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在投资初期 没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情况下是怎么处理的

股东资金没有到位,如何做帐,怎么处理不会引起麻烦_百度知道
股东资金没有到位,如何做帐,怎么处理不会引起麻烦
新办企业,公司是5月份办好的,注册资金只到位了10% ,公司由4个人出资,这个问题我应该怎么做帐呀,如果挂其他应收款会不会很容易被税局发现按抽逃资金处理的,资金不到位有什么问题呢,如果这样我应该怎么做帐,资金一定要在什么时候到账,急,在线等,求各...
我有更好的答案
1、股东资金没有到位,是无需做账务处理的。具体处理方法是:(1)待股东资金到位,企业投入投资款的银行回单的时候,账务处理是: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2、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的各种财产,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资本总额的来源,它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是企业据以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实收资本应当与注册资本一致。企业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本数额增减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或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办理开户。 二。如果要购买某只基金、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通常在提出买入或卖出申请的两天后,就可以购买基金、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如果是机构投资者,需要携带机构代码卡、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持证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加盖持证机构公章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1.开立一个基金帐户 如果是个人投资者,携带银行帐户证明,再开通基金帐户,领取基金交易卡。同样,只要到销售网点填写并提交《赎回申请表》,便能卖出基金,可以在该只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交易帐户、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如果是以个人身份开户,要带上身份证和印鉴,如果以企业或公司的身份开户,则要带上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和印鉴等。 2.办理基金交易账户 开立基金帐户后,到开放式基金的销售网点开立基金帐户、银行帐户证明及预留印鉴,办理开户手续。 三: 一、要到基金管理公司、法人授权书。在开户之后。 3.在基金的开放日(目前一般与交易所的交易日相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时间内可购买基金。带上基金交易卡并填写“基金申购申请表”,即可在网点柜台进行购买。若电话、自助或网上交易开通,还可以通过电话、自助或网上交易系统购买。 不同基金可能在具体步骤方面会略有不同,比如有的销售网点是先办理基金交易帐户,需要到该基金的销售网点去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如下,并且填写和提交《申购申请表》,就可以买入开放式基金,赎回资金划到客户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上。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点和开放式基金的代理销售机构的各个营业网点(以下统称销售网点)都可以销售开放式基金。此外,在提出卖出申请后的7日内、拥有基金代销资格的银行或证券营业部等基金销售网点填写开户申请表,就可以到销售网点打印确认单,或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买卖的确认情况,只要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准备好购买基金的资金、必须预留一个接受赎回款项的银行存款账户开放式基金的开户手续包含三个要点,然后存入足额的资金,到开放式基金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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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股东,公司有风险投资,目前我想退出应该如何操作
北京-朝阳区&10-20 07:30&&悬赏 5&&发布者:gillde…… & 回答:(8)
公司大概情况是这样,内资公司A注册在海淀,外资公司B也注册在海淀,还有个香港公司C,还有个开曼公司D。公司是风险投资的VIE架构。我们的股份都是在内资公司A,我的股比是最低的10%。现在公司B轮后没钱了,未营利。这时我想退出,我想问的问题是1、目前公司是未营利,但无债务,这时我退出只能是转让股份转让?转让的话价格如何计算?2、是否可以保留不转让,继续持有股份,只是日常工作精力不在这个公司(例如我去其他公司工作),如果最后公司变好是否可以分红,变差是否有债务风险?3、什么样的方式可以使我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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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您需要通知公司的其他股东,确定其他股东是否有收购的意向。如果所有股东都不愿意购买的情况下,您可以转让给其他第三方。转让的价格,可以具体协商。您可以选择保留,经营其他的项目或者公司,但是股东是在自己的股权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义务和享受该有的权益,债务风险是肯定共担的。利益最大化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针对收购还有几点疑问
1、现有股东有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投资公司)。他们都有平等的收购权?还是自然人股东优先或者法人股东优先?
2、如果是现有股东收购,收购价格如何定?当时最初注册公司时,注册资金很少,现在规模发展了,虽然还是未营利也亏损,但估值肯定比最初高。例如最初我出了10万,占了10%,相当于公司总共100万。假如现在估值是1000万。当然估值肯定不是实际值这个钱。我的问题是,我可以以当前值500万作为参考,和其他股东商量以100万的估值来收购我的股权吗?还是有其他的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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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需要看公司章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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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是不能退的,除非股东有法定退股理由,一般只能是转让,根据股份的实际价值转让;2、股东可以不参与公司经营,公司有盈利的,可以分红,公司有债务且公司财产不足以还债的,股东以已经交纳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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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股权转让形式,股东并非公司员工,不涉及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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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转让及价格需要协商,看章程有无限制性规定。建议综合考虑,必要可聘请律师协助。
没有关于价格的协商。
如果是现有股东收购,收购价格如何定?当时最初注册公司时,注册资金很少,现在规模发展了,虽然还是未营利也亏损,但估值肯定比最初高。例如最初我出了10万,占了10%,相当于公司总共100万。假如现在估值是1000万。当然估值肯定不是实际值这个钱。我的问题是,我可以以当前值500万作为参考,和其他股东商量以100万的估值来收购我的股权吗?还是有其他的参考标准?
收购价应该相互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聘请相关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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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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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一般不能撤资,但是可以转让股权,可以转让给其他股东,也可以转让给外人,其他股东有优先权。请委托律师帮助自己
[重庆-江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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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股份是不能退的,但可以转让,根据股份的实际价值或双方协商作价;2、股东可以不参与公司经营,但有分红权;第三、公司的债务与股东没关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偿还责任,只要出资到位,就没责任可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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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下,大股东在不丧失控制下的情况下转让部分股权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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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kts533 于
16:48 编辑
1、A 公司实收资本2,245.69 万元,大股东投入1600万元,小股东投入645.69万元。大股东实际持股比例71.25%,小股东实际持股比例28.75%。但是章程上规定大股东的比例为70.00%,小股东的比例为30.00%,现在大股东将其持有的A公司19.00%的股权转让给小股东,收到价款636万元。A公司单体报表如何处理?
大股东单体报表如何处理?合并报表如何处理?A公司目前处于基建期,没有利润发生。
A单体报表只需要变更股东明细,但是这个变更的金额是多少呢?
借:实收资本—大股东& &1600万元除以70乘以19= 434.29万元吗?
& &贷:实收资本—小股东&&1600万元除以70乘以19=434.29万元 吗?
大股东单体报表:
借:银行存款& && &636万元
& &贷:长期股权投资& &434.29万元
& && && & 投资收益& &201.71万元
借:投资收益&&201.71万元
& & 贷:资本公积&&201.71万元
<font color="#、在实际持股比例和协议章程规定的持股比例不同时,企业产生的留存收益大股东和小股东按照什么比例来分享?
处置少数股权,在合并层面相当于少数股东增资,DR:货币资金CR:资本公积 少数股权,站在合并层面母公司部分股权让渡给少数股东。
没人回复吗?陈斑竹和liubin老师不在吗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636万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19.00%股权相对应享有A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我理解a单体报表变更的金额应为%*19%
大股东将其持有的A公司19.00%的股权转让给小股东,这个19%享有的收益权是70%*19%/71.25%,即股权转让后,小股东的受益权变成了30.00%+70%*19%/71.25%??
本帖最后由 kts533 于
09:46 编辑
我理解a单体报表变更的金额应为%*19%
大股东将其持有的A公司19.00%的股权转让给小股东,这个19 ...
liubin老师,您这个是肯定的回答,还是疑问的回答?有什么理论依据吗?
陈斑竹休假了?
A公司单体报表:
借:实收资本-大股东&&%*19%=426.67
贷:实收资本-小股东426.67
实收资本是根据公司章程约定的各方投入额,公司章程约定表决权比例与投资额比例不一致,应该不影响A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约定的各方投入额入账实收资本
大股东单体:
借:银行存款& &636
贷:长投& && &426.67
贷:投资收益&&209.33
借:实收资本&&2245.69
借:资本公积&&28.03
贷:长投& && && && &&&=1173.33& && && && &
贷:少数股东权益& && & %=1100.39
章程规定的持股比例与实收资本结构比例不一致是否是由于小股东出资未到位原因造成?
章程规定的持股比例与实收资本结构比例不一致是否是由于小股东出资未到位原因造成?
是的,小股东出资不到位
A公司单体报表:
借:实收资本-大股东&&%*19%=426.67
贷:实收资本-小股东426.67
大股东单体层面确认的投资收益不作处理吗?不转入资本公积吗?
是的,小股东出资不到位
个人理解,实收资本方面还可以按实际所占出资比例反映。合并报表方面应当按章程规定的7:3比例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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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mtn mbn">
个人理解,实收资本方面还可以按实际所占出资比例反映。合并报表方面应当按章程规定的7:3比例合并。
版主,你帮我看看这个分录对不对?
A公司单体报表:
借:实收资本-大股东&&%*19%=426.67
贷:实收资本-小股东426.67
大股东单体:
借:银行存款& &636
贷:长投& && &426.67
贷:投资收益&&209.33
借:实收资本&&2245.69
贷:长投& && && && &&&=1173.33& && && && &
贷:少数股东权益& &&&645.69+426.67=1072.36
借:投资收益& &209.33
& &贷:资本公积& &209.33
大股东单体层面确认的投资收益不作处理吗?不转入资本公积吗?
哦,要转资本公积
哦,要转资本公积
你那个为什么会多出来一个资本公积28.03呢?
版主,你帮我看看这个分录对不对?
A公司单体报表:
借:实收资本-大股东&&%*19%=426.67
个人认为,在8楼基础上,将投资收益209.33转入资本公积即可。
<p id="rate_8778"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感谢分享&威望 + 1
" class="mtn mbn">
个人认为,在8楼基础上,将投资收益209.33转入资本公积即可。
我认为在大股东单体报表上就应该将投资收益改为资本公积,因为这个交易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有关
个人理解,实收资本方面还可以按实际所占出资比例反映。合并报表方面应当按章程规定的7:3比例合并。
可不可以这么处理:如果小股东预期会如实缴纳出资,又处于基建期,公司没啥业务,简单处理,个别表也直接按70%处理,合并报表同。
可不可以这么处理:如果小股东预期会如实缴纳出资,又处于基建期,公司没啥业务,简单处理,个别表也直接 ...
个人认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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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以五金成型企业为背景,根据工艺流程采用分步法进行成本核算,以及工序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剖析,来理清核算思路,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各部门协调沟通,在分析的结果上进行的成本管理实践。本期活动由元年云快报APP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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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到位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最高院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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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未全部出资股东在公司期限未到前的债务承担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王士鹏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全部出资但最后期限未到,鉴于股东出资协议的对内性和对交易安全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若有证据证明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则法院可直接判决未全部出资的股东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而不必等到公司解散或出资期限届满时判决该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简要案情】
  日,张某和李某共同出资3000万成立大洋公司。二人约定:二人各出资一半即1500万,先行出资20%,各出资300万,余下80%出资于两年内即日前履行完毕,但并未约定具体履行办法。期间,李某于2011年3月前将剩余1200万出资全部履行到位。张某于2010年8月履行出资400万元,余下800万出资至今未履行。2011年7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在外亏欠大量外债,已资不抵债,停止营业。公司债权人刘某于2012年3月将公司及二股东共同诉至法院,要求清偿大洋公司欠其的1000万元债务。
  【分歧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法院能否在日张某出资的最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直接判决其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800万之本息范围内向债权人刘某清偿债务。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应该在其未出资的800万元本息范围内向刘某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张某的出资期限虽未届满,但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角度出发,可以直接适用《公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判决张某在其未出资的800万元本息范围向债权人刘某承担责任。且《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之规定虽然局限于“公司解散时”,但对本案亦有一定的指导价值,可参照适用。第二种观点认为,《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不适用于本案。该条适用的要件是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判断股东是否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针对其出资协议的承诺(认缴)而言的,如果未违背出资承诺,则不属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本案中,张某的800万元出资尚未届最后期限,不属于《解释(三)》规定的“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刘某不可以此条款作为请求权基础规范。从契约的合法履行的角度,毕竟股东还没有违约,公司也不是解散程序,因此,不宜直接判决未完全缴纳出资之股东张某对债权人刘某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审理过程中公司解散或者张某的出资期限已过而仍未缴纳出资,则可根据两便原则,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是公司成立时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仅具有对内效力,而对不产生对外约束力。公司的出资额记载于公司章程,具有对外性和公开性,是公司对外交易的基础。交易相对人出于信赖与公司交易,公司就应当以其注册资金额对外承担责任,而不仅仅是以各个股东的实际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注册资本的公示公信力的体现。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协定,仅在出资股东之间产生约束力,不可以对抗包括在第三人刘某。
  二是对交易安全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公司法解释(三)》的应有之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就《解释(三)》的答记者问可知,该司法解释制定目的有三:一是具体落实公司不同参与者的义务和责任,制约公司参与者的不诚信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设立及运营;二是促使公司资本的稳定与维持,为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提供保障;……。由此可知,出台该司法解释的目的就是规制公司参与者的不诚信行为,保障交易第三人的利益。如不迳行判决张某承担责任,而等到公司解散或张某之出资期限到来之时再判张某承担责任,则很可能致使债权人最后一无所获,从而怠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有违《解释(三)》的立法目的。
  本案中,大洋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缺乏清偿能力,从股东出资协议的对内性和对交易安全及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应当适用《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张某在其未出资的8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公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就《公司法解释(三)》答记者问
  问:制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通过这些规定,我们认为可以实现以下效果:一是具体落实公司不同参与者的义务和责任,制约公司参与者的不诚信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设立及运营;二是促使公司资本的稳定与维持,为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提供保障;……。
(作者单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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