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在医院办理了住院,可是儿童社保卡住院报多少没有登记上,医院说三天之内登记上。可明天是星期天社保局不上班,怎

岗顶附近那家医院是不是叫中山附三,请问那边星期五能体检吗,因为去白云医院他们说他们那边星期五做不了,_百度知道
岗顶附近那家医院是不是叫中山附三,请问那边星期五能体检吗,因为去白云医院他们说他们那边星期五做不了,
因为体检星期一要用到,麻烦告诉我岗顶那边星期五能做体检吗,或者其他那里可以做,广州内,一般简单的体检大概多少钱,,在线等答案,,谢谢。。做完大概多久可以拿?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不可以。体检中心明天不上班。是叫中山医附属三院体检,要看你做哪些检查,具体价格你直接联系他们医院拉
到星期一才可以吗?其他医院有没有明天能做的
应该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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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雅安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请问成都的社保卡好久能在雅安药店、医院使用哦。社保卡必须本人激活吗社保卡激活期限有多久_百度知道
社保卡必须本人激活吗社保卡激活期限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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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激活是需要本人去的,详情如下:一、参保人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明原件到对应银行营业网点激活社会保障卡,激活后医疗保险账户将恢复正常。二、在医保定点医院使用社保卡直接启用社保功能。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使用社保卡时,只需正常办理门诊或住院挂号登记业务,即可直接启用社保功能。三、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药店首次使用社保卡时,插入原医保卡,再按要求插入社保卡后,即可启用社保卡。社保卡激活期限有多久参保人到人力社保部门领卡后即可启用社保应用。自领卡之日起300天内,凭本人有效证件持卡到金融账户对应合作银行网点启用金融应用,否则该卡社保应用将被挂失。如参保人确实有事不能亲自去办理,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时,受委托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及参保人身份证、委托书。如因金融应用未启用导致卡片社保应用被挂失,持卡人需启用卡片金融应用后,到人社部门指定地点解挂卡片社保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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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本报讯(记者陈月丹)市民贾先生因肝病需要到杭州的浙一医院进一步治疗,不过,有件事让他犯起了嘀咕:异地就医医保卡能不能用?医疗费用怎么结算?他想提前问问清楚。对于他的疑问,记者咨询了市社保局。该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社保卡的使用分三种情况:第一是在市区,持卡人可在金华市区内所有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使用,就医购药可直接刷卡结算。第二是在全市,持卡人可在金华市范围内(除义乌市外)的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据悉,目前这种情况住院和普通门诊可直接刷卡结算,今后将逐步开通特殊(慢性)病种门诊就医购药直接刷卡结算。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全省区域内使用。金华市区医保参保人员(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伤残军人开通时间按省里统一安排)在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可持社保卡和异地就医病历本在浙江省范围内的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院使用。目前住院和普通门诊就医购药可直接刷卡结算,其他就医结算功能按全省统一部署逐步开通。
也就是说,贾先生此次到浙一医院看病,只要在市社保局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后,其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只需支付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其余费用由浙一医院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此外,市社保局工作人员提醒:参保人员在第一次使用社保卡时,原个人持有医保卡相关信息自动转入社保卡,原医保卡同步自动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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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标准
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范围。
1.门诊特定项目的类别及登记
除急诊留观外,其余项目都须经登记,一般情况下,登记业务都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
确诊与登记
登记有效期
尿毒症透析
定点医疗机构
在可开展相应项目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及期间的辅助治疗
肾脏、肝脏、心脏、肺脏、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血友病治疗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重型&地中海贫血治疗
慢性丙型肝炎治疗
累计18个月
慢性乙型肝炎治疗
小儿脑性瘫痪治疗
耐多药肺结核治疗
艾滋病病毒感染治疗
急诊留院观察
定点医疗机构
无需指定医疗机构确诊并审核确认
定点医疗机构
在可开展相应项目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未经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审核确认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与所确诊的门诊特定项目不相关的医疗费用,以及在非选定医院就医发生的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经确认的参保病人须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1家作为本人相应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选定医院。选定医院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但参保病人确因病情需要及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院的,可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2. 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标准
家庭病床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其余门诊特定项目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与对应级别的住院支付比例一致。
门诊特定项目类别
每月最高支付限额
尿毒症透析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及期间的辅助治疗
肾脏、肝脏、心脏、肺脏、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血友病治疗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重型&地中海贫血治疗
慢性丙型肝炎治疗
慢性乙型肝炎治疗
小儿脑性瘫痪治疗
耐多药肺结核治疗
艾滋病病毒感染治疗
急诊留院观察
1000元/次&年度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急诊留观直接转入本院住院治疗的,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一并结算。
*家庭病床起付标准每90日计算一次。家庭病床治疗期间转住院的,从住院之日起原家庭病床有效期即终止。
(四)门诊接种狂犬疫苗待遇
门诊接种狂犬疫苗,统筹基金按参保人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每人每年最高支付200元。
(五)产前门诊检查待遇标准
参保人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期内,可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1家进行产前门诊检查。统筹基金支付产前门诊检查的具体项目,参照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执行,不分甲、乙类,统筹基金按如下比例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
基金支付比例
基金支付限额
个人选定1家
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300元/孕次
(六)住院待遇标准
1.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应负担费用
自费费用;
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保服务设施三个目录范围内,规定由参保人员先自付部分比例以及超限额标准的费用;
起付标准及以下费用;
共付段自付费用;
超出住院检验检查费限额部分的费用;
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
2.参保人每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共付段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共付段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未成年人及中小学生
3.住院床位费每床日结算标准
4.住院检验检查费限额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1)重新计算起付线的,重新计算住院检验检查费限额。
(2)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区住院治疗的,不设检验检查费用最高支付限额。
5.注意事项
(1)住院治疗连续时间每超过90天的,须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在专科医院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的,须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区住院治疗的,无需支付起付标准。
(2)住院治疗后符合出院标准的,应及时出院。凡应出院而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的次日起,所发生费用须由个人支付。
(3)出院后因病情需要,符合入院标准的可再次入院治疗,与出院时间长短无关。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项目和目录范围执行,但支付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七)基本药物待遇标准
参保人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社区医疗机构就医,使用基本药物发生的费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在相应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10%。
(八)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住院、指定单病种、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普通门诊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缴费基数的6倍。2016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19万元。
四、个人自付费用比例
参保人使用社会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及特殊医用材料,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如下:
个人先自付比例
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
五、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无需另行缴费,还可在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基础上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1)参保人住院或门特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1.8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50%。
(2)参保人住院或进行门特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70%。
(3)参保人连续参保不满2年的,年度最高限额为12万元;连续参保2年以上不满5年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连续参保满5年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连续参保首年计算时间为2015年)。
六、异地就医
(一)异地就医范围
参保人属于以下异地就医情形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1.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在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境内)同一异地居住6个月以上,因病在异地选定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异地医疗机构)就医。
2.异地急诊:参保人在境内异地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或急诊留观。
3.学生异地就医:在校学生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期间在异地医疗机构就医。
4.异地转诊:本市参保病人经审批后转外地治疗的。
5.政策规定的其它异地就医情形。
(二)异地就医管理
1.长期异地就医,需事前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参保人可在居住地、学习地所属地级市辖区范围内选择1~3家的异地医疗机构,作为参保人的异地就医医疗机构。
2. 属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人申办异地就医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填写完整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记录册》;
(2)居住地所属派出所、街道、居(村)委会出具的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证明原件或暂住证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参保人返回本市长期居住或学习结束的,或因情况变化已不符长期异地就医条件的,应及时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注销手续。
4.参保人符合异地就医条件,并在异地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或门诊指定慢性病治疗,需先在我市办理相应的门诊特定项目或门诊指定慢性病的登记确认手续。
5.属于异地转诊的,须按照转统筹区外医疗机构就医相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参保人转市外治疗期间,需再次转诊的,应重新办理转诊手续。
6. 已经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的参保人临时回本市统筹区内就医,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急诊留院观察及急诊住院,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先垫付医疗费用再申办零星医疗费报销,其他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7. 已办理门特、门慢待遇确认的参保人,临时回本市统筹区内就医的,零星医疗费报销连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
(三)异地就医待遇
1.经审批同意的异地就医参保人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标准给予相应的待遇。
2. 参保人未经确认的长期异地就医、异地转诊发生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35%比例支付,相应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七、零星医疗费报销
通常情况下,参保人应在我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属于基金支付的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无需办理报销手续。
(一)办理零星报销范围
1.符合异地就医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
2.因待遇追溯、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正常结算,而定点医疗机构又不能通过系统补办结算的、已由参保人垫付的基本医疗费用;
3.参保人确因患病急诊或抢救、以及病情特殊需要,经我市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在本统筹区内非我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急诊留观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4.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二)零星报销所需资料
符合以上规定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应在结算医疗费用后6个月内携带以下资料,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手续:
1.医保凭证正、反面复印件;
2.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收据或发票原件(须加盖医疗机构收费业务专用章;须有参保人或家属签名);
3.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汇总清单(如为手写明细清单,需加盖医疗机构收费业务专用章);
4.不同就医类型的基本资料
(1)办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应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住院病案首页(或入院记录)等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管理专用章或住院业务专用章);
(2)办理急诊留观医疗费用报销的,应提供急诊留观病历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校验);
(3)办理普通门(急)诊费用报销的,应提供门诊病历封面及当次费用病历记录页复印件(提供原件校验,记录页中详细记录有姓名、性别等基本信息的可不提供首页);
(4)办理产前门诊检查费用报销的,应提供产前门诊检查病历封面及当次费用病历记录页复印件,或提供《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封面及当次就诊记录页复印件及准生证复印件;
(5)办理门特(急诊留观除外)、门慢费用报销的,需出示已申请相应待遇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5.根据市医保经办机构核报医疗费用的需要而要求参保人提供的其他材料,具体要求参见广州医保管理网。
(三)拨付
经审核结算后,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将直接拨付到参保人医保凭证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超过1年未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手续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八、就医管理
(一)参保人不得要求定点医疗机构降低入院标准入院或已达到出院标准后故意延长住院时间。
(二)参保人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享受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统筹待遇的部分,统筹基金不再重复支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三)参保人不得伪造医疗机构的发票、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等资料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四)参保人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以违法行为涉及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温馨提示
(一)本指南所称的基本医疗费用,是指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但不含个人按照规定比例先自付的费用以及超限额标准的费用。
(二)本指南未尽之处,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医保管理网:
广州医保管理网互动平台:
http://www.gzyb.net/volunteer/index.html
2.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020)12345
3.亲临我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
医保经办机构名单
市医保局越秀分局
越秀区梅东路28号4-5楼
市医保局海珠分局
海珠区昌岗中路74号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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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医保办
番禺区市桥街平康路48号3号楼5楼
从化区城乡居民
从化区新城东路54号
增城区医保中心
增城区荔城街荔兴路18号广发银行5-6楼
对外服务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1.市医保局各分局:星期一~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中午12:00~14:00(值班服务) (其中,南沙分局为星期一~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15:30~17:00内部学习时间,不对外办公;越秀分局星期六上午9:00~12:00值班服务。);
&2.花都、番禺区、从化区及增城区医保经办机构: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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