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要求重新签合同签的不定时合同,可以要求有基本工资吗

您好, 我已经跟公司签订了不定时劳动合同, 目前工资是10000以上, 请问如果公司需要解雇我, 应该怎么赔_百度知道
您好, 我已经跟公司签订了不定时劳动合同, 目前工资是10000以上, 请问如果公司需要解雇我, 应该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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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每满一年补偿有一个工资。  单位无理由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仍需裁减人员的。  劳动合同法;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需要根据解雇的理由确定。  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裁减人员时。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单位应当在该单位的以服务的实际工龄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六)法律,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  (三)企业转产,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四十一条并且遵守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你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另外单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或者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  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你在该单位的以服务的实际工龄支付你两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单位应当按照你在该单位的以服务的实际工龄支付你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有一个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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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种情况可以向公司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那要看公司是以什么理由怎么解雇你的。
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你,赔偿一个月的工资
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纵横法律网 吴洪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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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应该在中有明确约定;如果不加班不能算,你可以到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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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4年6月与某公司签订劳工合同,合同签订有效期一年。一年后该公司并未续签,但本人仍继续工作至2015年九月,发现怀孕,由于该公司工作工作量大,时常加班,晚上加班周末也加班,经常半个月或者三周才能休息上一天,所以休假在家,休假期间公司不支付任何工资补助,社保费用也全额由自己出,公司只代付。现在怀孕四个月公司通知我办理离职手续,请问我可以像公司追讨哪些权利?
你好,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至后。另外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还有其他的具体看你的情况。如果有需要委托可以联系我。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下这个案件。去年我通过校招进入一家公司入职,已经快一年了,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前些日子,公司年度福利体检强制自愿员工检查乙肝两队半,结果是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医院将结果告诉了公司。公司人力这两天找我协商这事,意思是劝退我,让我主动辞职。我说可以,但补偿金呢?他们说没有,我不同意。公司现在的做法是不准我去原来那个部门上班,安排我在人事部门上班,但实际是让我一个人呆在旁边的会议室坐着,不给我分配工作,没有电脑,只能一个人坐着,会发放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没有奖金什么的,与之前校招时答应的薪酬少将近一半,公司同时强制我搬离宿舍,不准在公司食堂就餐。目前我手中没有录音证明他们与我谈话时因乙肝作出上面的安排。我想咨询下公司行为违法吗?毕竟他们没有辞退我。我该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呢?谢谢您!
对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如果你从事的岗位是国家法律、禁止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那么在你将该乙肝治好之前公司有权将你调离该岗位。2、如果不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那么公司对你劝退或者调离工作岗位是违反国家规定额。3、作为体检者,医院应当首先将你的体检结果告诉你而不是公司,医院泄露你的个人隐私,因此存在。4、公司将乙肝两对半作为强制体检项目也是不合法的。5、你可以拒绝相应的调岗。对于本身存的问题,也同时建议你进行积极治疗。相关法规:《就业服务与就业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工作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本人06年3月考入区级法院当聘任制法警,签订劳动合同三年,在合同未履行完毕08年11月被中级法院抽调至今。在中级法院(仅办理入职手续)工作一段时间后要求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两次(2008年至2010年一次,2010年至2013年一次)之后的至今三年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现如今中院要求我们与私人公司(说是劳动局指派的)签订劳动合同,不签的则立即辞退。请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实际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么?另,在合同期内,我们的工资仅为同岗位的四分之一,可以要求赔偿么?赔偿怎么算?
1、2013年开始已视为你与劳务公司之间形成了。2、实际单位不足额发放违法,可要求差额部分补齐。3、如果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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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没有发给员工一份,现在公司单方把合同基本工资改为850元一个月,但我现在是4000块一个月,我有录音证明全体员工签订合同时工资内容都是空白的,但劳动仲裁部门依然采纳公司的合同,我该怎么办?
尊敬的各位律师您们好,我本人现在正和的一家名叫欣大西的电器公司发生劳资纠纷,但目前以据我本人律师和部门的意见来看,我已经输定了,对于这些部门给出的非正式结果,我非常之气愤,原因是他从08年4月份进入这家公司做仓库主管时起,公司讲的是包吃住,双休,基本工资4000,可没想到自从这家公司08年6月份搬迁至常熟时,就开始只提供工作餐,单休,当时公司的答复是刚搬迁,过两个月就恢复正常,本来我在北京已和这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当时公司说过段时间给我,但一直没有给),没想到的是到了常熟后公司又让我们再一次的签订了一份合同,且合同上注明为不定时综合工资制,当时签订合同时合同上面的工资栏等全部为空的,全公司的人签这次合同时都是这样的,当时我们大家有向公司人事部门询问此事,人事部门的回答是,现在公司刚把合同拿来,就让大家签了,比较紧,所以公司没有来得及填写内容,大家都在上班,赶时间,所以要大家签完后好去上班,剩下的部分及该给大家的那份由公司填完交劳动局盖章后再分发给大家,所以当时我们全公司的人都没有再说什么,签完之后就走都了,包括我这个打了十几年工的人!当时我就想的是公司应该不会说话不算话,因为一般公司对合同还是不会做什么手脚的,因为是要发一份给我们本人的吗,所以当时就没有多想,等到过了一段时间,我们再去向公司要合同时,公司却说合同在劳动局盖章,没有拿回来,就这样, 一直拖了下来.   从08年底至09年初这几个月里,公司的一些权贵看我从不拍他们马屁,就千方百计的对我施压,想逼我走,终于到了09年4月25日,公司的人事找到我,对我说了一大通,大意是说我不懂管理,对下属约束不严,工作时间上网等几大罪状,且相关人事部门人员的态度相当的恶劣,可以说是声色俱厉,并决定单方面对我施行降薪,就是降到副主管,工资降到2500块一个朋,我当即表示不接受(该公司仓库在我的管理下,库存准确率达到了罕见的100%、收发货及时、准确率同样100%,员工工作态度相较于公司整体水平均相居于前列,现场“5S”等均达到甚至超出公司要求),并要求人事部门拿出对我考核不合格的证据,但人事部门除了一张因我以前一次上网被罚了200块的罚单外无其它任何证据(且公司之前对于劳动纪律方面并未对我作过任何培训).我于是当即通过EMS发给公司老总一份书面信函,要求老总督促公司人事部门对此决定给出书面通知,但公司方面始终没有任何回应,于是愤怒之下的我就请了律师以诉诸当地劳动局仲裁此事,公司开始有些紧张,提出给我一个月工资让朋友离开公司,我没有答应,后来公司又逐步的把赔偿标准提高到两个月,三个月,直至四W,但我恼怒之下始终没有答应.   我自从进入这家公司以来,每个星期六都算正常上班,且每晚要加班加到21点钟以后(因为如果晚上不加班,公司的领导就会给我施压,要求加班看着仓管员发货),由此我要求公司支付这一年多来的星期六2倍的及每晚平均延时3小时的加班费及公司未及时支付加班费的50%经济补偿,当然在此期间,公司也没有闲着,因为当时我和公司的同事们所签订的合同文本均为空白合同,所以公司就把我的基本工资改成天850元(公司至目前并未通过任何途径向员工告知过公司各部门员工的工资构成),并找到公司内部人员作出我晚上从未加班的书面证词,但我早有准备,对于公司单方面修改合同内容及找人作证这些方面.我事先也找了大量的公司员工,管理人员作了录音(;因为别人还要在公司工作,不可能给我提供书面证明),以证明公司所有人在当初签订时,公司并没有在合同上填写任何内容,且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费给我,以及公司的各项制度并不符合公司合同所规定的《综合工资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因为我只是一名主管,无权自行按排自已或部门的工作或休息,而是全部由公司生产部门来统一安排,如果星期六我不上班的话,公司人事即会立即通知生产部考勤员给我记旷工,所以我不论是依国家《》规定还是实际工作上都不符合国家的《综合工资制》标准; 另外公司一直有做我的全天考勤,而不定时工作制是不需要员工必须全天工作都要满8小时的考勤记录的,所以我同样也不符合公司对劳动部门所称的其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再说公司也从未按排我休息过,以上两点,最关键的是我已通过录音证明公司给员工签订的是空白合同,且没有发放给公司员工人手一份,合同即属违法(我的录音证明公司生部门的员工或组长的基本工资都有块钱左右,加班费另外再算,试想,作为一个部门的主管基本工资怎么可能没有车间的一名员工或一名车间组长的基本工资高?另外,公司从搬迁至常熟后每次发工资均为直接由银行直接打至个人卡上,且从没有发放过工资条,此一条,即违反了《省工资支付条例》,仅凭此最后一条,公司就不具备申请《综合工资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但当地的劳动部门还是给公司发放了批文.不知是公司当时欺骗了劳动部门还是劳动部门对其施行了法外开恩!   更诡异的是之前我的这家公司自从我对其诉诸仲裁以后,一直在通过公司相关人员同我进行沟通协调,但在开庭前两三天突然态度变得异常强硬起来,且第三天下班后,我即接到了我委拖律师的电话,通知说我这次仲裁不用打了,打不赢的,仲裁方面说公司只答应赔几千块钱,这名律师通过和仲裁的私人关系,仲裁才可能判赔我一万多一点(但在当初我委拖律师的时候,就给他讲了我不利的几个方面:1、公司没有把合同给,也就是说我手里没有一份合同,且公司已把合同上的基本工资改成850块钱一个月了,但我可以有录音证据证明自己的工资确是一直按照4000块发放的;2、公司老总据说认识市里的某副市长,可能会通过其施压来改变仲裁结果; 3、公司可能会找内部员工做伪证来作一些对我不利的行为。以上三点,当时律师的答复是:不管公司老总他怎么有关系,只要有证据能证明就可以了,到了仲裁是讲法律的,谁也不可能越过法律。但我在本月6号那天去时律师却对我说:公司的合同没有任何问题,劳动部门会采纳他们的合同。我又问:“那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否让我看一下,看他们是如何答辩的?律师却说:“我只是和他们电话简单的沟通了一下,我这边没有证据,你的合同我这也没有,你可以去找下仲裁,给他们说说好话,他们那边应该会有。”于是我又到了劳动部门找到仲裁,可仲裁的说法和我的委拖律师如出一辙,并表示我只是小题大作,他们见过的类似的事多了,如果我选择自动离职,公司就可赔付我一万多一点,如果不离职,就只能赔几千块了,可我月工资4000,已做了一年多了,如果不离职,而是由公司方面解除合同的话,也要赔朋友一万二千多块,6月8号我的案子就要在仲裁开庭了,结果未开庭我基本已经知道了,我想问一下,对于此类明显的不公正行为,如果我于仲裁后诉诸法庭,我胜诉的几率有多大?
公众采纳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5997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21 人 签定的合同内容要完整,双方签字之后必须各执一份。如果你签字后自己手上没有合同,对自己是不利的。当然对方只有850元钱的一个月,那是不可能了,这已经低于最低工资了,不行只有起诉了。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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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28号进入该小公司的,从10月28号到11月低都是实习的,12月,我说破口舌才给我转正,而且做到现在,公司也没有和我签合同,只是口头跟我说工资多少而已,发工资的时候连工资条都没有,工资少的可怜,快到年底了,我想辞职,可以吗?能拿到工资吗?今天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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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辞职,是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的。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双倍工资。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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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是实习。而且要是真的和你公司和你说的转正了,那你是学生吗还是什么?要是学生的话哪来所谓的转正呢你的文字有一些不是很清楚,同时也说明你也具备该工作岗位的相应能力,如果没有交的话你可以向你公司要求补交或经济赔偿。工资条的话一般都可以问人事所要,那公司就应该向你交社保?就算是有转正应该还会有一个试用期。试用期要离职一般是提前三天。其次就算你是正式工,公司没有和你签劳动合同不代表你们没有劳动关系哦。根据你写的这些,虽然没有签合同,但你和你们公司应该是存在劳动关系的,你在里面工作,也是接受公司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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