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均明确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即人民法院受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但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也就是说,村民小组才是村级组织的最基层机构,在兴安镇畔塘村委会,最基层的就是第15村民小组,它在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原生产队)职能活动时,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原生产队)法人资格。而目前并不是第15村民小组与第6生产小组的村民之间存在收益纠纷,存在纠纷的是第1-5生产小组与第6生产小组之间,简单来说就是村民之间的收益纠纷,所以与上述的法律解释精神不符,法院也就不予立案了。
那这笔征地款的纠纷到底该如何解决?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桂林的陆庆曾律师告诉记者,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这个事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指第15村民小组。虽然通过抓阄,第15村民小组把各鱼塘分配给了6个生产小组,但是这6个生产小组不具备法人资格,这些鱼塘也没有办理任何所有权证,因此鱼塘的所有权仍旧属于第15村民小组,土地补偿款也应归第15村民小组。但鉴于第15村民小组的实际情况和乡镇人民政府对集体资金或土地征收补偿款没有决定权和处置权的事实,要想处理好此事,目前只能通过两种途径来解决:一是参照兴安镇政府的调解建议,第6生产小组可以将安置补助费、养鱼使用权损失补偿费及青苗补助费27.6万元先行领走,剩下的15.525万元土地补偿款由第15村民小组进行协调分配;二是将有争议的两种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提交全体村民大会投票决定。(记者 刘建龙)
(责编:许荩文、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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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平度村委会被指曾伪造村民签名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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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日,平度市杜家疃村,受伤较轻的李德连已回到家中。他的卧室墙上贴着自己家人和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电话,他曾经打过好几次政府工作人员的电话,但没人接听。图/记者杨旭
  原标题:平度征地血案:违规者有没有代价
  21日凌晨,一把大火将,其他三人不同程度烧伤。公安机关初步查明,这场火灾有纵火嫌疑。
  23日凌晨,平度市委宣传部在其官方微博承认,开发商存在“少批多占”的情况。
  火灭烟散之后,留下的是征地矛盾、农民守地、蹊跷火灾、“补偿协议”等一系列疑问。因征地引发公众事件,在平度已经不是第一次。这究竟是块怎样的地?征地背后有没有不能说的秘密?
  21日公布的2013年国家土地督察公告显示,2013年全国地方政府在土地利用管理方面存在2万多个问题。抛开疑似纵火事件不谈,在此次平度的土地纠纷事件中,地方政府存在着哪些需要反思的问题?
  对此,新华社昨日评论说,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元年”,厘清政府与市场界限迫在眉睫。地方政府违规用地如何处理,我们拭目以待。让违规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才能形成有力的外部约束,给土地管理者以深刻警示。
  本报记者向佳明山东平度报道
  问题一是否侵犯被征地村民的知情权
  3月23日一早,杜家疃村响起了哀乐,这是从村民耿福林家传出来的,他于3月21日凌晨在帐篷里被烧死,随后,耿福林的尸体被火化,这一天是耿福林出殡的日子。
  此次事件导致杜家疃村村民耿福林死亡,李崇暖、李德连、杜永军不同程度被烧伤。
  记者调查了解到,村民目前不同意征收这120多亩的农用地,有两方面原因。一是认为被征土地没有合法手续,属于违法征收。二是给村民的补偿款太少,让失地村民为今后的生活顾虑重重。
  村民李作明说,被征用土地没有合法手续:“不知道,从他们围起来知道的。有50亩没有手续,任何手续都没有。”
  当地村民称,“村委会卖地从来不跟我们说,我们都不知道地卖没卖,卖给谁了。”迄今为止,村民只获得每亩2.5万元的青苗补偿费,而未获得其他任何补偿。大家都不知道土地为何被圈、圈走后的用途、如何赔偿等事宜。
  对于村民的这种说法,平度市国土资源局回应称,被征用土地早在年就已经转为了建设用地。
  而杜家疃村原文书李荣茂称,他从2002年到2007年在村里干文书,年被征土地变更用地性质,是通过伪造村民签名和手印的手段通过的:“他们是用造假的手段,村民都不知道。他们造假我看见了。”
  新闻背景:我国法律对行政机关征收农民土地作出了明确的程序规定,其中有多项涉及被征地村民的知情权。预征知情权指的是行政机关在准备实施征地之前应当将与征地有关的事实告知被征地农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与此同时,被征地农民还享有土地补偿知情权和征地批准结果知情权。
  而当地政府在未经村民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就办理了土地审批手续,可能涉嫌侵犯被征地村民的相关知情权。
  问题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是否落实到位
  在此次事故中受轻伤的李德连的妻子官美华告诉记者,虽然村民们都拿到了青苗补偿费,但是他们并不知道土地已经被村里卖了:“当时村委会欺骗俺,说青苗费是青苗费,地是地,你们先拿吧。”
  村民李作明告诉记者,除了青苗补偿费外,被征地村民还可以领到剩余17年的土地承包补偿款,标准是每人每年400元。他认为过低的补偿标准让村民们无法接受:“别人我不知道,我种了点果树,二级育苗,每年这个季节,春天,一万五六千块钱。麦子这地也打一千五六百斤,这都是好地,苞米打一千七八百斤,一年3000来块钱,我们这地基本是好地。”
  平度市委宣传部称:该宗土地经省政府批准,以两个批次全部办理了农业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征收程序合法,土地补偿费已足额拨付。截至日,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340余万元、征地补偿费604万余元已全部拨付到村,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于2013年5月底钱全部兑现到村民手中。
  但这一说法也引来质疑。村民们表示仅仅收到了每亩2.5万元青苗补偿费。
  已经出让的81.59亩每亩成交价格大约为120万元,而每亩征收的价格仅仅为7.5万元。对此,平度市国土局供地科科长张海山解释,在土地征收收益中,30%的收益要返给村里,作为土地增值收益。
  尽管村民和政府的说法不一,但明显能够看出,平度当地政府征地补偿迟迟不到位,是引发村民不满的主要原因。
  新闻背景:2013年国家土地督察公告显示,督察发现,14个城市存在征地补偿不到位、安置不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19.82亿元,未落实社保资金2.41亿元,涉及19517人。
  问题三开发商“少批多占”,土地出让是否违规
  去年9月份,开发商将这里的土地围上围挡,仅在南侧留一个出口,但村民们仅拿到了2.5万元青苗补偿,村民们说他们不知道地有没有卖或者卖给了谁。3月23日,愤怒的村民们将靠近马路一侧的围挡推倒。
  在国土资源部官方网站上,记者查到了一份名为“平度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成交公示平国土储告字[2013]14号”的文件,这份文件显示,争议地块位于厦门路南侧,苏州路西侧,土地用途为“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土地面积5.5818公顷(83.727亩),成交价1.0315亿元,受让单位为青岛成元天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但被围挡包围的土地面积大约将近130亩,也就是说,即使开发商已经拿到了83亩地的土地使用权,但还是“少批多占”了40余亩。
  3月23日凌晨,平度市委宣传部通过其官方微博称,“3?21”事件涉及的拟施工地块围挡面积125.36亩。围挡中严格按照程序公开出让的土地为81.59亩。围挡中多出的部分土地平度市委宣传部解释为“为了该区域整体美观和施工临时需要统一作了暂时围挡,待今后根据有关项目建设需要再公开出让”。
  记者看到,村民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显示,该合同的承包期是从1999年9月到2029年9月,总共30年。针对当地政府涉嫌非法征地的问题,一位李姓村民说:“今年的正月二十八,全村的大多数村民就因征地将平度国土资源局起诉到平度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但还没有开庭。”
  新闻背景:21日公布的2013年国家土地督察公告显示,部分地方政府存在违法违规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问题。主要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批建设用地;违反审批权限和程序规定,以签订征地协议、供地协议、拆分审批等形式,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土地直接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督察发现34个城市,涉及520个项目2147公顷土地存在该类问题。
  [当事人言]
  火把他全身裹住连挣扎的机会都没有
  (口述人:李德连)
  在21日凌晨的大火中,耿福林死亡,李崇暖、杜永军重伤在医院住院治疗,李德连受伤较轻,经过处理后已经回到家中。以下是李德连的口述(部分由其妻子官美华口述,但得到了李德连认可)。
  谈事发火太大,灭火器即使会用也用不上
  出事的帐篷里一共有5张床,2张是竹子做的,3张是铁做的。晚上9点半,年轻人都回家了,我们四人就准备睡觉。我睡在角落里上下铺铁床的下铺,耿福林睡在竹床上,如果没有上铺给我挡着,我也像耿福林一样了。
  我睡觉时把装烟、打火机的衣服脱了,其他的都没脱,我们有约定睡觉不脱衣服,因为脱掉衣服的话万一被人袭击跑都跑不掉。
  到了半夜,我感觉到脸上烤得很痛,我睁眼看,发现火已经把帐篷包围了,烧着的帐篷掉下来,我们的衣服上也着火了。
  我们都往外跑,耿福林跑得慢摔了一跤,火把耿福林全身裹住,他连挣扎的机会都没有。我跑出来到旁边工程队的岗亭打电话报警,大火只烧了三四分钟就把东西都烧光了,救护车来到现场耿福林已经死了。
  我们准备了4个灭火器,这是有人来袭击时我们防身用的,但我们不会使用,当时火太大,即使会用也用不上。
  谈值守当晚我们没有在帐篷里生火
  我们是3月5日开始守地的,当时是由村里的年轻人露天值守。后来我侄儿李作明花了1500元钱买了一顶帐篷,这些钱是村民自己凑的。
  有一次施工队从我们村的变压器接电,村民把施工队的电拔了,施工队报警,我们听说要来抓人,就改由老人守夜。我们四个是自愿长期守夜的。
  我们村里有两面锣,一面在我家,一面在杜建升家,有情况的话就敲锣。
  上周六,外面来了200多人抢地。有人打电话到村里,于是敲响了锣,听到锣声后,村民们都涌出去了,手持铁锹、砖头、石头等,将这些人赶跑了。
  出事那天晚上,我们没有在帐篷里生火。
  谈征地地被占了,钱也没有,我们吃什么
  征地是从去年1月份开始的,有人来丈量了土地,到了4月份每亩补了2.5万元,说是青苗费。随后开发商把地上的庄稼推平了。村委会跟我们说这2.5万元钱只是青苗费,不牵扯到征地。我们既没有得到其他补偿,也没有人来,就又在这些土地上种庄稼。
  到了8月份,地里的玉米已经长得很长,大豆也快满了,有人用推土机把这些庄稼又全部推平。9月份,有人在土地四周砌了围挡,砌的时候还来了手持盾牌的人。村民们去表示反对,但制止不了。
  后来,村里的年轻人上网搜索发现,上报审批的只有80多亩地,但占了120多亩,村民们很生气。
  我家被占了1.2亩,我家有5口人,一共只有这点地。地被占了,钱也没有,我们吃什么?我们会坚持到底。采访整理记者向佳明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SN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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