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900268港币是多少人民币币

57900港币是多少人民币_百度知道
57900港币是多少人民币
我有更好的答案
招行外汇“实时汇率”可通过招行主页右侧的“ 外汇实时汇率”查看,具体汇率请以实际操作时汇率为准。如需查询历史汇率,在对应汇率后点击&查看历史&。注:100外币兑人民币;每个银行兑换汇率都不同,但相差不大。
主营:金融
0.=46707.93元人民币
为您推荐: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广东最大制毒工厂案郭X全涉嫌制毒案(正在办理中)-卢愿光律师-法邦网
广东最大制毒工厂案郭X全涉嫌制毒案(正在办理中)时间: 19:51:05&&&&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一、警方打掉广东最大制毒工厂
&&&&&&&&&&&&&&&&&&&&&来源:&广州日报&
&&& 占地4000平方米、可同时生产冰毒0.5吨的大型制毒工厂居然藏身于繁华的工业区内。为掩护其犯罪行为,毒贩们居然以化工厂为幌子,向工商、税务和环保等部门申请正规化工厂经营执照。  昨日,广东省公安厅公布,今年8月6日,经过近一年的艰苦侦查,在广东省公安厅禁毒局的指导协调下,在广东省和福建省有关地市警方的协助下,广州市公安局成功破获“9?11B”特大制毒贩毒案, 先后抓获13名犯罪嫌疑人。案中破获的冰毒工厂为全省目前发现的设备最齐全、工艺最先进、规模最庞大的制毒工厂。  文、图/本报记者王鹤 通讯员肖定东、陈奕浩、钟穗双  侦破:历时一年 辗转三地  广州市公安局毒品犯罪侦查支队谭副支队长介绍,2007年9月,广州市毒侦情报部门发现涉毒犯罪嫌疑人袁×钧等人在广州市大肆组织制贩毒活动。广州市公安局立即抽调各警种骨干力量,成立专案组,秘密展开调查工作,并将此案定为“9?11”专案。经过近一年的缜密侦查,专案组基本掌握了该团伙首脑制贩毒团伙的活动规律及成员落脚点,并发现,该团伙以筹建化工厂为名,在广东省珠三角某市工业区内租赁厂房,并四处购买制毒原料和工具,准备进行毒品生产和贩卖。  广州:  捣毁毒品中转仓库  日,专案组对该团伙成员全线展开抓捕行动,首先抓获犯罪嫌疑人袁×钧。  随后,专案组又先后抓获了黄×舜等6名犯罪嫌疑人,捣毁了该犯罪团伙在广州荔湾区芳村的中转仓库,在仓库内缴获了制毒原料及工具一批。  珠三角某市:  捣毁冰毒制造工厂  专案组又利用手中掌握的线索,马不停蹄地赶往珠三角某市和福建某市。在珠三角某市捣毁一特大冰毒制造工厂,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缴获冰毒半成品0.98吨及大批制毒原料、工具。  经勘验,该冰毒工厂为全省目前发现的设备最齐全、工艺最先进、规模最庞大的制毒工厂。  福建某市:  捣毁冰毒制造工厂  专案组在福建某市捣毁冰毒制造工厂一处,抓获犯罪嫌疑人两名,缴获制毒原料及工具一大批。  析案:制毒贩毒 手法隐秘  据专案组民警介绍,在此案中,大胆的犯罪嫌疑人竟然将制毒工厂开到了工业园区中。  手法1 :  网上订购制毒原料  据了解,为掩人耳目,犯罪嫌疑人以开化工厂为名,在珠三角某市某地租赁了4000平方米的厂房,在网上订购了制毒器械和原料,甚至还从劳务市场雇回了十余名工人,为他们统一购置工作服。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犯罪嫌疑人还公然向当地工商、税务和环保等部门申请正规化工厂的经营执照。不过直至案发,该厂相关执照并未申领下来。  “没想到厂内甚至还有厂长休息室、业务洽谈室、工业区和员工休息区等,和真正的工厂没有任何区别”,专案组民警指着工厂的图片说,犯罪嫌疑人仅告诉工人该厂是生产油漆“光油”的,工人在生产线上只是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指挥工作,毫不知道自己正在生产毒品。直到民警冲入厂房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工人才恍然大悟,大呼上当。  手法2 :  装设备掩饰废水废气  犯罪分子在广东省内先将冰毒制成半成品,然后在运往福建进行最后的加工。该工厂在4000平方米的厂房内安装了占地庞大的两套大型的化学反应釜,可同时生产0.5吨的毒品。  为了消除其制毒产生的废水和废气产生的影响,厂内甚至还安装了废水和废气的过滤设备,经过过滤的废水可以直接排入河内,而废气也被消味处理。同时,该厂还配备了发电机。  广州警方表示,在捣毁该工厂时,工厂正在筹建和试生产阶段,还未形成规模生产,犯罪嫌疑人还准备在厂区内添加设备,准备扩大生产规模,完备生产工艺程序。如果警方迟8天收网,该工厂的设备将陆续安装完毕,届时犯罪分子就可以大规模制毒了。  手法3 :  使用土语进行沟通  除了捣毁了规模庞大的制毒工厂,在此案中,办案民警还缴获了数量巨大的毒资。据了解,由于喜欢现金交易,警方在犯罪嫌疑人袁×钧驾驶的轿车上缴获了毒资人民币770多万元现金,港币5.79万元。为了洗钱,犯罪分子还在福建某市购买了经济林地。  据省公安厅禁毒局肖科长介绍,犯罪分子十分狡猾,在平时制贩毒犯罪中,使用土语进行沟通,反侦查意识很强;同时,这批犯罪嫌疑人都有前科,可以说都是亡命之徒;在犯罪嫌疑人的家中和轿车上,警方先后搜出一支仿“六四”手枪和一把霰弹枪,以及子弹若干。  犯罪分子的制贩毒手法也十分隐秘,民警介绍,这个团伙呈现多地作案、跨地区作案的趋势,在甲地密谋,乙地生产,丙地销售。  数据:  13人落网  毁厂4处  据介绍,在侦破“9?11B”特大制毒贩毒案中,警方先后抓获13名犯罪嫌疑人(其中4名为台湾人),共捣毁尚在萌芽状态的冰毒制造工厂2处、废弃冰毒制造工厂2处,毒品中转仓库1处,缴获易制毒混合物1.7吨,涉案资金折合人民币约1400万元,枪支2支(见左上图),涉案汽车8辆。  经勘验,在珠三角某市破获的冰毒工厂在4000平方米的厂房内安装了占地庞大的两套大型的化学反应釜,可同时生产0.5吨毒品。
二、&广州市公安局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疑人通知书&&&&&&&&&&&&&&&&&&&&
&&&&&&&&&&&&&&&&&&&&&&&&&&&&&&&&&&&&&&&&&&&&&&&&&&&&&&&&&&&&&&&&&&&&&&&&&& 穗公预字(08)490号卢愿光律师:&&& 你于日14&时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犯郭X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安排你于日10:30时之前会见该犯罪嫌疑人。会见时我局派员/不派员在场。请持此通知书与市第三看守所联系具体会见事宜。&&&&&&&&&&&&&&&&&&&&
&&&&&&&&&&&&&&&&&&&&&&&&&&&&&&&&&&&&&&&&&&&&&&&&&&&&&&&&&&&&&&广州市公安局(印)&&&&&&&&&&&&&&&&&&&&&&&&&&&&&&&&&&&&&&&&&&&&&&&&&&&&&&&&&&&&二OO八 年十一 月七 日
& 律师会见笔录(第一次)
&&&& 时间:日上午10:05—11:30&&& 地点: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询问人:卢愿光律师&&& 被询问人:郭X全 &&& 在场公安人员:钟XX&&&&
&&& 卢律师:我们是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卢愿光律师,受你儿子郭X彰委托(出示有关委托手续),现依法会见你,你是否同意及确认你儿子的委托?&&&&郭X全:经审查有关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材料后,表示确认同意。&&& 卢律师:你是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的?在什么地方被拘留? &&& 郭X全:日,在福建彰浦,还有奔驰二台被扣押一齐回广州的。&&& 卢律师: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郭X全:具体记得不太清楚了,大约一个多月前吧。&& 卢律师:是以什么罪名被逮捕的?
&& 郭X全: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卢律师:你对于被指控的罪名及法律规定了解吗?&&& 郭X全:请求律师为我提供法律解释。&&& 卢律师:制造毒品是指非法用毒品原植物提炼或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所指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管制的其他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例如:摇头丸、K粉等也属于毒品,………。&& 郭X全:多谢解释,我明白了。&&&卢律师:制造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即简单地说,毒品的数量越大,量刑越重。如果是海洛因、冰毒等毒性大的毒品,数量在50克以上将面临重刑,如果数量在350克以上,没有从轻、减轻情节,在2006之前可能被判死刑,07年之后数量上略有放松。但数量越大就会越重,切记。&&&&郭X全:经解释我已清楚,我很后悔。&&&&卢律师:刑法规定的查证属实的毒品,包括当场人赃并获的情况,也包括多次制毒,未经处理,累计的情况,如果没有当场查获的,各嫌疑人能准确供述,且排除诱供、逼供等情况的,以供述的数量定案。&&&&郭X全:已清楚,我供述了2007年制过400公斤冰毒。&&& 卢律师:制造毒品制成了成品与未制成成品有很大的区别,………。还有制毒也划分为几个阶段,包括预备制毒,已着手制毒,制毒未遂,制毒既遂各不同,处罚也不同,………。你可以考虑你案的情况,作出有利于你的辩解。
&&& 郭X全:我明白了,但之前的事情说得也很清楚,………。&&& 卢律师:公安机关是否送达过鉴定文书给你。&&& 郭X全:送达过 ,检测结论为甲基苯丙胺。&&& 卢律师:你对公安机关指控你制造毒品有什么意见? &&& 郭X全:我对07年制毒的事情已供认很清楚,请律师尽力帮助我。&&& 卢律师:你07年主要在什么地方?08年来过广州吗?&&& 郭X全:我97年从台湾来大陆,一直在广西开饭店。07年去了福建,08年来过广州,但主要是来玩的,………。&& 卢律师:现在再向你解释另外一个罪名:非法持有枪支罪,该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持有枪支的行为。非法持有军用枪支一支,或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手枪一支,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达到该罪的起刑界线,情节轻的,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郭X全:我被查有枪支二支,一支是用火药的,一支改装的,还10发弹。&&& 卢律师: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你清楚吗?下面给你解释一下,分为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侦查阶段时间上,刑事拘留至逮捕最长的37日完成,逮捕后案件仍回到公安侦查,一般停留二个半月时间,特殊情况延长一、二个月。然后案件移上检察院审查,审查期限最长为一个半月,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向法院提起公诉。也可以根据情况,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且有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可能)。法院审判分为一审、二审,二审为终审裁决,每个阶段都要三个月至半年的时间才能结案,有时候甚至更长。&&& 郭X全:我已清楚了。&&& 卢律师:你身体状况怎样?你家人、你妹夫、翁经理等人也都很关心您。&&& 郭X全:我身体还可以,血压偏高,多谢他们的关心。&&& 卢律师:由于你家人一直没有收到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我出所后凭会见通知书给你存1000元生活费,你注意保重身体。&&& 郭X全:好的。&&& 卢律师:还有什么补充的吗?&&& 郭X全:已经收到,请转告我妻子,最好帮我弟弟也存一些生活费。&&& 卢律师:还什么要补充的?&&& 郭X全:没有了。&&& 卢律师:在侦查阶段律师一般只能见你一次,下一次会见你,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才能与沟通,虽然这段时间不能会见你,但我们会依法跟进你案。&&& 郭X全:我已清楚, 谢谢律师会见我。&&&&&&&&&&&&&&&&&&&&
&&&&&&&&&&&& 签名:郭X全& 日
&&&&&& 三、律& 师& 信
&&&&&&&&&&&&&&&&&&&&&&&&&&&&&&&&&&&&&&&&&&&&&&&&&&&&&&&&&&&&&&& (2008)粤环经律函字第153号
致广州市第三看守所郭X全先生(被关押人员E2XX-8C1XXX):&& 我们受您儿子郭X彰及您的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广州市公安局正在侦查的“郭X全涉嫌制造毒品一案”中依法给您提供法律帮助,现依法去信给您。&& 我们在广州市公安局的安排下,我们已于日依法会见了您,为您提供了法律帮助,希望您领会有关内容。当天会见后我们与您妻子、翁经理等亲属通了电话,详细沟通了会见的情况及了解到的情况,您家人知悉有关情况后,此前极为焦急心情已平缓了很多,大家希望这件事能尽快得到好的解决。&& 由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公安办案部门一般只安排本律师会见您一次,所以近期我们不能再次会见您,但我们会一直跟踪依法办理您案。&&& 如果该案公安机关没有延期侦查,估计该案将会在12月中旬移上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届时我们在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复印了《起诉意见书》后,再会见你与你详细沟通。&&& 虽然这段时间我们不能会见您,我们作为您家人及您委托的律师,一直关注您案的进展,在诉讼过程中,我们与您的家人保持密切联系、互相信任,肯定会尽力、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为了使您对法律有更深刻的了解,我们在此再次将刑法对有关罪名的定罪量刑的情况,详细罗列出来,以便于您了解。&&& 制造毒品罪是指非法用毒品原植物提炼或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该罪最高的刑期是死刑。&&&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该罪最高的刑期是无期徒刑。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管制的其他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例如:摇头丸是新型复合毒品,也属于毒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制造、贩卖、运输、走私、非法持有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毒品的数量与量刑有密切关系,数量越大,量刑越重。如果制造海洛因、冰毒等毒性大的毒品,数量在50克以上将面临重刑。2006年以前,如果制造、贩卖毒品数量在350克以上,没有从轻、减轻情节,极有可能面临死刑。&&& 另外,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未遂阶段,均比既遂阶段处罚要轻。毒品案件人赃并获案件比不是人赃并获的其它方面案件,在证据上有较大的区别,特别口供定案的案件更加严格。&&&& 非法持有枪支罪在刑法上的量刑有二个幅度: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根据法律规定,您作为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如下权利:对公安部门讯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对公安部门讯问笔录有错误的地方,有权要求改正,否则,有权拒绝签名;对本人没有参与的犯罪行为所涉及的赃物评估、鉴定结论,有权拒绝签名,说明理由,作自我辩解。最后,希望您注意身体、遵守所规,以后,非涉及案情事情您可与您家人或我们通信。祝身体健康!
&&&&&&&&&&&&&&&&&&&&&&&&&&&&&&&&&&&&&&&&&&&&&&&&&&&&&&&&&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日
联系方式: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邮编:510050;电话: ;手机:、
&四、律师会见笔录(第二次)
&&&&& 时间:日上午10:00—11:00&&&&地点: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询问人:卢愿光律师&&& 被询问人: 郭X全&&& 在场公安人员:钟XX等二位警官&&&
&&& 卢律师:昨天公安办案部门打电话给我,说你有事情想见我,有一些法律问题要给你解释一下,是否有此事?&&&& 郭X全:是的,是我提出来想见你的。&&&& 卢律师:是什么事情?&&&&&&公安:关于福建漳浦那边有近三千亩山林,郭X全之前提出要卖掉,把款项退了,希望有关部门对其从轻处理,他犹豫不决。&&& 卢律师:山林价值多少钱?&&& 郭X全:买的时候花了三百多万元,大部分是我的钱,有一些是别人的,也借了别人的钱。另外有50万元是同案女朋友投资的。之前公安记录的口供均说是毒资买下的。&&& 卢律师:这个事情是双刃剑,利弊必须权衡清楚,如果处理了,就有三百多万元的毒资证据,对辩护实在不利;如果不处理,你的想法也无法实现。但现在时间太急,案件的材料不全面,所以利弊之间真无法准确评估,我看还是暂缓处理。我出去后征询你家属意见,我慎重思考一下,下次会见你时再商讨。&&& 郭X全:好的,尊重律师及家属意见,再决定。&&& 公安:如果决定处理,到时公安局、律师、郭X全、公证处到场公证,然后办案人员、律师要过去福建那边办理拍卖手续。&& 郭X全:好的。&&& &&&&&&&&&&&&&&&&&&&&& 签名:郭X全& 日
&&&&&&&&&&&&&&&&&& 五、律&& 师&& 信
&&&&&&&&&&&&&&&&&&&&&&&&&&&&&&&&&&&&&&&&&&&&&&&&&&&&&&&&& (2008)粤环经律函字第153号
致广州市第三看守所郭X全先生(被关押人员E2XX-8C1XXX):&&&&我们受您及您家人的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您的律师,在广州市公安局正在侦查的“郭X全涉嫌制造毒品一案”中依法给您提供法律帮助,现依法去信给您。&&& 关于11月27日依法会见您时,针对您特别咨询的山林处理法律问题,由于会见时间很仓促,事发也突然,很难下一个十分准确、全面的律师意见。但请您牢记当时本律师为您提供的倾向性法律意见,暂缓处理。因为目前有关情况仍不明朗,材料不全,利弊较难权衡,尚需要时间考虑清楚。会见后,本律师也与您家人、翁经理等通过电话,详细沟通过,征询意见。您家人等表态,完全信任律师,称今后您案的有关重大问题,家属意见供律师参考,最后由律师把关,以律师与您沟通后形成的意见为准。&&& 本律师始终从有利于您的辩护角度出发,全面综合考虑您案的法律问题,无论任何时候,均站在维护您的权益这边。同时有必要提醒您的是:不要轻信其他个别人一些不切实际或不负责的言语,因为迷雾重重,个别人不一定为您的权益着想。最好今后关于您案上述事宜处理决定前,皆待本律师见到您时再说,再决定,不要一时冲动,切记!切记!!&&& 最后,希望您注意身体、遵守所规,以后,非涉及案情事情您可以写信给本律师。祝身体健康!
&&&&&&&&&&&&&&&&&&&&&&&&&&&&&&&&&&&&&&&&&&&&&&&&&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日
联系方式: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邮编:510050;电话: ;手机:、
&&&&&&&&&&&&& 六、广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
&&&&&&&&&&&&&&&&&&&&&&&&&&&&&&&&&&&&&&&&&&&&&&&&&&&&&&&&&&&&&&&&&& (2008)穗公预案字第0645号&&& 犯罪嫌疑人袁X钧,又名:林X、林X杰,男,1961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H12073XXX6,汉族,台湾人,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台湾XX县XX市XX路二段1233巷78号。暂住:福建省厦门市XX路XX号2号楼2205室。日因涉嫌制造、贩卖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郭X全,又名:郭X、黄X钟,男,1950年X月X日生,汉族,台湾人,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台湾XX县XX镇XX路200号。暂住:福建省XX县XX8号别墅;广州市荔湾区XX城X座706房。日因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制造、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黄X舜,又名:黄X,石X先,男,1963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M12023XXX5,汉族,台湾人,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台湾XX县XX镇XX街212号。暂时:江西省XX市XX县XX镇日光村谢家1号。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黄X泉,男,1962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2XXX58,汉族,广州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南一街三巷7号地04房。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钟X华,男, 1959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31X,汉族,广州市XX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广州市XX区XX镇华南路15号,暂住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XX花园X栋2座2701房。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乔X健,又名:程X,男,1953年XX月13日生,身份证号码:F1020XXX51,汉族,江苏省XX港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台湾XX中和市XX路170号12F。暂住:福建省厦门市XX路108号XX花园1号楼3F。日因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袁X钧、郭X全、黄X舜、黄X泉、钟X华、乔X健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私藏枪支、弹药一案,经我局预审和调查,证实其犯罪事实如下:&&& 2007年2月份,犯罪嫌疑人袁X钧、郭X全、黄X舜、乔X健及周东明(另案处理)、“彦仔”(另案处理)密谋制造毒品,商定由犯罪嫌疑人郭X全提供制造毒品配方,犯罪嫌疑人袁X钧、乔X健、黄X舜及周X明、“彦仔”负责筹集制造毒品所需资金。2007年7月份,由制毒分子周X明窜至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坪地,租用XXXX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中一个厂房作为毒品加工场。租好场地后,由周X明找来具备化学知识的“骆先生”(另案处理)与犯罪嫌疑人袁X钧一起,在犯罪嫌疑人郭X全的指使下,购买相关的制毒工具及制毒原料,并按犯罪嫌疑人郭X全提供的制毒配方开始试制毒品,由于技术原因未成功。2007年9月份,犯罪嫌疑人郭X全找来配方提供人“张先生”(另案处理),在其指导下成功分离出液态甲基苯丙胺。此外,犯罪嫌疑人袁X钧、郭X全、乔X健及周X明、“彦仔”在上述制毒加工场用上述制毒方法成功分离出2000多千克的液态甲基苯丙胺,并由犯罪嫌疑人袁X钧及周X明将液态甲基苯丙胺用汽车运往周X明承租的,位于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XX镇XX村7号旁的XX楼,并在该楼的六楼开设毒品结晶工场,由犯罪嫌疑人袁X钧、郭X全、乔X健及周X明、“彦仔”在此用2000多千克的液态甲基苯丙胺成功结晶出200多千克的成品甲基苯丙胺。由犯罪嫌疑人郭X全于2007年10月份至11月份,将该200多千克的成品甲基苯丙胺分多次运来广州,以每千克15万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犯罪嫌疑人黄X泉、钟X华两人,犯罪嫌疑人黄X泉、钟X华以每千克15.5万至16万人民币不等的价格,将这200多千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贩毒分子,所得款项由上述个犯罪嫌疑人共同分赃。2008年3月份,犯罪嫌疑人袁X钧纠合犯罪嫌疑人黄X舜以及制毒分子周X明、“彦仔”,密谋再次制造毒品,商定由犯罪嫌疑人黄X舜负责加工场的日常管理及销售毒品,由犯罪嫌疑人袁X钧及制毒分子周东明、“彦仔”负责购买制毒原料、工具和生产毒品。同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黄X舜以“黄X”的名义租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XX镇XX管理区“利达”工厂,将该工厂设置为毒品加工场。由犯罪嫌疑人袁X钧及制毒分子周X明、“彦仔”将制毒工具及原料采购齐备,并进行毒品生产,2008年6月份在此加工场成功分离出1000多千克的液态甲基苯丙胺,犯罪嫌疑人袁X钧将该液态甲基苯丙胺用汽车运往由犯罪嫌疑人黄X舜租用的,位于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XX镇XX里17号,并在该楼的六楼开设毒品结晶加工场,由犯罪嫌疑人袁X钧及制毒分子周东明,“彦仔”结晶出90多千克的成品甲基苯丙胺,“彦仔”将这批毒品走私到台湾以每千克25万人民币的价格贩卖。2008年7月,犯罪嫌疑人袁X钧、黄X舜及制毒分子周X明、“彦仔”再次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XX镇XX管理区“利达”工厂内设置的毒品加工场进行毒品生产,共成功分离出400多千克的液态甲基苯丙胺,并由犯罪嫌疑人袁X钧用汽车运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XX镇XX里17号的结晶加工场,与制毒分子周X明、“彦仔”一起结晶出150多千克的甲基苯丙胺,其中70多千克由“彦仔”走私往台湾贩卖。80多千克由犯罪嫌疑人袁X钧用闽DZ1701号牌的吉普车于日运来广州,以每千克1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由犯罪嫌疑人黄X舜联系好的犯罪嫌疑人黄X泉、钟X华两人。
&&& 日,犯罪嫌疑人袁X钧从犯罪嫌疑人黄X泉、钟X华处收取了大部分毒资后,准备将该毒资运回福建省厦门市,当其行至广州市芳村龙溪大道时,被我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闽DZ1701号牌的吉普车上缴获7770600元人民币及57900港元的毒资。然后,在广州市长堤路金鹅宾馆门口抓获犯罪嫌疑人黄X舜,在广州市芳村上市路XX里3号201房楼下抓获犯罪嫌疑人黄X泉,缴获其用于运送毒品的粤A408H6号牌的面包车一台、挂琼E01576号牌的本田小轿车一台,在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XX花园C7栋2701房抓获犯罪嫌疑人钟X华,缴获其用于运送毒品的挂京A17998号牌的凌志小轿车一台。并于日,在福建省漳浦县XX酒店301房抓获犯罪嫌疑人郭X全、乔X健,缴获挂粤AD9868号牌的奔驰小轿车一台,闽DX1013号牌的本田奥德赛小轿车一台。&&& 抓获上述犯罪嫌疑人后,公安机关先后查获他们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XX镇XX管理区“利达”工厂内设置的毒品加工场,缴获液态甲基苯丙胺890千克、运送制毒物品车辆一台(粤BS0342)、制毒原料及制毒工具一批;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XX里17号的结晶加工场,缴获液态甲基苯丙胺24千克、制毒原料及制毒工具一批;在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X民镇乌涂村7号旁的XX楼的毒品结晶加工场,从该楼位于六楼的1、2、3号房及阳台上提取得灰尘检验出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广州市芳村花地商业街X区X栋12号仓库,缴获制毒原料及制毒工具一批;在郭X全暂住地广州市XX花地城B栋706房内,缴获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制式枪支一支、子弹10发;在福建省彰浦县XX工业区XX鑫凯塑胶五金加工厂内,缴获郭X全的挂津HCF007号牌的奔驰小轿车一辆,并在该车内缴获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子弹9发。&&&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袁X钧、郭X全、黄X舜、黄X泉、钟X华、乔X健亦供认在案。&&&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袁X钧、黄X舜、乔X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犯罪嫌疑人郭X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私藏枪支、弹药罪;犯罪嫌疑人黄X泉、钟X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涉嫌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你院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 &局长:吴沙&&&&&&&&&&&&&&&&& &&&&&&&&&&&&&&&&&&&&&&&&&&&&&&&&&&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附: &&& 1、犯罪嫌疑人袁X钧、郭X全、黄X舜、黄X泉、钟X华、乔X健现关押在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缴获枪支两支、子弹19发、液态甲基苯丙胺914千克、制毒原料一批(均由广州市公安局毒品犯罪侦查支队扣押),建议法院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3、本案缴获反应炉等制毒工具一批(均由广州市公安局毒品犯罪侦查支队扣押),建议法院依法判处;&&& 4、本案缴获犯罪嫌疑人袁X钧的人民币元,港币57900元,闽DZ1701号牌的华泰圣达菲吉普车一台,诺基亚牌手机两台、长虹牌手机一台;犯罪嫌疑人郭X全的人民币798000元、奔驰小轿车两台、位于福建省漳浦县XXXX世家二期20楼01房的房产一处、位于福建省漳浦县长桥镇XX村的巨尾桉山林1000亩、位于福建省漳浦县XX乡浯源村的巨尾桉山林646亩、位于福建省漳浦县XX农场内的巨尾桉山林387亩、NOKIA手机4部、LG手机1部,手提电脑一台;犯罪嫌疑人黄X舜的人民币1346000元、赣GK1881号牌的现代吉普车一台、粤BS0342货车一台、NOKIA手机一台、金立手机一台;犯罪嫌疑人乔X健的人民币167000元、闽DX1013号牌的本田奥德赛商务车一台、诺基亚手机三台;犯罪嫌疑人黄X泉的粤A408H6牌的江淮牌面包车一台、挂琼E01576号牌的本田雅阁轿车一台、LG手机一台、MOTOROLA手机一台、SONYERICSSON手机两台;犯罪嫌疑人钟X华人民币15000元、挂京A17998号牌的凌志小轿车一台、NOKIA手机两台(均由广州市公安局毒品犯罪侦查支队扣押),建议法院依法判处。&&& 5、本案卷宗A、B卷共贰拾壹册。
& 七、郭x全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私藏枪支弹药案&&&&&&&&&&&&&&&&&&&&&&&&律 师 意 见 书&
&&&&&&&&&&&&&&&&&&&&&&&&&&&&&&&&&&&&&&&&&&&&&&&&&&&&&&&&&&&&&&&&&&&& [2008]环球经律刑字193号致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我们受被告人郭X全委托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郭X全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私藏枪支弹药案”中担任郭宝全的辩护人。&&& 为出具本律师意见书,我们到贵院详尽地阅卷、复印了有关材料,进行了研究;三次会见了郭宝全详细了解情况,现就(2008)穗公预案字第0645号《起诉意见书》指控的内容,提出如下几点律师意见,供贵院审查起诉时参考:&&& 我们总的律师意见:&&& 一、&郭X全涉嫌参与的制造、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没有任何的毒品实物证据,仅靠口供、鉴定材料等证据难以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贵院能否作不予起诉处理?即使贵院最后决定起诉也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二、&对比其他被告人的案中行为,郭X全涉嫌参与的犯罪行为在《起诉意见书》中排第二位显然不当,在起诉时应当排至最后。&& 三、&郭X全案发后能主动坦白部分犯罪事实,绝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应当从轻处理。&& 四、&郭X全仅达到私藏枪支罪的追诉标准,并没有达到私藏弹药罪的追诉标准。&& 五、&公安机关扣缴郭宝全的存款、山林属于其合法的财产,并其非犯罪所得,不应作为赃物处理。&&&六、据了解及郭X全反映:郭宝全为台湾人,文化程度低,不懂中国的简化字,加上年纪已六十岁,视力不好,根本看不清字迹缭草的公安审讯笔录,有关公安的《讯问笔录》是公安人员写好后,让他签字,他根本不清楚里面的内容。侦查人员还存在诱供、逼供、串供等行为,甚至为了凑数,不顾郭宝全的合法利益,将其合法财产当作赃物扣缴或作为毒资写入笔录中,贵院应予以纠正(贵院可向郭宝全核实)&&& 一、郭X全涉嫌参与的制造、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没有查任何的毒品实物,仅靠口供、鉴定材料等证据难以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贵院能否作不予起诉处理?即使贵院最后决定起诉也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五条规定: “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或者被告人翻供,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仅凭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本案中,郭X全被指控制造、贩卖毒品行为,由于没有毒品实物,其它证据又不充分的情况下,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贵院能否作不予起诉处理?&&& 二、对比其他被告人的案中行为,郭X全所参与的犯罪行为在《起诉意见书》中排第二位显然不当,在起诉时应当排至最后。&&& 本案中,从犯罪的主观方面、参与犯罪行为的数量、环节、持续的时间、社会危害等方面来看,袁大钧毫无疑问应排在第一位;郭X全应在黄X泉、钟X华、黄X舜等人之后。&& &1、黄X泉、钟X华不仅参与与郭X全之间的贩卖毒品行为,还参与了与袁X钧之间的毒品贩卖行为,社会危害性比郭X全大,应排在郭X全之前。&&& 2、黄X舜不仅参与制造毒品;还参与贩卖毒品等行为,从中获利大,且现场查获的毒资巨大,证据充分,排位应在郭X全之前。& && 3、郭X全并非制毒犯意的提出者、毒资的出资者、毒品的所有者、收益者,社会危害性比其他人小。&&& 三、郭X全案发后能主动坦白大部分犯罪事实,绝大部分赃物(二台奔驰小车)已追缴,应当从轻处理。这样符合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 四、郭X全仅达到私藏枪支罪的追诉标准,并没有达到私藏弹药罪的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才能达到非法私藏弹药罪的追诉标准。本案郭宝全累计子弹数量在19发,还未达到该标准,不应刑事追究。&&& 五、公安机关扣缴郭X全的存款、山林属于其合法的财产,并非犯罪所得,不应作为赃物处理。&&&&据郭X全所言,其涉案行为获利少,所得大部分已用于消费及购买了二辆奔驰小车,被扣缴的79.8万元以及2000多亩山林均为其个人的合法的财产,不应作为赃物处理,请贵院审查明晰。&&& 六、据了解及郭X全反映:郭X全为台湾人,文化程度低,不懂中国的简化字,加上年纪已六十岁,眼睛不好,根本看不清公安的审讯笔录,有关公安的《讯问笔录》是公安人员写好后,让他签字,他根本不清楚里面的内容。侦查人员还存在诱供、逼供、串供等行为,甚至为了凑数,不顾郭X全的合法利益,将其合法财产当作赃物扣缴或作为毒资写入笔录中,贵院应予以纠正(贵院可向郭X全核实)&&& 综上所述,(2008)穗公预案字第0645号《起诉意见书》及本案的证据均存在诸多问题,请求贵院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依法予以纠正,最后作出公正的处理。&&&& 此致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日&&&
联系方式: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0050手机: 、&
&&&&&&&&&&&&& 八、律&& 师&& 信
&&&&&&&&&&&&&&&&&&&&&&&&&&&&&&&&&&&&&&&&&&&&&&&&&&&&&&&&&&&&&&&&& (2008)环球经律刑字第153号
致广州市第三看守所郭X全先生:&&& 我们受您及您家人的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您的辩护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现依法去信给您。&&& 昨天收到你2月18日寄出的来信,已知悉有关情况。今天已给你存了1000元生活费,并送了近视镜给你,请你届时查收一下。&&& 本律师始终从有利于您的辩护角度出发,全面综合考虑您案的法律问题,无论任何时候,均站在维护您的权益这边。由于你本案的案情特殊,证据要求特别严格,针对退查期间公安讯问的有关问题,不要一时冲动,你作为犯罪嫌疑人,有权想清楚才回答,对有关讯问笔录,看清楚才签名。如记录有误或不符合实际情况,有权更正;如不更正,你有权拒签,以免签了名字令你权利受损,切记!待案件再上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会见你时再沟通。最后,希望您注意身体、遵守所规,以后,非涉及案情事情您可以写信给本律师。祝身体健康!&&&&&&&&&&&&&&&&&&&&&&&&&&&&&&&&
&&&&&&&&&&&&&&&&&&&&&&&&&&&&&&&&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愿光&&&&&&&&&&&&&&&&&&&&&&&&&&&&&&&&& 日
联系方式: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邮编:510050;电话: ;手机:
&&& 九、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 &&& 穗检预公诉(2009)9号&&& 被告人袁X钧(自报名),化名:林X、林X杰,男,47岁,汉族,台湾省人,文化程度初中,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X舜,化名:黄X,石X先,男,46岁,汉族,台湾省人,文化程度高中,通行证号码08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 被告人郭X全(自报名),化名:郭X、黄X钟,男,58岁,汉族,台湾省人,文化程度高中,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被逮捕。&&& 被告人乔X健,化名:程X,绰号“宝哥”,男,55岁,身份证号码:F,汉族,台湾省人,文化程度初中,通行证号码:08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X泉,男,46岁,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文化程度大专,住广州市越秀区XX南X街三巷7号地04房。日因犯贪污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日刑满释放。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X华,男,49岁,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广州市花都区XX镇XX路15号。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袁X钧、黄X舜、郭X全、乔X健、黄X泉、钟X华制造、贩卖毒品、私藏枪支、弹药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2007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袁X钧、黄X舜、郭X全、乔X健与同案人周X明、“彦仔”(均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商定由被告人郭X全提供制造毒品配方,被告人袁X钧、黄X舜、乔X健与同案人周X明、“彦仔”等人负责出资,共同制造毒品。同年5月,由同案人周X明以“骆彦”名字承租了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东风村的XX环保包装材料厂(现更名为XX塑胶文具制品有限公司)D栋厂房作为毒品工厂,被告人袁X钧、郭X全与同案人周X明等人,购买制毒工具及制毒原料后,在上述制毒工厂按照郭X全提供的的制毒配方开始试制毒品,由于技术原因未能成功。同年9月份,被告人郭X全找来 “张先生”(另案处理),在其指导下成功生产出半成品冰毒。之后,被告人袁X钧、郭X全、乔X健及同案人周东明、“彦仔”在上述工厂制造了2000多千克的半成品冰毒,运往同案人周X明承租的位于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324国道同安段乌涂村6号兴X大厦的制毒工厂,被告人袁X钧、郭X全与同案人周X明、“彦仔”在上述制毒工厂将2000多千克的半成品冰毒完成结晶等工序,最后成功制出210千克成品冰毒。同年10月至11月份间,被告人郭X全与同案人“彦仔”将上述210千克的成品冰毒分5次运往广州,由被告人郭X全以每千克15万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黄X泉、钟X华,再由被告人黄X泉、钟X华以每千克人民币15.5万至16万不等的价格转手贩卖给陈X俭、邓X、“范姐”等人(均另案处理),从中赚取差价。上述210千克成品冰毒贩卖所得款由被告人袁X钧、黄X舜、郭X全、乔X健及同案人周X明、“彦仔”等人共同分用。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黄X泉承租的广州市荔湾区芳村花地商业街B区B栋12号仓库查获制毒原料和工具一批。经检验,送检的无色液体68桶,净重1020千克,检出甲胺成份。同年8月22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乔X健租住的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集路XX明珠42TXXX房查获白色胶桶3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日,公安人员在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324国道同安段乌涂村6号兴X大厦制毒工厂的房间内提取了残留物和粉尘等物。经检验,1号检材1号房地面灰尘少许,净重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号检材2号房地面灰尘少许,净重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号检材3号房地面灰尘少许,净重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号检材六楼阳台墙壁上残留物少许,净重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号检材三楼308房房屋灰尘少许,净重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08年2月,被告人袁X钧、黄X舜与同案人周X明、“彦仔”,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商定由被告人袁X钧负责购买制毒原料和工具,被告人黄X舜负责制毒工厂的日常管理及销售毒品,共同制造冰毒。同年3月,黄X舜以“黄坤”的名义租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墟镇红卫村委会松元坑小组的建XX化工厂作为制毒工厂。同年6月,被告人袁X钧与同案人周X明、“彦仔”等人在上述制毒工厂成功制出1000多千克的半成品冰毒,并将上述半成品冰毒运往由被告人黄X舜承租的位于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铁山里X号制毒工厂,由被告人袁X钧与同案人“彦仔”完成结晶等工序,制出90多千克成品冰毒,之后交由同案人“彦仔”贩卖。同年7月,被告人袁X钧、黄X舜与同案人周东明、“彦仔”以同样方式再次在上述建利达化工厂制造毒品,共制造出400多千克的半成品冰毒,并运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铁山里17号制毒工厂由被告人袁X钧与“彦仔”等人完成结晶等工序,最后制造出成品150多千克的成品冰毒。其中70多千克成品冰毒交由同案人“彦仔”贩卖、80多千克成品冰毒则由被告人袁X钧于日运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XX商业街X区B栋12号仓库,由被告人袁X钧、黄X舜以每千克人民币16万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黄X泉、钟X华,被告人黄X泉、钟X华再以每千克人民币17万元的价格转手贩卖给邓X,从中赚取差价。日,被告人袁大钧从被告人黄颖泉、钟穗华处收取了部分毒资,驾车准备将上述毒资运回福建省厦门市,当行至广州市芳村龙溪大道时,即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当场从其驾驶的吉普车(车牌号码为:闽DZ1701)内查获毒资人民币的上缴获7770600元、港币57900元。同年8月7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墟镇红卫村委会松元坑小组建XX化工厂内查获脱水机、电动搅拌器、加热循环器、塑料桶、反应器、冷却塔、棕色液体、黄色晶体、白色晶体等物。经检验,1号检材90个白色塑料桶里提取的黄色残留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号检材5个反应器里提取的残留物,检出苯丙酮、苯乙腈成分;5号检材棕色液体9桶,净重850千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8号检材棕色液体1桶,净重720千克,检出苯乙腈成分;9号检材棕色液体1桶,净重40千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2号检材8个塑料桶内提取的棕色液体,检出苯乙腈成分;13号检材1个塑料桶内提取的棕色液体,检出苯丙酮、苯乙腈成分;14检材2个冷却塔里提取的残留物,检出苯乙腈成分;15检材11条过滤网提取的残留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6检材冷却管内提取的黄色晶体,检出苯乙腈成分;17检材白色晶体6包,净重76.8千克,检出酒石酸钠成分。同年8月8日,公安人员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XX里17号制造工厂查获电子称、真空泵、红色油状液体、过滤器等物。经检验,1号检材34号房里的两个过滤器出口处提取的液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号检材34号房里红色油状液体,净重19.5千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号检材34号房里红色油状液体,净重4.5千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号检材36号房里的一台电子称表面提取的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8号检材35号房里的二台电子称表面提取的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郭X全租住的广州市荔湾区芳村花地城X栋706房一保险柜内,查获猎枪一支、猎枪子弹10发。经鉴定,1号检材属于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制式枪支;2号检材属于制式弹药。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郭宝全停放在位于福建省彰浦县绥安工业区漳浦XX塑胶五金加工厂奔驰小轿车(车牌号码为:津HCF007)车前排座位中间的杂物柜中一个黑色皮夹内查获仿六四式手枪1支、六四式子弹9发。经鉴定,手枪及手枪弹为制式枪支、弹药,具有杀伤力。&&&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X钧、黄X舜、郭X全、乔X健、黄X泉、钟X华无视国家法律,共同制造、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人袁X钧、黄X舜、郭X全、乔X健均构成制造、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X泉、钟X华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郭X全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郭X全应数罪并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检察员:侯X东&&&&&&&&&&&&&&&&&&&&&&&&&&&&&&&&&&&&&&&&&&&&&&&&&&&&& &二00九年四月十日
&& 附:&&&&1、被告人袁X钧、黄X舜、郭X全、乔X健、黄X泉、钟X华、现关押在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证据目录1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3册;&& 4、证人名单1份;&&& 5、扣押的毒品、制毒工具和原料、枪支、汽车及财物(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十、郭X全涉嫌制造、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辩护词&&&&&&&&&&&&&&&&&&& (卢愿光律师提交& 手机:)
&&&&&&&&&&&&&&&&&&&&&&&&&案号:(200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59号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被告人郭X全委托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郭X全涉嫌制造、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中担任郭X全的一审辩护人。庭前我们多次会见了郭宝全,详细地了解案情,并征询其意见;到贵院对本案进行详细阅卷,复印了全案的卷宗材料,进行认真的研究,现又经过二天的庭审,对本案事实已很清楚,本着认真履行律师职责及尊重郭宝全本人的意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审理参考。&&& 我们总的辩护意见概述如下:(后面将展开详尽论述)。&&& 一、&我们对郭X全在《起诉书》排在第三位表示异议,同案人黄X泉、钟X华涉案的毒品数量远比郭宝全多,判决书应把郭X全排在他们两人之后。&&& 二、&公诉机关指控郭X全制造、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郭X全均不构成该二项罪名。&&& 三、&公安机关扣缴郭X全的存款、山林等财产属于其合法的财产,并非犯罪所得,不应作为赃物处理,应判决返还其本人。&&& 四、本案确实没有毒品实物证据,更谈不上毒品含量鉴定问题。因此,应对郭X全等全案被告人作出有利的认定,在定罪和量刑上必须持审慎态度,从轻量刑。&&& 五、本案应考虑郭X全台湾人身份、身体状况极差、对大陆法律不清楚,也应从有利于大陆与台湾今后和平统一政治角度出发,对郭X全从轻处罚。&&& 六、对公诉机关指控郭X全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我们没有异议。但应对郭X全构成非法持有一支枪的基础上,从轻处罚。&&& 七、法院应消除此前媒体报道的不良影响,公正、客观地审理和判决本案。&&&& 详尽辩护理据如下:&&&&&一、&我们对郭X全在《起诉书》排在第三位表示异议,同案人黄X泉、钟X华涉案的毒品数量远比郭宝全多,判决书应把郭X全排在他们两人之后。&&&& 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在《起诉书》的排位,对法庭审理、判刑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影响,一般排在前面意味要比后面的地位、作用、甚至刑期均可能重一些。但本案中,从有关证据材料及庭审表明,黄X泉、钟X华除涉嫌与郭X全交易毒品外,还涉嫌与袁X钧等人之间交易80公斤冰毒的行为,现场查获的毒资777万多元,证据充分确凿。所以从这两人的犯罪主观恶性、贩卖毒品的次数、总数量、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看,其两人在全案的被告人中地位、作用均大于郭X全,郭X全应当排在他俩人之后较为妥当。庭审表明,郭X全并非制毒犯意的提出者、毒资的出资者、毒品的所有者、收益者,社会危害性比其他人小。请求法庭在判决时依法纠正郭X全的排位。&&& 二、&公诉机关指控郭X全制造、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郭X全均不构成该二项罪名。&&& 1、公诉机关指控郭X全涉嫌参与的制造、贩卖毒品案,没有任何毒品实物证据,缺乏最关键的定案证据。毒品实物证据是作为毒品案件定案的最关键证据。没有毒品的实物证据,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就不能直接反映,案件的其它证据不能与它互为印证,案件的客观性就深受质疑?&&& 2、公诉机关指控郭X全参与制造毒品,证据不充分,表现如下: && (1)、有关制毒环节,只有袁大钧、郭X全的口供讲到,但各人对制毒过程、毒品的数量说法不一致:袁X钧在法庭说不清楚毒品的数量,郭X全在法庭说制毒不成功。所以本案中,制毒是否成功,制造了多少数量毒品,说法互相矛盾,事实不清。而黄X舜、乔X健没有直接参与制造过程,也不清楚制造情况,是否制出毒品,数量多少更无从谈起。&& (2)、惠森环保材料包装厂(现为博文文具塑料厂)现场并不具备制毒工场的条件,已没有涉嫌制毒的物品,遗留场外的二个反应釜、四个黑胶桶已检验不到任何的毒品成份,房屋内的任何地方均不具备检验的条件,也无法检出任何的毒品成分,并不能就此认定为制毒的工场。有关厂房的《现场勘查报告》(穗公(刑)勘(2008)35号)的内容,并不能证明该地址实施过制毒行为。&& (3)、兴荣楼现场墙灰、地灰,其检验的结果(穗公刑技(化验)()号《化验检验报告》)虽检出毒品成份,但该《报告》仅能说明兴荣楼存在制毒的可能性,但制毒是否成功、制造了多少的毒品成品,并不能从该《报告》获知。况且现场灰尘的形成时间也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是本案当事人制毒留下的?还是在本案当事人租赁之前早已形成?还是租赁之后才形成?均不能完全排除。公诉机指控兴荣楼是郭X全等人制毒结晶工场,根本站不住脚。&&& (4)、芳村商业街B区B栋12号仓库并非郭X全承租和使用,现场物品是普通的化工产品,在任何的化工市场均可以随意买到,其可作医药、化工、食品添加剂等多种用途,并非存放了化工品就等同制毒。&&&& 3、公诉机关指控郭宝全参与贩卖毒品,证据不充分,表现如下:&&& (1)、郭X全、黄X泉的口供笔录及法庭交待,对交易毒品的数量均不一致,毒品具体数量的事实不清:日公安人员讯问笔录:郭X全这样陈述:“我自己亲自运了三次,彦仔运了两次的,……,至于每次是多少的货我现在记不清楚了。 ……”。法庭上郭宝全说自己没有贩卖过毒品,笔录是公安人员写好后,没让他看就叫他签了名。虽然黄X泉的口供及法庭所讲的差不多,大约200公斤左右,但黄X泉在回答本律师的询问时,其清楚回答:“除了二件样品检查过外,其它的货没有检验过,不清楚货品是真还是假的;没有称过,大概数量是…。”,所以,关于是否存在毒品交易,交易的数量多少、货品的真假均无从核实。钟X华的口供及法庭上所讲也不同:钟X华法庭上坚持说也不清楚有关毒品数量,其口供笔录也存在公安骗供的情况,所以本案贩卖毒品数量事实不清,不能确定。&&& (2)、公诉机关据以指控贩毒的证据是各被告人的口供,但这些证据均不能证明郭X全、黄X泉、钟X华之间每次毒品交易的具体的时间、地点、交易的过程、毒资的数量。所以毒品交易的环节不清晰,毒品流向不明,是否存在毒品交易也受质疑?如果光凭这些口供认定毒品交易,经不起推敲。&&& (3)、本案没有充分的毒资予以佐证郭X全、彦仔与黄X泉、钟X华之间的毒品交易,公诉机关指控贩卖毒品,在没有毒品实物、也没有充分的毒资支撑下,难以成立。&&& (4)、毒品流向不清,难以支撑贩卖行为:其实陈X俭、邓X、范姐的情况,黄X泉已说得很清楚,公安要抓获“下家”并不难,但至今公安仍没有抓获任何黄X泉、钟X华交易的“下家”,证明毒品从黄X泉、钟X华处流出,从而佐证郭X全是源头。所以,郭X全与黄X泉、钟X华之间是否存在毒品交易,事实不确定。&&&& 4、公安机关对郭X全存在诱供、骗供、串供、逼供的情况,这种通过违法取证的证据不具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郭X全反映:他为台湾人,文化程度低,不懂中国的简化字,加上年纪已六十岁,视力极差,加上后脑勺长肿瘤压迫神经,长期眩晕,公安审讯时又没有戴眼镜,根本看不清公安的审讯笔录,有关公安的《讯问笔录》是公安人员写好后,让他签字,他根本不清楚里面的内容。所以侦查人员存在骗供、诱供、串供等行为,甚至为了凑合毒资数额,不顾郭宝全的合法利益,逼郭宝全说出银行卡密码,公安自己取出卡内的76.8万元存款,将其合法财产当作赃物扣缴或作为毒资写入笔录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否则证据无效,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虽然口供尾部写明“以上笔录本人看过,与我讲的一致”,但这些均是公安人员用纸写好,让郭宝全照抄的。笔录上即使有了这句话,也不代表该口供的合法性,除非公安能出示讯问录像佐证其审讯的合法性或出庭作证。&&& 5、本案仅靠同案人的口供,其它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情况下,难以定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5条规定:“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仅凭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 本案除被告人的口供外,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难以认定案件事实。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郭X全制造、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且公安存在违法取证的情况,郭X全不应构成该二项罪名。&&& 三、&公安机关扣缴郭X全的存款、山林等财产属于其合法的财产,并非犯罪所得,不应作为赃物处理,应判决返还其本人。&&& 关于郭X全的存款、山林是否为赃物,只有公安人员对郭X全的《审讯笔录》涉及到,但由公安人员对郭X全取证存在骗供、诱供等违法行为,所取得的口供不合法,亦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存款、山林是毒资或毒资购置的情况下,不能据此判处没收,应判决返还其本人。&&& 四、本案确实没有毒品实物证据,更谈不上毒品含量鉴定问题(公诉机关亦承认另案袁X钧等人持有的液态甲基苯丙胺含量也极低,无法作含量鉴定),因此,对郭X全等全案被告人应作出有利的认定,在量刑上必须持审慎态度,慎重量刑,从轻处罚。&&&& 1、本案确实没有毒品实物证据,性质与人赃并获的毒品案件不同,处理上应区别对待(毒品实物证据是作为毒品案件定案的关键证据,其重要性前面已提及,在此不重复)。&&&&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日颁布《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 由于本案没有查获毒品,毒品的含量鉴定问题就不存在。根据该条的有关规定,本案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均不能适用死刑。人命关天,不能因本案毒品数量特别大而忽视或不执行最高司法部门的司法解释。&&& 3、公诉人在辩论阶段第二发言中,也陈述了另一案袁X钧等人持有液态毒品含甲基苯丙胺含量极低,不能作含量鉴定。从而也可以佐证,郭X全等人涉嫌制造、贩卖的毒品含量也极低,不排除是伪劣毒品,社会危害性极小,刑罚应轻判。&&& 4、本案有关毒品的数量仅是个别被告人口供提及,但各被告人的供述也不尽吻合;即使同一被告人的供述数量方面也存在矛盾,带有不确定;法庭上各被告人对数量的说法也不同,有些被告人说不清楚,有些被告人说没有制造成功,有些被告人说没有检验过,不知真假,没有称过,不确定数量。所以本案毒品数量上是一笔糊涂帐。甚至被告人袁大钧、郭宝全、黄颖泉、钟穗华等人口供笔录的数字,存在不少被修改之处,使我们怀疑本案毒品数量是公安侦查人员知法犯法地删改、凑合而成,有脱离实际之嫌,从而证明公安审讯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很受质疑。&&& 五、本案应考虑郭X全台湾人身份、身体状况极差、对大陆法律不清楚,应从有利于大陆与台湾今后和平统一政治角度出发,对郭X全从轻处罚。&&& 郭X全属台湾人,年龄已60岁,患有肿瘤(头部)、高血压、动脉硬化、关节炎等重疾,身体状况很差;其文化程度低,对大陆法律不清楚。本案应考虑其身体状况,也从有利于大陆与台湾之间今后和平统一政治的角度出发,酌情对郭宝全从轻处罚。据了解,台湾海基会对此案亦给予高度的关注,公正判决对台海关系影响重大。&&& 六、对公诉机关指控郭X全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我们没有异议。但应对郭X全构成非法持有一支散弹枪的基础上,从轻处罚。&&& 郭X全持有的枪支中,仅是芳村查获的散弹枪构成制式枪支,可以作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定罪依据。但应考虑郭X全所持该枪为狩猎民用枪,非军用枪支,其没有使用过,不清楚其性能,更没有用来做过任何违法事情,社会危害性极小,应当对郭宝全从轻处罚。&&& 而在津HCF007车查获的仿六四手枪,由于其《枪支检验报告》((漳)公(刑)鉴(痕)(号)结论部分,没有盖有鉴定单位的《鉴定专用章》,证据形式不具备的合法性。论述内容不规范,没有列出检验的依据,无视枪管没有膛线对枪支功能的影响,论证欠缺说服力,是一份无效的《检验报告》,除非重新作鉴定,否则,不能以该《检验报告》来定案。&&& 七、法院应消除此前媒体报道的不良影响,公正、客观地审理和判决本案。&&& 本案还未经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开庭审理前,此前公安侦查机关主动过早地引入《广州日报》,于日头版头条刊登了题为《警方打掉广东最大制毒工厂》的报道,报道中言词描述的状况:“全省目前发现的设备最齐全、工艺最先进、规模最庞大、可同时生产冰毒0.5吨的大型制毒工厂、藏身于繁华的工业区内....”,与庭审证据实际表明的情况相差较大,媒体报道有过度夸张的成份,将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过分地渲染,脱离案件实际地盲目追求新闻的轰动效应;第一次开庭后次日日的广州地区各大报纸由于受此前首次报道之影响,报道上也有过分渲染的情况。&&&&&& &&& 究其原因是公安部门过早引入媒体,有邀功请赏或使被告人处于不利地位之举措,这与司法公正原则相违背,是不负责的表现,也令人质疑公安机关取证的效力。法院应消除这种不良影响,公正地审理本案,不应受此前媒体报道的影响,以免对本案的当事人作出不公正的判决。&&& 最后请求法院公正地审理本案,即使通过各被告人的口供及其它一些间接性证据勉强能认定案件事实,但必须尊重“本案没有毒品实物证据、没有毒品含量鉴定、毒品真假不确定,靠口供认定毒品数量不可靠”等客观情况,在定罪和量刑上,对郭X全等全案被告人应当作出有利的认定,必须持审慎态度,慎重量刑,从轻处罚,以免造成本案成为冤假错案。谢谢!
&&&& 此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愿光&&&&&&&&&&&&&&&&&&&&&&&&&&&&&&&&&&&&&&&&&&&&&&&&&&&&&&&&&&& 日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0050电话: 7 手机: 、
原文链接:
执业机构: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广州市
手机号码:400-818-9919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经济仲裁 常年顾问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咨询卢愿光律师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咨询内容:
卢愿光律师文集
您的位置:&&&&&&&&&&&&卢愿光律师文集查看
|||||||Copyright &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公网安备76号|客服电话:010-(不解答法律咨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380港币是多少人民币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