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2018股指期货交割日质检,复检流程解析:怎样度过长达1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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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苹果期货作为新品种,5月将面临第一次交割。质量问题是市场人士最为关心的。本文对交割质检、复检流程进行解读。如果买方要求复检,卖方将度过最长19天质检关。
一、&&交割流程
1. & & 交割方式:& &&
期货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规定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苹果交割有两种方式:标准仓单交割和车板交割。
标准仓单交割是指,卖方通过将交割仓库开具的相关商品标准仓单转移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割。标准仓单是指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提交仓单注册申请后,经交易所认可并登记注册,用于证明货主拥有实物或者可予提货的财产凭证。苹果是非通用标准仓单,即只能到仓单载明品种所在的仓库或厂库提取所对应货物的财产凭证。非通用标准仓单载明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客户交易编码、品种、标准仓单数量、仓库或厂库、检验时间、标准仓单编号、冻结数量、充抵数量等。
车(船)板交割是指,卖方在交易所指定交割计价点将货物装至买方汽车板以完成货物交收。车(船)板信息包括:品种、果径、等级、产地、数量、交割计价点等。
客户的期货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交割结果由客户承担。会员主要指期货公司。
2. && & 入库流程:
二、&质检、复检流程
1. & & 入库质检、复检
质检:交割商品入库时,商品的重量、包装相关单证等的验收及采样由仓库或指定检验机构规定实施,货主应到场监督,验收结果须经仓库和货主认可。自每批货物样品抽取结束时起,仓库应于24 小时内做出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货主。
内容及方式:
1)苹果入库时的装果容器采用塑料筐或木(铁)筐的形式。要求苹果无包装物,即整批散果,单个苹果为光果。纸加膜要去膜,剪果把。
2)重量验收:采用抽筐检斤方式。 货物重量=(抽取苹果总毛重-抽取装果容器的总重量)/抽取件数×货物件数。
3)质量验收:质量检验由仓库负责,仓库可全部或部分委托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仓库承担。苹果的硬度、糖度检测要求必须是果温处于室温情况下才可以检测,冬天不低于16℃或夏天不高于26℃。一般从冷库中拿出来的苹果需要放置在空调房间6个小时左右才可以达到室温,如果自然升温则情况要更久一些(长达15到25个小时)
复检:出具检验结果3个工作日内,如有异议,可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复检,检验机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郑商所指定。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交易所通知仓库。复检机构在仓库协助下重新采样,样品经三方共同认可后封样。取样需要2个工作日。采样之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结果由交易所将结果通知异议方。即质检完后最长有10个工作日的复检时间,约15个自然日。
复检结果符合交易所出库规定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复检结果不符合出库规定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2.&&&&& 出库质检、复检
出库数量发生损耗造成短少时,仓库应及时补足或赔偿货主短少商品价款。自《提货通知单》开出之日10个工作日,仓单持有人对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向交易所提出书面复检。郑商所收到书面复检2个工作日内安排采样,采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结果。即质检完后最长有15个工作日的复检时间,约19个自然日。
3. & & 车(船)板质检、复检
货物发运时,买方应到场验收并监装、监运,卖方应安排足够人力、设备,确保正常发货。货主或厂库对交割商品重量、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
协商不一致的,应当在货物未离开指定车(船)板交割场所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并说明需要复检的质量指标,争议提出方预交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复检机构自收到交易所复检通知之日(不含该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应当做出复检结果,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即最长有15个工作日的复检时间,约19个自然日。
需要注意,复检费用含质检机构人员的差旅费,按天计算,最好对争议的货物安排在一起检验,否则费用较高。
三、不合格处理
1. & & 换货:
仓单出库:复检结果不符合出库规定的,在双方约定或者规定的出库时间内,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可以用符合出库规定的商品调换,提货方不得拒收。商品调换不得影响商品及时出库,调换增加的运输、检验等费用由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承担。调换后商品的仍不合格,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可以与客户(提货方)协商处理。&
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须及时对不合格的交割商品加工处理以达到出库规定,并承担补偿责任。补偿金额按照该品种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的 3%计算。加工处理且补偿后,客户(提货方)不得拒绝接受商品。&
(二)无法加工处理或者加工处理后仍不能达到出库规定的,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照该品种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的 120%计算,货物归仓库或标准仓单转让人所有。
车船出库:
苹果未发运货物质量达不到交割标准的,卖方应及时更换货物,无法更换货物的,买卖双方可协商处理,协商不一致的,未发运货物按照本办法违约处理。最终货物质量以每次检验结果及所发货物数量的加权平均值核定。&
2. & & 违约:
违约方支付守约方合约价值的20%; 双方违约,对双方处罚合约价值的5%,终止交割。
交易所有权对用于期货交割的商品进行抽查。对期货交割商品抽查不合格的不予注册。对已经注册成仓单的商品质量和数量抽查中发现质量不合格或者数量有差额的,责成仓库、厂库或仓单持有人采取限期提供足量、合格商品等补救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仓库或者仓单持有人承担。出现违规行为的,交易所按规定对违规者进行处罚交割仓库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标准仓单权利的,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补充赔偿,补充赔偿后交易所有权对交割仓库进行追偿。关于苹果期货交割有关事项的通告-金投期货-金投网
经研究决定,苹果交割有关事项公布如下:一、 苹果期货仓单仓储收费标准为 0.5 元/吨/天。苹果期货仓单注册前的费用由客户与仓库结算。苹果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的服务费为 50 元/吨(含入出库费及 7 天临时存储费)。货物已在仓库的不再收取。二、采用折算方式注册苹果期货仓单的,折算系数为 0.8。三、 苹果期货指定质检机构为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济南果品研究院,相关联系方式及检验费用如下:郑州商品交易所2017 年 12 月 19 日
尊敬的客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的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文)要求“金融机构应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采取合理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相关受益所有人信息”。受益所有人标准如下:
(一)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依次判定: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合伙企业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三)信托的受益所有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四)基金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请非自然人客户依照银发【2017】235号文的要求提供受益所有人的相关证明文件,配合我公司营业部和业务部门办理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的补充登记工作。感谢您对我公司工作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如有疑问,请联系我公司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客服电话:400-108-7888
官方网站:http://www.tqfutures.com/
中投天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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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苹果手续费标准通知各会员单位:根据《郑州期货结算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苹果期货合约交易手续费标准调整为 20 元/手,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标准为 20元/手。特此通知。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8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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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提示1.AP807、AP811、AP812、AP901、AP903、AP905合约出现第1个跌停板,下一交易日该合约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9%,交易保证金调整为16%。(AP807合约交易保证金仍为30%。) 浙江新世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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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投资者:根据郑商发【2018】209号文通知,我公司研究决定: 自2018年6月21日交易时起,苹果开交易手续费在原来开平仓交易手续费的基础上上调10元/手。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保持不变。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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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上海晶通化轻发展有限公司放弃备用交割仓库资格的批复
上期批复〔2018〕35号 上海晶通化轻发展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放弃天然期货备用交割仓库资格的函》收悉。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鉴于你公司实际情况,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同意你公司放弃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备用交割仓库资格。你公司应严格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开展善后工作。 上海期货交易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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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64-4881财经早餐 | 美欧齐涨 道指收涨0.9%;2.5亿抛售海南股 新龙头浮现财经早餐 | 美欧齐涨 道指收涨0.9%;2.5亿抛售海南股 新龙头浮现四季财经百家号【国际要闻】1、美国三大股指集体收涨,道指连续两日收涨逾200点。道指收涨0.9%,报24786.63点;纳指收涨1.7%,报7281.10点;标普500指数涨1.1%,报2706.39点。投资者对企业第一财季财报信心上涨。2、欧洲三大股指集体收涨。英国富时100指数收涨0.39%,报7226.05点;法国CAC40指数收涨0.76%,报5353.54点;德国DAX指数收涨1.57%,报12585.57点。3、COMEX黄金期货微幅收跌0.01%,报1350.5美元/盎司。4、NYMEX原油期货收涨0.69%,报66.66美元/桶。布伦特原油期货收涨0.39%,报71.70美元/桶。【国内要闻】1、央行: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增加银行体系资金的稳定性,优化流动性结构,4月25日起,下调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使用降准释放的资金偿还其所借央行的中期借贷便利(MLF)。这是央行今年以来实施的第二次定向降准,多位专家预计,降准仍有持续空间。2、央行解读降准置换中期借贷便利: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取向保持不变;此次操作当日偿还MLF约9000亿元,同时释放增量资金约4000亿元,大部分增量资金释放给了城商行和非县域农商行,增加了小微企业贷款的低成本资金来源,将要求金融机构把新增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贷款投放。3、证监会公告称,5家企业首发周二上会,芯能科技、锐科股份首发获通过;和顺石油展缓表决;中和药业、航天模塑被否。此外,证监会要求普陀山撤回上市申请进行整改。4、据虎嗅,在美股上市的阿里巴巴、百度和京东三家互联网公司最快将于6月份以CDR(中国存托凭证)方式回归A股,成为首批回归A股的互联网科技公司,腾讯不在此列。5、中兴通讯称,已获悉美国商务部对公司激活拒绝令;公司正在全面评估此事件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与各方面积极沟通及应对。公司第一时间成立了危机应对工作组;当前在各个领域都在分析并制定应对举措。6、机构席位抛售海南股。一机构席位卖出海峡股份2.5亿元。深股通买入罗牛山2872万元并卖出2818万元,一机构席位卖出3.33亿元,广发证券深圳天安创新科技广场卖出1.12亿元。一机构席位卖出海南高速3112万元,中信证券北京金融大街、光大证券北京月坛北街分别卖出5071万元、3729万元。7、同时,在周二板块分化的过程中,有5只个股延续了强势表现。海航创新、新大洲A、钧达股份3只海南本地股收获"两连板",其中,海航创新股价收出连续第二个"一字涨停"。粤传媒、龙韵股份同样收获"两连板",前者隶属于博彩概念,后者则在海南投资了"环球100"主题乐园相关项目。8、中国证券市场上周(4.9-4.13)新增投资者数量28.92万,环比增83.27%,前值为15.78万。不过,4月4日当周因清明假期只有3个交易日。9、宝能系疑似清盘1个万科A资管计划。万科A周二出现一笔近27亿元的平价大宗交易,西南证券深圳滨河大道证券营业部卖出8972.45万股,涉及金额达26.84亿元,机构席位接盘。值得注意的是,钜盛华旗下资管计划安盛2号持股数量正好是8972.45万股。10、伯特利周三申购,申购代码:732596;发行价:15.10元;申购上限:12000股。【情绪看市】根据牛股王情绪指数分析,聪明的钱正适当减仓,情绪偏谨慎,空方占主动。【热门题材与概念股】情报一、美国商务部发布对中兴通讯出口权限禁令 国产自主可控替代化时不我待美国商务部发布对中兴通讯出口权限禁令,禁止美国企业向其出售零部件,为期长达7年。与此同时,英国国家网络安全中心发出新的建议,警告电信行业不要使用中兴的设备和服务。相关概念股:博创科技、天孚通信情报二、MLCC缺货潮迟迟无解 供需紧张持续蔓延据半导体行业观察消息,积层陶瓷电容(MLCC)、铝质电解电容等被动元件缺货潮迟迟无解,想增订机器设备扩产,结果设备也缺被动元件。相关概念股:火炬电子、风华高科情报三、电子身份证多城市试点 产业链市场空间巨大据媒体报道,4月17日起,由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研发的可信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的“居民身份证网上功能凭证”在浙江、福建等地多个场景同时试点。“网证”是身份证的网络版或电子版。相关概念股:天喻信息、恒宝股份情报四、中国电子信息技术年会即将召开 “天地一体化”领域受关注第十三届中国电子信息技术年会将于4月21日至22日在苏州召开,本届技术年会在工信部、中科院等指导下,由中国电子学会主办。其中的“天空地海一体化”主题论坛大腕云集,多名两院院士及行业大咖将做相关主题报告,高规格高视角,相关主题有望成为本次年会及行业关注的焦点。相关概念股:中国卫星、航天电子【个股关注】1、飞马国际筹划购买资产,子公司飞马物流拟引入战投。2、新美星拟调整定增方案,募资额下调至不超3.6亿元。3、嘉化能源或终止重大资产重组。4、安源煤业实施退市风险警示。5、*ST普林“脱星摘帽”。6、普利制药股东瑞康投资计划因基金到期将减持不超过6%股份。7、海航创新股东平湖九龙山拟清仓减持1.53%股份。8、浩云科技2017年拟10转8派1.02元。9、设研院拟10转8派5元。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四季财经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先进的财富观念、权威的行业资讯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苹果期货交割质检、复检流程解析:怎样度过长达19天质检关?_苹果期货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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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期货交割质检、复检流程解析:怎样度过长达19天质检关?
苹果期货作为新品种,5月将面临第一次交割。质量问题是市场人士最为关心的。本文对交割质检、复检流程进行解读。如果买方要求复检,卖方将度过最长19天质检关。一、交割流程1.交割方式:期货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规定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解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苹果交割有两种方式:标准仓单交割和车板交割。标准仓单交割是指,卖方通过将交割仓库开具的相关商品标准仓单转移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割。标准仓单是指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提交仓单注册申请后,经交易所认可并登记注册,用于证明货主拥有实物或者可予提货的财产凭证。苹果是非通用标准仓单,即只能到仓单载明品种所在的仓库或厂库提取所对应货物的财产凭证。非通用标准仓单载明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客户交易编码、品种、标准仓单数量、仓库或厂库、检验时间、标准仓单编号、冻结数量、充抵数量等。车(船)板交割是指,卖方在交易所指定交割计价点将货物装至买方汽车板以完成货物交收。车(船)板信息包括:品种、果径、等级、产地、数量、交割计价点等。客户的期货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交割结果由客户承担。会员主要指期货公司。2.入库流程:二、 质检、复检流程1.入库质检、复检质检:交割商品入库时,商品的重量、包装相关单证等的验收及采样由仓库或指定检验机构规定实施,货主应到场监督,验收结果须经仓库和货主认可。自每批货物样品抽取结束时起,仓库应于24 小时内做出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货主。内容及方式:1)苹果入库时的装果容器采用塑料筐或木(铁)筐的形式。要求苹果无包装物,即整批散果,单个苹果为光果。纸加膜要去膜,剪果把。2)重量验收:采用抽筐检斤方式。 货物重量=(抽取苹果总毛重-抽取装果容器的总重量)/抽取件数×货物件数。3)质量验收:质量检验由仓库负责,仓库可全部或部分委托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仓库承担。苹果的硬度、糖度检测要求必须是果温处于室温情况下才可以检测,冬天不低于16℃或夏天不高于26℃。一般从冷库中拿出来的苹果需要放置在空调房间6个小时左右才可以达到室温,如果自然升温则情况要更久一些(长达15到25个小时)复检:出具检验结果3个工作日内,如有异议,可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复检,检验机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郑商所指定。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交易所通知仓库。复检机构在仓库协助下重新采样,样品经三方共同认可后封样。取样需要2个工作日。采样之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结果由交易所将结果通知异议方。即质检完后最长有10个工作日的复检时间,约15个自然日。复检结果符合交易所出库规定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复检结果不符合出库规定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过错方承担。2.出库质检、复检出库数量发生损耗造成短少时,仓库应及时补足或赔偿货主短少商品价款。自《提货通知单》开出之日10个工作日,仓单持有人对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向交易所提出书面复检。郑商所收到书面复检2个工作日内安排采样,采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结果。即质检完后最长有15个工作日的复检时间,约19个自然日。3.车(船)板质检、复检货物发运时,买方应到场验收并监装、监运,卖方应安排足够人力、设备,确保正常发货。货主或厂库对交割商品重量、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当在货物未离开指定车(船)板交割场所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并说明需要复检的质量指标,争议提出方预交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复检机构自收到交易所复检通知之日(不含该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应当做出复检结果,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即最长有15个工作日的复检时间,约19个自然日。需要注意,复检费用含质检机构人员的差旅费,按天计算,最好对争议的货物安排在一起检验,否则费用较高。三、不合格处理1.换货:仓单出库:复检结果不符合出库规定的,在双方约定或者规定的出库时间内,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可以用符合出库规定的商品调换,提货方不得拒收。商品调换不得影响商品及时出库,调换增加的运输、检验等费用由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承担。调换后商品的仍不合格,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可以与客户(提货方)协商处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须及时对不合格的交割商品加工处理以达到出库规定,并承担补偿责任。补偿金额按照该品种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的 3%计算。加工处理且补偿后,客户(提货方)不得拒绝接受商品。(二)无法加工处理或者加工处理后仍不能达到出库规定的,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照该品种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的 120%计算,货物归仓库或标准仓单转让人所有。车船出库:苹果未发运货物质量达不到交割标准的,卖方应及时更换货物,无法更换货物的,买卖双方可协商处理,协商不一致的,未发运货物按照本办法违约处理。最终货物质量以每次检验结果及所发货物数量的加权平均值核定。2.违约:违约方支付守约方合约价值的20%; 双方违约,对双方处罚合约价值的5%,终止交割。四、 监督交易所有权对用于期货交割的商品进行抽查。对期货交割商品抽查不合格的不予注册。对已经注册成仓单的商品质量和数量抽查中发现质量不合格或者数量有差额的,责成仓库、厂库或仓单持有人采取限期提供足量、合格商品等补救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仓库或者仓单持有人承担。出现违规行为的,交易所按规定对违规者进行处罚交割仓库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标准仓单权利的,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补充赔偿,补充赔偿后交易所有权对交割仓库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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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就在于抽检合格率 苹果放在冷库时间长了质量肯定受影响 如果折算的话那么期货价格肯定要高于现货价格很多才合算 在吧里看到有个人调研13个仓单 12个折算 这样严重打击交割积极性 不交割 苹果期货还有什么意义
扯蛋,这种交割要求是打击果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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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5 年 第 78 号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
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全面建设法治质检,提升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5号)的要求,质检总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本次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027件。清理结果:截至2014年12月底,质检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849件,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33件。现予以公布,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国家认监委、标准委和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送质检总局备案有效规范性文件145件。
  依法制定并发布的规程和行政管理中的目录,按照质检总局令第125号规定不列入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依法执行。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质检总局2014年第70号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质检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2.质检总局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认监委、标准委和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送质检总局备案的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质检总局       &
质检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 件 名 称
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受理司法调查规定
国检法〔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加强对出入境旅客携带、邮寄及快递进出境应检物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的通知
署监发〔号
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的通知
署加发〔号
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外汇局
关于发布实施《出口商品批次监督管理办法》的联合通知
国检务联字第280号
国家质检总局、原国家经委、原商贸部
关于印发《实施“未再加工证明”签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检务〔1996〕72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禁止受理发菜及其制品出口报检的通知
国检法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2001〕51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检法〔2001〕63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取消检验检疫报检预录入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凭电子密钥开展电子申报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9〕38号
国家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
国检务〔号
原国家商检局
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检务〔号
原国家商检局
关于下发《签发旅游零售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检务〔号
原国家商检局
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几点意见》和《产地证签证人员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检务〔号
原国家商检局
关于印发《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检法〔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印发《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检法〔2001〕51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印发《〈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质检通〔号
国家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联合公告
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原国家经贸委、外交部、国土资源部公告2002年第132号
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原国家经贸委、外交部、国土资源部
2003年输欧盟蘑菇罐头第7号公告
商务部、质检总局公告2003年第7号
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发布《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公告2003年第81号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国质检通〔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对《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项下产品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的通知
国质检通〔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全面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定签发原产地证书FORM E的通知
国质检通〔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调整航空口岸旅客申明卡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公布《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32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签发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中巴自贸区早期收获实施的联合公告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66号
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发布《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67号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F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公告
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0号
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
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发布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联合公告
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100号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质检通〔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签发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质检通〔2010〕90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中国启用检验检疫电子证书系统的照会
国质检外函〔2010〕48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东盟自贸区联合公告
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7号
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实施《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的联合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改版的联合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中国-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131号
国家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平潭综合实验区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第98号
国家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
国家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代理报检企业和报检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第142号
国家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第93号
国家质检总局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83)卫防字第5号
关于对进口废钢船进行卫生检疫的通知
(84)卫防字第86号
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
卫生部、原农牧渔业部、原中国专利局
卫生部转发“关于进口废旧船舶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的若干规定”
〔86〕卫防检辽第175号
关于禁止进口旧麻袋的联合通知
〔86〕卫防字第77号
卫生部、海关总署、原对外经济贸易部
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卫生部(88)卫防字第47号
关于施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卫检总法字〔1990〕第65号
原卫生检疫总所、海关总署
关于印发《国境卫生检疫卫生管理规程(试行)》和《国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方法》的通知
卫检总监字〔1990〕第53号
原卫生检疫总所
关于对《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
卫检发〔1991〕第2号
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民事发〔1993〕2号
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原民用航空局
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际通行船舶上的中国籍员工健康证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卫检发〔1993〕第2号
卫生部、交通部
关于《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的通知
卫检发〔1995〕第1号
卫生部、交通部
关于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补充规定
卫检总海字〔1995〕第91号
原卫生检疫总所
卫生检疫局下发船舶卫生检查评分标准
卫检总海便字〔1995〕第12号
原国家卫生检疫局
往来香港船舶、飞机卫生检疫管理有关规则
卫办发〔1997〕第30号
关于执行《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程》和《进口废旧物品卫生处理规程》的通知
卫检海字〔1997〕第390号
原国家卫检局
关于遗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事发〔1998〕11号
民政部、海关总署、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执行《进出境航空器卫生监督评分标准》和《进出境客运列车卫生监督评分标准》的通知
国检卫〔1999〕69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承认日本国立公立医院对来华常驻人员健康检查结果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做好驻外使馆工作人员未成年子女自费随任体检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医学媒介生物监测规定》的通知
国质检〔2001〕61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2〕42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2〕85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出入境人员结核病监测要求》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质检卫〔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加强国境口岸卫生处理药物安全使用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加强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
卫科教发号
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出入境口岸猴痘防治预案》的通知
国质检卫联〔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国际航班实施预报旅客信息的通知
民航运发〔号
原民航总局、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质检卫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国质检卫〔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京九、沪九直通车运行途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的通知
国质检卫联〔号
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铁道部、卫生部、海关总署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外来传染病传播媒介预警应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卫〔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卫〔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加强外派劳务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卫联〔2005〕86号
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
关于加强预防控制传染病境外传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的通知
卫应急发〔号
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原民航总局
关于印发《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应急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口岸人禽流感卫生检疫应对指导方案》的通知
国质检卫〔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公布口岸卫生处理药品器械审核结果及筛选、采购、使用等相关事宜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使用《就诊方便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质检卫联函〔2006〕30号
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
关于印发《口岸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卫〔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加强保健中心业务工作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卫〔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推行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卫〔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做好朝觐人员体检和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航空口岸出入境人员健康申报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质检卫〔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加强口岸公共场所中央空调系统卫生监督防止军团菌滋生蔓延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严格规范口岸传染病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8〕34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及核辐射事件监测处置等技术方案的通知
国质检卫〔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船舶免于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检查签发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卫〔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卫生署在航行香港-内地珠江三角洲小型船舶卫生监督领域的合作安排》的通知
国质检卫〔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检验检疫系统体外生物诊断试剂、疫苗使用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卫〔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国际航行邮轮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9〕72号
国家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143号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严防口蹄疫从香港传入内地的紧急通知
〔1990〕农(检疫)字第1号
关于毗邻国家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问题的通知
〔1990〕农(检疫)字第6号
关于严防牛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的通知
〔1990〕农(检疫)字第8号
关于下发《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五个动物检疫规章的通知
总检动字〔1992〕第10号
原动植物检疫总所
关于从蒙古进口动物产品有关检疫问题的通知
总检动字〔1992〕21号
原动植物检疫总所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出境植物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检植字〔1993〕8号
原动植物检疫总所
关于实施《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3〕农(检疫)字第3号
关于进口美国华盛顿州苹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总检植字〔1994〕10号
原动植物检疫总所
关于禁止从扎伊尔进口猴子、猩猩灵长类动物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5〕8号
关于禁止缅甸偶蹄动物、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饲料进境的紧急通知
农检疫发〔1996〕2号
关于重申严防牛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6〕3号
关于暂停从博茨瓦纳进口牛及牛产品的紧急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30号
原动植物检疫局
农业部关于加强有关废旧物品进口检疫管理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6〕4号
关于严防口蹄疫从以色列传入我国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6〕6号
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6〕7号
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有关问题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78号
原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印发《航行港澳小型船舶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88号
原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补充通知
农检疫发〔1997〕1号
关于同意加利福尼亚Kings县鲜食葡萄输华的通知
动植检植字〔1998〕5号
原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出口退回的动物产品检疫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动植检动函〔1998〕43号
原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禁止从俄罗斯疫区进口牛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1998年第2号令
关于禁止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1998年第6号令
关于严防口蹄疫从泰国传入我国的通知
国检动函〔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印发《熏蒸消毒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帐幕、集装箱、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检动〔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禁止从缅甸联邦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令1999年第7号
关于禁止从科威特、马拉维、巴林、以色列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2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禁止从马达加斯加输入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4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禁止从巴西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5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禁止从塞内加尔输入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7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禁止从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6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禁止从以色列、巴西、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和阿尔及利亚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公告1999年第9号
关于禁止从马来西亚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公告1999年第11号
关于禁止从阿根廷和意大利两国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公告1999年第17号
关于禁止阿尔及利亚、突尼斯、摩洛哥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8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禁止从约旦输入偶蹄动物(包括猪、牛、羊等)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9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禁止从南非输入马属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10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禁止从几内亚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11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农发〔1999〕7号
农业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禁止从津巴布韦输入马属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12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禁止从土库曼斯坦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1999年第19号
关于对比利时等国二英污染事件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部等七部委公告1999年第7号
原外经贸部等七部委
关于禁止从克罗地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18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禁止从津巴布韦、秘鲁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17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禁止从博茨瓦纳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16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禁止从土耳其、保加利亚和希腊三国进口羊和牛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公告1999年第21号
关于禁止从赞比亚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19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禁止从伊朗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21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禁止从菲律宾、哈萨克斯坦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22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解除对比利时部分产品进口禁令的通知
外经贸部等七部委公告1999年第9号
原外经贸部等七部委
关于禁止从加纳输入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24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禁止从伊朗、土耳其、秘鲁和菲律宾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公告1999年第25号
关于禁止从土耳其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25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局第3、4、5、6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动函〔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禁止从意大利输入禽鸟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2000年第3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禁止从法国、卢森堡输入禽鸟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2000年第4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允许自美国全境进口各种类型的小麦的公告
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2000年第114号
农业部、原外经贸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同意美国部分州柑桔输华的公告
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2000年第115号
农业部、原外经贸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加拿大输华马铃薯种薯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2000年第8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执行进出口粮食饲料检验方法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检动函〔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入境木制品货物检疫问题的通知
国检动函〔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禁止从蒙古国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2000年第10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禁止从墨西哥输入禽鸟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2000年第13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禁止从保加利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2000年第12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禁止从俄罗斯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2000年第14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对供港澳活畜检验检疫单证签证兽医官备案的通知
国检动函〔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恢复从法国进口禽鸟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2000年第15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禁止从阿根廷和塔吉克斯坦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2000年第20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重申严防疯牛病传入我国的紧急通知
国检发明电〔2000〕55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贯彻实施《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动函〔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
农牧发〔2000〕21号
关于严格执行《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明发〔2001〕4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调整进口原木检疫要求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外经贸部公告2001年第2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原外经贸部
关于取消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禁止措施的公告
农业部、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2001年第142号
农业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防止疯牛病和痒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农业部、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2001年第144号
农业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防止疯牛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农业部、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2001年第143号
农业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允许进口美国烟叶的公告
农业部、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2001年第151号
农业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防止以色列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农业部、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2001年第148号
农业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防止法国、阿根廷、沙特阿拉伯和印度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农业部、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2001年第149号
农业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暂停从有椰心叶甲发生的国家及地区进口棕榈科植物种苗的公告
农业部、林业局、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2001年第154号
农业部、林业局、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防止疯牛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卫生部、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2001年第1号
卫生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防止蒙古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农业部、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2001年第156号
农业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严防口蹄疫从蒙古国传入我国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函〔2001〕46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执行进口原木检疫要求(2001年第2号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联〔2001〕43号
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原外经贸部
关于印发《中国进境原木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质检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加强对进口培养基检疫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联〔2001〕48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海关总署
关于恢复从法国、爱尔兰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农业部、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2001年第167号
农业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印发《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联〔2001〕34号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邮政总局
关于恢复从荷兰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1年第173号
农业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严防炭疽传入我国加强进境邮寄物、快件和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动联〔号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邮政总局
关于同意法国有关地区的苹果果实按照议定书确定的检疫条件输华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01年第29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境检疫审批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日本、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发生疯牛病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对进口加拿大烤烟有关要求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对供港食用动物及动物产品药物残留控制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01年第44号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供港食用动物药物残留检验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芬兰、奥地利发生疯牛病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禁止从加蓬输入灵长类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01年第45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对菲律宾凤梨、香蕉种苗等采取临时紧急检疫措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林业局公告2002年第10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林业局
关于防止疯牛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卫生部、质检总局公告2002年第1号
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质检动〔2002〕80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韩国实施进口谷物杂草检疫新规定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严防蒙古口蹄疫传入我国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恢复从巴西12个州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02年第213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恢复从巴西联邦共和国进口禽鸟及其产品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2年第212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巴拉圭进口喷干牛血细胞粉、喷干牛血浆蛋白粉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对供港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和检验检疫的有关要求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02年第118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同意新疆边境地区进口中亚五国偶蹄动物皮毛的函
国质检动联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严防食人鲳等有害生物传入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防止芬兰痒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3年第240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对荷兰香蕉穿孔线虫寄主植物及栽培介质采取临时紧急检疫措施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03年第8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启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开通检疫许可证网上审批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03年第36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自日起,取消玉米淀粉、马铃薯淀粉等8类植物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规定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03年第43号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关于防止疯牛病从加拿大传入我国的紧急通知
农牧发〔2003〕11号
关于加强进口大豆小麦等散装农产品定点加工监管的通知
国质检动〔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允许直接或间接从英国进口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3年第286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禁止从美国和非洲进口草原犬鼠、冈比亚大鼠、松鼠等啮齿动物、野兔及其产品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3年第285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进口饲料级混合油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联合公告2003年第287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供港澳活鸡实施禽流感免疫措施的通知
国质检动〔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保证供应香港的动物、动物产品药物残留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限量的食品安全要求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03年第85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严防周边国家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的警示通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从日本和印度尼西亚进口鲤科鱼类的风险警示通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防止韩国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3年第323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关于暂行禁止来自美国的牛及其相关产品入境的紧急通知
农牧发〔2003〕23号
关于防止越南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333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防止塔吉克斯坦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335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防止日本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337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防止韩国古典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334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加强进口活禽和种蛋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2004〕71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加强监管检疫 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动联〔2004〕54号
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农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原民航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动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动〔2004〕66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动〔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向乌拉圭出口荔枝和龙眼有关问题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51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向澳大利亚出口龙眼、荔枝有关问题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53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允许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进口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禽鸟及其产品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371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对智利输华猕猴桃、苹果实施新的检疫要求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允许从法国进口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家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383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明确进境大中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及要求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允许印度芒果进口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70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73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向韩国出口灵长类实验动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动〔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防止越南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108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取消部分动植物产品的进境检疫审批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111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取消从牛海绵状脑病国家或地区进口有关动物及其产品的禁令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407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允许从荷兰进口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禽类及其产品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416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同意进口乌拉圭大豆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严防境外禽流感疫情传入等事项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解除此前农业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第241、253、269和344号关于禁止从美国有关地区进口禽鸟及其产品的措施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422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输智利水果有关要求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175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输阿根廷苹果和梨有关要求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176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输泰国水果有关要求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193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允许佛罗里达州部分4县的柑橘输往中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208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公布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有关要求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4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公布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有关要求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1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输墨苹果有关要求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27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输秘苹果有关要求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26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公布确认的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32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实施出境木质包装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2005〕90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贯彻实施《进境牛羊临时隔离场建设的要求》标准的通知
质检办动函〔2005〕48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防止朝鲜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486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允许从比利时进口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家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489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向毛里求斯出口水果有关要求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93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做好《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国质检动〔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防止哈萨克斯坦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531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输墨梨有关要求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2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口日本有关事项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3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防止巴西O型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565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中国苹果、梨向墨西哥出口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54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批准莆田进口木材检疫除害处理区投入使用的函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进出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质检动〔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同意进口尼日利亚木薯干的通知
国质检动〔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中国苹果获准输往秘鲁、斐济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74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进口大豆期货交割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向南非出口狗咬胶(源自猪皮、牛皮)兽医卫生证书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2006〕57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暂停从伊拉克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明发〔2006〕11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禁止从沙特尼日利亚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明发〔2006〕12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暂停从印度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明发〔2006〕15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防止埃及口蹄疫传入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618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斯洛伐克 匈牙利 波黑 瑞士 格鲁吉亚 塞尔维亚发现野生候鸟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明发〔2006〕20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有关国家爆发禽流感疫情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619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瑞典发生疯牛病的警示通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境皮毛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防止喀麦隆 缅甸禽流感传入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628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防止约旦禽流感传入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633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防止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46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捷克 英国发现野生候鸟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对英国新城疫解禁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640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布基纳法索 德国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639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扩大台湾水果、蔬菜和水产品准入种类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58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允许美国水果从深圳蛇口、盐田港入境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科特迪瓦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648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英国发生H7N3亚型低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严防越南 缅甸口蹄疫传入我国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博茨瓦纳发生口蹄疫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651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同意进口法国水洗羽绒羽毛、宠物食品及接受相关卫生证书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吉布提发生禽流感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669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同意进口阿根廷宠物食品、法国种猪、南非生牛皮及接受相关卫生证书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西班牙发现野生候鸟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明发〔2006〕51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调整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溴甲烷熏蒸处理技术要求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05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允许巴基斯坦芒果、柑橘从广州、深圳口岸入境等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上网公布进出口水果果园、包装厂名单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受理进口荷兰牛精液申报及启用相关卫生证书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同意进口乌拉圭活牛牛精液牛胚胎及下发相关卫生证书样本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沪台海上小额贸易有关水果检验检疫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部分稻草产品恢复输日和强化检验检疫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允许南非柑橘从广州、深圳口岸入境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2007〕8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恢复进口美国加州Fresno县柑橘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2007〕50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防止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传播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07年第37号
国家质检总局
科威特高致病性禽流感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7年第823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希腊口蹄疫解禁令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7年第828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防止旅客携带玉米种子等禁止进境物入境的警示通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进境集装箱装运粮谷现场检验检疫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动〔号
国家质检总局
孟加拉国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7年第849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加纳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7年第859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允许从巴西部分州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7年第860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允许从匈牙利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7年第861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做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启用向新加坡出口宠物食品新兽医卫生证书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防止捷克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7年第884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防止格鲁吉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7年第886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防止德国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7年第887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做好出口粮食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做好稻草恢复对日出口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动〔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07年第122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防止亚美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7年第906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做好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动〔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允许从巴西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7年第918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加强进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中国苹果、梨出口南非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07年第157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做好当前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防止越南霍乱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07年第163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防止旅客携带日本牛肉入境的警示通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加强出口动物和非食用动物产品企业注册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动〔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防止塞浦路斯O型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7年第934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允许从阿根廷无口蹄疫地区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7年第935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防止纳米比亚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7年第939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新增西班牙、埃及和墨西哥水果入境口岸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从法国进口有关生物制品检验检疫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允许从德国进口家猪及其相关产品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963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防止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疫情传播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6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2008〕69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加强出口植物产品企业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允许从法国德塞夫勒省进口家禽及家禽产品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999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允许从丹麦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1000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做好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有关木制品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加强熏蒸除害处理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允许从美国部分州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1055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防止美国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1056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出口农产品免验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质检动〔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允许从英国进口符合相关规定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08年第89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加强进境木材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批准太仓进口木材检疫除害处理区投入使用的函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加强进出口饲料三聚氰胺监控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防止美国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08年第110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防止多哥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08年第115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防止俄国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08年第125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出口饲料三聚氰胺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加强进出口饲料二英监控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进口美国苜蓿饲草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同意进口摩洛哥柑橘的函
国质检外函〔2009〕7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同意深圳湾和大铲湾为进口水果指定入境口岸的批复
国质检动函〔2009〕9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防止菲律宾雷斯顿埃博拉病毒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09年第6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防止尼泊尔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09年第13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印发《马拉维烟叶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2009〕62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防止加拿大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09年第14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防止法国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09年第15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加强和规范凭祥口岸进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向韩国出口水生动物有关事项的通知
质检办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加拿大对华出口食用活水生动物卫生证书样本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泰国启用新版植物检疫证书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下发意大利输华牛皮和绵羊、山羊生皮兽医卫生证书样本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澳大利亚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卫生证书样本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境猪甲型H1N1流感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动〔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西班牙输华原羊毛卫生证书样本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修订加拿大输华贝类兽医卫生证书及相关事宜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解除对波兰高致病性禽流感禁令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09年第63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印发《泰国水果过境第三国输往中国检验检疫要求》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哥斯达黎加输华牛皮卫生证书样本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从栎树猝死病发生国家或地区进口寄主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70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英国轮华食用螃蟹等水生动物卫生证书样本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芬兰输华生牛皮卫生证书样本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加拿大输华种用鳗鲡卫生证书样本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意大利输华牛精液健康证书样本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试进口菲利普莫里斯公司混配烟片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爱尔兰输华牛精液卫生证书样本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发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79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秘鲁柑橘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允许进口秘鲁柑橘的函
国质检外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中国柑橘输往秘鲁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新西兰输华牛卫生证书样本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质检动〔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芬兰输华精液卫生证书样本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解除巴西部分地区口蹄疫禁令的公告
联合公告2009年第123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同意试进口法国猕猴桃的函
国质检外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进口油菜籽实施紧急检疫措施的公告
总局公告2009年第101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瑞典输华牛精液卫生证书样本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防止英国汉普郡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09年第110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解除对英国高致病性禽流感与新城疫禁令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09年第109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修订中智水果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防止西班牙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09年第121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09年第116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防止法国德塞夫勒省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09年第122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印发《法国猕猴桃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解除对智利第五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禁令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09年第124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解除对泰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禁令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09年第139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采取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措施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33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防止韩国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0年第7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印发荷兰牛胚胎健康证书样本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2010〕28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同意青岛保税区开展境外烟叶仓储转运业务的批复
国质检动函〔2010〕75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启用丹麦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和水貂卫生证书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2010〕92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解除对墨西哥、美国和加拿大甲型H1N1流感禁令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0年第12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同意桂林两江国际机场作为进境水果指定口岸的批复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防止不丹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0年第27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印发加拿大输华猴和狐猴卫生证书样本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匈牙利输华日龄鸭、鹅及其种蛋卫生证书样本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解除对比利时低致病性禽流感禁令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0年第41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防止日本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0年第45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下发新的加拿大输华动物皮张、羊毛、非食用明胶和加工猪血产品卫生证书样本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下发加拿大输华活猪甲型H1N1流感临时卫生证明式样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摩洛哥柑橘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防止荷兰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0年第61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有条件恢复进口疯牛病国家牛油脂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0年第73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允许从口蹄疫国家进口相关产品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0年第99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进口罗汉松植物检疫措施要求的公告
质检总局2010年第132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解除对美国爱达荷州、肯塔基州低致病性禽流感禁令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0年第140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解除对希腊禽流感禁令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0年第147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防止加拿大马尼托巴省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0年第148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实施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植物源性肥料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禁止从德国、新西兰引进油菜茎基溃疡病菌寄主植物种子的公告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676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希腊猕猴桃进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2011〕28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塞浦路斯柑橘进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进口智利鲜食蓝莓植物检验检疫要求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207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防止法国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4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解除对土耳其禽流感禁令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7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解除瑞典新城疫、禽流感禁令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8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防止保加利亚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16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防止瑞典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24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防止朝鲜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防止荷兰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41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防止南非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53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防止荷兰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72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防止荷兰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105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解除葡萄牙非洲猪瘟禁令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111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防止伊朗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159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防止以色列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160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解除尼泊尔、印度和越南牛瘟禁令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163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台湾梨输往大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90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防止俄罗斯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2年第14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防止澳大利亚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2年第18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防止意大利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2年第46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防止荷兰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林堡省)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2年第66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防止施马伦贝格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2年第67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防止墨西哥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2年第99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防止丹麦、瑞士施马伦贝格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2年第153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防止乌克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2年第154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防止蒙古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2年第175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防止澳大利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2年第196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质检总局 农业部关于解除美国明尼苏达州低致病性禽流感禁令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2年第207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质检总局 农业部关于防止巴西疯牛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2年第210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进口阿根廷玉米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64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进口老挝玉米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65号
国家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225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进口澳大利亚鲜食葡萄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77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进口保加利亚玉米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第112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进口蒙古国大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第102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进口加拿大谷物油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第101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进口航运散装粮食熏蒸剂残留安全管控措施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第83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进口加纳木薯干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第48号
国家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口美国鲜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国家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中国砂梨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国家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塔吉克斯坦樱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第79号
国家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第100号
国家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巴基斯坦芒果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第126号
国家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防止白蜡树枯梢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林业局公告2013年第156号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林业局
关于防止美国纽约州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19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解除蒙古国西部7省口蹄疫禁令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24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解除美国阿肯色州低致病性禽流感禁令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70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防止白俄罗斯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70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防止美国阿肯色州、威斯康星州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103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防止蒙古国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104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防止哥伦比亚古典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127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解除丹麦新城疫禁令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140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防止葡萄牙阿莲特如省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186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防止荷兰格罗根宁省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171号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
关于《发布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联合通知
(85)国检四联字217号
原国家经委、原对外经济贸易部、交通部、原国家商检局
关于执行《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85)交海字1318号
交通部、原国家商检局
关于海运出口气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问题的补充通知
(86)交海字740号
交通部、原国家商检局
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商检局令3号
原国家商检局
关于使用“出口商品运输包装代码、代号”的通知
国检鉴〔号
原国家商检局
关于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检验周期和包装标记的通知
国检鉴(号
原国家商检局
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工作若干规定
国检鉴〔号
原国家商检局
关于《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91)交运字251号
原国务院生产委员会、交通部、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原国家商检局
关于发布《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联合通知
国检务联(1995)2号
原国家商检局、原中国民航总局、原国家计委、原对外经济贸易部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国检检〔号
原国家商检局
焦炭出口管理暂行管理办法
外经贸管发〔1995〕第436号
原外经贸部、原国家商检局
关于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实施检验和管理的通知
国检务联〔1995〕第229号
原国家商检局、交通部
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原国家环保局、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原国家工商局、原国家商检局
关于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检联〔号
原国家商检局、海关总署、原国家环保局
关于颁布《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原国家环保局、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原国家工商局、原国家商检局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受放射性污染的废旧金属进口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国检检函〔1997〕56号
原国家商检局
关于执行《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检函〔号
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发布《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检检联(2000)18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铁道部、原国家计委、原外经贸部
关于执行《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检〔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印发《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办法》的通知
国检检〔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对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通关放行问题的通知
国检法联〔2000〕28号
海关总署、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细则
国质检〔2001〕60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明确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编码的通知
国质检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新造集装箱出口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检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
国检检联(2001)52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关于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检检函(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印发《进口涂料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和《进口石材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的通知
国质检检〔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程序》的通知
国质检检〔2002〕48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实施法定检验的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质检检函〔2003〕第832号
国家质检总局
中国向塞拉利昂出口的商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有关要求通知
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7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加强对轻重烧镁出口管理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70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等的通知
国质检检〔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第66号公告的通知
国质检检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加强出口大型烟花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检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加强进出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检函〔号
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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