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可以共同出资购买父母去世子女单位补助单位的公房吗

为什么那么多父母单位的公房,父母不在其子女能享受,为什么我父亲单位的领导说不能享受呢_百度知道
为什么那么多父母单位的公房,父母不在其子女能享受,为什么我父亲单位的领导说不能享受呢
我有更好的答案
目前,我父亲单位的房子面临危房改造,父母都不在了。为了这事多次找领导。都没谈成。冤啊!一个开厂元老,市劳模,多次被厂里评的先进个人。就这么一个勤勤恳恳的工人,在的时候厂里条件差没有享受厂里什么福利,看到的只有一点住房。而现在国家要改造棚户区,就因为他不在了。单位领导就把名给去掉了,这叫他的家人怎么想得通呢,现在闹得结果是:在厂里住着的外面没有房的和厂里有房在外面住的(自己的),还有就是厂里没有房子的在职职工都有份了。 情况基本就是这样,请问律师先生帮我指点谜精。谢谢。再就是我父亲这点房子的渊源是:60年代我家住在南昌钟鼓楼派出所附近的,碰到程世清的拆茅棚子,居委会给了一间房间,一家7口父亲就长期住在厂单人宿舍。母亲没有工作就带着我们几姊妹生活在狭小阴暗房间里过了几年,70年代父亲厂里分了两间一厨,南昌的哪一间就被居委会收走了。这不是私房变公房,公房变没了吗。你说冤不冤。还望律师先生帮帮我们,我们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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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6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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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刚律师,陈刚,男,1969年出生,法律硕士,南昌大学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江西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律师执业证号:6492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西省律师协会会员,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高级教师资格,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南昌市“优秀律师”,南昌市西湖区人大常委会首席法律顾问,南昌市人民政府、监察局特聘行风监督员。 专业方向: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财税金融、房地产、工程建设、婚姻继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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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由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 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日
小丽和大滨结婚后一直租房居住。小丽的父母退休后打算到国外儿子家安度晚年。临行前两位老人决定把其承租的单位公房留给小丽夫妻俩居住,并告诉俩人下一步单位可能会进行承租公房的出售,到时俩人就把房子给买下来。小丽的父母出国后不久,单位房改进行公房出售。小丽和大滨便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套公房,并以小丽的名义取得了房产证。3年后俩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在分割该房产时,小丽认为该房屋的市场价达50万元,俩人之所以能以这么低的价格买下来完全是因为该房是其父母承租的公房,且房产证也在自己名下,故房产归己,其只需把购房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10万元房价款返还一半给大滨即可。大滨对此拒不同意。争议焦点:房产应如何分割?&房产律师解答:公房对职工的出售价之所以大大低于市场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该价款中包含了职工的工龄、职称等可以享受优惠的抵扣因素。因此,小丽以其名义购买的其父母承租的公房,应包括其父母以优惠条件所享受的份额。但是,该房产系小丽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其父母的份额已视为对小丽夫妻双方的赠与而自动转移。所以,该套公房在已经取得了房产证的情况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由俩人分割。小丽认为该房是其个人财产的观点是得不到支持的。公房出售的政策各地各单位都不尽相同。但对于夫妻双方购买的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只要以一方或双方的名义取得了房产证,就可以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种情况下,除非各方另有约定,否则,父母享有的货币折扣部分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对于没有取得房产证的售后公房,则法院一般暂不对产权归属做出处理。对于子女和共有的售后公房,如果房产证上产权份额明确的,可将子女享有的份额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房产证上没有明确父母子女的房产份额,则需要各方先进行房屋析产后,法院才会就夫妻享有的份额部分进行处理。父母资助子女购房的形式既有直接以现金出资的,也有将其享有的公房购买权转给子女的。不论资助的形式是现金还是非现金,从子女是婚前还是婚后购房上可以进行如下基本判断。即对于资助婚前子女购房的,一般都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而对于资助婚后子女购房的,一般都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上述认定系在父母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司法解释根据社会常理所做的一种推定。如果有证据证明父母在出资时意思表示清楚明白的,则属于借款的按借款处理,属于向一方或向双方赠与的,则按相应的赠与处理,而不应首先适用推定。&特别提示:&&& 在司法实践上,有两类情形尤其需要当事人注意防范风险。一是婚前购房时由一方父母提供资助但以另一方的名义购买房屋的情形。二是婚后购房时父母提供资助的情形。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父母一定要保留出资的证据,否则,一旦子女的配偶否认其出资,则推定赠与将无从谈起,其损失将很难避免。1、提供父母出资的证据。可以通过提供父母出资时的取款凭证、进帐单、转帐记录、购房发票等书证和无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来证明父母的出资情况。2、证明父母出资的真实意图。若能提供子女配偶签字的借条,则不论子女本人是否在借条上签字,则均能证明父母出资的本意是借款。但是如果只有子女一方的签字,其配偶很可能会以子女与父母串通后补签为由拒不承认借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很难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借款。当然,如果父母和子女及其配偶订立有书面协议,则将是认定出资性质的最有利证据。3、提供房产证作为佐证。如前所述,鉴于房产证是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双方名下对于认定父母出资的性质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提供房产证也是证明父母出资性质的重要依据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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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陈刚[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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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末国家房改,父母有购买单位公房的工龄折扣三万多元,其中母的工齢折扣是9520元。父母对子女说,
九十年末国家房改,父母有购买单位公房的工龄折扣三万多元,其中母的工齢折扣是9520元。父母对子女说,谁出钱房子以后归谁。父亲在一封信写了谁出钱,以后房子归谁。信只有父签名,母没签名。子女出三万多元钱买了价值七万元的父毋名下的公房,产权证还是父母的名字。父死,房子价格已涨至38万元。问母现在可以要回当年的工龄折扣9520元增值部分的房价5.168万元吗?
提问者:wl8245***时间: 20:00:29地点:11个回答
你好,具体要看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如果发生纠纷,可以到法院起诉。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具体可以电话联系。
追问:我只想知道这当年国家给的福利,不是房产等实物。当年她送人了,现在返悔还能要回吗?能要回是按当年的价格还是现在价格?
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母亲不能要
追问:当年买房的工龄折扣,现在为什么不能要?
回答:父母已经承诺谁出钱房子归谁了。
您好,母亲不能要
追问:母亲当年买房的工龄折扣,为何现在不能要了?
你好,可以,咨询人社局。
您好!房屋属于父母的财产。
追问:不属于父母财产。是借名买房案,属出钱子女的财产。
回答: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您好,建议您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向法院起诉解决!
您好,母亲可以要回。
您好,这就看您怎么操作了。可以尝试着往回要。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可向法院起诉主张工龄折扣款及其增值部分。
你好: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建议咨询当地 房管局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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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您好,可到社保局投诉,要求补缴社保。
回答:可以根据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要求实际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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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问 单位公房父母死后子女能买么 如果不买能直接买么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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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房子的产权的性质,如果是私产,单位允许买卖的就可以。这样的房子是没有产权的,是不能买卖的。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可以的,单位的房大部分是集体土地所有的性质,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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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父母单位福利分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在住房制度改革之前,城镇职工享受福利分房,这种福利分房,从表面上看是分房,其实是一种房屋的租赁,承租人只能是有资格分房的本单位职工,在房改中,承租人可以按照成本价或者国家制定的标准价购买产权,因此福利分房又被叫做房改房。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一方在结婚前租住父母单位的福利公房,婚后父母出资将租住的房屋买下来,但是房产证上只写自己子女的名字,此时,该房子属于个人财产吗?
根据司法案例,2000年7月,小明与小美办理了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居住小明父母单位分的公房。2001年,小明的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了房子的产权,并在房产证上只写了小明一人的名字。2012年7月,两人因为感情破裂,同意协议离婚,但就该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各执己见。小明认为,房产证上只写自己的名字,房子就应属于自己一人;小美认为,房子是在结婚后购买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当分得一半。对于二人的主张,法院会支持哪一方?
仙人球提示,对于二人发生争议的房子,应当属于小明的个人财产,小美无权要求分割一半产权。法律规定,在双方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全额出资为双方购买的房产,如果房产证上只写自己子女的名字,应当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也就是说,房子属于在房产证上写名字一方的个人财产。
购买只有使用权的房产,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如果一方在结婚前承租的房子,结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即使房产证上只写一方的名字,该房子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如果在双方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了只有使用权的房屋,由于使用权的承租人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因此,把自己子女写成承租人,并不表示父母的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赠与协议,并明确表示只是赠与自己子女的,才算个人财产。
第三,如果在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子女买了只有使用权的房屋,把自己子女写成承租人,此时,父母的出资,应当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小仙建议,房改房的购买价格,通常远低于市场价格,同时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多数情况下,作为只有使用权的房改房,在买断产权时,分房单位一般会直接将房产证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产权的,应当保留好出资的相关证据,否则,一旦离婚时很容易对房产分割产生争议。
法条检索: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法释[2011]18号)
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12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19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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