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租车位出租协议范本协议后,出租方带着查看车位出租协议范本过程中,出租房因操作不当造成旁边车位出租协议范本车主轻伤及车辆损伤,

今后租车位签合同有范本了
昨天记者了解到,哈尔滨仲裁委近日出台首个《个人车位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不要以为车位租到了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还需要自行投保车辆盗抢险等保险。市民在签订租车位合同时,不仅要注明租赁时间、租金、车位面积等内容,还要对租用双方的责任义务有细致的约定。
不得更改停车位用途
易燃易爆物不留车内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车主在停车位的使用上应注意,不得更改停车位用途,应遵守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对停车场的相关规定。要保证所停车辆不超过车位空间限额的长、宽、高,以及停车场地面承受压力要求,并保证不妨碍相邻车位的使用。另外,车主停放的车辆内不得有人、生物留置。车辆不得外附或内装任何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腐蚀性、毒害性、放射性等违反国家规定的物品,不得存放任何易腐烂性物品,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车主承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对认为可疑的车辆进行检查,车主应当协助检查,不得阻挠。
车位租到手不能
擅自转租给第三人
未经出租方同意,车主不得将停车位转租、转借任何第三人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车主离开车辆时应尽到包括锁好防盗锁、关闭电路、锁好门窗等谨慎检查义务。车主停车位的使用及其车辆进出停车场、停车位或其停放,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因车主原因造成他方损害,车主应当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在安全方面,车主应当为在本停车位停放的车辆自行投保车辆盗抢险等保险。出租方无义务对本停车位及地上停放车辆投保。
逾期15天未交费
车位可被收回
出租方逾期交付本停车位,或因出租方原因造成车主无法使用停车位的,每日应承担本停车位月租赁费千分之三违约金。若逾期达15日,车主有权解除本合同,出租方应返还未使用期间的车位租赁费,同时,出租方应按应返还的车位租赁费的5%支付违约赔偿金。
车主若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交纳任何一项费用,每逾期一日,应承担应交纳款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达15日仍未全额交纳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位。因车主原因合同解除的,车主应承担租赁费总额5%的违约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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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位签的却是租用合同 地下车位“只售不租”引纠纷
九江市中辉世纪城多名业主讨说法遭殴打
专家建议出台法规限制“只售不租”行为
【字体:&nbsp &nbsp 】&& &&来源: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编辑:王世强&&作者:
  小区里地下车位此前可租可售,现在突然只售不租,而地面又无停车位。8月19日,九江市中辉世纪城开发商的一则公告让小区业主的数百辆车无处可停,但地下车库又出现大量闲置车位。加之未买车位业主车辆不得进入小区,此举引发小区业主抱团维权,双方矛盾一度持续了多天,最终当地政府多个部门介入协调处理。然而就在多方协调出解决方案的这一天,满心期待解决问题的业主却遭到一群身份不明人员的暴力对待。
  小区内常见的地下车位开发商为何只售不租,如此事件背后又有怎样的法律关系值得深思?
中辉世纪城关于取消地库临停车卡的发放的公告
  业主讨说法 遭不明身份人殴打
  9月9日,九江市中辉世纪城门口靠近售楼部处,过往的行人脚步匆匆,时不时会有路人对着地面比划着。
  &就是在这里,发生打斗,流了好多血,好吓人的。&路人的谈论中透露出了两天前这里发生的一幕。
  几天前,这里上演了业主自发的抱团维权活动,并持续了多天,当地政府多个部门介入协调处理。
  然而,第二天也就是9月7日,期待解决问题的业主却遭到一群莫名身份人的暴力对待。
  徐永坤,中辉世纪城小区业主,他参加了这次维权活动,如今他还躺在九江市中医院的病床上,头上裹着纱布。
  徐永坤告诉新法制报记者:&那天在参与维权的过程中,售楼部冲出的一伙人直接将我视为目标,多人手持U形锁一哄而上对我围殴,我全身多处被砸伤,一共缝了18针。&
  医院病历显示:徐永坤全身多次软组织损伤,殴打还造成了轻微脑震荡。
  据小区业主介绍,当天遭到暴打的业主并非徐永坤一位,至少5名以上的业主代表受了较重的外伤。说到冲突的原因,小区业主纷纷将矛头指向开发商。当天所发生的事,也得到了庐山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周志泽的证实。
  事实上,整个事件与8月19日开发商贴出的一则公告有关。
  此前可租可售 现在只售不租
  9月10日,新法制报记者在中辉世纪城小区门岗处找出了这则早已撤下的公告,上面写道:&各位车主:从9月1日起,将取消地库临停车卡的发放,没有地下停车位的车主,禁止将车驶入地下车库。&
  据中辉世纪城小区的业主吴先生介绍,此前小区的地下停车位都是给业主租用的,公告等于变相要求车主买车位,只有买了车位才能将车停进小区内,因为小区内并无路面停车位,而且没有临时停车卡车子也无法进入小区。一个5平方米大小的车位售价就高达8万元,能够接受如此高价的业主并不多。
  吴先生介绍说,他是2013年买的房,买房时置业顾问就表示地下停车位可租可售,不购买车位的业主可以租用地下停车位。去年入住后他一直是租用车位,每天停车过夜仅需6元,现在开发商却突然取消出租服务。
  公告引发业主不满,在没有业委会的情况下,8月25日,业主们自发与开发商接触,希望开发商在两方面给说法:1.购房时宣称&可租可售&,如今公告为何与当初相悖;2.为何买了车位却拿不到相应的产权证,开发商如何证明地下车位的权属。
  对于业主的疑问,经过当地有关部门的协调,开发商同意9月6日给出说法。
  然而到了6日,开发商并没有给出相应说法,此时未买车位的业主已不能进入小区,无处停车的业主便直接将二三十辆车停至小区大门口。
  &车位售价8万余元,对于我们这些刚买房的业主来说,难以接受。&业主李先生称,地下停车位八成还未出售,开发商不考虑业主的实际困难,也未有合理方案解决无车位业主车辆的停放问题,这才引发不满。
  买车位签的却是租用合同
  按理说买了车位,也就可以放心停车了,但事实并非如此,部分买了车位的车主心中多了几分担忧。
  业主林女士购买了车位,她注意到,购买时签订的是长期使用委托协议,每个车位长期委托70年使用,价格为8万元。
  对于购买车位为什么不是签购买合同,林女士称,工作人员给出的解释是,九江地区的地下车位都没有产权,这就相当于签订一个长租协议,但不影响业主之间互相转让。
  9月10日,物业公司张经理回应称:&说是卖车位,实际上是一种长期出租停车位的行为,之所以签租用合同是因为九江地区的地下车位并没有登记发证。&
  经进一步了解,林女士还发现,这些出售的地下车位中,部分属于人防工程,而她所买的正处于人防工程部分。
  根据《人民防空法》,人防工程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物权法》明确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物业公司作为使用管理方,只能对外出租而不能出售,长期出租签订的长租协议一次性也不得超过5年。
  对此,九江市人防办对开发商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开发商将已出售的人防部分的车位退回,开发商也承诺将尽快办理退款手续。
  九江市房管局市场监管科工作人员坦言,以长租协议形式出售车位已成普遍做法,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转让或出租的方式处分车位的使用权,而这一切并不在房管部门监管范围之内。
  对此,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新斌认为,按照《合同法》规定,租赁期最长不能超过20年,超过部分并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这份协议的合法性有待商榷。
  未规定需建设相应公共车位
  采访过程中,记者曾多次前往该小区地下停车场走访,数百余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只是零星地停了几辆车。
  开发商为何宁肯空着车位也不租给业主呢?新法制报记者找到小区开发商&&九江中辉建筑有限公司,该公司以负责人以不在为由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而隶属该公司的小区物业公司对此也是讳莫如深。
  业内人士曹先生分析说,开发商建造一个车位的成本为五六万元,如果只是靠租赁回收成本需要数年,而且需要长期的投入和维护,不利于开发商回笼资金,所以大部分开发商都倾向于&只售不租&。
  刘新斌分析,地下车位产权归属的确较为复杂,现在还处在法律真空地带,按照《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目前各地对建筑规划设计技术规定中,均未有明确规定要求小区必须建设一定数量和比例的公共停车位。
  九江市规划局分管规划审批的汪副局长表示:&我们规划只负责地库面积及形状,至于其具体用途,是否作为公共区域、配套设施,我们并不做细分。&
  不过,记者注意到,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对于非人防地下车位给这样的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处分&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转让、租赁&。
  据南昌市房管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全省仅南昌市实施了《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登记暂行办法》,对计入容积率地库登记&地下不动产&,明确不动产的权属和变更。但现实情况是,规划部门只对地下餐饮、食堂、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性地下建筑物计容,地下车库、车位并不计入容积率,因此全省各地的大多数地下车库、车区依然处于不能办证的状态。
  &虽然不能发放不动产证,但这种地库在某种程度上的使用权并没被否认,只不过不属于国家规划范围内的权属。&上述工作人员坦言,如此状况下开发商便可以绕过房管局,自行和业主进行约定,用合同或协议来明确地下车位使用权的转移事项。
  随后,这样的说法也得到了多地开发商的证实。
  专家建议出台法规 限制&只售不租&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赖亦明认为,地下车库需求依赖于小区业主,而小区业主需要停车又别无他处可去,交易双方本身就不平等,因此从保护业主利益和避免社会资源浪费出发,小区车位&只售不租&并不妥当。
  然而,小区物业公司张经理却表示:&地库归开发商投资建设无疑,根据&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地下停车位使用权属于开发商所有,且开发商和买受人通过租用合同出售车位使用权,此种约定符合《物权法》规定。&
  实际上,这正是当地政府协调该问题时的无奈之处,周志泽坦言:&目前,我省还没有禁止小区车位&只售不租&的相关规定,在协调开发商的只售不租问题时,房管、规划、城建等多个部门也非常尴尬,地下车位确实由开发商投资建设,政府部门干预其市场行为并没有依据。&
  据悉,目前江苏、山东、湖北、浙江宁波等地对此做了一些尝试,明确叫停了停车位只售不租行为。
  对此,赖亦明建议,学习外省的做法出台相关的法规或规章来限制&只售不租&很有必要。此外,出台更完善的法规来推动地下车库、车位产权的规范化也显得尤为重要。
  而《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需要。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出租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的,应当首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后,出租给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采访快结束时,周志泽表示,目前,相关部门已经要求开发商将人防部分的200多个车位用于出租满足业主需求,因为人防部分停车位产权属于国家,开发商无权&只售不租&。
  此外,对于打人事件,当地公安部门已介入调查,且已经抓获了两名打人者。
  ◎文/图 记者康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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