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与《关税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全文》,有什么区别啊??

论现代宏观调控法律的基本特征与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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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论现代宏观调控法律的基本特征与结构
【副标题】 兼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功能
【英文标题】 Characteristics and Framework of Modem Macro―control of Laws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6【页码】 56
【全文】【】 &&&&   一、现代宏观调控法律的基本特征
  现代宏观调控法律的基本特征是指在宏观调控理论指导下形成的现代市场经济法律的基本特征。是相对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市场经济法律的基本特征而提出的。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自由经济理论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理论。在这种理论指导下制定的民商法律是当时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为此,民商法律的基本特征就是当时市场经济法律的基本特征。现代市场经济法律是在宏观调控理论指导下形成的,他是由各种法律体系组成的。如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和宏观调控法等。这种新型的法律体系的形成,表明了民商法律的基本特征已经不能代表现代市场经济法律的本质特征,必须运用宏观调控理论,去探讨现代市场经济法律的基本性,才能符合客观经济规律,根据西方各国现代市场经济立法实践,宏观调控法律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一)社会化
  社会化是指宏观调控法律必须体现整个社会公共利益,要为社会生产服务。宏观调控法律的社会性这一基本特征,不仅是现代经济生产高度社会化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宏观调控理论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这是因为,宏观调控理论是为了克服现代经济两大基本矛盾,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最佳配置并产生最大效益,实现一国经济的稳定增长而产生的。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反映在宏观调控立法机制上,强调整个市场经济法律制度都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并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为此,无论在民商立法中对滥用私权的直接限制,还是行政立法中对社会经济资源的管理,或者是宏观调控法直接以宏观调控手段法调控引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使其符合生产社会化的要求以及其他社会性立法活动,都是这一原则的直接体现,都充分体现了现代宏观调控法律日趋社会化这一基本特征。
  (二)国际化
  宏观调控法律国际化这一基本特征是现代市场经济法律社会化基本特征理论的延伸与发展。这是因为:现代市场经济是开放型经济。一国经济要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就必须迈出国门,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有竞争,就要有反映竞争机制的交易规则。为此,在现代国际市场中,除了国与国之间相互签订大量的贸易条约、协定之外,还制定大量的世界性或者区域性的贸易公约、协定。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等等都是国际市场经济贸易的基本法律。一国经济要想在国际市场中得到发展,就客观要求本国法律与国际法相衔接,这就是国内立法国际化的基本趋势。
  同样,在世界经济日趋国际化这一进程中,要想使社会经济资源在国际市场中得到有效的配置,确保国际市场经济机制正常运行,国际市场立法同样需要宏观调控理论来指导,建立完善的国际宏观调控法律体系,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对国际市场运行机制进行调节与控制,使国际经济稳定发展。为此,在宏观调控理论指导下,国际经济组织制定大量具有直接宏观调控内容的公约、协定。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知识产权中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的反倾销、反补贴条款,以及具有综合性宏观调控法内容的联合国《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与规则》的制定,这些都说明了国际贸易的宏观调控立法与国内市场经济在理论上是一致的,为国内宏观调控立法的国际化创造了客观条件。
  当然,在国内宏观调控立法国际化的进程中,由于国与国之间经济实力不平等,势必导致在公平竞争过程中产生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在国内立法国际化的过程中要认真研究有关国际贸易公约、协定、条约等具体条款的内容,对不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条款,要相应采取保护措施,对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条款,要适时调整国内立法,使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相一致,这是宏观调控立法国际化的基本准则。
  (三)系统化
  系统化是宏观调控法律最为重要的特征。所谓系统化是指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经济法律是由各个不同性质的法律体系构成的,它们在宏观调控理论指导下,各法律体系之间,以及各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法规之间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组成一个有机整体,充分发挥其整体功能的作用。总的来说,系统化形成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1.宏观调控法律系统化是由现代社会生产客观规律决定的。
  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现代化社会中,生产的精细分工与高度协作把整个社会生产紧密联系在一起,任何个人、生产单位都是社会生产的有机组成部分。他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组成一个有机整体,并产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任何个人、生产单位都无法脱离这种关系而独立存在。作为直接依法调整社会生产关系的宏观调控立法,必须反映这种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基本特征,形成科学严谨的系统,才能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发挥其作用。如公司立法中,立法者不仅要根据现代公司的基本特征来设计公司法的自身框架,而且还要充分考虑公司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各种关系,使公司法与其他部门法律、法规之间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组成一个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有机整体,才能充分发挥公司法的作用。
  2.宏观调控法律系统化是实现依法宏观调控目标的根本保证。
  现代市场经济法律是在宏观调控理论指导下形成的,其目的就是要为实现依法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实现社会经济资源合理配置,发挥其最大经济效益。这也是本文论证的根本问题。
  宏观调控的目标是要解决“日常的主要经济问题和难题。”这个问题仅靠宏观调控法的本身是无能为力的。如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矛盾,依靠国家财力来平衡供求关系,不仅是做不到,而且也难以针对引起供求矛盾的原因,使供求关系趋于平衡。因此,宏观调控必须借助可供调控的社会经济资源和可供调控的市场调节机制。才能实现以较小的代价达到克服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与困难。可见,宏观调控仅仅是一种手段,手段的实施必须在一个可借以实施的系统内才能实现,离开了这个系统,宏观调控就将失去其作用。这就象一项水利工程那样,闸之所以会调节与控制水的作用,就因为闸是建在坝与渠之间,才能利用闸的变动对水进行调节与控制。现代宏观调控法律系统中的基本功能与水利工程一样。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和宏观调控法组成一个完整科学的系统,其主要作用是为宏观调控法的实施提供可供调控的市场调节机制和可供调控的社会经济资源。宏观调控法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利用宏观调控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调控,实现宏观调控目标。为此,宏观调控法律系统是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根本保证。
  二、宏观调控法律的基本结构与职能
  对宏观调控法律基本结构(即现代市场经济法律的基本结构)的分析,实际上就是对宏观调控法律系统的基本结构与职能进一步的理论研究,以求从深层次探讨宏观调控法律系统的具体内部运行机制,揭示现代市场经济法律的本质特征。
  根据现代调控法律的形成与立法实践,宏观调控法律的基本结构是由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和宏观调控法构成的。它们各自在宏观调控法律系统中承担不同职能,发挥其不同的作用。
  (一)民商法在宏观调控法律系统中的基本职能民商法是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律,其基本职能就是依法通过对市场主体的民商行为的规范,使市场主体的民商行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形成市场调节机制,自发调节社会经济资源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这一基本职能无论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还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都是不变的。所不同的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自由经济理论认为无需其他力量干预就能自行实现这一基本职能;而现代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理论认为必须在自发调节的基础上形成可供调控的市场调节机制,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才能实现这一基本职能。正是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民商法在完善自身法律体系的同时,也为宏观调控提供了物质基础(即把自发市场调节机制转化为可供调控的市场调节机制〈也称自觉的市场调节机制〉),使民商法在不改变其本身性质的前提下成为宏观调控法律系统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职能就象水利工程中水渠的基本职能一样,承担着将已受调节与控制的社会经济资源有效地输送到国民经济生产各个部门,以发挥其最大经济效益。
  (二)行政法与社会法在宏观调控法律系统中的基本职能
  行政法(系指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承担依法管理社会经济资源职能的行政法,下同)在宏观调控法律系统中的基本职能,是把依法管理的社会经济资源转化为可供宏观调控法调节与控制的社会经济资源(即可供调控的社会经济资源),而在不改变自身性质的前提下成为宏观调控法律系统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因为,运用行政权力依法管理社会经济资源,如果不是为了实现宏观调控的需要,那么就会造成事实上行政垄断社会经济资源的后果。这种情况不仅会直接干预财产拥有者的权利行使而改变运用行政权依法管理社会经济资源的性质,而且还会抑制市场调节机制的形成而改变其经济体制性质(即把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改变为计划经济体制)。如果不运用行政权力依法对社会经济资源进行管理,则就无法实现宏观调控职能,就无法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因此,运用行政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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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联想【作者其他文献】  《人民检察》&1998年&第7期&《国际贸易原理》&教学辅导(四)
第八章& 国际贸易协定与组织
1.贸易条约与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确立它们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而缔结的书面性协议。
2.在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签订中,通常所适用的法律待遇条款有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等。
3.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种类很多,但常见的有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贸易议定书、支付协定、国际商品协定等。
4.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独立于的永久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是指间缔结的有关关税和贸易规则的多边国际协定。
5.“乌拉圭回合”指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举行的第8次多边贸易谈判,因在乌拉圭举行而得名。
6.世界贸易组织继承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宗旨,并强调扩大服务贸易、保护和维护环境、确保成员方(包括发展中成员)在国际贸易增长中得到与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份额和承担相适应的义务。
7.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8.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权利:享受非歧视待遇、享受发展中成员方特殊待遇和普惠制待遇、享受贸易自由化成果、享有决策权、享有利用磋商机制解决贸易争端权利、享有公平竞争和了解信息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削减关税与取消非关税壁垒、开放服务业市场、放宽和完善外资政策、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接受争端解决机构裁决义务、缴纳会费。
第九章& 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
1.电子商务就是企业运用各种电子化手段开展各类商务活动的总称,包括广义电子商务与狭义电子商务。
2.按电子商务的主体,一般将电子商务分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按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所使用的网络,一般将电子商务分为基于EDI网络的电子商务、基于因特网的电子商务与基于内联网的电子商务。
3.电子商务由电子市场、交易主体、交易事务、配送中心、认证中心、银行等基本要素构成。
4.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在电子市场上完成商品交易的全过程经历了交易信息发布与搜
索、交易谈判与签订合同以及交易合同履行与售后服务三个阶段。
5.电子商务具有发布供求信息、缔结贸易关系、结算商品货款、管理交易业务等比传统贸易手段提供更高贸易效率的一系列新功能。
6.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的交易准备、交易磋商、合同订立、货款结算等四个主要阶段得到广泛运用。
7.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交易主体、国际贸易场所、国际贸易交易方式、国际贸易经营管理方式、国际贸易营销模式等方面有着巨大影响。
8.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的应用产生了降低贸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提高客户满意度、扩大贸易机会、提高国际竞争力等主要优势。
第十章 当前主要国家或地区的国际贸易
1.发达国家又称已发展国家,是指水平较高,技术较为先进,生活水平较高的国家,又称作工业化国家、高经济开发国家(MEDC)。
2.发达国家对外贸易发展主要特点是:(1)发达国家在世界贸易发展中很不平衡;(2)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3)技术贸易日益发展;(4)服务贸易地位上升;(5)贸易集团化的趋势加强。
3.战后美国对外贸易发展特点表现在:(1)美国在世界商品贸易中的地位受到挑战,但影响力仍不容小看;(2)美国服务贸易居世界首位;(3)美国的跨国公司数量巨大;(4)美国主要贸易伙伴多。
4.战后日本对外贸易发展特点表现在:(1)地理位置优越,有利于发展对外贸易,且以海上贸易为主;(2)对外贸易一直处于顺差状态;(3)贸易地理方向集中度高,主要贸易伙伴为美国、中国和韩国等。
5.战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世界贸易中仍占支配地位,但发展很不平衡。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在不断提高。
6.发展中美经贸关系对中美两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是世界和平与稳定的重要因素。欧盟经过五次扩大后成员已由最早的6个成员发展成27个成员。欧盟是一个发育成熟的统一大市场,有着巨大的生产能力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其整体实力在世界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世界第一大经济和贸易集团,欧盟成员多数是我国的传统贸易对象,有着悠久的贸易历史。中日双边贸易额大幅度增长,中国已取代美国成为日本第一大贸易伙伴。发展中国家中被称为“金砖五国”的对外贸易也引起了世界各国的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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