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四道墙以外本人有使用权吗

手机找法网
您的当前位置:
时间: 15:49:54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1、纠纷的处理原则
  (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我国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应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2)依法保护公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居民建住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不予保护。法人、公民合法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除经统一规划或个别调整外,长期不变。另外,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两个方面。对非法扩大、抢占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为应依法宣布其无效,并可给予法律制裁。在使用宅基地过程中,妨碍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的,应依法承担。
  (3)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农村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随而转移。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关于办理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问题,实践中应注意掌握一个时间界限,即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农村房屋买卖中宅基地使用权均随房转移,无须办理批准手续;但自该《条例》之后,宅基地使用权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方可随房转移。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方,房屋买卖亦无效,但买主可将房屋拆走。村民迁居或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使用,另作统一安排。但在农村合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4)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我国对土地、山林大体上进行了四次确权,即土改、合作化、1962年&四固定&、1982年《宪法》颁布前后土地权属的重新登记。在处理土地、山林纠纷时,一般应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属为准,任何以其他理由而否认&四固定&时的确权均不予以支持;如果&四固定&时未确权的,发生纠纷应参照合作化或者是土改时确定的产权处理。在解放后,已通过双方协商并达成合法协议或经上级处理决定或经人民法院裁决了宅基地的权属,具有法律效力。经过统一规定的宅基地,如果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发生纠纷,一般应以规划确定的使用权为准。未经规划的宅基地,对地界有争议的,可以参照土改时的确权情况处理。土改确权是对房屋宅基地的确权,但自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后,土改时确认的农村个人宅基地所有权即丧失法律效力,但宅基地的使用权仍归原所有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如果原来四至明确的,应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明确的,应参照长期以来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理地解决。
  (5)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土地的使用和经营管理情况直接影响到生产和经济发展。及时、正确地处理好宅基地纠纷,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发生宅基地纠纷时,首先应做好思想工作,并采取及时、慎重的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合理地妥善予以解决,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2、宅基地买卖纠纷解决办法有哪些?
  (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申请处理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处理的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并附争议地块示意图;有关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受理机关接到处理申请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文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文书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受理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上一级处理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和破坏其房屋。
  3、农村怎么解决?
  (1)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
  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审理。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应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对于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宅基地属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所审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无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无考虑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规定等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审批文件的判决。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对于能够确认村民建房未经审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如影响邻人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民事判决,也可以中止诉讼,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建筑物买卖、确权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只能裁决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不宜明确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
  (2)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堆放杂物等。对这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则可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碍,法院则应以民事案件受理,对当事人因争占空闲土地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处理。
  (3)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村民根据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指出双方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可以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建房手续,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盖好房屋,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以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责令双方变更宅基地登记。
  (4)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
  不适当使用宅基地而影响相邻关系的,如在同一规划线上,后盖的房屋宅基地基垫比先盖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邻人宅基地流淌,或后盖的房屋和设施影响相邻人房屋通风、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适当地点建造厕所影响环境卫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断自然水流等情况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本着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处理,确实给邻人造成损害的,应责令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对一宗宅基地可由两个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面积可以在共有人之间分摊。对于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在未经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使用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查明一方在建房时,对方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可在不妨碍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判令人继续使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资建房后发生的房屋产权纠纷,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时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主管部门批准双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判决明确各自的;如主管部门不批准双方共同使用该宅基地的,可以明确对房屋各自的份额后,判决房屋产权给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
  (6)未经有关部门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纠纷案件
  对于未经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界址有争议、四至不明而引发矛盾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到当地政府申请处理。当事人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处理。对经过统一规划和确权的宅基地因界址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直接受理,查明土地使用证上的四至是否明确,长、宽、面积等数据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除四至确实被移动外,应以四至为准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如果争议一方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面积与实际情况相符,另一方不相符或提供不出土地使用证的,人民法院应将该宅基地处理给实际情况与土地使用证相符的一方使用。
A您好!开发商的行为侵犯了您住宅区域公共部分物权!您可以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权!建议您携带合同来我所详谈,以便我进一步了解案情,并为您解答
A跟乡镇府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经营权在农民手中。
A朋友,你好!一般情况下,使用权的房产不能转卖。如果承租人变更需要所有权人同意。如需详细咨询,可微信联系或预约面谈。
A这个可以起草转让协议,最好再对转让协议进行见证。
A如果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有影响,最好到时办理过户手续。
A你好,这个要看你在哪个地方,每个地方政策不同,建议直接转为来电免费咨询或一对一免费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分析给出法律指导。
快速发布问题
声明:我们将对您的联系信息严格保密
10632346472
热门找律师:
热门问题:
热门推荐:宅基地四道墙以外本人有使用权吗_百度知道
宅基地四道墙以外本人有使用权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规定:我国《担保法》的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幼儿园、监管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三)学校:(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为梦想出发
主营:互联网留学
为您推荐: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热门城市:
客服热线:400-
土地相关:
全国最大土地流转平台
农村宅基地可以买卖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转让吗
  农村宅基地可以买卖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转让吗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买卖转让问题,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单独转让,宅基地转让需要什么条件,今天为大家集中解释。
  农村宅基地可以进行买卖,但是买卖是由条件的,而且交易有隐患。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要想进行买卖需要经过批准。
  随着资源的升值,农村债基的买卖情况也逐渐被人们关注,很多人都想要去农村购买宅基地,在宅基地上面建住宅。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要满足四个条件,另外,农村宅基地买卖很容易出现反悔现象,买卖交易的隐患不小。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条件与农村宅基地买卖容易出现的三个问题。
  一、农村宅基地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使用,并且可以用来建造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二、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需满足以下四点:
  1、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的批准;
  2、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3、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符合以上条件,房屋买卖才能万无一失。
  三、农村宅基地转让易出现的问题
  1、买卖合同不规范因纠纷。农村房屋或宅基地的买卖多为口头协议,未签订买卖合同(或者买卖合同不规范),而农村房屋、宅基地的买卖在法律上也需要买卖合同。如果没有签署买卖合同,或者合同有瑕疵,很容易对合同内容出现争议,造成毁约纠纷;
  2、房屋升值,卖方毁约。现在的土地价值与日俱增,很多房屋出卖人看上了房屋的经济利益,一些已经出卖房屋、宅基地的城镇居民开始反悔,想方设法地想收回房屋,容易发生纠纷;
  3、城镇居民禁买农村房屋/宅基地,宅基地出卖人更受法律保护。农村宅基地管理中有严格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这些禁止购买的政策为出卖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屋、赢得诉讼提供了法律支撑,从而使购买宅基地的人出于劣势,也助长了出卖人反悔的气焰。
  如果你想买卖农村房屋,必须要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另外,购房者在交易过程中,要保障合同的规范性,对卖方毁约情况进行规定,尽可能的避免各种宅基地买卖纠纷事件的发生。
扫一扫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分享给朋友: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土地资源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为您推荐更多的相关文章:
土地资源网优质专题导航
世界各国土地制度:、、、、
面积:47.00 亩
面积:350.00 平方米
面积:880.00 平方米
面积:1500.00 平方米
面积:300.00 平方米
面积:2500.00 平方米
面积:10.00 亩
面积:13340.00 平方米
面积:70.00 亩
面积:280.00 亩
转让费:76万元
CopyRight &
广东地合网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邮箱: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您发布的地块将获得
土地资源网联合地合网
地块发布功能全面升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产继承问题_百度知道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产继承问题
在1988年 爷爷因各种原因无房居住(家里子女五人,3女出嫁外村,两子在村里结婚),带证人去长子家拿钱买房,并口头协议故后房子归长子所有(未出任何文字材料及证明),1990年老两口 故去 ,故去前将写有爷爷名字的土地使用证(农村仅有土地使用证无房产证)...
将土地使用证和购房合同给了长子
我有更好的答案
《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申请条件: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你忽略了分家这个事,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分家包括分宅基地,而且需要按照一户一地原则分,宅基地不够块数就先别分。分家是弟兄们的事、出租住房后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是继承的事你们干嘛扯继承,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女儿不参与,分给谁家就是谁家的,不予批准。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土地法明文规定了宅基地是县政府批准,任何情况任何情形就别提继承宅基地了。问题中提到的买卖房子实际上是买卖宅基地,但是当事家庭符合规定仍然可以被批准,你爷爷奶奶违反第62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可能不是依法批准的。农村村民建住宅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的,但是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那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就终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这篇文章从宪法,农民自己建设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占用的土地的性质是宅基地,那么究竟什么是宅基地,如果被继承人的财产中有房屋的,那么房屋无论是坐落在城镇还是坐落在农村,继承人继承时只要该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那么经过对房屋的评估。这是我国法律关于“房地一体”流转原则的体现,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由此可以得出,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次,城镇居民不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定承受主体,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土地管理法,继承人就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众所周知,宅基地具有流转的一体性、物权法等角度,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抵押;最后、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如果原房屋有房产证的话就可以去相关部门要求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即可,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的房屋被继承的时候,该房屋占地面积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如何处分呢?现实中继承人的身份有两种可能,谁有权使用宅基地?宅基地的使用权主体是特定的,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不可将其出卖,作出了较为详细的分析、给出了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在继承中,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那么,如果继承人是城镇居民的话,该房屋占地面积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应该随着房屋的流转而一同流转,对继承进行了公证,然后据此办理产权登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继承法中的模糊地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第四、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城镇居民不能申请取得或者继受取得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占地面积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仍然归该户村民。根据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首先,宅基地的所有权的归属是怎样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应该怎么办呢?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建筑物,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继承房屋之后,则因为城镇居民不符合地方关于农民申请改建、翻建自有房屋的审批条件,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不可将其出卖、转让、扩建,一直等到继承房屋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一是城镇居民,二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那么城镇居民在继承农村房屋之后应该怎么办?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只能赋予法律规定的有权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根据房地流转一体原则。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转让;第三,城镇居民在继承农村房屋之后如果不符合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宅基地的使用权具有不可流转的特性,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