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标服务费最高价中标合法吗

招标中有没有最高价限制_百度知道
招标中有没有最高价限制
我有更好的答案
法律规定招标人可以设定最高投标限价和编制标底,但不是必须设定和编制,所以,法律赋予招标人自由决定是否设定投标最高限价(拦标价),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限价或者最高限价的计算方式。个人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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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临沭人民评评政府采购最高价格中标的事情收藏
请临沭人民评评昨天下午临沭县妇保院彩超政府采购购买一台高档彩超,最高价218.9万元中标,投标的都是最高档彩超,投标的最高价格和最低价格相差50多万元,结果却是最高价格中标。请问临沭人民如何看待此事?
请临沭人民评评昨天下午临沭县妇保院彩超政府采购购买一台高档彩超,最高价218.9万元中标,投标的都是世界知名品牌的最高档彩超,投标的最高价格和最低价格相差50多万元,结果却是最高价格中标。请问临沭人民如何看待此事?
。。。正常。要不能吃到回扣吗。楼主洗洗睡吧
太正常了———长期出售美国进口的母婴产品,QQ: QQ群:!
公家钱就这样,不买最好的,只买最贵的
这还用杂评??都知道的
要不自己的腰包怎么鼓起来呢
你打电话给纪检,现在临沭医疗怪火
顶起来,都明白。
又是贪官,奶奶的熊!!
临沭县计划生育综合服务中心医疗设备公开招标采购中标公告 [字号:大 中 小]
阅读次数:88一、采购人:临沭县计划生育综合服务中心 二、采购代理机构:临沂市沂蒙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临沭县计划生育综合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SDXJ2013071 四、公告时间:日 五、开标时间:日 六、中标情况: 采购内容 供应商名称 中标金额 医疗设备 青岛凯启科技有限公司 ¥元 大写:人民币贰佰壹拾捌万玖仟元整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李宝菲 联系电话: 2013年 6月28日
政府采购招标,披着合法的外衣罢了。越招越贵,都懂得。早晚进去扒蒜就自了
反正不是我的钱,使劲造呗!拉出去枪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回扣五十万
现在社会很正常。
要贪这么多干什么
少贪点会死人吗
很无语,很无奈,很羡慕嫉妒恨,很后悔当初没弄个一官半职···
我有一个特异功能( ・ิω・ิ),我可以把我的眉毛摘下来,( ・ิω・)ノิ摘下,( ・ิω・ิ)安上,( ・ิω・)ノิิ摘下,( ・ิω・ิ)安上,╰ิิ( ・ω・)ノิิ两边都摘下,( ・ิω・ิ)安上。。。
临沭县计划生育综合服务中心医疗设备公开招标采购中标公告 [字号:大 中 小]
阅读次数:88一、采购人:临沭县计划生育综合服务中心 二、采购代理机构:临沂市沂蒙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临沭县计划生育综合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SDXJ2013071 四、公告时间:日 五、开标时间:日 六、中标情况: 采购内容 供应商名称 中标金额 医疗设备 青岛凯启科技有限公司 ¥元 大写:人民币贰佰壹拾捌万玖仟元整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李宝菲 联系电话: 2013年 6月28日很多人大多是死于习惯。。民众见惯了这些不合理,执政者习惯了这么做,,那最后死于习惯的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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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靠谱吗
时间: 20:54:23 发布:管理员
破解协议供货质次价高·走进天津③最低价中标,靠谱吗■ 本报记者 戎素梅 程红琳评标、定标过程没有评审专家的身影,备受业内诟病的最低价中标法成为电子订单采购的竞价法则……天津敢如此创新的底气是什么?需求标准库+流程再造:筑牢竞价基础在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登陆电子订单采购系统,随机打开一个正在竞价的打印机设备采购项目。此时距竞价结束还有1个小时,已有4家供应商报价,系统按最低价顺次排列。就在记者浏览参与竞价的是哪些品牌时,一家供应商刷新了报价,紧接着,另一家供应商迅速跟进,给出更低报价。最终,报价最低的那家供应商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竞价结束。整个过程中没有专家评审的踪影。在采购项目评标环节取消专家评审,这一看似不可思议的做法,在天津成为现实。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陈燕平表示,专家更多注重技术评审,缺乏对市场价格情况的了解和把握。在建立完善的产品技术和服务标准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采购人、生产厂家、供应商等多维主体的作用,通过网上竞价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既解决了专家评审价格把关不严的问题,也能使市场价格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而这一创举,离不开采购需求标准库强有力的支撑,并得益于电子订单采购在满足充分竞争基础上严谨的采购流程。电子订单采购系统中,采购需求标准库分为技术标准库和服务标准库两个层面。以台式计算机为例,技术标准库包含的参数有CPU、主板芯片、内存容量等;服务标准库则分为厂商的基本服务和厂商附加服务。在技术需求和服务标准明确、统一的情况下,抹平了品牌差异。“一方面,能够进入商品库的产品都是经过前期充分调研、市场成熟度较高的产品,且‘配置可调、市场可买’,其技术参数、配置标准和服务标准都是明确、科学,经过实践论证的;另一方面,通用类产品的基本配置都可以量化,价格透明,并且用科技手段加以实施,参考价格模型考虑到各个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讲,评标体系更趋于智能化。”陈燕平这样解释。基于此,电子订单采购对传统的评审流程进行了再造。待采购人点选所需产品的配置需求和服务需求、形成完整委托后,一旦确认商品库中有3个或3个以上不同品牌的产品满足其需求,系统即自动进入竞价环节,期限为3小时。在此期间,所有参与竞标的供应商给出的价格都是透明的。每位供应商可报价3次,每次报价均应低于上一次的报价,并低于当前的最低价格,报价最低者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随后,采购人根据系统提供的政府采购指导价进行价格比对,完成定标。假设3小时竞价结束,只有两位或1位供应商报价,该怎么处理?“竞价延期,再次竞价3小时。”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解答道,“如果延期后仍然只有两家供应商报价,采购人可从这两家中选择;如果仍然只有1位供应商报价,只能废标。”价格监控:是最低报价,又是合理报价电子订单采购系统“评”出来的最低报价,是不是合理低价,能否经得起市场检验?如果有供应商围标、串标,哄抬价格,系统hold得住吗?“成交价格必须经过价格监测机制的评估,只有评估‘合格’,采购人才能定标。”陈燕平告诉记者,通过电脑屏幕,其实我们只看到了电子竞价“前线”的战况。一旦竞价结束,后方的价格分析与评估工作立即紧锣密鼓地进行,对成交价进行把关。具体流程为:系统自动把报价最低的成交情况按标准格式反馈给采购中心价格监测项目组。项目组根据此前采集、调研商品市场价格和配件价格的相关报告,借助数量模型,计算生成政府采购市场指导价,为采购人提供市场平均价、市场参考价及成交参考价。如果成交价格低于这3个价格,采购人可定标通过;成交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和成交参考价、但高于市场平均价的,采购人需反馈给项目组,对市场价格进行复合(即再次进行市场调研),复合后仍高于市场平均价的,则约谈供应商;成交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但高于市场参考价和成交参考价的,也应反馈给项目组,对参考价格进行复合。值得一提的是,定标时,这3个指导价格只有采购人自己能看到。采购结果公示期间,系统将同时公布监测价格和市场指导价格,落选供应商可据此调整战略,向厂家申请更有利的价格优惠率和服务资源,提高自身竞争力。“我们的最低价中标是合理的,价格评估数量模型就是我们的评标依据。”陈燕平指出。确保政府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是政府采购法的明确要求,天津市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正是按照这一要求而建立,并取代了人工评审,成为评标的内在灵魂。据了解,采购中心与南开大学经济学院计量研究所联合立项,研发出一套价格监控数量模型,通过对天津市200多个价格集采点所售产品价格的实时分析、汇总和评估,生成市场监测价格。“数据的采集、分析以配件价格为主,因为通用类产品每一个配件的成本是最可量化的。只要有这些配置,无论什么机型,都能计算出较合理的价格,也可作为成本参考。”陈燕平补充说明。对于价格监控机制提供的参考价,供应商、厂商怎么看?戴尔(中国)天津有限公司政府采购行业客户经理王强讲起令自己印象深刻的一件事。某天,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给他打了个电话,列出几款型号的产品,邀请他参与市场调研:看市场上是否有货,价格如何。他欣然同意了。那次亲自去卖场比品牌、比价格,了解到市场上的真实价格,王强很受触动,对采购中心作出的监测价格十分信服。目前,电子订单采购品目新增了服务器、路由器、交换设备等11种通用设备,价格采集、监测范围也在扩大,这给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增加了不少工作量。不过,借助政府购买服务,采购中心找到了比较圆满的解决办法——购买7位价格采集员的服务,由这些采集员每天前往天津市几大电子卖场采集价格。为确保价格的准确性,采购中心价格监测项目组还会定期抽查,或邀请厂商代表共同进行市场调研,这就有了王强所说的那一幕。据统计,今年以来,价格监控机制共采集472个项目,涉及18212台设备。其中发现问题项目69个,涉及943台设备。经过约谈,58个项目降价,涉及854台设备;11个项目废标,涉及89台设备。服务跟踪评价:确保物美价廉竞价、定标、签约,最低价中标的产品,过得了采购人那一关吗?电子订单采购系统靠什么保障中标产品的质量和服务?天津的答案是建立服务跟踪评价机制。即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按照沟通服务评估、验收服务评估、生命周期内服务评估3个阶段,分别对厂商、代理商、产品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直接影响供应商下次竞标资格。对履约不诚信、高招低配的供应商,最严厉的处罚是6个月内禁止参与电子订单采购项目。那么,评估指标有哪些?以计算机为例,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介绍,针对产品服务跟踪设定的指标主要包括主机、显示器全新外包装无破损,有原厂封条;主机连接后接通电源启动机器,自检正常系统启动正常,显示器显示正常等。针对供应商服务跟踪设定的指标则包括供应商是否于合同签订后的下一工作日与采购人沟通;供应商是否根据采购人需求,协助做好外围设备连接,协助用户将设备接入网络;合同配置参数与供货配置清单是否一致等。此外,还有产品报修服务跟踪,以记录产品生命周期内的使用和维修情况。“网上签约后,成交供应商会及时打电话联系我,沟通相关情况。”某采购人代表老马觉得,供应商这种主动服务的意识让自己很舒心。而到了验收环节,每个指标验收合格、采购人觉得没问题才能签约。以合同为主线、建立商品健康档案,是保修服务跟踪的一大亮点。据悉,每个产品根据序列号生成一份健康档案,涵盖从合同履约到使用的全生命周期信息。如果在使用中出现问题,采购人可根据产品序列号及维修编码在线申请报修,供应商应及时响应并处理。维修结束后,采购人还要对供应商的服务态度、解决效率等进行评价。服务跟踪评价机制“倒逼”供应商增强诚信履约意识,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正是因为这些举措,采购人的抱怨越来越少了。可以说,强大的产品技术标准库和服务标准库,公开、透明、充分的竞争,严谨的竞价流程设计,价格监控机制的科学评估,对中标产品的跟踪服务评价,这些因素聚合在一起,使天津敢于取消专家评审、实行最低价中标,也使最低价中标的产品经得起各方检验。然而,采购中心并未满足于此。“我们注意到,在电子竞价环节,当前的数据支撑不足,品牌的商誉价格是无法体现的。”陈燕平分析指出。电子类产品品牌间是否存在差异?存在哪些差异?似乎没有明确答案。无论是供应商服务情况的记录,还是商品健康档案的积累,事实上都是采购中心为量化分析品牌商誉价格所做的准备工作。对电子订单采购模式了解得越深入,记者越发感受到,天津市集采机构的职能正悄然发生着变化:工作重心从程序代理向需求研究代理转移,并解决了采购需求标准化问题,迈出专业化采购的第一步;主动延伸服务链条,建立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服务跟踪评价机制,是服务,也是另一种管理。此外,采购中心对采购结果评价及应用的探索,还为结果导向型政府采购管理理念落地提供了参考依据。未来,集采机构的定位及职能如何?在天津,记者看到了一场酝酿中的变革。·相关链接·天津通用商品价格评估系统通过专题鉴定本报讯 记者戎素梅报道 日前,天津市科学技术评价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完成的“政府采购通用商品价格动态评估系统”项目进行了专题鉴定。鉴定委员会全面听取了采购中心关于系统运行的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审查了有关资料并进行技术质询,从科学价值和意义、研究开发内容、技术创新程度、技术经济指标等8方面进行了综合评价。最终一致认为,该项目的研发和应用,有效避免了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对政府采购价格监测的影响,将采购价格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节约了财政资金,对建立政府采购价格监管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鉴定委员会认为,该项目的主要创新点为:开发了国内首个依据采购经济理论和计量经济学模型建立的价格监测系统;针对数码类电子产品,建立了政府采购价格预警模型,准确测算采购商品的合理中标预警价格;开发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平台具备商品库、价格库、模型库、配件库等,实现了信息采集、管理和传递全流程监测。据悉,天津市科学技术评价中心为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下属单位,是天津市专业化的科技信息服务机构。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383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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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有望遏制!10月1日起新版政府采购和服务招投标办法正式施行!
近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办法》提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该《办法》向“最低价中标”说“NO”,该内容有如下几点,需要大家注意。第一、该投标价格与其他投标人相比的价格,参照对象是“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此处没有大家常说的“成本价”,因为“成本价”有时的确很难直接判定,争议也很大,直接与“其他标人的价格”,易操作,例如:若九个投标人,八个投标人报价为1亿左右,另一位若是8000万,可能就要进行澄清了。第二、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下,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这里用词是“有可能”,可以认为若价格过低,都存在“有可能”,所以免不了要澄清。第三、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里要注意的是“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这个意义重大,避免了场外人情,也是说“投标”是否无效,当场决定。第四、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里用词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就是该《办法》直接规定这种情况就是“无效投标”。目前,一些地方在招投标中存在的“低价中标”现象,导致在最低价中标的竞争中,呈现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困局。这已经成为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突出障碍,亟待治理和规范。而在基建和地产行业。最低价中标往往使承建商无利可图甚至赔本吆喝,承建商的应对手段往往是工程停建、恶意拖欠薪酬等。最低价中标往往从单纯的经济纠纷,发酵成社会问题。87号令要求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报价提供说明或证明其合理性,势必对最低价中标的现象带来一定遏制,“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现象有望得到改善!导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发布,自日起施行。87号令共7章88条,较18号令删除36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87号令与18号令相比具体有哪些变化?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第一时间邀请政府采购业内权威专家,对比后梳理出要点,以下是要点节选。1、采购人自行招标有两个条件。第九条明确,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不过,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二是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采购人才可以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2、公开招标公告内容更丰富,从五项增至八项。第十三条明确,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八项主要内容。其中,(二)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六)公告期限、(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是新增的内容。(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这几点延续了以往的要求。3、六种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第十七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点击查看:4、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八项主要内容,并免费提供。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点击查看:总裁班(一)资格预审邀请;(二)申请人须知;(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四)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核日期;(七)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5、分包后不得再次分包。第三十五条对分包做进一步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6、六种情形认定为“串通投标”。第三十七条为新增的内容,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7、资格审查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如何处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公开招标投标人不足3家或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处理方式。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第四十四条还要求,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8、重大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第四十七条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做了细化。通常情况下,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不过,在三种情形下,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具体包括: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采购项目。该条还规定,除特定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9、删除性价比法。第五十三条删除了“性价比法”,明确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10、最低评标价法禁止政策扣除等价格调整。第五十四条要求,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同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11、综合评分法中,价格采用低价优先计算法,不得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第五十五条要求,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12、投标文件报价前后不一致,有四种修正办法。第五十九条明确,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13、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七种行为认定为违规,五种行为评审意见无效。第六十二条列明了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七种禁止性行为:(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14、六种情形投标无效。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其中,第四、第五种情形为新增内容。(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1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十二种情形将处罚款。第七十八条列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二)设定最低限价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16、明确地方预算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确定主体。第四条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17、采购人应加强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内控管理。第六条要求,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8、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自我投标”。第八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19、明确采购人作为采购需求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场调查、价格测算等情况确定采购需求。&第十条强调,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第十一条还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20、采购需求包括七项内容。87号令强化了政府采购活动源头管理的力度。第十一条列明了采购需求应主要包括的七项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21、列明邀请招标方式供应商名单产生的三种方式,随机抽取包括“抽签”。第十四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采购人书面推荐中的其中一种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采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采用后两种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第十四条还明确了何为“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22、资格预审公告包括三项主要内容。第十五条规定,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四项、第六项和第八项内容;(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三)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23、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提供期限,为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该条款还规定,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24、列明招标文件所包括的十六项主要内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提及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明晰。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其中(四)、(六)、(十)、(十二)、(十四)为新增项。(一)投标邀请;(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十二)投标有效期;(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25、对样品使用提出要求。第二十二条规定,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该条还明确,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26、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先天不足”,修改后重新招标。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27、明确终止招标活动的情形以及处理方式。第二十九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28、规定何为“相同品牌产品”。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该条还明确,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29、明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工作的十项职责。第四十五条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二)宣布评标纪律;(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30、强化评标委员会的五项职责。第四十六条明确了评标委员会的五项职责。要求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其中,第一项职责属于新增内容,要求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31、专家管理权限在省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预算单位。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32、新增评标委员会特殊情况应对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33、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细化和量化。第五十五条要求,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同时,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且应当细化和量化,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也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34、明确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价格分值比重。第五十五条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35、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定标”原则确定。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关于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第五十七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利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中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36、评审报告应当包括六项内容。第五十八条要求,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评标方法和标准;(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五)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37、投标人报价低于成本应提供书面说明证明其合理性。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38、四种情形外不得修改评标结果。第六十四条为新增内容。该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39、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评标委员会应停止评标。第六十五条要求,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40、四种情形经财政部门认定后可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第六十七条明确,因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经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41、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42、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第六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43、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包含的内容。第七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44、可邀请参加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45、四种情形采购人将被警告。第七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此前,18号令对于“招标采购单位”给予警告、处罚、处分、通报等的情形有十项。&46、时限从次日开始计算。第八十五条对本办法的时限计算方式进行统一。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拓 展 阅 读&&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问:针对政府采购中存在的质次价高、恶性竞争、效率低下等问题,87号令规定了哪些具体举措?答:政府采购实践中,质次价高、恶性竞争、效率低下等问题饱受社会诟病,87号令针对这些突出问题从制度设计和执行机制上规定了相关解决措施。1.强化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减少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一是要求采购人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并进行价格测算;二是详细规定了采购需求应当包括的内容;三是规定采购人经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后,可以在预算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四是进一步明确了采购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五是规定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六是要求采购人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在供应商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2.完善公平交易规则,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禁止暗收回扣。一是增加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置投标人资格要求的限制;规定对于提供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只认定一家参加评标或只有一家投标人有中标资格。二是规定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列举了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禁止性行为。三是进一步细化了中标结果公告的内容,明确了中标公告期限。四是规定采购人应当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内控管理,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3.完善招标采购程序,着力提高采购效率。补充了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增加了提供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以及投标有效期的规定;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评标工作中的职责;规范了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及分值设置要求。同时,在保障采购活动合法进行的前提下,允许在采购活动中及时纠正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等操作性问题,避免因微小错误“推倒重来”。问:87号令在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方面有哪些新的举措?答: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本次修订的重点之一。87号令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创新和完善:一是保障供应商平等参与权。规定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或受邀请的供应商提供;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二是保障供应商知情权。对中标结果公告进行细化,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本人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三是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提高投标便利度。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况外采购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确需提供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要求采购单位按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终止招标的应当退还招标文件费用;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补正投标文件,在评审期间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作出澄清和修正。问:87号令在强化采购活动各方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答:87号令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政府采购各方的法律责任进一步作了明确细化和补充完善:一是规定了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二是规定了采购人未按规定编制采购需求、向供应商索要或接受赠品回扣、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三是规定了采购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擅自终止招投标活动、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措施;四是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措施。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还介绍,下一步,将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代理机构管理、评审专家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等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办法。转载: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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