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主席能不能兼职董事会与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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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工作体系的探讨
  监事会是一个的监督机构,可以对董事、高级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的财物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保护国有股东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在实际的工作中,完善国有监事会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则成为了今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点工作。
  一、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建设现状
  根据国有企业的规模和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建设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中的重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以及一部分市级国有独资企业普遍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要求实行了外派监事会制度;
  第二,国有资本参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一些市级国有独资企业根据公的规定设立了监事会。
  通过对两种不同的监事会的设立方式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内设监事会主要在对子企业进行监督时发挥着比较大的作用,外派监事会凭借着高级别和较强的独立性,比内设监事会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二、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内设监事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些企业的监事会形同虚设,不能相对企业形成有效的监督。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资本控股的上市公司中,由于监事会的主席往往都是由公司的副职担任,其在执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经常会受到“一把手”的限制和干扰,同时,也不能对公司的“一把手”进行有效的监督,这就导致了监事会的监督力度和权威性受到巨大的削弱。
  一些国有企业由于人员配备的数量不够,所以至今都没有设立企业的监事会或者监事会的人员配备不齐全,难以顺利展开监督工作。例如,有些企业的监事会只设立了监事会主席的职位,并没有为监事会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一些国有企业并没有建立针对企业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制度,导致监事会的工作不规范,工作机制不健全,同时也缺乏合理的监督检查的方法,使得监事会制度无法适应企业形式的变化。
  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工作人员大多来自党务、人事、纪检和工会等岗位,这些人员缺乏财务、、、宏观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导致工作人员的素质偏低,不能适应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
  (二)外派监事会存在的问题
  外派监事会是独立于公司之外的机构,而并非公司的法定机关,目前外派监事会与公司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的衔接有待健全。
  外派监事会的人员配备数量不足,技术手段有限,再加上一个外派监事要对多个国有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使得外派监事会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工作不能到位。
  外派监事会的监督方法还需要不断创新,工作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工作效率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体系的策略
  (一)完善监事会的工作制度
  虽然我国在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工作制度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随着的发展和企业的改革,导致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所以为了增强监事会监督工作的规范性,国有企业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不断地健全现有的监事会工作制度,规范监事会的监督检查行为。同时,企业还要根据形式的发展不断地出台一些能够适应发展需要的新制度,比如:监事会主席联席会议制度等。
  (二)不断创新监事会的工作机制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要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和重要的经营活动进行实时动态监督,保证企业能够在面对重大的异常变化时及时做出科学的对策,增强监督的灵敏性;其次,建立完善的科学评价机制,从工作目标、计划、任务等方面着手,规范评价的程序,优化评价机制,增强评价的独立性、权威性和规范性。除此之外,还要建立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快速报告的机制,及时报告企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使出资人能够快速地获得信息,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对措施。在监督中发现情况后,要及时地与企业进行沟通和交流,督促企业进行整改、解决问题。
  (三)配备足够的监事会工作人员
  首先。要根据法定要求为企业配备足够的监事会人员,还要设立专职的监事会主席,特别在重点大型的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要让监事会主席能顾专心致志地做好其监督工作,不要因为主席兼职的职位过多而产生的角色混乱,还要保证整个监事会从上到下所有的人员都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完成堆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还要加强对监事会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挑选财物、、、宏观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和高素质的人才加入监事会,提高监事会整体的专业水平。
  (四)探索有效的监督方法
  根据我国的《关于加强和改善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和要求,监事会要采取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年终几种检查等方式结合在一起的监督方式,积极探索新的监督方法,比如:可以由静态监督转变为动态监督;由事后监督转变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由内部监督转变为内外结合监督等等。
  四、结束语
  国有企业监事会是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的途径,在一系列新举措的推动作用下,监事会体制将会面临新的发展。这就需要企业和出资人不断地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经验,对企业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评价,保证我国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相关文章列表:全球不少地区在其公司架构中都设有监事会(board of supervisors),例如德国(Aftsichtsrat)、①日本(监查役会)。②当然,“监事会”这一相近称谓下的制度内涵却不尽相同。在没有类似机制的国家如美国,亦有学者称赞监事会的设计区分了监察和执行、监督者(监事)和被监督者(董事和经理)。③遗憾的是,监事会在我国公司治理中的实际效用发挥整体上乏善可陈,常遭受边缘化、质疑嘲笑甚而应被取消之议。本文拟结合相关最新发展,对中国、德国和日本监事会制度进行比较,审视这项机制在我国的失败之源,呼吁公司法界对其存废改良加强认识和讨论。本文集中关注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一、规则界域的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我国《公司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根据相关条文要求,监事会是指依法产生,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董事、经理层等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法定常设机构。④(一)结构、特征和功能中国式公司监事会属于委员会型,由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权能罗列不少,⑤但主要与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运营公司及财务状况进行监管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值得注意的是,中国采用职工监事制度。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监管部门与交易所的进一步要求证券市场监管者——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公司治理准则和指导意见,以指导上市公司设立和维持高标准的公司治理,其中一部分与监事会相关。《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第4章规定了监事会的责任、构成和会议规则,其中第64条要求监事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使其人员和结构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管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治理准则》还规定了监事知情权和监事会发现上市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行为时的报告义务。此外,《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8-12条、第27条详细规定了监事会召开特别股东大会的特殊程序。《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章规定了关于监事会章程的内容。《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等对于监事会也有涉及。与此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其中第4章与监事会有关。第28条规定公司可以任命独立监事,公务员不能成为监事。第32条规定监事应公开和公司的利益冲突,此外一个人“不能过多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监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对于监事会的议事程序及其在公司内控中的角色作了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亦有类似安排。(三)公司治理中的其他相关机制除监事会外,我国还有其他一些公司治理机构,尤其是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国采取的是单层二元委员会结构,监事会和董事会均由股东大会选举而产生。⑥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组成,代表公司并行使管理职权。⑦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董事(特别是内部董事)是监事会监查的对象,由董事组成的董事会也监督董事和经理的公司运营。独立董事常常是与监事会相伴的话题。2001年,证监会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这一英美式的公司治理机制随后被引入我国《公司法》,并且中国并未舍旧纳新,而是在保留监事会的同时增加了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效果并不太好。⑧常见的批评包括,独董的人选确定和产生机制受董事会、大股东影响极大,其独立性受到质疑。独立董事们并未展现出《指导意见》所要求的专业能力,也不总是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履行职责。又如作为公司外部人员,独立董事通常没有机会获得第一手信息,而要依赖于内部董事和经理。⑨对此失望之余,一些学者提出应当废除设立独立董事的强制要求。⑩与此相关的还有董事会下的审计委员会,它同样体现了美国式的公司治理。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内设的专业委员会,大部分由独立董事组成,主要负责监督信息公开、会计信息质量、内部审计和外部独立审计。(11)《治理准则》第52条允许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设立专业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并要求独立董事在其中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董是会计专业人士。会计审计的确经常与监督发生联系。除了内部人的监查之外还有外部人的监查。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会计审计制度被认为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运作水平。(12)最后,股东派生诉讼为中小股东提供了监督董事和经理的途径。然而到2013年,实践中只出现过约80起派生诉讼,(13)而且大部分是针对中小企业的。此外,根据中国《公司法》第151条,股东派生起诉董事、高管可以向监事会书面请求,但没有明确允许监事会代表公司起诉。实际上,也几乎没有监事会直接主动起诉董事的。较早前的规则中曾规定有这一职权,(14)但在《公司法》制定过程中被取消了。(15)二、围绕监事会的理论和实践批判总体而言,中国学界给予监事会实际运行的评价很低。这些批评包括:“形同虚设的状况”,(16)“最尴尬的机构”,(17)“有的公司将监事会搞成养老院”,(18)等等。同时,也有实证研究证明监事会的失效,(19)以及监事会不能发挥监督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作用(20)案例研究亦发现,在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导致破产或者清算的恶劣情形下,监事会几乎没有发挥警示或预防的功能。(21)在晚近的一系列知名案件中(如南纺股份、万福生科、广东新大地、和云南绿大地),监事会也都没有发挥作用。考虑到国内研究普遍的含蓄风格,监事会在我国如此完败的现状不免令人触目惊心。那么问题出在哪里?(一)监事会地位低下、资源匮乏很多上市公司忽视监事会,只把它当成一种摆设。根据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私营企业调查,大多数公司没有监事会办公室,一半公司认为监事会不是常设的机构而是临时机构。硬件关联着软件,为有效地监查经理,监事会需要拥有准确而全面的公司信息,一个解决之道是常驻公司内部。偶尔来公司浏览经理预先准备资料的兼职监事只能获得被编辑过的(有时甚至是捏造的)二手信息,至少部分监事应全职进场以便更好地发挥监查功能。但事实上多数监事不是全职且没有自己的办公室。同样缺失的还有权力。有学者提出,中国监事会不能发挥功能的原因是中国法律未给予监事会充分的权力,来控制并监查经理和董事。(22)根据中国《公司法》第37条、第53条和第99条,选举董事和监事是股东大会的权力,而非监事会的权力。因此,监事会应像德国那样被赋予选择和解除董事、经理的权力。如下文所述,这种观点虽不无吸引力,但有必要结合德国具体情况加以认识。(二)职工监事制度徒具其形实践中,很多监事是公司内部人。而由于实行职工监事制度,1/3以上的监事为职工。但是职工基本上是经理的下属,所以有学者指出,“被监查的人”反而成为事实上的“监查者”,(23)因为职员的升降由经理决定,所以前者不可能充分发挥其功能。即便抛开隶属关系不谈,当监事会和董事会成员同为内部人时,监督职能也很可能受到影响,独立性打上折扣,这种情况在国有控股公司尤甚(24)党政组织关系有时也会使情况进一步复杂化。一些公司中设立的党委会扮演着重要角色。很多高管和部分监事也是党委委员,决策重心或发生迁移。除此之外,由于国有控股公司中高管多数都是党员,(25)监事的党内地位可能会影响监事会的监查效力。比如监事的党内地位比其他高管低的话,监事会未必能充分发挥其功能。从人力资本来分析,监事会不能发挥功能的另一原因是很多职工监事并非法律或者会计的专业人士。而为了有效地对董事、经理进行监查,至少部分监事应当拥有法律、会计以及其他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目前,监事普遍缺乏专业知识的问题比较突出。(三)监事缺乏适当的考核和激励机制要对监事会进行有效的考核、激励实际上是比较困难的。设想A公司监事会找到100个问题并指示经理纠正,而B公司监事会找到10个问题,哪家公司的监事会做的更好?有人认为因为找到的问题数量多,A公司的监事会做得更好;但也有人会说,由于B公司的监事会建立并维持了好的预防机制,化解那90个问题于无形。而且,或许A公司实际存在的问题有1000个,监事会只是找到了其中10%,而B公司存在的问题只有10个,监事会成功地抓住了所有问题。另一方面,如若缺少有效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就很难让监事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有学者提出,为更好地给予监事激励,监事报酬要反映他们的工作量,公司股票期权也可以成为报酬的一部分。(26)同时,兼具激励和约束的考虑,有学者认为,应对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公司更多地采用外派监事。(27)(四)与独立董事关系不清、叠床架屋从其引进伊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制度之间的关系就备受争议。普遍的认识是,独立董事源于英美法,而监事会是大陆法上的概念,两者可能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28)而彼此职能分工不清、界限模糊,(29)容易造成重叠或资源浪费。有观点认为,独立董事在“事前和事中”发挥作用,而监事会在“事后”起作用,因而两种机制可以相互协调。(30)然而,这种理论上的分工配合在实践中往往难以落实,反而容易在两者之间产生扯皮推诿、搭便车的问题。(五)受制于高管/控股股东当然,中国式公司治理的根本问题还在于强势的高管经理层和过度支配的控股股东。(31)大多数中国上市公司都存在着控股股东。(32)私营企业中,控股股东事实上集股东权与经营权于一身,通过委派经理实施控制。因为多数的监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所以监事会通常在控股股东(往往也在经理)的控制下。国有控股公司中,控股股东/经理对公司运作同样影响巨大,对其违法或者不妥当之处监事会很难进行纠正。曾有上海的一家上市公司,在爆出违规后,总经理指示监事会来解决问题。也许不应质疑高管改正错误的意愿,但科层结构式的指示径直指向监事会——高管自己的监查机构,该事例确实颇具象征意义。经理层下意识地居于监事会之上,这种做法受到了学者的批评。(33)进而言之,监事会在我国失去功能不仅基于法定职权多寡,更在于公司治理机制各组成部分在实际地位上的不平衡。这与同为大陆法系传统的德日也存在很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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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Member of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监事是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亦称“监察人”。
  通常中至少应一人为,并在国内有住所。监事不得兼任或经理。监事的任期一般较董事短,各国规定不一。监事因故缺额时,应召集补选。监事的报酬,如果未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直接上级:监事主席。
  岗位性质:负责全公司的监督、检查、考核。
  管理权限:受委托,行使对全公司的监督、检查、考核管理权限,并承担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程及工作指令的义务。
  监事的解任往往因下列原因:任期届满;;转让;;其他,如死亡,等。
  1、负责监督董事、经理等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及的行为。
  2、负责检查公司业务,和查阅帐簿及其他资料。
  3、负责核对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营业报告和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执行审计师帮助复审。
  4、有权建议召开。
  5、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6、负责对各级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7、负责对各部门管理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8、负责对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9、有权对公司的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10、有权对公司发生的问题提出质疑。
  11、负责股东会决议交办其他重要工作。
  12、对所承担的工作全面负责。
  对于监事的积极资格,各国公司立法多针对监事任职的特点,作了一些不同于董事任职的规定。我国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一般应当具有财经、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但我国的监事一般不具备这些方面的专业知识。不过,我国《公司法》对于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的身份并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没有明确职工监事是否只能从职工中产生;对于监事属于专职还是兼职,监事是否有报酬也没有明确规定。从我国目前情况看,监事事实上多属于兼职监事,因此监事领取独立报酬的情形也不多见,这就直接影响了监事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为了保证监事独立行使监督权,各国立法普遍规定了监事与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之间的兼职限制,董事、经理和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我国《公司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对于监事的消极资格,即哪些人员不能出任监事,多数国家立法规定准用有关董事消极资格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57条和58条对不得担任公司监事、董事、经理的人员一并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见前面关于董事的消极资格的分析。被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也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1.监事的产生
  监事会成员一般由股东会选任,其办法与董事相同。不过,对于监事会中的职工成员,各国多规定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任或者由公司的选任。在特定情形下,法院也可任命监事会成员。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如果监事会不拥有做出决议所必须的成员数,那么法院可以根据监事会、1名监事会成员或者1名股东的申请,任命监事以补足这一数目;日本《商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2.监事的任期
  监事会成员的任期多为3年,一般可以连选连任;但也有的国家,如日本规定监事不得连任,其主要目的在于避免监事任职时间过长,与公司董事之间相互熟识后或者碍于情面,或者相互勾结,影响监督效用的发挥。
  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的召集人多被称为监事会主席,我国公司监事会主席一般由公司党委书记兼任。与在董事会中的重要位置不同,我国《公司法》未规定监事会主席的特别职权,解释上应认为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其他方面的权限可由公司章程做出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的卸任与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卸任与免职的原因与方法与董事会基本相同,即任期届满时卸任;本人请求辞职;因原任机关;因丧失任职资格而被解除等。此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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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没有董监高,董事长赌博被抓,神奇的事物真不少
发布时间: 11:07
新三板市场迎来万家企业,坐拥世界最大证券市场的宝座。大量的企业涌进新三板,其中难免会有治理不规范的企业浑水摸鱼,果不其然,最近几天智库君就发现了几家新三板公司出现了一些奇葩的事情,什么董监高空缺了半年,董事长赌博被抓了,就让智库君来为你说说这些神奇的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
半年没有董监高,什么情况?
事情是这样的,在日,(430739)主办券商发布了风险提示公告称其在督导工作中发现,银花股份(430739)自2016年发生收购事项、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发生变动后,公司至今仍未推选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未聘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普通员工的工作可以让他人兼职,但是一个公司的大脑可不能轻易被代替或者缺席,离开了领导人团队,公司就缺少了一个指挥运转的基础,这样的公司可是会乱套的,怪不得其主办券商会发出风险提示,这可是公司持续经营的基础啊。
那么我们继续来了解一下,董监高缺席这件事情已经存在了多久。
通过公司的公告我们可以得知,银花股份(430739)早已易主。日,深圳前海宏梦伟业投资企业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了公司股东王炳刚和蒋程科持有的公司股票,交易完成后,加上其原有的10%股份,宏梦伟业共计持股39.17%,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宏梦伟业大股东王雅杰成为了银花股份(430739)实际控制人。
但是银花股份(430739)直到日才发布《收购报告书》。原因是宏梦伟业在协议转让前,与拟聘请的财务顾问对完成收购后的资本运作意见不一致,因此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而协议转让后收购人未能找到符合双方要求的第三方财务顾问,故一直未对该收购行为进行披露。
再回到此前的公告,我们来算算董监高到底缺席了多长时间。之前的公告提到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通过查看公告我们发现,2016 年10月20日银花股份已经召开了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截止今天4月14日,事情已过去半年了。半年没有公司大脑,那么公司的运转肯定受到极大的影响。
银花股份(430739)主要是从事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果蔬加工、农产品冷藏等业务,事实上,银花股份的业绩状况一直不太乐观,根据银花股份(6年中报显示,公司营收682.39万元,同比下降81.19%,亏损31.09万元,与同期相比,转盈为亏。
年报披露截止日期快到了,没有董监高,年报谁来披露?
你都是公司董事长了,怎么还出去外面赌博?
公司董事长因赌博被抓了……我相信投资者们肯定会是一脸懵逼的表情吧。
这家公司就是(831791),主要从事有色金属矿勘探、开采、选矿及销售。
那么董事长被抓到底是什么一回事。日,雪银矿业(831791)突发公告,称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雪银家属的通知,董事长兼总经理杨雪银因涉嫌赌博罪已被新疆托克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好端端经营实业,为什么要去从事赌博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呢。新三板智库(ID: xsbzhiku)通过查看雪银矿业的财务数据,2016年中报显示公司营收较去年增长了1.79倍,净利润也增长了1.66倍,公司正在往好的方向发展。而据公开资料显示,杨雪银持有雪银矿业(4.36万股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为56.26%,为雪银矿业(831791)的实际控制人。
大好江山你不要,赌博违法你偏行,惋惜呀!但是,事情恐怕没有那么简单。
因为在这个公布董事长被抓的公告之前,还有一个公告《吐鲁番雪银金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充确认2016 年度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公告》。公告称,2016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雪银先生无偿为公司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予以追认。并且还提到公司2016 年现金流压力较大,需资金用于周转。难不成,又是一个期望一睹解千愁的春秋大梦?
市场化机制下,企业良莠不齐实属正常,投资者们在进行投资时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千万别掉沟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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