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是否有效,适用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应注意什么

拍卖人适用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限制 -宜人贷问答
拍卖人适用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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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式条款在形成及内容的平等协商性等方面,较普通合同条款有特殊性,因而在解释上亦有自己的特点,故单独提出来讨论。
一、以合理的客观性标准解释的原则
  格式条款之所以采取客观解释的原则,是因为它是当事人一方制定的,其内容未经过单个、具体协商,具有为交易上的制度或规范的性质,从消极方面说,应不受交易当事人个别主观情事的影响;从积极方面讲,则应使将来不特定多数的交易具有统一的内容。这就要求解释格式条款不考虑订立合同的单个因素和具体因素,即不采取主观解释。所谓单个因素,是指合同当事人的看法、意图和理解力。所谓具体因素,是指订立合同的个案情事。
  在格式条款场合,存在个别商议条款的优先性问题(《合同法》第41条后段)。应个别商议条款解释格式条款,而个别商议条款是可以作主观解释的。因此,格式条款的客观解释是在符合个别商议条款的条件下的客观解释。我们称之为合理的客观性标准解释原则。
二、统一解释原则
统一解释原则,是指以理性人的理解力为标准统一解释格式条款的原则。
  依此原则,对于具有同一属性(包括同一地域、同一职业团体或同一时间范围等因素)的可能缔约人,保持解释的统一性。在解释格式条款时,不考虑专业语言的特别含义(例如医学、化学和工程技术学的语言的含义)。《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专业语言系于普遍的习惯用法中无法查找的,则理性人自然不可能知悉,故不宜考虑。但是,如果理性人虽不知悉,但可以向专业人员的,则应推定其知悉该专业语言。法律术语即属此类,在此场合,应按照专业语言的本义解释格式条款。如果某一合同用语存在着普遍的习惯用法和法律术语的含义差别,理性人确实可以依照普遍的习惯用法理解该合同用语,那么,在解释格式条款之前,应先决定法律术语和普遍的习惯用法的优先性问题。
  应当看到,所谓统一解释也是相对的。如果某格式条款适用于特定地区的交易圈,其特殊含义均为该特定地区的交易圈内的当事人所知晓;当该格式条款又流行于另一地区的交易圈,其当事人并不如此理解上述条款或用语的特殊含义时,就不应在不同地区统一解释格式条款。
三、限制解释原则
  限制解释原则,就是格式条款应从狭解释的原则。在定式条款未规定或规定不完备的事项场合,应依法律加以补充或依补充的合同解释方法加以补充。
  限制解释原则存在的依据在于,条款若有疑义,从狭解释。循此思路,格式条款,如免责条款、担保条款等,如果有疑义,都应从狭解释。应当指出,限制解释原则,并非指应为严格的文义解释。在解释条款时仍应探求它所具有的合理的含义。
  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尚有所谓同种限制或同一种类原则,即在格式条款中,将具体事项—一加以列举,最后使用“其他”等等包括的文句予以概括规定时,对于该包括的文句应视为与先前所列举的具体事项属于同种类而予以解释。
四、调和解释原则
调和解释原则,是指合同的某些条款之间互相对立矛盾时,应将它视为都系有效,且在其共通范围内,尽可能使之调和。其具体适用情形之一是,条款中的用语或文句有一般与特殊的对立矛盾时,应认为这些用语或文句皆为有效,只是特殊用语或文句的效力应优先于一般用语或文句。
  因为特殊用语或文句系为排除一般用语或文句所特别制订的。此外,条款中如有手书条款与印刷条款,以图印插入的特殊条款与印刷的一般条款,附加印刷条款与基本印刷条款并存时,亦皆应比照前述原则,认为各个前者的效力优先于后者。调和解释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之二是,“用语有疑义时,应对使用者为不利益之解释”。《合同法》第41条前段也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理解,以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
五、个别商议条款优先原则
  本来,合同解释采体系解释原则,合同条款可以互相解释,从整体中获取条款的含义。这适用于个别商议合同(即经双方当事人单个、具体协商议定的合同)不成问题,但在格式条款中载有个别商议条款的情况下则不宜适用。道理在于:1.个别商议条款是经双方当事人洽商议定的,格式条款则是由单方拟制并提供对方使用的,须经使用协议方纳入个别商议合同。2.个别商议合同具有单个性与具体性,格式条款在纳入个别商议合同前并未单个化与具体化。3.格式条款是为了将来缔约而拟制的,其本身并不是高于合同的规范,相反,经双方当事人共同援引纳入合同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后,才单个化与具体化。因此,格式条款不可能同个别商议条款平等,而是有先后之别。由第三个理由决定,格式条款不可能优先于个别商议条款,所以,个别商议条款具有优先性。我国《合同法》第41条前段采纳了这一思想。
  应予指出的是,合同的每一个条款都必须被考虑,这也是法解释学上的主要法则。因而,个别商议条款虽然具有优先效力,但仍必须考虑合同文本的上下文而为解释,而且在可能范围内应与格式条款配合解释,即使该格式条款表面上与该个别商议条款不合亦然。该原则常导致下述结论:格式条款补充个别商议条款,而非与个别商议条款冲突;只是在二者不可调和时,格式条款的不能调和部分应被摒弃,这多发生在“格式条款”歪曲个别商议条款,达到破坏合同目的场合。 尚须指出,在格式条款经过行政规制或行业规制,所反映的利益关系比较公平合理的情况下,条款利用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行与用户或消费者“个别商议”,形成不利于用户或消费者的所谓个别商议条款。在此场合,该个别商议条款不得具有优先性,甚至应被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
  以下顺便谈及对免责条款的解释。
  免责条款的解释以免责条款被订入合同并有效为前提。免责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的无效原因时,归于无效,不属于解释的范畴。免责条款采取格式条款的形式,又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亦不属于解释的范畴。
  关于免责条款的解释原则,因免责条款为合同条款之一种,故合同解释原则基本上适用于免责条款的解释。由于格式条款被广泛采用,加上其使用人基于“优越交涉地位”滥用免责条款,因此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上亦被用于解释格式免责条款。诸如“用语有疑义时,应对使用者为不利益之解释”、“限制解释”等原则,均适用于免责条款之解释,于此不赘。应予特别提出讨论的,是下列解释原则。
(一)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合同主要目的的解释原则
  违反合同主要目的的免责条款,应自合同中排除,这种解释已经获得广泛支持。
(二)不得将“免责条款之合意”视为“自甘冒险”的解释原则
  免责条款是否免除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不明确时,只能免除违约责任,对侵权责任不发生免除的效力。但虽不发生免除侵权责任的效力,仍发生“警告”或“通知”的效力,使行为人得据此援引“自甘冒险理论”,由受害人自行负责,其结果与免责条款无异。如果欲控制免责条款,就必须控制“因免责条款有警告或通知的效果所发生的自甘冒险理论的适用”。
(三)非为企业合理化经营所必需的免责条款应从严规制的解释原则
  免责条款从其功能方面可分为二类:一是“企业合理化经营所必需的免责条款”,一是“非为企业合理化经营所必需的免责条款”。前者旨在使企业确定风险,预估成本,一方面避免企业遭受偶发或无法负担的损失,直接以维护企业界的合理经营,间接以保障社会经济的安定;另一方面也兼为保障对方的利益,使之能以合理负担获得对价之实益。法律应承认此类免责条款有效。例如,免除因战争、地震、洪水等所生损失的责任条款,即属此类。
  “非为企业合理化经营所必需的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企业依法应负之责任,谋取不平衡利益,应从严控制。
  《合同法》第40条后段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四)限制解释原则在免责条款上的具体化
其一,免责条款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因为侵权责任规范较违约责任规范更属强制性规范,是适当兼顾“人类活动自由”和“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两种价值的规范,事关公共秩序的大问题。因此,应树立尽可能不允许免除侵权责任的基本思想。在免责条款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不明确时,从不利于条款利用人解释的原则出发,不能同时免除这两种责任,只能免除其中之一,即只免除违约责任。
其二,在条款利用人可能负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免责条款未指明所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过错责任时,从不利于条款制作人解释的原则出发,只解释为免除无过错责任。之所以如此选择,是因为如上文所述,过错责任系法律对过错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的表现,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应树立尽可能限制免除过错责任的条款生效的基本思想。而对免除无过错责任的条款的控制可以相对放宽。 
其三,免责条款适用于“隐蔽性瑕疵责任”抑或“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不明确时,根据不利于条款制作人解释的原则,不能同时免除两种责任,只能免除其中之一,即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所以如此选择,是因为每个合同都有特定目的,若免除“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意味着使相对人达不到特定目的,完全满足不了需要,因而应尽可能限制免除“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的条款生效。
其四,免责条款适用于“隐蔽性瑕疵责任”抑或“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不明确时,从不利于条款制作人的解释的原则出发,不能同时免除两种责任,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所以如此解释,是因为当事人在合同中描述标的物的质量、规格、型号等,表明了他订立合同的特定目的,若允许条款制作人免除这种“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意味着怂恿他根本违约,使相对人的合同目的落空。因此,应尽可能限制免除“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的条款生效。
其五,在购销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若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对货物的质量不提出异议,即视为货物合格,出卖人不负责。在这里,免除的是出卖人“已经交付的货物”的瑕疵责任,还是“尚未交货”的瑕疵责任?在用语不明确时,解释为只免除“已经交付的货物”的瑕疵责任,不免除“尚未交货”的瑕疵责任,从而体现不利于条款制作人解释的原则。所以如此解释,是因为按一般理解,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未对货物的质量提出异议,是仅指对已经交付的货物而言的,尚未交付的货物在质量上是否合格,买受人难以知晓。如果解释为也免除“尚未交货”的责任,那就等于鼓励出卖人不再交货或交付不合格的货物,这显然是不能容许的。
其六,在当事人有权约定免除第三人对合同相对人所负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免责条款所欲免除的责任是否只包括第三人所负之责不明确时,根据不利于条款制作人解释的原则,解释为只免除第三人所负的责任,不免除条款利用人所负的责任。之所以如此选择,主要是因为这样可以防止条款制作人故意违约,逃避债务。但是,如果第三人对合同相对人所负之责系故意责任或重大过失责任,而条款制作人所负之责为无过错责任或一般过失责任,那么就不能免除第三人所负的责任。
回答者:g***9 |
二手房因为价格比较低,生活的配套设施比较齐全因而受到了购房者的喜爱,特别在最近国五条关于卖房要征收差额在20%的个人所得税的新政策让二手房的市场再度火爆。买二手房怎么来签订购房的合同呢?二手房的买卖合同的内容有什么,二手房的买卖合同的范本是什么样的?二手房的买卖合同其实就是指购房者在各个售房者平等的协商基础上,就房屋买卖来签订的协议。是一方要转移房屋的所有权给于另一方,另一方要支付房价款的相关同。转移所有权那一方是出卖人或者卖方,支付了价款而且取得了所有权的一方就为买受人或买方。房屋的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买卖合同,它指的是出卖人要将房子交付并且转移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要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房屋的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特征不仅有买卖合同一般的特征,也有自身固有的那些特征。这主要是表现为:(1)出卖人要将所出卖的房子所有权转给买房人,买房人支付了相应的价款;(2)房屋的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二手房买卖合同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二手房买卖合同这里主要是搞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办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或调查;应写明是否共有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二、标的:这里应写明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等情况;同时还要写明房屋产权归属(要与第一条衔接);原售房单位是否允许转卖;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权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乱建部分;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状况;房屋相关文书资料的移交过程。三、价款:房款及付款时间约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卖方。四、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这里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配合与协调问题;双方应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遇有价格上涨、下跌时如何处理。五、违约责任:这里主要说明哪些系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定金的选择适用问题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这里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纠纷,应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写清明确的条款。七、合同生效条款: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当事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几种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八、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中止、终止或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有必要在此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补救措施;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在此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十、附件:在此说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需要明确的事项必须明确双方违约责任因为房产交易复杂且金额较大,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状况,导致违约行为。绝大多数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都有明确条款注明,但对于赔付时间却没有具体款项,这会导致违约方据此拖延支付时间,使条款的实际约束力和执行力下降,因此,合同中应加入“买方在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卖方在实际交房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卖方(买方)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以确保合同条款的最终落实。必须标明付款过户时间在实际操作中,买方会将房款分为首付和尾款两部分在不同时间段打给房主。因此,卖方需要明确买方的付款时间,而同时尾款的支付时间有赖于房产过户的日期,因此买方有权利知道房产的过户时间。如果逾期则依照实际情况由违约方执行第2款项中的违约责任。必须注明费用交接时间这是买方所应关注的房屋本身附属问题,属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条款,一定要注明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年月日。如果是公房交易,对于物业、供暖等费用的交纳时间和标准,原房主的单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卖方需要作出的配合和买方需要签署的协议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必须有代理费明细单市场上存在经纪公司代理费收取不明确的问题,在合同中只写其占总房款的比例,而并没有明细单,这中间就会存在信息的不对等,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要求经纪公司明确写明代理费的用途。必须学会使用补充协议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遇到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约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填写附加条款,将合同中对双方的意思写明,会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物业交割要清楚在签定买卖合同时候千万不要忘记物业交割阶段,付加条款里一定要约定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时间。对于物业、供暖等费用的缴纳时间和标准,应该要到原房主所在单位改签协议内容,而买方需改签协议时卖方应做出的配合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注明,从而达到维护买方利益的目的。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房屋买受人,而买受人为此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买卖房屋必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践中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涉及到产权、价款、原承租户的利益等诸多问题,但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那么,究竟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一、房产、地产分别转让,合同无效。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转让于不同的当事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二、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交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三、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四、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五、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六、买卖中存在欺诈行为,显失公平,合同无效。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生效。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反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生效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七、非法转让,合同无效。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要注意,不论是房屋的买受人还是出卖人,都应该遵守平等、公平、诚信等相关原则,签订合理的购房合同,维护各方的利益。
回答者:x***2 |
一、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一)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已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二)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
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关系。其实质是在原合同当事人之间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废弃双方原合同关系,使双方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协议解除采取合同(即解除协议)方式,因此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法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采取适当的形式。二、合同终止:即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不再存在。也就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终止原因:(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另外,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三、合同中止: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暂时停止履行。
中止的条件:(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担保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四、无效的合同: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属于无效合同。
无效原因: 合同法规定: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6)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无效合同的原因有三种:   ①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法律法规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②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e.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③意思表示不真实,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无效合同作为典型的私法行为,合同必须在公权许可的限度内实施,无效合同就是国家公权干预的结
回答者:c***5 |
  二手房知识
  1、购买二手房时,如何选择中介?
  答:许多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为省时省力,都会通过中介机构来查找房源,进而委托其代理购房。由于房地产交易中介市场鱼龙混杂,许多不法中介采取各种手段欺骗购房者,例如,有的中介为促成交易,故意隐瞒房屋质量方面存在的瑕疵,有的在告知购房者有关房屋面积等重要情节时含糊其辞,故意不明确使用面积、建筑面积、以及建造年份,从而给购房者设下陷阱,使购房者蒙受巨大损失。律师提醒,购房者要选择正规的、有一定信誉度的中介机构,必要时可查阅中介机构应具备的“两证”,其一为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其二为房产管理局颁发的中介代理资质证书。
  2、购买二手房时,对房屋结构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购买二手房时,不仅要了解房屋建成的年代、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是否与产权证上标明的相一致、房屋布局是否合理、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完好等情况,更要详细考察房屋的结构情况,了解房屋有无破坏结构的装修,有无私搭、改建造成主体结构损坏的隐患,是否有占用屋顶平台、走廊的情况。
  另外,还要对房屋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户型是否合理,有没有特别不适合居住的缺点,天花板是否有渗水的迹象,墙壁是否有裂纹或脱皮等明显问题。
  如果存在上述问题,则不要购买,以免购买后既要加大维修费用,又时刻面临不安全的危险。
  3、购买二手房时,对房屋的物业管理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对物业管理的考察,主要是考察物业管理企业的信誉情况,要对其管理的物业进行走访,看保安人员的基本素质、保安设备,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态度,小区环境卫生、绿化等是否清洁、舒适,各项设施设备是否完好、运行正常等。
  还要了解物业管理费用标准,水、电、气、暖的价格以及停车位的收费标准等,了解是否建立了公共设施
  设备维修养护专项基金,以免日后支付较大的维修养护费用,出现买得起房住不起房的情况。
  4、购买二手房时,对房屋产权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弄清楚房屋的权属。凡是产权有纠纷的,或是部分产权(如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共有产权、产权不清、无产权的房子,即使房子再合适都不要购买,以免成交后拿不到房屋产权证,同时也会引起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另外,要特别注意产权证上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个人。在验看产权证时,一定要查看正本并且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此产权的真实性。
  如果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要注意是否已经按成本价补足费用,或者与原单位如何按比例分成。
  另外,有些单位在向职工售房时,为了维持单位人员的稳定,与职工签订有服务合同,原单位还有优先购回权。因此,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该房子的出售。
  对于军队、医院、学校的公有住房,一般还不允许上市出售,因此,要确认有原单位公章同意出售才能放心购买。
  5、购买二手房时,对房屋的交易过程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购买二手房时要亲自到交易场所办理转让手续。要到政府指定的房地产交易场所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按国家规定交纳各种交易费用,领取政府颁发的产权证。
  6、购买二手房时,对房屋周边环境和设施设备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购买二手房时,要认真考察房屋周围有无污染源,如噪音、有害气体、水污染、垃圾等,另外还有房屋周边环境、小区安全保卫、卫生清洁等方面的情况。
  对房屋配套设施设备的考察主要有:水质、水压、供电容量、燃气供应,户内外电线有无老化现象,电视接收的清晰度等。另外还要观察电梯的品牌、速度和管理方式,是否安全、便捷。
  7、购买二手房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在二手房交易中,许多购房者往往只关注房产价值的高低,而忽略了对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对于如何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所知更少。
  一、合同签订前应注意事项
  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前,购房者需要对售房者有较为全面的了解:
  首先查看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件;房屋产权证上的产权所有人是一位还是几位共有?如果是几位共有,则共有人是否全部同意?出售房产时,房屋的产权共有人一定要全部同意。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也要全部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委托代理人替其签章
  第二,购房者要对即将进行交易的房产进行必要的了解。这主要包括售房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属实;房产面积多大;该房产用途是什么;是办公还是居住,或是其他;该房产有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该房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在这里,如果该房产已设定抵押,那么抵押方即为售房者,抵押权人就是售房者将该房产抵押的第三方即某人、某公司或某银行;受让人就是购房者。这个规定的意思也就是售房者已将该房产抵押给第三方,在转让该房产时,并未通知第三方或未告知购房者此房已设定抵押,那么转让行为无效。只有在抵押登记注销或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此房产方可进行买卖。
  另外,还要注意该房产是否已设定租赁?如果该房产已经出租,则需要售房者提供该房产的承租方出具的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同时购房者还要查询售房者与该房产的承租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登记备案?
  二、合同签订时应注意事项
  购买二手房时,除了在签订二手房合同前,要对该房产有一个大体的了解外,在签订二手房合同时也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
  购置房地产,购房者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数人。无论哪种情况,都需要购房者准备好如下材料:1、身份证原件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2、未成年人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明;3、有委托代理人,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购房者如是境外人士,所提供的公证材料是外文的需到翻译公司翻译。境外人士提供的有些材料如委托书、同意书等必须经境内、外机构公证、认证后方为有效。
  另外,要看清楚合同中的约定内容。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这里主要是搞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办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或调查;应写明是否共有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
  标的。这里应写明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等情况;同时还要写明房屋产权归属(要与第一条衔接),房屋转卖是否有约束条件;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权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乱建部分;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状况;房屋相关文书资料的移交过程。
  价款。这里也是很主要的内容,主要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定金;尾款等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这里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配合与协调问题;双方应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遇有价格上涨、下跌时如何处理。
  违约责任。这里主要说明哪些系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定金的选择适用问题。
  解决争议的方式。这里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纠纷,应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写清明确的条款。
  合同生效条款。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当事入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几种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中止、终止或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有必要在此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补救措施;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在此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
  8、二手房买卖所涉及的资料和证件有哪些?
  答:卖方:
  1.本人身份证;
  2.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土地使用权证;
  3.受他人委托出售的需出具经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
  买方:
  4.本人身份证;
  5.受他人委托求购的需出具经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
  9、二手房交易办证所涉及的资料与证件有哪些?
  答:主要有:
  1.《房屋转让合同》原件;
  2.收款凭证;
  3.买卖双方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私章;
  4.转让前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土地使用权证;
  5.《具结书》;
  10、二手房买卖中业主最关心什么?
  答:一、交易的安全性
  由于不动产交易涉及金额较大,而且相对交易时间较长,因此卖房的业主对于房屋交易安全性最为在意。如何保证在卖房后能取得全部的房款,如何减少交易过程之中易产生的纠纷,如何有效地约束买卖双方及中介第三方在交易各环节中的权、责、利,都是业主十分看重的问题。因此建议,业主在交易过程中,最好选择有正规资质、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放心中介进行交易委托或通过银行作保进行交易,通过专业房地产网站进行交易。
  二、价格的合理性
  如何在交易过程中获得合理的市场价格也是业主十分注重的问题。
  房屋信息最大化推广,即让最多的购房人知晓业主所售房屋的信息,由众多购房人的出价来衡定自己房屋的市场价格,才是获取房屋合理市价的最好方式。因此,选择规模大些的中介公司是明智之举。
  三、交易的时效性
  房屋交易中最大的麻烦在房屋交易最重要的环节上,即办证、过户、办贷款等。这些事情所花时间长、所需精力多。因此交易的时效性也是业主十分关心的问题。
  规模较大的中介公司熟知二手房买卖所需材料、手续和办事流程,并与房管所、银行等机构有良好合作关系,因此客户选择大型的中介公司代为办理过户手续、申请贷款等事宜,可提高交易的时效性,大大加快买卖过程中的办事效率,并且能有效降低或控制交易、贷款过程的风险。特别是对于业主来说,早日过户成功,便可早日拿到买房客户获批的贷款(即最终房款),因此二手房交易的时效性更显得尤为重要。
  11、二手房土地年限如何计算?
  答:因购买已购公有住房是使用过的二手房,其土地使用年限如何计算确定?
  1 、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即从该楼第一套房屋首次土市交易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让年限,其他房屋上市时,依上述办法分别计算使用年限,最终保证同一宗土地、同一栋楼的土地出让年限终止日相同。其中钢混结构、砖混结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过70年;砖木结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例如:某栋钢混结构房屋1997年竣工,该楼第一套房屋首次入市交易日期为1999年,其土地使用年限=70年—(1999年—1997年)=68年(2067年止),如该楼第二套房屋于2002年入市交易则:其土地使用年限:70年—(2002年—1997年)=65年(2067年止)。
  2 、如已购公有住房新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年限仍按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定的出让年限减去已使用的年期计算。
  12、二手房产权状况怎样查询?
  答:“二手房”交易一般都是个人之间的买卖行为,因此对比开发商出售的商品房,在交易的复杂性上,它的难度可能还要更大一些。特别是对产权状况的了解,购房人只有通过房管部门和对出售人身份的了解,才有可能获得真实的信息。下面就将调查“二手房”产权状况的方式及程序作一介绍。
  要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购房人第一步要做的是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产权证书、身份证件、资格证件以及其他证件。
  产权证书是指“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件是指身份证、工作证和户口簿。资格证件是指查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例如:商品房出售要查验出售方房屋开发经营资格证书;代理人要查验代理委托书是否有效;共有房屋出售,需要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等等。其他证件是指:出租房产,要查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协议或证明;共有房产,要查验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的协议或证明;中奖房产,要查验中奖通知单和相应的证明等。
  第二步是向有关房产管理部门查验所购房产产权的来源。查验的具体方式是:
  查验产权记录。包括:
  1、房主是谁,假如为共有财产,则应注意各共有人的产权比例及拥有权形式;2、档案文号,即该宗交易的文件编号,假如查询者希望获得整份文件,可依此编号向有关方面取阅该份文件副本;3、登记日期,此日期为该项交易的签订日期;4、成交价格,即该项交易的成交价,查询者应注意如果成交价是注明“部分成交价”,则代表该成交价不单只包括该房屋,并且包括其他房地产成品;5、其他内容,如房屋平面图等。
  第三步是查验房屋有无债务负担。房屋产权记录只登记了房主拥有产权的真实性以及原始成交事实。至于该房屋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和责任,则必须查验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抵押贷款的合同、租约等,还要详细了解贷款额和偿还额度、利息和租金的金额,从而对该房产有更深的了解。另外,购房者还需了解的内容有:所购房有无抵押、房屋是否被法院查封等。最后,应提醒购房人注意的是,购买二手楼房,尤其要搞清楚所购房源是否属于房改出售的房屋。因为按照房改的有关规定,城市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房屋,在购房后5年之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之后,如果出售房屋,原产权单位也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购买的是这样的房屋,就有可能出现问题。
  总之,要了解房屋产权的真实情况,购房者除了要向卖房方索要一切产权文件,仔细阅读外,还要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有关房产的产权记录,两者对照,才能清楚地知道该房的一切产权细节,不至于有所遗漏。
  13、夫妻财产的共有问题
  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在此期间购置的房产不论权属登记时是否署配偶的姓名,所购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购置房产时,应区别以下情况:
  购房者需弄清出售人所出售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出售时,需经其配偶同意;在办理房产过户时,也需其配偶书面同意。
  所购房屋如为出售人的婚前财产,则要注意该房产取得的时间和双方是否对该房产另有约定。
  权属证所载权人为一人,并不排斥其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有约定的除外。
  14、看二手房之特别关注点
  答:看二手房和看新房有相似之处,但是还是有一些特点。因为是旧房子,可能毛病多些,所以看房子的原则就是加倍细心,看起来也麻烦些。但是要知道现在的麻烦是为了未来的舒服,所以麻烦是值得的。看房要诀归纳如下:
  白天要看,夜晚也要看。因为晚上看房能更好地了解房屋的周围环境、噪声及照明等情况。
  晴天要看,雨天也要看。雨天看房容易发现房屋的门窗、墙壁、屋顶等有无进水、渗漏现象,如能碰上连续雨水,则看房效果更佳。
  卧室、厅要看,厨房、卫生间更要看,因为煤、水、电、卫等均在厨卫里,容易出问题。
  房内要看,房外也要看。只有通过看房外,才能更好地了解有关通风、采光、排气等情况。
  建材要看,布局也要看。房屋的有效使用依赖于房屋布局是否合理。合理的布局一般应该是:先客厅、后餐厅、厨房,卧室不正对客厅等。
  墙面要看,墙角也要看。墙面应平整,而墙角则必须方正,因为墙角承受的是房体结构上下左右的力量,同时对装修也影响很大。
  装潢要看,做工也要看。做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房屋质量的高低,其中接角、墙角、窗沿、天花板等做工是否细致精巧尤其重要。
  电梯要看,楼梯也要看。楼梯是发生危机情况的惟一逃生之路,故应注意楼道是否畅通,是否有杂物堆积等不便通行的现象。
  星期天去看,不是星期天也要去看。因为星期天住房周围不少工厂休息,噪声、污染发现不了;不是星期天,则这些情况有可能如实发现。
  自己要看,自己还要问。积极向附近居民打听房子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人文素质、居民结构、基础设施等情况,以便对日后的生活环境有总体认识,而且也容易了解到一些看不到的问题。
  谈二手房通过中介交易好处多
  一、通过中介交易二手房相当稳当。因为正规的房屋中介机构是经过工商局等政府部门批准的经营机构,他们对房屋交易业务很熟悉,对房屋交易的全过程是轻车熟路,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不会走弯路,既省时间又减少了很多麻烦。最重要的是有安全感!万一中介机构出了问题可以找有关部门追查。因为申办中介机构需要很多证件、证明材料,企业法人与股东的个人资料在工商局,税务局都有备案。
  二、中介机构是最好的见证人。如果不通过中介买卖房屋,私下交易不是不可以,一旦发生纠纷就难于解决,谁给你做见证人呢?通过中介公司交易房屋中间就有了支柱力量。有了掌握原则的主心骨,万一遇到麻烦事,或者需要打官司,中介公司义不容辞主持公道帮您解决好。哪个中介公司不希望自己做出成绩,来赢得大家的信任呢?从国外到国内,从大城市到小城市,通过中介公司买卖房屋的越来越多,说明此路是正确的。
  三、有了中介房屋成交就有了保障。买卖房屋的焦点问题是先交房屋,还是先付房款?谁都不愿先出付,谁都怕上当!但总要有人先出手。在这关健时刻双方都很需要有个中间人牵线搭桥。这个牵线搭桥的也就是房屋中介公司最合适。他们一手抓卖房人的证件,另一手抓买房人的购房定金,再约定双方签好合同,这样就牢牢地掌握了买卖关系,房屋成交就有了保障。
  四、在中介公司买房选择的余地大。中介公司佣有全市东、南、西、北、中很多地方的房源,有大户、有小户,有高楼层的、也有低楼的,有装修好了的、也有毛坯房,有商品房、也有私建房,等等。您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和需要进行挑选房屋。哪个中介公司不是耐心地介绍房源,甚至不厌其烦地带购房者看房呢?当然,您要有识别能力,要找那些信誉程度好,房源信息多,服务态度端正的中介公司买房为宜。
  总之,通过中介机构买卖房屋好处很多。虽说花了些中介费但还是值得的,花了佣金买得安全,买得稳当!一些大城市在一幢楼内买卖房屋,楼上的卖给楼下都是通过中介公司交易,难道大城市的人不会算账吗?肯定是有它的道理,有它的好处的
回答者:g***8 |
艺术品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规则制定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第三条:特别提示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本公司一般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委托人与该竞买人之间关於标的的买卖合同已合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标的的买受人。因此产生之法律后果,由委托人与买受人各自承担。本规则之规定,构成本公司以拍卖人身份与委托人及买受人订立合约之相应条款。本规则之规定亦构成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关於标的的买卖合同之相应条款。第四条:瑕疵担保本公司对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应亲自审看标的原物。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对自己竞买某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章 关于标的的规定第五条:标的图录我公司在标的图录及/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上对每件拍品的有关真实性、作者、来历、注释、年代、尺寸、质地、装裱、归属、出处、有无缺陷、评估价格或艺术价值等内容上所作的介绍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我公司对标的的任何担保。第六条:图录之不确定性在图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标的的任何担保。第七条: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第八条:拍卖标的保险委托人将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后,委托人要求为拍卖标的安排保险的,拍卖人应代为安排保险,相关保险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九条:保管费标的无法投保的,可由委托人向我方支付相当于拍卖标的保留价或双方约定的保管金额价款的百分之一作为保管费,我公司自收到保管费用之日起承担保管责任,若委托人不予投保或不交保管费的,我公司不承担任何标的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保管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该标的约定的保管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标的原保留价为准)。此保管金额,并非本公司对该标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本公司有权以低于该保管金额的价格出售无保留价的标的。第十条:保管期间如果标的拍卖成交,保管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日止或买受人领取标的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果标的拍卖未成交,则保管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标的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届满为止。第十一条:委托人安排保险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标的或不交保管费的,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一)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标的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作出赔偿;(二) 赔偿本公司及/或任何他方因任何原因造成标的损毁、灭失等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三)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标的的任何承保人。第十二条:保管免责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 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及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对标的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第十三条:保险赔偿凡属因本公司为标的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标的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第十四条:未上拍标的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标的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标的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本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第十五条:包装及搬运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标的,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负责任。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第十六条:标的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标的,本公司将在标的图录或拍卖会现场予以说明;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标的,买受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第三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第十七条:委托程序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还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第十八条:委托人之保证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一) 其对该标的拥有完整的、合法的处分权;(二) 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三)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第十九条:标的未能成交如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标的(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标的,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第二十条:未成交手续费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如果某标的的竞买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的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他各项费用。第二十一条:拍卖中止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标的的拍卖活动:(一) 本公司对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二) 第三人对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三)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十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四)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五) 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第二十二条:委托人撤回标的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可撤回其标的。但撤回标的时,若该标的已列入的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标的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标的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因委托人撤回标的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第二十三条:佣金及费用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成交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第二十四条:拍卖收益支付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35天后以人民币将拍卖收益支付委托人。如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收益支付委托人。如委托人所得的拍卖收益应向政府纳税,则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税费。第二十五条:协助收取拖欠款项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外,并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但本公司不代表委托人向买受人提起诉讼。第四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竞买人之审看责任竞买人请于竞拍日前仔细审视拍品原物,包括通过聘请专家鉴定等方式自行判断该标的是否符合其描述,而不应该依赖于本公司标的图录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之表述做出决定。一旦竞买人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竞买人已经接受拍卖标的之一切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若竞买成功并签订确认书后,竞买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货或拒绝付款。第二十七条:竞买人登记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手续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领取竞买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第二十八条:保证金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买号牌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标的,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购得标的,则作为定金。若有余额,则于竞买人领取标的时,一并返还。第二十九条:以当事人身份竞买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第三十条:委托竞买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买。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第三十一条:委托手续及其取消委托本公司竞买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买授权书,并缴纳保证金。委托本公司竞买后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第三十二条:委托竞买之免责因代理竞买系本公司为竞买人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现场竞买而提供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买未成功或代理竞买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买等将不负任何责任。如竞买人希望确保竞买成功,则应亲自出席竞买。第三十三条:委托在先原则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买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标的竞买成功,则本公司最先收到授权委托书者为该标的的买受人。第三十四条:拍卖师现场决定权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买,在出现争议时,将标的重新拍卖。第三十五条: 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标的编号、标的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第三十六条:酬金及费用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成交价百分之十的酬金,同时应支付其他各项费用,且其承认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他的各项费用。第三十七条:付款时间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一次付清购买价款及拍卖佣金并领取标的(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支付币种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第三十九条:所有权转移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标的的所有权。第四十条:风险转移竞买成功后,标的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一) 买受人领取所购标的;或(二) 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标的的全部购买价款;或(三) 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届满。第四十一条:领取标的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领取所购买的标的。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领取标的,则因逾期造成对该标的的搬运、储存及保险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标的负全责,即使该标的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标的的毁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第四十二条:未付款的处理措施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时间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一)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二)本公司有权将买受人全部或部分资料、信息提供给与本公司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机构,委托该机构代为向买受人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三)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八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四) 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标的,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五) 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标的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交易所蒙受损失的权利;(六) 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标的。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酬金/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标的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标的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第四十三条:延期领取标的的处理措施委托人、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时间领取标的,则上述条款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发生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责任,并且本公司有权按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对标的进行处理:1、按标的物保留价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收取保管费。2、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处置该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3、标的交由公证处提存,提存费用由委托方承担。第五章 其他第四十四条:著作权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第四十五条:免除责任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第四十六条:通知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联络和联络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拍卖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部门,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第四十七条:争议解决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应向拍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四十八条:语言文本本规则以中文写就,英文文本仅供参考。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四十九条:名词解释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一)“本公司”指北京中招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二)“参考价”指在标的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标的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故有可能调整。(三)“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四)“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五)“成交价”指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决定将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六)“拍卖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成交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七)“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标的而应支付的包括成交价、全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八)“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标的进行保险、制作标的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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