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签婚前协议内协议具有法律效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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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婚前协议什么情况下具有法律效益
我和我爱人还没有结婚,但是准备在买房之前把结婚证领了,同时领证以后买房,以夫妻的名义去购买,但是购房首付款是我父母出的,而贷款是以夫妻的名义贷款,以后还也是一样,我准备和我爱人签仪份婚前协议,主要就是针对此房屋的协议,大概的内容是说首付的所有款为我个人财产,而贷款的钱是我们共同财产,如果以后房屋增值,则增值的部分也是我们共同所有,这样可以吗?需要通过第三方认证吗?
您好,协议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签名即有效,为了增强效力,可以办理公证或由律师见证。如您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我联系。
你们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但这份协议由于是在你们领取结婚证之后签订,所以不是婚前协议。如果为了更加具有说服力,可以办理公证。
如果这样的话,那可不可以签为婚后财产协议呢?
答:1、协议有效的条件有:协议双方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系双方亲自签署。
双方签字即可生效
也可以去办理公证。
双方协商一致的话,当然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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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婚姻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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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夫妻在婚内签订的各种财产协议是否均有法律效力
&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拥有的大部分财产都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然而,无论是在电视剧还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些夫妻通过签订协议,在婚内分割财产的情形。很多人想通过婚内财产协议维护自己的权益,防止将来发生变故。但是,这些约定真的能起作用吗?
&&&&婚内财产协议想产生法律效力,首先要满足一个形式条件,即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否则会因无法认定而不被法院承认。但是,即使满足了这个前提,仍然有很多协议是无效的,还有些协议虽然有效,却没有任何实际作用。
一、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夫妻在作财产协议时,考虑到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即使作了这些约定,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这等于父母未履行协议。动产未交付,不动产未办理登记,所谓的赠与当然不产生效力。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也会引起较多争议,但均以认定无效而告终。
&&&&2、约定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有的夫妻结婚后,其中一方会许诺将自己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变成二人的共同财产,但实际又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这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发生争议时,这种承诺仍然没有效力。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承诺。作出这种承诺的目的通常是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此类约定往往会被认定为限制公民离婚自由权,从而被认定无效。
二、三类效力受限的婚内财产协议
&&&&1、免除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现实中,有的夫妻在拟定婚内财产协议时,由于其中一方不愿要孩子,就想协议约定谁要孩子谁就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然而,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也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得因任何事由免除。此类约定的效力,不是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起抚育孩子的重担时,另一方显然负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免除夫妻间扶助义务。
&&&&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意味着任何一方可以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3、对外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间有此约定时,这类约定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出轨保证书”有效力。
&&&&在夫妻一方出轨后,为挽救婚姻,另一方有时会让其出具保证书。很多保证书大概会包括这样的内容:“本人以后不再与某人(即婚姻的第三者)来往,否则共同财产房子全部归未出轨的一方所有。”这样的保证有效吗?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由此看来,如果丈夫出具的保证书所约定的内容并未超出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受胁迫的情形,属于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表示,可以认定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且附条件而生效。即当约定的条件(其中一方出轨)发生时,法院可以依据保证书的内容,判决财产归未出轨的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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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新江律师邮箱: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护、劳动争议、工伤赔偿。
&&&&单位地址:中国·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林科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西南角先帅之星大厦4层。
&&&&公交乘车路线:
&&&&B1、B2、B3、B11、B12、B13、B15、B16、B17、B18、B19、B25、B30、B38、B53到农业东路下车;
&&&&21路、65路、71路、75路、97路、<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4.0000mso-font-kerning:1.路、107路、<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4.0000mso-font-kerning:1.路、117路、123路、155路、156路、<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4.0000mso-font-kerning:1.路、<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4.0000mso-font-kerning:1.路、219路、<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4.0000mso-font-kerning:1.路、<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4.0000mso-font-kerning:1.路、263路、295路、游568路到中州大道农业路或东风路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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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夫妻共同财产预定归子女所有的法律效力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 10:06:32
导读: 婚内财产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否则会因无法认定而不被法院承认。婚内财产协议只要是在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都是有效的,但仍然有些约定是无用的。下文律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
 婚内财产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否则会因无法认定而不被法院承认。婚内财产协议只要是在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都是有效的,但仍然有些约定是无用的。下文律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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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ip:61.134.55.202 前 &
近来发现有关父母为孩子买下的房产,登记的是孩子的名字。可不少父母哪里知道,法律以赠与的规定,剥夺了父母再无权掌控这房产权利。就连在房产证加上父母名字的权力都没有了。如今的孩子多为娇惯而养教的,财欲物质自私心特强。本来天下父母心为了尽力满足孩子的要求,促使孩子听话学习早日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可有的孩子知道父母已无权掌控这财产时,或私下乱用专卖等这样的法规就弄巧成拙了。
匿名 ip:61.134.55.202 前 &
原来法律老百姓无需多操心。如骂人无理打人有罪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等。就连不识字的老农也能明了&。可开放后不少的法规使人感觉到不少失公的地方。引发出不断的大小纠纷矛盾而恶性循环。本来法律是维持公平正义的。无论你是用何种手段方法搞定的契约合同凭证等,只要是失公失正,或因此而背判、丧失人性,忘恩负义、甚至恩将仇报的作为出现。在法律面前一律自动作废。
用  户:匿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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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夫妻之间婚内保证书的法律效力 离婚诉讼中,法官经常会遇到一方当事人出具的另一方立下的一封封&痛改前非&的保证书,要求人民法院判令&保证人&履行保证书的约定,而达到其诉讼请求的目的. 如……
vzzzv夫妻之间婚内保证书的法律效力zvvvz
离婚诉讼中,法官经常会遇到一方当事人出具的另一方立下的一封封&痛改前非&的保证书,要求人民法院判令&保证人&履行保证书的约定,而达到其诉讼请求的目的.
如何认定夫妻之间婚内保证书的效力?这不仅是诉讼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问题,更是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的先决条件.
夫妻之间婚内保证书,通常是在夫妻生活期间,一方存在过错行为,比如婚外情、吸毒、赌博、家庭暴力等,因为行为暴露或亲友规劝,为挽回婚姻而承认错误并作出&如若再犯,自愿离婚&、&财产归对方所有&、&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给予对方经济赔偿&等各种书面承诺.对于该类保证书,因其内容不同,法院认定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可做如下归纳:
一、关于再犯就离婚的保证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公民该项权利进行限制.为了离婚而设置附带条件在起诉离婚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当然,保证书中所记载的过错方的过错行为,仍可作为法院认定过错方是否存在过错行为的事实以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之一.离婚具不具备法定条件,还得依靠当事人对证据得收集,简单的一纸保证书恐怕是解决不了实质问题的.
二、关于离婚时财产处分的保证
对于&财产归对方所有&等因为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单方对财产怎样分割的保证.在能证实保证书是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三、关于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保证
我们经常说约定自由,即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契约中约定任何内容.考虑到婚姻的特殊性,我国法律明确将婚姻、收养等人身关系排除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协商不能违反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此当婚姻问题需要对子女抚养予以明确而双方争执不下时,一方对于子女抚养权承诺的效力就显得十分脆弱,对法庭的判决往往起不到什么作用.法官会根据子女的年龄、父母的收入等情况综合考虑,从有利子女身心健康出发,再来确定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四、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保证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也是法律对无过错方权益的最基本的保障.而《婚姻法》并没有对离婚损害赔偿的约定作出限制性的规定.由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对于保证人作出的只要再发生对家庭不负责的行为,包括赌博、吸毒、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愿意支付对方赔偿金的承诺,实际上是对离婚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一种约定.该约定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即产生法律约束力.
庭审中对伴侣的不信任态度和对婚姻本身缺乏信心.婚姻的牢固源于相互理解和信任,夫妻间签订这样的协议已经暗含着彼此的不信任,为婚姻的破裂埋下了伏笔.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婚姻就变成了业余侦探追查背叛者的游戏,最终走向解体是理所当然的事.被背叛的一方虽然获得了经济补偿,却失去了婚姻,这说明&忠诚协议&并不能保护婚姻,其意义是可疑的.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过错方存在过错,法院就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必须遵照履行.
其实立夫妻之间婚内保证书,这个行为本身就意味着夫妻彼此的不信任和对婚姻缺乏信心.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许多保证书非但没有起到保险的作用反而为夫妻的感情破裂埋下了伏笔.在婚姻生活中,犯错了改过来还有机会,如果一错再错,再多保证书也换不来从前的美好姻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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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zzzv起诉离婚时当事人认识的十大误区zvvvz
一、 只要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就可以在离婚时候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不少婚姻纠纷中的当事人(尤其是女性)总是强烈渴望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甚至不惜动用大量人力物业,包括聘请私家侦探.当律师接触当事人内心世界以后,发现当事人基于两个目的:一是为了查明真相,在亲戚朋友中讨个说法,离婚也得离个明明白白;另一个目的则是寄希望于抓住对方的婚外情证据,以获得离婚时候多分财产,让对方搞婚外情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第一个目的是道德的范畴,在此不作评述.但第二个目的,恐怕婚姻法会让你失望.为什么呢?
1、通常我把婚外情的证据,分为三大类:
第一种是一般婚外情相关证据.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
第二种是《婚姻法》说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
第三类最为严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
2、我国现行法律认为,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必然的联系.就是说,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也不大.在律师实际代理的婚姻案件操作中,也总结出司法机关在分割财产时候,并不必然的将财产分割与婚外情过错相联系.
3、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候,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也只能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但是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这是必须要明确的.
4、有很多当事人不顾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价去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以期待在离婚时候可以多分到夫妻共同财产,其实是陷入了一个误区.那么取得婚外情的证据是不是一点用也没有呢?并不是.如果是前面所说的第二类、第三类婚外情,那么法院可基于此判决离婚,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力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
二、 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坚持离婚的一方一旦诉讼到法院,很快就能够解决离婚问题:
很多人认为,离婚是公民自己法定的权利.只要自己坚持离婚的话,即使对方不同意,诉讼到法院,也应该很快就会解决.这是由于对我国现行离婚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制度不了解所造成的.
1、人民法院判决是否离婚,是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原则考虑,所以对于判决离婚的案件,比较谨慎.
2、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情形,法院才会判决离婚.具体来说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以下情形:
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其他异性同居情形,
2)、一方存在长期家庭暴力情形,
3)、有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形,
4)、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情形,
5)、其他的情形.
3、按照前述的分析,一般家庭只是夫妻之间经常吵架拌嘴,或是彼此之间不能相互理解,性格、生活习惯、文化层次差异太大,或者婆媳关系不合,象这样的情形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决离婚.
4、即使提出诉讼,对于婚姻案件的审理,也要符合法律规定期限.通常一审期限按照简易程序需要三个月,二审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个月,合起来一个离婚案件从头到尾少则4个月,多则9个月.假如在第一次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那么第二次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要在六个月之后才可以提出第二次起诉.按照这个期限计算,如果起诉两次才达到最终离婚目的,从时间上计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两年左右.这还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况.
所以,坚持离婚的一方到法院诉讼离婚,不是说很快就可以解决的.
三、 虽然婚前他很有钱,但是只要我们结婚超过八年,所有的财产都是我们俩的了:
有这种误解的人,是因为在他的脑海里,还停留着我国2001年修正之前的《婚姻法》内容.
在《婚姻法》修正之前 ,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双方结婚前各自拥有的贵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结婚8年之后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个人财产可以因结婚而变成共同所有.但自从20001年婚姻法修正以后,对于婚前财产和婚姻财产之间的转化,有了重大的调整.按照现行婚姻法原则,如果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多少年,婚前个人财产都是个人财产.同样的,结婚后所得的财产,只要是婚姻关系存期期间的财产,原则上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管结婚时候配偶间各自财产状况如何,也不论结婚多久,所有的婚前个人财产仍然是各自的婚前财产.有些带有功利性色彩的婚姻恐怕失去了温床.
如果要改变这种现状,只有通过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前财产约定,来改变法定的婚姻财产制度.
四、 只要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谁也别想反悔.
不少夫妻在闹矛盾时候,总是费尽心思签订离婚协议书.认为只要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方对离婚就不能反悔,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更不能反悔.其实不然.
1、要明确离婚协议生效时间: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不管是通过民政部门离婚还是法院离婚.
2、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发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财产分割,对于子女抚养进行反悔.法院审判时候,也不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来确定判决书内容,也可能判决离婚,或者不准离婚.
3、已经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对于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现有财产状况,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
4、对于已经离婚的,法律还给与他再次寻求救济的机会.我国婚姻法允许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撤销离婚.这种情形的前提是签订离婚协议时候,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行为.如果是这样的话,受害者可以提出撤销离婚协议书,重新分割财产.
五、 如果对方偷偷转移财产,我相信律师和法院会帮我查到的:
律师和法院的调查权,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并不是无限的.
1、通过我们所操作办理的大量的婚姻案件证明,70%的案件存在不同程度的转移隐匿财产情况.有的个别案件转移财产数额非常高,情况非常严重.那么受害一方总是寄希望于律师或者法院能够帮助他查询到有关财产转移的情况.
2、如果财产被对方转移,我们具体要看究竟是什么类型财产被转移,是否可以查询到.通常如果是房屋、汽车、公司股权、企业投资权益这样的财产,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查询.但是对于存款的查询,如果当事人不能够提供对方具体的身份证号、开户银行的名称、开户帐号,即使委托律师和法院,都没有办法查询到相应的财产.
3、婚姻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民商事案件,很多财产信息是在当事人日常生活中才有可能了解到的.律师和法院的调查能力是受到很大局限.
4、所以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重在平日的留心,对于一些信息进行保留,记录和复印.
六、 如果我有他婚外情的证据,就可以在离婚时候得到经济赔偿;
取得婚外情的证据,并不一定代表就会在离婚时候获得经济赔偿.
1、我们首先要明确婚外情的过错,是如何分类的.我们分为道德上的婚外情过错和法律上的婚外情过错.律师将所有的婚外情,按照不同严重程度区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一般婚外情:包括嫖娼,婚外恋情,婚外性行为.
第二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指已经有配偶的一方,与其他异性存在着长期的同居共同生活的事实.
第三类:是重婚罪.
2、不同的婚外情,在法律上所能得到的救济和保护是不一样的.对于刚才提到的第一类,在经济上不能得到赔偿,更多的是依靠道德调整,依靠社会舆论进行监督和惩罚.对于后两种,如果有证据,是可以在离婚时候得到经济上的赔偿的.但是要求无过错方在离婚案件过程中,主动提出要求的.
3、这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不仅仅在提出离婚时候可以提出,即使在离婚之后,无过错方在事后知道对方有过错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单独提出损害赔偿.
七、 只要分居两年以上,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
持这种看法的当事人,是因为他自己查阅了婚姻法.对法律理解不全面造成.
1、我国婚姻法律,在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以及确认是否夫妻感情破裂,是有这一条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规定.
2、律师的解释是:这种分居是法定分居概念.是有要求的.首先要求是事实分居,是客观存在的分居.其次一定是因为感情不和的分居,不是因为一方因为工作调动,出差就学、子女上学导致的分居.
3、这种分居要求具有持续性.如果分居期间双方又居住在一起后来又分开的,那么分居不能成为持续性的两年.
4、夫妻分居两年并不必然成为离婚的理由.法官是否判决离婚,还要结合其他情况,来综合判定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破裂.
有的人以为故意制造两年分居的事实,提出离婚要求法院一定会支持,这也未必,是当事人的一种误解.
八、 房子是我们一起出钱买的,不管写谁名字,都应该是共同财产;
不少当事人认为:既然我们都出钱买了房子,而且我们也结婚了.那么不管写谁的名字,我们两个人都有份.其实不然.
1、首先要明确:房子购买的出资,和房产是谁的财产,并不是必然联系的.有的夫妻两个人出资,房产却写着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购买房子.
2、通常我国法律认为,房屋属于谁的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上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资情况.
3、有两种情况出现:
第一种是: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钱,不管产权证是谁的名字,都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4、明确这一点,就不会在婚姻财产权益处理时候,发生重大误解.不少婚姻当中的弱势群体,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和喜爱,在买房子时候没有考虑到这点.当缔结婚姻后,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候,才突然发现自己在财产上发生了重大损失.
九、 我是母亲,年龄小的孩子法院一定会判给我.
作为母亲,对于孩子的感情,一定都能够得到大家理解的.但是,并不是母亲坚持要求抚养孩子,孩子就一定会跟随母亲抚养.
十、 对方起诉离婚,只要我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
法院对于婚姻案件是否判据离婚,并不是只看被告的态度,不是被告自己坚持不离婚,法院就不判决离婚.
1、法院判决离婚案件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什么是夫妻感情破裂,在前面已经提过,这里不再重复.
2、在当事人离婚案件中,如果没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的话,而答辩方坚持不同意离婚的话,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3、但是反过来,如果当事人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那么就算当事人不愿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的.
4、所以,从这个角度出发,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家庭破裂,重在改善夫妻之间的感情,改善夫妻之间的相互关系,想办法与对方进行沟通,心平气和地磨合,而不是说放任对方到法院去起诉,只是坚持自己的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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