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被工行车贷三年利率工作人员蒙逼了,车贷合同也签了但利息超出了工商银行利息很多我怎样去维护我的权利

中国工行成立蒙古国代表处服务两国经贸|乌兰巴托|谷澍|工行_新浪新闻
  新华社乌兰巴托9月5日电(记者阿斯钢)中国工商银行蒙古国代表处5日在乌兰巴托正式开业。工行行长谷澍表示,代表处将积极服务于中蒙经贸往来,致力成为两国经贸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蒙古国财政部长乔伊吉勒苏伦对代表处正式开业表示祝贺。他说,蒙古国财政部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国际金融机构在蒙古国开展正常的业务工作,并相信中国工行能够为该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谷澍在开业仪式上表示,蒙古国是“一带一路”沿线的重要国家,双方在产能、金融和大项目等领域合作空间广阔。  谷澍介绍说,截至目前,工行已在全球44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海外机构,形成了覆盖国际金融中心和中国主要经贸往来地区、层次分明、定位合理、渠道多样、运营高效的全球化金融网络服务平台。  中国驻蒙古国大使邢海明出席当天的活动。数据显示,中国已连续十多年保持蒙古国最大贸易伙伴国地位。截至2017年6月,中方对蒙非金融类直接投资41亿美元,约占蒙古国吸引外资总额的30%,是蒙古国第二大外资来源国。
跟格局小的人打交道,就像被缩骨伞夹住脑袋一样不痛快。
号外号外,特朗普又出行政命令啦!行政命令有多强,买不了吃亏,买不了上当,是XX你就坚持60秒!
吴承恩的人生经历,决定了《西游记》背后必然影射着中国特色的官场文化。
没有石油的生活,可能比如今这种依赖石油的生活更加有趣和充实。工商银行校园招聘备考阅读材料
纽约金库探秘
(一)作者:沙淳,美国纽约《明报》女记者
每年有超过两万名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参观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的黄金金库。在这里,你可以看可以听可以摸,但是不能照相、不能记笔记。
金库位于联储大楼地下第五楼,当地地面80英尺下、也即海平线下50英尺的曼哈顿岛坚硬的岩石床上。几码(1码等于3英尺)厚的钢筋水泥墙包裹的是上有3道锁的120间金房。这个世界第一的黄金储藏分属于世界80多个国家中央银行和国际货币组织。早在1916年,就有外国黄金储藏在纽约联邦储备银行,但是更多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各国因安全原因运送至此的。美国只有5%左右的黄金储藏在这里。美国政局的稳定、历史上在固定价格上黄金买卖的活跃程度以及纽约作为世界金融中心的独一无二的地位,是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成为世界上最主要的货币用黄金储藏地的根本原因。
密实保安措施是金库系统的关键。金库有3个出入口,为游人开放参观的是一个长10英尺、高约9英尺的狭窄通道,这个通道实际上也是重达90吨的钢圆柱垂直体大门,在140吨的钢筋水泥构架中人工操作旋转开合,大门关闭后,圆柱体将被降低3/8英寸,以形成一个隔氧隔水的封口。这一切都通过手工操作完成,大门一经关闭,定时器立即启动,一直要等到第二天上班才能再被打开。这个精密绝伦的大门是1924年建造这座大楼时最先设计建造的,其科学精确以及简洁实用令人叹为观止。
储藏在这里的黄金都不收保管费,但是各国或机构之间因为交易而搬动一块黄金需要支付约1.5美金的“搬动费”。不要小看这只有二十来磅重的金块,因为金块密度高,感觉上重量超过40磅。为保护工人安全作业,一种特制的坚硬质轻鞋盖是必备的工作用鞋。
黄金交易说着容易做起来难。例如一次一个欧洲中央银行指示纽约联邦储备银行从它的账户上以黄金支付5100万美金给一个黄金商,如果是电汇那只是弹指间的事,但是按照当时的汇率以黄金支付,5100万美金等值于超过四吨半的黄金。
(二)作者
王振华
置身纽约金库的“黄金屋”中,抱上一块价值连城的大金砖,那该是什么滋味?
那是4年前的一天,曼哈顿岛上细雨蒙蒙,位于纽约下城最繁华地段的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在雨雾中巍然耸立。虽然那14层的大厦在鳞次栉比的摩天大楼中并不显得突出,但它那由淡黑和浅灰两种颜色的巨石构成的外表却透出一种庄严之气。我们要采访的,便是大厦中戒备森严的纽约金库。
纽约金库是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银行是美国最重要的联邦储备银行,不但担负着美国财政部和美联储同国外进行的金融交流和外汇交易等多种业务,同时还为许多外国中央银行担负资金转帐工作。由于它地位特殊,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始终是地位显赫的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中央银行)7位核心成员之一。
纽约联邦储备银行位于距华尔街不远的自由街,离百老汇大街也仅一二百米之遥。跨进银行高大的拱形大门,给人的第一感觉是这里的安全人员同其他政府机构人员相比似乎不够热情,神情严肃。所有随身物品均必须寄存,连记者的相机也不例外,所到之处都有警察或有关人员“护送”,寸步不离。
在保安人员和银行官员的带领下,我们一大帮记者穿过几道走廊来到一座电梯前。我们分批而下,来到位于地下数十米深处的金库门口。等了一会儿,金库那扇沉重的大门才为我们开启。
进入金库,首先映入眼帘的是分别存放在一个个储藏室内的金块,在不很明亮的灯光下放着金光。储藏室正面均装着钢铁栅栏,上面挂着几把大锁。栅栏后面,一块块黄金如同墙砖那样堆放着,有的房间内的金块高达数米。在惊叹声中一涌而上,顿时各个金堆前都围满了人群。贴近栅栏仔细观看,金块上面表示铸造日期等数据的各种号码清晰可见。由于铸造年代不同,金块的形状也不尽相同,有的完全象普通的砖块,有的是两头呈梯形的金锭。看着这些数不胜数的金块,心中不由涌上一阵难以名状的激动和感慨。据介绍,当时纽约金库内存有金块共约10500吨,分别堆放在120多个储藏室里。按当时的黄金市场价格每盎司400美元计算,价值约1330多亿美元,估计约占世界各国官方黄金储备总量的30%左右。需要说明的是,这么多的黄金并不属于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和美国政府所有,基本上都是世界80多个国家的中央银行和国际组织存放在这里的。
外国政府为什么愿意把大量的黄金储备存放在纽约金库呢?这主要是因为纽约是世界最重要的金融中心和最大的资本市场,把黄金存放在这里对于国际间的资金流通来说最为方便。更重要的是,美国经济实力强大,货币市场开放,政局稳定,对各国政府来说黄金存放在这里有一种安全感。此外,纽约金库的设施先进,保安措施严密,黄金存在这里不会发生什么意外。
由于此次采访活动是由美国政府安排的,因此我们享受到了比普通参观者更高的待遇。为了满足我们对黄金的极大好奇心,纽约外国记者中心的官员提出能否让记者亲手体验一下“抱金砖”的感觉,这一建议得到在场所有记者的鼓掌欢迎。银行官员同金库人员商量后点头同意。
由于每个房间内的金块属于不同的国家,大概是为了避免由于擅自搬动某国的黄金引起非议,我们被客气地请出金库门外等待,金库人员关上大门从某个储藏室内取出金块,然后再让我们进去。我们一群人闹闹嚷嚷地排着队轮流体验搬金砖的感觉。当我接过看似普通砖块大小的金块时,想不到它竟如此的沉重,难怪金库工作人员都要穿着坚硬的工作鞋。这样的金块每块重达20多斤,当时的市场价值16万美元以上。我平生第一次双手捧着沉甸甸价值连城的大金块,兴奋不已。
存放在纽约金库各个储藏室内的黄金属于哪个国家是保密的,纽约联邦储备银行里数千名工作人员中只有很少几个人知道它们的主人。金块在这里也并非长眠不动。黄金的调动即资金的支付也是很有意思的过程。举个例子,如果纽约银行收到某个国家要求向另一帐户国支付价值5000万美元的黄金的文件后,银行便按规定程序确认文件密码及内容无误后,即通知金库将这笔美元所折合的黄金(四吨左右)从某一储藏室移至另一室内。金库人员根据指令从某个室内取出所需黄金精确过磅,再移至另一个储藏室内。这一听似简单的支付过程往往需要花费几天时间,并需要至少5名有关人员在场监督执行。
保管这么多的黄金如何才能确保在安全上万无一失?这是人人都关注的大问题。纽约金库在保安方面的措施令人叹为观止。
首先是金库的设计极为安全可靠。纽约金库建设在曼哈顿岛南端地下的岩基之上,距离地面约80英尺,金库墙壁厚达数米。金库大门的设计更是独特可靠,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参观中,金库人员专门为我们演示了大门的运作。大门的门框是一个重达140吨的钢筋混凝土构件,所谓的门则是置于门框内的一个重量为90吨的钢质圆柱,圆柱中间为一狭窄通道。转动转轮把手使圆柱通道对准门框,金库的“大门”即开启,再转动机关使圆柱旋转90度,“大门”即关闭。另一机关还可在大门关闭后令大门下降使金库处于气密和水密状态。据介绍,即使窃贼得以钻入金库,在大门关闭一段时间之后也会窒息而亡。
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的警卫力量也十分强大。虽然银行官员拒绝向我们,也不会向任何人透露银行的警力配备,但他们表示,银行的警力不低于一个小城市的警察力量。他们颇为自豪地宣称,自从纽约金库建成70多年来,至今没有发生任何抢劫和盗窃金库的行动,也未曾发现这样的图谋。
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助于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组成。
第三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下列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
(一)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
(二)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
(三)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
(四)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
(五)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
第四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的人员组成: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二人;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一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一人;财政部副部长一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二人;金融专家一人。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货币政策委员会其他委员人选,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商有关部门提名,报请国务院任命。
  第七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指定。
第八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具有宏观经济、货币、银行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九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中的金融专家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金融研究工作10年以上;
(二)非国家公务员,并且不在任何营利性机构任职。
  第十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中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以及金融专家,任期2年。
第十一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
免去其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职务: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
(二)任职期间因职务变动,已经不能代表有关单位担任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
(三)不履行委员义务或者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委员工作的。
  第十二条 更换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为履行职责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金融货币政策方面的情况;
(二)对货币政策委员会所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
(三)向货币政策委员会就货币政策问题提出议案,并享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席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并就有关货币政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作为代表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代表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八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遵守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不得违反规定透露货币政策及有关情况。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撤销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内和离职以后一年内,不得公开反对已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货币政策。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份中旬召开例会。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召开的10日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全部委员;在会议召开时,向全部委员提供最新统计数据及有关技术分析资料。
  第二十二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席代为主持。
  第二十三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应当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各种意见。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提出的货币政策议案,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形成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批准有关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或者其他货币政策重要事项的决定方案时,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一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有关货币政策其他事项的决定,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一并备案。
第二十五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内部工作制度,由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金储备
1987年IMF批准了“牙买加协议”,规定了黄金非货币化的一些条款,黄金的货币职能逐渐弱化,不再具有直接的国际支付手段和购买手段的职能。但是,黄金作为最可靠的保值手段,仍然是国际储备的重要资产之一。黄金储备在一国经济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黄金储备对稳定国内经济,保持币值稳定有重要积极作用。其次,黄金储备有利于提高清偿能力。实际生活中,用黄金做抵押、用黄金偿还债务的事例依旧屡见不鲜。第三,黄金储备有利于提高一国的资信度。本文将研究我国黄金储备的适度规模,并探讨实现我国黄金储备的合理增长的有效途径。
世界主要国家、地区和组织黄金储备量
国家 黄金数量(吨) 占外汇百分比(%)
美国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3217 _
法国
荷兰 912 46.2
日本 764 1.9
欧洲共同体 747 13.9
葡萄牙 607 38.6
英国 538 13.2
西班牙 523 11.7
中国 395 2.1
奥地利 377 18.4
印度 358 8.4
俄罗斯 357 13.2
委内瑞拉 320 17.6
黎巴嫩 287 26.8
比利时 258 18.8
菲律宾 211 12.4
国际清算银行 203 -
瑞典 185 10.4
南非 180 20.5
阿尔及利亚 174 15.0
利比亚 144 11.2
沙特阿拉伯 143 7.2
希腊 132 7.0
新加坡 127 1.4
土耳其
罗马尼亚 104 20.5
波兰 103 3.5
印度尼西亚 96 2.9
澳大利亚 80 4.3
科威特 79 10.9
埃及 76 4.5
泰国 74 2.0
丹麦 67 3.8
巴基斯坦 65 32.0
哈萨克斯坦 56 24.3
巴西 54 1.6
乌拉圭 50 16.0
芬兰 49 5.2
斯洛伐克 40 7.4
挪威 37 1.5
加拿大 37 1.0
马来西亚 36 1.0
秘鲁 34 3.2
保加利亚 32 9.4
玻利维亚 29 24.7
叙利亚 26 _
摩洛哥 22 3.9
安的列斯 17 43.5
萨尔瓦多 15 5.9
塞浦路斯 14 5.8
捷克 14 0.9
乌克兰 14 11.2
韩国 14 0.1
厄瓜多尔 13 12.5
约旦 12 3.2
哥伦比亚 10 1.0
津巴布韦 10 34.6
阿曼 9 13.4
墨西哥 9 0.2
加纳 9 23.9
拉托维亚 8 7.3
缅甸 7 19.9
突尼斯 7 4.2
危地马拉 7 3.2
立陶宛 6 3.6
爱尔兰 5 1.0
尼泊尔 5 4.2
巴林 5 2.7
阿尔巴尼亚 4 8.3
马其顿 3 5.2
孟加拉 3 1.9
匈牙利 3 0.3
阿鲁巴 3 11.4
吉尔吉斯 3 8.3
卢森堡 2 21.
大多数国家来说是2000年8月的数字,对某些国家来说是2000年7月或更早的时间。本表不完整,因为某些国家在过去6个月内没有报告其黄金储备的数量,也有的国家持有黄金但不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报告其黄金储备的情况。
09:05:59新快报讯 (记者 叶志明 实习记者 季彬)记者从中国黄金协会获悉,截至今年七月底,我国黄金储备超过600吨,占世界各国(地区)官方持金量的1.6%。据悉,目前世界官方持金量前三位分别是美国、德国及法国,其持有黄金量分别为8136.4吨、3439.5吨、3024.6吨;我国台湾地区官方持金量也达423.6吨。
国际储备与黄金储备(2002年)
 国家及地区 国际储备(不包括黄金,亿美元)   黄金储备(万盎司)  
  01 01

发达国家 64.7
发展中国家 655.6
国 157.8① 2157.2① 2666.3① 67.0
中国香港 245.7
孟加拉国 6.3
印度尼西亚 74.6
朗       434.3
以 色 列 62.8
哈萨克斯坦   15.9
马来西亚 97.5
巴基斯坦 3.0
菲 律 宾 9.2
新 加 坡 277.5
斯里兰卡 4.2
土 耳 其 60.5
南   34.2
尼日利亚 38.6
    68.7
加 拿 大 178.5
墨 西 哥 98.6
阿 根 廷 45.9
委内瑞拉 83.2
白俄罗斯   3.5
保加利亚   33.4
捷克共和国   130.2
意 大 利 629.3
罗马尼亚 5.2
俄 罗 斯   242.6
西 班 牙 512.3
乌 克 兰   13.5
澳大利亚 162.6
新 西 兰 41.3
注:①外汇储备。
资料来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库。
中新网3月5日电 从1993年到2003年,中国的外汇储备从212亿美元,增加到4033亿美元,10年间增长了近20倍。仅去年一年,中国新增外汇储备,包括向中行和建行注资的450亿美元,超过了1600亿美元,与建国到1999年50年间的积累相当。 
据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消息,央行13日公布的上半年金融运行统计报告表明:2004年6月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已达4706亿美元,同比增长35.8%。
货币概览Monetary Survey
单位:亿元
报表项目
Items 3.12
国外净资产
foreign assets
90.935
国内信贷
Domestic credits
对政府债权(净)
Claims on government (net) 31.47
对非金融部门债权
Claims on non-financial sectors
对特定存款机构的债权
Claims on special depository institutions 039.02
对其他金融部门债权
Claims on Other financial sectors 362.89
货币和准货币
Money & Quasi money
Money 118.81
流通中现金
Currency in circulation
746.23
活期存款
Demand deposits 372.58
准货币
Quasi money
135108
定期存款
Time deposits 940.39
储蓄存款
Saving deposits 3617.65
其他存款
Other deposits 549.96
外币存款
Foreign currency deposits 838.01
债券
Bonds 205.31
55.16
央行债券
Central bank bonds 0.00
Paid-in capital 02.06
其他(净)
Other items (net) -56.355
黄金和外汇储备Gold &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 s
  
项目 Item 3.12
黄金储备(万盎司)
Gold ( 10,000 Fine Troy Ounce )
国家外汇储备(亿美元) 32.51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s ( 100 million USD )
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Balance Sheet of Monetary Authority单位:亿元
报表项目 3.12
报表项目 3.12
国外资产 141.85
储备货币 841.36
外汇 41.80
货币发行 240.48
货币黄金 337.24
金融机构存款 558.04
其他国外资产 813.54
存款货币银行 274.41
对政府债权 01.02
特定存款机构 122.38
其中:中央政府 01.02
其他金融机构 5.23
对存款货币银行债权 619.47
非金融机构存款 42.84
对特定存款机构债权 63.34
活期存款 54.62
对其他金融机构债权 55.95
储蓄存款 84.43
对非金融机构债权 206.70
发行债券 950.00
其他资产 16.19
国外负债 433.83
总资产 004.06
其中:中央政府 24.37
自有资金 219.75
其他负债 904.89 474.11
总负债 04.0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
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二章 设计和印制
第七条 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
第九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
第十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
第十一条 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第十二条 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第十四条 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
第三章 发行和回收
第十五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主色调、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新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 因防伪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术或者工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改版后的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改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发行纪念币。
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第十九条 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但是,纪念币的主题涉及重大政治、历史题材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纪念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纪念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负责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各级人民币发行库主任由同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
人民币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保存的未进入流通的人民币。
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人民币发行基金,不得干扰、阻碍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
第二十一条 特定版别的人民币的停止流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兑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二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三条 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和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四章 流通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  
第二十五条 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八条 人民币样币禁止流通。  
人民币样币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三十条 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
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四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
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对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收缴及鉴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予以没收。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六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
第三十八条 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生产。
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国家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协助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人民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
(一)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
(二)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的;
(二)未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的;
(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销毁的;  
(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对外提供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或者专用设备等国家秘密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五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
第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转帐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三天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五天,但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条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第十三条 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帐方式支付。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应当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可以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接受开户单位的委托,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 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各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分工,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有关现金管理分工的争议,由当地人民银行协调、裁决。
第十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现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开户银行业务费中解决。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
第二十一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一)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采取转帐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五)用转帐凭证套换现金的;
(六)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
(七)互相借用现金的;
(八)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十)保留帐外公款的;
(十一)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第二十二条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十日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同级人民银行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开户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概况
我国货币历史悠久,种类丰富,绚丽多彩。人民币在我国货币文化历史中占有重要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自发行以来,历时50多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的需要而逐步完善和提高。至今已发行五套人民币,形成纸币与金属币、普通纪念币与贵金属纪念币等多品种、多系列的货币体系。
第一套人民币
第一套人民币自日开始发行,共12种面额62种版别,其中1元券2种、5元券4种、10元券4种、20元券7种、50元券7种、100元券10种、200元券5种、500元券6种、1000元券6种、5000元券5种、10000券4种、50000元券2种(1949年发行的正面万寿山图景100元券和正面列车图景50元券各有两种版别)。
1948年,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顺利进行,分散的各解放区迅速连成一片,为适应形势的发展,亟需一种统一的货币替代原来种类庞杂、折算不便的各解放区货币。为此,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同日开始发行统一的人民币。当时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的董必武同志为该套人民币题写了中国人民银行行名。
人民币发行后,逐步扩大流通区域,原各解放区的地方货币陆续停止发行和流通,并按规定比价逐步收回。1949年初,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迁到北平(今北京),各省、市、自治区相继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至1951年底,人民币成为中国唯一合法货币,在除台湾、西藏以外的全国范围流通(西藏地区自日起正式流通使用人民币)。
统一发行人民币是为迎接全国解放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它清除了国民党政府发行的各种货币,结束了国民党统治下几十年通货膨胀和中国近百年外币、金银币在市场流通买卖的历史,促进了人民解放战争的全面胜利,在建国初期经济恢复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一套人民币一览表
券别 图案 主色 发行时间
1元 工人和农民 花符 蓝、粉
1元 工厂 花球 浅蓝、红蓝 1949.8
5元 牧羊 花符 绿
5元 帆船 花符 蓝
5元 牛 花球 蓝 1949.7
5元 经纱 花符 黄、棕 1949.8
10元 木工 花符 黄、粉
10元 灌田 花符 浅绿、深绿
10元 火车站 花符 茶
10元 工人和农民 宝塔 浅绿、深绿 1949.8
20元 施肥 大花球 深绿、咖啡
20元 推车 花符 绿、蓝、咖啡
20元 万寿山(甲) 花符 浅蓝、蓝 1949.7
20元 工交 花球 蓝绿、黑黄 1949.8
20元 火车、帆船 花符 紫 1949.8
20元 打场 花符 深蓝、浅蓝 1949.9
20元 万寿山(乙) 花符 紫红 1949.10
50元 水车 花符 浅蓝、红黑
50元 火车、大桥(甲) 汽车 紫红
50元 列车(甲) 花符 黄、蓝、黑
50元 列车(乙) 花符 黄、蓝、黑 1949.4
50元 火车、大桥(乙) 汽车 深蓝 1949.6
50元 工人和农民 花球 浅咖啡 1949.8
50元 压道机 车马 浅蓝、绿灰
100元 耙地 花符 蓝、黄、红、黑
100元 火车站 花符 蓝、绿、茄紫
100元 万寿山(甲) 火车 绿
100元 万寿山(乙) 火车 绿
100元 工厂 花符 藕荷红
100元 北海桥(甲) 花符 蓝、紫、黑
100元 北海桥(乙) 花符 黄、黑、紫、灰、蓝 1949.7
100元 轮船 大花座 藕荷红 1949.8
100元 运输 花符 深黄、栗茶、黑
100元 帆船 花符 赭石
200元 颐和园 花符 黄、蓝
200元 排云殿 花符 黄、紫、绿
200元 长城 花符 绿、茄紫 1949.8
200元 钢铁厂 花球 黄、蓝、咖啡 1949.9
200元 割稻 花符 黑蓝
500元 农村 花符 深茶
500元 正阳门 花符 灰绿、淡紫、黑
500元 起重机 花符 浅咖啡
500元 收割机 花符 豆绿
500元 种地 花符 绿、紫、黑、酱红
500元 瞻德城 花符(有维文) 浅蓝、酱紫红
1000元 耕地 天坛 浅紫、深灰
1000元 秋收 花符 浅蓝、浅黄
1000元 三台拖拉机 割麦 蓝黑
1000元 推车 轮船 浅蓝、紫
1000元 钱塘江桥 花球 黑绿、蓝黑
1000元 牧马 花符(有维文) 浅蓝、深绿
5000元 耕地机 花符 浅蓝、葱绿、黑蓝
5000元 工厂 花球 深茶
5000元 骆驼 花符(有蒙文) 浅绿、深绿
5000元 牧羊 花符(有维文) 浅绿、深茶
5000元 渭河桥 花符 紫茶
10000元 轮船 花符 杏黄、浅蓝、墨绿
10000元 双马耕地 牧牛羊 黄、深棕
10000元 牧马 花符(有蒙文) 浅紫、红茶
10000元 骆驼 花符(有维文) 茶红
50000元 新华门 履带拖拉机 蓝黑、红绿 1953.12
50000元 收割机 生产图 红、紫、绿 1953.12
第二套人民币
第二套人民币是在第一套人民币的基础上于日开始发行的。当时已消除战争给国民经济带来的影响,工农业生产迅速恢复和发展,商品经济日益活跃,市场物价稳定。国家财政在收支平衡的基础上,连续几年收大于支,国家商品库存、黄金储备也连年增加,货币制度相应巩固和健全,一个独立、统一的货币制度已建立起来。但是,由于解放前连续多年的通货膨胀遗留的影响没有完全消除,第一套人民币的面额较大(最大为50000元),而且单位价值较低,在流通中计算时,以万元为单位,不利于商品流通和经济发展,给人民生活带来很大不方便。另外,由于受当时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的限制,第一套人民币的纸张质量较差,券别种类繁多(62种),文字说明单一,票面破损较严重。
为了改变第一套人民币面额过大等不足,提高印制质量,进一步健全我国货币制度,日国务院发布命令,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自日起发行第二套人民币,收回第一套人民币。第二套人民币和第一套人民币折合比率为:第二套人民币1元等于第一套人民币1万元。
第二套人民币共日公布发行的第二套人民币共10种,1分、2分、3分、1角、2角、5角、1元、2元、3元和5元,日又发行10元1种。同时,为便于流通,国务院发布命令,自日起发行1分、2分、5分三种硬币,与纸分币等值流通。后来,对1元纸币和5元纸币的图案、花纹又分别进行了调整和更换颜色,于日和日分别发行了黑色1元券和棕色5元券,使第二套人民币的版别分别由开始公布的11种增加到16种。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收回三种人民币票券的通告》,决定从日开始限期收回苏联代印的1953年版的3元、5元和10元纸币,日停止收兑和流通使用。
第二套人民币在设计、印制发行工作中,得到了周恩来、陈云等中央领导同志的极大关怀和高度重视。他们亲自审查了整个设计方案。在设计时,采纳了周总理提出的许多具体的、宝贵的修改意见,使第二套人民币设计主题思想明确,印制工艺技术先进,主辅币结构合理,图案颜色新颖。第二套人民币主景图案内容体现了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风貌,表现了中国共产党革命的战斗历程和各族人民大团结的主题思想。钞票式样打破了原有的固定的四边框形式,采用了左右花纹对称的新规格;票面尺幅按面额大小分档次递增;整个图案、花边、花纹线条鲜明,精密、美观、活泼,具有民族风格。第二套人民币在印制工艺上除了分币外,其它券别全部采用胶凹套印,其中角币为正面单凹印刷;1元、2元、3元和5元纸币采用正背面双凹印刷;10元纸币还采用了当时先进的接线印刷技术。第二套人民币的凹印版是以我国传统的手工雕刻方法制作的,具有独特的民族风格,其优点是版纹深、墨层厚,有较好的反假防伪功能。因此,第二套人民币发行后立即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欢迎,称赞这套人民币好看、好认、好算、好使。实践证明,第二套人民币成为我国第一套完整、精致的货币,对健全我国货币制度,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套人民币一览表
券别 图案 主色 发行时间
1分 汽车 国徽等 茶、米黄
2分 飞机 国徽等 蓝、浅蓝
5分 轮船 国徽等 墨绿、浅翠绿
1角 拖拉机 国徽等 棕、黄、浅草绿
2角 火车 国徽等 黑、绿、浅紫粉
5角 水电站 国徽等 紫、浅紫、浅蓝
1元 天安门 国徽等 红、黄、粉紫红
1元 天安门 国徽等 蓝黑、桔红
2元 宝塔山 国徽等 深蓝、土黄、灰蓝
3元 井冈山 国徽等 深绿
5元 各民族大团结 国徽等 酱紫、橙黄
5元 各民族大团结 国徽等 深棕、米黄
10元 工农像 国徽、多色牡丹等 黑
第二套人民币硬币一览表
券别 图
案 材 质 直 径 发行时间
1分硬币 国徽、国名 麦穗、面额、年号 铝镁合金 18毫米
5分硬币 国徽、国名 麦穗、面额、年号 铝镁合金 21毫米
1分硬币 国徽、国名 麦穗、面额、年号 铝镁合金 24毫米
第三套人民币
第三套人民币是1962年开始发行的。当时,我国经过了连续一年经济困难时期,在党中央以“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指引下,克服重重困难,大力发展生产,使国民经济开始恢复和发展,国家财政金融状况逐渐好转。为了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和商品流通,方便群众使用,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日开始发行第三套人民币。第三套人民币和第二套人民币比价为1:1,即第三套人民币和第二套人民币票面额等值,并在市场上混合流通。
第三套人民币在第二套人民币的基础上对版别进行了全调整、更换,取消了第二套人民币中的3元纸币,增加了1角、2角、5角和1元四种金属币。第三套人民币自日发行枣红色1角纸币开始到日发行1角、2角、5角、1元硬币止,经过了18年的逐步调整、更换,共陆续收回第二套人民币(除6种纸、硬分币外)10种,陆续发行第三套人民币13种,其中,10元纸币1种、5元纸币1种、2元纸币1种、1元纸币1种、5角纸币1种、2角纸币1种、1角纸币3种、1元硬币1种、5角硬币1种、2角硬币1种、1角硬币1种。
日公布发行的1956年版棕色5元纸币和1960年版枣红色1角纸币,其中棕色5元纸币在日开始发行的酱紫色5元纸币的基础上,对颜色、花纹进行了更换调整,该纸币是第二套人民币的更后一个品种。同时发行的枣红色1角纸币第三套人民是第三套人民币的开始。日,第三套人民币的深绿色2元纸币和墨绿色2角纸币同时发行。日,发行有天安门水印的1965年版10元纸币和1962年版1角纸币。为了解决1962年版1角纸币背面颜色与1962年版2角纸币背面颜色相近似,不易辨认的问题,日调整了1962年版1角纸币背面颜色,重新发行了1962年版1角纸币。日,第三套人民币深棕色5元纸币和深红色1元纸币开始发行。日,发行第三套人民币的青莲色5角纸币。日,经国务院批准,开始发行1角、2角、5角和1元四种硬币。这四种硬币与市场流通的同面额纸币等流通。至此,第三套人民币13种券别发行齐全。
第三套人民币日开始发行,到日停止流通,历时28年,是我国目前发行、流通时间最长的一套人民币。这套人民币从1958年开始统一设计,票面设计图案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当时我国国民经济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农轻重并举的方针。在印制工艺上,第三套人民币继承和发扬了第二套人民币的技术传统、风格。制版过程中,精雕细刻,机器和传统的手工相结合,使图案、花纹线条精细;油墨配色合理,色彩新颖、明快;票面纸幅较小,图案美观大方。
第三套人民币券别结构合理,纸、硬币品种丰富,设计思想鲜明,印制工艺也比较先进。发行第三套人民币,增强了人民币的反假能力, 为健全我国货币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三套人民币一览表
券别 图案 主色 发行时间
1角 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国徽和菊花 枣红、桔红、蓝绿
1角 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国徽和菊花 深棕、浅紫
1角 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国徽和菊花 深棕、浅紫
2角 武汉长江大桥 国徽和牡丹花 墨绿
5角 纺织厂 国徽、棉花和梅花 青莲、桔黄
1元 女拖拉机手 国徽和放牧 深红
2元 车床工人 国徽和石油矿井 深绿
5元 炼钢工人 国徽和露天采矿 深棕、咖啡、黑
10元 人民代表步出大会堂 国徽和天安门 黑
第三套人民币硬币一览表
券别 图
案 材质 直径 发行时间
1元硬币 国徽、国名、年号 长城、面额 铜镍合金 30
5角硬币 国徽、国名 齿轮、麦穗、面额、
年号 铜锌合金 26
2角硬币 国徽、国名 齿轮、麦穗、面额、
年号 铜锌合金 23
1角硬币 国徽、国名 齿轮、麦穗、面额、
年号 铜锌合金 20
第四套人民币
第四套人民币是在经济发展、商品零售额增加、货币需要量增加的情况下发行的。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城乡商品经济日益活跃,社会商品零售额大幅度增长。这样,不仅要求货币发行在总量上与之相适应,而且在券别结构上也要与之相适应。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健全我国的货币制度,方便流通使用和交易核算,日,国务院颁布了发行第四套人民币的命令,责成中国人民银行自日起,陆续发行第四套人民币。第四套人民币主币有1元、2元、5元、10元、50元和100元6种,辅币有1角、2角和5角3种,主辅币共9种。
第四套人民币共11种纸币,采取“一次公布,分次发行”的办法。日首先发行50元券和5角券,日发行了100元、2元、1元和2角纸币,日,发行了10元、5元、1角纸币。为提高人民币防伪能力,日,在全国发行了1990年版50元、100元纸币。根据日第97号国务院令,中国人民银行自日起发行了第四套人民币1元、5角、1角硬币。使第四套人民币结构更加完善。
第四套人民币在设计思想、风格和印制工艺上都有一定的创新和突破。这套人民币体现了一个共同的主题思想,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意气风发,团结一致,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为了强调这一主题,100元纸币采用了我党老一辈革命家毛泽东、周恩来、刘少齐和朱德的侧面浮雕像;50元券有用了工人、农民和知识份子头像;其它券别采用了我国14个民族人物头像。票面人像清晰,栩栩如生。在设计风格上,这套人民币保持和发扬了我国民族艺术传统特点。主币背面图景取材于我国名胜古迹、名山大川,背面纹饰全部采用富有我国民族特点的图案,如凤凰牡丹、仙鹤松树、绶带鸟翠竹、燕子桃花等。这此图景、纹饰与主景融为一体,表现出鲜明的民族风格。在印制工艺上,主景全部采用了大幅人物头像水印,雕刻工艺复杂;钞票纸分别采用了满版水印和固定人像水印,它不仅表现出线条图景,而且表现出明暗层次,工艺技术很高,进一步提高了我国印钞工艺技术水平和钞票防伪能力。同时,这套人民币在第二套、第三套人民币的基础上,增加发行了50元和100元两个券别,这对于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便于流通,提高社会工作效率,充分发挥人民币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四套人民币一览表
券别 图案 主色 发行时间
1角 高山族、满族人物头像 国徽、民族图案 深棕
2角 布依族、朝鲜族人物头像 国徽、民族图案 蓝绿
5角 苗族、壮族人物头像 国徽、民族图案 紫红
1元 侗族、瑶族人物头像 长城 深红
2元 维吾尔族、彝族人物头像 南海南天一柱 绿
5元 藏族、回族人物头像 长江巫峡 棕
10元 汉族、蒙古族人物头像 珠穆朗玛峰 黑蓝
50元 工、农、知识分子头像 黄河壶口 黑茶
100元 毛、周、刘、朱浮雕像 井冈山 蓝黑
第四套人民币硬币一览表
券别 图
案 材质 直径 发行时间
1元硬币 国徽、国名、汉语拼音、年号 牡丹花、面额 钢芯镀镍 25.0毫米
5角硬币 国徽、国名、汉语拼音年号 梅花、面额 铜锌合金 20.5毫米
1角硬币 国徽、国名、汉语拼音年号 菊花、面额 铝镁合金 22.5毫米
第五套人民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社会对现金的需求量也日益增大。1998年全国货币净投放1026亿元,市场货币流通量11204亿元,分别是1978年的60倍和52倍。经济发展的客观形势对人民币的数量与质量、总量与结构都提出了新要求。第四套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开始于改革开放之初,囿于当时的条件,第四套人民币本身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防伪措施简单,不利于人民币反假;缺少机读性能,不利于钞票自动化处理等等。凡此种种,都有要求我们适时发行新版人民币。
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货币流通的要求,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50周年之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68号令,中国人民银行陆续发行第五套人民币。第五套人民币共八种面额: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1元、5角、1角。第五套人民币根据市场流通中低面额主币实际起大量承担找零角色的状况,增加了20元面额,取消了2元面额,使面额结构更加合理。第五套人民币采取“一次公布,分次发行”的方式。日,首先发行了100元纸币;日发行了20元纸币、1元和1角硬币;日,发行了50元、10元纸币;日,发行了5元纸币、5角硬币。
第五套人民币继承了我国印制技术的传统经验,借鉴了国外钞票设计的先进技术。在原材料工艺方面做了改进,提高了纸张的综合质量和防伪性。固定水印立体感强、形象逼真。磁性微文字安全线、彩色纤维、无色荧光纤维等在纸张中有机运用,并且采用了电脑辅助设计手工雕刻、电子雕刻和晒版腐蚀相结合的综合制版技术。特别是在二线和三线防伪方面采用了国际通用的防伪措施,为专业人员和研究人员鉴别真伪,提供了条件。与第四套人民币相比,第五套人民币的防伪技能由十几种增加到二十多种,主景人像、水印、面额数字均较以前放大,便于群众识别。第五套人民币应用了先进的科学技术,在防伪性能和适应货币处理现代化方面有了较大提高。
第五套人民币各面额正面均采用毛泽东同志建国初期的头像,底衬采用了我国著名花卉图案,背面主景图案分别选用了人民大会堂、布达拉宫、桂林山水、长江三峡、泰山。通过选用有代表性的寓有民族特色的图案,充分表现了我们伟大祖国悠久的历史和壮丽的山河,弘扬了伟大的民族文化。
第五套人民币纸币一览表
券别 图
案 主色调 发行时间
100元纸币 毛泽东头像 人民大会堂 红色
50元纸币 毛泽东头像 布达拉宫 绿色
20元纸币 毛泽东头像 桂林山水 棕色
10元纸币 毛泽东头像 长江三峡 蓝黑色
5元纸币 毛泽东头像 泰山 紫色
第五套人民币硬币一览表
案 材质 直径 发行时间
1元硬币 行名、面额、拼音、年号 菊花 钢芯镀镍 25毫米
5角硬币 行名、面额、拼音、年号 荷花 钢芯镀铜合金 20.5毫米
1角硬币 行名、面额、拼音、年号 兰花 铝合金 19毫米
普通纪念币
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它分为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中国人民银行从1984年发行第一套普通纪念币至今,共发行了53套65枚(张)普通纪念币,总发行量约6.8亿枚(张)。这些纪念币选题丰富多彩,设计独具匠心,规格材质多种多样,图案新颖美观,面额不等。题材有事件、会议、人物、动物,涉及政治、法律、体育、教育、环保、金融等多方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50多年的辉煌成就及重要事件浓缩于纪念币的方寸之间。这些纪念币是我国人民币系列的重要组成部分,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货币制度,弘扬了我国的货币文化,并不断探索和创新,为促进商品流通和经济发展、扩大对外交流发挥了积极作用。
普通纪念币一览表
名称 面额(元) 枚数 图案 发行数量
(万枚) 材质 发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十五周年 1
3 国徽、礼花、天安门广场 开国大典、民族大团结,祖国万岁 2041 铜镍合金
庆祝西藏自治区成立20周年 1 1 国徽、国名、年号 布达拉宫 261.5 铜镍合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30周年 1 1 新疆人民会堂、年号 丰收图 450 铜镍合金
国际和平年 1 1 国徽、国名 《和平》雕像 2704.8 铜镍合金
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四十周年 1 1 内蒙古人大常委会办公楼 放牧图 905.4 铜镍合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运动会 1角 3 国名、会徽 体操,排球,足球 1053 铜锌合金
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三十周年 1 1 银川南关大清真寺 采摘枸杞图 156 铜镍合金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四十周年 1 1 国徽、国名、年号 行徽及总行大厦 206.8 铜镍合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三十周年 1 1 桂林漓江 壮族歌墟节 407.2 铜镍合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 1 1 国徽、人民大会堂、礼花 五星、和平鸽、乐谱、“40”艺术字体 2100 铜镍合金
第十一届亚洲运动会 1 2 国名、会徽、工人体育场 舞剑,射箭 2560.8 钢芯镀镍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十周年 1 3 国名、植树节徽 治理山河,保护生态;美化祖国,造福人类;全民动员,义务植树 3000 钢芯镀镍
中国共产党成立七十周年 1 3 国徽、国名 中共一大会址,遵义会议会址,十一届三中全会会址 9000 钢芯镀镍
第一届世界女子足球锦标赛 1 2 国名、会徽 踢球、扑球 2000 钢芯镀镍
宪法颁布十周年 1 1 国徽、国名、56个装饰圆点 1982年宪法文本 1000 钢芯镀镍
宋庆龄诞辰100周年 1 1 国名、上海宋庆龄故居 宋庆龄头像 1044.8 钢芯镀镍
中国珍稀野生动物――大熊猫 5 1 国徽、国名 两只食竹嬉戏的熊猫 600 紫铜合金
毛泽东诞辰100周年 1 1 毛泽东同志的故居――湖南韶山、国名、年号 毛泽东侧面头像及“毛泽东诞辰100周年1893――1993”字样 2000 钢芯镀镍
“希望工程”实施5周年 1 1 国名、国徽、年号;下方内缘有“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字样 一男一女两名儿童头像,上方内缘是邓小平同志题词:“希望工程”及“PROJECT HOPE”英文字样 2000 钢芯镀镍
第四十三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 1 1 国名、年号,世乒赛会徽和主赛馆 一名直握球拍的女运动员击球的形象 1000 钢芯镀镍
中国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50周年 1 1 长城、国名、年号 紧握钢枪的战士和手举大刀的百姓奋力拼杀的形象,并衬以旗帜和地球图案 1000 钢芯镀镍
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 1 1 国名、天坛、五只“W”形的鸽子环绕组成的彩带 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会徽 1000 钢芯镀镍
联合国成立五十周年 1 1 国名、国徽、长城 联合国成立50周年的纪念标志、内缘周围用点线构成的一圈纹饰 1000 钢芯镀镍
中国珍稀野生动物――金丝猴 5 1 国名、国徽、年号 一只金丝猴 600 紫铜合金
朱德诞辰110周年 1 1 国名、年号、朱德同志的故居 朱德的素描头像及“朱德诞辰110周年1886――1996”字样 1000 钢芯镀镍
中国珍稀野生动物――白鳍豚 5 1 国名、国徽、年号 两只白鳍豚戏水图 600 紫铜合金
中国珍稀野生动物――华南虎 5 1 国名、国徽、年号 一只站立于岩石上的华南虎 600 紫铜合金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 10 2 国名、年号、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上的五星花蕊的紫荆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文本和牡丹花;香港风景 4000 双色铜合金镶嵌
周恩来诞辰100周年 1 1 国名、年号、江苏淮安周恩来故居院外正门 周恩来的侧面素描头像及“周恩来诞辰100周年1898――1998”字样 2000 钢芯镀镍
中国珍稀野生动物――朱q 5 1 国名、国徽、年号 一只朱q站在树枝上 600 紫铜合金
中国珍稀野生动物――丹顶鹤 5 1 国名、国徽、年号 一只丹顶鹤站在水草地中 600 紫铜合金
中国珍稀野生动物――褐马鸡 5 1 国名、国徽、年号 一只雄性褐马鸡站在北部山区针叶、阔叶和灌木丛等混交林区地面上 600 紫铜合金
中国珍稀野生动物――扬子鳄 5 1 国名、国徽、年号 一只静卧在沼泽地上将近成年的扬子鳄 600 紫铜合金
刘少奇诞辰100周年 1 1 国名、年号、湖南花明楼刘少奇故居 选自《刘少奇选集》的刘少奇头像及“刘少奇诞辰100周年1898――1998”字样 2000 钢芯镀镍
中国珍稀野生动物――中华鲟 5 1 国名、国徽、年号 一条成年雄性中华鲟正贴着江底游动 600 紫铜合金
中国珍稀野生动物―金斑喙凤蝶 5 1 国名、国徽、年号 一只雄性金斑喙凤蝶和野生的杜鹃花 600 紫铜合金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五十周年 1 1 国名、年号、全国政协第一届会议会址――中南海新华门 全国政协会徽,会徽两旁有装饰花瓣 1000 钢芯镀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周年纪念币 10 1 国名、年号、天安门及礼花 正中央为长城变形构成的“50”字样,上方为和平鸽 1000 双色铜合金镶嵌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周年(纪念钞) 50 1 主景图案为开国大典盛况组合图景,左侧贴有天安门与“50”组成的动态全息图案,左下方为盲文面额标记 主景图案背面为地球、和平鸽、铜狮、华表等组合图景,左上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右上方为“中国人民银行”汉语拼音字母和蒙、藏、维、壮四种民族文字的中国人民银行字样和面额 6000 纸钞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币 10 2 国名、年号、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上的五星荷花图案 澳门海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文本;抽象化的长城和三只和平鸽衬托下的妈祖阁和帆船 4000 双色铜合金镶嵌
敦煌藏经洞发现100周年 1 1 敦煌莫高窟九层楼、国名、面额、年号 敦煌石窟的精美彩塑及敦煌壁画 1000 钢芯镀镍
迎接新世纪(纪念钞) 100 1 北京九龙壁升龙,左侧为“火珠”吉祥图案。 中华世界坛、“飞天”图案 1000 塑料
迎接新世纪 10 1 滚滚前进的历史车轮、火箭及现代高层建筑 光芒四射的太阳、地球、彩带、人眼 1000 双色铜合金
西藏和平解放50周年 1 1 国微、牡丹、国名、年号 布达拉宫、藏族男女舞蹈场景、面额 1000 黄铜合金
辛亥革命90周年 5 1 国徽、飘带、国名、年号 人民英雄纪念碑上的武昌起义浮雕 1000 黄铜合金
世界文化遗产---万里长城 5 1 国徽、国名、年号 长城烽火台、群山和长城、面额 1000 黄铜合金
世界文化遗产---秦始皇陵及兵马俑坑 5 1 国徽、国名、年号 将军俑特写、兵马俑坑、面额 1000 黄铜合金
2003年贺岁 1 1 行名、面额、汉语拼音字母及年号 儿童、灯笼、礼花 1000 黄铜合金
中国宝岛台湾---朝天宫 1 5 国徽、国名、年号 朝天宫、树木、灯笼、面额 1000 黄铜合金
中国宝岛台湾---赤嵌楼 1 5 国徽、国名、年号 赤嵌楼、树木、石碑、面额 1000 黄铜合金
世界文化遗产---曲阜孔庙孔林孔府 1 5 国徽、国名、年号 孔庙大成殿、孔林万古长春坊、孔府门匾、面额 800 黄铜合金
世界文化遗产---明清故宫 1 5 国徽、国名、年号 故宫太和门、金水桥、三大殿、故宫门、面额 800 黄铜合金
2004贺岁 1 1 行名、面额、汉语拼音字母及年号 儿童、风筝、风的线条 1000 黄铜合金
中国宝岛台湾---鹅銮鼻 1 5 国徽、国名、年号 大灯塔、海岸线、飞渔船、树木、面额 1000 黄铜合金
中国宝岛台湾---日月潭 1 5 国徽、国名、年号 光华岛、热带植物、群山、水鸟、面额 1000 黄铜合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附英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银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取缔金银走 私和投机倒把活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金银,包括:
(一)矿藏生产金银和冶炼副产金银;
(二)金银条、块、锭、粉;
(三)金银铸币;
(四)金银制品和金基、银基合金制品;
(五)化工产品中含的金银;
(六)金银边角余料及废渣、废液、废料中含的金银。 铂(即白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属于金银质地的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的规定管理。
 第三条 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城乡 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境内机构)的一切金银的收入和支出,都纳入国家金银收 支计划。
 第四条 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国家金银储备;负责金银的收购与配售;会同国家物价 主管机关制定和管理金银收购与配售价格;会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经营(包括 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 金银的单位(以下统称经营单位),管理和检查金银市场;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五条 境内机构所持的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留用的原材料、设备、 器皿、纪念品外,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占有。
 第六条 国家保护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 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
 第二章 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第八条 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 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第九条 从事金银生产(包括矿藏生产和冶炼副产)的厂矿企业、农村社队、 部队和个人所采炼的金银,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 留用。 前款所列生产单位,对生产过程中的金银成品和半成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加 强管理,不得私自销售和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经营单位和使用金银的单位,从伴生金银的矿种和含金银的 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将回收的金银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 留用。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使用金银的单位将回收的金银重新利用的除外 。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从国外进口的金银和矿产品中采炼的副产金银,除经中国 人民银行允许留用的或者按照规定用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金银以外,一律交售给中 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第十二条 个人出售金银,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三条 一切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熔化、销 毁或占有。 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出土无主金银,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除有历史文 物价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的规定办理外,必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收 兑,价款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金 银,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或者以其他实物顶替。没收的金银价 款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章 对金银配售的管理
 第十五条 凡需用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使 用金银的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供应。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供应,不得随意减售或拖延。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外商,订购金 银制品或者加工其他含金银产品,要求在国内供应金银者,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 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予以供应。
 第十七条 使用金银的单位,必须建立使用制度,严格做到专项使用、结余交 回。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不得把金银原料(包括半成品)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 在本条例规定范围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使用金银的单位进行监 督和检查。使用金银的单位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据实提供有关使用金银的情况和资 料。
 第四章 对经营单位和个体银匠的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 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后,始得营业。
 第二十条 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金银业务范围从事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 营范围,不得在经营中克扣、挪用和套购金银。
 第二十一条 金银质地纪念币的铸造、发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其他任何单 位不得铸造、仿造和发行。 金银质地纪念章(牌)的出口经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 济贸易部分别办理。
 第二十二条 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购或者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珠宝 商店可以收购供出口销售的带有金银镶嵌的珠宝饰品,但是不得收购、销售金银制 品和金银器材。金银制品由中国人民银行收购并负责供应外贸出口。
 第二十三条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沿海侨眷比较集中地区的个体银匠,经县或 者县级以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从事代客加工和修理金 银制品的业务,但不得收购和销售金银制品。
 第二十四条 国家允许个人邮寄金银饰品,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制定。
 第五章 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携带金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 入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申报登记。
 第二十六条 携带或者复带金银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出 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数量查验放行;不能提供证明的或者超过原入 境时申报登记数量的,不许出境。
 第二十七条 携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应旅游者购买的金银饰品(包括镶 嵌饰品、工艺品、器皿等)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国内经营金银制品的单位 开具的特种发货票查验放行。无凭据的,不许出境。
 第二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出境定居 ,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1市两(31.25克),白银饰品10市两 (312.50克),银质器皿20市两(625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 验符合规定限额的放行。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从国外进口金 银作产品原料的,其数量不限;出口含金银量较高的产品,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后放行。未经核准或者超过核准出口数量的,不许出境。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家给予表PHP has encountered an Access Violation at 01510AFD彰或者适当的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金银政策法令,在金银回收或者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的;
(二)为保护国家金银与走私、投机倒把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事迹突出 的;
(三)发现出土无主金银及时上报或者上交,对国家有贡献的;
(四)将个人收藏的金银捐献给国家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 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 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 业执照。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由 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者转让金银原材料的,由 中国人民银行予以警告,或者追回已配售的金银。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直至停止 供应。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 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金银进出国境管理规定或者用各种方法偷运金银 出境的,由海关依据本条例和国家海关法规处理。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收兑。对直接责任人 员由有关单位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已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的施行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金银管理需要作某些变通规定的,由有关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发文日期: 实施日期: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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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授权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按照《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在未设中国人民银行的地方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委托有关专业银行(以下简称委托机构)根据授权范围具体办理金银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 根据《条例》第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收购的铂(即白金)应由各省、市、自治区分行转售给物资部门。
  文物部门不得将收购、收藏的金银用作出口或内销,如需组织出口或内销时,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供应。
三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凡经营金银生产、冶炼、加工、回收、销售的国营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一切金银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单位一切金银的收入和支出,均应严格遵守《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纳入国家金银收支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
四 《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是指依法继承遗产、接受亲友馈赠、合法购买、有关部门奖励以及其他正当所得的金银。
五 根据《条例》第七条关于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的规定,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也一律不得以金银实物清偿。
六 根据《条例》第八条规定, 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委托机构收购的金银,必须按原收购价格全部转售给中国人民银行。
七 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 凡有含金银废渣、 废液、 废料 (以下简称含金银“三废”)的境内机构,应积极从含金银“三废”中回收金银。回收有困难的,可委托或交售专业回收单位回收,回收的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重新利用的外,其余必须全部交售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委托机构。
  对既不积极回收,又不委托或交售各专业单位回收者,可酌情减少金银的供应。
  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及外商不得经营回收金银业务。
八 《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无主金银,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在开凿、建筑、施工、耕作等活动中发掘出土的金银。
九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金银,要及时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属于伪造的金银,由中国人民银行或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作变形处理。
  《条例》第十三、十四条规定价款“上缴国库”,是指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十 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关申请使用金银计划的报批程序:
1. 凡需用金银作原料的生产单位和科研单位,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根据节约使用金银的原则, 编制年度金银使用计划 (附式一,注:略),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委托机构。
2.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或其委托机构,必须对申请使用金银单位的生产计划、产品质量、产品销路、金银消耗定额、产品合格率、金银库存以及含金银“三废”回收等情况,进行审核,逐级上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平衡后,下达年度金银配售计划。
3.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或其委托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下达的年度金银配售计划指标,分批组织供应。各级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委托机构不得超计划供应,也不得随意减售或拖延。
4. 军工单位的年度使用金银计划,直接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审查上报,由总行批准下达。
5. 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年度金银配售计划指标之前,各分行可根据使用金银单位的生产进度,对所需金银酌情预拨供应。
6. 凡需要使用金银作为生产原材料的新建、扩建单位或新增加的产品,必须事先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委托机构审查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批准,否则不予供应。7. 金银配售计划指标,当年有效,跨年作废。
十一 《条例》 第十七条所称的金银原料(包括半成品)是指: 中国人民银行配售的金银;经过加工的各种金银材料;含金银化工产品;生产过程的金银边角余料以及从含金银“三废”中回收的金银。
  使用金银单位多余的金银材料,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委托机构同意,可调剂给其他需用的单位使用,同时相应核减需用单位的配售指标。跨省、市、自治区调剂的,须经双方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同意后,才能办理。
  军工单位的金银调剂,须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同意,才能办理。
十二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三废”中回收金银的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是指包括经营下列业务的单位:
1. 金银制品: 包括金银饰品、器皿等工艺品; 丝、管、棒、片、箔、化验坩埚、触头、用具、镀件、零部件等生产器材;科研设备、医疗器械以及金基、银基合金制品等。2. 含金银化工产品:包括氯化金、氰化金钾、金水、硝酸银、氧化银、氯化银、碘化银、溴化银等。
3. 含金银“三废”:包括含金银的冶炼废坩埚、炉渣、地灰、阳极泥、阴沟泥、定影液、冲洗水、胶片、相纸、废旧电器开关、废旧电子元件等。
  凡申请经营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金银“三废”中回收金银的单位,必须报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审查批准,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始得营业。
  凡是没有按照上述审批程序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单位,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未经批准和登记的,一律不许营业。各级中国人民银行或委托机构有权对有关经营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经营单位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或委托机构据实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资料。
十三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金银业务范围从事经营的规定,各经营单位在业务经营上必须受到下列的限制:
1. 经营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银焊条、片的单位,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分行批准的配售计划供应,不得超售。
2. 经营单位在接受使用金银单位委托加工产品时,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分行办理金银指标转移手续,由经营单位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供应金银,不得直接接受委托加工单位的金银原料。
3. 经营从金银“三废”中回收金银的单位,未经当地和对方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不得到外地采购或回收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
4. 禁止境内机构和个人接受外商委托回收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出口。
5.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可以指定含金银 “三废” 的回收单位接受使用金银单位委托熔化、提炼金银加工业务。
十四 《条例》 第二十二条规定珠宝商店可以收购供出口销售的带有金银镶嵌的珠宝饰品,是指以珠宝为主要价值的镶嵌饰品。对拆下的金银胎,必须全部交售给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委托机构。
十五 《条例》 第二十三条关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沿海侨眷比较集中地区的个体银匠,经批准可以从事代客加工和修理金银制品的业务的规定,也适用于内地少数民族聚居的自治州(县)。其他地区严禁个体银匠从事代客加工和修理金银制品的业务。
  个体银匠不得接受外商委托的来料加工贸易业务。
十六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要求在国内邮寄金银饰品,邮电部门凭寄件人交验的本人证明或国内经营金银制品单位开具的发货票、特种发货票办理邮寄手续。
  前款规定交验的本人证明,是指本人工作证、学生证、离休证、退休证、户口簿等足以证明本人身份的合法证件。
  境内机构出具证明,可在国内邮寄金银。
十七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携带金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申报登记金银品名、件数、重量等内容。凡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登记的,不许复带出境。
十八 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携带或者复带金银出境的规定:
1. 凡因探亲、旅游、出访、派出国外或港澳地区工作或学习的人员,携带金银及其制品出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登记,注明回程时带回原物。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五市钱(十六两制、下同,折合十五点六二五克)、白银饰品五市两(一百五十六点二五克)以下的,由海关查验放行。
2. 入境人员复带金银出境,海关凭原入境时申报登记的数量查验放行;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的,不许携带出境。
3. 凡不属前两款规定又确有正当理由的, 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或城镇街道办事
处、 乡(农村公社)人民政府以上机关证明,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验明所带金银
名称、数量,并开具批准出境证明(附式二,注:略),海关凭以登记查验放行。4. 凡外贸部门以及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商,携带由中国人民银行供应金银所加工的金银制品出境时, 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开具证明
, 海关查验放行。
十九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特种发货票”,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附式三,注:略),经由有关分行发给指定的金银制品经营单位使用。
二十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境定居的人员(包括到港澳定居),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一市两(三十一点二五克),白银饰品十市两(三百一十二点五十克),银质器皿二十市两(六百二十五克)。超过限额部分可退回国内亲友,或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收兑。在特殊情况下确有正当理由的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或城镇街道办事处、乡(农村公社)人民政府以上机关证明,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验明所带金银名称、数量,并开具批准出境证明(附式二,注:略),海关凭以登记查验放行。
二十一 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从国外进口金银作产品原料的,必须向海关申报登记重量、成色和用途。
2. 前款所列企业必须将进口金银的申报单和加工合同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备案。
3. 加工的产品出境前,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应检查产品所含金银重量,并核对合同,逐次登记,开具证明。
4. 产品出境时,海关凭前款开具的证明查验放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证明或超过核准数量的,不许出境。
5. 侨资企业、 外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经营从国外进口金银作产品原料加工金银饰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能在国内销售。
二十二 根据《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需要对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适当物质奖励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贡献大小,具体研究审定。
  对符合第一款应给予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其物质奖励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或有关的主管部门奖给或者在回收价款中提取适当奖金予以奖励;对符合第二款应给予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可在没收或者交售金银价款中提取百分之十以内的奖金(最多不超过一千元),予以奖励。对符合第三款应给予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可在金银变价款中提取百分之二十以内的奖金(最多不超过二千元)予以奖励;对符合第四款应给予奖励的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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