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可以劳动合同约定解除条件件吗

您的位置:&&&&&&&&& > 正文
劳动法常识: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合同解除条件么?
16:25&&来源: |
  1、可以约定解除的条件,但不等违背的强制性规定。
  2、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则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合法解除与非法解除,合法解除是指一方援引法律或者劳动合同等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非法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单方面违约,违反法律规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lucy
特色通关:基础班+冲刺班;赠送基础班纸质讲义特色无忧:当期考不过,下期免费学
精品班精品通关:智能交互课件,阶段测试点评精品无忧:当期考不过,下期免费学
实验班实验通关:个性化辅导,一对一跟踪教学 实验无忧:当期考不过,下期免费学
定制班定制通关:大数据智能教学精准定位定制无忧:当期考不过,下期免费学
机考模拟系统
题型紧贴考试,提升考试能力,千余道题目全真模拟演练
直播学习包
含法条直播+答题技巧直播,每月一期名师直播答疑服务
电子书真题、指南、讲座、法条。看书、做题、云笔记功能一应俱全
200-400元&
法律职业资格相关栏目推荐
··············
法律教育网微信公众号向您推荐考试资讯、辅导资料、考试教材、历年真题、法律常识、法律法规等资讯,只有你想不到,没有我们做不到!
《刑事诉讼法》
《刑法学》
《民事诉讼法》
··········
电话:010-
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紧扣大纲全面讲解,超值优惠套餐!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智能交互课件,阶段测试点评。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个性化辅导方案,一对一跟踪教学。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大数据智能教学,私人订制服务。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1、凡本网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法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Copyright & 2003 - 2018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咨询电话:010-6500111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客服邮箱:
传真:010- 投诉电话:010- 建议邮箱:&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8层()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条件吗?_论文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条件吗?
中国最大最早的专业内容网站|
总评分0.0|
&&我公司招用了10名普通焊工,并与他们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同时在合同附件中约定了如下条款:甲方(公司)将在5个月内统一安排乙方(员工)进行专业焊接培训,培训结束后组织认证考核。如乙方考核不通过无法取得操作证,合同自然终止。3个月后,经考核,部分焊工没有取得操作证,公司遂依照约定终止了劳动合同。但这些员工提出,应当享受经济补偿金。请
该文档仅有一页,您已阅读完毕,如需下载请购买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法律快车已经建立364个城市分站,累计法律咨询条,日均案件委托超过600项,日均访问量达70余万次,执业律师注册会员逾170411名,公众注册会员逾200万名。
您所在的位置: > >
> 劳资双方可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
所在地区:广东 - 佛山
手  机:1597660****
电  话:
(咨询说明来自法律快车,将获得优先解答)
执业证号:698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澜北路2号亿能国际广场16层(528200)
按专业找律师
劳资双方可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
作者:孔令文  时间:  浏览量 6  
劳资双方可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
——广东凯坤律师事务所……孔律师
[提要] 劳资双方可否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规定的解除条件之外,另行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根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前述约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案情简述
2009年9月,某家具公司招聘张先生为业务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公司聘用张先生为业务员;公司每月对张先生进行业绩考核;如果业绩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公司有权提前30天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等。
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即通知张先生上班工作。然而,由于市场不景气,尽管张先生努力工作,但都因无业务量而被考核为业绩差。由于张先生的业绩一直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六个月后,公司按双方合同的约定,通知张先生于30天后解除劳动合同。张先生则认为自己一直在努力开拓业务渠道并即将取得业绩,公司不能以目前工作业绩无起色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于是,张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庭审交锋
  仲裁庭审中,张先生认为,自己的业绩在短时间内不能产生业绩与市场有关,公司不能以目前工作业绩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则认为,公司与张先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提前通知解除合同条款,公司根据双方合同协商约定的条款提前通知解除合同是协商解除,并无不当。
  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查实后认为,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但其中关于解除合同条件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根据规定,无效部分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不得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通知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双方所订劳动合同的无效部分内容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应属继续有效,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应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是否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通知张先生解除合同。
劳资双方可否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规定的解除条件之外,另行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根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前述约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有人认为: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规定的解除条件之外,另行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且该约定只要是双方自愿且不违法,即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其理由为——《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对于劳资双方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解除条件,此前确实有过很大争议。但这种争议自自2008年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布后,就已经不再存在。该《实施条例》第13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合同解除属于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故,劳资双方违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自行约定解除条件的,该约定无效,不具有约束力。
此外,需要明确的是,并非企业不能将无法胜任工作的员工辞退,而是在辞退的时候,应当按法定程序操作。《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但不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形下,合同约定的条件是否有效呢?中国四达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专家刘向坡律师表示,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外,劳动合同双方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
  单方解除职工申诉获支持
  张某从2007年起在某工程公司做采购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均有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按规定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09年10月工程公司人事部怀疑张某私自收取了客户贿赂,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的情形,但因没有证据,不能作为违纪处理。于是公司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张某,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张某在最后一个月完成工作交接。张某感到很愤怒,认为自己并没有违纪的情形,也不同意依据合同约定解除。一个月后,公司要求他离开公司。
  张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在仲裁庭审中公司认为,公司与张某在协商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提前通知解除合同条款,公司根据双方合同协商约定的条款提前通知解除合同是协商解除,并无不当。经仲裁厅审理,裁决支持了张某的请求,确认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款和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无效,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违反法定条件解除不能成立
  刘向坡律师介绍,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是否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通知张某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三类。该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了明确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赋予劳动者享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用人单位是不享有这种权利的,因为法律对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规定得非常明确。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反之,违反法定条件的解除不能成立,是无效的。也说明,即使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解除条件,仍因违反法定的解除条件致使解除不能成立。本案中,工程公司与员工以约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双方不得随意约定解除条件
  那么,劳动合同约定解除条件可否看作是协商一致的解除呢?刘向坡律师介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协商一致解除,显然是指合同履行中的协商解除,合同事先约定以某种法定以外的条件解除,显然不是该条规定的立法内涵,因此,当事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单方作出解除,不是合同履行中的协商解除,这种约定的解除仍因违反法定条件而不能成立。
  刘向坡提醒,劳动法律排除合同双方对解除条件进行约定,对用人单位解除权进行严格限制,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避免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利用优势地位肆意约定解除条款从而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因此,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外,劳动合同双方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午报记者 闵 丹) TAG=}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劳动合同约定解除条件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