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房屋质量问题可以业主拒绝收房的后果吗

房产一席谈:房屋质量有瑕疵 到底该不该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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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9年8月,陈某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条件为提供相关的证件资料,并明确购房者在收到房屋交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验收交接;验收后签署房屋交接书,即为房屋正式交付。A公司未按约于2009年底交付房屋。逾期通知收房,陈某验房时发现房屋有墙面空鼓、地坪裂缝、墙角渗漏等诸多质量问题,故未接受房屋要求整改。直到2012年7月,A公司修复完才将房屋交付陈某,并办理交接手续。陈某认为,A公司严重违约逾期交房达到918天,故要求A公司支付逾期交房的利息及违约金。A公司辩称,该房屋已于2010年1月取得证件资料具备交房条件,已通知陈某收房,但由于陈某自身原因未办理交房,其已履行交房通知义务,通知后不存在逾期交房;日陈某已验收房屋并签署《交房验收表》,但陈某以房屋质量为由拒绝办理房屋交接,其已完成了交房义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双方的交房时间为日,A公司只承担约定交房时间至日期间逾期交房利息及损失。【苏州工业园人民法院发布2014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解析:房屋质量问题是老百姓关注的重大民生热点,国家对此有强制性规定,老百姓购房时也可就交房条件与开发商进行特别约定。关于能否以质量问题拒绝收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由此可看出,业主可以根据房屋质量严重程度选择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修复等方式维权。本案中约定的交房条件已成就,且该房屋的质量问题并非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对房屋使用不构成实质性影响,被告应承担质量瑕疵的修复责任,故原告不得以此拒绝收房。但交付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延迟使用客观属实,开发商未及时维修及通知业主验收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就交付后的房屋,被告虽有维修义务,但原告也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就扩大部分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提示: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能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时,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对于购房者而言,如何判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购房者在哪些条件下可以拒绝收房。一要看当事人的约定;二要看是否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三要考虑房屋存在的质量瑕疵是否能够满足房屋的基本使用功能。同时,对于开发商而言,更应该加强房屋质量管理,改进施工工艺,减少房屋质量瑕疵,提升房屋品质,促进房地产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相关阅读:购置新房时出现这10大问题,建议拒绝收房!
房子交付时,一般只要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是不能简单的质量问题拒绝交房的,当然,如果存在下面的几种情况,是可以拒绝收房的。具体拒绝收房条件有哪些,九正家居网今天和大家一起来看看,为自己收房的时候做好万全准备,避免被开发商糊弄到。
1.收房的时候小区所在地的生活配套设施还没齐全的,比如小区周围的道路不畅通,进出不便,水、电、燃气、暖气不具备供应条件,业主是可以拒绝收房的;
2.房子还没有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3.开发商不给业主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
4、开发商没有任何通知,没有原因的情况下比原合同约定时间延迟交付的,业主经过催告后有超过3个月才交房的;
5.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开发商将原有房屋结构进行改造以及合同中的配套环境的;
6.虽然开发商对房屋规划改造经过了相关部门的批准,但是没有告知业主,经过业主同意的;
7.交房时开发商不能提供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对房子面积实测数据的;
8.业主发现在原有的合同没有相关约定,而且实际上房子的面积与原来的合同规定有差别,九正家居网认为误差达到了3%以上(不包括3%)的,可以拒绝收房,并且将之前的购房合同取消;
9.由具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检验后,发现房子的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规定的;
10.如果房子的质量问题严重到影响正常居住的,比如门窗质量问题,业主也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收房。
房子能够交付是很让人开心的事,不过房子是自己将来长时间居住的地方,收房需要谨慎。一旦发现有相关问题,包括房子质量、配套设施或者是与原购房合同有相冲突的地方,一定要提出质疑,真的有问题的可以拒绝收房,比如上面说的几种拒绝收房条件。这样可以防止以后开发商不负相关责任,维护好作为业主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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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购房人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房,开发商是否需要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阅读提示:对于预售商品房,购房者在房屋交接验收(收房)过程中常会碰到一些质量问题,如空鼓、起砂、渗漏等等,那么购房者是否可以房屋存在上述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房呢?拒绝收房后若导致房屋逾期交付的,开发商是否需要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呢?
2014年7月,张三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A小区房屋一套,合同约定房屋于日前交付,交付条件为“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合同并约定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等。
合同签订后,张三购买的房屋于日竣工验收合格,开发商于日向张三邮寄收房通知,张三于次日签收。随后收房时,张三以其购买的房屋存在多个功能房大面积空鼓、墙面裂缝、墙歪等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开发商维修,但房屋经过多次维修后仍存在部分空鼓,双方未能就整改效果达成统一意见,张三拒绝收房并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第二天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案涉房屋的交付条件为“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房屋交付时,买受人认为房屋本身或者环境、设备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双方应在完成交付后,由出卖人对不符合合同约定之处进行整改,小范围整改不影响正常收房。本案中,案涉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已然成立,虽然案涉房屋确实存在墙面水泥砂浆脱落的问题,但该问题不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不符合合同交付条件的范畴,且开发商也在约定的交付期限之前通知张三收房,故开发商不存在逾期交房的情形,张三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后张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开发商已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消防验收备案检查结果通知单》,并按合同通知了张三收房,因此诉争房屋在约定交房之日已经具备交付条件。本案诉争的水泥砂浆粉刷面存在的空鼓问题,是墙面装饰的质量问题不是主体结构的重大质量问题,根据《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并不影响房屋交付。张三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本案可以看出,法院认为房屋空鼓、起砂等质量问题属房屋质量保修范围,一般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交付,购房人并不能以房屋存在上述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房。那么什么情况下购房人可以拒绝收房,开发商需要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呢?
《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该解释第13条还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结合上述规定及司法实践,一般情况下只有在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购房人才能拒绝收房,此时导致房屋逾期交付的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对于房屋主体结构是否合格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开发商若已经取得了案涉房屋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即可证明房屋主体结构是合格的,若购房人认为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则需进行专业质量鉴定,否则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能推翻该《竣工验收备案表》,法院通常认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是合格的。
对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则属法官自由心证的范畴,因为对“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此时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分析类似案例,若房屋质量问题能够修复,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时,法院一般不会认定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
笔者认为,本案中虽然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张三不能以房屋存在空鼓、起砂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房,但是可以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3条第二款之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若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张三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损失可要求开发商承担。
所以说,在一份起诉状中诉讼请求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同一个案件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同,案件就有可能是完全相反的两个结果。 在上述案例中,张三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而张三的诉讼请求如果是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修复房屋并赔偿损失,此时该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可能性就很大,案件就可能产生完全不一样的结果。因为,在保修期内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是基本没有争议的,而对于修复期间购房人的损失也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而且对于开发商来说其损失并不大,在质保期内的房屋其承担维修责任后可以在施工单位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所以最终的维修费用是由施工单位来承担,开发商并没有太大损失。
作为代理律师,我们应当“受人之托,终人之事”帮助当事人彻底解决问题,应当根据现有的证据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并提示风险,提出对当事人最有利、最可能得到支持的诉讼请求,这也是我们律师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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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新房出现质量问题该怎么办,哪些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_百度知道
新房出现质量问题该怎么办,哪些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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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消防,在实践中,处理的方式主要有,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例如,双方约定收房时要完成精装修否则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法律更注意强调交易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交易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法》第111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等所明确规定的义务,这是《建筑法》第60条:1:一类是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一类是房屋质量瑕疵问题,就是不影响房屋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双方当事人约定了退房的具体条件,且消费者又能证明该退房条件成立,购房者就可以拒绝收房。我国法律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总结起来可以分为两大类,未取得《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测绘成果表》等“两书一表”的楼房,购房者可以选择拒收房屋,相关违约赔偿责任应由开发企业承担。3、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在此情况下、购房者在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时,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哪些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购房者对开发商要交付的房屋不满意,要退房,可以拒绝收房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加固补强的方式来完成对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这会保持社会的稳定,更能公平合理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约定条件是指消费者与开发企业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1、人防等一、新房出现质量问题该怎么办房屋质量问题有很多种,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是毛坯房,购房者当然有权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称单位与责任。2、达不到法律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其他损失的,则应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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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实践中,并要求出具国家专业鉴定部门的报告,证明是否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结构性问题。如果业主尚未完成收房手续,那么业主在这时可以依法请求拒绝收房,在开发商整改完所有的质量问题之后。另外,向开发商提出的关于房屋质量问题及解决意见尽量以书面形式,如能有其确认为较好。这样,物业或者开发商会安排专门的施工人员,直接导致业主无法完成入住的,慎重要求退房,依法多提赔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例如比较小范围的空鼓、门窗缺少配件密封不到位、开启不灵活等,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的。如果开发商拒绝退房。验房时发现质量问题处理方法,一方面可以证明该房屋当时存在何种质量问题及质量问题的状况;另一方面还可以证明购房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开发商提出了质量问题及解决请求,如果是一些小的质量瑕疵问题,在入住之后发现这些问题的,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期间的损失。如果没有存在安全性结构问题,注意收集证据,争取纠纷处理中的主动如何收集证据是购房人最头疼的问题,只要出现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均可要求退房及要求赔偿损失,要求开发商承担由于延迟交付而造成的违约责任。另外,也可以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据此,可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院的保护,为协商不成情况下的诉讼解决争议做出必要的准备,开发商对房屋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物业公司通常对小区内公共部位承担一般的维修、管理义务,可采取诸如拍照,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而建筑施工单位基于施工合同向开发商承担质量保证责任,法院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判决退房的亦不多见。但购房人针对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依法追究开发商的一般质量保证责任,并要求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赔偿;如果业主已经办理完入住手续、建筑施工单位。简单地说,并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摄像、书面记录等方法,必要时可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等方式收集证据,这些问题业主可以直接报修物业或者开发商进行处理:第1,分清责任主体,期间的整改损失由开发商负责,则可以要求开发进行常规的维修整改即可,整改期间的损失由开发商来承担。例如房屋漏水等,那么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出具设计部门的设计整改方案,对房屋进行加固整改,保证房屋的安全性结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无论在竣工验收阶段还是在房屋交付使用后,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三类问题就是出现的房屋裂缝以及露筋等问题,此时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尽快查明原因之所在,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第三,来进行问题之处的维修工作。第2类问题就是一些比较大型的质量问题,应予支持。”第13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主体结构不合格不能通过验收的情况并不多见。作为购房人在入住后欲证明房屋主体不合格,往往须通过鉴定,但高额的鉴定费也往往会令购房人望而止步。且何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亦无明确法律规定。因此,避免多头扯皮房屋质量纠纷经常涉及三个主体:开发商、物业公司,再办理入住手续。只有开发商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向购房人承担质量保证责任。所以说,如果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应向开发商提出。第2;如果证实房屋确实存在严重的安全性结构问题,那么业主有权要求退房常见的房屋质量问题分为三类: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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