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卖拆迁证被告, 2007年我父亲的奶茶妹妹章泽天的父亲房子拆迁,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王军与何佳蓓、何文祥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民初9672号原告:王军,男,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超,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丽群,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佳蓓,女,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淑芝,女,日出生,汉族,系何佳蓓母亲,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遇阳阳,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文祥,男,日出生,满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何文芳,女,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何健,男,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华,女,日出生,汉族,系何健母亲,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何文丽,女,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何文绢,女,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理人:吴海涛,男,日出生,汉族,系何文绢儿子,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黄松,男,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何文敏,女,汉族,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原告王军与被告何佳蓓、何文祥、何文芳、何健、何文丽、何文娟、黄松、何文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超、曹丽群,被告何佳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淑芝、遇阳阳,被告何文芳,被告何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华,被告何文丽,被告何文娟的法定代理人吴海涛、,被告何文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文祥、黄松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位于和平区绍兴街25号7门的建筑面积为18平方米的产权房屋归原告所有;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院中自行加盖的28平方米房屋归原告所有;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八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4、全部诉讼费用由八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日,原告王军为了购买结婚用房,在房产中介沈阳市和平区中兴房产信息站的见证下,与原房主何允勤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中约定,房主何允勤将自由的坐落在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一段五里15-4号其中一处18平方米的产权房屋,以价格壹万伍仟元整卖给原告王军,一次性付现金,交款后签字生效不得反悔。协议签订后,原告当场交付给房主何允勤现金壹万伍仟元,同时房主何允勤为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随后房主何允勤将产权房屋和房屋面前的小院一并交付给原告。由于原告家中人口众多,于是在亲戚朋友的帮助下在院中加盖房屋28平。房屋建成后,原告一直居住在此处房产内。此后,原告要求原房主协助自己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且双方共同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但相关部门多次以各种理由搪塞,数次沟通无果。且原告与原房主是亲属关系,所以对房屋的归属问题并没有过多的担心。即便如此,多年来,因为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给原告造成了很大麻烦,且原房主现已过世,原告认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向原放逐的继承人主张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被告何佳蓓辩称:一、针对被答辩人提供的《知情同意书》,答辩人何健曾发表《情况说明》,被告何健称针对载有其签名的《知情同意书》,是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因为,他是在其姑姑何文芳错误诱导下在空白纸张上签的字,当时他签字的时候,姑姑说是为了多分些拆迁补助,让其签字,且签名的纸张上根本就没有《知情同意书》及其内容,现在的《知情同意书》及其内容是在他签名之后,原告王军另外加上去的。所以,该《知情同意书》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完全是原告王军伙同其母亲何文芳伪造的证据。(我们可以申请何建出庭作证)且《知情同意书》记载的内容与《房屋买卖协议》上载明的出售房屋也是不一致的。二、针对被答辩人提供的该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据,答辩人发表如下答辩意见:答辩人认为该《房屋买卖协议》是伪造的,理由如下:(1)日是被答辩人何健的结婚日,而何允勤此时在深圳不在沈阳,但被答辩人王军提供的买卖合同的日期是日,作为爷爷的何允勤如果在沈阳不可能不参加孙子的婚礼,同年的8月18日和8月15日只差三天,何允勤不可能在8月15日签完合同后,不参加孙子婚礼离开沈阳,这在情理上是说不通的,且有何文祥提供的何允勤曾经签署的《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业务部的保证金存款单》字体与《房屋买卖协议》上的签字相对比,我们认为《房屋买卖协议》上的签字是伪造的,并非何允勤本人的签字。(2)被答辩人称,在日,交付给何允勤15000元现金作为购房款,且何允勤出具了收据。针对被答辩人提供的收据,我们认为该收据不是何允勤本人的签名,且《职工自传》字迹相对比,我们认为《收据》中何允勤的签字是伪造的,并非何允勤本人的签字,且收据上没有何允勤本人的手印,这也是有悖常理,故我们认为该收据是伪造的。(3)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日之后,就一直在争议房屋中居住的说法是不属实的。因为争议房屋(18平米)在2000年之前一直由被告何佳蓓、被告何佳蓓的母亲潘淑芝、被告何佳蓓的父亲(何允勤的儿子何文良)居住,2000年到2002年期间被告何佳蓓、被告何佳蓓的母亲潘淑芝、被告何佳蓓的父亲(何允勤的儿子何文良)搬到被告何佳蓓的母亲潘淑芝单位分的房子居住,该争议房屋由被告何佳蓓的母亲潘淑芝对外出租(有《租房协议》为证)。2002年被告何佳蓓的母亲潘淑芝与被告的父亲何文良离婚后,此争议房屋就由被告何佳蓓的父亲何文良居住一直到2003年去深圳打工,让何文丽代租至动迁,1992年至2002年此争议房屋院内的一处8平米的自建房屋由8平方米改成60平方米的两间房屋,被告何佳蓓的母亲潘淑芝对外出租给来沈务工的人员李青、陈洋、邓亮、姜沈阳、王强、赵伟、刘力。2002年左右被告何佳蓓的父亲何文良在该院内修整、加盖房屋,现在争议房屋院内的28平米的房屋就是由8平米的房屋修整、加盖而成的。如果正如原告所言他和何允勤签完《房屋买卖协议》、付完购房款后就居住于此争议的房屋及其院内,那么原告又怎么可能允许被告的母亲潘淑芝对外出租8平米的房屋及被告何佳蓓的父亲何文良在该院内修整、加盖房屋呢!很显然原告在诉状中所说的与何允勤签完《房屋买卖协议》、付完购房款后就居住于此争议的房屋及其院内的事实是不属实的。(4)答辩人认为《房屋买卖协议》上载明的中介机构”沈阳市和平区中兴房产信息站”是不存在的,故此协议上中介机构的签章也是伪造的。综上:该《房屋买卖协议》是伪造的。三、针对被答辩人故意伪造《房屋买卖协议》的后果,答辩人发表如下答辩意见:我们认为,该争议房屋是在何允勤与妻子霍晓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自建的),也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1995年何允勤的妻子霍晓凤去世了,但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该房屋为何允勤及其妻子霍晓凤的继承人共同所有,被答辩人故意伪造买卖合同的后果,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利,根据《继承法》的相关精神应当不分或少分。四、该案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故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不应被支持。根据《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故此案中该房屋买卖,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同时该买卖合同是在日签订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被答辩人已经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的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故该案中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不应被支持。五、针对原告提供的《房屋征收决定》、《和平区绍兴街29号棚户区地块征收补偿方案》我方质证意见:原告王军伙同其他被告通过伪造《房屋买房协议》、《收据》就是为了拆分房屋所有权,以达到多分房屋拆迁补偿费的目的。被告何文祥未到庭,但提供答辩意见如下:该套房屋1968年年末本人花200元为父母购置,并为我父亲何允勤生前所有。现因拆迁补偿款项导致亲属垂涎争夺,并将我等兄妹诉之法庭,实属笑谈。王军为何允勤二女之子,该诉状声称日与我父亲何允勤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为虚假合同,故意捏造事实(由纸张、签名可判断是否为二十年前所签)。为何我如此断定?自我母亲95年去世,我本人由深圳回沈阳奔丧后便将父亲带往深圳照顾,我父亲自1995年-2006年在深圳便与我们同住10余年。另日适逢我弟弟何文辉长子何健结婚之日,我父亲因居住深圳未能前往参加孙子之婚礼,所以该日期亲属们记忆犹新,这也是不争的事实!关于房屋如何分割?拆迁如何补偿?我们遵从政府规定,服从法官的判决!我已年逾七旬××病,自八十年代初举家南下深圳,在经济上无任何负担,我也无意与姐妹争夺老人财产,但必须遵循老人遗愿,老人虽没遗嘱但知父莫若子,绝不违背父亲意愿行事。父亲膝下共八个子女,二妹自七十年代初期离婚便带其子王军回娘家居住,我父母当时很是为难,其子从小忤逆读书至小学二年级便辍学在家。由我一再劝说让其子在父母家住下××患)。我妹何文芳后来再婚又离,共育有三子,可以想象她虚拟合同的爱子溺子之心。我写这份声明皆因身为长子长兄必须站出来以正视听!我了解自己父亲,试问父亲又怎能将该房屋留(卖)给一个外姓孙子,不管从何种角度出发,都没有买卖房屋的理由和目的。我及太太牟月琴曾与妹妹何文芳多次电话沟通,其告知我们是为分户多得而不得以为之&&虚拟合同。我身为共产党员,一直信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女儿旅居海外,也常常教育子女”友好、诚实”。身为兄长与妹妹何文芳沟通,责其要公平公正,就以政府赔偿总款项分为8份,每个子女各占一份,不要将简单事情复杂化,但其不听劝告,非多要多占多得,并让我协助其弄虚作假戏弄政府及法官,并告之事成之后多分一份予我。或许她如法炮制勾结其他外甥、姐妹得以让他们违背良心签署”情况属实”之字据。这种不可理喻欺骗行为,虽为一奶同胞我亦不姑息。我一辈子堂堂正正,临老患病却当成被告,导致我住院期间困扰徘徊,不得安生!我目前一直在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接受治疗,故不便依时出庭。但我要维护我的辩论权,提供事实依据,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恳请法官明察。被告何文芳辩称:第一,何文祥说房子是花200元买的不对,那是我母亲花了220元买的,我们都知道这个事;第二,我父亲的签字可以请法官验证,是否为我父亲的;第三,卖给我是我父亲同意卖给我的,为什么卖给我,因为孩子的父亲去世了,是部队当兵的,给孩子留了一套房子,让何健的母亲李玉华给换走了,由于婆媳不和,我考虑到这方面,我母亲让我住在那里,临时换着住,李玉华私自将房票改成自己的名。我没有房子,在这种情况下,我父亲、母亲同意将中兴街这一间房子卖给我,早就定了,后来我父亲和母亲商量,决定中兴街的房子卖给我一间,当时签字我妹妹都在场,众所周知,谁都知道,邻居都知道,亲戚朋友都知道,原告从小在姥姥家长大,因为没有房子,一直在我妈家住,何文祥在深圳不了解情况,所以我们姊妹都知道这个事,部队的房子让李玉华都换走了;第四,中兴街院里加盖的房子是原告的同学帮着加盖的,何文良去世后有遗嘱,何文良的财产包括欠债和我父亲何允勤的遗产,由何文芳、何文丽负责。被告何健辩称:同何佳蓓答辩意见。同时补充:本人系何允勤的孙子,对原告提供给法院的书面伪造证据进行说明:我于今年8月意外收到法院诉状,现就本案的案件事实及经过及所谓的知情同意书签署过程,说明如下,2016年8月,何文芳来到我单位,对我说,你爷爷的房子要动迁了,两间房一个房票,如果你爷爷的两间房有两个房票,我们就可以拆迁的时候,多得到一些拆迁补偿,到时候我们大家也就可以多分点,你就写其中一间给原告了,目的是为了给社区看,为了按两个房票得动迁补偿金,我们大家多分点也是好事,在何文芳的诱导欺骗下,我就在一张写有何文芳、何文丽、何文绢之子吴海涛、黄松的纸张下写了我的名字和身份证号,我书写名字前,纸张上的情况是这样的,没有知情同意书的名头,也没有内容,该纸张上只有以下人员的签字,何文芳、何文丽、何文绢之子吴海涛、黄松,当我得知自己成为被告时,甚是吃惊,想下来,才知道我被何文芳欺骗了,让我在空白纸上签字,写上内容作假证,他这种行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是法律不允许的。我再次声明,原告提供的知情同意书是伪造的,目的是私吞我爷爷、奶奶的房屋,恳请法官依法追究原告及其母何文芳篡改证据的法律责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分配我爷爷、奶奶的遗产,以维护其他合法继承人的权利。被告何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华补充:何文芳说部队的房子让我换走了,都同意的,所以才把涉案房屋卖给原告,既然是这种情况,我应该在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字,再说房子是部队的房子,部队需要什么手续都不知道,我怎么有能力去换房票,当时我为什么去那住,因为当时何文芳回娘家住,住不开。去那住是有原因的,我结婚就和老人一起住,何文芳离婚后没有地方住,所以回娘家住,说老人不让我住,让老太爷把我行李扔出去了。但是我去部队的房子住××病和流氓,都住不了,所以我也回娘家住了。被告何文丽辩称:这个房子确实是两个房子,房子确实是我爸爸和妈妈在活着的时候,卖给原告的,因为何文芳当时带着孩子没有房子,如果不在活着的时候做点手续,将来更麻烦。因为这也不是偏原告,因为当时确实原告损失了一套房子,因为当时原告的房子给二儿子了,所以老人说一碗水端平,说我这个房子给你,当时还没说准备要钱,但是当时为了把握,就写的协议,必须给钱,而且我和小妹何文丽、何文绢、何文敏、何文良都在场,对这个都没有争议,都认为已经是他的了,因为原告一直当兵,一直都在那里,同学都在那附近,这房房票分不开,因为老说动迁,我们写上访信给市政府,我签字的时有原告的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何文绢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事情发生的时候,我作为何文绢的监护人还小,包括我爸,也说过确实是有何文芳一份,不知道具体是什么途径,何文芳原来的房子被何文辉弄走了,所以说把这套房子留给何文芳作为补偿。我认为何文祥的答辩意见有异议,我觉得他不可能这么说话,因为现在在住院,无法认为是其真实意愿。被告何文敏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前提是何文祥、何文良、何文辉对何文芳、何文丽的说法提出置疑,说要私吞老人财产的事,这个事我不赞成,这个是不真实的,何文丽、何文芳对家里付出非常多,两个老人分别在都在他们两个家住的,分别在两家送走的。何文芳性格大大烈烈,没有心计,因为房子谁可以住就谁住,何文芳离婚前期带着孩子确实很困难,原告很小,离婚时才4、5个月,所以老人让他们回娘家住,把原告父亲部队的房子给何文辉,让他们搬走了。我年龄最小,在老人身边待的时间最长,了解的多一点。当时确实是父母跟何文辉、李玉华婆媳之间有矛盾,是事实,让他们搬走了,搬到原告父亲给到的部队的房子。后期房子让何文辉、李玉华换走了,换到东站的一个房子,办房证了,所以何文芳就没有房子了。老人就让其搬回娘家,这个房子老人承诺说给其一间,后期大家意见不一致,何文芳说我花钱买下来及就免得有争议。被告黄松未到庭,但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如下:答辩人作为本案被告,同意原告王军的诉讼主张,对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整个买卖房屋的过程我虽然没有在现场,但是知道这个事情。产权房屋18平方及房屋前的28平院子为独立门户,是我外公何允勤后从邻居手里买过来的,后来卖给了原告王军,院中的房屋是我原告王军找他的同学,朋友进行加盖的,与其他人无关的。以上情况就是我所知道的全部事实,所以我同意原告王军的说法,对此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庭审中,原告提供房屋买卖协议一份,主张系原告与何允勤(已故)于日签订,约定卖房方何允勤有二处平房,坐落在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一段五里15-4号、其中一处18平方米,现卖给王军,价格为壹万伍仟元整,一次性付现金,交款后签字生效不得反悔。同时提供收条一份,上载明:收到王军买房款壹万伍仟元整,原告主张系何允勤出具。涉案房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25号7门(沈阳市和平区中兴一段五里15-4号),间数:两间;建筑面积38平方米;于日取得房屋产权证,所有权人为何允勤。何允勤育有子女共计八人,分别为何文华、何文祥、何文芳、何文辉、何文丽、何文娟、何文良、何文敏,何文华、何文辉、何文良均已去世,其子女分别为黄松、何健、何佳蓓。另查明,现涉案房屋已被划入拆迁范围。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协议、收条、房屋所有权证、职工登记表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们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本案中,原告诉请位于和平区绍兴街25号7门、建筑面积为18平方米的房屋归其所有,并主张系何允勤生前将自有房屋向其出售,但何允勤生前所有的房屋依据房屋产权证的记载,系位于沈阳市和平区绍兴街25号7门、建筑面积38平方米,原告主张何允勤将其中一间出售给原告,有违我国物权法”一物一权”的原则,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房屋为一个整体,原告主张其诉请的房屋具有可分性,并主张面积为18平方米,但从现有证据来看,原告该项主张并无依据。原告诉请的实质系希冀法院将涉案房屋予以分户并为其确认权属,以求以两户房屋参与动迁利益的分配,但分户乃行政行为,司法无权干预介入,且依据上述物权法的规定,涉案房屋已具备产权登记,原告上述行为有违国家动迁政策,基于以上,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原告诉请八被告协助其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自行加盖的28平方米的房屋归其所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20元,由原告王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萍审 判 员  唐 佳人民陪审员  隋冠卓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乔 雪本案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们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没有土地产权的地可以转让吗79_中国法网法律论坛www.cnLaw.net
&&>>&->&&->&没有土地产权的地可以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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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一个大队,把土地划出来卖(价格不贵),将这块地规划成一个小区,买到土地的人,按规定建房,但是外观要一样,没有房产证,因为土地隶属于村大队。我妹妹买了一块这样的地,但是马上又不想要了,于是我给了她买这块地的钱,然后在地上建房,住了10年,现在我想问,这种属于集体土地的房子,是不是不可以这样转卖?如果这个房子拆迁,赔偿款是给我妹还是给我(我妹已经和我签订了转让协议),如果给我妹,我妹又不愿意给我,那我怎么才能合法的得到这笔赔偿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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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业务高效、进取、诚信,现为韶关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及韶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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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无效,那就是说赔偿款只会给我妹妹,如果我妹不给我,那我就得不到,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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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无效,那就是说赔偿款只会给我妹妹,如果我妹不给我,那我就得不到,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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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只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容转让。
莫建勋律师1982年毕业于河南大学,法学学士,1986年取得律师资格,1995年晋为高级律师。莫建勋律师精于刑辩,长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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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和我都曾经是那个村的,但是后来户口转到城市去了,我的买卖无效,那我妹的买卖也是无效的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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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村大队把这种土地买给很多像我们这样的人,那都是无效的,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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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村大队把这种土地买给很多像我们这样的人,那都是无效的,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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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村大队把这种土地卖给很多像我们这样的人,那大家买村大队的这个土地,都是无效的,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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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区柏志海律师,地址盐城市政府东侧华邦国际10楼b区10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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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和良知为执业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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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忠律师,男,日出生。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2000年取得律师资格,以诚信、严谨、负责为执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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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补偿款给了你妹妹,你可以以不当得利要求对你支付,关键是你妹妹是否能够得到该补偿款。
2、因土地取得违法,因此补偿款只牵涉到地上的房产。
本律师诚信执业十余年,代理过数百起案件,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踏实的办案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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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但你可以主张适当赔偿
河北省资深律师,现执业于河北邯邦律师事务所,任该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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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法学博士简介职  务: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业务专长:刑事辩护(重大案件);各种合同纠纷、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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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情况处理。
当事人至上,法律至上,正义至上.是本律师工作之座右铭.实践中坚持追求效益最大化,效能最优化,效果最佳化.努力使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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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无效。
曹营珠律师,女,法学学士,于1997年以高分通过律师资格考试,1998年取得司法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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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可主张赔偿。
杨淑清律师,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主任、设立人。杨律师自2000年专职从事法律服务,总是尽职尽责处理每一件法律事务。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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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为是 以公为上 以民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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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办理
朱景慧律师执业于山东省优秀事务所-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自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在刑事辩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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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无效。
春刚,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东北师大法律专业研究生毕业,辽宁省申扬律师事务所任律师(合伙人),一九八二年开始从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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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现在有套房子是当年父亲赠予的,房产证是我的名字。现在父亲去世,赶上房子拆迁。同父异母的妹妹起
你好,我现在有套房子是当年父亲赠予的,房产证是我的名字。现在父亲去世,赶上房子拆迁。同父异母的妹妹起诉我,要求分拆迁款。法院接受起诉了,会怎么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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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通知你去开庭,你需要应诉,然后答辩、举证质证,如果你的证据充分,最终你会胜诉,如果你的证据不好,会有败诉风险。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积极应诉,反驳对方无理诉求。
属于你的人财产。与其他人无关。
委托律师积极应诉,如果你的房屋所有权取得没有问题,你同父异母的妹妹无权要求分拆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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