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继承老人房产前有夫妻之间扶养义务老人的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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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孙子主张继承权,尽主要赡养义务可分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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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老人去世孙子主张继承权刘某与前妻生育2个子女,刘甲和刘乙,均以成家。1988年,刘某与胡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与刘甲的儿子刘丙一起共同生活。日,刘某因病去世。刘某生前主要由刘丙赡养。1991年刘某与胡某建造了一栋197平方米的二层砖木结构的房屋和刘某与胡某共有存款52300元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在继承的过程中,刘甲、刘乙、刘丙与胡某就遗产分割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争议焦点:刘丙对刘某的遗产是否有继承权本案在审理中对刘丙的继承权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丙对刘某的遗产有继承权。理由是刘丙与刘某和胡某长期共同一起生活,对刘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视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与刘甲、刘乙享有同等的继承权。第二种意见认为,刘丙对刘某的遗产没有继承权。理由是刘丙是刘某的孙子,是直系血亲晚辈,不能视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第三种意见认为,刘丙对刘某的遗产可以适当分得一部分。理由是刘丙与刘某和胡某长期共同一起生活,对刘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可分得遗产的人。律师说法:尽主要赡养义务可分得遗产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我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的规定主要为,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刘丙并不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形,也不属于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的继承人的范围。所以将刘丙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缺乏法律依据。刘丙虽是刘某的直系晚辈,但以刘丙之父刘甲还健在为由,忽视刘丙对刘某所尽的赡养义务而剥夺刘丙对刘某遗产的继承权,与《继承法》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精神不符。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一条是承认非继承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可分得遗产的人是指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以外的不得参加继承的人,即可以是非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不能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可分得遗产的人包括两种;一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二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或赡养较多的人。刘丙属于第二种可分得遗产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若干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刘丙从小就同刘某和胡某一起共同生活,在刘某去世之前,刘丙对刘某尽了生养送终的义务,应认定刘丙对刘某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若干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这两条都在于保护可分得遗产的人的合法权利。另一个方面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我国这种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的肯定。对刘丙的行为我们应当大力提倡,对刘丙应适当多分得部分遗产。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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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导读:祖父母未立遗嘱,在其他继承人都同意将祖父的房产过户给孙子的情况下,孙子能直接继承祖父的房产吗?继承法规定,没有遗嘱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而法定继承人中是不包括孙子女。因此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孙子是不能直接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如果祖父房产赠送给孙子如何办理过户手续?希望下面的文章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一、孙子女能直接继承祖父的房产吗?田某的爷爷、奶奶都已去世,留有一套1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两位老人在世时未立书面遗嘱,去世之前也没有交代如何处理房产。田某是他们唯一的孙子,田某父亲在家排行老大,并有一个弟弟一个妹妹,即田某的姑姑和叔叔,他们都同意把房子过户给田某。田某能否直接继承该房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因老人未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该房屋应由两位老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两位老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为法定继承人并不包括孙子,所以田某在没有老人遗嘱的情况下,无法直接继承该房屋。律师建议:对于田某的情况,其可以通过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方式达到目的,即由其父亲继承该房屋,再通过赠予等方式将房屋过户给该田某,从而降低相关的手续费用。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要通过买卖方式进行,且今后有出售该房产打算的,因此次的交易价格将直接影响今后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建议合理定价,避免再次转让时产生巨额的个人所得税。二、祖父母房产赠送给孙子女如何办理过户手续(一)首先需要进行赠与公证办理公证时,须携带以下资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3、赠与财产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证明及共有人同意赠与的意见;4、赠与合同或赠与书原件;5、公证员认为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注:(1)申请人在赠与合同公证中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在赠与书公证中仅指赠与方。(2)申请人申请此项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来办理。(二)办理房产赠与公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1、赠与人赠与的房屋必须是赠与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如果赠与人赠与的房屋属于赠与人与配偶(或者其他人)共有的财产,赠与人应当与配偶(或者其他人)共同签订赠与合同并共同申办公证或者取得共有人的书面同意。2、签订赠与合同必须是出于自愿,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因为恶意串通或者受到欺诈、胁迫等原因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则可能导致赠与合同无效,公证处可以撤销公证书。3、不得以签订赠与合同的方式逃避税收或者履行其他法定义务,否则,因此所导致损失及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公证处可以撤销公证书。4、如果赠与人的真实意思是将所赠与的房屋仅赠与给受赠人个人所有,不作为受赠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那么赠与人应当明确地将“所赠与的房屋仅作为受赠人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受赠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的意思表示写入赠与合同。5、赠与合同公证书收到后,需要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要尽快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如赠与物为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需要到相关部门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不及时接受赠与物,不及时去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一旦出现预料不到的后果由当事人自已负责。6、如将房产赠与未成年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赠与后,监护人除非为未成年人利益不得处分该财产。(三)做好房屋赠与公证后,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办理房产过户须准备材料:(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3)房地产权利证书;(4)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四)办理流程房产过户的申请材料都交给房产局后,房产局会给予一个回执单,按照回执单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房产过户税金缴纳完毕后便可拿到房产证。如果您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况,建议你找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咨询或者委托法邦网专业继承律师办理相关事宜,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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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评价:爷爷奶奶和孙子房产共有爷爷奶奶死后房产如何分割
爷爷奶奶和孙子房产共有爷爷奶奶死后房产如何分割
09-09-16 &匿名提问
这还涉及不到继承问题,首先,房产属于你爷爷奶奶。至于借钱是另一回事。那么借钱还钱就可以了。但是,如果你的二叔很强硬,要求爷爷奶奶偿还所借的钱,那就还真得还。如果你二叔没有尽赡养义务,可以作为抵消所借数额的一部分。但是,如果你的二叔不告诉,你的爷爷奶奶也可以暂时不还,除非他把自己的父母告上法庭。至于以后你的爷爷奶奶将如何分配房产,那就是另一回事情了。他们可以把房产多部分分给你二叔,以表示偿还。也可以只分配借款的那部分,其余的归你父亲所有。那就是爷爷奶奶的事情了&strong&答案补充&/strong&当你爷爷奶奶建在的时候,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他们的财产。借钱是另外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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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财产继承,继承法第十条有如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只是法定继承的顺序,如果这位朋友的爷爷奶奶在有遗嘱的情况下,那就应该按照遗嘱来处理房屋和其他财产;如果没有遗嘱那就要根据继承顺序来办了,不过鉴于和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分割遗产时肯定要考虑到孙子的权益.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户口,要从实际来看,如果没有和老人生活在一起,或者没有什么联系,即便户口在一起,也很难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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