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可以申请法院查封异议申请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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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付款后等过户却被查封怎么办
二手房交易付款后等过户却被查封怎么办
【摘要】 二手房买卖交易中,买方先行支付部分房款,在等待过户时,房屋却因为卖方与他人的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房屋交易已无法正常进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购房者如何主张自己的损失,双倍定金与赔偿损失之间如何取舍适用? & & &
小伙要买房,谨慎又提防 & & & &李大东是达州本地人,想在市内买一套房屋。因为价格与地段的原因,他决定买一套二手房。经过在二手房网站搜索,他看了几套房屋,最后,觉得某小区的一套房子基本能够满足他的要求。 & & & &2014年5月,李大东与郑达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大东购买郑达春位于某小区的二手房一套,李大东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向郑达春支付定金10万元。数日后,李大东又向郑达春支付75万元并陆续代郑达春支付银行按揭款4万元。为便于过户等手续的办理,郑达春与李大东办理全权委托公证,由李大东自行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原本双方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规范有效,相关手续已经齐备了,但就在李大东等待过户的过程中,出岔子了…… & & & &房屋被查封,买卖起纷争 & & & &在买卖房屋之前,郑达春在张三强处借款80万元。当年7月,还款期限已到,张三强多次催收欠款,郑达春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张三强将郑达春起诉至人民法院,为保证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张三强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郑达春与李大东交易的二手房,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 & & & &李大东合同签了、钱付了,但是房子却过不了户,非常焦急,遂找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寻求法律帮助。律师询问了李大东的真实想法,并提出两套方案供他选择。如果希望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可以立即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异议申请;如果希望解除合同,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并终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考虑到郑达春自身资金困难,已无力解除查封,李大东最终选择了解除合同。 & & & &今年4月,李大东委托律师代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79万元购房款及双倍定金20万元;由被告承担涉诉房产买卖居间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损失12.5万元。 & & & &房主已违约,赔双倍定金 & & & &律师认真收集了相关证据,证明郑达春在明知自己与他人存在债务纠纷,但隐瞒相关的事实,并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收取房款,违反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关于“房屋权属清楚、无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致使房屋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郑达春在庭审中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称合同中仅对他毁约约定了违约金,除此并未体现退还购房定金等违约金款项。本案是李大东要求解除合同,不存在双倍返还定金的情形。 & & &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郑达春返还李大东已支付的购房款79万元,同时,由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目的在于买卖房屋,郑达春亦承诺讼争房屋权属清楚,无债权债务纠纷。郑达春因与他人的经济纠纷致使讼争房产被法院依法查封而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一直未能解除房屋的查封,导致讼争房屋无法具备进行过户的条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郑达春已构成违约,李大东主张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同时,李大东举证证明因被告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为12.5万元,因原告所主张的双倍定金赔偿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故对李大东主张的其他损失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律师提醒: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 & & &本案中,李大东主张郑达春应承担房产买卖居间费、公证费及律师代理费等12.5万元的损失,但由于其所主张的双倍定金赔偿额已经超过其所主张的损失,故其双倍返还定金与赔偿损失不能一并支持。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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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司法查封房屋纠纷
二手房交易市场中,因合同标的房屋被司法查封而引发纠纷的情形也较为频繁。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审判实践中通常会根据司法查封和合同签订的时间先后情况以及司法查封是否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被解除的情况而采取不同的处理结果。
一、司法查封在前,合同签订在后。
1、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已被司法查封的情况,买受人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1】日,刘某与王某在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的居间介绍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份,约定刘某向王某购买上海市普陀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房价款计人民币97万元。协议第二条买卖之房地产基本情况载明:&&&2.5抵押状况:无抵押;&&2.7其他;&。其后,刘某分别于协议签订当日及日向王某共支付了购房定金计人民币4万元。日,刘某经向上海市普陀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发现,该房屋在协议签订前已被被司法机关查封。日,刘某再次向上海市普陀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发现,该房屋的司法查封已于当日被解除。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如实反映各自的真实情况。本案中,王某出售该房屋时故意隐瞒房屋已被司法查封的情况,导致刘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58条的规定,刘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已签订的协议并要求王某返还已付定金。对于刘某因此受到的损失如查档费、差旅费、律师费等,王某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刘某疏于审查房屋权属状况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因被撤销的协议自始无效,协议中约定的定金条款不发生效力,刘某无权要求王某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法条链接:《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已被司法查封的情况,但买受人不请求撤销合同的,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有权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如司法查封状况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未被解除的,买受人有权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日,陈某和李某在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介绍下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一份,约定陈某将其所有的位于上海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转让给李某,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10万元,首付款为人民币63万元,其余房款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当天,李某即向陈某支付了购房定金计人民币10万元。日,李某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得知该房屋已被两家法院查封,查封金额共计80万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陈某双倍返还定金。一审法庭辩论前,该房屋的司法查封状况未能解除。
本案中,出卖人陈某故意隐瞒房屋已被司法查封的情况,存在过错,但由于买受人李某未申请撤销合同,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可以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因未解除查封的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李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有证据证明定金少于房价涨幅的,买受人还有权结合其已付款情况酌情要求出卖人赔偿差价损失。
【案例3】日,王某与谢某在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的居间介绍下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谢某将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一套约74平方米的房屋转让给王某,转让款为85万元。协议签订当日,王某支付了定金10万元。日,王某准备按约支付首付款时,得知谢某因涉及债务纠纷,该房屋早已被法院司法查封。其后,王某提出将首付款支付到法院,谢某予以拒绝,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王某遂起诉至法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谢某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确认有效,均应恪守。谢某明知其房屋早已被法院查封而未告知对方,明显存在过错。而当王某得知查封实情,提出合理履行方式后,谢某未予配合解决。可见,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在于谢某,其行为显然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法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条链接:《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出卖人如实告知房屋已被司法查封的情况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履行。
我们首先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分析司法查封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日通过,日修正)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卖人民法院查封房屋行为无效问题的复函》(日施行)中提到:&北京亚运特需供应公司在此后擅自将其已被查封的房产转卖给北京沃克曼贸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
《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日公布)第15条规定:&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从以上法律法规的变迁来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司法审判实践从维护交易稳定和安全的角度出发越来越慎重认定合同的效力。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司法查封的房地产不得买卖的规定,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该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合同履行行为即未解除查封不得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而非规制合同行为本身,该规定为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故如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违反该规定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日,刘某和李某在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介绍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一份,约定刘某向李某购买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室房屋一套,房价款218万元。协议第二条房地产的基本情况载明:已设立抵押权,贷款余额约66万元,无其他权利限制情况。协议第十条本协议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载明:&甲方(李某)外欠私人债务计人民币70万元,此债务由甲乙双方共赴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还款事宜,甲方欠浦发银行5万元,欠交通银行贷款本金66万元,利息及违约金由银行出示,以上所有债务总金额不得超过200万元。乙方(刘某)承诺已对甲方的资金及个人状况全部了解,因甲方债务情况过多,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风险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居间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日,刘某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该房屋登记簿,登记簿载明该房屋抵押债权数额为66万元并被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司法查封。其后,刘某无意再购买该房屋,即提出李某故意隐瞒房屋已被司法查封的情况,且司法查封的房屋不得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本案中,根据协议第十条关于系争房屋存在银行的他项权利及产权人李某存在债务、由李某和刘某共同前往浦东法院处理还款事宜的约定,可以认定刘某对系争房屋已被司法查封是明知的,双方签署的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
&二、合同签订在前,司法查封在后。
房屋在买卖合同签订后办理过户手续前被司法查封的,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但是,由于合同履行遇到障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的规定,买受人可以选择行使涤除权的方式解除查封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司法查封未能被解除的,买受人应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如果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司法查封未能被解除的,买受人仍然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法院将驳回买受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5】日,买受人王某与出卖人张某、何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一份,约定买受人购买出卖人某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某套房屋,房价款为68万元,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日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首付款38万元(内含已付定金5万元)。协议签订当日,买受人支付了定金5万元;日,买卖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于日前向出卖人支付38万元,买受人以银行贷款的形式支付给出卖人30万元,贷款不足部分,过户当日以现金方式补足,双方在日之前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当日,买受人又支付了首付款33万元,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具收据载明收到买受人首付款38万元并将原定金收据收回,双方同时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日,买卖双方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屋因出卖人张某与案外人借贷纠纷案件诉讼而被司法查封,债务金额约12万元。
&1、买受人可以选择通过行使涤除权解除查封的方式要求继续履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1)解除查封
买受人能否以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房屋为由向实施查封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除查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日起施行)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不动产无权经登记方发生效力,房屋未登记到买受人名下,买受人对该房屋不享有物权,买受人对该房屋仅仅享有债权,而债权具有平等性,并不因买受人占有房屋而优先于案外人的债权,故买受人不能以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房屋为由向实施查封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除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因与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冲突而不再适用。
本案中,买受人可以选择和出卖人共赴查封法院清偿出卖人对外债务的方式的解除系争房屋的司法查封。
(2)违约责任
房屋的司法查封解除后,买受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追究买受人逾期办理过户手续的违约责任。合同对逾期过户违约金有约定的,买受人可以依约定要求出卖人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违约金约定过高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调低;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
2、司法查封未能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解除的,买受人应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案例5中,买受人能否要求出卖人承担定金责任?该案中,定金是作为双方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担保,在双方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定金已经转为房款,故买受人不能要求出卖人承担定金责任。但是,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赔偿因出卖人违约而给其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一)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二)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最后,买受人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3、司法查封未能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解除的,买受人经法院释明仍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法院将驳回买受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6】日,吴某(出卖人,甲方)与朱某(买受人,乙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乙方受让甲方座落于某室的房屋。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共计80万元。甲方于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交钥匙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在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日,系争房屋在另案中被法院查封。买受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鉴于系争房屋在另案中被司法查封,经法院释明,买受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系争合同。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因其他诉讼被法院司法查封,房地产权利受到限制,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经法院释明,买受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买受人可另行要求出卖人返还房款、赔偿损失。据此,法院判决不予支持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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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套住房,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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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涉及债务纠纷,法院依据原告的申请,审查后符合条件可以查封。只不过在执行的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唯一住房不能执行的问题。但是唯一住房如果面积较大、地理位置较好等情形,法院可能会采用“以大换小”“以好换次”等方式处理。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将唯一住房抵押给他人,就不存在唯一住房不能执行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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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查封,根据情况也可以拍卖还债。n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n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n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法院查封在售房产是否应该公告?法院己查封的房产我买了一套全款。当时本人不知道。售楼小姐也不知道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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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查封无需公告。但会告知房产所有人。2、你所购房产因为开发商没有告知查封实情,对你造成损失。可向开发商主张解除合同,赔偿损失。3、开发商是公司,负责人跑路不影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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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房产是什么意思
房产查封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在案件原告提出查封申请的情况下通过司法的途径把被告所属名下的房产查封,被查封后的房产是不能进行过户、抵押等手续的,但仍可以继续居住使用。强制执行查封后,被告还可以住那套房子,但是不能转让房子了,就是对这栋房子的权利进行了限制,不能转让、赠与给他人了。
房屋可以被法院多次查封。人民法院查封房地产,应与案件诉讼、执行标的为基础:
1、执行依据明确记载房地产的数量、位置的,实际查封的数量、位置应与其相当; 
2、已能确定部位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上应写明查封的房地产的具体部位、数量;
3、对不可分割的房地产,应当整体查封,但协助执行通知书上应当写明查封房地产的具体价值量。
被查封的房产能解封吗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2、如果债权人依法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依法提供担保,法院可裁定采取查封你家房产的保全措施,待到案件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再依法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3、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4、按照规格,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执行的,应该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条件。当然可以对其房屋进行执行,扣押置换成小的,剩余部分可以作为履行法院判决
明白了查封房产是什么意思后,提醒大家在当地市房产交易中心开通网上房产司法查询服务系统,市民能方便地了解自己房屋的状态,特别是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被查封的房产能不能接缝交易,买方能及时全面了解房屋状态,有效避免因司法限制而导致纠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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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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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娃认为信用卡被封有很多原因,有的是因为逾期次数过多,且时间长;有的可能是通过中介包装资料申请后被银行风控发现存在欺诈行为;还有的是因为TX方式不对被卡部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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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产如何解封-问答
法院可以查封信用卡吗?
信用卡法院可以冻结,信用卡被冻结的几个原因:1、涉嫌套现导致冻结,如果频繁的使用pos机大额消费,或频繁的大额取现等原因,造成了银联对你的信用产生怀疑,银联会通知银行怀疑你的账户有套现的嫌疑。信用卡会以涉嫌套现为理由被冻结。2、多次逾期还款,如果多次逾期还款,银行将会认为您没有偿还能力而冻结信用卡。此时您全额还款,打电话给客服,要求解冻,结果可能被降额度,但如果逾期次数不多,一般客服会给解冻的。3、财产被法院冻结的,财产因各种纠纷被冻结或没收的,信用卡也会被冻结的。
请问法院可不可以查封冻结银行抵押贷款的房产?
法院完全可以冻结银行抵押贷款的房产。比如说:被告虽然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但是法院依法查封后可以按律进行拍卖,拍卖所得资金可与银行结清剩余款项。您可以先结清剩余房款并且过户,或者将被告人欠款作为您已给付的房款。这样法院在查封拍卖后就可以将您已经给付的房款进行财产分割交还给您(详情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关于第三人责任的司法解释)。
建行信用卡如何解封?
信用卡冻结了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解冻的,请致电信用卡客服中心处理。1. 信用卡套现导致的信用卡被冻结,要分情况来看如果不是主观套现;2. 而是银行误认为的套现,持卡人可以致电银行信用卡客服中心说,明情况并申请信用卡解冻。信用卡套现:1. 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2. 对于近年来愈演愈烈的信用卡套现行为,央行上海总部日表示,信用卡套现是违法行为,央行正在研究将持卡人套现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直接影响其个
如何让客服解封信用卡?
若是招行信用卡,您的问题涉及账户查询,未持卡/未激活客户请拨打我行信用卡中心客服热线接通后,请按3#信用卡申请咨询-1申请信用卡咨询-3申请信用卡即可进入人工服务。已持卡客户请拨打我行信用卡中心客服热线接通后,请直接输入证件号码及查询密码,再选“9”进入人工服务。你指的是新卡收到,怎么开通?还是因为用卡不良,卡被银行冻结,如何开通?如果是前者 ,很简单,可以拨打卡背面的客服热线激活新卡设置密码,也可以带上本人身份证和卡去银行网点理财专柜办理,对于有网银盾的持卡人,可以在网银中自行激活并设置密码。如果是后者,就比较困难,可以拨打客服热线申请,申请后 ,银行重新进行审核以确定能否帮你开通,之后再回复你告知结果。
中信信用卡如何解封?
如果你的信用卡被封了,一定要第一时间打电话给发卡银行客服,看看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封卡:1.如果是因为信用卡逾期或非法套`现,那么信用卡被解封的可能性就不是很大了。2.如果是因为银行认为你的信用卡存在风险,那么你可以要求银行为你补发新卡。3.卡号和CVV密码会变,但是会挂钩同一个信用卡账户以防止风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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