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奖励30天有产假奖励假的生育津贴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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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增30天生育奖励假可享津贴
摘要: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增加了生育奖励假、取消晚育假。北京市人社局近日发布通知,决定将新增加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其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将新增加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未来这30天的生育奖励假期间的职工工资将由生育保险的待遇支付。
  1月后已享晚育假的不再享生育奖励假
  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增加了生育奖励假、取消晚育假。北京市人社局近日发布通知,决定将新增加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其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据介绍,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部分,其发放是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北京市人社局介绍,此次政策调整将在保障参保职工享受现有生育津贴待遇标准不变的基础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根据现行政策,凡是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均可享受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贴(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加上30天生育奖励假)。
  因国家自日起取消晚育假,早于本市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和生育保险政策出台时间,因此《通知》规定,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
  如果参保人员在日后生育,并按原规定领取晚育假生育津贴的,就不能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持计划生育相关证明
  目前,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和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保持不变。
  由于北京市取消了《生育服务证》,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职工向单位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时提交的材料也有变化。根据北京市人社局的相关规定,北京市户籍的,需提交由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非京籍参保人员,则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
  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按照《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需提交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需提交由区卫生计生委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北京市人社局表示,为确保新老政策的衔接,参保人员在《通知》下发前已办理了《生育服务证》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但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仍可继续使用。如参保人员已按照生育登记规定领取了生育保险待遇,再次生育时,原持有的证明则不能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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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奖励假期间有没有生育津贴发放?
摘要:国家鼓励生二胎了,于是又一场造娃运动开始啦~生娃怎么可以忘了交过的生育保险?生育奖励假期间有没有生育津贴发放?休产假期间领取到合理的生育津贴,才能让柴米油盐的生活更安心啊!
(http://insurance.cngold.org/)讯,国家鼓励生二胎了,于是又一场造娃运动开始啦~生娃怎么可以忘了交过的?生育奖励假期间有没有生育津贴发放?休期间领取到合理的,才能让柴米油盐的生活更安心啊!
通俗地讲,生育津贴就相当于给女职工支付的生育期间的工资。
因为女职工生育期间肯定要休假,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这期间的工资就由生育基金来支付了。
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为: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天x产假天数。
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
但产假天数就比较纠结了,为了鼓励二胎,很多地方都出台了相关政策延长了产假天数,增加了各种生育奖励假,那么生育奖励假期间是否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呢?
我们来看看以下13个城市是如何做的。
根据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凡参加本市生育员按规定生育的,其享受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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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育女职工增加30天生育津贴
作者:金山
  10月1日起,我省将施行《江苏省职工生育()规定》。新规实施之后,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对于晚育的夫妇来说,他们也可以享受到更多的生育津贴。
  亮点一:全覆盖
  个体工商户雇工也可享受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企业借口经营困难,没有必要缴纳生育保险。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更没有想到要给雇员缴纳生育保险。另外,目前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不在范围之内。
  新规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全覆盖,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缴纳生育保险。
  亮点二:没上限
  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
  按照什么比例来缴纳生育保险?据了解,目前省内政策是,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比例为0.6%―0.8%,最高不超过1%,职工个人不用缴费。
  新规明确,10月起,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超过0.5%的,需报省政府批准。各市应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缴费比例。这一规定改变了目前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相对固定,较少调整的现状。建立生育动态调整机制,有利于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
  我市又是什么现状?据了解,我市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规定的缴费基数执行,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暂定为1%。
  亮点三:“男”产假
  男职工可享受10天生育津贴
  新规对于晚育加大了“奖励”力度。目前相关规定是,女职工在生育或流产时,可以享受生育津贴。新规明确,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假期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并对难产、生育多胞胎、流产、引产等各种不同情况享受生育津贴的期限作出规定,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职工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享受2―98天的生育津贴。
  新规明确,凡符合《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晚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也就是说,晚育女职工可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男性有没有生育津贴,一直是一个争议的话题。新规明确,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可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需要多说一句话的是,晚育假只能享受一次。不管是“双独”还是“单独”生二孩的,都不会再有晚育假,即女方是98天的产假和生育津贴,不再延长30天。同样,男方也没有护理假了。
  亮点四:不花钱
  生育或计生手术,参保人基本不花钱
  参加生育保险,带来哪些好处?据了解,参保人员遇到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可以说基本不花钱。
  新规明确,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按单元、病种付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参保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生育医疗费用,职工只要没有特殊要求,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基本就可以做到自己不花钱。另外,做放环、取环等计划生育手术的,也有生育津贴。
  我市目前是什么规定?据了解,我市生育保险支付下列项目: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流(引)产一次性医疗补助、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围产期出生缺陷干预、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普查等。
  【热点问答】
  哪些情况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情况不一,生育津贴也不一。据悉,新规明确,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生育津贴;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新规明确,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标准,怎么救助?据悉,新规明确,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老婆没工作能享受吗?
  由于参保人员全覆盖,一些男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但是老婆没工作,那么,他们能享受到相关待遇吗?
  据了解,新规明确,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果,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生育保险不得重复支付其待遇。
  记者 金山
(责任编辑:HN666)
07/05 12:3306/19 07:3506/18 08:1705/30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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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参保人员生育津贴发放范围
  记者从区人力社保局获悉,根据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区人力社保局近期将及时调整业务经办要求,以确保新计生政策和生育保险政策的平稳衔接,维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权益。
  根据有关规定,将增加生育奖励假、取消晚育假的规定,调整生育津贴的发放范围。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其享受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和奖励假天数)。既保障参保职工享受现有生育津贴待遇标准不变,也不增加企业负担。
  根据现行政策,凡是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均可享受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贴(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加上30天生育奖励假)。因国家自日起取消晚育假,早于本市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和生育保险政策出台时间,因此《通知》规定,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参保人员在日后生育,且在《通知》印发前已按原规定领取晚育假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
  据了解,目前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和分娩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保持不变。此前,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本市户籍参保职工需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埠户籍参保职工需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简称《专用联系单》)。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生育服务证》管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根据市卫计委颁布的生育登记服务制度,《通知》规定,参保人员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分娩办理住院手续时,也应当出具计划生育相关证明。
  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按照《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需提交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需提交由区卫生计生委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记者 孙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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