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比例中占主责?工伤保险不给承担赔付的情况下,能不能走意外保险?还有大病险有什么用?

加班意外受伤 能不能报工伤保险?
来源:保险那点事儿
  保险君有些抑郁,因为加班,昏昏不知昼夜,上班下班傻傻分不清楚。
  但是!作为爱与正义的小伙伴,各位读者的小棉袄,保险君工作遍布生活的每一个小角落,即使加班到天亮,也要给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加班期间的意外受伤,到底能否报工伤!
  加班在法律规定中是个相当尴尬的概念,所能得到的保障也总是暧昧难明,不过可以肯定的是,一般情况下,加班前后时间段内(也可以理解为“去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当然其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该事故伤害非本人主要责任导致。
  所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保险君接下来将通过对相关规定的解读与举例来为大家说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同时满足是该款成立的前提条件,还必须是“因工作原因”(劳动过程中)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指的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如某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为9点~12点、14点到18点(中间为午休时间),但职工提前在8点半到岗,或下班后完成收尾工作延至18点半才离开等,均可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
  但需要注意的是,其期间工作的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该款成立条件与款一相同,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但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即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
  比如保险君加班完成项目期间根据分工安排美编作图,由于不符合要求图片一改再改,美编忍无可忍懒得再忍,路见不平一声吼不该出手也出手,那么保险君是可以申报工伤的。
  4、患职业病的
  职业病指的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期间”包括因工出差、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且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的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这个过程中因个人原因的摔伤、扭伤都不算工伤。
  在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中,还应涉及非法驾驶的问题,非法驾驶(无照驾驶)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当然,酒驾是肯定不会认定为工伤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视同工伤的情形,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有规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惯例前提,先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个条件。
  “突发疾病死亡”指的是:
  (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及并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
  (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48小时内猝死需卒于岗上才算工伤,回家才狗带的话是不算的,但可以向单位申请适当的赔偿,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就出现过以侵权责任法判决劳动者延时加班下班家中后猝死纠纷的案例。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这是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
  不难看出,认定工伤最关键的点在于“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的认定。其认定范围也会因为实际情况有所延伸,如2011年的一个事故,受害员工由于加班错过就餐时间,在项目经理安排下统一就餐过程中意外死亡,法院判决认定其过程为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延伸,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亡,故判工伤处理。
  现实中我们通常都在“自愿加班”,在同时满足“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之下,仍能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保险君在此提醒各位,出险后应及时如实告知单位,并主动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交通事故类的需及时联系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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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交通事故死亡 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理赔两者不能兼得吗?
我的父亲在上班的途中 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单位有工伤保险 肇事方全责并有车险 有人跟我说要么申请工伤保险 要么跟肇事方打交通理赔的官司,俩者不可兼得,是这样吗?
公众采纳地区:辽宁-沈阳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2759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2 人 你好,在实际生活中,当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常会发生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重叠的情况。比如受害人张三在外出办公的路上被李四开车撞成重伤,那此时张三既可以依《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主张享受工伤待遇,也可依《侵权法》向肇事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之所以形成这种局面,是因为各个部门法分别从各自角度调整社会关系,进行发生重叠引起的。那么,如果发生此种情况之后,该如何主张赔偿?是只能选择其一?还是可以二者兼得,或是有主张的先后顺序?关于什么是工伤?该如何进行工伤赔偿?我在另一个专辑《工作赔偿处理实务》中有详细介绍,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另行查看,我在这里就不再过多重复。
96年劳动部出台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8条对此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原文在这里我不再复述。这个试行办法的大概意思讲的是,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相重叠的情况,受害人应当先向直接肇事人要求赔偿,如果已经从直接肇事人那里得到赔偿,则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则不再予以赔偿;而且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还可以要回先期垫付的费用,假如从直接肇事人那里得到的赔偿低于工伤赔偿标准的话,那么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予以被足。很明显,96年试行办法的原则就是先找肇事人要求赔,得到赔偿后,就不可以再享受工伤待遇。但此试行办法已经被后来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所废止。
那么当发生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重叠时,确究能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呢?
我们认为是可以的,因为工伤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只不过,工伤保险属于社会强制保险,但这并不能否定被保险人(张三)和保险人(工伤保险基金)之间是保险法律关系,发生了工伤保险事故后也即是交通事故,保险人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付。而张三和李四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发生侵权事故后,侵权人应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这是两种并行的法律关系,相互间不是互补或替代的。
依保险原理来看,同样也是讲的通的。
保险分为财产险和人身险,财产险的赔付原则为“填平原则”,简单说就是损失多少,赔付多少,绝不会让你多得多占。拿车损险来讲,如果王五把你的车碰坏了,你可依保险合同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在对你赔付完以后,同时就从你那里得到了向致害人王五求偿的代位求偿权,而你则不能再依侵权法律关系向王五要求赔偿,因为在你从保险公司获得车损赔付款的同时,已经把这份求偿权让渡给了保险公司。这就体现了财产保险中所谓的“填平原则”
而人身险则不同,因为人的生命健康权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所以,一般人身保险都是定额给付,即是你投保之前,已经和保险公司约定好了赔付数额,而且保险公司在理赔之后,却不享有代位求偿权。还拿上个例子来讲,如果你买了人身伤害意外险,如果被王五撞伤后,你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在得到赔付后,还可依侵权法律关系,向王五要求赔偿,而保险公司则不享有向王五求偿的代位求偿权。
同样的道理,工伤保险是法律规定的由用人单位为员工投保,投保人是用人单位,而被保险人则是员工,而保险人则是工伤保险基金,发生工伤保险事故时,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是保险责任。而员工在依保险法律关系获得赔偿后,还可再依侵权法律关系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此时承担责任的主体是侵权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务中,由于交通事故索赔适用的是《道交法》、《道交法实施条例》、《交强险实施条例》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而工伤赔付中适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其中各项赔付数额的计算方法、伤残疾等级的认定标准以及认定程序都不同,所以在具体操作时还有很多事项需要注意。并且,在具体索赔时,由于需要证据来证明请求,但往往证据原件只有一份,所以两项索赔不能同时进行,应进行一项之后再进行第二项,但同时又要注意时效问题。 17:55
律师回答地区:辽宁-沈阳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340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可以兼得具体事宜可致电咨询 提供可行方案 17:16地区:辽宁-沈阳咨询电话:帮助网友:865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案情复杂可来电详谈 17:33地区:辽宁-沈阳咨询电话:帮助网友:7385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06 人目前司法实践中可以兼得,死者家属可一方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工亡并赔偿工亡补助金、遗属抚恤金等,另一方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如有需要请来电咨询或面谈。 18:10地区:辽宁-沈阳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57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可以兼得 21:00地区:辽宁-沈阳咨询电话:18642***帮助网友:4885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 人是可以兼得的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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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报工伤险与对方及商业保险的
我的朋友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报工伤险与对方及商业保险的赔偿有关系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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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法定情形,职工所受伤害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有关系,重叠的赔偿部分不能重复要求。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009
您好,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法定情形,职工所受伤害都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就会在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即...
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法定情形,职工所受伤害都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就会在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即使工伤事故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不影响受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其次,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
您好,如果经过鉴定构成伤残,除伤残补助金可以要求工伤险及商业保险进行支付外,其他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只能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
您好,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你好,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法定情形,职工所受伤害都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就会在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
你好,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法定情形,职工所受伤害都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就会在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即使工伤事故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不影响受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其次,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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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车主保险负责,工伤险还负责不
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车主保险负责,工伤险还负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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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政策不一,具体到当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查询,参考如下  《淄博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按交通事故有关规定处理,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假如单独同时买了商业保险,也是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的,车主,和对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认定了工伤,赔偿责任就由单位来负责,所有费用由工人承担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根据双方责任比例确定赔偿责任!而且能够取得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非本人主要责任以上,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工伤,是可以认定工伤的,享受工伤待遇,单独买了意外商业保险的,假如单位为该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的,费用由单位向社保中心申请报销。如果是职工自己全部的责任,那么不能认定工伤,否则就无法认定工伤。如果员工的交通事故是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通常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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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伤保险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1。2,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车主保险负责,按规定不能再重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所在单位补足差额,即应先由职工依法请求民事赔偿,然后才能依据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不会再支付相应待遇,已经支付的应当退还。(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只能享受一份,而不能享受双份。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所获赔偿高于工伤待遇标准的、如果当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的补偿费低于依照条例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
除了车主的保险之外,职工可以同时要求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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