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买社保要多少钱可以拿到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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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精神病患者缴纳社保有什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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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以上补生活费每年1千元。药费报90%〈无起步费〉。对精神病人因精神病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者,新合报销比例提高到70%。发达地区在此基础上提高;病情严重者需入院治疗的,按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城市低保金,并视困难程度予以分类施保救助、贫困精神病患者就医的优惠政策 对2008年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医院治疗精神病年门诊费用超过1000元的,新合办继续执行一年定额补助200元的政策,民政部门按程序应保尽保。  一,通过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后再予以二次救助。   二、贫困精神病患者生活和医疗救助 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精神病患者要纳入农村低保。纳入农村低保的可按农村低保补差标准全额进行补助。对农村精神病患者。 具体事宜可到你所在乡镇民政办咨询,农村医前救助每年可从农村医疗救助金中酌情解决100—200元的医前救助卡,用于在就近卫生院或卫生室购药维持治疗,用于平时购药维持治疗;对严重精神病患者入院治疗的,按城市医疗救助政策,一年可予以最高限额的住院救助。对享受了城市低保的精神病患者,可从城市医疗救助金中解决一定金额的医前救助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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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病人的社会保障权
  摘要:精神病人社会保障方面的专门立法尚缺,在鉴定、收治、管控和治疗等各个环节也存在不足,精神病人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大量存在,导致精神病人被伤害和精神病人损害社会及他人权利的隐患已成为不能回避的社会问题。政府应该对精神病人实施特殊保护,重视精神病人的社会保障权,建立多元化的保障和防控体系,减少精神病人对社会的危害。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4/view-3791020.htm  关键词:精神病人;社会保障;弱势群体;立法  中图分类号:C91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X(0-04  精神病人定义有医学含义和法律含义之分。本文所指的精神病人是从狭义的刑法角度去理解,将精神病人界定为精神活动异常,并达到一定程度的重性精神病人、严重的智能障碍者和精神病等严重的精神障碍者,不包括神经官能症、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变态人格及性心理障碍等轻度精神异常者。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竞争压力加大及生活节奏加快等因素的影响,精神障碍对人们的健康危害越来越突出,我国精神疾病发病率已从上世纪50年代的3‰增长到现在的14‰多。全球约有4.5亿人患有精神病,占全球疾病总和的近11%。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日联合下发的《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年—2010 年)》中的数据显示, 我国目前的重性精神障碍(精神病)人数为1600万左右, 占总人口的 1.23%, 患病率已达 13.47‰。发病率已达 14.05‰。同时,流浪精神病人也不断攀升,而随之出现的社会问题也大幅度增加。  目前,我国对精神病人的监管主要采用政府主导、家庭主体的模式,即除了政府主导的强制救治外,其他都由精神病人的家庭监护。精神病人家庭条件好的,则有机会可以接受医院治疗,而农村和家庭条件差的精神病人则往往因病返贫而经常被采用非人的“关”、“锁”、“铁链加身”等方法监管。更为糟糕的是,有70%~80%的精神病人是在一个无人监管的状态,成为流浪精神病人。  一、精神病人社会保障权利的法理依据  建立针对精神病人的社会管理新模式,已经刻不容缓,它关系到千万人及家庭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对保障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笔者认为,要从保障精神病人“社会保障权利”的源头做起,只有真正实现精神病人的社会保障权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肇事惹祸的“本”。  (一)社会保障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每位公民都有陷入贫困、发生生存危机的可能,也相应地都有困难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保障的权利。社会保障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应享有的权利, 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两项基本内容。主要由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部分组成。社会救助一般包括自然灾害救助、失业救助、孤寡残救助和贫困户救助等项目;社会保险又包括养老保险、生育和疾病保险、失业保险;社会福利则囊括了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之外的所有社会保障内容。政府的社会责任就是采取各种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 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 尤其对弱势群体的保障要突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充分实现。  1.社会救助权  社会救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社会救助是政府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向公民提供保证其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财政收入。  2.社会保险权  社会保险权是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就其本质而言,社会保险就是社会成员间的互助互济。《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由此可见,社会保险权是社会保障的核心,是公民的一种社会政策,又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和互济互助制度。  3.社会福利权  社会福利权是指政府或社会根据法律的规定为提高公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向其提供的资金、社会服务和社会公共设施,是一项与经济发展水平最密切相关的权利, 是让生活过得更好的权利。社会福利权在改善穷人生活状况,为穷人提供充足的参与机会,保障穷人的人格尊严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国,《宪法》中并无“福利权”的表述,但在其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些国内学者用“社会保险、福利权”来指代《宪法》第45条及劳动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类似权利。  (二)弱势群体需要特殊的权利保护  欧美学者对弱势群体的界定主要通常是从生理特征和生命历程的角度来进行的,根据他们的界定,弱势群体主要由具有肢体残疾、精神残疾、身患疾病者、老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依赖人群(主要是儿童)组成的。张敏杰.中国弱势群体研究[M].长春:长春出版社,2003.与弱势群体这一概念对应,欧美学者还提出了劣势群体的概念,他们认为,劣势群体是社会变迁和社会经济结构转变、主流文化和亚文化互动的产物,是社会精英(优势群体)、普通民众和低下阶层相互比较的结果。可见,欧美学者所称的弱势群体是指生理上的弱势群体,即我们所说的“老弱病残幼”,而我国学者没有区分弱势群体和劣势群体,而通常将上述欧美学者所称的弱势群体称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孤儿、长期患病者等,而将欧美学者所称的劣势群体称为社会性弱势群体。薛晓明.转型时期的弱势群体问题[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显然,无论是根据欧美学者还是我国学者的界定,精神病人都是典型的弱势群体。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可以分为一般保护和特殊保护。对弱势群体的一般保护是指保护他们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仅仅体现了形式上的平等。前述的社会保障权利即是对精神病人的一般保护。对弱势群体进行特殊保护则是指应该赋予他们超越常势群体的权利,以真正矫正他们的弱势地位,这体现了对实质平等的追求,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实质公正。当然,一般保护与特殊保护会涉及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度的问题。世界范围内,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存在“保护不足”,也存在“保护过度”的问题。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因为经济水平及认识水平的原因,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往往不足,而有些发达国家则存在保护过度的问题。我国目前弱势群体权利保护中存在问题是“不足”的问题,而不是“过度”。孙学华.论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立法中的一般保护原则与特殊保护原则——以艾滋病患者为例[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6).   总之,从法理上而言,精神病人的社会保障权利是具有法律和政策的依据,具有法理的理论基础。在精神病人的权利保护上,我们不仅应该努力实现对精神病人提供一般保护,为其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权利,消除歧视,实现其形式上的平等,还应该在立法上为其提供特殊保护,实现实质上的平等,这不仅符合社会主义的精神,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保障精神病人是政府的社会责任  1.政府是公民权利的保护者和保障者  德沃金认为,权利构成了法律的道德基础,如果政府不能认真对待权利,也就不会认真对待法律。这种对政府行为的道德要求的要义是平等,亦即政府必须平等地关怀和尊重所有人。德沃金,何怀宏.认真对待权利[M]. 北京: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这些规定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同时也表明: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是国家的重要的基本职能。  2.处理不同个人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是政府的重要功能  法律的精神就是平等,只有法律才能真正保障个体人权的实现,国家在立法和法律实施中首当考虑的是如何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得到实现。平衡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法律制度安排上的主要任务,处理不同个人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本是政府的重要任务。  二、保护精神病人社会?  保障权利的基本原则  (一)权利保障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社会保障权利已成为人权概念的重要构成内容。尊重人, 尊重人的价值, 尊重人的基本需要的合理性, 是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内容, 也是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的起点和归宿。社会保障权利是一项经济权利, 生活有困难的社会成员,有权利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具有经济物质内容的具体帮助; 它又是一项社会权利, 所有社会成员尤其是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成员, 需要获得除经济物质内容以外的关心和帮助; 另外, 它还具有与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密切相关的人身权利的内容。但是,经济发展水平是实施社会保障的物质基础,并决定着社会保障的总体水平。如果没有经济发展创造的可供再分配的巨大财富和资金积累,社会保障是不可能实现的。  (二)普遍性与差别性相结合的原则  对公民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 是各国社会保障立法共同奉行的一条基本原则。普遍性是指社会保障的实施范围应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使之在困难时享有社会保障的共同权利。我国宪法第45条所规定的物质帮助权利的享受就是对全体公民而言。差别性,是指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成员制定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和标准。我们在制定精神病人社会保障制度时,既要考虑普遍性,又要考虑差别性,应当把二者结合起来。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城乡、地区差别大,目前还很难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权。  (三)预防与保护相统一原则  对于精神病人,关爱是国家和社会应有的态度:即保护和救助,而不是歧视的态度:隔离和强制。歧视的态度会使精神病人不愿接受治疗,更容易发病,更容易产生社会的仇恨心态和报复心理,暴力和损害倾向在滋长,从而成为潜在的社会危害。只有在立法这一源头上加强对精神病人权利的保护,才有可能消除他们的受歧视感,从而消除可能发生的故意暴力报复社会等行为。因此,对精神病人的保护是对其损害社会的暴力事件最好的预防。  三、精神病人的社会?  保障权利体系的构想  (一)加快立法,建立精神病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我国精神卫生立法明显滞后,全面、专业的精神卫生法迟迟不能出台。其实早在15年前,精神卫生法草案就拟就了第一稿,随后经过吸收不同意见,不断修改,日益完善,目前已是第十稿,内容十分详尽。精神卫生立法的主要目的,就是全面保障精神障碍者的合法权益。这包括为精神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制定准则,并为精神病人在就业、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权利制定准则。中国法院网.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现状[EB/OL].  前述伤害精神病人案件已经表明,缺乏专门立法,对于一些精神病人的鉴定、收治、管控和治疗都是极为不利的。这里再以近期的一例因精神病鉴定和收治而引发的诉讼为例加以说明。2010年上半年,广州市脑科医院曾因一份精神鉴定被告上法庭,其起因是一名富商被其妻子送到市脑科医院治疗,经该院评估后被鉴定为精神疾患。该富商出院后,立即以不服医院的鉴定为由将医院告上了法庭,且最终取得了对其有利的精神鉴定结果。陈实,周煦钊.缺乏立法,对重性精神病人管控不利[EB/OL].http://nf.nfdaily.cn/epaper/nfds/content//ArticelA215002FM.htm..这一案例再次说明了缺乏立法而带来的精神病人鉴定及收治方面的混乱。  (二)由政府主导增扩建“安康医院”,强制收治肇事惹祸的重性精神病人  在缺乏专门立法的情况下,要保障精神病人的权益,只能通过加强和完善现有的一些做法。目前,“安康医院”是依法收治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的专门机构,具有治安管理和医疗的双重职能,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其性质是强制性的行政执法单位和精神病专科医院。在尚无专门立法和专门制度的情况下,依托现有制度下的“安康医院”不失为一个较好的解决办法。然而,虽然目前大城市几乎都建有“安康医院”,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精神病人的不断增加,目前的“安康医院”已明显容纳不下肇事惹祸的重性精神病人。容纳不下,必然又流浪在社会上,不仅不利于对他们权益的保护,还增加了社会公共安全的隐患,重性精神病反复制造恶性案件,增加社会安全隐患和社会危害。所以,增建“安康医院”是保障精神病人社会保障权的关键,也是社会治安控制的最有力措施。  (三)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多元化的保障和防控体系  “安康医院”只是收治精神病人的机构,其功能有限。要真正保障精神病人的权益,还需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多元化的保障和防控体系。   1.精神病人服务内容和形式应该多样化  精神病人服务应广泛涉及医疗康复、法律援助、社会救助、职业训练、临终关怀等方面,调动社会资源,引入市场机制,把福利机构分为公益性的和经营性的,让各种收入阶层的精神病人都能按需要接受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  2.精神病人社会管理资金来源应该多元化  政府要发挥责任主体作用,建立精神病人管理事业专项基金,非政府组织及慈善团体发挥协助作用,社会各界的资助和捐赠作为补充,完善有利于精神卫生事业的财税支持政策和物价政策,引导社会资源投向精神卫生工作。  3.精神病人的服务人员应该专业化  与普通的疾病不同,精神病是一种综合性的疾病,发病因素较为多样和复杂,预防和治疗的难度也比一般疾病要大得多,因此,精神病的预防和治疗都需要具有较高医疗水平和道德水准的专业人员。  4.对精神病人的社区服务应该网络化  为了更好地保障精神病人的权益,目前应该将精神病人管理纳入社区残疾人工作和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建立社会互助网络,建立以城乡精神病人为对象、以政府公共服务为主导、以社区服务网络为依托、家庭照顾社会化为方向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橄榄形”的社会化工作格局。将强制性住院治疗扩展到社区治疗和康复中心治疗,使大多数精神病人可以在医院的适当监督和指导下,在社区中成功和安全地治疗和康复。  总之,当前精神病人的社会问题非常突出,应该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做好防范,建立精神病人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综合治理的协调机制,变被动的“事后买单”为主动的“事前买单”,在保护和关爱精神病人的基础上,建立针对性强的防范控制体系,减少公共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和谐社会、人民安居乐业创造安全的环境。  [参考文献]  [1]葛忠明,臧渝梨.中国残疾人研究[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  [2]舒良.精神分裂症防治指南[M].北京: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09.?  [3]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Z].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文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S].?  [5]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  ?〔责任编辑:李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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