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和禁止的员工证券投资禁止行为交易行为有哪些

上周五,证监会向公众披露了一则消息,前深交所工作人员、曾任股票发审委兼职委员冯小树涉嫌违法买卖股票。冯小树不仅被没收了违法所得,还被罚款,同时对冯小树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证监会查明,冯小树先后以岳母彭某嫦、配偶之妹何某梅名义入股拟上市公司,并在公司上市后抛售股票获巨额利益,其交易金额累计达到2.51亿元,获利金额达2.48亿元。炒股虽然能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手段,但并不是谁都能任意买卖股票的,哪些人不能买卖股票,买卖股票又有哪些规定呢?四类人不得买卖股票!在股票的发行和交易过程中,有一些人由于其工作职务等原因,不可避免的可以提前知道一些内幕消息,因此这些人是不能够进行股票买卖的,否则就对其他投资者不公平了。早在2015年,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人在解读《党纪处分条例》时就明确提出,以下四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是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哪些人不得开股票账户?我们都知道,炒股的时候首先要有一个证券账户。不过,证券账户也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开的,哪些人不能开证券账户呢?1、证券主管机关中管理证券事务的有关人员。2、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3、证券经营机构中与股票发行或交易有直接关系的人员。4、与发行人有直接行政隶属或管理关系的机关工作人员。5、其他与股票发行或交易有关的知情人。6、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人以及没有公安机关颁发的身份证的人员。7、由于违反证券法规,主管机关决定停止其证券交易,期限未满者。8、其他法规规定不得拥有或参加证券交易的自然人,包括武警、现役军人等。证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炒股可以吗?由上述规定可知,对于买卖股票的行为限制还是比较严格的,例如直接参与发行和交易的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就是直接不可以开立账户。另外,直系亲属有从事相关工作的,也需要避嫌。我们再来研究一下证券法的详细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由此可以看出,冯小树先后以岳母、配偶之妹的名义入股拟上市公司,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冯小树身为证券相关工作人员,不仅自己不能直接持有、买卖股票,化名、借他人名义也不可以,同时也不可以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公司高管、大股东能随意买卖股票吗?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管以及大股东,他们的股票买卖情况,对上市公司股价等都会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对他们的股票买卖行为也有一定的限制。按照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负有责任的董事是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是指哪些人?证券法明确提出,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那么哪些人算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呢?首先,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些都被定义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仅如此,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算。另外,即使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是如果你的工作岗位或职务是可以获取相关内幕信息的,那么你也算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此外,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由于职责所在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人员,股票发行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这些都算是内幕知情人。按照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如果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送福利:用这种方法 每月存500也能赚大钱!】投资股票太专业,理财小白想投资赚钱怎么办?关注MissMoney微信公号(ID:missmoneytf)然后回复关键字“投资”,小M告诉马上您!
美联储加息对A股有什么影响?
记者:梓陌
关注公众帐号和主创团队互动
Copyright & 1998 - 2018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您所在位置: &
&nbsp&&nbsp&nbsp&&nbsp
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ppt 47页
本文档一共被下载:
次 ,您可全文免费在线阅读后下载本文档。
下载提示
1.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传的文档完整性,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反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2.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三)归上传者、原创者。
3.登录后可充值,立即自动返金币,充值渠道很便利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
··········
中国政法大学
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Prohibited Trading Activities
中国政法大学 内幕交易 [旧]第六十七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新]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内幕交易——内幕信息 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内幕交易——被禁止的行为 [旧]第七十条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新]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内幕交易的行政责任 [旧]第一百八十三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新]第二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内幕交易案例一:上市公司董事长内幕交易
中国首例上市公司董事长涉嫌失职、滥用职权、内幕交易罪案于日由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深深房(000029)原董事长叶环保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80万元。两罪并判刑期9年,罚金上缴国库。 与叶环保同案被判刑的还有被告人——原深圳市赛格数码广场董事、副总经理顾健,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80万元上缴国库。 叶与顾的律师在此案庭审过程中,均为其委托人做了无罪辩护。一审判决后,律师表示“判决结果完全没有说服力”。 叶环保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第一位先期通过竞聘上岗的董事长,又是第一个被以内幕交易罪起诉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其判决结果能否成为一个判例,将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管理机制及其监管乃至整个证券市场产生巨大影响。 内幕交易案例二: 网易前高管涉嫌内幕交易
美证交会罚款百万
美国证交会称,网易无线业务部门前任负责人梁钧同意交纳100多万美元以平息本周二证交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您的位置: &
& &&&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有哪些
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有哪些
11:27&&自考365 【
  2008年10月自学考试《》真题简答题第4题
  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有哪些?
  自考365网校解析答案:(1)禁止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利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利的行为。(2)禁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制造虚假繁荣、虚假价格、诱导或者迫使其他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投资决定,使操纵者获利或减少损失的行为。(3)禁止传播虚假信息。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谣言或者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4)禁止证券欺诈。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欺诈行为: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其他违前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编辑推荐:
本文转载链接:
欢迎访问:
自考真题库手机应用
& & & & & &
热门搜索:    简述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 知乎1被浏览33分享邀请回答暂时还没有回答,开始写第一个回答(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5450491',
container: s,
size: '600,50',
display: 'inlay-fix'
(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3991088',
container: s,
size: '100,240',
display: 'inlay-fix'
(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3991102',
container: s,
size: '100,240',
display: 'inlay-fix'
(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4044404',
container: s,
size: '240,146',
display: 'inlay-fix'
学习交易规则:关于限制证券账户证券交易的决定
理想高二级同学
还需要 3605 积分才能升级
学习交易规则:关于限制证券账户证券交易的决定
浏览:5382
欢迎光临理想论坛,由于您没有登录,所以无法查看到论坛的附件及隐藏分区,也无法与其他会员交流。
还没有理想论坛的帐号?
学习交易规则:关于限制证券账户证券交易的决定
案例:关于限制证券账户Bxxxx03427
证券交易的决定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名称: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盈融达量化对冲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账户代码:Bxxxx03427)
经查明,你指定在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东路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账户Bxxxx03427,在近期的交易中,存在异常交易行为,严重影响了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
你账户的上述交易行为构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所述的异常交易行为。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6.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所决定对你的证券账户Bxxxx03427采取限制交易的纪律处分,即自日至日不得买卖在本所挂牌交易的所有证券。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你可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所重申,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涉及交易参与人若干条款的通知
上证发〔2014〕59号
各市场参与者:
  为配合沪港通试点的具体实施,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涉及交易参与人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交易规则》相关条款修改内容
  (一)删除交易参与人取得席位的相关规定
  第2.2.1条修改为:“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
  (二)补充交易参与人的交易申报事项
  1.第3.1.2条修改为:“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相关的报盘系统、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报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交易参与人。”
  2.第3.1.3条修改为:“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第3.4.1条修改为:“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
  4.第3.4.3条修改为:“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5.第5.2.4条修改为:“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三)补充交易参与人的监督管理事项
  1.第6.4条修改为:“会员及其营业部、其他交易参与人以及投资者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2.第8.2条修改为:“交易参与人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3.第9.2条修改为:“交易参与人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会员还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会员费。”
  4.第10.1条修改为:“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违反本规则的,本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
  (四)取消交易参与人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
  5.第10.2条修改为:“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对前条(二)、(三)、(四)、(五)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理事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处分的执行。”
  二、《实施细则》相关条款修改内容
  删除《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该条修改为:“交易参与人设立交易单元后,方可参与本所市场的证券交易。”
  上述修改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4年修订)
  & && &2.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
(2015年修订)
第一条&&为维护证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在实时监控中,发现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证券交易出现异常的,有权采取盘中临时停牌、口头或书面警示、要求提交合规交易承诺、盘中暂停相关证券账户当日交易、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三条&&证券竞价交易出现以下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的;
(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盘中交易价格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的;
(三)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其他债券盘中交易价格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30%(含)的;
(四)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换手率(成交量除以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超过80%(含)的;
(五)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超过30%(含)的;
(六)涉嫌存在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且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严重影响或者严重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可以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项不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的交易。
第四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
(二)首次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的,当日14:55复牌;
(三)因第三条第(四)、(五)项停牌的,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至当日14:55;
(四)因第三条第(六)项停牌的,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至当日14:55,必要时可以持续至当日收盘;
(五)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第五条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通过官方网站()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发布公告。
具体停复牌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
第六条&&投资者可以在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撤销未成交的申报。
第七条&&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一段时期内的涨跌幅偏离同期可比指数涨跌幅较大,且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项公告的,本所可以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停牌核查。上市公司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和相关市场传言等进行核查,并及时予以公告。股票停复牌时间以上市公司公告为准。
第八条&&证券交易出现以下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本所可以对相关投资者发出书面警示,或者直接采取暂停投资者账户当日交易、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等措施:
(一)投资者(包括以本人名义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单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板股票超过50万股的;
(二)集合竞价阶段多次不以成交为目的虚假申报买入或卖出,可能影响开盘价的;
(三)通过虚假申报、大额申报、密集申报、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量申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日内或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
(四)多次进行高买低卖的交易,或单次高买低卖交易金额较大的;
(五)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日内回转交易的;
(六)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申报下单,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系统安全的;
(七)通过影响标的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以影响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
(八)在计算相关证券及其衍生品参考价格或结算价格的特定时间,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等手段,影响相关证券及其衍生品参考价格或结算价格的;
(九)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的;
(十)编造、传播、散布虚假信息,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十一)涉嫌通过证券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且成交金额较大的;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累计”是指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成交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
第九条&&本所实施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限制买入指定证券或本所全部交易品种;
(二)限制卖出指定证券或本所全部交易品种;
(三)限制买入和卖出指定证券或本所全部交易品种。
本所采取盘中暂停投资者账户当日交易措施,比照前款规定的方式执行。
第十条&&限制投资者账户证券交易单次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以本所书面决定为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本所可以延长限制交易时间。
本所实施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的,记入投资者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本所对异常交易的当事人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要求提交合规交易承诺等措施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会员或营业部向当事人实施,相关会员或营业部应当及时向其客户转告有关警示、督促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并保留相关证据。
机构投资者使用专用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做出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要求其提交合规交易承诺函。
第十二条&&本所采取盘中暂停投资者账户当日交易措施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会员,口头或书面告知当事人,会员应当在收到本所暂停投资者账户当日交易的通知后及时转告相关当事人。
本所做出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决定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会员向当事人发出有关书面决定。该会员应当在收到本所限制交易决定的当天将其送达相关当事人;确实无法在当天送达的,应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机构投资者使用专用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有关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会员及其营业部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客户管理责任的,本所在对异常交易当事人采取监管措施或做出纪律处分决定的同时,可以对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施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上证发〔2013〕23号)同时废止。
[ 本帖最后由 华尔街枪手 于
20:33 编辑 ]股票论坛 www.55188.com
积分16395&理想币9004 个&彩币0 个&共享币5221 个&注册时间&
理想高三级同学
还需要 7711 积分才能升级
好好学习,谢谢分享!!!!!!!!!!!!
积分22289&理想币10747 个&彩币5 个&共享币6113 个&注册时间&
理想高二级同学
还需要 5243 积分才能升级
这些机构账户又不止一个,治标不治本
积分14757&理想币12759 个&彩币5 个&共享币1943 个&注册时间&
理想大一级同学
还需要 6439 积分才能升级
谢谢老师整理分享!有个好的开头总是不错的事情
积分33561&理想币12814 个&彩币8 个&共享币10339 个&注册时间&
理想高二级同学
还需要 3605 积分才能升级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
  2.2.1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
  2.2.2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 交易品种
  2.3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 交易时间
  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4.2 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4.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 证券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相关的报盘系统、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报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交易参与人。
  3.1.3 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1.5债券、跟踪债券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经证监会同意,本所可调整实行日内回转交易的证券品种。
  3.1.6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 指定交易
  3.2.1 本所市场证券交易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资者从事B股交易除外。
  3.2.2 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买卖证券的受托人,通过该会员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
  3.2.3 投资者应当与指定交易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指定交易协议一经签订,会员即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本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3.2.4 本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
  3.2.5 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应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会员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
  3.2.6 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
  3.2.7 指定交易的其他事项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委托
  3.3.1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即成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3.2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3.3.3 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3.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3.5 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3.6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3.7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3.8 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申报
  3.4.1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
  3.4.2 会员应当按照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
  3.4.3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3.4.4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
  (一)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五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3.4.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4.6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申报指令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3.4.7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4.8 竞价交易中,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
  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4.9 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3.4.10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4.11 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
  3.4.12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各类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4.13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股票、基金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二)增发上市的股票;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四)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3.4.14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3.4.15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二)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3.4.16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二)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三)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申报价格限制的规定。
  3.4.17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节 竞价
  3.5.1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5.2 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第六节 成交
  3.6.1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3.6.2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3.6.3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3.6.4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3.6.5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并经本所理事会同意,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并向证监会报告。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3.6.6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所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3.6.7 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七节 大宗交易
  3.7.1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美元;
  (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四)债券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7.2本所接受下列大宗交易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成交申报;
  (三)固定价格申报;
  (四)本所认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报。
  3.7.3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分别为:
  (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
  (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
  (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
  交易日的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当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3.7.4每个交易日9:30至15:3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当日进行清算交收。
  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收。
  3.7.5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等。
  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
  3.7.6 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
  3.7.7 买卖双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应当委托会员通过交易业务单元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证券账号;
  (三)买卖方向;
  (四)成交价格;
  (五)成交数量;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成交申报的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3.7.8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成交结果一经本所确认,不得撤销或变更。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3.7.9 提出固定价格申报的,买卖双方可按当日竞价交易市场收盘价格或者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
  固定价格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类型、交易数量等。
  在接受固定价格申报期间内,固定价格申报可以撤销;申报时间结束后,本所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固定价格申报进行匹配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3.7.10 有价格涨跌幅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格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格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接受的申报,适用于当日其他交易时段接受的涨跌幅价格。
  3.7.11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其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
  持有或者租用本所交易业务单元的机构参与大宗交易,应当通过持有或者租用的交易业务单元提出申报,并确保拥有与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
  3.7.12 本所债券大宗交易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
  经本所认可的会员,可以担任一级交易商,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双边报价业务。
  3.7.13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
  3.7.14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本交易所网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
  (一)股票和基金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
  (二)债券和债券回购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内容包括: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
  (三)单只证券的固定价格申报的成交量、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3.7.15 大宗交易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买卖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分16395&理想币9004 个&彩币0 个&共享币5221 个&注册时间&
理想高二级同学
还需要 3605 积分才能升级
第八节 债券回购交易
  3.8.1债券回购交易包括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
  3.8.2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3.8.3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如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4.1.1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4.1.2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4.1.3 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二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4.2.1 本所对上市证券实行挂牌交易。
  4.2.2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
  4.2.3 本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特别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本所决定。
  4.2.4 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4.2.5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4.2.6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本所予以公告。
  4.2.7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其他规定,按照本所上市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除权与除息
  4.3.1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3.2  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的,可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所可以根据申请决定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布。
  除权(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证券的前收盘价为除权(息) 参考价。
  4.3.3 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节 债券分期偿还
  4.4.1债券分期偿还采取减少面值的方式办理。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减少持仓或者其他方式办理。
  4.4.2采取减少面值方式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债券持仓数量保持不变,债券面值根据已偿还比例相应减少。面值计算公式为:减少后的面值=发行面值×未偿还比例。
  (二)债券计价单位为“减少后的面值所对应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减少后的面值所对应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
  (三)债券交易单位为手,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1手债券对应的面值计算公式为:1手债券面值=1000元×未偿还比例。
  (四)本所在权益登记日次一交易日作除权处理。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除权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100元×本次偿还比例。
  4.4.3采取减少持仓方式的,债券面值保持不变,债券持仓数量根据已偿还比例相应减少。由此产生的不足1手债券,应当予以全部偿还。
  4.4.4以其他方式办理债券分期偿还的,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4.4.5本节未做规定的交易事项按照本规则其他规定办理。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1.1 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5.1.2 本所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予以发布。
  5.1.3 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5.1.4 证券交易信息的管理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节 即时行情
  5.2.1 每个交易日9:15至9:25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
  5.2.2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5.2.3 首次上市证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5.2.4 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5.2.5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三节 证券指数
  5.3.1 本所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
  5.3.2 证券指数的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5.3.3 证券指数设置和编制的具体方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四节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5.4.1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股票(基金);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二)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股票(基金);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最低价格×100%。
  (三)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股票(基金);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流通股数(份额)×100%。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对应分类指数包括本所编制的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和上证基金指数等。
  对第3.4.13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5.4.2 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三)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对第3.4.13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涨跌幅偏离值的累计比例。
  5.4.3 本所根据第4.2.3条对证券实施特别停牌的,根据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
  (一)成交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
  (二)股份统计信息;
  (三)本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5.4.4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5.4.5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的内容。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
  6.1本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二)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五)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六)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七)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九)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十)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十一)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十二)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6.2会员及其营业部发现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出现第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6.3出现第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本所可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相关交易情况等资料;如异常交易涉及投资者的,本所可以直接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6.4会员及其营业部、其他交易参与人以及投资者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6.5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
  (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五)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六)上报证监会查处。
  如对第(四)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措施的执行。
  第七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7.1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7.2 出现行情传输中断或无法申报的会员营业部数量超过营业部总数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本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
  7.3 本所认为可能发生第7.1条、第7.2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会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7.4 本所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
  7.5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
  7.6 除本所认定的特殊情况外,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后当日恢复交易的,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交易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有效。交易主机在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在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交易。
  7.7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 交易纠纷
  8.1 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8.2 交易参与人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8.3 客户对交易有疑义的,会员应当协调处理。
  第九章 交易费用
  9.1 投资者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代其进行证券买卖的会员交纳佣金。
  9.2 交易参与人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会员还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会员费。
  9.3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纪律处分
  10.1 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违反本规则的,本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
  (四)取消交易参与人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
  10.2 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对前条(二)、(三)、(四)、(五)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理事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处分的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11.1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债券、债券回购、权证等品种、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其他交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11.2 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所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
  11.3 本所有关股票、基金交易异常波动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11.4 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市场:指本所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
  (二)上市交易:指证券在本所挂牌交易。
  (三) 委托:指投资者向会员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证券的行为。
  (四)申报:指会员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
  (五)标准券:指由不同债券品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六)最优价:指集中申报簿中买方的最高价或卖方的最低价。集中申报簿指交易主机中某一时点按买卖方向以及价格优先、时间优先顺序排列的所有未成交申报队列。
  (七)虚拟开盘参考价格:指特定时点的所有有效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价格。
  (八)虚拟匹配量:指特定时点按照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申报数量。
  (九)虚拟未匹配量:指特定时点不能按照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买方或卖方剩余申报数量。
  (十)风险警示股票:指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
  (十一)退市整理股票:指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
  11.5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11.6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11.7 本规则自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交易参与人”)参与本所市场的证券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的设立、设置、使用与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三条 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活动的,应当按照本所规定行使相关交易权利,获取相关交易服务,并接受本所管理。
  第四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遵守本细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有关交易单元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并承担所属交易单元相关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功能与配置
  第五条 交易参与人设立交易单元后,方可参与本所市场的证券交易。
  第六条 本所为各交易参与人提供一个总部管理单元,用于下属全部交易单元的数据交换和交易业务的监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规则规定交易参与人不得监控或者获取数据的情况除外。
  第七条 交易参与人从事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应当使用不同的交易单元,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根据交易参与人的申请及其具备的业务资格,本所可以为其交易单元设置以下相关交易权限:
  (一)参与不同类别证券品种的交易;
  (二)参与不同类型的交易申报;
  (三)参与特定证券的报价;
  (四)参与跨市场的交易;
  (五)参与本所许可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 根据交易参与人申请及其具备的业务资格,本所可以为其交易单元设置其他业务权限。
  第十条 根据交易参与人的申请,本所可以为其交易单元设置以下使用本所交易系统资源和获取交易系统服务的权限:
  (一)查询和维护交易申报与报价;
  (二)获取实时与盘后交易回报、交易报表、新闻公告和其他交易相关信息;
  (三)获取实时交易行情;
  (四)获取交易系统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根据交易参与人的申请及市场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本所可以为其交易单元设置以下限制:
  (一)买入与卖出的交易方向限制;
  (二)特定品种的买入与卖出的交易方向限制;
  (三)与市场风险控制相关的其他行为限制。
  第十二条 交易参与人设立的交易单元必须通过本所认可的接入服务系统与本所交易系统连接进行交易申报,并获取相关服务。
  各接入服务系统可以设置不同的申报速度。
  第十三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明确其交易单元与相关接入服务系统的对应关系。
  交易参与人可以通过多个接入服务系统进行一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也可以通过一个接入服务系统进行多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
  第十四条 交易参与人不得通过其它交易参与人的接入服务系统进行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交易参与人可以在交易单元中设置不同权限的交易员用户,代表其进行交易指令的申报。
  第十六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交易单元的管理员用户对其交易员用户进行管理,并设置或者调整交易员用户的权限。
  第十七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制定有关交易单元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和风险监控的规章制度,并分别通过专门的内设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经本所同意,具备统一集中交易监控系统的交易参与人可以将其交易单元联通进行交易申报,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所规则规定有关业务不得混同的除外。
  第三章 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十九条 交易参与人申请设立交易单元的,应当向本所提供以下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业务资格文件;
  (三)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设立交易单元的申请经本所审核同意的,本所分配给交易参与人相应的交易单元代码和管理员用户。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参与人设立交易单元后,本所根据其获准经营的业务许可、交易权限和申请,设置交易单元的功能和属性,包括业务类型、交易品种、交易功能和一级交易商资格等。
  第二十二条 交易参与人需变更、增加或者减少所属交易单元的业务类型、交易品种、交易功能和一级交易商资格等,应当向本所申请变更。符合条件的,本所予以变更。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交易参与人的申请,本所为其设置或者变更相应的接入服务系统及其申报速度。
  第二十四条 交易参与人根据其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向本所申请办理交易单元或接入服务系统的注销手续。
  交易参与人办理接入服务系统注销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使用该接入服务系统的交易单元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交易参与人在办理其下属全部交易单元的注销手续时,应同时办理下属全部接入服务系统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因交易参与人发生重组、合并、破产、清算等情况涉及交易单元或者接入服务系统变动的,交易参与人应及时向本所申请办理相关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交易参与人不得转让交易单元。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所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交易参与人业务资格变化的情况,调整其所属交易单元的业务类型、交易品种、交易功能、一级交易商资格和接入服务系统申报速度等交易权限和服务功能。
  第二十九条 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或其它违规行为的交易参与人,本所可以暂停其交易单元的全部、部分交易权限或者服务功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所对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从事证券交易业务收取相关费用,包括交易单元使用费、接入服务系统流速费和流量费等。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总部管理单元,是指本所提供给各交易参与人用于其下属全部交易单元的数据交换和交易业务监控的基本单位。
  (二)接入服务系统,是指用于交易单元与本所交易系统之间发送与接受业务数据的软硬件设施的总称。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日起实施。
积分16395&理想币9004 个&彩币0 个&共享币5221 个&注册时间&
理想大二级同学(菠菜二段)
还需要 4532 积分才能升级
好好学习,谢谢分享~~~~~~~~~~~
积分45468&理想币41543 个&彩币1450 个&共享币28003 个&注册时间&
理想初三级同学
还需要 740 积分才能升级
中国其实开着一家全球最大的“超级大赌场”
积分7260&理想币1018 个&彩币0 个&共享币389 个&注册时间&
理想高二级同学
还需要 3605 积分才能升级
论坛为了更好的健康发展,从你我做起!
[ 本帖最后由 华尔街枪手 于
21:04 编辑 ]
积分16395&理想币9004 个&彩币0 个&共享币5221 个&注册时间&
理想高二级同学(菠菜一段)
还需要 1914 积分才能升级
中国对外贸易公司及中融信托国际亮了,都是挂着政府的旗号,干着见不得人的勾当
积分18086&理想币4506 个&彩币500 个&共享币124 个&注册时间&
理想硕士级同学(菠菜一段)
还需要 88076 积分才能升级
谢谢分享,祝福股友们投资顺利!周末愉快!
积分111924&理想币76501 个&彩币52 个&共享币4632 个&注册时间&
理想初三级同学
还需要 871 积分才能升级
中国其实开着一家全球最大的“超级大赌场
积分7129&理想币1047 个&彩币5 个&共享币1963 个&注册时间&
理想高三级同学(菠菜一段)
还需要 2392 积分才能升级
支持楼主看盘交流 ,谢谢分享,辛苦啦!!!!!!!!!!!!!!!!
积分27608&理想币8927 个&彩币24 个&共享币6804 个&注册时间&
理想高二级同学
还需要 3605 积分才能升级
人民日报:证监会让在市场兴风作浪的“坏人”浮出水面
日 07:38来源: 编辑:东方财富网
字体:大中小|已有783人评论,共235895人参与讨论|用手机讨论
A股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在波动过程中,有没有人在恶意操纵市场,社会各方高度关注。近日,中国证监会陆续公布这轮市场波动期间的违法违规案件,让在市场波动前后兴风作浪的“坏人”浮出水面。
  近几个月来,A股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在波动过程中,有没有人在恶意操纵市场,社会各方高度关注。近日,中国证监会陆续公布这轮市场波动期间的违法违规案件,让在市场波动前后兴风作浪的“坏人”浮出水面。就这些案件的稽查和处罚情况,证监会有关执法人员向本报记者作了详细介绍。
  严打重罚新型操纵案件
  据介绍,此次股市异常波动,是在市场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以及新市场运行模式广泛应用的条件下发生的,市场操纵的手法和构成也表现出新的特点和形式。证监会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市场发展现状和规律,综合考虑行为人交易手法的不公平性、交易行为的不合理性、对相关证券期货价格和交易量的影响等因素,对是否构成操纵行为作出审慎认定。
  在此次公布的操纵案件中,东海恒信涉嫌操纵180ETF(交易所交易基金)案系证监会查处的操纵ETF第一案,金建勇涉嫌操纵“国海证券”股票价格案系证监会查处的利用融券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第一案,两案具有典型的利用新技术,滥用交易规则进行市场操纵的特点。
  今年6月18日至7月30日,东海恒信控制使用“千石资本—东海恒信1期”等12个账户,利用公司具有批量、快速下单功能的交易系统,在实际控制的账户内进行180ETF交易,影响180ETF交易量,变相进行180ETF与相应成份股日内回转交易套利,交易金额数百亿元,非法获利超过1.8亿元。在上述ETF日内回转套利交易流程中,东海恒信通过“买入一篮子成份股票→申购成ETF→ETF对倒→赎回ETF→卖出一揽子股票”操作方式,变相实现ETF与成份股的日内回转,从而最终锁定套利利润。
  今年6月1日至7月31日,金建勇控制使用4个账户,利用融券交易T+0日内回转机制,集中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国海证券”股票,并以明显高于市场同时刻买一档量的卖单频繁委托,部分单笔委托卖出数量较同期市场行情显示的买一档数量呈多倍放大,账户组通过上述方式,造成短时间多空力量失衡,在股价异常波动期间,强化了“国海证券”股票价格的下跌趋势,在股价下跌后买回平仓获利。
  证监会执法人员说,上述两个案件均是新型操纵案件,呈现出几个特点:第一,当事人不正当地运用了技术优势,利用具有批量、快速下单功能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第二,当事人动用大量资金,利用资金优势地位,滥用ETF和融券交易规则。第三,操纵行为均发生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两案当事人通过恶意操纵证券市场,干扰和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发挥,起了助涨助跌的作用,证监会根据违法情节对两个案件的当事人均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三倍的行政处罚,罚没款金额超过7亿元,表明监管部门严格打击操纵市场行为的决心和力度。
  集中查处、批量处罚违法减持
  近期,证监会完成两批共39件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短线交易类案件的审理工作。39件案件中,包括35件违法减持类案件和4件短线交易案件,共涉及19名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22名法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28名责任人,违法超比例减持的金额最高超过9.5亿元,违法减持的比例最高达7.81%。
  证监会执法人员表示,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案件高发频发,严重打击了市场信心,加剧了市场波动,干扰了市场正常运行。对高发频发、市场影响巨大的案件统一部署、批量处罚,是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稳定市场、修复市场、建设市场的现实需要。
  据介绍,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者,证监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职权,迅速对该类案件依法处理,对涉案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违法减持、短线交易行为予以法律制裁。在裁量幅度上,对在限制期内违规减持股票的违法主体,按照“违法买卖超比例越多、买卖金额越大,处罚越重”的量罚原则,根据违法减持比例,采取有梯次递增的量罚尺度,并明确了限期改正的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近期,一些超比例减持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响应证监会要求,采取补救措施,通过各种途径增持股票,以维护上市公司股价稳定,一些公司增持的比例已经超过了违规减持的比例。
  配资链条三环节违规均受罚
  在股价异常波动期间,违法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加之高杠杆配资活动,极易引发并加剧股市波动。近期,证监会先后公布了对于广发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方正证券和浙商期货5家为网络公司提供系统接入的证券期货公司,恒生网络、同花顺、铭创公司3家为配资公司提供系统服务的网络公司,以及福诚澜海、南京致臻达、浙江丰范、臣乾金融及黄辰爽等配资公司和个人的处理情况,配资链条上三个环节的公司(个人)均受到了处罚。
  证监会执法人员说,上述5家证券期货公司在网络公司接入系统时,未按规定对外部接入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进行软件认证许可,未按规定采集、记录和存储上述外接系统客户身份识别信息,未实施有效的回访、检查程序核对、审查和了解客户身份,未对客户账户使用情况实施有效监督,导致客户的潜在风险不断扩大。
  同时,上述3家网络公司在未获得经营证券业务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开发经营具有子账户开立、传输交易指令、登记、查询、清算等多种证券业务属性功能的系统,并接入证券公司系统,投资者通过该系统不在证券公司履行实名开户程序即可进行证券交易。网络公司在明知客户经营方式的情况下,仍向不具有经营证券资质的客户销售该系统、提供相关服务,且按照佣金模式收取费用,获取非法利益。配资公司使用上述网络公司的系统招揽客户,为客户提供账户开立、证券委托交易、清算、查询等证券交易服务,且按照佣金模式收取费用,获取非法利益。
  这位执法人员还表示,证监会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将成为执法的新常态。
积分16395&理想币9004 个&彩币0 个&共享币5221 个&注册时间&
理想高二级同学
还需要 3605 积分才能升级
郭施亮:A股500万以上账户骤降 说明了什么?
日 07:49作者:郭施亮来源: 编辑:东方财富网
字体:大中小|已有64人评论,共35430人参与讨论|用手机讨论
笔者认为,对于最近三个月500万以上账户的骤然下降,实则与投资者过度的“贪欲”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七亏二平一盈”当属股市长期存在的定律,而对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制度不合理的A股市场而言,中国散户要想从中赚到大钱的概率却是非常低的。
  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上旬期间,也是前期中国A股走牛的关键时期。然而,对于不少账户而言,却在15年3月至6月期间,实现了资产大幅增值的目标,而在这一期间内,也是A股市场中高杠杆工具全面激活的重要阶段。
  “成也杠杆,败也杠杆”当属最近一年A股市场的真实写照。然而,在股市发生重要性拐点之际,A股市场的“去杠杆化”过程却来得相当迅猛。截至目前,A股市场场内融资规模不到万亿水平,期间还一度跌破9400亿元的水平。至于A股市场的场外配资规模,则遭遇到更为显著的冲击,而其潜在的配资规模也遭到了大幅缩水的困局。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从近期中登公司发布的8月数据来看,A股市场投资者账户市值的分布却发生了惊人的变化。其中,在最近三个月时间内,A股持股市值在500万元以上的个人账户数骤降了11.33万个,并录得12.55万个的最新数据。至于1亿元以上的机构账户,则在这一期间内,减少了2450个账户。
  除此以外,在最新统计的数据显示,目前A股市场投资者账户市值在10万元以下的账户数比例出现了显著地提升。其中,1万元以下的账户数为1277.28万户,占比总数的25.09%;1至10万元的账户数则为2531.38万户,占比总数达到49.73%。至于10万元以上的账户数比例则缩减至25.18%。而在今年6月份,这一比重则为31.36%。
  对此,在A股市场投资者账户市值分布发生显著变化之际,到底说明了什么呢?
  实际上,回顾最近三个月的A股走势,实则已经经历了多轮的非理性下跌行情。
  其中,在今年6月15日至7月9日期间,当属股市第一轮的非理性下跌风波,期间市场累计最大跌幅高达35%以上。至于创业板市场的累计最大跌幅,更是达到了40%以上。然而,对于此轮非理性下跌行情,实则也深刻影响到场外配资等高杠杆资金的存活,但并未产生太严重的系统性风险。不过,在此轮非理性下跌行情之后,不少中产阶层的资产也遭遇到了全面性的清洗,亦有部分借助高杠杆工具扩大资金杠杆率的账户出现了资产瞬间蒸发的困局。
  今年8月中下旬,A股市场迎来了第二轮相对显著的非理性下跌行情,而此轮下跌行情,则深刻影响到券商两融以及部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平仓风险。然而,对于不少上市公司而言,它们的股票价格也再度演绎非理性下跌的局面,而普遍上市公司的价格水平也再度遭遇“腰斩”的状态。显然,与第一轮非理性下跌行情相比,第二轮的非理性下跌行情,对市场的杀伤力有所减缓。但是,从A股市场的系统性安全角度来看,第二轮的非理性下跌行情却进一步触碰到市场的敏感神经,而不少账户的持股市值也再度遭遇重创。
  面对最近三个月的非理性下跌行情,实则也出乎了大多数投资者的预料。
  事实上,面对前期持续爆炒的A股市场,不少颇有资历的投资者,也有着不好的预感。但是,对于股市的单边下跌走势,却出乎了很多市场人士,乃至资深投资者的预期。
  确实,在下跌行情中,亏得最惨烈的,往往不是那些自高位一直持股下来的投资者,而是那些热衷于在市场下跌过程中反复抄底的投资者。假设这类投资者在股市非理性下跌的过程中,还动用了高杠杆工具,则意味着他们的资产随时有平仓乃至爆仓的可能。
  笔者认为,对于最近三个月500万以上账户的骤然下降,实则与投资者过度的“贪欲”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不可否认,在股市疯涨的过程中,往往容易会引起投资者的“贪欲”膨胀,而随着各种高杠杆工具的全面激活,实则也进一步扩大市场的“贪欲”。然而,当市场中的“贪欲”膨胀到一定的程度时,也往往会给“贪欲”很强的投资者带来沉重的打击。因此,在每一轮股市暴跌之后,因“贪”变“贫”的案例也是为数不少的。
  时至今日,在监管层加快股市“去杠杆化”的过程中,实则也进一步降低杠杆资金对股市的撬动影响。显然,在以资金推动为主导的市场环境下,在杠杆资金撬动影响逐渐趋弱的大背景下,实则也降低了市场新增流动性的涌入预期,降低了A股重启牛市的可能。
  笔者认为,经历了这一轮的非理性下跌行情之后,确实给了那些“贪欲”很强的投资者一个深刻性的教训。
  显然,“七亏二平一盈”当属股市长期存在的定律,而对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制度不合理的A股市场而言,中国散户要想从中赚到大钱的概率却是非常低的。
积分16395&理想币9004 个&彩币0 个&共享币5221 个&注册时间&
理想大二级同学(菠菜一段)
还需要 4512 积分才能升级
谢谢分享!上午好!
积分45488&理想币34785 个&彩币106 个&共享币2232 个&注册时间&
快速回复主题
禁用 URL 识别
使用个人签名
接收新回复邮件通知
发帖请务遵守本站的相关规则,所有发表(包括转发)政治、色情非法信息者本站将实时提供发贴者个人信息给公安局,追究责任,特此申明!
具体规则请参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帖
发表帖子[完成后可按 Ctrl+Enter 发布]
理想论坛上的网友发表的帖子纯属个人意见,理想论坛不负任何责任!广告赞助商内容与本站无关!
理想论坛值班电话[9:30~18:30]: &#6 5518-1 &#66 3090 ☎ 186 (广告)☎ 187 (广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备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证券经纪人禁止行为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