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不完整的租赁合同可以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吗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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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提前终止合同,多交的房租是否应该退还,法律效应(共9篇).doc 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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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提前终止合同,多交的房租是否应该退还,法律效应(共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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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提前终止合同,多交的房租是否应该退还,法律效应(共9篇)
房屋租赁提前终止协议书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书
出租人:天纳克【】
承租人:【】
身份证号:
出租人与承租人曾于【日期】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由承租人承租出租人位于【】的房屋,租赁期限为【】,现出租人因个人原因,拟提前终止原合同,双方就原合同的提前终止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 原合同的租赁期限自【】起终止。承租人应于【】前搬离上述房屋。
二、 双方确认,承租人的租金已支付至【】。此外,就承租人已向出租人支付的【】租赁押金,出租人无需向承租人退还上述押金,该押金直接充抵【】至【】期间的房屋租金。
三、 承租人搬离当日,应通知出租方共同对上述房屋进行交接,交接物品清单等以原合同约定为准???若相关物品存在损坏或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四、 承租人逾期未搬离上述房屋的,出租人有权依据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按日租金标准的2倍按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五、 承租人搬离上述房屋时,应同时取走承租人所有的全部物品,若存在遗留物品的,视为承租人已放弃所有权,出租人有权自行处置。
六、 若原合同与本协议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均以原合同约定为准。
出租人(章):天纳克【】
授权代表:
篇二: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
甲方(原出租方):
乙方(原承租方):
甲乙双方于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甲方将位于***市***区***路***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日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于日提前终止双方于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基于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甲方退还乙方实际返还房屋之日后的剩余租金,同时,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元的补偿,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给予的上述补偿,该补偿包括因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可能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乙方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前将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交付给甲方,甲方可撤回上述补偿。
三、乙方须于日之前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在交接时,甲乙双方共同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煤气使用等与房屋租赁有关的情况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同时结清包括上述补偿在内的相关费用。如乙方不能按约定
期限内返还房屋,乙方自愿承担甲方就该房屋与第三人签订相关合同约定的全部违约责任。
四、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对各自民事行为负责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与对方无关。
五、本协议签订之后,甲乙双方不得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再主张任何权利。
六、乙方自始放弃因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赋予的对承租甲方房屋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七、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
九、本协议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甲乙双方于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篇三:《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书(提前解除)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篇四:租房合同终止
篇一: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
出租人(甲方) 证件(身份证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作为商铺,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双方合作期限为 年,协议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年 月
日提前终止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
一、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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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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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Title:'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哪个更具有法律效力?',
blogAbstract:'&
1.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应当具体同等效力;
2.互相矛盾的以后协议为准。
我是房东,我和租户在日签定的合同合同内容如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经平等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房屋租赁协议。
1,***为甲方(房东)***为乙方。
2甲方将自有的门市240平方米租赁给乙方做商业经营用。
3,租赁期限为2010年7月到2015年12月止。
4,合同期间房屋总租金为100万。
5,因甲方急需用钱,乙方必须在签定合同之日向甲方一次交清100万。
6,甲方保证无论任何理由,在合同期间内不准提高房屋租租金,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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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租友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租友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街上趣闻百家号每到年关,为了应付家人的“盘问”,就会有人产生租个男/女朋友回家“通关”的想法。关于男女双方签订的租友协议,其合同性质和法律效力如何?以下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总结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出于租个男/女朋友回家过年的目的而签订一份租友协议,其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的保护?租友协议的成立有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它的合同性质该如何界定,是租赁合同还是雇佣合同?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一、租友协议是否成立?结论:当事人选择订立租友协议是成立的。理由: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依据此原则的要求,任何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都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故当事人选择订立租友协议是成立的。二、租友协议是否有效?结论:租友协议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是合法有效的。理由:行为人出于租个男/女朋友回家过年的目的而签订一份租友协议,是奉行“百善孝为先”的道德理念,是为了能让父母高兴,为了能让父母放心,这是子女租“恋人”回家过年的根本目的。因此,租“恋人”的行为不仅不是违反社会公德,而恰恰是维系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孝”的具体表现。故租友协议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是合法有效的。三、租友协议的性质如何界定?结论:租友协议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是雇佣协议。理由:租友看似是一种租赁关系,但是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租赁合同的租赁对象只能是物,人身不能作为租赁内容,所以不是租赁合同。雇佣关系,是指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关系。租友协议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是无名合同。租友协议本质上就是雇佣协议。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街上趣闻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每天都在探索社会事实、轶事、事件。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热门: & & &
您所在的位置:&&&&&&&&&......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对一企业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由主管部门鉴证后合同生效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对一企业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由主管部门鉴证后合同生效的条款效力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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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阅读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发〔1990〕70号《关于对一企业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由主管部门鉴证后合同生效的条款效力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合同第六条第三项“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经鉴证后生效”的约定,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且,合同鉴证实行的是自愿原则,因此,这一条款不宜认定无效。但就本案而言,在当事人送交鉴证的合同正式文本上,原告方拒绝签字,合同不能视
为成立,也不发生法律效力。故,认定合同第六条第三项条款效力如何,似无实际意义。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一企业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由主管部门鉴证后合同生效的条款效力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报告
(1990年10月20日)
鲁法(经)发〔1990〕7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研究一政企业租赁经营案件时,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由主管部门鉴证后合同生效的条款效力如何认定产生分歧,无法形成统一意见。现将该案情况及争议意见报告请示如下:
原告(承租人),系济南市化工研究所原生产办公室副主任薛继辰;被告(出租人),系济南市化工研究所;被租赁企业,系济南市化工研究所试验厂。该厂原是化工研究所的一个科研成果实验生产办公室,1987年底经济南市计委和济南市化工局批准改为试验厂。1988年1月
8日,由济南市化工研究所申报,经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核发了,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注册资金25万元,独立核算,法定代表人隋振祥(化工研究所所长兼任)。1988年3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企业租赁合同,合同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
并经鉴证后生效。自1988年2月1日至1991年1月31日止,租赁期为3年”。被告法定代表人隋振祥和原告薛继辰均在合同上签字。当隋振祥持该合同到双方商定的市化工局企业管理处进行鉴证时,该处负责人口头表示同意给予鉴证,但由于合同改的较乱,且只有一份,要隋将
合同打印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再鉴证。隋在合同打印过程中,将合同的第三条第三项“技术转让费的使用和交纳按技术转让合同执行”改为“88年技术转让费的使用和交纳按技术转让合同执行。89年以后的技术转让费随同租金一块交付。”对此改动,原告不同意,拒绝在打印的合
同上签字盖章。主管部门因双方发生争议,故没有对其合同进行鉴证盖章。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研究该合同规定的“经鉴证后合同生效”这一条款效力如何认定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工商137号《关于经济合同鉴证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经济合同的鉴证机关”的规定,该合同双方当
事人约定由主管部门鉴证,不是法定的鉴证机关,所以合同规定“经鉴证后合同生效”的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另一种意见认为,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对合同鉴证实行的是自愿原则,且该合同属于企业租赁经营合同,1988年7月1日生效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
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也未对此类合同鉴证问题作规定。所以,当事人约定“合同由主管部门鉴证后生效”不违背法律规定。该案当事人没按约定到主管部门进行鉴证,其合同不能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多数同志倾向后一种意见。
我院同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数同志的意见。因为当事人约定“合同经鉴证后生效”的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又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合同未经主管部门鉴证,应认定合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以上意见当否,请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对一企业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由主管部门鉴证后合同生效的条款效力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是由本站编辑人员收集整理免费与大家分享,若法规中有错误,欢迎律师与华律网一起共建免费法律法规库供大家查询,提交华律网缺少的法规请点击,本站还可以查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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