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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智慧601519≈≈(更新:18.04.14)[](601519)*ST智慧:风险提示公告&&&&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已于日对该重大事项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公告(公告编号:临).&&&&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尚不能排除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601519)*ST智慧: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六十九)&&&&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至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64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其中18名原告起诉公司,46名原告起诉公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二,本案的基本情况&&&&(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18名自然人&&&&被告: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1,467,26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46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被告二:立信所&&&&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9,683,39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三)主要事实与理由&&&&公司于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收到一中院发来的前述《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律师等中介机构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一中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2114例,&一中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43,500.47万元;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1例,&诉讼请求金额为135,942.51元.法院已于近期陆续开庭审理,&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601519)*ST智慧: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三十七)&&&&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至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7)沪01民初598号,677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7名原告起诉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7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被告二:立信所&&&&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3,185,395.8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事实和理由&&&&公司于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发布的2013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与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法院于日和2月8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均已审理终结.&&&&法院认为,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4年2月28日,即发布2013年年度报告的日期.&&&&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案虚假陈述的事实及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披露内容与中国证监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具有高度对应性,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估股票价值.因此,应当以该公告日作为涉案虚假陈述揭露日.&&&&7名自然人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仍持续持有601519股票,其相应的交易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二,诉讼判决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7名自然人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651,242.92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二)驳回原告7名自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与原告7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被告共同负担.&&&&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公司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601519)*ST智慧:风险提示公告&&&&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已于日对该重大事项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公告(公告编号:临).&&&&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尚不能排除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601519)*ST智慧:风险提示公告&&&&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已于日对该重大事项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公告(公告编号:临).&&&&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尚不能排除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601519)*ST智慧: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回购的公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张长虹先生关于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票继续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回购情况&&&&日,张长虹先生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7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2%)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日为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质押,解押的公告》(公告编号:).&&&&近日,&张长虹先生向东方证券申请办理了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回购交易手续,回购交易日延期至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长虹先生共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704,792,6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46%;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的股份数为130,&000,000股,占其个人持股数的18.45%,占公司总股本的6.54%.&&&&二,其他披露事项&&&&1,质押的目的&&&&本次股权质押融资目的系控股股东自身融资需要.&&&&2,资金偿还能力及相关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张长虹先生资信状况良好,&其质押融资的还款来源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投资收益,个人收入等,具备良好的资金偿还能力,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3,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本次质押风险可控,&不会导致本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根据质押协议约定,本次交易设履约保障比例的预警值,&最低值,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最低值时,可能引发质权人对质押股份的平仓行为.以上风险引发时,控股股东张长虹先生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等措施以应对上述风险,并及时通知公司.如若出现其他重大变动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01519)*ST智慧: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二十八)&&&&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至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准许原告1名自然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撤回起诉的申请,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1名自然人&&&&被告:公司&&&&原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25,934.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二)事实和理由&&&&公司于日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发布的2013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与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二,裁定结果&&&&准许原告1名自然人撤回起诉的申请.&&&&三,法院裁定的相关进展&&&&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548例,&法院准许原告撤回对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起诉,撤回的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128,723,495.76元.&&&&上述裁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裁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裁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601519)*ST智慧: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三十五)&&&&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至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7)沪01民初614号,&1107号,1151号,1252号,1416号,1418号,1427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33名原告起诉公司,7名原告起诉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33名自然人&&&&被告: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939,033.5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7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被告二:立信所&&&&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449,348.2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事实和理由&&&&公司于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发布的2013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与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法院于日,&日和25日,2月1日和8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均已审理终结.&&&&法院认为,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4年2月28日,即发布2013年年度报告的日期.&&&&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案虚假陈述的事实及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披露内容与中国证监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具有高度对应性,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估股票价值.因此,应当以该公告日作为涉案虚假陈述揭露日.&&&&40名自然人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仍持续持有601519股票,&其相应的交易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二,诉讼判决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40名自然人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2,169,672.41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二)驳回原告40名自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与原告40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被告共同负担.&&&&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公司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601519)*ST智慧: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六十七)&&&&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至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2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其中1名原告起诉公司,1名原告起诉公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二,本案的基本情况&&&&(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1名自然人&&&&被告: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403,364.8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1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被告二:立信所&&&&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20,969.8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三)主要事实与理由&&&&公司于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收到一中院发来的前述《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律师等中介机构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一中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2048例,&一中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42,370.41万元;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1例,&诉讼请求金额为135,942.51元.法院已于近期陆续开庭审理,&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601519)*ST智慧:风险提示公告&&&&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已于日对该重大事项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公告(公告编号:临).&&&&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尚不能排除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601519)*ST智慧: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三十四)&&&&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至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7)沪01民初839号,&1279号,1291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1名原告起诉公司,10名原告起诉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1名自然人&&&&被告: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30,500.8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10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被告二:立信所&&&&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333,464.3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事实和理由&&&&公司于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发布的2013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与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法院于日,25日和30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均已审理终结.&&&&法院认为,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4年2月28日,即发布2013年年度报告的日期.&&&&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案虚假陈述的事实及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披露内容与中国证监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具有高度对应性,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估股票价值.因此,应当以该公告日作为涉案虚假陈述揭露日.&&&&11名自然人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仍持续持有601519股票,&其相应的交易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仅供参考,请查阅当日公告全文.[](601519)*ST智慧: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六十六)&&&&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至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18名原告起诉公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二,本案的基本情况&&&&(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18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被告二:立信所&&&&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4,434,264.3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主要事实与理由&&&&公司于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收到一中院发来的前述《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律师等中介机构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一中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2046例,&一中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42,327.98万元;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1例,&诉讼请求金额为135,942.51元.法院已于近期陆续开庭审理,&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601519)*ST智慧:风险提示公告&&&&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已于日对该重大事项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公告(公告编号:临).&&&&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尚不能排除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601519)*ST智慧: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二十七)&&&&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至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准许原告1名自然人诉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及公司相关责任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撤回起诉的申请,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1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被告二:立信所&&&&被告三:公司相关责任人&&&&原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164,388.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二)事实和理由&&&&公司于日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发布的2013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与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二,裁定结果&&&&准许原告1名自然人撤回起诉的申请.&&&&三,法院裁定的相关进展&&&&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547例,&法院准许原告撤回对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起诉,撤回的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128,697,561.76元.&&&&上述裁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裁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裁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601519)*ST智慧: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三十三)&&&&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至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7)沪01民初122号,1119号,1280号,1412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31名原告起诉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31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被告二:立信所&&&&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23,588,436.5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事实和理由&&&&公司于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发布的2013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与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法院于日,&日,16日和30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均已审理终结.&&&&法院认为,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4年2月28日,即发布2013年年度报告的日期.&&&&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案虚假陈述的事实及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披露内容与中国证监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具有高度对应性,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估股票价值.因此,应当以该公告日作为涉案虚假陈述揭露日.&&&&其中3名自然人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前已卖出全部601519股票,其相应的交易行为并非发生在虚假陈述对市场发生影响的阶段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公司无需因系争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仅供参考,请查阅当日公告全文.[](601519)*ST智慧: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六十五)&&&&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至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41名原告起诉公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二,本案的基本情况&&&&(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41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被告二:立信所&&&&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2,240,982.1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主要事实与理由&&&&公司于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收到一中院发来的前述《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律师等中介机构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一中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2028例,&一中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41,884.55万元;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1例,&诉讼请求金额为135,942.51元.法院已于近期陆续开庭审理,&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601519)*ST智慧:风险提示公告&&&&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已于日对该重大事项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公告(公告编号:临).&&&&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尚不能排除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601519)*ST智慧: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三十二)&&&&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至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7)沪01民初675号,861号,917号,1189号,1210号,1212号,1226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22名原告起诉公司,14名原告起诉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22名自然人&&&&被告: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4,485,15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14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被告二:立信所&&&&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917,917.8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三)事实和理由&&&&公司于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发布的2013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与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四)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法院于日和21日,12月19日,20日和27日,日和9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均已审理终结.&&&&法院认为,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4年2月28日,即发布2013年年度报告的日期.&&&&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案虚假陈述的事实及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披露内容与中国证监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具有高度对应性,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估股票价值.因此,应当以该公告日作为涉案虚假陈述揭露日.&&&&36名自然人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仍持续持有601519股票,&其相应的交易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二,诉讼判决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6名自然人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6,089,109.24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二)驳回原告36名自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与原告36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被告共同负担.&&&&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公司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601519)*ST智慧:风险提示公告&&&&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已于日对该重大事项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公告(公告编号:临).&&&&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尚不能排除&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601519)*ST智慧:关于归还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公告&&&&日召开的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议案》.详见公司2016年12月15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临&).&&&&公司于日收到控股股东张长虹先生提供人民币&8,000万元的财务资助,该项财务资助资金使用期限为不超过&12&个月.详见公司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以上财务资助资金使用期限届满,公司于日将上述财务资助款项8,000万元人民币全部归还张长虹先生,无需支付借款利息和其他额外费用.[](601519)*ST智慧:风险提示公告&&&&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已于日对该重大事项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公告(公告编号:临).&&&&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尚不能排除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601519)*ST智慧: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六十四)&&&&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至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99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其中47名原告起诉公司,52名原告起诉公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二,本案的基本情况&&&&(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47名自然人&&&&被告: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3,809,983.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50名自然人,2名法人&&&&被告一:公司&&&&被告二:立信所&&&&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10,986,911.7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三)主要事实与理由&&&&公司于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收到一中院发来的前述《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律师等中介机构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一中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1987例,&一中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41,660.45万元;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1例,&诉讼请求金额为135,942.51元.法院已于近期陆续开庭审理,&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601519)*ST智慧:风险提示公告&&&&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已于日对该重大事项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公告(公告编号:临).&&&&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尚不能排除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601519)*ST智慧:关于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重要内容提示:&&&&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可能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一,可能被暂停上市的原因&&&&公司2015年度和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两年为负值,&因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一)项的规定,&若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能暂停公司股票上市.&&&&二,公司股票停牌及暂停上市决定&&&&如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最终确定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三,其他事项&&&&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实现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8,700万元到46,2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2,400万元到-10,4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2017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公告编号:临号),《关于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号).&&&&公司2017年度经营业绩的准确数据将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601519)*ST智慧: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二十六)&&&&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至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准许原告4名自然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撤回起诉的申请,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4名自然人&&&&被告:公司&&&&原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66,17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二)事实和理由&&&&公司于日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发布的2013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与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二,裁定结果&&&&准许原告4名自然人撤回起诉的申请.&&&&三,法院裁定的相关进展&&&&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546例,&法院准许原告撤回对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起诉,撤回的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127,533,173.76元.&&&&上述裁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裁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裁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601519)*ST智慧: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三十一)&&&&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至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6)沪01民初1126号,(2017)沪01民初292号,&419号,1050号,1051号,1063号,1103号,1239号,1286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14名原告起诉公司,23名原告起诉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14名自然人&&&&被告: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3,364,18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23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被告二:立信所&&&&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5,074,944.3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三)事实和理由&&&&公司于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发布的2013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与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四)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法院于日,&11月14日,12月12日和13日,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均已审理终结.&&&&法院认为,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4年2月28日,即发布2013年年度报告的日期.&&&&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案虚假陈述的事实及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披露内容与中国证监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具有高度对应性,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估股票价值.因此,应当以该公告日作为涉案虚假陈述揭露日.&&&&37名自然人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仍持续持有601519股票,&其相应的交易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二,诉讼判决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7名自然人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7,153,839.17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二)驳回原告37名自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与原告37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被告共同负担.&&&&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公司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601519)*ST智慧: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六十三)&&&&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至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76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其中2名原告起诉公司,&74名原告起诉公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二,本案的基本情况&&&&(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2名自然人&&&&被告: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105,373.3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74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被告二:立信所&&&&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17,131,010.3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三)主要事实与理由&&&&公司于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收到一中院发来的前述《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律师等中介机构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一中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1888例,&一中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40,180.76万元;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1例,&诉讼请求金额为135,942.51元.法院已于近期陆续开庭审理,&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601519)*ST智慧:风险提示公告&&&&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已于日对该重大事项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公告(公告编号:临).&&&&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尚不能排除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601519)*ST智慧: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三十)&&&&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至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7)沪01民初68,1269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13名原告起诉公司,12名原告起诉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13名自然人&&&&被告: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2,366,173.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12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被告二:立信所&&&&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2,189,940.7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三)事实和理由&&&&公司于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发布的2013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与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四)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法院于日,9日,10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均已审理终结.&&&&法院认为,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4年2月28日,即发布2013年年度报告的日期.&&&&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案虚假陈述的事实及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披露内容与中国证监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具有高度对应性,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估股票价值.因此,应当以该公告日作为涉案虚假陈述揭露日.&&&&25名自然人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仍持续持有601519股票,&其相应的交易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二,诉讼判决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5名自然人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4,423,008.48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二)驳回原告25名自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与原告25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被告共同负担.&&&&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公司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601519)*ST智慧:风险提示公告&&&&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已于日对该重大事项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公告(公告编号:临).&&&&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尚不能排除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601519)*ST智慧:2017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经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实现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8,700万元到46,2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2,400万元到-10,400万元.&&&&仅供参考,请查阅当日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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