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增加物流服务需求方与供应方与顾客的沟通技巧?

浅析物流与仲裁 - 中国贸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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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流与仲裁
发布时间: 编辑:总会贸仲委&傅成伟 来源:
&&& 世界在开展物流,我国也在开展物流。物流业务的范围很广,但最基础的业务仍离不开运输和仓储。与传统物流不同的是,现代物流须通过现代信息手段将各个供应链联系起来。供应链的各环节之间有一个内在的联系,两端延伸至其他增值服务。在世界的物流业务中仍以海运为主,海运量占全球各种进出口货物运输的90%,在我国的进出口货物运输中海运量也占到80%,所以在海运中物流的纠纷将会不断产生。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海仲&)自然有责任和义务解决这些纠纷,为此,中国海仲已聘任一批物流产业专家,迅速设立了物流纠纷处理中心,以适应形势的要求。
&&& 但是,物流毕竟是一项新的产业,面对这一新的经济增长点所遇到的复杂纠纷,没有现成的书本知识和成熟的解决办法,只有靠大家在处理中不断摸索、总结和积累经验;没有固定的模式,只有选择恰当的途径。为了合理地处理好每一件物流纠纷的案子,做出公正的裁决,有时需要经历一个辛苦的、艰难的过程,甚至是一件很痛苦的工作。所以,在处理物流纠纷案件时,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仲裁员,首先就要知晓物流究竟是什么?应如何处理好物流众多环节中的不同纠纷?其仲裁的思路是什么?以及仲裁员自身应注意哪些问题?
&&& 在中国海仲成立50周年之际,笔者通过近四十年从事传统物流和现代物流的经验,结合曾经处理过的一些物流纠纷和物流仲裁案,谈谈自己的一些想法并提出一些建议,其意在抛砖引玉,业界同仁共同探讨。希望通过大家的努力,使我国的物流市场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物流产业有一个良性循环,让现代物流在我国真正开展起来。
&&& 第一部分& 第三方物流的概念
&&& 目前,从国际到国内,从中央到地方,从企业到高校,大家都在讲第三方物流,做第三方物流,写第三方物流;纷纷成立或更名为第三方物流公司,建立第三方物流园区,签订第三方物流合同等。每个单位都想优化资源、促进流通、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并认为这是货运代理的发展方向,是我国经济的新增长点。至于&第三方物流&究竟是什么?&第三方物流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处于怎样的法律地位?第三方物流供应链中任何一个环节产生的纠纷适用什么法律?以及更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例如,&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多长时间?&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能否享受赔偿责任限制?对电脑&病毒&引发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能否享受免责等等,却考虑得很少。
&&& 一、&什么是第三方物流
&&& 第三方物流,从语法结构上讲,它是一个偏正短语,中心词是物流,第三方是修饰词。物流,根据我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的定义,是指&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物流,简而言之就是物的流动,从供应地向需求地的物理转移;而&第三方&描述的是做这件事的主体。谁实现了这种流动呢?是被转移标的物的供方与需方之外的第三方。在我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中,第三方物流就是由供方与需方以外的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业务模式。从这个意义上讲,只要是第三方所提供的物流服务,不管是简单的还是复杂的,都可被统称为第三方物流。所以,第三方物流不是什么新生事物,没有什么神秘之处,只是由于客户需求的多元化导致所提供的物流服务也多元化,很多情况下,一个物流产品包含了诸多物流功能,并应用了现代信息技术和其他新工具等,使其内涵变得丰富,并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但它的本质并没有改变。
&&& 不管是物流还是第三方物流,都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为没有哪一部现行有效的法律对其做出阐释或规定,我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只是业内相关机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物流业务相关的一些名词所做的一种解释。从立足于法律分析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第三方物流可以理解为合同物流,即供方、需方之外的第三方依据有关合同所进行的物流活动。第三方物流是一种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商业活动,由于客户的需求不断丰富、具体和系统化,使得服务的提供方逐步升级,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不断扩充;而物流服务提供者服务能力的不断提高及服务意识的逐步成熟,也反过来激发客户的需求,将服务的链条不断向两端延伸。
&&& 第三方物流的业务范围,是以满足物流需求者的需求为目标,对客户进行全方位、一体化、量体裁衣的服务。它往往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过程中的活动进行系统地组织实施。在整个物流服务的供应链中,其他各个环节都是围绕着运输和仓储而进行的。运输和储存是各项业务活动的核心。一切物质产品的生产和消费都离不开运输和储存。所以,一切物流服务也都离不开物流过程中运输和储存两大支柱。此外,还可以提供诸如集运、存货管理、分拨服务、加贴标签、订单实现、属地交货、分类、包装以及其他个性化服务等。
&&& 二、什么是第三方物流合同
&&& (一)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定义
&&& 第三方物流合同就是物流服务的需求方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所订立的、规定由后者提供何种物流服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协议。第三方物流合同同样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它不是我国《合同法》下的一类有名合同,因其可能包含了多个有名合同或无名合同的内容或要素,不能用某一个有名合同去概括它。它是一种混合合同。那么,是否有必要在我国《合同法》下再增加一类有名合同,如第三方物流合同或服务合同(因为第三方物流说到底是物流经营人为客户所提供的一种服务)?我个人认为没有必要。首先,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说法不是一个严谨周密的法律概念,它可能包含某一个或多个有名合同。如前所述,单纯的一个第三方仓储合同也是一个第三方物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它应定性为仓储合同还是第三方物流合同?再如,包含了仓储、运输、加工承揽等多项功能的合同,若定性为第三方物流合同,是否要对其功能之下的权利和义务再进行描述,还是作为法条参照适用处理?若是参照适用,那么第三方物流合同名下除了定义也就没有实质内容了。其实归结到底,所谓第三方物流合同只是一个功能性的衍生物,由于它包含了诸多的有名合同或无名合同下的要素,并通过实践将各要素打造成了有机结合的系统,所以,赋予了这类合同新的生命力。但它不能脱离这些要素而存在,同时这些要素又具有不可消除的独立性。比如在我国法律调整下,第三方物流合同中有关仓储的条款就要依照我国《合同法》下仓储合同一节进行权利和义务的判别,即使仓储只是整个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的一个部分或曰一个要素。而WTO协议中规定的服务合同,用在这里也是不合适的,因为在WTO协议下服务协议包含范围极广,它与贸易协议、知识产权协议处于并列地位,物流服务仅仅是GATS下的一个分支,在我国《合同法》下引用服务合同来定义第三方物流合同,显然在范围上是不匹配的。所以,完全可以将第三方物流合同作为一种综合性的无名合同来处理,无须单独创立一个新的有名合同。
&&&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主要内容
&&& 1.定义
&&& 2.服务范围
&&& 3.额外服务
&&& 4.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5.费用及支付方式
&&& 6.保险
&&& 7.留置
&&& 8.保密条款
&&& 9.不可抗力
&&& 10.违约责任
&&& 11.一般性条款
&&& (三)第三方物流合同部分条款的说明
&&& 1.明确定义
&&& 因为第三方物流合同时间长,范围宽,必须事先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这样有利于第三方物流合同当事人的履约,可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即使有纠纷发生,也比较好处理。其定义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物流、物流服务、额外服务、增值服务、货物、产品、配送、物流管理、物流信息、加工服务、分合同方、客户地点和工作时间等。
&&& 2.服务范围
&&& 服务范围通常包括(但不限于)货运代理、仓储、配送(包括终端配送)、国际运输、国内运输(包括水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货物包装、提供门到门及其他相关的物流服务。
&&& 服务范围要明确详细,否则服务项目与其对价(运费但不限于)不对称,引起第三方物流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到位,或货物延误等纠纷。
&&& 第三方物流合同中,双方可能约定全程服务,也可能约定比较窄的服务范围,还可能约定额外服务。全程服务,指整个供应链的全部服务;比较窄的服务范围,指只承担单一项目的服务;额外服务,指提供物流管理、 加工服务等额外服务时,其增加费用由双方事先再约定。
&&& 服务范围在合同中基本上有如下两种表示方法:
&&& 一是高度概括式:
&&& 例如,第三方物流合同中&服务范围&条款这样约定:
&&& (1)物流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乙方&)根据本协议有关条款从事产品的物流服务,并按要求提供专业、及时和优质的服务。服务内容详见附件。
&&& (2)物流服务需求商(以下简称&甲方&)向乙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包括普通货品包装物、促销品、返运货等。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向乙方交付的货物提供门到门的物流服务,若需其他服务方式,应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有关的费率。
&&& 二是具体详细式:
&&& 例如,第三方物流合同中&服务范围&条款这样约定:
&&& (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组织进出口货运代理、仓储、国内运输、配送及其他相关的物流服务,具体含义见本协议第____条。
&&& (2)&包装、化学品国内物流服务&项目包括水路运输、公路运输、仓储管理、终端配送以及包装危险品的国内运输配送等。
&&& (3)甲方接受乙方在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的基础上为甲方提供物流服务。
&&& 乙方将提供有关货物从甲方指定提货地点至甲方客户指定地点的门到门配送的各种供应链经营及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如附件所确立并描述的省级及省内干线运输、短期仓储、配送搬运以及与此类服务相关的信息、单据稳当的传达服务项目与标准。乙方将以专业技能与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这些服务。
&&& (4)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西南地区的货物实施全方位的物流服务。
&&& ① 甲方委托乙方将货物从甲方生产基地(杭州、金华)运输至西南地区甲方的各库房或客户处;
&&& ② 甲方委托乙方储存和保管甲方在西南地区的货物;
&&& ③ 甲方委托按省划分区域,将甲方货物按甲方指令配送至甲方客户处;
&&& ④ 乙方负责甲方货物在西南地区各库房的装卸;
&&& ⑤ 乙方负责将处于甲方客户处的制冷机器,根据甲方要求从甲方客户处运输回甲方库房;
&&& ⑥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负责将甲方的部分货物从西南地区各库房运输回南京;
&&& ⑦ 乙方按甲方要求将制冷机器从甲方库房送至甲方维修部,并在甲方维修部修理后,将机器从维修部运回甲方库房。
&&& (5)乙方负责的委托服务内容有:
&&& ①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冷冻、冷藏温度包装食品(附件一)的物流作业包含储存及配送。
&&& ② 甲方货品储存及配送温度要求:
&&& a.储存地点:&&市&&区冷链物流中心一期冷库;
&&& b.冷藏食品摄氏0度至5度。
&&& ③ 配送区域:
&&& 甲方所指定卖场、超市、专卖店等,配送区域为&&市(包含郊区但不包含东方岛)。
&&& ④ 配送服务内容:
&&& a.根据甲方指示,按指定货物种类、数量、温度将货物在指定时间(另附)一次性准时配送至指定地点交付(附件二);
&&& b.负责所配送货物的出入库装卸及车辆配载;
&&& c.根据甲方需要,办理货物在配送站点登记、验收、交付及打单手续。
&&& (6)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按照以下步骤为甲方提供服务:
&&& ① 第一阶段:全面接管七大区域B2B运输业务、B2C运输业务及中央配送仓库的管理,仓储、运输系统与财务业务对接。
&&& 第一阶段自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及第一阶段实施协议后开始。
&&& ② 第二阶段:提供原材料运输。
&&& 第二阶段自甲乙双方签署第二阶段实施协议后开始,预计开始时间为日。
&&& ③ 第三阶段:财务委托代收销售款结算业务。
&&& 第三阶段自甲乙双方签署第三阶段实施协议后开始,预计开始时间为日。
&&& (7)额外服务
&&& 如果乙方提供了不属于本协议所规定的服务,应参照乙方的通常费用标准并经双方协商并同意,由甲方支付合理的额外费用。
&&& 对于额外费用,乙方在提供相关服务前的任何时候都应获得甲方的授权。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甲方的利益出发,乙方即使没有甲方书面同意产生一些额外费用也是必要的,则甲方将补偿乙方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只要在此情况下额外费用的发生是无法合理避免的,并经事后甲乙双方共同认可。
&&& 服务范围与风险责任:
&&&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管理甲方存放于乙方仓库之货物,乙方应接受客户所要求对货物的存放及管理方式进行货物的管理。因乙方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在装运、操作、递送、存储货物过程中产生的,由于乙方过失原因而引起的客户及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第三者对客户的索赔,乙方将根据本协议以及附件规定向客户承担赔偿责任。
&&& (2)为了对甲方商品进行有效管理,妥善安排甲方商品的储存,由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对甲方所生产经营的商品及生产所需的材料进行分类储存。货物由乙方接收之后,所有货物的风险责任即转移至乙方。装卸货由乙方进行时,装卸货过程中货物的风险责任也应由乙方承担。
&&& (3)乙方将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满足甲方的一切合理要求。对于在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因乙方的违约行为而给甲方的货物造成的灭失或者损坏,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在甲方将其中央配送仓库交由乙方管理后,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万元作为履行物流服务协议的担保金。担保金作为双方履约的保证,在本协议终止后三日内由甲方如数归还乙方。
&&& 3.服务流程
&&& 服务流程要规范、完善和正确,同时具有可操作性。
&&& 4.付款事项
&&& 付款渠道、方式、日期和数量要明确。
&&& 例如,有的第三方物流合同中,关于&支付方式&的规定如下:
&&& &甲方同意货物进库后3天内以支票或现金足额支付乙方仓储费及进、出库费用。甲方于货物出库后第三个工作日前根据商品存放单、进出仓单及拣货单与乙方对帐完毕,并由乙方提供相关发票。
&&& 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形式支付,经乙方同意,甲方可选择银行转帐或电汇等其他方式支付。&
&&& 5.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 (1)全部责任都由第三方物流公司承担。由于社会的供求关系,甚至包括一些极为苛刻的条款,使得第三方物流公司本可依法免责的都不能免责,可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也丧失。
&&& (2)绝大部分情况下由第三方物流公司承担。只有以第三方物流需求商名义进行报关、报验等情况下,第三方物流公司承担代理人的责任。
&&& (3)完全根据第三方物流合同条款的规定。有的情况下第三方物流公司承担当事人的责任,有的情况下第三方物流公司只承担代理人的责任。
&&& 6.保密条款
&&& 秘密信息指任何涉及或与本第三方物流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第三方物流合同一方的业务经营、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纪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第三方物流合同目的而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备忘录、附件、草案或纪录(包括本第三方物流合同)以及本第三方物流合同一方为本第三方物流合同之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未公开的信息。
&&& 7.专利条款
&&& 大客户和第三方物流提供商往往都有自己的品牌、商标、专利和技术,这些东西是作为投资的一部分,对方是无偿使用还是有偿使用,双方共同创造出来的新技术又属于谁等问题,都需事先加以规定与明确。
&&& 8.法律适用与管辖权条款
&&& 本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9.争议的解决
&&& 本第三方物流合同未尽事宜,由第三方物流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时,本第三方物流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设立了物流仲裁中心,有权受理物流争议。
&&& 10.第三方物流合同条款的统一性与独立性&
&&& 总物流合同与分物流合同条款要有统一性与独立性。
&&& 统一性,是指某些事项和条款,两个合同前后不能矛盾,适用的法律与管辖机构要统一。实践中若出现一个第三方物流合同中前后有两个仲裁条款,并且所规定的仲裁地与仲裁机构都不相同,这种情况怎么办?是以总物流合同为准还是以分物流合同为准?出现纠纷时,双方会各持己见,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仲裁条款。
&&& 分物流合同(也叫&附件&)包括但不限于物流服务的范围、物流管理的内容、第三方物流提供商的安全证书、配送时限要求和费用结算标准等。
&&& 11.外包条款
&&& 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第三方物流提供商作为承运人时虽然可以进行外包,但其责任不会因为外包而转移给第三方。
&&& 12.留置
&&& 第三方物流提供商行使留置权时请特别注意留置权行使的条件。
&&& 13.保险
&&& 在由第三方物流提供商代办保险时应注意:
&&& (1)双方要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明确约定代办保险的险种;
&&& (2)保单记载的被保险人应为第三方物流需求商和提供商,或者被保险人虽为第三方物流需求商,但经第三方物流提供商和保险公司商谈,使保险公司同意放弃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向第三方物流提供商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职员、雇员的追偿权。
&&& (四)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特点
&&& 1.大客户&&
&&&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对方往往是一家大客户,这样,与一个客户做业务,就相当于与几个或十几个客户做业务。
&&& 2.长期性
&&&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有效期至少在半年以上,一般是1至3年。合同时间长有利又有弊,但一般来说,只要控制好了,应是利大于弊。只是客户往往要求一年一年续签合同,轻易不同意签3年或更长一段时间。
&&& 3.双赢性&
&&& 要改变只管自己赚钱,不管客户死活的传统观念,因为只有客户能生存发展,第三方物流公司才能生存发展。
&&& 4.连续性&
&&& 若双方都是资信情况较好的公司,在相互信任的情况下进行业务,那么,第三方物流公司往往对时间与服务质量有保障。
&&& 5.适应性&
&&& 要根据市场需求,与客户不断沟通,不断改进服务,满足客户的要求。
&&& 三、什么是第三方物流经营人
&&& (一)简述
&&&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是指与产品的供给方或需求方签订协议,按照协议的规定提供物流服务,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经营主体。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是一个笼统的称谓,他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如货运代理人、仓储经营人、海上运输承运人、陆上运输承运人、加工承揽人等等,而且他既可以只扮演上述的某一种角色,也可以集合多种身份为一体,这取决于其自身的实力与合同签订的情况。&自身实力&是指该经营人是否有能力去提供多项服务并实现多个物流功能的有机结合。此&能力&并不局限于自身,也包括其雇佣的其他主体和采购的其他资源,因为选择合适的分包合同人,协调各分包人的业务,对分包合同及其执行进行管理,也是经营人的一种能力,而且是考核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能力。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能否在竞争激烈的物流服务市场上生存下来并做大做强,这一能力的具备及运用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与有关方订立的合同是对其提供服务的一种具体规定,合同体现的是客户选择该经营人所欲实现的目标,是对客户需求的一种固化,所以说第三方物流是合同导向的系列的、个性化的物流服务,它在实践中引导着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行为。
&&& (二)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身份&&代理人&当事人
&&& 笔者几十年一直从事在货运代理行业,对货运代理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之间的关系颇感兴趣。应该说货运代理这个行业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历经了一个从代理人向当事人的转变。作为纯粹的货主代理人,货运代理只需依照货主的委托,以货主的名义进行报关、报检、订舱等国际海上运输的相关事宜,收取佣金;而作为独立的运输经营人,即当事人,或者是混合了代理人与当事人双重身份的混合经营人,货运代理可以承运人的身份签订合同,收取运费,收入的来源为运费差价,这就是所谓的无船承运人;同时他还可以兼具短驳承运人、仓储保管人、装拆箱人、托盘/标签加工人等多个身份,履行多种合同下的义务。可以看出,实际上就是我们当下讲的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所从事的业务。所以,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中有一部分就来自于传统的货运代理,货运代理从代理人到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再到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历经的是一种业务上的不断升级和身份上的逐步转变。
&&& 因此,我们不能笼统地下结论说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就是代理人,或者当事人。所谓&经营人&本身就是一个包含范围极广的说法,在法律上被称为经营人的有&多式联运经营人&、&港站经营人&等。按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而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运输港站经营人&是指在其业务过程中,在其控制下的某一区域内或在其有权出入或使用的某一区域内,负责接管国际运输的货物,以便对这些货物从事或安排从事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的人。但是,凡属根据适用于货运的法律规则身为承运人的人,不视为经营人。上述关于&经营人&的概念都强调了其不是作为任何一方的代理,而是作为独立的当事人而行事的。对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而言,他也有可能在某些业务下承担代理人的角色,比如代理客户报关、报检等,或者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在某些事项中充当委托方的代理人。
&&& 归根到底,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身份的确定,要看他与有关委托人所签订的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规定,以及在业务中实际承担的是什么项目,操作的是什么业务,扮演的是什么角色。在某一阶段,他扮演的是代理人,如报关代理;在另一阶段,他扮演的是当事人,如海上运输承运人。他的身份可能是复杂的,身兼数职;也可能是简单的,单一的,例如一个合同下只约定物流经营人提供仓储服务,那么他就是简单的仓储保管人的身份。
&&& 第二部分& 物流的相关法律问题
&&& 一、物流的法律适用
&&& (一)物流相关法律、法规的欠缺
&&& 根据国家标准物流术语对物流所下的定义,我国物流产业应是物流资源产业化而形成的一种复合型或聚合型产业。物流资源有运输、仓储、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平台等。运输又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管道等。这些资源产业化就形成了运输业、仓储业、装卸业、包装业、加工配送业、物流信息业等等。这些资源分散在多个领域包括制造业、农业、流通业等等。可见现代物流是一个涉及范围极其广泛的产业,其业务所包含的环节很多,而每一个环节背后的法律背景都是不同的,也正因如此目前国际国内尚没有关于物流的立法,国际上也没有关于物流的国际公约,即便在发达国家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只是在某个法律中有相关条款。在我国既没有专门的物流立法,其他立法中也没有物流相关的条款。目前只有些政策性的指导,主要是鼓励发展物流产业,并没有涉及到物流合同双方实体的民事权利与义务。这就导致现行物流纠纷的处理往往是涉及哪一方面的纠纷就适用哪一方面的法律法规、国际公约或惯例,没有统一的法律适用,具体到一个案子往往需要用不同的法律法规解决不同环节的纠纷。同时由于我国的运输、仓储、加工、包装等领域长期实行条块分割、部门分割,相应地,尽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已颁布实施多年,但其间差异仍较大,缺乏协调性和统一性。此外,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大,多集中在部委、地方制定的法规和规章上,规范数量繁多、规范性不强,对法律责任的制约作用弱,甚至有内容有悖于国际惯例,法律约束力即效力层次较低,在具体运用中缺乏可操作性。同时,国内物流相关法规大都从市场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延续而来,具有极大滞后性,很多急需补充、修订或废止。且传统上法律法规多集中在运输、代理方面,远远不能适应物流合同综合性合同的需求,强行套用必将带来责任认定的偏颇。这些都导致了目前物流纠纷解决的复杂性大大增加,对物流相关立法的需求日益迫切。
&&& (二)物流合同的法律性质
&&& 如上所述,现代物流企业提供的物流服务包括了物资从供应地到接收地之间实体流动的各个环节,其以运输、储存和配送为主要内容,涵盖了装卸、搬运、包装、加工、信息处理等环节,此外还可能涉及一些集疏港、订舱配载、报关报验、签发和传递相关单证等更为细节化的内容。因此,所谓的物流合同,应当是融合多种合同为一体的综合性合同,其下形成以各种有名合同或无名合同为形式的多种法律关系,多种法律关系之间可能存在关联性,也可能就是独立的,这应当是物流合同的法律性质,不能将其单一的定性为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等等。下面对物流合同下的一些主要法律关系作以列举式的介绍:
&&& 1、运输合同关系
&&& 在物流过程的运输环节中,物流经营人很多时候是以承运人的身份出现的,从事公路、铁路、海运、航空或者多式联运运输,区别于仅仅作为货方的受托人或代理人代其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此种情况下,物流经营人与货方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要受我国《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的相关的运输法律法规调整。具体到海运中,物流经营人的身份可能是以船舶所有人身份出现的承运人、以船舶经营人身份出现的承运人、以航次租船或包运合同租船人身份出现的契约承运人或是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出现的契约承运人等。作为承运人的物流经营人要向货方签发提单,成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向货方直接承担货损货差的赔偿责任。
&&& 2、委托代理关系
&&& 物流经营人接收货方的委托,以货方的名义办理货物的报关、报检或向有关部门缴纳税收,申请理货、办理保险、结汇等业务。此时物流经营人以货方的名义与海关、检验检疫、税收部门、理货、保险公司、银行或其他有关第三方发生法律关系。物流经营人与货方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在代理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 3、仓储合同关系
&&& 在物流操作中,很多物流经营人以其拥有或租赁的仓库作为保管人为货方提供仓储服务,此时,物流经营人与货方之间的关系为仓储合同关系,物流经营人对货方承担保管人的责任和义务。
&&& 4、承揽合同关系
&&& 随着第三方物流增值服务的不断扩展,物流经营人为货方所提供的服务已远远超出过去单纯的运输、仓储服务,物流经营人很多情况下要为货物提供包装、刷唛、修理、重新灌装、集拼箱等增值服务,此时物流经营人的服务具有了加工承揽的性质,物流经营人与货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其具有承揽人的法律地位。
&&& 5、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关系
&&& 物流经营人的核心竞争力越来越体现在为客户设计物流解决方案、降低客户物流成本上,相反物流方案的具体实施很多情况下会进行外包。物流解决方案无疑是一种智力成果,就此而言物流经营人与客户之间形成的应是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关系。
&&& 6、居间合同关系
&&&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物流经营人可能提供与运输有关的信息、机会等服务,促成货方与船方订立货运合同,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并协调承运人、港口、货主、保险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利益,而其自己并没有同任何一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签发任何运输单据。此时,物流经营人享有居间人的法律地位,享有报酬请求权,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诚信义务,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等。
&&& 7、行纪合同关系
&&& 物流经营人接收货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运输合同,代办货物运输的相关事宜。此行为具有行纪性质,此时物流经营人与货方及第三方之间形成行纪合同关系。
&&& (三)物流合同下的相关法律问题
&&& 1、物流合同的订立
&&& 由于物流立法的缺失,我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处理物流合同纠纷时,很大程度上要依据物流合同条款的约定,因此,作为一个谨慎的物流经营人首先要注意签订好物流合同。目前国内的物流市场是一个买方市场,大量各种规模的物流公司、不规范的竞争等因素导致市场上物流服务需求方和提供方的不平等地位。在订立物流合同时,需求方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合同中加入苛刻的条款,比如要求物流经营人承担自收到货物时起至目的地交付货物时止,整个期间内货物的全部风险导致的损失,甚至连不可抗力也不能免责;再如要求物流经营人赔偿全部损失,放弃法定的单位责任限制。这些条款的订立使物流经营人承担了非常大的压力,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也大大增加了违约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同时,物流合同中对于物流服务范围的约定往往不明确,过于概括或笼统,这也为潜在的纠纷埋下了隐患。具体到合同订立的细节物流经营人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 (1)合同标题要与合同条款一致;
&& (2)订立的&苛刻&条款不能与现行法律相违背;
&& (3)订立的分合同必须在主合同条款中明确是与总合同一体,并且具有同等效力,分合同条款与总合同条款不一致时,应以总合同条款为准;
&& (4)总合同订立后,如果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增加或更改时,双方应严格依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如果总合同明确规定了增加或更改合同条款的特殊要求,其签订分合同时一定要按照总合同的特殊要求作,否则分合同无效,其增加或更改的条款也无效。
&&& (5)在履行总合同条款时,如需继续签订一些分合同,其分合同条款应与总合同条款一致,如不一致时,应视为对总合同的更改,或对总合同部分条款的更改,此时双方应格外谨慎,并且在分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其以分合同规定的条款为准。如适用法律法规与总合同不一致时,应明确规定以分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准,否则,都仍将以总合同条款为准。
&&& 2、物流合同的归责原则
&&& 如上所述,在物流合同下存在着不同的合同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法律所确定的归责原则也存在明显的差别。比如,在委托合同关系中,物流经营人作为委托人享有过错责任制度的保护,只对因其本人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在我国《合同法》下运输合同关系中,因严格责任制度,物流经营人作为承运人时应当对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向货方承担责任;而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则适用不完全的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原则的差异对物流经营人关系重大,不但涉及到物流经营人自身的责任问题,而且也会对物流经营人向货方承担责任后能否向第三方追偿产生实质影响。例如,物流经营人作为陆路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承担的是严格责任,对运输过程中由于第三方的原因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要向货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物流经营人作为承运人可以对其雇员在驾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造成货物毁损灭失免责。又如,物流货物在物流过程中因火灾灭失,物流经营人在向货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第三方追偿,如果火灾发生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可能援引我国《海商法》第51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免责,此时物流经营人就不能通过向第三方追偿转嫁风险;如果火灾发生在储存环节,物流经营人就有可能向保管人追偿。
&&& 3、物流合同下的责任限制
&&& 在物流合同及其实际履行中,不仅归责原则存在不同的差异,而且物流经营人作为合同一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有重大区别。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但在不同的运输方式下,存在不同的赔偿制度。在海上或航空运输中,根据相应的国内法和国际公约、惯例分别存在着不同的赔偿责任限额。而在国内的公路运输合同中,我国法律尚无对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保护制度,一旦发生货物损失将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 这里应当注意的各类运输法规对于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并非是强制性规定,物流经营人可以在物流服务合同中订明高于相关立法中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条款。因此,物流经营人在与客户的洽谈过程中应据理力争,在物流合同中订立各种损失情况下的赔偿责任限额,并且在与分包方签订合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好责任限额条款,以免自己在将来面对索赔时承担无限制的赔偿责任而无法追偿。
&&& 4、物流合同的时效
&&& 物流合同下的不同合同法律关系及其不同的法律适用,同样导致了物流合同下不同合同法律关系时效的差异,对此一直存在着争议。区段说认为,需分清形成合同责任的事件发生在何区段,是货代区段、陆运区段、海运区段、空运区段、仓储区段、加工区段亦或包装区段,然后根据不同的区段套用我国《民法通则》或《海商法》的时效规定。而统一说则认为,在物流过程中要分清责任发生的区段是很困难的,如集装箱在目的地仓库开箱时发现箱内货物毁损,但并不能检验出货物是毁损于陆上还是海上,因此,索性规定适用统一的时效。统一说中又分一年说和两年说,一年说认为海运物流的主体为海运,时效规定一年有利于货方及时向物流经营人索赔。时效的不同不但关系到货方向物流经营人的索赔,同样会影响到物流经营人向造成损失的第三方责任人的追偿。目前司法实践中体现的趋势是物流合同作为综合性合同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普通的诉讼时效,采用统一说的两年时效。而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57条的规定,物流经营人可以在收到诉状或解决纠纷的90日内向实际承运人追偿损失。
&&& 5、物流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 物流合同下,往往存在主合同与当事人就具体物流环节所订立的分合同,在主合同与相关分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不相同的情况下,当事人遇到纠纷寻求争议解决时,将不得不面对适用哪一个争议解决条款的问题,具体到实践中则关系到某一合同仲裁条款或协议管辖能否适用的问题,此时要综合考虑合同订立的过程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等等因素确定主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还是分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能够优先适用。
&&& (四)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
&&& 在目前没有可直接适用的物流立法的情况下,宜采取以下步骤来解决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原则,在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物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作为解决纠纷的首要依据,即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从约定。物流经营人,包括分包物流服务的分包商作为物流服务的提供者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其次根据特别法优先的原则,凡是涉及物流过程(环节)中有相关特别法(部门法)加以调整的,应首先适用该法律加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赔偿责任、范围、限额等问题。例如,涉及海上运输的,应该适用我国《海商法》,涉及航空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的,应该适用我国《民用航空法》或《公路运输法》或《铁路运输法》;再次,应根据物流合同下的内容是否涉及我国《合同法》相关有名合同规定的情况,分别适用我国《合同法》分则加以调整;最后,如果既没有当事人的约定和特别法的规定加以适用,也无法按照我国《合同法》分则的规定来取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按照我国《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加以适用。
&&& 二、物流纠纷的处理
&&& (一)物流纠纷处理中的困惑
&&& 现代物流的特点及客户对其的要求都与传统物流有很大的差别,现代物流合同与一般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不但区别很大,而且因其涉及环节多、作业要求高,故更为复杂。随之而来物流纠纷解决的复杂性也更大,难度也更高。目前,现实中物流纠纷的解决所面临的主要困惑是:
&&& 1、概念范畴缺失带来的困惑。物流的概念和范畴在法律上始终未获明确的界定,无论是法官、仲裁员或合同当事人对现代物流的定义往往不清楚,理解不一。
&&& 2、法律法规欠缺带来的困惑。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统一法的欠缺,使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处理物流纠纷时没有统一的思路或模式,一切在摸索中进行。因此,目前阶段有关物流合同的法律性质、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争议管辖等问题的认定上都存在不尽统一的现象。
&&& 3、经验缺失带来的困惑。法官或仲裁员往往缺乏解决物流相关纠纷的经验,对于物流纠纷往往过去未曾遇到,没有处理此类纠纷的经验,对物流业务的流程、操作不甚了解,同时又很难找到充足的案例作为参考,这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物流争议解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 4、现实物流操作带来的困惑。一方面,现实的物流业务中,物流经营人担当的角色不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尽相同,有时还涉及到业务的分包,因此业务往往交叉重叠、错综复杂,一旦发生纠纷责任往往难以认定。另一方面,现阶段的物流活动还存在着许多不规范之处,不容否认有的物流经营人在物流操作的各个环节上,操作规范,单据记载、交接清楚,流程正确,风险防范措施完善,但也有很多的物流经营人在或多或少的环节上存在着缺位或漏洞,一旦发生纠纷,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就将很难清晰划分。
&&& (二)物流纠纷处理的思路及应注意的问题
&&& 在物流产业迅速发展而法律滞后、没有专门法律进行规范的情况下,纠纷如何能做到公正、合理,既合法又可操作,体现物流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促进物流产业的良性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其处理思路可以包括以下几方面:
&&& 1、全面分析,确定合同的性质
&&& 综合考察全面情况,分析其实质,首先确定物流合同是代理性质,还是当事人性质。在处理物流纠纷时,不能简单的看物流合同的抬头,或单一的合同,或某一环节,而要看涉案的全部往来函电、合同的全部条款和业务的实际操作,并考虑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图,要对整个物流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综合性的分析后,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做出正确的判断。
&&& 2、确定是代理人,还是当事人
&&& 若确定物流经营人为代理人的性质后,则注意考察其代理过程中有无过错,如有,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无,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若确定物流经营人为当事人的性质后,还要看其具体属何种经营人,是海运承运人(船东、二船东、出租人、租船人、实际承运人或契约承运人)、还是空运承运人、公路承运人、铁路承运人、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仓储配送人,或其他服务项目的当事人。
&&& 3、根据服务项目,确定争议的法律适用
&&& 注意考察案件纠纷发生在物流经营人的哪项或哪几项业务服务中,然后确定争议的法律适用;在确定法律适用后,尚需考虑物流经营人能否享受免责、责任限制等。
&&& 4、总、分合同管辖权与法律适用要一致
&&& 在物流合同的总合同与分合同同时存在时,要注意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一致性问题,特别是在总合同与分合同同时存在有效仲裁条款,但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不一致,或是一个约定诉讼,一个约定仲裁时,要综合分析总、分合同的效力及优先性,确定适当的管辖,充分尊重物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 5、对物流经营人作出有利的解释
&&& 考虑到现阶段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相对于客户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从扶持这一对我国国民经发展及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业务出发,希望法院和仲裁机构能够在物流业务的界定、物流经营人的法律地位的认定等方面做出有利于物流经营人的解释。
&&& 三、物流合同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及惯例
&&& 物流合同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和惯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一)运输、仓储、装卸部分
&&& 1、公路运输: 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为:我国《合同法》、《公路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
&&& 2、水路运输: 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为:我国《合同法》、《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海商法》等。
&&& 3、铁路运输: 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国际公约为:我国《合同法》、《铁路法》与《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等。
&&& 4、海上运输: 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国际公约为:我国《海商法》、《国际海运条例》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
&&& 5、航空运输: 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国际公约为:我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与《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海牙议定书》等。
&&& 6、仓储、装卸: 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为:我国《合同法》、《港口法》、《港口货物作业规则》及相关运输方式法律法规中关于仓储、装卸的规定等。
&&& (二)保险、代理部分
&&& 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为:我国《保险法》、《合同法》、《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及相关运输方式法律法规中关于保险、代理的规定等。
&&& (三)销售、包装、加工、配送等部分
&&& 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际公约、惯例有: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危险货物包装通用技术条件》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及相关运输方式法律法规中关于销售、包装、加工、配送的规定等。
&&& 四、制定现代物流统一法的好处与难点
&&& 既然现代物流出现的纠纷体现了不同的法律问题,如果有一部统一的现代物流特别法,将所有该领域中发生的法律问题都可根据该法获得解决或解释的依据,那么,其优势不是非常明显吗?首先,现代物流操作涉及的环节很多,如果当事人事先都知道自己的法律地位、责任大小、权利义务,都能按统一的游戏规则办事,那么纠纷就会减少,而且大家也会依法去控制和解决纠纷。其次,司法机关有一个统一的准则和判定标准,判案的自由裁量权就会少一些,判决的统一性就会强一些,准确合理程度就会高一些,各方的合法权益就能得到充分的保障。第三,当事人对其可能涉及的管辖权、责任限制、免责等因素可以统筹考虑,在一家法院就可以解决,不至于要去多个法院、涉及多种责任、各种限额或无限额等问题。第四,法律的确定使得保险公司可以更好的估计风险责任,其精算师也能制定出一个比较符合实际的费率,这样物流经营上可以通过保险事先转移风险,形成推动现代物流发展的良性循环。
&&& 然而,要制定一部现代物流的特别法难度是相当大的,甚至给人一种可望而不可及的感觉,其难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 (一)环节太多,难找平衡点
&&& 由于环节太多,将全部环节的法律问题纳入一部单行法可能会使该法成为&大杂烩&,繁杂不堪。
&&& 从立法的技术可行性角度分析,现代物流不仅涉及的环节多、涉及的主体利害关系也各不同,要找到一个平衡点十分困难。
&&& (二)实践经验不足,立法时机尚不成熟
&&& 现代物流业务并不是单项物流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各种功能有机结合、系统配合的结果。目前,在国内能够提供较高水准的综合物流服务的物流经营人非常少,所以,这方面的实践并不是很丰富。对于现代物流特别法这样复杂的单行法而言,充分的实践准备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否则必然会造成法律的不适用性。
&&& (三)没有现成的立法经验可供借鉴
&&& 目前,还没有哪个国家有这方面的现成立法,也没有国际公约可供参考,所以,这项立法工作几乎没有经验可以借鉴,这也是一个比较显著的困难。
&&& 既然目前出台一部专门的物流法律法规的难度很大,因此,现阶段要做的关键是确保物流所包含的各种服务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且相关的法律法规之间能够最大限度的协调和衔接。
&&& 第三部分& 采用仲裁解决物流争议
&&& 物流争议如不能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往往要诉诸于诉讼或仲裁。
&&& 一、通过港口海事法院进行诉讼
&&& 从以诉讼的方式解决物流纠纷的角度来讲,由于没有有关物流的专门立法,更没有关于物流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在管辖机构上可能会出现:1、普通法院管辖,在物流作业过程中,纠纷发生的原因、环节不在海运、铁路运输的,一般由普通法院管辖;2、海事法院、铁路法院管辖,如果在物流过程中,货物损坏或灭失发生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或者铁路运输过程中,则由海事法院或铁路法院管辖。可以看出,目前关于物流纠纷的管辖问题实质上几乎包含了所有的管辖机构,也几乎会适用所有的管辖规定,对于物流纠纷的管辖极其分散,并没有任何专门法院(机构)或者专属管辖的规定,来确定关于物流纠纷的管辖问题。这就给当事人在识别管辖法院,以及各家法院在适用法律的统一性上带来不可避免的漏洞,不利于目前所提倡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原则,也不利于物流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统一物流纠纷的专属管辖势在必行。笔者认为,目前阶段可以尝试建立以港口海事法院优先管辖为原则,以物流专业合议庭审判物流纠纷为基础的审判模式和机制,这样就可便于物流纠纷的解决,适应物流产业的需要,促进物流产业的发展,同时向物流企业提供完善优质的司法保障。
&&& 二、通过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 物流合同当事人亦可寻求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物流争议具有自治性、权威性、专业性、秘密性和经济性的优点。为在物流产业中积极推进仲裁制度,方便物流当事人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物流争议,中国海仲特别成立了物流争议解决中心。该中心于日正式成立,它是中国海仲处理物流争议的工作平台,也是向物流企业及其相关部门提供物流专业仲裁、物流争议协调、物流法律研究与物流咨询服务的专门机构。
  中国海仲具有五十年海事海商领域的专业仲裁经验,拥有雄厚的人才储备,既懂得物流业务和专业技术,又熟悉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是处理物流争议的理想机构。中国海仲物流争议解决中心成立后,又专门从物流产业聘请专家作为物流专业仲裁员,用仲裁的方式由专业人士解决相关纠纷,具有权威性、灵活性、裁决执行便利性等优越性,又可为当事人节省费用和时间。由于物流所涉领域甚广,既包括海上、陆上及空中运输,又包括仓储、装卸、加工、信息、代理、保险等,导致物流争议的管辖权分散,加之物流本身专业性强,又属于新兴产业,这种现状很不利于物流争议的妥善解决。中国海仲成立物流争议解决中心,以对物流争议进行集中管辖,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避免这种管辖权的不确定性、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不必要的程序延误,便利当事人一揽子解决物流纠纷。
  经中国国际商会批准,中国海仲有权受理海运,陆运(公路、铁路),空运,多式联运,集装箱的运输、拼箱、拆箱,快递,仓储,加工,配送,仓储分拨,代理,物流信息管理,运输、搬运、装卸、工具、仓储设施的建造、买卖和租赁,物流方案设计与咨询,与物流企业和物流有关的保险,与物流服务有关的侵权,以及其他与物流有关的争议。
&&& 从事物流活动的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中载入仲裁条款,或者在任何阶段签订单独的仲裁协议,即可享受中国海仲物流争议解决中心的服务。
&&& 中国海仲物流争议解决中心的标准仲裁条款为:
  &若出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其物流争议解决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In case of disputes, the parties should settle them through a when such attempt fails, they shall then be submitted to 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at the Logistics Dispute Resolution Cent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curren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当事人也可在实践中采用下面的简明仲裁条款:
  &若有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In case of disputes, they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 三、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几点建议
&&& 虽然中国海仲机构受理物流纠纷具有自己的优势,仲裁员解决物流纠纷也具有相当的能力,但是物流毕竟是一新型产业,我们对它还有一个认识、了解和熟悉的过程,处理这方面的案子也有一个经验积累的过程。所以,实事求是地讲,中国海仲要想成为物流仲裁的最好机构,承担处理物流纠纷的中心这一重任,仲裁员要想解决好物流纠纷,绝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单凭主观愿望是不行的。中国海仲及其仲裁员要不断地在这方面下功夫,做许多扎实细致的工作,以提升中国海仲的知名度与吸引力,提高仲裁员的物流知识与办案能力。只有这样,才能胜任此项光荣而艰巨的工作。那么,究竟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做一些什么具体工作,才能达到预期目的呢?为此,笔者提出下面一些肤浅且不成熟的建议,供大家参考。
&&& (一)对中国海仲如何开展物流仲裁的建议
&&& 1.建议设专人研究物流及其法律问题
&&& 建议中国海仲设专人研究现代物流及其有关的法律法规问题,同时与有关政府部门、立法部门、高等院校及研究所立项研究,如何制定现代物流的法律法规,如何改变这一领域的法律滞后现象。因为只有法律法规健全完善,才能保障物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使我国物流产业能够稳定、健康、持续地发展。
&&& 2.建议加强与物流协会和物流企业的密切联系
&&& 建议中国海仲加强与各物流协会、物流机构和物流企业的密切联系与沟通,将他们在业务实践中遇到的难点或焦点问题归纳整理出来,并提出可操作性的、建设性的意见,使我国政府部门和立法部门在制定现代物流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时,更贴近实际,更具操作性,更有利于维护物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同时,建议中国海仲牵头,由专人搜集、整理和研究发达国家现代物流的法律法规与案例,并深入物流企业进行宣传与讲解,使他们从中吸取有益的经验教训,少走弯路,少交学费。
&&& 3.建议向物流企业推荐物流合同范本
&&& 建议中国海仲要经常走出去,向物流企业推荐好的物流合同及其条款,告诫他们在签订物流合同时必须严肃认真,合同条款要定得十分明确、详细和完善,绝不能含糊、笼统和简单,尤其是对服务项目的承诺事项要定得越具体越好。这样,一方面可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又可清楚各自的责任以及对方的除外责任。此外,对于那些办不到的服务事项,物流提供商不要轻易承诺,而物流需求商也不要苛刻要求,更不能一味地压价,否则容易造成双方合同无法履行,甚至产生物流纠纷,到头来不是双赢,而是双输。
&&& 4.建议由中国海仲与海事法院解决物流纠纷
&&& 现代物流虽然涉及的环节很多,但运输与仓储仍是最基本的,也是不可缺少的环节,尤其是离不开水上运输环节。为了便于物流纠纷的处理,其管辖权问题建议由&中国海仲&与各地&海事法院&统一来解决。因为根据仲裁规则,中国海仲的受案范围包括物流争议,同时它还设有由海运、陆运、空运、仓储等各方面专家组成的物流争议解决中心。此外,由于现代物流业务大都与水上运输相关,所以凡涉及水上运输及其相关业务产生的物流纠纷,统一由各地海事法院来处理是合理的,也是可行的。
&&& (二)对仲裁员如何提高处理物流纠纷能力的建议
&&& 1.要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 要处理好物流仲裁纠纷,使中国海仲成为处理物流纠纷最好的机构,使各方当事人都愿意选择在中国海仲仲裁,仲裁员就要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尤其是处理物流纠纷的实际能力。为此,每一位仲裁员都应学习现代物流的最新知识,了解现代物流的业务范围,熟悉现代物流的操作流程,清楚现代物流的风险责任,掌握现代物流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通过不断学习与钻研,同时归纳和总结处理这类案子的经验教训,才能真正成为现代物流的行家里手,而不是一个糊涂仲裁员。
&&& 2.要学习一些海运以外的知识
&&& 传统物流,一般只是货物运输的起点到终点的流动过程,即产品出厂后从包装、运输、装卸到仓储这样一个流程。而现代物流,从纵向看,它将传统物流向两头延伸并注入新的内涵,即从最早的货物采购物流开始,经过生产领域再进入销售领域,其间要经过包装、运输、装卸、仓储、加工、配送等过程直到最终送达用户手中,甚至最后还有回收物流,整个过程包括了产品出&生&入&死&的全过程;从横向看,它将社会物流与企业物流、国际物流与国内物流等各种物流系统,通过利益输送、股权控制等形式将他们有机地组织在一起,即通过统筹协调、合理规划来掌控整个商品的流动过程。
&&& 现代物流纠纷不仅涉及海上运输,而且涉及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无船承运、多式联运等多种运输,同时还会涉及仓储、报关、报检、配送等多种业务。因此,作为一名优秀的仲裁员,只有海上运输方面的知识是不够的,一定要懂得一些其他方面的知识,即知识越多越好。
&&& 3.要综合分析与处理物流纠纷
&&& 在处理物流纠纷时,仲裁员必须熟悉整个案情,认真阅读全部资料,不能仅看合同的抬头,或单一的合同,或某一个环节去做认定,而要阅览案件的全部往来函电和整个合同的全套条款,分清每个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纵观物流全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得出实事求是的、科学的结论,作出正确的判断。
&&& 4.要认清现代物流的性质和特点
&&& 物流是一个涵盖了高度错综复杂关系的概念,一个由许多细小但又无比重要的相互交织的流程步骤组成的整体。物流意味着&保证正确的客户以正确的成本、在正确的时间和地点能够支配正确数量和正确状态的正确货品。&
&&& 可以讲,过去物流企业为单个企业之间的竞争,现在已经演变成一群物流企业与另一群物流企业的竞争,一个供应链与另一个供应链的竞争,一个物流体系与另一个物流体系的竞争。
&&& 国际物流的这种集成化,将整个物流系统打造成一个高效、通畅、可控制的流通体系,以此来减少流通环节和节约流通费用,从而达到实现科学的物流管理、提高流通的效率和效益的目的,以适应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物流无国界&的发展趋势。物流企业所参与的国际物流系统的规模越大,物流的效率就越高,物流的成本就越低,物流企业的竞争力就越强。这种竞争,是既有竞争、又有合作的&共赢&关系。国际物流的这种集成化趋势,是一个国家为适应国际竞争正在形成的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社会系统,是一个国家流通业正在走向现代化的主要标志,也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具体体现。&
* 原中外运(集团)总公司总法律顾问、海仲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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