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转账手续费可以做为打官司的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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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记录,打官司时能当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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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微信使用的普及,微信证据也逐渐进入司法视野。微信证据因身份识别及技术性问题存在的障碍,影响其作为证据的效力认定。即便如此,微信证据如与案件的部分事实或关键事实认定直接相关,在解决其真实性与关联性的前提下,仍有望被用于证明案件的部分事实或关键事实。
  闺密借刷信用卡不还钱 微信记录帮追债
  小芳与小容因住在同一个小区相识,后成为闺中密友。2014年10月,小容说做生意急需用钱,提出向小芳借信用卡使用。小容一家老小都住在小区里,两家人又很熟,小芳很放心地将额度为10万元的民生银行信用卡借给了小容。两人说好小容要按银行的时限要求及时还款,小容每月支付小芳500元费用作为报酬。
  当天,小芳就将信用卡借给了小容。双方因为很熟悉,就没有写借条。刚开始,小容刷的几次信用卡都能按时归还。但是,小容在2015年2月用信用卡刷走99300元后未按期归还。小芳收到银行的通知时,发现已联系不到小容,并且小容举家搬迁不知去向。
小芳无奈之下只能起诉到法院。因没有签写借条,小芳想到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了小容的相关信息,以及两人在聊天时小容向小芳问过信用卡的密码。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容虽然未向小芳出具借条,但从小芳提交的微信记录来看,与小芳微信对话一方的照片为小容的头像,聊天对象微信相册中有小容一家的照片,微信内容显示小芳的民生银行信用卡由小容持有,且小容有使用信用卡向小芳借钱,与小芳陈述内容可以相互印证。法院据此认定小容通过借用信用卡透支消费的方式向小芳借款的事实,认定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小芳要求小容还钱的诉求。
  &微信&:想当证据不容易
  就微信记录作为证据的法律问题,海沧法院民二庭庭长陈基周解释,201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但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暂且不论微信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度,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前两种方式明显带有偶然性,不能作为常态化的确认方式,后两种方式都涉及到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但尚未形成良性运转的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大家想像的由自己提交一段微信记录那么简单。
  二是微信证据的完整性。此条件关涉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由于缺乏明确的认证规则和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部分公证、鉴定存在瑕疵缺漏,这些都增加了法院对电子证据认证的难度。因此,建立专门的电子数据证据鉴定机构并明确其认证规则,是目前&微信&证据发展的必然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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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和微信转帐能做打官司的证据吗
支付宝和微信转帐能做打官司的证据吗她去了她前夫哪里,我买的车也开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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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只要能够得到验证的就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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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全 | 打官司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及录音证据举证攻略
&编辑部&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有时有些直接证据很难取得(如书面签字的欠条等),而在当今人们的日常生活与交流中,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早已成了必不可少的工具。若涉及纠纷,这些内容能成为诉讼证据吗?&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新民诉法解释认可了电子证据,而在案件实际审理中也常常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作为证据使用的手机短信、微信截图,其中以离婚案件与民间借贷案件为最。但是,此类电子数据内容易遭到篡改,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以破除其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障碍与关联性障碍。1手机短信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发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发(收)件箱中;(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但因短信、微信存在易删改的特性,还存在运营商不提供个人隐私信息等问题,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除此之外,举证人仍须证明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即证明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中另一方的真实身份。2微信及微信语音微信在打官司时能不能成为证据要满足两个前提:(一) 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因微信不是实名制,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从上面所述的四种途径,在于对方当事人和第三方技术的支持多一些,想要自己提交足以发挥作用的微信证据并不简单。  (二)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在于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微信语音属于录音证据,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证据的法定类型。在具体实务中,搜集有用的微信证据,应当注意:1、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容易毁灭,如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导致语音资料的灭失。因此,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  2、注意微信语音的连续性。  录音应当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很多诉讼当事人为了储存和传送的方便,将录音资料拷贝到光盘或者u盘中,而将原始录音删掉,这是非常冒险的行为,一旦对方对该证据不认可,则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  3、微信语音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  4、尽量搜集除了微信语音之外,其他的相关证据来佐证。理由是微信语音具有难辨识性,准备好其他相关的佐证更为保险。3电子邮件尽管电子邮件以电子信息形式传播和收发,不如传统书证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后不易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其自身优势,即其发件人和收件人为唯一,每个电子邮箱对应唯一的用户,其互联网的帐号、密码、用户名在相对时间内也是唯一的。可供判断邮件真伪的因素有:(1)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对质;(2)审查邮箱的取得方式,系从网络服务商处购买的,还是免费注册的。一般而言,前者更加可靠;(3)审查邮件发、收时间。邮件如经国外的网络服务商发送或经国际邮件转发器递送,必须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否则不符合客观情况;(4)必要时,请网络服务商提供协助,从电子邮件的传输、存储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进行鉴定,从电子邮件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请有关方面提出专家意见。所以举证一方以电子邮件为证据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3录音证据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如何进行电话录音才有效呢?实践中,电话录音一般应符合下列做法。&1、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只有债务人(欠款方)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录音人是他本人,这时您应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费用您先预交(费用很贵,一般按照分钟收费),最后鉴定费用承担问题由法院判决(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当然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者移动等公司登记的号码。 &&2、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义务内容例如:是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理由。金额最好具体到个位。3、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无效的。4、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即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5、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不能凭同意结婚的录音要求法院判决结婚(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姻是自由的)。私自在他人住宅的窃听的录音一般会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6、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证明力将有问题。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克制成光盘(法院需要)责编:Ann来源:综合遇事找法、互联网(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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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微信记录别轻易删 打官司能帮你找回钱-ZAKER新闻
新晚报记者 戴月微信红包和转账借出的钱,算不算借钱?分手后,哈市的楠楠欲向前男友讨回曾经通过微信红包和转账借出去的 1 万多元钱,却遭到拒绝。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仅凭转账记录和聊天录音,法院帮她挽回了大部分损失。去年,楠楠认识了做生意的吴凯,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此后,吴凯多次以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让楠楠打钱,楠楠几次通过微信红包和转账的方式打给男友 17000 余元:5000 余元的微信红包,1.2 万余元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没过几个月两人分手,楠楠多次找到吴凯索钱,对方虽说要还,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因为大部分借款都是网上转账,男方也并未向楠楠出具借条,法庭上,楠楠出示的证据多为转账记录,包括微信红包和转账纪录单、银行转账回执,还有一份吴凯答应要还款的微信录音。面对这些证据,吴凯却否认借钱事实。他说两人处对象互相都花过钱,当时也没说是借还是要,并称过后基本都还了。对于吴凯的说辞,楠楠当庭提出质疑,说吴凯并没有还过她钱。法院审理认为,楠楠提供的与吴凯之间的微信记录可以证实两人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但由于双方当时未另行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无法证明具体的借款金额。其中通过微信红包给付的 5000 余元,因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及部分红包的备注文字,应视为赠予,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的 1.2 万余元应认定为借款。吴凯主张已将款项都还给楠楠,但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 文中人物为化名 ) 编辑 李士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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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微信记录做证据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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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打官司微信记录做证据并不容易)
    北京的庚女士怎么也想不到,就因为自己在微信转账时,备注了两个字“爱你”,对方却理直气壮地赖账了。  庚女士说,今年6月,杨某因急用钱,口头向她借款1500元。她通过微信向杨某转账1500元。事后,她要求杨某还款,但对方不予理睬。无奈,庚女士只好诉至法院。庭审中,杨某辩称,庚女士发微信红包和转账时并没注明借款,并且每个微信红包和转账后面都备注文字“爱你”,所以双方微信资金往来并不是借贷,而是赠予。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成都盈科律师事务所黄铖律师分析,微信证据要被采信并不容易,须满足几个条件:一是要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双方。因微信并未采取实名制认证,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目前主要有四个途径确认微信使用人的身份: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二是微信证据的完整性。这涉及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三是能达到证明目的。例如本案中在微信借钱时,应备注“借款”“借钱”等字样。黄铖提醒,朋友之间借款,应当以借据、收据、欠条等书面形式就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明确约定。 (李芸)
(原标题:打官司微信记录做证据并不容易)
本文来源:舜网-当代健康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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