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是租的如何保全财产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_皖江金租(834237)_公告正文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
公告日期: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答复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专题报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关于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主办券商”)作为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江金租”、“公司”)股票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本着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会同公司、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会计师”)等中介机构,针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皖江金租和国元证券出具了《关于答复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专题报告》,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司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对其本次所提供材料及本回复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现结合各有关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
1.1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企业的业务、报告期内的客户与收入等异同情况。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前述事项作补充核查并就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采取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内核部门就前述问题的内核情况及结论出具专项意见。
一、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企业的业务、报告期内的客户与收入等异同情况
公司已经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三章之“五、同业竞争”之“(三)公司与渤海租赁在业务和客户之间的具体区别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1、渤海租赁收入及客户情况
渤海租赁近两年按业务分类的收入情况如下(单位:元):
占营业收入比例
占营业收入比例
3,163,965,000
3,078,672,000
1,406,156,000
1,323,905,000
946,952,000
830,627,000
450,004,000
475,713,000
884,878,000
667,575,000
6,851,955,000
6,376,492,000
根据渤海租赁2014年年度报告,渤海租赁目前为全球第一大集装箱租赁服务商,主要通过Seaco和Cronos开展,集装箱行业收入占渤海租赁营业收入的比例为46.18%。其次为飞机租赁业务,主要通过HKAC开展,占渤海租赁营业收
入的占比20.52%。
渤海租赁主要客户情况如下(营业收入前五大客户名称):
2014年主要客户情况
2013年主要客户情况
天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CompaniaSudamericana
CompaniaSudamericana
HanjinShipping Co.Ltd
根据渤海租赁2015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分析报告,渤海租赁海外业务收入占比较大,2014年,中国大陆实现营业收入28.24亿元,占比为41.21%;其他国家和地区收入为40.28亿元,占比为58.79%。
2、皖江金租收入及客户情况
皖江金租近两年按业务分类的收入情况如下(单位:元):
481,650,256.75
294,683,092.99
200,636,865.22
177,902,578.64
租赁服务业
196,617,340.06
116,137,741.9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12,636,466.68
36,438,390.97
75,291,511.87
58,497,989.33
145,564,459.01
95,399,812.30
1,212,396,899.59
779,059,606.17 100.00%
皖江金租主要从事制造业领域的租赁业务,相应收入从2013年的2.95亿元增加到2014年的4.82亿元,增加了63.39%,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39.73%。
皖江金租主要客户情况如下(营业收入前五大客户名称):
2014年主要客户情况
2013年主要客户情况
昆明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重庆龙海石化有限公司
河北航空有限公司
河北航空有限公司
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
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
重庆龙海石化有限公司
常德市金禹水利投资有限公司
新奥光伏能源有限公司
综上,渤海租赁以海外业务为主,前五大客户除天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外,
均为国外客户;皖江金租业务全部集中在国内。行业方面,渤海租赁以集装箱和飞机租赁业务为主,皖江金租以国内制造业租赁业务为主,但与渤海租赁存在部分业务重合。鉴于中国租赁业市场渗透率远低于发达国家,市场发展空间较大,为进一步规划渤海租赁与皖江金租未来发展,不断扩大行业规模,避免同业竞争问题,渤海租赁就未来业务划分做出以下安排和承诺:
“若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江金租”)在新三板成功挂牌,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渤海租赁”或“承诺人”)承诺,渤海租赁将根据公司整体业务规划、决策及安排,自皖江金租挂牌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皖江金租的业务划分。
皖江金租将主要从事通用航空、内河航运、工业用车领域的境内融资租赁业务。通用航空业务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相关的融资租赁业务;内河航运业务指以内河船舶为载体相关的融资租赁业务。
渤海租赁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从事除前述业务领域之外的其他租赁相关业务,不再从事与皖江金租存在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业务划分后,若有划归于皖江金租业务领域的商业机会,承诺人应事先书面通知皖江金租,除皖江金租在履行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并明确表示放弃上述商业机会外,渤海租赁不得从事与皖江金租相同领域的租赁业务或其他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
若渤海租赁因未履行上述程序,从事了与皖江金租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则渤海租赁须及时将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按照公允价格转让给皖江金租,同时从事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期间获得收益全部归皖江金租所有;若因构成实质性竞争业务的他方主体不同意致使该业务无法转让的,则渤海租赁从事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所获收益全部归皖江金租所有。”
二、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前述事项作补充核查并就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表明确意见。
1、核查与分析过程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中从事租赁相关业务的公司具体如下表所示:
公司控股股东
天津渤海的控股股东
横琴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香港航空租赁有限公司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天津渤海租赁一号有限公司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天津渤海租赁二号有限公司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天津渤海租赁三号有限公司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天津渤海租赁四号有限公司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天津渤海租赁五号有限公司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天津渤海租赁六号有限公司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深圳前海渤海一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HKACLeasing(Wizz No.1)Limited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HKAC(Luxembourg) Co.,S.á.r.l.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HNAIrishNomineeLimited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HKACLeasingLimited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GlobalSeaContainersFinanceIISRL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GlobalSeaContainersFinanceSRL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RIL AviationMSN163PtyLimited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RIL AviationMSN185PtyLimited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Allco AviationLeasing(Jersey)Limited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HongKongAviationCapital(US) LLC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HKACLeasing2808Limited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HKACLeasing2840Limited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HKACLeasing(Ireland)Limited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Q AircraftLeasing2475Limited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Chuzuren39203Limited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Chuzuren39205Limited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HongKongAviationCapital(Europe) Limited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HKACLeasing5885(Ireland) Limited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HKAC Leasing5885(HongKong) Limited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Feiji Finance(Ireland)Limited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FeijiFinance(Luxembourg)S.á.r.l.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SeacoBrasilLogisticaLtda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SeacoEquipment Leasing(Tianjin)Co.Ltd(China)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GlobalSCFundingOneLimited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GlobalSCFundingTwoLimited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HKAC LeasingNo.1Limited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HKACLeasingNo.2 Limited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HKACLeasing6381(Hong Kong)Ltd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HKACLeasing6381 (Ireland)Ltd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HKACLeasingE195No.2 Ltd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HKACLeasingE195No.3 Ltd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HKACLeasingE195No.4 Ltd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HKACLeasingE195No.5 Ltd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HKACLeasingMSN1583(Ireland) Ltd
渤海租赁控制的企业
长江租赁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扬子江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浦航租赁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香港国际航空租赁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天津长江六号租赁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1)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除渤海租赁外)的同业竞争情况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租赁”)及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市政基础设施租赁、电力设施和设备租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和设备租赁、新能源、清洁能源设施和设备租赁、飞机租赁业务及集装箱等领域的租赁业务。除渤海租赁外,海航集团和海航资本还实际控制长江租赁有限公司、扬子江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浦航租赁有限公司及香港国际航空租赁有限公司四家租赁公司,其中,长江租赁有限公司、扬子江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及香港国际航空租赁有限公司主要为海航集团内部公司提供飞机租赁服务,而渤海租赁主要从事海航集团外部的国际飞机租赁业务,浦航租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船舶租赁服务,渤海租赁(包括皖江金租在内)与海航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海航集团及下属的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长江租赁有限公司、扬子江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浦航租赁有限公司、香港国际航空租赁有限公司已向渤海租赁出具了关于避免与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
(2)与渤海租赁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同业竞争情况
①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皖江金租是经银监会审批设立、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渤
海租赁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为融资租赁公司。两者主要区别在于:
所属行业不同:皖江金租系金融租赁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属于货币金融服务(J66);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属于金融租赁服务行业(J6631)。
渤海租赁控制的其他企业系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属于租赁业(L71);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属于机械设备租赁(L711)。
监管部门不同:金融租赁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是银监会,融资租赁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是商务部。
监管办法不同:金融租赁行业适用银监会制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融资租赁行业适用商务部制定《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等进行监督管理。相对于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准入条件和股东条件要求较高,风险管控更加严格。另外,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股东存款,且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则不能从事上述业务。
②与渤海租赁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同业竞争情况
渤海租赁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亦从事融资租赁相关的业务,但目前我国的租赁渗透率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融资租赁行业的市场空间巨大,在实际经营的过程中,皖江金租与渤海租赁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相互竞争的情形。
若皖江金租在新三板成功挂牌,渤海租赁承诺,自皖江金租挂牌之日起三年内,完成渤海租赁相关租赁业务划分安排,不再从事与皖江金租存在实质性竞争的业务。皖江金租将主要从事通用航空、内河航运、工业用车辆领域的境内融资租赁业务,渤海租赁将从事除前述业务领域之外的其他租赁相关业务,不再从事与皖江金租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主办券商与律师认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情形。
三、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前述事项作补充核查并就采取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发表明确意见。
1、核查与分析过程
(1)为避免同业竞争所采取的措施及承诺
渤海租赁系主板上市公司,渤海租赁关联方已向其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同时,渤海租赁已经向公司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鉴于目前我国的租赁渗透率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融资租赁行业的市场空间巨大,在实际经营的过程中,皖江金租与渤海租赁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相互竞争的情形。若皖江金租在新三板成功挂牌,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渤海租赁”)将于皖江金租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之日起三年内,完成业务划分,且不得因之对皖江金租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业务划分后,渤海租赁不得从事与皖江金租相同领域的租赁业务或其他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若渤海租赁从事了与皖江金租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则渤海租赁须及时将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按照公允价格转让给皖江金租,同时从事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期间获得收益全部归皖江金租所有;若因构成实质性竞争业务的他方主体不同意致使该业务无法转让的,则从事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所获收益全部归皖江金租所有。
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渤海亦按照上述内容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2)业务细分的相关安排
渤海租赁就未来业务划分做出了以下安排,并出具的相关说明:
若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江金租”)在新三板成功挂牌,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渤海租赁”或“承诺人”)承诺,渤海租赁将根据公司整体业务规划、决策及安排,自皖江金租挂牌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皖江
金租的业务划分。
皖江金租将主要从事通用航空、内河航运、工业用车领域的境内融资租赁业务。通用航空业务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相关的融资租赁业务;内河航运业务指以内河船舶为载体相关的融资租赁业务。
渤海租赁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从事除前述业务领域之外的其他租赁相关业务,不再从事与皖江金租存在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业务划分后,若有划归于皖江金租业务领域的商业机会,承诺人应事先书面通知皖江金租,除皖江金租在履行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并明确表示放弃上述商业机会外,渤海租赁不得从事与皖江金租相同领域的租赁业务或其他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
若渤海租赁因未履行上述程序,从事了与皖江金租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则渤海租赁须及时将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按照公允价格转让给皖江金租,同时从事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期间获得收益全部归皖江金租所有;若因构成实质性竞争业务的他方主体不同意致使该业务无法转让的,则渤海租赁从事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所获收益全部归皖江金租所有。
上述由渤海租赁出具承诺和说明,均系公司与渤海租赁高级管理人员反复讨论,并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呈报,皖江金租董事长、渤海租赁董事会秘书、渤海租赁总裁、渤海租赁董事长等管理人员签批后,向公司出具。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公司及其相关股东方已就避免未来潜在的同业竞争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
四、请主办券商内核部门就前述问题的内核情况及结论出具专项意见。
1、同业竞争问题的内核情况及结论
日,主办券商新三板内核小组对申报文件进行审核,其中,
就同业竞争事项要求做出合理性解释,并说明皖江金租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以及做出的承诺,审核提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控制下的企业与公司均从事融资租赁相关的业务。请项目组核查,公司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渤海租赁对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是否得到授权,决策流程是否合法合规。”
项目组就此问题结合国内外租赁行业状况、国内租赁市场渗透率、租赁行业未来发展前景、渤海租赁与皖江金租各自优势、各自主要业务领域、未来业务划分安排、渤海租赁出具的关于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渤海租赁出具的关于业务划分的承诺安排等方面进行了答复,认为皖江金租及其相关股东方已就避免未来潜在的同业竞争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
内核小组在履行包含上述问题在内的审核职责后,投票表决同意推荐皖江金租公司股票挂牌。
2、专项意见
主办券商新三板委员会内核小组认为,皖江金租及其相关股东方已就未来各自业务划分做出了安排并对避免同业竞争出具了承诺,同业竞争规范措施合理,不会对皖江金租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1.2请公司补充披露本次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是否需要取得公司设立批准部门的批复,以及地方、国家负责监管的商务部门对公司是否符合日常监管要求、是否同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意见。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请公司补充披露本次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是否需要取得公司设立批准部门的批复,以及地方、国家负责监管的商务部门对公司是否符合日常监管要求、是否同意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意见。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章之“四、公司业务相关情况简介”之“(六)监管部门的审批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六)监管部门的审批情况
日,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出具《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意见书的函》(皖银监函[2015]31号),证明公司截至日各项主要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基本具备了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能够积极拓展各类租赁业务,总体发展较为稳健。通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夯实资本基础,提升核心竞争力。
日,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出具《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方案的批复》(皖银监函[号),批复原则同意皖江金租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方案;同时要求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并于挂牌完成后及时向银监会安徽监管局报送此次挂牌的整体情况。
二、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核查与分析过程
根据 《中国银监会关于皖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银监复
[号),皖江金租的设立批准部门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除新设筹建、重组改制和终止事项由银监会审批外,其余事项均下放给银监局审批。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的相关规定:“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由于其他原因引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第120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公开募集和上市交易股份方式,以及已上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配股或募集新股份的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前,有关方案应先获得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第123条)。
银监会安徽监管局系银监会的派出机构,在银监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根据《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事宜仅需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地银监局报送材料并取得批复,银监局做出批复后会抄送银监会,而不需要取得银监会的直接批复。
皖江金租已于挂牌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银监会安徽监管局”)递交了《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方案以及相关事项的请示》(皖金租字[号)及可行性报告,申请监管部门对公司本次进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方案予以批准。
日,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出具《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意见书的函》(皖银监函[2015]31号),证明公司截至日各项主要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基本具备了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能够积极拓展各类租赁业务,总体发展较为稳健。通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夯实资本基础,提升核心竞争力。
日,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出具《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方案的批复》(皖银监函
[号),批复原则同意皖江金租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方案;同时要求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并于挂牌完成后及时向银监会安徽监管局报送此次挂牌的整体情况。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主办券商与律师认为,公司的设立批准部门和监管部门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部门已就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情况出具了监管意见。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取得了设立批准部门和监管部门关于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批复。
1.3 请公司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系统梳理并
补充说明、披露公司的业务、经营、人员等符合前述办法规定的情况。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前述事项作进一步核查,并就公司业务、经营、人员等是否符合前述办法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一、请公司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系统梳理并
补充说明、披露公司的业务、经营、人员等符合前述办法规定的情况
公司已经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系统梳理其业务、经营、人员等符合前述办法规定的情况,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章之“四、公司业务相关情况简介”之“(四)公司业务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四)公司业务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
公司是经银监会审批设立、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部门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适用的法规有《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4]3号)。公司在监管指标、业务、经营、人员等重大方面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1、监管指标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监管要求,公司的主要监管指标如下:
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
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
单一客户关联度
全部关联度
同业拆借比例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不良贷款率
拨备覆盖率
报告期内,公司各项监管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不良贷款率分别为0.23%、1.04%和1.45%,拨备覆盖率分别为748.19%、195.38%和150.91%,公司应收融资租赁款总体风险较低,提取的拨备能够覆盖不良贷款,经营风险较低。
根据租赁业务实质分类,公司目前的业务模式主要为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和直接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均系人民币本币融资租赁业务,具体包括: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以及经济咨询业务。上述业务均符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未来,公司计划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进一步拓展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业务。
公司按照监管要求合规经营,在风险管理、租赁物管理、关联交易决策等重大方面,符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风险管理
公司建立健全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具体情况详见本章之“四、公司业务相关情况简介”之“(五)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和措施”。
(2)租赁物管理
公司加强在尽职调查、项目评审、租后管理等环节租赁物的管理,制定《融资租赁业务指引》、《租赁项目尽职调查操作规程》、《租赁业务审查管理办法》和《租赁业务租后管理办法》,明确了具体的租赁物管理措施。
对于直接租赁业务,公司在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置租赁物,不存在提前购置租赁物的情形。对于售后回租业务,承租人均合法真实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且不存在抵押、权属存在争议等所有权瑕疵。租赁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有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公司均进行相关登记。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公司均与客户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租赁登记系统上完成租赁信息登记,以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公司建立了科学、稳健的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营业成本,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与客户协商确定租金水平,不存在显失公允的定价。此外,公司会根据租赁物的变现能力、业务规模、业务性质、复杂程度和市场状况等因素,对未担保价值进行限额管理。
在租后管理中,公司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结合的方式持续关注租赁物价值、承租人经营情况的变化。公司根据中国银监会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制定《资产风险分类及管理操作办法》,对包括应收融资租赁款在内的债权类风险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坚持充分揭示、全面覆盖、及时性的原则,按季提取资产损失准备金。项目结束后,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协助业务部门办理租赁物产权转移、租赁物处置等后续工作。
(3)关联交易决策
公司日常经营中按照银监会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建立了项目评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等内控机构及相应制度,对涉及关联交易的项目进行评审。
为规范关联交易决策机制,公司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委员会,制定《关联交易委员会议事制度》,对关联交易委员会的人员构成、职责权限、议事规则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重大关联交易,除由关联交易委员会进行审核外,还需要董事会的批准才能执行。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违反监管要求指标的情形。公司具有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不存在严重依赖关联方的情形。
为进一步规范皖江金租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日,皖江金租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详细制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定价政策等内容;会议通过了《关于通过公司最近“两年一期”关联交易的议案》,确定2013年度、2014年度、月,公司向大股东的借款事宜,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目前,皖江金租已按照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规范关联交易。
公司目前有6名董事、3名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均具有3年以上的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验。公司历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均取得安徽省银监局的批准,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取得了监管部门的核准,符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二、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前述事项作进一步核查,并就公司业务、经营、人员等是否符合前述办法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1、核查与分析过程
主办券商和律师系统梳理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内容;对公司监管指标进行了复核测算;核查了公司营业执照、监管部门批准文件,并对公司业务合同,业务过程中调查、审批、租后管理文件进行抽查并留作底稿;核查了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关联交易委员会会议记录,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等资料。
(1)监管指标
主办券商、律师复核检查了公司的核心一级资本、资本净额、单一客户最大融资额、集团客户最大融资额、关联方最大融资额、关联方融资额总计、同业拆入资金、风险加权资产等财务监管指标,并对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客户关联度、全部关联度、同业拆借比例、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等指标进行了复核测算,相关的监管指标满足《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此外,根据安徽省银监局出具的《中国银监会安徽 监管局关于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意见书的函》(皖银监函[2015]31号),公司资本充足率情况、流动性情况、资产质量情况、资产集中度情况、盈利情况等各项主要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设立于2011年12月,中国银监会对公司的设立进行了批复(银监复[号),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吸收股东一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日,公司的经营范围经安徽省银监局批复(皖银监复[号)变更为: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主办券商和律师查阅了公司的业务合同、历次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并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未发现公司的业务超出监管部门的批复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
在机构设置方面,公司已经建立以股东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加强风险管理工作,关联交易委员会执行关联交易审核工作。
在制度建设方面,公司已经建立了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公司建立了《融资租赁业务指引》、《租赁项目尽职调查操作规程》、《租赁业务审查管理办法》和《租赁业务租后管理办法》,明确了具体的租赁物管理措施。
主办券商对公司开展业务所涉及的尽职调查、审批、租后管理、风险控制等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抽查,认为公司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能够有效执行现有的制度,经营规范,风险可控。此外,安徽省银监局出具《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意见书的函》(皖银监函[2015]31号),认为皖江金租基本具备了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能够积极拓展各类租赁业务,总体发展较为稳健。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报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主办券商核查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历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董事会、股东会(大会)决议文件,银监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资料,认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变更事项符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主办券商、律师认为皖江金租的监管指标、业务、经营、人员等事项符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
1.4关于公司的行业。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1)除了明确介绍公司的业务外,公司开展的业务符合现行规定和监管的情况;(2)公司所处行业的业务情况,以及行业、公司未来发展的情况;(3)公司业务的风险控制具体制度安排及相应措施,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单列披露。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开展的业务是否符合现行的规定和监管;(2)公司核准开展业务的区域与其实际展业区域是否一致;(3)公司业务的风险控制是否健全,并得到切实可行。
一、除了明确介绍公司的业务外,公司开展的业务符合现行规定和监管的情况
皖江金租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章之“四、公司业务相关情况简介”之“(三)公司业务符合监管规定的情况”中补充披露相关事项。为避免重复,此处不再披露。
二、公司所处行业的业务情况,以及行业、公司未来发展的情况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章之“六、公司所属行业情况”之“(二)公司所属行业发展概况、前景与趋势”对行业业务情况、行业未来发展情况披露如下:
(二)公司所属行业发展概况、前景与趋势
1、行业发展概况
中国融资租赁行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2000年经国务院批转,融资租赁业被列入“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2007年银监会允许商业银行控股设立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行业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共约3,185家,比2014年底的2,202家增加983家。其中,内资租赁企业191家,增加39家;外资租赁企业2,955家,增加935家;金融租赁企业39家,增加9家。
根据《2015上半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融资租赁行业注册资金统一按人民币计算,约合10,030亿元,比上年底的6,611亿元增加3419亿元。其中金融租赁公司39家,注册资金1,240亿元人民币,比2014年底增加268亿。
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36,550亿元,比上年底的32,000亿元增加4550亿元,增幅为14.22%。其中,金融租赁为14,700亿元,
增加1,700亿元,增幅为12.41%。
年6月我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亿元)
目前,融资租赁已成为与银行信贷、证券并驾齐驱的第三大金融工具,全球近三分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通过融资租赁完成。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自
1数据来源:中国租赁联盟
2007年的13.73万亿到2014年的51.28万亿,年平均增长率超过21%,远高于同期GDP增长率。但是,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不到5%,与17%左右的国际水平差距巨大,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仍然处于发展初期。预计未来10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仍将保持高速增长,为我国融资租赁市场提供了巨大的存量市场空间。
2、行业发展前景
积极推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在加快商品流通、扩大内需、促进技术更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我国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1)政策环境的改善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融资租赁在发达国家的快速发展经验表明,租赁业在一个国家得以健康发展,需要法律、会计准则、税收和监管这四大支柱的支持。近年来,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四大支柱体系,《融资租赁法》的酝酿推出,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以及“营改增”政策的不断完善,再加上作为融资租赁行业基础环境之一的信用体系建设初见成效,这些都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保障。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指出,金融租赁是与实体经济紧密结合的一种投融资方式,是推动产业创新升级、促进社会投资和经济结构调整的积极力量。近年来,我国金融租赁行业取得长足发展,综合实力显着提升,行业贡献与社会价值逐步体现。但总体上看,金融租赁行业对国民经济的渗透率和行业覆盖率仍然较低,外部环境不够完善,行业竞争力有待提高。为进一步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创新金融服务,支持产业升级,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国务院决定加快金融租赁行业发展,发挥其对促进国民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租赁行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有助于提升金融租赁战略地位和社会认知度,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助于推动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产业结构的调整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提供机遇
我国正处于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关键时期,融资租赁可以发挥其资金传导和投资平台的作用,参与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生态环境建设等,加大对产业结构调整的支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融资租赁业也在不断发展创新中,业务范围正由传统的飞机、船舶、机械设备等转移到教育、医疗等新兴领域,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将成为融资租赁业提供新的增长方向。
(3)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为融资租赁行业拓展了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城市化带来的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等多方面发展要求,必然加大对投资资金的需求。当建设存在的大量资金需求与相对有限的资金供给存在矛盾时,融资租赁的作用就显现出来了。据测算,未来10年,新增城镇人口将达4亿左右,按农民工市民化以人均1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计算,未来十年的城市化能够增加40 万亿元的投资需求。
3、行业发展趋势
(1)合作日益联盟化
近年来,为把握发展机遇、增强竞争力,各金融租赁企业纷纷组建战略联盟,并以此作为企业发展的有利探索。联盟形成的网络蕴含丰富的社会资本,能够为网络中的企业提供风险、规则、成本、信息等方面的帮助,是企业提高竞争力的良好资源。与上游生产企业建立战略合作联盟,不仅解决了生产企业的销售问题,而且降低了成本,开辟了新的利润增长点;与银行联盟,能够利用其作为“桥”的优势,在获得资金、管理的优势的同时能够了解其他联盟的企业信息,增加联盟效率;与网络中扮演领导角色的企业联盟,有助于迅速了解网络规则,使网络向有利于企业战略的方向发展。
(2)经营更趋专业化
随着行业自身发展的积累和外部环境变化的推动,租赁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模式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之前依靠规模的快速扩张提升盈利水平的阶段正在逐渐过去,取而代之的是在发展中更加注重业务结构的优化、专业优势的打
造以及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的持续稳定提升。合理的交易结构、科学的风险防控、产品的不断创新和良好的资产收益成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产品创新和专业化经营是企业下一步发展的主要方向。
(3)融资渐趋多元化
融资租赁企业资金来源仍依赖于银行贷款,但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均在开展多样化融资渠道。远东租赁在香港成功上市,渤海租赁借壳ST汇通实现A股上市,恒信金融租赁公司在香港完成离岸人民币 1.45 亿定期银团贷款。融资租赁与银行、信托、保险、保理等合作也在逐步加强。
(4)业务逐渐国际化
伴随着中国经济融入全球一体化,我国融资租赁业也必将逐步走向世界。尤其是依托“中国制造”走向世界市场,我国租赁公司在国际租赁市场上必将大有作为。租赁公司应努力学习国际成功经验,积极参与全球市场竞争,把自身业务融
入全球化发展之中,与国际接轨。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章之“六、公司所属行业情况”之“(七)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对公司未来发展规划补充披露如下:
(七)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
未来,公司将紧跟“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发展,通过不断创新以租赁业务为核心的资产金融服务,为客户提供“资金+资产+服务”多方位综合服务,推动目标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中小企业快速成长,支持大型企业国际化进程,最终发展成为公司治理规范、区位优势明显、专业能力突出、经济效益良好、企业形象优秀的租赁资产综合运营服务商。
1、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将进一步完善治理运行机制,建立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有效运转的治理体系,力争成为金融租赁行业规范治理的优秀代表。
2《年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年度发展报告》、《2014年上海市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回顾与2015年
2、区位优势明显。公司立足皖江,重点服务安徽,在专业领域内辐射全国,聚焦重点区位的战略有助于公司在重点区域获得竞争优势。
3、专业能力突出。未来将重点在通用航空、内河航运、工业用车融资租赁领域,打造专业的业务拓展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资产管理能力。
4、经济效益良好。公司为客户提供“资金+资产+服务”多方位综合服务,实现资金投放、资产经营、财务咨询的综合收益,提升净资产收益率及股东回报。
5、企业形象优秀。以“携手皖江,共同成长”为主题,为客户提供满意服务,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为员工提供发展机遇,树立产业金融品牌,提升企业社会形象。
三、公司业务的风险控制具体制度安排及相应措施,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单列披露
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章之“四、公司业务相关情况简介”之“(五)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和措施”中补充披露如下:
(五)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和措施
作为一家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上市公司渤海租赁下属企业,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总目标是根据《巴塞尔协议三》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确保公司资本安全的前提下,审慎地承担风险活动,实现风险可控的资本收益率(股东价值)最大化。
公司根据风险管控目标建立了科学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议事制度,基本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个层面和环节,形成了较为规范和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按照层次分明和流程有效的原则实施风险管理。
1、风险管理体系
公司建立了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项目评审委员会、管理层、风险管理部等部门为框架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1)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负责确定本公司风险偏好及风险管理战略、决定风险管理政策、组织架构及基本管理制度,并监督高级管理层贯彻实施董事会的决策。董事会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责。
(2)风险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辖的专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领导下,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委员会主席,公司总经理、监事会主席、首席风险官兼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担任委员。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纪要和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能包括:审议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规划; 审议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方面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主要控制目标;审议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监督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指导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对重大项目和经营管理中其他重大事项的风险及其控制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办理董事会授权的有关全面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管理的其他事项。
(3)项目评审委员会
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是公司内部审议决策业务事项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业务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依据条件,租前调查资料齐备,对单笔项目金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以上的租赁业务,由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批;单笔项目金额总额在公司净资产5%以上的业务,一律报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项目评审委员会由首席风险官召集,参会委员不少于5名,做出决策意见必须经与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总经理对是否发放租赁款有一票否决的权利。
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由三名常任委员首席风险官、法律合规部负责人、稽核部负责人以及两名非常任委员组成。
(4)公司管理层
公司管理层主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全面管理公司租赁业务、风险控制等工作,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制定具体的运营制度,项目金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的单笔租赁业务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事中、事后风险管理,负责对公司经营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拟定风险管理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具体包括: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对公司业务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负责出具书面项目审批意见,查验租赁项目相关资料,审核租赁项目合同文本;关注客户经营情况;对资产分类情况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相关部门注意,确保严格履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
(6)业务部门
业务部门负责履行一线风险控制职能,执行具体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部门内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岗位职责;针对业务主要风险环节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开展租赁资产租后的管理;定期对租赁资产进行核查,发起资产分类工作;归集整理和管理资产分类信息数据和材料。
(7)金融市场部
金融市场部负责确保公司租赁项目资金来源,保证与项目进程有效衔接,避免公司因资金不到位承担违约责任;充分运用多种融资方式,提高资金运用效率,把握融资成本与收益率的合理比例,控制公司融资成本;管理公司自身授信信用,根据风险承受度控制融资规模,适度负债,确保应有的对外偿付能
力,避免罚息、拖延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风险;确保公司的融资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8)计划财务部
计划财务部作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重要部门,负责严格履行会计法、会计准则、税法等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会计制度;核算公司经营活动,保障会计信息的客观、公允;通过会计系统,对资产、负债、收入、支出进行有效管理,保障资金财产的安全运营;分析、监控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控制财务风险;参与项目评审,控制项目财务风险。
2、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
公司租赁业务执行全流程管理,在业务部门设置上,构建前、中、后台三道防线,既体现中后台为前台服务,全公司为客户服务的宗旨,又立足于相互支持、互为制约。租赁业务流程设置上,分为租前尽职调查、租中专业审查、租赁放款、租后管理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五大环节。通过坚持流程化、制度化的租赁业务风险管理程序,对业务发展实施有效的管理,防止业务发展偏离风险管理的轨道。
(1)租前尽职调查
租前尽职调查是指业务部门租赁项目经办人员对承租企业和相关方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分析,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全过程。
①主要程序
公司制定了《租赁项目尽职调查操作规程》规范和明确租赁业务尽职调查要求。公司尽职调查坚持“双人尽调”原则,有明确的项目主办A 、B两人以及项目协办,坚持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通过深入企业生产、经营和销售现场,从多方面、多渠道收集有关企业收支和信用情况的第一手信息,全方位了解其法人治理、组织架构、生产架构、管理、财务状况及行业信息。必
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政府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对客户商业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②主要方法
尽职调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当面访谈、搜集资料、现场核查、财务分析等,项目人员可根据需要使用。
具体包括收集并分析承租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和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并对各种资料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了解承租人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承租人生产经营变化趋势和资金变化情况;深入实地,查阅承租人有关报表和账簿,调查承租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是否真实,了解承租人主要产品生产、销售及盈亏情况,判断承租人生产经营是否正常、资金结构和资金使用是否合理;与承租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交谈,了解承租人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情况,分析客户经营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深入承租人的主要生产单位、营业场所,了解承租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调查承租人提供租赁物,需要审批的租赁物批文是否完全,标的物的购买日期、账面原值、净值和使用年限等,核实是否存在抵押、查封或多头租赁情况。
③租赁项目风险分析
公司对承租人提交的租赁业务申请进行信用风险评估。信用风险评估结果是决定租赁业务申请是否获得批准的关键因素。
公司对承租人的信用风险分析主要基于下列因素:承租人的诚信;资金用途;承租人的财务状况;承租人的经营情况及承租人所属行业的发展前景;承租人的现金流量预测,以及在正常与受压力情况下的还款能力;抵质押品的估值及有效性;第二还款来源的代偿能力;综合回报等因素。
④担保评估
公司准予采用的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如果公司认为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缓释授信风险,
则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一是保证,公司接受的保证方式仅限于连带责任保证。公司会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代偿能力等进行详细分析评估;二是抵质押物,公司根据抵质押物的评估现值及变动因素,分析其变现能力,科学的确定抵质押率。抵质押物原则上应经过公司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并对抵质押物应合理估值。
(2)租赁业务审查
本公司租赁业务实行审贷分离,专业审查、授权审批制度。公司风险管理部根据《风险审查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对公司受理开展的各项租赁业务进行逐笔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和保证人主体资格、资金用途、承租人的还款能力、保证人的代偿能力、抵(质)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
风险管理部独立审查完毕后提交风险审查报告至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批,项目评审委员会按照《项目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审批。项目审批意见分为“同意”、“续议”和“否决”。
审批意见为“同意”的,审批结论主要包括项目要素(承租人名称、金额、期限、利率、风险抵押金、融资顾问费、回购价格、支付方式、担保情况)及评审意见两大部分。
审批意见为“续议”的,由承办部门完成续议所要求的相关事项后,应就评审会的意见做出书面反馈,反馈报告须由经办人及业务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提交评审会。每个项目只能续议一次,如续议后仍未通过,六个月之内不得再次提交评审会。
审批意见为“否决”的,应列明详细事项告知项目人员。
(3)租赁款发放
经公司有权审批部门签批后,业务部与承租人签订法律合同并同时签署相关的保证或抵质押等担保合同。资产管理部根据审批意见书,对承租人提交的放款资料(融资租赁主合同、担保合同等)以及业务放款条件的落实情况、抵质押手续落实情况等进行形式上的完整性、合法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放款条件
的租赁业务,资产管理部在批准的项目额度内办理租赁款的批准发放手续并由计划财务部发放租赁款。
(4)租后管理
公司由资产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对全公司租后管理工作情况的评价、监督,由业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相关业务条线租后管理工作。
①租后检查
公司租后检查的形式包括定期检查、日常跟踪和专项检查。公司定期检查必须进行现场检查并坚持双人经办原则。现场检查要实地走访客户,通过与承租人的法人代表、财务主管及其他相关人员面谈、检查经营场所、进行财务查账、盘点库存等方式开展相关检查工作。定期检查的内容包括授信用途的核查、授信使用后管理要求落实情况、客户组织架构及管理层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担保情况、重大事项及风险信号、项目建设及投产情况等。
②资产分类
公司根据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资产分类及管理操作办法》,按照风险程度将公司现有债权类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十二档,细化了分类标准和参考特征,明确了分类流程和审批机制,完善了分类考核和罚则,同时根据风险管理要求,不断完善制度,形成了具有很强操作性和约束力的、较为完善的资产风险分类制度。
③风险预警
公司依法运用人行、银监、工商、法院、海关、税务、环保等外部相关数据,同时整合公司内各相关业务系统数据,进行风险预警。公司开展对租赁业务总体情况、行业情况、租赁资产集中度状况、资产质量迁徙情况、贷款逾期欠息情况等监控,确定风险信号,划分重大风险事项的报告范围,建立风险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规范大面积租赁违约的处置和管理,提高全公司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④风险责任追究
公司制定了《租赁业务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公司从事尽职调查、审批、放款等岗位工作人员在办理具体租赁业务过程中是否合规、尽责地履行岗位职责要求明确了评价标准。公司稽核部门作为组织部门,在审计与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责任工作小组,确定实施方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责任认定,并及时实施对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
(5)不良贷款管理
公司不良贷款核销实行逐户申报、逐级审批、账销案存和对外保密的原则。
对符合核销条件的不良资产,由业务部负责准备该笔资产的相关材料,报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进行相应账务处理,符合税前抵扣条件的还应及时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损失税前扣除。公司已核销资产按“账销案存”原则管理,列入表外科目核算。公司重视档案资料的管理,确保资料的完整。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继续保留对已核销呆帐资产的追索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帐贷款、贷款表外应收利息等继续催收。
公司制定了《不良资产核销管理办法》,规范公司不良资产核销工作。对符合办法规定的资产,按公司规定进行审批。公司在获得正式核销批复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并在完成呆账核销账务处理和损失税前抵扣申报工作后将核销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备。
董事会是不良资产核销的最高权力机构,年度不良资产核销计划以及超计划核销不良资产必须报董事会审议批准,风险管理委员会在董事会核定的额度内批准核销不良资产,各有关部门在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决策下进行不良资产核销工作。资产管理部负责提供不良资产认定和税务报批证明材料进行申报,同时提出年度不良资产核销额度建议;风险管理部对不良资产认定资料进行初审;稽核部负责对拟核销的不良资产进行责任认定,未经责任认定的不良资产不得核销,并应每年对不良资产核销操作的合规性、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不良资产核销额度编制年度不良资产核销计划,并纳入年度财务预算草案,报董事会审议和股东会批准。同时计划财务部负责牵头向财税部门申报不良资产税前扣除事宜。
四、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开展的业务是否符合现行的规定和监管;(2)公司核准开展业务的区域与其实际展业区域是否一致;(3)公司业务的风险控制是否健全,并得到切实可行。
1、核查与分析过程
(1)公司开展的业务是否符合现行的规定和监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做出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
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第二十七条
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
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发行债券;
(二)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三)资产证券化;
(四)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五)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前款所列业务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
汇管理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于2011年12月,中国银监会对公司的设立进行了批复(银监复[号),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吸收股东一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日,公司的经营范围经安徽省银监局批复(皖银监复[号)变更为: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主办券商和律师查阅了公司的业务合同、历次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并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未发现公司的业务超出监管部门的批复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
(2)公司核准开展业务的区域与其实际展业区域是否一致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未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区域做出限制性的规定。2011年12月,银监复[号规定了公司设立时经营范围;日,皖银监复[号对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进行了批准。上述文件没有对公司的经营区域进行限定。据此,可以判断公司的经营区域没有限制。
经核查,皖江金租总部位于芜湖市,并在合肥、北京、上海、深圳、重庆、西安等地设立了业务部门。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符合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有利于分散区域性经营的风险,提升市场份额。
(3)公司业务的风险控制是否健全,并得到切实可行
公司已经建立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项目评审委员会、管理层、风险管理部、业务部、金融市场部、计划财务部为框架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公司在租前尽职调查、租中专业审查、租赁放款、租后管理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五大环节中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主办券商以业务合同为样本,抽查了各个业务环节中涉及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尽职调查报告、项目评审委员会会议记录、租赁款发放审批文件、资金发放凭证、公司开具的发票、现场检查报告、风险资产分类表等文件并留作底稿。通过核查能够判断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得到了有效执行。
此外,安徽银监局出具了《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意见书的函》(皖银监函[2015]31号),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评价,主要内容为“近年来,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文件的要求,着力加强内控建设,内控执行力不断加强,内控管理机制趋于完善,内控管理水平不断提高;逐步建立了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各类风险的管理体系,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增强。”
2、核查结论
经过上述核查,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公司开展的业务符合现行的规定和监管;公司开展业务不存在区域性的限制;公司已建立健全了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并得到良好的执行。
1.5关于公司的业务监管。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1)公司的监管层级安排;(2)公司属地监管的主要思路、层级安排及具体措施;(3)如监管政策变化,公司可能会面临的政策风险;(4)公司所处于的区域地位。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的监管安排是否符合规,日常监管是否到位、有效;(2)公司属地监管政策与中央监管政策是否一致,如有不一致之处,地方是否有权做出。
一、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的监管层级安排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章之“六、公司所属行业情况”之“(一)公司所属行业概况”之“5、公司的监管层级安排”中补充披露如下:
5、公司的监管层级安排
公司接受银监会、银监会安徽监管局以及芜湖银监分局三级银监部门的监管,其中最高一级监管机构为银监会,负责重大事项审批等事宜在内的统一领导和管理,银监会安徽监管局是公司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芜湖银监分局为公司的日常监管部门。地方监管部门在银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一般事项的日常监管及重大事项的初期审批工作。与公司监管层级安排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是监管层级安排最高的指导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第十五条);
2013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3〕34号),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架构有原则性要求;2006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6〕76号),对金融租赁公司日常经营的合规性有详细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第1号)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管理提出了指引性规定;《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14号)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激励机制有较为详细的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银监发[2005]74号)对属地银监派出机构现场检查进行了规范。
综上,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辖区分局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二、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属地监管的主要思路、层级安排及具体措施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章之“六、公司所属行业情况”之“(一)公司所属行业概况”之“6、公司属地监管的主要思路、层级安排及具体措施”中补充披露如下:
6、公司属地监管的主要思路、层级安排及具体措施
银监会安徽监管局是中国银监会派出监管机构,银监会安徽监管局主要职责包括:根据银监会的授权,制定有关监管法规、制度方面的实施细则和规定;负责对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和批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等。
作为辖区分局,芜湖银监分局在中国银监会和银监会安徽监管局的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银行监管职权,推动辖区银行业安全、高效、稳健运行,推动区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坚强的金融保障。在银监会安徽监管局的总体要求、指导下,芜湖银监分局对皖江金租进行非现场监控和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控主要通过定期的数据分析,包括每月、每季度监管统计数据、监管报告等资料进
行风险分析。定期对皖江金租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状况、租赁资产分类真实性、关联交易合规性、内部控制、内部信息系统的完整性等。芜湖银监分局会根据现场、非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安排监管谈话、出具监管整改意见书乃至提出其他处罚、整改意见等。
三、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如监管政策变化,公司可能会面临的政策风险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监管政策变化风险”中补充披露如下:
十、监管政策变化风险
国家在宏观政策方面支持金融租赁行业快速健康发展。2014年3月,中国银监会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进一步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2015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金融租赁是与实体经济紧密结合的一种投融资方式,是推动产业创新升级、促进社会投资和经济结构调整的积极力量。目前,监管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如监管体系发生变化,而皖江金租不能适应政策变化,则会面临一定的经营风险。
四、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所处于的区域地位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章之“六、公司所属行业情况”之“(四)公司的竞争优势和劣势”之“1、公司竞争优势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5)区域地位
目前,仅一家金融租赁公司注册地在芜湖市,两家金融租赁公司注册地在安徽,公司与区域内金融租赁公司的比较如下:
(1)基本情况
皖江金融租赁
300000万元
徽银金融租赁
200000万元
(2)财务数据
贷款损失准备
皖江金融租赁
徽银金融租赁
公司是芜湖市唯一一家获得金融机构许可证的金融租赁公司,是安徽省两家金融租赁公司之一。在安徽省内,公司在资产规模、经营业绩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区域竞争优势。
五、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的监管安排是否符合规,日常监管是否到位、有效;(2)公司属地监管政策与中央监管政策是否一致,如有不一致之处,地方是否有权做出。
1、核查与分析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3〕34号)、《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6〕76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 年第1 号)、《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14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银监发[2005]7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查询银监会安徽监管局网站查询(http://www.cbrc.gov.cn/anhui/index.html)的相关信息。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公司接受银监会、银监会安徽监管局以及芜湖银监分局三级银监部门的监管,其中最高一级监管机构为银监会,负责重大事项审批等事宜在内的统一领导和管理,银监会安徽监管局是公司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芜湖银监分局为公司的日常监管部门。地方监管部门在银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一般事项的日常监管及重大事项的初期审批工作。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辖区分局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在日常监管中,银监会安徽监管局主要职责包括:根据银监会的授权,制定有关监管法规、制度方面的实施细则和规定;负责对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和批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等。
作为辖区分局,芜湖银监分局在中国银监会和银监会安徽监管局的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银行监管职权,推动辖区银行业安全、高效、稳健运行,推动区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坚强的金融保障。在银监会安徽监管局的总体要求、指导下,芜湖银监分局对皖江金租进行非现场监控和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控主要通过定期的数据分析,包括每月、每季度监管统计数据、监管报告等资料进行风险分析。定期对皖江金租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状况、租赁资产分类真实性、关联交易合规性、内部控制、内部信息系统的完整性等。芜湖银监分局会根据皖江金租现场、非现场检查结果安排监管谈话、出具监管整改意见书乃至提出其他处罚、整改意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第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4号])规定:“银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机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银行业重大监管制度或监管措施的,应当向银监会法律部门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经核查银监会相应监管政策、工作规定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主办券商、律师认为银监会实行垂直管理模式,因此银监会派出机构在监管政策上与中央监管政策始终保持一致性。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公司的监管安排符合规定,日常监管有效;公司属地监管政策与中央监管政策完全保持一致。银监会安徽监管局虽然有权在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但是鉴于银监会实行垂直管理模式,地方监管政策不会逾越中央监管政策的基本内容,因此,银监会派出机构无权做出与中央监管政策不一致的地方监管政策。
1.6请公司说明并披露财务报表编制的依据。请主办券商、申报会计师补充说明财务报表编制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一、请公司说明并披露财务报表编制的依据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章之“一、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五)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中披露如下:
1、公司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准则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二、请主办券商、申报会计师补充说明财务报表编制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执行国家统
一的会计准则和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信息。”第五十四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及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报表,并对所报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公司是银监会批准的金融租赁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与商业银行一样同属银监部门监管。由于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与商业银行相似,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参考商业银行格式编制财务报表及附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的要求,也符合行业惯例。
1.7请主办券商、申报会计师核查说明公司应收融资租赁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是否符合监管规定。
1、核查与分析过程
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分析判断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发放贷款和垫款,至少应当按季进行分析,采取单项或组合的方式进行减值测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同时,根据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规定,对公司租赁资产进行五级分类,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五类资产分别按正常类1.5%、关注类3%、次级类30%、可疑类60%、损失类100%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其他风险资产,可参照租赁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制定了《资产风险分类及管理操作办法》,针对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及特征、资产风险分类操作的程序、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资产分类的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数据与分析报告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制订了切实可行的操作细则。
资产风险分类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五级分类方法,即把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在五级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
将各类资产进行细分,共分为12个级别。资产风险分类操作流程为:
①业务部门客户经理负责分析整理资产分类所需的数据信息和证据资料,提出分类意见,并详细说明资产分类的依据和理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初分结果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后,将分类材料提交风险管理部。
②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资产分类工作,培训分类人员;归集整理和管理资产分类信息数据和材料;复核资产分类的初分结果;向项目评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监事会、董事会提交资产分类材料;制作每季度资产分类决议,并报送公司高管。
③项目评审委员会对资产风险分类的结果进行终审并出具终审意见。
④稽核部负责监督分类过程的可靠性和客观性,并对资产分类政策、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和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检查结果在档案中留存。
⑤计划财务部按规定将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报送监管部门,并依据分类结果,提取贷款损失准备。
⑥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年听取资产分类的报告,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指示。
主办券商和会计师核查了公司风险资产分类管理文件,主要包括信息系统的审批记录、部分资产分类表、季度资产质量五级分类表、相关的分析报告等,并根据资产风险的分类情况,对公司应收融资租赁款,特别是不良资产的坏账损失计提情况进行重新的核算。报告期内,公司的拨备覆盖率分别为150.91%、195.38%和748.19%,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分。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主办券商和会计师认为,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管理,并得到良好执行。公司根据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分类结果提取贷款损失准备,能够覆盖潜在的风险,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
1.8公司将银行借款顾问费、项目顾问费分年度摊销。请主办券商、会计师就上述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发表意见。
2013年、2014年和月,分别摊销项目顾问费125,000.00元、3,655,555.57元、2,237,024.60元。2013年、2014年和月,分别摊销银行借款顾问费22,112,105.30、39,738,998.30元和19,944,700.07元。
经核查,银行借款顾问费均系公司取得长期银行借款时产生的费用,项目顾问费为公司开展业务时,向金融同业或行业专业机构咨询时产生的费用。
长期银行借款持续的时间均在一年以上,银行机构在借款期间持续向公司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而收取银行借款顾问费;融资租赁项目的持续时间一般在三年以上,金融同业或行业专业机构在整个项目持续期间为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而收取项目顾问费。公司财务处理上将上述费用列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对应的贷款、融资租赁期间进行摊销,可以保证成本费用与收入的期间匹配,真实的反映公司的经营业绩。
主办券商、会计师认为,从公司的业务模式来看,将银行借款顾问费、项目顾问费分年度摊销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能更真实的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同时也符合行业惯例。
1.9公司将收到的咨询顾问服务费收入按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服务的完成进度,确认为各期的咨询顾问服务费收入。请公司结合典型项目补充说明上述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请主办券商、会计师就上述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发表意见。
咨询顾问费为公司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咨询顾问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以2014年常德金禹水利回租项目为例,日,皖江金租与常德市金禹水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德金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本金为450,000,000.00元,租赁期为5年,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54,306,056.92元,售后回租的资产为常德金禹所拥有的管线网络等固定资产。
合同约定,常德金禹除按期支付租金外,还需要一次性支付给皖江金租咨询服务费24,750,000.00元。鉴于公司收取的咨询服务费与整个融资租赁业务密切相关,公司将收到的咨询顾问服务费在合同期间内按月平均确认为各期收入,满足收入确认的原则。
主办券商、会计师认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收到的咨询顾问服务费在合同期间内按月平均确认为各期收入,符合会计准则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也符合行业惯例。
1.10请公司补充披露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履行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监管规定。请主办券商核查说明。
一、请公司补充披露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履行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监管规定
公司已经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章之“六、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重大关联方交易情况”之“(二)关联交易情况”和“(三)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与程序”中补充披露如下:
(二)关联交易情况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购买商品、接受劳务
关联交易类
关联交易内
北京海航太平
物业管理有限
120,035.20
民安财产保险
126,561.12
上海浦发大厦
置业有限公司
海南易建科技
信息服务费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与太平物业、民安财保、浦发置业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分别为北京业务部、深圳业务部、上海业务部支付的物业管理费;公司与易建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系公司向易建科技支付的信息系统使用费。上述交易为公司日常办公所需,具有一定必要性,定价参考周围市场价格,不存在明显不公允情况。
(2)关联租赁情况情况
①公司承租情况
出租方名称
承租方名称
芜湖市建设投
115,200.00
资有限公司
芜湖市建设投
资有限公司
北京科航投资
420,123.20
上海浦发大厦
372,884.00
置业有限公司
民安财产保险
261,633.44
出租方名称
芜湖市建设投
345,600.00
资有限公司
芜湖市建设投
165,999.96
资有限公司
北京科航投资
1,431,348.8
上海浦发大厦
1,175,861.60
置业有限公司
民安财产保险
766,212.24
出租方名称
承租方名称
芜湖市建设投
345,600.00
资有限公司
芜湖市建设投
165,999.96
资有限公司
北京科航投资
952,602.00
上海浦发大厦
838,989.00
置业有限公司
民安财产保险
437,042.64
公司与芜湖建投之间的租赁房产为公司总部在购买办公楼之前租赁办公场所。公司与芜湖建投之间的租赁车辆,为公司租赁汽车,用于开展业务。公司与科航投资、浦发置业、民安财保之间的房屋租赁,系为北京业务部、上海业务部、深圳业务部租赁办公场所。上述关联方租赁,为公司业务开展提供了必要办公场所及设备,相关租赁价格参考当地市场价格,定价公允。
②公司出租情况
5年期以上贷
142,540,428.00
款基准利率
5年期以上贷
142,540,428.94
款利率上浮
180,000,000.00
250,000,000.00
1-5年期贷款
7,250,000.00
利率上浮30%
55,000,000.00
149,000,000.00
95,000,000.00
(接上表)
承租方名称
河北航空有
2,505,970.69
河北航空有
2,533,629.76
海航机场集
团有限公司
2,528,779.00
北京首都航
6,215,915.70
空有限公司
北京首航直
升机股份有
185,388.35
浦航租赁有
1,877,724.11
海航机场集
团有限公司
3,149,596.33
浦航租赁有
2,118,478.08
租赁资产种
承租方名称
海航机场集
230,000,000.
团有限公司
海航机场集
180,000,000.
团有限公司
芜湖市建设
500,000,000.
1-3年期贷款
投资有限公
利率上浮10%
5年期以上贷
河北航空有
142,540,428.
款基准利率上
5年期以上贷
河北航空有
142,540,428.
款利率上浮
北京首都航
250,000,000.
空有限公司
兰州中川机
98,000,000.0
3-5年期贷款
场管理有限
兰州中川机
51,000,000.0
3-5年期贷款
场管理有限
北京首航直
1-5年期贷款
升机股份有
7,250,000.00
利率上浮30%
(接上表)
承租方名称
海航机场集团
2,598,342.18
海航机场集团
11,326,088.54
芜湖市建设投
9,229,848.36
资有限公司
河北航空有限
8,834,912.76
河北航空有限
9,154,511.52
北京首都航空
13,252,465.06
兰州中川机场
4,290,705.35
管理有限公司
兰州中川机场
1,908,477.00
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首航直升
机通用航空服
务有限公司
100,000,000.00
230,000,000.00
180,000,000.00
1-3年期贷款
500,000,000.00
基准利率上浮
5年以上期贷
142,540,428.94
款基准利率上
5年以上期贷
142,540,428.94
款基准利率上
(接上表)
承租方名称
海航机场集
1,932,307.13
团有限公司
海航机场集
15,114,066.67
团有限公司
海航机场集
12,544,946.05
团有限公司
芜湖市建设
投资有限公
25,223,410.04
河北航空有
9,959,720.59
河北航空有
7,755,718.12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是双方自由选择的结果。公司作为国内少数的金融租赁公司之一,与融资租赁公司相比具有资金雄厚、业务流程便捷等优势。海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川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机场建设、航空运营等业务,为保证业务顺利开展,需要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浦航租赁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融资租赁公司,面临项目储备多,资金来源不足的限制,公司与浦航租赁有限公司之间合作开展业务,可以发挥各自的优势;天津长江六号租赁有限公司为公司股东设立的特殊目的子公司(SPV),公司与其进行合作可以满足破产隔离、税收优惠的需求。上述关联方融资租赁业务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且相关利率参考同期行业情况确定,不存在明显高于或低于其他融资租赁业务的利率的情况。
(3)吸收关联方存款
天津渤海租赁有
91,000,000.00
550,000,000.00 641,000,000.00
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
91,000,000.00
91,000,000.00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括“吸收股东一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业务,因此,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吸收存款合法、合规。公司与关联方资金之间的资金拆借,可以提升公司的资金实力,有助于公司拓展业务范围。相关的利率参考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定价公允。
(4)其他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内容
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
佣金与手续费
7,226,000.00
公司建立初期,业务增长速度较快,天津渤海作为第三方机构向皖江有限介绍融资租赁业务,该费用系皖江有限向天津渤海支付的项目佣金及手续费。
上述佣金及手续费的金额,由双方自由协商确定,并得到了公司关联交易委员会、董事会的批准,定价公允。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应收账款
714,395.99
30,957,681.02
464,365.22
454,327.68
4,102,072.3
2,323,581.81
3,161,934.71
3,764,040.61
428,451.34
上述应收账款均系皖江有限与关联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产生的应收租赁租金款项。
(2)其他应收款
北京科航投
351,102.96
351,102.96
636,882.48
资有限公司
民安财产保
100,000.00
144,036.64
险有限公司
上海浦发大
厦置业有限
322,570.20
322,570.20
上述其他应收款项均系皖江有限租赁关联方的办公场所产生的房屋保证金、押金等应收款项,属于正常租赁业务,不存在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3)预收账款
海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6,220,047.17
1,367,590.14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
1,698,113.17
上述预收账款均系皖江有限与关联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中,关联方提前预付的融资租赁租金款项。
(4)其他应付款
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
32,310,000.00
8,700,000.00
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84,599.98
114,066.66
114,066.61
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
362,500.00
725,000.00
上海浦发大厦置业有限公司
215,046.80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公司与天津渤海之间的其他应付款系短期资金往来款项;与芜湖建投之间的其他应付款系房屋租赁款项;与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其他应付款系融资租赁预收保证金款项;与浦发置业及民安财保之间的其他应付款均系房屋租赁、物业费相关款项。
(5)应付利息
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
5,519,835.62
上述应付利息系皖江有限吸收天津渤海存款应付利息款项。
(三)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与程序
公司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银监会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逐步建立了项目评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等内控机构及相应制度,对涉及关联交易的项目进行评审。
为规范关联交易决策机制,公司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委员会,并制定《关联交易委员会议事制度》,对关联交易委员会的人员构成、职责权限、议事规则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重大关联交易,除由关联交易委员会进行审核外,还需要董事会的批准才能执行。报告期内未出现违反监管要求指标的情形。
公司具有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不存在严重依赖关联方的情形。
为进一步规范皖江金租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日,皖江金租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详细制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定价政策等内容;会议通过了《关于通过公司最近“两年一期”关联交易的议案》,确定2013年度、2014年度、月,公司向大股东的借款事宜,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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