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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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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三章 补 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200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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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0072007830()
一、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二、维护公共利益
三、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一、征收房屋的前提
二、适用范围
& 三、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一、决策民主的原则
((2010]33)
二、程序正当的原则
三、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
三、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互相配合。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释义】& &&
一、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管理。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层级监督。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举报制度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察制度。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9541954198220042007()
二、公共利益的界定类型选择
&(一)第一类是概括式规定。
(二)第二类是列举式规定。
&(三)第三类是不作规定。
()([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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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
一、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规划。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一、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二、征收补偿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论证
三、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释义】 &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对公众意见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
二、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要举行听证会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010515([2010]15)()
二、征收补偿费用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释义】 &
一、作出和公告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有向被征收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的义务。
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释义】 &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关当事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活动
二、有关部门对禁止从事的事项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 偿
()()()()()()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7.56()()67(7)510
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可申请复核评估、鉴定
四、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及独立开展评估活动的规定。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选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估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有两种,即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
二、产权调换房屋结算差价
三、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个人住宅的,政府应当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予以安置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释义】 
一、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关于“住改非”房屋补偿问题
([2003]42)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建设活动管理
二、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在征收范围内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未进行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一)对于一般影响规划且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和缴纳罚款的,可视为合法建筑补偿。
(1)(2)(3)(4)
(二)对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房屋征收决定前,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释义】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二、补偿决定应当公平
三、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一、征收房屋应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二、在征收人依法予以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履行按时搬迁义务
三、对非法逼迫搬迁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的必备内容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是补偿决定而不是征收决定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释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本章内容提要
【释义】 &
一、违法行为
二、法律责任
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52013520l3
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本章内容提要
&1(153)(78)
&2(4l)(72)
5(428)(42)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一、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拆迁条例同时废止
201112120016132011121
二、经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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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我应该如何向楼上索赔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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