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不具有购房定金合同纠纷资格,可以要回定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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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朋友万科杭宸购房资格被限,已交定金,能否退还或转让给其他人
一个朋友,前段时间定了万科杭宸90方,已交定金,想咨询下定金能否退还。
初步了解,为首套房,主要原因是由于政策比较严格,单位不同意开高于实际收入的收入证明;以目前的实际收入,无法做到需要的贷款额度;怕交了首付,贷款下不来就更麻烦了。
如果不能直接退还,转让给其他人是否可行,然后再退定金。
请各位给点意见,如何处理比较好。
如果可以转让,也有朋友要,可以私信我,我把朋友的联系方式给你们。
杯具 肯定没的退
好像不能转
那边价格多少一平方米?
想办法开证明
自己刻个章 完美解决
收入证明都能成为购房阻碍的话 那还是别买房了,智商有硬伤
想办法开证明
私人公司开证明可以吗?
收入证明开高了没用,银行要逐行计算工资流水
收入证明都能成为购房阻碍的话 那还是别买房了,智商有硬伤
赞,社么鬼
单位开一个真实的收入证明,然后找中介办一个虚假的刻章下就好了,然后确保流水够就好了。买房之前,这些都是要准备的,流水先养六个月。这样肯定贷款下来的。银行没那么严格。
收入证明开高了没用,银行要逐行计算工资流水
收入证明都能成为购房阻碍的话 那还是别买房了,智商有硬伤
严重赞同,表买了。
做收入最简单了,流水还麻烦点!
你搜搜帖子,之前我看到有人发帖说想要
现在银行查的比较严了,开出的收入证明必须附上银行的流水。另外,有规定的,购房名额是无法转让给他人的
想办法开证明
收入证明通过刻章可以解决,银行流水也可以找中介解决;这些我有所了解;但朋友为女生,胆子比较小;不知道应不应该让她这样做。
Powered by我交了五万定金后才发现没有购房资格可以退回定金吗_百度知道
我交了五万定金后才发现没有购房资格可以退回定金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这不叫违约,应该可以退回。
采纳率:86%
因为政策原因导致的,应该退的。我这是初步的判断,后面这么多字我没有仔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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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不符合购房条件而支付定金能否要回
上海房地产律师团队,处理过多种类型复杂房地产纠纷(居间协议纠纷、定金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动迁房买卖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房屋拆迁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具有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
本律师团队代理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案件。​
案件胜诉后收取律师费,不胜不收取律师费。​
王律师手机:159
原告A。  委托代理人王金法,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非,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蕾。  委托代理人朱泠。  原告A诉被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佑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章伟聪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王金法、被告德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蕾、朱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告经被告居间介绍购买上海市长宁区A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A房屋”),与被告签订了该处房屋的居间协议,向被告支付了意向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0万元整。同时,原告独家委托被告出售上海市长宁区B路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B房屋”),当时被告业务员告知原告,要先出售B房屋后原告才有购房资格,原告也要求被告出售B房屋后再将意向金支付给A房屋的产权人。然而,被告在没有将原告独家委托的B房屋出售,原告没有购房资格的情况下,违反约定将20万元意向金支付给A房屋的产权人,致使原告20万元意向金无法要回。原告为要回意向金多次诉讼,产生诉讼费10,750元。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房屋中介机构,具有专业知识,明知原告没有购房资格而要求原告签订A房屋居间协议,要求支付意向金,并违反约定将意向金支付给A房屋产权人转为定金。由于被告的过错,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10,75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德佑公司辩称,被告完全按约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原告购买A房屋的居间协议,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被告确实没有完成原告独家委托的出售B房屋的业务,但已通过独家委托时先行支付的2,000元予以赔偿。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原告想置换一套较大的房屋。由于原告非上海户籍,如需购房必须先卖掉已有的B房屋。在此前提下,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其提供居间服务,即卖掉B房屋后,再重新购置一套新的房屋。被告当即表示可以提供卖房及买房的居间服务,并提出和原告签订独家委托售房协议,当场支付给原告2,000元服务费。如未卖房成功,该2,000元即作为赔偿由原告收取。  日,案外人
)、原告A(乙方)、被告德佑公司(丙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居间协议”)一份,约定由乙方购买甲方名下的A房屋,房屋的成交总价为760万元,建筑面积228.74平方米。乙方同意于日前向丙方支付意向金20万元,丙方收到意向金拾个工作日内,乙方不得解除对丙方的委托,亦不得收回意向金,否则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为本协议所述总房价款的2%。若甲方在前述期限内未能签署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至丙方处无息取回意向金。若乙方未取回意向金,则视为继续委托丙方与甲方洽谈。如甲方签署本协议,则乙方同意交付的意向金转为定金。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陆拾日内共赴丙方处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约定,如若甲方违约则赔偿乙方20万元;乙方违约则意向金20万元甲方不予返还。合同落款处有三方的签名或盖章。  原告A在上述涉案居间协议上签字之后,被告德佑公司即将该协议通过传真和扫描后再以电子邮件方式传送给了在香港的出售方,出售方于当日也予以了签字,并在收款收据上签字,确认在签订协议当天收取了A支付给德佑公司的20万元。之后,原告因未能出售B房屋致未能购买A房屋。为维护自身利益,原告先后起诉被告及A房屋出售方,要求返还20万元意向金,但均未获支持。期间,被告也曾起诉原告追索佣金,也未获支持。原告遂提起本次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上述事实,有《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收款收据、案外人的收款收据、(2014)长民三(民)初字第418号、(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285号、(2014)长民三(民)初字第542号、(2014)长民三(民)初字第265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审核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原告委托被告提供居间服务购买A房屋,并同时独家委托被告出售B房屋的事实均无异议。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在履行涉案居间协议中有无过错;2、被告是否应对原告20万元意向金损失承担责任。  关于被告在履行涉案居间协议中有无过错。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原告没有购房资格而要求原告签订购房居间协议,要求支付意向金,并违反约定将意向金支付给出售方转为定金,被告存有过错并致其蒙受损失。被告则认为,将意向金转为定金支付给出售方是根据涉案居间协议的约定,在此过程中被告没有任何过错。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表明,原、被告双方签订涉案居间协议时甲方(出售方)并不在场,甲方是否愿意签署该居间协议,原、被告双方当时均不清楚,被告收取的仅仅是原告有意购买A房屋的“意向金”。在此前提下,从原告一方分析,依一般生活常理,在明知所付“意向金”会被直接转为“定金”而无法索回的情况下,认知正常的成年人是不会毫无顾忌地支付金额达20万元的钱款的。因此,虽然原告对“在得到被告同意保留该意向金两个月,暂不支付给房东的条件下,同意向被告支付该意向金”的陈述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被告在当时有过类似意思表达的可能性较大。从被告一方分析,在案证据表明,原告在涉案居间协议上签字后,被告即将该协议通过传真和扫描后再以电子邮件方式传送给了在香港的出售方,出售方于当日也在涉案居间协议上签字,并在收款收据上签字,确认在签订协议当天收取了原告支付给被告的20万元。在此过程中,被告并未向原告征询意见或作情况通报,原告对此毫不知情。本院认为,被告作为专业房地产经纪公司,在同时接受原告购买、出售相关房产的业务委托后,理应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尤其在接受原告独家委托出售B房屋,且该处房屋尚未出售、原告并不具备再次购房条件的情况下,理应对原告支付的20万元意向金转为定金支付给出售方的后果有清楚认识并在操作上持慎重态度。然而,被告未将这一严重关切原告利益的重要事项向原告如实报告,致使原告利益受到损害,被告对此存有过错。  关于被告是否应对原告20万元意向金损失承担责任。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未将严重关切原告利益的意向金转为定金支付给出售方的重要事项向原告通报并征询意见,致使原告无法索回20万元意向金,被告对此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相关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原告作为对房地产交易相关政策及程序有所了解的成年人,在此次购买、出售相关房产过程中,尤其在签订涉案居间协议及支付意向金时存有疏失,其自身对未能索回20万元意向金也存在过错,应自负一定责任。本院酌定被告德佑公司对原告20万元意向金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30%的责任由原告A自行承担。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750元诉讼费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赔偿金人民币140,000元。  二、驳回原告A其余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市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产权人为B。2013年2月4日,C出具承诺书,承诺其受B全权委托代理签订出售系争房屋的相关协议和合同。同日,C以B的受托人身份就系争房屋与A及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A共计支付定金人民币20万元;若B违约不出售该房地产,则应向A双倍返还定金;若A违约不购买该房地产,则已支付B的定金不予返还;A委托中介公司的期限为本协议签署后10日,若B在本协议上签字,中介公司则不受以上日期限制。
  法院另查明,由于受到限购影响买家A为非上海户籍人员,需要出售自身名下的房屋方可购买涉案房屋,由于其自身名下房屋至今尚未出售,不符合上海购房条件,无法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
已投稿到:女子购房交2万定金后方知无资格 定金退不回称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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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跑十几趟拿不回两万定金退房女签字“不要了”
当事人:不是我豪爽,是耗不起
“这两万元定金,我不要了。”因种种原因买房不成,定金拿不回来,昨日,“世茂林屿岸”售楼部,吴女士在一张承诺书上签下自
原标题:跑十几趟拿不回两万定金退房女签字&不要了&
当事人:不是我豪爽,是耗不起
&这两万元定金,我不要了。&因种种原因买房不成,定金拿不回来,昨日,&世茂林屿岸&售楼部,吴女士在一张承诺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
吴女士户口在广东,今年6月,她在文化大道&世茂林屿岸&看中一套近90平方米的商品房,总价近70万元。在交了8000元认筹金、2万元定金,以及另外12万元购房款后,吴女士被告知,由于自己是外地户口等原因,想要取得买房资格,得另交38000元。
感觉不划算,再三权衡之后,吴女士找到售楼部表示,不想购买这套房子了。她提出要回上交的总计148000元,&但前后跑了十多次,直到上月底,售楼方只是将8000元认筹金退了。&
昨日,吴女士再次找到售楼部请求退款,反复协商还未拿到余下的钱,吴女士致电本报求助。
约20分钟后,记者赶到&世茂林屿岸&售楼部。但此时,吴女士刚刚在一张承诺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放弃该套商品房的购房资格及2万元定金。
置业顾问介绍,12万元购房款,公司还在走相关流程。至于两万元定金,客户如果放弃买房,&公司有权罚没&,&而且吴女士也确实已经签字认同了&。
两万元就此打水漂吗?吴女士的举动,引来一旁不少人议论,有人说她&太豪爽&,也有人说&太傻&。&但如果打官司,太麻烦;前后已经跑了十几趟,耗不起&&&吴女士的眼角,藏着泪水。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显示,目前关于买房定金能否退还,存在一定争议。消费者在买房时,首先可不交定金,其次是将&定金&写成&订金&、&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订约金&等,这样一旦房屋买卖合同签不成,所交款项相对易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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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熊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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