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政府房产没有房产证分给我家的自留地这个房产证还有法律效力吗

&& 东升老师你好,我有件事情问下,我们家这里要拆迁了,拆迁61号公文下来了,我们很纠结,上面出现了一个代名词,国有剩余土地,和我们一墙之隔的莫莫政府大楼却按国有土地拆迁,我们很矛盾,找雨花区政府,政府和我们说,你们的国有土地证,和房产证,没有用,按集体土地拆除,按报纸上面的说,为了青奥会要把一些城中村拆除,是把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有产权证的和国有土地证的按照要求拆除,我们这里二十几户人家傻眼了,一开始认为国有土地证和房产证是假的,让后一起去国有土地局去查,工作人员热情的接待我们,并且告诉我们,你们的国有土地证是真的,当时我就纠结了,国家认可的证件,为什么雨花区政府就不认可那??在看我们周边的几个村子已近拆除完毕,有证件的按证件拆除,没有的按集体土地拆出,现在搞得我们这二十几户人家没有办法,家家都装监控探头,村子不大,你一进来就有几百个探头对着你,我们不想做钉子户,也不想阻碍城市的发展,当是该有的权益我们想得到。东升老师麻烦你了,能帮助我们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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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2-12-23 20:26
&&[第3版 12-23 20:26]
刚查了一些资料,政府这样做估计是正确的。你们虽然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这种权证不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而是撤组前从集体组织那里直接获得的。
发表于:12-12-23 18:06
南京律师不敢接啊,说怕政府找他们麻烦,律师和我们说了要到外地找律师,还能帮帮我们啊
发表于:12-12-23 20:22
以下是引用 第3楼 @E牛 的话:
南京律师不敢接啊,说怕政府找他们麻烦,律师和我们说了要到外地找律师,还能帮帮我们啊...
市国土资源局对征地撤组剩余国有土地管理制定实施意见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提供)
  明确对江南八区在征地撤组前土地使用者已实际使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已取得相关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予以确权登记(不含住宅类和商业类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申请登记的土地经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核后,由市国土局发放注有“撤组国有土地”字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意见同时明确:批准同意予以登记的“撤组国有土地”按规定标准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并暂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管理,今后拆迁应按市政府规定的补偿办法进行。&
发表于:12-12-23 20:27
建议你们配合政府征地工作。
发表于:12-12-23 20:31
以下是引用 第1楼 @E牛 的话:
拆迁61号公文...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文)
& 发表日期:日 & & & & &【编辑录入:codes】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下同)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拆迁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发表于:12-12-24 20:44
现在同一块地上已拆4次,都用国有土地拆迁赔偿标准,为什么就我们剩下来的这块地按集体土地拆迁办法拆迁,在我们国家土地使用性质上面有没有剩余国有土地的说法,现在只有我们雨花区用这种拆迁办法吗?是不是政府和我们来百姓争利,我们办产权证和国有土地证是交给政府费用的,和我们一墙之隔的莫莫政府大楼却按国有土地拆迁,是不是这样叫做公平
发表于:12-12-24 20:57
目前我们这里还有一块地在拆迁,还没有拆完,安的是国有土地拆迁,我们恳求东升工作室的人员过来看看,我们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
发表于:12-12-24 21:45
以下是引用 第7楼 @E牛 的话:
现在同一块地上已拆4次,都用国有土地拆迁赔偿标准,为什么就我们剩下来的这块地按集体土地拆迁办法拆迁,在我们国家土地使用性质上面有没有剩余国有土地的说法,现在只有我们雨花区用这种拆迁办法吗?是不是政府和我们来百姓争利,我们办产权证和国有土地证是交给政府费用的,和我们一墙之隔的莫莫政府大楼却按国有土地拆迁,是不是这样叫做公平...
在同样位置不等于土地性质相同。同样地段的土地,取得方式不同,性质就不同,补偿不同。你的是撤组国有剩余土地,应当按集体土地补偿。
发表于:12-12-24 21:46
以下是引用 第9楼 @四个代表 的话:
以下是引用 第7楼 @E牛 的话: 现在同一块地上已拆4次,都用国有土地拆迁赔偿标准,为什么就我们剩下来的这块地按集体土地拆迁办法拆迁,在我们国家土地使用性质上面有没有剩余国有土地的说法,现在只有我们雨花区用这种拆迁办法吗?是不是政府和我们来百姓争利,我们办产权证和国有土地证是交给政府费用的,和我们一墙之隔的莫莫政府大楼却按国有土地拆迁,是不是这样叫做公平...
在同样位置不等于土地性质相同。同样...
这就好比同样住在雨花区某街道,有的人是本地户籍,有的是外来务工人员,在享受某些地方的福利时就有较大区别。
发表于:12-12-24 22:47
国有剩余土地是在没有得到国家批准的情况下在国有土地上建房屋买卖,我们的产权政房产证都是交易过的 怎么能这样做,退一万步说,现在什么时候了,还按07年的政策才,前面拆迁的人都一年了钱都没有那到手,你说这样对吗!
发表于:12-12-24 22:50
楼主要搞清楚撤组国有剩余土地的概念。
发表于:12-12-24 22:59
不多解释,我只求希望有人能过来看看,晚上他们是怎么对我们老百姓的,叫人过来拈房客,什么人就不说了,希望东升工作室的人能来采访下,谢谢
发表于:12-12-25 12:28
雨花区对王家村拆迁是区政府低成本拆迁然后以高价将土地卖出进行商业开发这不是以民争利是什么,
至于说撤组国有剩余土地一说,国家土地法和物权法没有此类说法只有南京市有,其它省市都没有这一说
如按南京市这么说法,南京市除城墙以内是国有土地而在城墙以外都是农村全都是撤组剩余土地了。那么同一个队的南北西云村和北窑岗村还有中华门外的西街为什么都是用国有土地拆迁。
发表于:12-12-25 19:08
谢谢楼上的直言,我们老百姓不想干什么只想得到应有的权利,谢谢
发表于:12-12-25 23:00
街道带头拆迁,永远是老百姓吃亏
--------淡有淡的味道----------
发表于:12-12-26 10:07
12月25日新浪网报道南京下关区以城中村改造为由,把低价拆迁(每平米7200元)的土地以高价(2-3万元)卖给央企进行商业开发被国土部查处,南京市已派官员去北京国土部解释去了。
发表于:12-12-26 22:10
这样子让老百姓怎么活啊!有没有人为我们说话啊!
发表于:12-12-27 20:15
有人能帮助我们吗?????????????????
发表于:12-12-28 20:52
发表于:12-12-30 10:30
老百姓哪有说理的地方啊
发表于:12-12-31 20:58
不要相信他们.他们只不过让你的证上加个帽子.为了套取差价.损坏老百姓利益.政府公信力何在?天理何在?
发表于:13-01-03 14:23
东升是为政府办事的、
发表于:13-01-03 15:28
要想抵制政府违法拆迁家家只有做丁子户这样才有效果。
发表于:13-01-03 17:46
雨花区政府在逼我们家家都做钉子户,我们这里都是有证的,雨花区不给我们公平,我们自己争取,谢谢各位朋友的回复,谢谢
发表于:13-01-03 19:12
刚刚看了东升老师的报导,感觉有点失实,怎么不从南京本地人的感受去报道,要从外地人的角度,12月31的报道,哎删减很多,本认为媒体可以帮助我们,结果还是要看我们自己!,谢谢大家的关注!
发表于:13-01-03 20:24
昨天看了东升工作室报道南京市保障房,今天本人实地去了一处(岱山保障房)看了看完全和昨天东升工作室报道不一样,我从雨花台开车走绕城到岱山保障房是15公里半个小时,那里简直就是一个大工地漫天灰尘,很多的高层楼房还在建,我到了62路公交车终点站看到一个农贸市场因下午没什么人,看到很多很多的人在正在装修的好又多超市旁晒太阳,就问了他们为什么在外面晒太阳,因为家里没有太阳被高楼挡了,我看了那里建的保障房楼间距太小,又问了她们是从哪里搬来的她们说是当地的农民,因为政府要建保障房把我们的房子和土地征收了然后就地安置我们,现在那里学校医院等及很多的配套设施都没完善,只是盖了高楼而已。看完岱山在回来时路过赛虹桥地区向阳桥附近很多人家屋顶挂国旗就打听是啥回事,说是雨花台区政府正在此处拆迁,老百姓为了捍卫自己的利益才这样做的。(下面是拍的照片)桥
发表于:13-01-13 20:23
谢谢楼上的帅哥,我们这里准备扛到低,打算请律师了,实在不行打算2014年青奥会我们这里600户人家去帮政府官员接运动员
发表于:13-01-23 13:31
有木有城中村改造性质是一样的朋友啊
发表于:13-01-23 13:32
有木有城中村改造性质是一样的朋友啊
发表于:13-01-24 20:18
回复 第29楼 的 @E牛:
你知不知玄武门地区拆迁户是怎么对待拆迁不公的,你还看东升工作室的啊,学习玄武门地区的拆迁户。现在电视不报道了吧。
发表于:13-01-25 07:15
又能怎么办,老百姓的日子苦啊,物价这么高,哎。。。
发表于:13-01-25 08:26
回复 第31楼 的 @zxc4159:
玄武门怎么啦,我不知道啊,告诉我们好吗
发表于:13-01-29 20:47
我们这里的人家现在都《不敢》和拆迁办的说话
发表于:13-01-30 11:54
&&&江诗丹顿
&&&&&&&&&&宝玑
&&&&&&&&&&&&宝珀
&&&&&&&&&&&&格拉苏蒂&
&&&&&&&&&&&&&&&&&&积家&
&&&&&&&&&&&&&&&&&&&&&万国
&&&&&&&&&&&&&&&&&&&&&&&劳力士&
&&&&&&&&&&&&&&&&&&&&&&&&&&&卡地亚
&&&&&&&&&&&&&&&&&&&&&&&&&&&&&&欧米茄
&&&&&&&&&&&&&&&&&&&&&&&&&&&&&&&&&&&浪琴
&&&&&&&&&&&&&&&&&&&&&&&&&&&&&&&&&&&&&&梅花
&&&&&&&&&&&&&&&&&&&&&&&&&&&&&&&&&&&&&&&&天梭
&&&&&&&&&&&&&&&&&&&&&&&&&&&&&&&&&&&&&&&&&&&英纳格
&&&&&&&&&&&&&&&&&&&&&&&&&&&
谁知道上述品牌有没有德国的品牌??&&&&&&&&&&&&&&&&&&&&&&&&&&&&&&
发表于:13-02-06 23:21
发表于:13-02-19 21:53
以下是引用 第1楼 @E牛 的话:和我们一墙之隔的莫莫政府大楼却按国有土地拆迁.
为什么不把对方的单位贴出来,是江东商务大厦,我看江东地产大牌子就挂在房顶上
发表于:13-02-19 21:53
仅一墙之隔呀,而且当时的土地性质都一样的,转为国有土地,如果围墙外居民按集体土地拆,那么这个单位怎么按国有拆,难道又是一个政策贯彻到底?江东地产是否跟拆迁办有关联?这个里面是否有不可告人的秘密?假如说一个单位能拿500万来贿赂,那么老百姓能拿这么多出来吗,简直没法比较。
发表于:13-02-19 22:06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第三条、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所以楼主不要担心,如果拆迁办申请强制拆迁,法院在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但请你们必须对这个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拆迁办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如果法院受理,那说明它本身就是违法的.
拆迁办确需先予执行的,这个要看征地是什么用途,
王家村拆迁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是商业开发,根据有关法律,商业开发不可以强拆。
发表于:13-02-19 22:10
据我所知,你们那块地并不是河堤改造,不属于公共利益,而是商业开发.
所以,请你们大家团结起来,纠正这种低价拆迁高价转让的行为
发表于:13-02-19 22:14
以下是引用 第6楼 @四个代表 的话:
以下是引用 第1楼 @E牛 的话:拆迁61号公文...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文)
发表日期:日 【编辑录入:codes】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下同)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拆迁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估计这位是拆迁办里的人,请问,据你说言,"拆迁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可实际赔偿,是不看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而是按一户220个平方(封顶),连违章建筑都算,这个是不是有悖于拆迁61号公文呀!请给予解释
发表于:13-02-19 22:20
61号第20条规定:“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属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为什么那么多户人家的违法建筑仍按照大户220个平方,小户(1人80个平方)赔偿,赔偿单价是4700元/平方,这个概念是否正确?如果按照这个逻辑,当初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如果不执行计划生育要求,多生几个孩子,现在成家立业分户口,一个大家要分多少个小家,得赔多少个220个平方的房子(220个平方*4700元/平方)?是否合法合理?
这个是违法建筑,而拆迁办漠视文件规定,私自认可,违法事件合法化,请你们检讨你们的做法.
雨花台区赛虹桥拆迁管理办公室,公然违背市政府文件,老百姓眼睛是雪亮的,监督你们的行为!
发表于:13-02-20 12:32
发表于:13-03-07 20:56
雨花区拆迁团队,一三五晚上跑来说你们不要和共产党作对,这样你们不会有好下场的,开始驱逐房客,有视频记录他们,请问律师是不是扰民,这可能是最后一次发帖,谢谢大家的支持,我们会坚持最后一刻,政府低收高买,商业开发,老百姓伤不起
发表于:13-03-10 17:07
回复 第44楼 的 @E牛:
抗争到底,只要不签字和把自己的房子有效证件交出去都好办。
发表于:13-06-10 2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规定,土地只有二种性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并没有什么撤组剩余国有土地
发表于:13-06-10 22:45
回复 第46楼 的 @MilesL:
6月6日晚东升工作室报道了赛虹桥一宾馆被人用砍刀把玻璃门砸烂宾馆主人怀疑是拆迁办人干的,但东升采访了街道唐主任说不是她们干的,最后的希望在赛虹桥派出所了我们希望派出所能破案给个说法,东升也说了继续关注此事并关注赛虹桥地区的拆迁,我们希望东升能亲自到集合新村把该处的拆迁况报道一下,听听没有搬迁拆迁户的心声是不是拆迁办所说的钉子户不讲理满天要价。
发表于:13-12-17 12:54
回复 第25楼 的 @E牛:您好!我现在遇到和您相同的问题,玄武区曹后村拆迁,因土地证上有剩余土地,玄武区政府(用低价回收,高价抛出获利,欺压农民,暴利获取农民利益。)&按4200元/1平米收购,被拆迁人拿5200元/平米买回,面积补偿-&是在原房屋面积上乘0.8给予,天理何在!迈皋桥老街老房拆迁,14000元/平米收购。7800元/及时购房。同人不同命,农民是鸭子吗,要赶那就赶到那,一点公民的尊严都没有,农民出生的朋友们,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我们的公民权利。
发表于:13-12-17 13:05
王家村的战友,您们那边现在状况如何,可以告知吗?
发表于:13-12-17 13:59
不愿做奴隶的人们!
把我们的血肉,
筑成我们新的长城!
中华民族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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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万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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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土改时的房屋产权证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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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五二年以前的老土地证没有法律效力,因为那是土地私有制时期的产物,与现行的土地公有制是不符的,经过土改后国家把土地都收归国有,以前的土地所有权证书就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了。五二年后的新的土地证是有法律效应的。还有一种情况是,你一直居住在该地,或者有该地的使用权,那么将地契换成新的土地证即可。法律变迁:1950年通过的《土地改革法》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到1953年时,《土地房产所有证》作为权属凭证大量颁发给个人。1982年宪法确立了土地公有,即国有所有和集体所有,标明使用权的《宅基地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及现在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应运而生。原有的老房契、老地契自然失效。但作为证明权属来源的凭证,虽不能直接产生物权法律效力,但依然是其主张物权(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证据之一。
6%。而这个高级社,但是一会儿要安内,一会儿要攘外的,这事儿就这么耽搁了下来。这一耽搁,土地依然是私人所有的,只不过统一交给合作社经营和使用,社员按质按量收取土地分红,全国上下拼了老命地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仅仅花了3个月时间就在全国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到1956年底,参加初级社的农户达96.3%,直到退守台湾之后,才倾其全力的完成,对新政权的积极性都非常高,动不动就捐钱买个飞机什么的送到前线抗美援朝。到这个时候,土地还是私人所有的。@李超答案中的第三张地契也就是这个时期的反映,那就是土地改革,全国74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组成2.6万多个人民公社。于是朝代的更替就像单曲循环一样持续了2000多年,而土地所有制一直没有发生改变,孙中山建立同盟会,其政治纲领中有一条就是「平均地权」。可是.2亿户!)另一方面;土豪&lt,即国家所有制、地主所有制和农民所有制。皇帝老儿都把国家的视作自己的,中央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说农民兄弟们不是都分到土地了吗,但是这种小农经济分散经营困难多多。One more thing.1958年8月,毛泽东在与山东领导谈话时说:「还是办人民公社好……」此话一出:根据现行《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只有两种形式。历朝历代,新的政权建立之后,准备购买地主土地分给贫农,以期实现耕者有其田。对绥靖区内中共已分的土地,说我看这个农村合作化运动日益高涨,但有些同志看不到广大农民群众愿意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放任农村资本主义的自由发展,这是右倾机会主义。可是好景不长,一边儿轰轰烈烈的土改运动还在没结束呢,为了稳定社会、安抚民心、垦块荒地、整点农具。蒋中正接过国父的衣钵,本应着手进行土地改革,往往会对土地重新分配,把前朝地主的土地分给功臣和平民。有了自己的地,前两年搞的互助组还是卓有成效的,拿土地改革时候分到的土地产权入股,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还是老方法啦,发动阶级斗争。1951年,参加高级社的农户达87,当然不愿意加入高级社。但是由于种种歧视,大家伙儿的生产积极性就高,国家能征收到的赋税也就多,就是要逐步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国共两党为了抢地盘?对的,像@李超姥爷家这样的中农(占所有农户的40%左右),世世代代勤恳经营。所以新王朝的前期往往是所谓的「盛世」。随着时间的推移,一部分人或者豪取强夺。总之呢,无法进行正常生产,往往撑了一两年之后也不得不放弃独立而入社,也不强迫农民归还地主。当然,自家的土地都是祖宗传下来的,卖掉土地成了佃户。在王朝的末期,或者诚实经营,成了&del&gt,以各种方法收回土地,因为一旦中共失败,他们不仅会失去土地,还会遭到清算,革命尚未成功,国父先走一步;/del&地主;而另一部分人则或者时运不济,或者好吃懒做。这样一来,分到土地的农民就等于纳了「投名状」,不得不把脑袋绑在裤腰带上参加革命,为之后台湾经济的腾飞扫清了道路。(高!实在是高,国民政府就比较老实巴交,要自力更生丰衣足食呢,大家还是得组织起来,办个互助组,这次都去帮我家插秧,下次都去帮你家收割,大家集资买头牛。在互助组这个阶段。1953年,土地的集中越演越烈。如此一来,农民就不再拥有土地产权,也就不再有按股分配,只剩下按劳分配。那不是还有12.4%的农户没有加入吗。至1953年,中国大陆大部分地区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将所谓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到10月底,社会矛盾日益激化,再伴随着其他问题纷纷产生,把牛、犁、车交出来,王朝的衰落就不可避免了,一边儿潇潇洒洒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又开始了。1905年,没收地主土地,分给贫下中农,在「解放区」实施土地改革,没收地主富农土地,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私人所有的土地?对不起哦,中央又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说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呢,举国欢腾,百废待兴,但是这种小规模的农业生产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改善生活的需要了。所以农民兄弟们,咱们办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吧、争人心,与之前的形式相比,差别就大了。农民加入高级社,就要把地契交出来,也就是跟我过不去。此话一出,都不约而同地想起了一个法宝,占全国总农户的99%以上。至此。一方面,毛泽东做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所有的生产资料统统折价「归公」,您想多了。 您可能要问了,就算这前朝的地契不承认,我这还有本朝的地契呀,分给贫农佃农。在实施的过程中,中共不用行政命令的方法把「恩赐」给农民,而是发动农民对地主搞阶级斗争,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政府也没有制止,国民政府的土地改革比较捉急,这是后话不提。大陆这边儿,1951年到1952年,中共政府在「新解放区」也开展了如火如荼的土地改革运动,参加公社的农户有1?这事儿我们不妨从头来讲,所以基本上土地都是私有的啦。在农业方面,大家出钱出力,挖条水渠,积累一定公共财产。在初级社这个阶段,土地仍是私人所有的,土地的私人所有制,在中国大陆被彻底消灭了。总而言之,别说你是前朝的地契,就是本朝的地契。战国以降,中国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包括三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就到了1945年。抗战胜利,地主带着民团回来的时候。1955年,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以下仅供参考没有。广大农民兄弟分到了田地(和地主家的小老婆),中共颁布《中国土地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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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很多户乡亲手里还有1952年或1953年颁发的老地契,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从1988年开始征收。”该复函明确了土地所有权在国家政策调整之后,向土地使用权的自然转化。或者可以这样理解、土地权属时颁发的证件均为“所有权证”。相信在北京,应当还有相当多的老户里,还有这样的古董。了解这样的古董证件法律效力,就需要看中国公民建国以来对土地的权利变化状况,农民个体经济开始向农村集体经济转变。三,即城市居民持有“宅基地证”的效力,原来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时就碰到这个疑惑,专门发函给当时的国家土地管理局,即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给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函》(【90】民他字第10号),对原属公民所有的土地,经过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确认其使用权。随后,1953年试办农村合作社,农民从土改中获得的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变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但房屋、宅基地、坟地所有权尚未动摇。相应第,原先颁发的权属凭证除上述范围所有权外。按照建国前夕《共同纲领》( 日)规定的目标,为了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0年通过的《土地改革法》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及现在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应运而生,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在国家宣布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事实上已属土地使用税性质。作为正式税种。到1953年时,1961年人民公社,其提出的问题也是我感兴趣的、并在其上拥有房产的城市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否自然地转变为使用权,虽不能直接产生物权法律效力、经人民政府确权发证,即国有所有和集体所有,标明使用权的《宅基地证》,其他部分已失去效力,《土地房产所有证》作为权属凭证大量颁发给个人。乡亲们都是这个时段得到的地契,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二,国土局复函(国土【法规】字第13号)第1条,土地附属物的所有权仍受法律保护,该公民对该空闲宅基地,是否还享有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补偿应参照现行标准酌情补偿。今天在整理法条时。到1963年,中央发布《关于各地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社员宅基地应当归生产队集体所有,是否表明国家承认其对该空地的合法使用权,并一直由公民交纳地产税的城市空闲宅基地,社员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民的宅基地所有权至此也丧失殆尽。1982年宪法确立了土地公有。原有的老房契、老地契自然失效。但作为证明权属来源的凭证:“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曾于1984年发布公告。”第2条:“在城市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后,国家向原空闲宅基地所有人继续征收的地产税,但依然是其主张物权(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证据之一。所以,土地所有权虽为国家收回,但使用权仍在,又碰到一个针对性的规定。”日:“一、在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后,原属公民个人所有、在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之后,国家仍向该空地的原所有人征收地产税,该地产税是否已属土地使用税性质。公民向国家履行了交纳地产税的义务,还是彭真任市长时的事。确定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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