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是不是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唯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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睁大眼睛认清房产证 它是房屋所有权书面凭证
来源: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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睁大眼睛认清房产证
  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与之相关的交易活动极为普遍,房产证也因此成为人们广为熟悉并经常运用的权属证书。但在目前的实务中,人们对房产证的性质及其法律意义存在一些模糊认识。
  案件回放
  张磊(化名)与王琳(化名)是夫妻,2002年9月张磊在郑州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5年3月两人购买了郑州市中心一套建筑面积为169平方米的房屋。房屋产权登记证书记载该房屋所有权人为王琳。自2005年5月,张磊即占有使用该房屋。2005年6月,张磊将该房屋用作公司办公。因夫妻双方产生矛盾,2007年王琳诉至法院,要求张磊支付房租并搬出该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并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张磊占有、使用涉案房产的事实,亦不能必然得出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房屋租赁关系之结论。原告王琳要求被告支付占用期间房屋租金之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涉案房产是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购置,被告亦向房屋出卖方交纳过维修基金、天然气集资款等费用,原告无证据证明双方作出该房产归其一人所有的明确约定,故房产证关于所有权人为原告的记载不足以反映该房产的真实权利状态,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对之有平等的处分权。被告将之用于公司经营之行为并无不当。且被告占用房屋至今已达两年之久,应推定为原告对该行为明知并予以认可。原告要求被告从该房产处搬出之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据大河报12月18日报道,房子卖出后,房价不断上涨,卖房人迟迟不愿协助买房人办理房产证。12月17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审结这起纠纷案,一审判决卖房人必须协助原告赵先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005年4月,原告赵先生与被告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先生购买郭某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420O,房屋单价为3000元/O,总价款126万元。双方约定:交钥匙时首付120万元,待办理完土地证、房产证后结清余款。合同签订次日,赵先生支付郭某120万元。郭某将钥匙及该房屋交付赵先生使用。
  由于房价上涨,被告郭某一直未为原告办理房产证,原告赵先生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郭某履行合同义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郭某提出反诉,称房屋买卖合同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合同,截止到日,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郭一直未取得该房的产权证书,该房屋买卖合同已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因失效而自动解除,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因失效而自动解除,并判令原告赵先生返还房屋并恢复原状。
  法院认为,原告赵先生与被告郭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该合同自签订时起对原、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房款120万元,被告也已向原告交付了房屋。被告郭某必须协助原告赵先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法院驳回了被告郭某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失效自动解除的反诉请求。
  解析一 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徐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法官):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作为证书之一种,房产证有以下特点:1.房产证只能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其他机关发放的房产证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采取不动产分别登记体制,不同种类的不动产分别由不同的行政主管机关登记,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在现实生活中,房产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购买房产行为有效、合法的证明,是构成完整房产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房产证是该房产在解决分家析产、权属纠纷等问题时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住房制度改革、旧城改造、房屋拆迁时的法律依据。没有房产证,与房产相关的买卖、交换、租赁、抵押、赠与、继承等房产流转活动将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
  解析二 拥有房产证不等于拥有房屋所有权
  茹重岩(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这似乎让我们有理由相信,房产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其实这一规定实际是将房产证的法律意义绝对化了,误解了物权公示的原则、意义和适用规则。
  首先,从房产证的内容来看,许多房产证不能反映房屋权利的真实状态。如本是家庭共同财产、由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的房产,在房产证上仅登记户主一个人的名字;上一辈遗留的房产虽已由下一辈使用、支配多年,房产证上的记载却一直没有变更……此类现象生活中比比皆是。
  其次,从房产证的颁发程序来看,确实存在可能出现错误的环节。颁发房产证是具有房产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对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暂缓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办理。”因此,房管部门发证的前提是权属清楚,对于权属有争议的,相对人不能通过办证得以确认权属。房产管理机关对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认为房屋权属清楚,即可颁发房产证,对房屋所有权作出确认。而在颁证环节,因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或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机关又没有对之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客观技术条件,房产证有可能出现错误。鉴于此,法律也赋予了当事人诉讼救济的权利。利害关系人如果对所发的证书有异议,对于行政确权不服,认为行政机关颁发房产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撤销,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错误的房产证。可见,房产管理机关的颁证行为,只能满足对房屋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不能达到依据物权公示原则对物权交易进行保护的目的。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是国家不动产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一种行政确认,所体现的仅是国家行政权力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一种干预,与物权法规范意义上的不动产登记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为标的物的交易活动中,以房屋为标的物的物权取得、设定、变动等,须经登记始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17条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之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所以,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确认须以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房产证作为一种证书,虽然可以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的法律事实,但其证明力的依据是其上记载与登记簿上的记载具有一致性。如果离开了不动产登记簿或与登记簿的记载不相一致,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就失去了对房屋权利归属的证明力,只能成为向登记机关请求确权的证明文件。如果登记簿上未作变更,房产证自身任何单独的变更均不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因此,房产证只有在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一致,且无人对其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才是有效的,能够真实证明房屋的权利状况。在利害关系人质疑房产证效力的情况,只有法院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才真正具有确权的意义。
  在第一个案例中,虽然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原告,但基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该房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双方未有关于该房产属于原告一方所有的明确约定等事实,房产证上的记载显然不能反映权利的真实状态。法院将房屋确权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判决的形式否认了原告手中的房产证。
  解析三& 没有房产证不等于不享有房屋所有权
  石捍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法官):
  在房屋买卖时,房产证的交付并不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效果。受让人并不能以取得出卖人的房产证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同样,房产证遗失后,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可根据登记簿的记载主张和行使权利,并可要求登记机关根据登记簿上的记载补发房产证。
  因而,房屋买卖合同也不以是否办理房产证或是否交付房产证为要件。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31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可见,只要标的物合法、有权处分,对于标的物是否有相关证照,《合同法》并无特别要求。
  从不动产的特性看,房屋所有权证只是证明所有权归属的一种书面凭证。无房产证不等于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持有房产证也不等于拥有该房屋。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时,卖方向买方交付房产证,并不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果,必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所有权主体的变更登记(即“过户登记”),才能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力。严格说来,在房屋所有权移转过程中,房产证是不能随之移转的,房地产主管机关在进行过户登记之后,不应将卖方原先持有的房产证经变更记载后转交给买方,而应当将卖方原先持有的房产证收回,再向买方发放新的房产证。可见,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房产证的证明作用是极为有限的,远不如身份证、毕业证、合同书等常见的证书。
  在第二个案例中,双方交易的标的物是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没有产权证的自建房屋不论是否领取权属证书甚至是否属于违章建筑,都属房屋建造者原始取得物,未办理房产证并不能表示对房屋不拥有所有权。没有权属证书的房产只表明该房屋未得到房屋行政机关认可,在民法上属于权利瑕疵。违章建筑物不因其无从办理所有权证而丧失物权客体的资格。从价值取向看,若以没有房产证为由确认合同无效,则会导致无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让出卖人通过不合理的反悔得到利益的后果,不仅违反了“不允许任何人因自己的过错而合法获利”的原则,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公理性原则,损害了民事流转的安全性。同时,还会助长出卖人的投机心理,进而影响交易秩序和社会风气。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买卖纠纷,法院一般不应简单地认定合同无效,而是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区分处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于房屋建造本身合法,只是手续未办的,依据《合同法》第135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的规定,责令出卖人协助补办手续,出卖人不愿协助的,也可直接判决权属归买受人所有,由买受人直接通过行政部门办理所有权证,办证时补交税款,判决时明确税费由谁负担;对于房屋建造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取得所有权证的,向行政管理部门发司法建议,先给予行政处罚,如处罚后获取产权证的,产权直接归属买受人,如行政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而拆除处理的,则出卖人因交付不能,应承担违约责任。手机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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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商品房购销两旺,许多盼望着能拥有自己理想家园的消费者正四处奔波看房。但是,他们对于商品房的产权证问题存在着疑问,请求本报对此问题给予解答。本报法律顾问魏晓东在此详细地讲解了产权证的概念。 房屋产权证基本概念 房屋产权即房屋所有权,指拥有房屋所有
  近日,商品房购销两旺,许多盼望着能拥有自己理想家园的正四处奔波看房。但是,他们对于商品房的产权证问题存在着疑问,请求本报对此问题给予解答。本报魏晓东在此详细地讲解了产权证的概念。  证基本概念   房屋产权即,指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房屋权属登记遵循房屋的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即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产权证办理手续  房屋的产权从概念上讲是没有大小之分的。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新建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如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复函(出让宗地)、商品房需提交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来源证明材料、房屋竣工证明文件、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一般购房者取得产权证通常的做法是购房者与开发商或开发商指定的代理人签订代理办理产权证协议,收费由双方协商。购房者需要做的是提供一份,购房发票(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人名章等。若是单位购买还须提供(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另外,购房者还需要在产权登记表、申请购买商品房登记表、买卖契约上盖章,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交纳费用。  办理产权证书的大致步骤为:首先,开发商要向房地局提供齐全的房屋前期资料,如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拨地图、开工证、土地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竣工核验证、竣工图纸等。第二,根据上述资料,由房屋所在地测绘所进行实地测绘并绘制管理图。第三,根据实际测绘的面积结果到房地局交易部门立契过户。第四,凭借买卖契约,房地局房政部门审核后装订齐备的档案并制证、发证。一般而言,整个过程大约需要3到6个月左右的时间。至于有些购房者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拿不到产权证,原因有可能是开发商的前期资料不全、未交纳齐、服务体系不完善等,也有的是房地局有关测绘及行政部门因作业繁忙而延缓了发证时间。  购房者无法取得的  针对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产证的情况,自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另外还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如果购房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那么在该期限届满一年后,购房者可以并要求出卖人赔偿经济损失。该自日起实行,适用于自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在日上述司法解释公布实行后尚在一审、的纠纷案件。北京市汇源律师 魏晓东
(北京晚报)
A银行卡的资金流向可以查询,如果是丈夫出资的财产将证据保存,还有冷暴力,可以选择分居,达到一定时间达到感情确已破裂,再就是收集丈夫出轨,或者过错的证据。
A这个案子比较复杂,我需要看看他们签订的协议才能发表意见,不然怕误导你
A牵涉到出资共建及遗产确认与分配等问题,需根据详细资料分析。可电询或面询详情
A您好 如果房产证不是你们的名字 不是你们的共同财产 那您这边只能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A您好,合同有效,但还是需要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A从表面上看过户给男方,那就是男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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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推荐:什么是房产证,房产证的定义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产权证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国家实行制度,各地必须使用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和单位制作的类似证书均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在通常意义上,是房屋所有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作为证书之一种,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发放共有权证。(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房产证与房产登记簿,房产证与证券的关联与区别由于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与之相关的交易活动极为普遍,因而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得到广泛的运用。但在目前的实务中,对房产证的认识与其性质相悖之处仍嫌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其一,颠倒房产证和的关系,以为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惟一合法凭证,登记簿只是房产证的档案。例如,在实务中判断一个人是否拥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权时,以为是否持有房产证就是根本依据。其二,混淆证书与证券的性质,以为房产证具有证券的性质与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例如,在房屋买卖中,以为房产证的交付具有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效力;或者在房屋抵押中,以为房产证交给抵押权人占有具有设定抵押权的效力。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为标的物的交易活动中,以房屋为标的物的物权取得、设定、变动等,须经登记始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所以,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确认须以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房产证作为一种证书,虽然可以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的法律事实,但其证明力的依据是其上记载与登记簿上的记载具有一致性。如果离开了不动产登记簿或与登记簿的记载不相一致,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就失去了对房屋权利归属的证明力,而只能成为向登记机关请求确权的证明文件。如果登记簿上未作变更,房产证自身任何单独的变更均不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例如,在房屋买卖时,房产证的交付并不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效果,房产证受让人并不能以取得出卖人的房产证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房产证遗失后,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可根据登记簿的记载主张和行使权利,并可要求机关根据登记簿上的记载补发房产证。可见,房产证不能脱离登记簿的记载而发挥其证明作用。所谓“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的规定,实际上颠倒了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误解了物权公示的原则、意义和适用规则。房产证也不具有代表房屋所有权的功能,这一点与证券大不相同。同是书面凭证,证书与证券在性质上的主要区别是:证书仅仅是证明法律事实的书面凭证,房产证作为权利证书,只能证明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而不能代表其上记载的权利;证券不仅能够证明权利的归属,如当事人在诉讼中即使只有持有证券这一孤证,亦可充分证明其拥有证券上的权利, 而且还能代表其上记载的权利,移转交付证券即产生权利移转的效力。当然,在与房屋有关的交易活动中,房产证还是能够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但是,房产证所起到的只是初步的证明作用。在房屋买卖的缔约过程开始时,欲出卖房屋的一方出示房产证,可以初步证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有关的缔约谈判可以据此展开。如果双方初步达成一致并且准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方当事人不应只根据对方房产证的记载就与之订立合同,而应当到房地产主管机关查阅房屋登记簿,以了解对方是否为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情况,因为只有登记簿上的记载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权利归属证明。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时,卖方向买方交付房产证,并不产生 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果,必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所有权主体的变更登记(即通常所说的“过户登记”),才能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力。严格说来,在房屋所有权移转过程中,房产证是不能随之移转的,房地产主管机关在进行过户登记之后,不应将卖方原先持有的房产证经变更记载后转交给买方,而应当将卖方原先持有的房产证收回,再向买方发放新的房产证。可见,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房产证的证明作用是极为有限的,远不如生活中常见的其他一些证书,如身份证、毕业证、合同书等。当然,尽管房产证的交付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但在审判实践中据此判断是否存在债的关系方面,还是有一定的证明意义。例如,房产证的交付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可以证明卖方有交付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在涉及房屋抵押的交易活动中,抵押权人占有房产证可以证明抵押合同关系的存在等等。房产证的作用既然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的作用极为有限,那么登记机关发放房产证的意义何在?其实,房产证主要在房屋登记事务范畴中发挥作用,并且主要是为了保证登记活动的秩序与安全。房产证首先起到登记行为完成的证明作用。登记机关在完成房屋登记事务后,将房产证发放给权利人,表明登记机关已经根据事实、法律和当事人的申请,完成了相应的房屋登记。由于房产证记载的内容与登记簿的内容具有一致性,因此,房产证起到一种备忘的作用。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持有的房产证内容,掌握自己的财产情况,而不必每每去查阅登记簿。房产证最重要的作用还是保证登记活动的安全。因为房屋的权属情况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而登记簿由登记机关记载并且由该机关保管,并不在权利人的控制之下,如果登记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擅自更改登记簿的内容,权利人就面临失权的危险。为了防止此种情况的发生,登记机关在进行了房屋登记之后,有必要再向权利人发放房产证,其上记载与登记簿相同的内容。如果事后发现登记簿的记载有与房产证相异之处,权利人可以房产证的记载对抗登记机关,要求登记机关恢复原记载并承担责任。所以,在以登记作为不动产权利公示方法的制度体系中,房产证的主要功用是在约束登记机关的行为,发放房产证是保证登记安全的重要措施。
如何辨别房产证的真假/产证
由于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时常出现,导致买房人权益受,因此, 几部委采取了统一印制房产证的管理措施,规定房产证由指定厂家印制,房产证像货币一样有水印图案,有防伪底纹等等。这些措施可能会减少假房产证的危害,但审判实践中应特别注意与这些措施有关的一些问题。要判断房产证的真假,首先必须明确两点:(1)按国务院几部委规定统一印制的,是房产证的证书用纸,而不是有法律效力的房产证。一个书面凭证是否成为有效的房产证,完全不在于证书用纸的印制行为,而在于有权登记机关的发放行为。(2)判断真假房产证的惟一标准,不是房产证上的水印图案或防伪底纹,而是房地产登记机关的印鉴。只要房产证上登记机关的印鉴是真的,即使没有使用统一印制的带有水印图案或防伪底纹的证书用纸,该房产证也是真的;只要房产证上登记机关的印鉴是假的,即使使用了统一印制的带有水印图案或防伪底纹的证书用纸,该房产证也是假的。所以,几部委采取统一印制房产证的措施,反倒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误导真假房产证的判断依据,使人们误以为有水印图案或防伪底纹的房产证才是真的房产证,而忽略了判断房产证真假的惟一依据就是登记机关的印鉴。使用假房产证进行诈骗的主要手段,如何防范利用房产证进行的诈骗  使用假房产证进行诈骗主要有两种手段:(1)在房屋买卖活动中,卖方用假房产证进行交付,而买方把房产证的交付当做房屋所有权的交付。在房产证是假的情况下,买方会因支付了价款却得不到房屋而蒙受损失。(2)在房屋抵押活动中,抵押人用假房产证进行抵押,而抵押权人把拿到抵押人房产证当做抵押权的设定,把占有抵押人的房产证当做拥有了抵押权。在房产证是假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会因其债权得不到履行并且实际上没有抵押权而蒙受损失。由此可见,假房产证之所以能够用来行骗,根本原因不在于假房产证伪造得像真的一样,而在于受骗者不懂得房产证的性质与作用以及房地产交易的法律规则。由于登记是房地产交易的必经程序,查阅登记簿是必须的并且也不额外增加交易成本,如果在房地产交易时,只要去登记机关简单查阅一下登记簿,假房产证便无可遁形。所以,在现行的房屋交易机制中,使用假房产证的欺诈目的其实很难得逞。在防止假房产证的危害时,与其耗用大量的社会资源去统一印制有各种防伪技术措施的房产证,远不如广泛宣传一下房屋登记的方法与意义以及房产证的性质与作用,因为后者才是真正有效的防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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