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盐城缴28年盐城养老保险从市转区,于2016年户口迁入江苏江宁区。盐城养老保险从市转区在江宁还是继续在盐城缴,到退休

2016江苏江宁区事业单位招聘资格复审通知
20:34:40 来源:江宁人才网 浏览次数:
南京市江宁区部分事业单位2016年上半年公开招聘笔试成绩已于日可登陆南京人事考试网查询。根据《南京市部分事业单位2016年上半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有关规定,省、市有关部门研究确定面试资格控制线为55 分。现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在面试资格控制线以上的考生中确定了各招聘岗位资格复审入围人选(名单附后)。现就资格复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复审时间
日-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2:00-5:00),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按通知要求前来资格复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二、资格复审地点
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四楼大会议室(地址:江宁区竹山路311号)
三、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
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须提供:笔试准考证、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所在院校出具的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推荐表》)、学位证书、学历认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归国留学人员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报考岗位所需的计算机等级、职称、执业资格、工作经历证明(单位及岗位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若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有困难的,最迟在体检前必须提供)及其它证明材料、近期两寸免冠照片一张(与网上报名时上传的照片一致);面向大学生村官的岗位,考生另须提供大学生村官身份证明(经乡镇街道和区县组织部门审核,并盖章确认的网上报名表)。
上述证件和材料须交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考生资格复审时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必须齐全、真实、有效,与网上报名填写一致。如证件和材料不齐或弄虚作假者,取消面试资格。
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岗位面试资格控制线以上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
四、资格复审咨询电话
江宁区政府办:025-16
江宁区住建局:025-
江宁区财政局:025-
江宁规划分局:025-
江宁区农业局:025-
江宁区水利局:025-
江宁区司法局:025-
江宁区文广局:025-
江宁区安监局:025-5-
江宁区行政服务中心:025-
江宁区广播电视台:025-
江宁高职校(筹):025-
江宁区牛首山管委会:025-
原标题:南京市江宁区部分事业单位2016年上半年公开招聘资格复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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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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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江宁区2016年卫生资格考试现场确认时间及地点通知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关于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具体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名方式、程序及时间要求
  报考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统一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报考人员于—2月3日期间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打印《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于—2月3日期间,各单位汇总后由人事干部统一审核,集中携带相关材料及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盖章后的《申报表》,到江宁区卫生局人事科(1107室)办理报名资格的确认手续。
  考生在网上的报名未经确认即为无效报名。逾期不再受理报名确认或更改。
  二、报名工作安排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报考人员应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名点)进行确认,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区人社部门审核报名资格。
  在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报考人员,由各人才服务中心根据档案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卫生部门确认。
  各报名点须于日前完成报名确认、数据上传、材料报送。
  三、有关要求
  1、报考中级资格,对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暂不作要求
  2、报考人员所报专业须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一致,报考主治(管)医师的须与执业医师资格类别一致。
  3、报名确认单必须由报考人员本人签字,若代签,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
  4、历史考生必须使用上一年度的档案号报名,否则两年成绩无法对接,如因档案号问题造成成绩无法对接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己负责。需连续两年达到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即实行滚动管理)的报考专业必须前后一致。实行滚动管理仍没有取得资格拟重新报考的历史考生也应使用上一年度的档案号报名。
  5、报考人员经审核同意后必须用白色A4纸打印准考证。
  6、报考人员提供的职称证明:考试取得的资格须提供人社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评审取得的资格须提供评审表(初聘表、职称批复文件)。
  7、考生填写的报名信息要规范,不能用简称。如:单位、毕业学校名称要与公章一致,填写所学专业要与毕业证书一致。
  8、考生提交的复印件需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
  9、有关考试工作信息请查阅南京卫生网人事处目录下的通知栏目()。
  四、确认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一式一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名点审核后原件退还考生本人);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首次报考的考生须持有普通全日制学历证书;取得军队院校或国(境)外院校学历(学位)的人员,应提交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南京市上海路203号)或教育部等有关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或学历证明,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也可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
  4、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称评审表(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5、现专业技术岗位聘书或聘用合同(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6、报考主治(管)医师的考生须提供《医师执业证书》;报考护师、主管护师的考生须提供《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7、工作岗位变动人员报考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交原岗位及现岗位低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8、已部分科目考试的我省考生,确认时只须提交报名表和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已部分科目考试的外省考生,在我省报名确认时,须提交材料应与首次报考要求一样);
  9、报考临床、中医、口腔执业类别主治医师资格的,需提供我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江苏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阶段培训合格证书》、《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符合省通知规定的暂不作要求人员除外;
  10、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累计职龄)证明。
  五、考试交费方式
  2016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用网上交费的方式。考生须于日—2月6日期间,网上报名系统缴费,逾期未缴费的考生视为放弃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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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投靠落户 1、父母投靠入户 2、夫妻投靠入户 3、配偶及子女投靠入户 4、子女投靠入户
人才落户 1、海外留学人员来宁求职可落户 2、本科生落户需工作满1年、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 3、自主创业毕业生落户需具有完税凭证 4、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落户积分入户日起,南京积分落户政策正式施行!申请积分落户,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1、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2、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3、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近2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4、累计积分达到100分;5、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需要注意的是,新政对购房落户还是留了一定的过渡时间:新政规定,新政实施前已办理新建商品住房(包含预售商品住房和现售商品住房)交易备案并符合《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相关条件的,可以在新政实施后18个月内,凭不动产权证申请户口迁入。新政实施前已办理存量房交易备案并符合《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相关条件的,可以在新政实施后6个月内,凭不动产权证申请户口迁入。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所购房产地属派出所办理准迁证 2、审核:民警上门核实是否真实居住以批复申请 3、迁出:回派出所领准迁证去原户籍所在地办迁出证 4、迁入:拿迁出证明回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迁入 南京五县迁往主城:
办理流程: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批→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落户地派出所(落户到玄武、鼓楼、原秦淮区的在公安分局户政受理中心)受理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时限及费用办理时限:干部、工人调动入户,引进人才入户,录用公务员入户等当场办结;购房、投靠、毕业生入户15个工作日办结。办理费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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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能转户口嘛?我是南京江宁区农业户口,想在城区买房(60平米以下),能把户口转过去吗?
求解能转户口嘛?我是南京江宁区农业户口,想在江宁城区买房(60平米以下),能把户口转过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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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户口在南京主城区买房子,必须在主城区有满60平米的房子才可以迁入户口,低于60平米的则迁入不了户口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可以的。江宁人在江宁购房不满60平米可以将户口落入,你若担心,可以在购房前到东山镇派出所咨询一下。
可以的可以平移户口的
可以,要看多大平方,根据个人来算一个人20平方,看你转你个!
60平米以下,尚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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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需要买城区6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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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南京户口迁入政策2016,办理公民迁入(准迁)户口手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南京户口迁入政策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沿用以往政策,如有变动,以官方公布为准。  按下面步骤办理公民迁入(准迁)户口手续:  第一步,应分清不同类型分别准备所列不同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第二步,当事人可持《户口准迁证》(第二联)和被迁移人《户口簿》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第三步,当事人持户口准迁证(第华当教育网)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1、“三投靠”人员  “三投靠”人员是指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人员。“三投靠”人员须凭以下手续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夫妻相互投靠的,须凭《结婚证》、投靠方的户籍证明及被投靠方的单位接收证明;父母投靠子女的,须凭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子女所在单位的接收证明及相关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须凭子女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父母所在单位的接收证明及子女的出生证明材料。上述三项由派出所内勤民警直接发给《户口准迁证》。  2、工作调动人员  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需要迁移户口的,可凭组织、人事、劳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调动通知和迁入单位的户口接收证明,到迁入单位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由派出所内勤民警发给《户口准迁证》。  3、购买房屋并具备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  凡在市区购买房屋,以及自建私房或其他原因拥有房产同时具备稳定性生活来源,要求迁移户口的,凭《房产证》,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以及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同意接收入户的证明材料以及生活来源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单位核章的工资单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经分局审核,报市局户政科审批后发给《户口准迁证》。  4、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  被大、中专学校录取的新生,要求迁出户口的,可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本人家庭《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5、投靠、调动等原因要求迁出户口的人员  《南京市公安局实施《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细则》(宁公发〔号)第六十六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地经常居住的,本人或者户主应当向实际长期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第六十七条: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1、市内迁移  《南京市公安局实施《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细则》第七十四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实际居住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二)投靠配偶的;(三)&符合规定的(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相互投靠。  2、市外迁入  《南京市公安局实施《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细则》第七十九条:公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纳税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本市户口准入条件。  《南京市江宁区户口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一)“三投靠”入户,被投靠人应当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属投靠配偶的,被投靠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被投靠人直系亲属应当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属父母投靠子女的,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应是未成年或未婚子女;  (二)&个人在本区投资&100&万元以上、在本区有合法固定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落户;外商和港澳台胞在本区投资&20万美元以上,其国内亲属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允许&1&人落户,每增加&10&万美元可增办&1&人;  (三)&在本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60&平方米以上,并实际居住生活,&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或未婚子女共&3人落户;购房面积每递增&20&平方米,可增办直系亲属&1&人;每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购买二手房时,业主应在原户主户口迁出后,&方可办理交易和户口落户申请手续,否则,公安机关不受理购房入户申请;  (四)&私营企业业主连续两年每年纳税&2&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连续两年每年纳税&1万元以上,且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在本区落户;(五)&在本市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连续两年达&20万元以上区外驻宁企业,&其法人代表和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干部或技术骨干任职两年以上,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落户;  (六)&本科学历以上毕业生在本区可先落户后就业。&大专院校毕业生被本区单位依法录、&聘用累计工作满两年,中专和技校毕业生被我区单位依法录、聘用累计工作满三年,依法参加本区社会保障,&实际缴费满两年以上,允许其本人在本区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直系亲属处落户;  (七)&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户口落户;  (八)外地地市级以上政府驻宁办事机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经区政府批准,允许其在编工作人员户口迁入本区;  (九)&注册资金一千万元以上的外地企业,经批准在本市设立驻宁办事机构,其连续在宁任职两年以上的正式在编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其本人户口迁入;  (十)&在经市(区)政府批准实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建成区范围内,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实际居住在小城镇的人员,允许落户;  3、迁出市外  《南京市公安局实施《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细则》第八十八条: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按照户口准迁证填写内容,办理相应人员户口迁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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