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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坚持“五个下功夫”,充分调动农牧民党员在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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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坚持“五个下功夫”,充分调动农牧民党员在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发挥作用
海北州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qhhb.gov.cn&&&&来源:&&&&创建时间: 17:42:51&&&&
门源县结合本地实际,坚持&五个下功夫&切实解决农牧民无职党员在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能不能干&、&会不会干&、&愿不愿干&等问题,充分调动了农牧民无职党员履职的积极性。
在提高农牧民党员队伍质量上下功夫,解决&能不能干&问题。一是在党员发展上,严把质量关,把政治上过得硬、发展上有本事、群众信得过的优秀农牧民吸纳到党员队伍中。注重新发展党员的年龄结构和文化程度,近年来,发展党员中35岁以下占21%,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15%。二是从培养能力上着手,深化&三培双带&活动和党员承诺制,进一步提高党员带头和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全县有217名党员培养成致富能手,91名致富能手培养成党员,93名党员致富能手培养成村后备干部,57名党员致富能手培养成村干部。在增强农牧民党员素质上下功夫,解决&会不会干&问题。充分发挥乡村两级党校、村级组织活动中心、远程教育站点等教育阵地作用,依托&阳光工程&和&雨露计划&,通过领学、帮学、送学等形式,大规模开展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实用技术技能等培训,引导广大无职党员紧紧围绕农牧区产业结构调整,带头转变观念,带头找市场、闯市场,在谋划致富门路、拓宽致富渠道等方面率先垂范,做给群众看,带领群众干,真正发挥他们在农牧区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的先锋模范作用。近年来,累计举办各类培训班31期,培训党员群众19000人次(其中获取各类资格证书的党员167名)。在发挥农牧民党员作用上下功夫,解决&愿不愿干&问题。一是设岗位定责。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要求,设立了&双带&示范岗、劳务输出岗、结对帮扶岗等15个岗位,坚持做到突出主题、因事设岗、自主择岗,使广大无职党员有职、有责、有为。二是规范运行机制。结合&双承诺&活动,建立无职党员议会制度,通过定期交流经验,分析问题,研究对策,推动责任和任务落实。目前,全县无职党员已认领岗位2592个,承诺事项1654件,办理1312件,为群众办实事好事130件,解决问题110条,收集民意民情1250条,调解各类纠纷150余次,致富信息570条,帮带贫困户120户。三是建立健全了党员关怀慰问激励机制、老党员生活补助政策,解除了党员后顾之忧,营造了&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全县500余名农牧民老党员纳入生活补助范围,&两节&期间慰问困难老党员238名,慰问金36140元。在农牧民党员服务主动性上下功夫,解决&真不真干&问题。一是结合 &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试点和村务公开工作,做到凡是村里重大事项的事先召开党员议事会,让农牧民党员参加,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使无职党员对党内重大事务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调动和提高了无职党员参与、服务社会的热情。二是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了无职党员履职&一卡一薄一册一表&,以健全的档案、真实的记录,督促农牧民党员主动履职。三是实行目标考核。将无职党员履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乡村党组织党建目标考核范围,做到年初有安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考核,使乡村两级把此项工作时刻抓在手上,落到实处。在农牧民党员职责实现形式上下功夫,解决&认不认可&问题。一是把无职党员的岗位职责和服务承诺内容,通过村务公开栏、群众会等形式向农牧民群众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使无职党员主动认岗。二是把履职情况与&五个好&农牧民党员、&党员家庭户&星级挂牌、&双争&等评优活动结合起来,让群众对无职党员履职、兑现承诺等情况及时进行评判,使无职党员自觉履职。全县评出&五个好农牧民党员&358名,&五星户&899户,双争典范441名。您好,欢迎来到宜宾党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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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从严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借用人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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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从严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借用人员管理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吏要求,深化机关作风建设提升机关形象,近日,我市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从严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借用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集中开展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借用人员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全面开展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借用人员清理规范工作,确保基层干部队伍稳定。
&“三不准”明确借用要求。明确借用条件,除脱贫攻坚、新兴产业发展、重大招商引资、集中巡察督查、专项学习教育等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全局性、阶段性、应急性重大工作外,一般不准借用工作人员。明确借用时间,一般不准超过1年,1年期满后,借用人员回原单位工作,确需延长借用时间的,应重新履行借用手续。明确借用对象,市、县两级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聘)试用期未满人员、新考录到乡镇工作未满3周年、借用到同一单位的时间累计超过2年、与借用单位有关负责人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县乡两级从事脱贫攻坚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准借用。
“三严格”规范审核程序。严格申报请示,拟借用单位根据工作需求,结合本单位人员编制、岗位空缺等情况提出借用建议方案,经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同意,报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后启动借用工作。严格商定人选,借用单位应对借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作风形象等进行全面了解,确保能够胜任借用岗位,同时需与拟借用人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进行充分沟通,经同意后提出拟借用人选,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借用人员登记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严格审核备案,组织人事部门对借用单位人员编制、职(岗)位空缺、借用期限、拟借用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三强化”加强组织保障。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政工(人事)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层层压紧压实工作责任,有力确保了从严规范借用人员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强化考核管理,实行借用人员“双向管理”,要求借用单位加强对借用人员的日常监管;借用期结束后,需向借出单位反馈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的现实表现和考核鉴定意见,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强化督查问责,突出严格按规定程序履行借用审批手续,对不按规定借用人员的,要求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借用条件的,要求限期清退;对整改清退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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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ICP备案号: 蜀ICP备号 国际联网备案号:99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吴伟与肇庆市高速公路建设封开县指挥部办公室、封开县人民政府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5民初815号原告:吴伟,男,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玲,律师。被告:肇庆市高速公路建设封开县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封开指挥部),住所地:封开县交通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球、罗伟佳均为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开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为:封开县府)。地址: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府前路。法定代表人:梁健梅,该人民政府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佳,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海斌,男,封开县人民政府法制局股长。被告: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广佛肇高速公路总承包项目D段经理部(以下简称为:长大D段经理部),住所地:封开县江口镇河南水厂入1.5公里。被告: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长大公司),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刚亮。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波,男,是长大公司职员。上列原被告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玲,被告长大公司和被告长大D段经理部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波,被告封开县府和被告封开指挥部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佳和被告封开县府的诉讼委托代理人曾海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封开指挥部按协议书约定挖通便道傍山侧水沟、修补恢复被破坏的水泥路段、冷水顶隧道右侧果园上山便道进行开挖拓宽、清理路面遗留的巨大水泥凝固件,或赔偿上述财产修复费用70000元;2.判令被告长大公司、长大D段经理部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伟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封开县府修复被压坏水泥的路面30米,修复挖通路边的排水沟大约600米及清理路面约600米遗留的水泥凝固件和大的石块,拓宽路面至果场上便道约1100米、宽2.5米,并由被告广东省长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广东省长大公司对道路的碎石、沙、黄泥土约500立方米予以清理;3.本案诉讼费用由众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05年3月至8月期间,原告吴伟承租了江口镇台洞村旧经济合作社的冷水山山地30亩及冷水冲水田2.24亩、江口镇勒竹村上竹经济合作社的冷水山山地16亩,其中江口镇台涧村旧经济合作社的冷水山山地0.32木用来种植果树,名为吴伟果场。2008年初,原告投入约13万元在所租用的土地上修建涉案道路(起点为江口镇贺江水电厂往电厂长约800米,宽约4-5米,平均厚60公分,并在路面上盖有一层石粉的石头路)。此路是唯一可以驾车通往吴伟果场的路。被告长大D段经理部承揽建设广佛肇高速公路中的蛇嘴1号至冷水顶段的运输材料需要,借用原告吴伟修建的道路穿过吴伟果场,但被告长大D段经理部在没有得到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从2013年12月起使用该道路运输材料,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长大D段经理部赔偿其损失70000元的修路费。案件受理后,因双方私下协商由被告长大D段经理部向原告赔偿50000元,为此,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但在原告撤诉后,被告长大D段经理部未依约向原告支付50000元赔偿款。2016年3月,原告吴伟(甲方)、被告封开指挥部(乙方),及被告广佛肇公路D段经理部(丙方)三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便道由乙方从甲方处借,借用期限为日至封开西互通A匝道路基水稳达到强度后(20天),借用时间到达期限后一星期内,由乙方负责挖通便道傍山侧水沟,并对便道上坡水泥路段破坏部分予以修补恢复,如果在规定时间不给予修复造成甲方损失,由造成方负责。又因是广佛肇高速公路建设通行需要,该项工程修复资金由丙方负责支付;另乙方需对甲方在冷水顶隧道右侧果园上山便道进行开挖拓宽,青苗不另行赔偿,在通行期间路面有碎石、沙等影响行车安全,由丙方负责清理。此协议自三方签收后生效。但至今被告没有履行《协议书》中应该履行的责任,属根本性违约。被告长大公司通过招投标承揽了广佛肇公路总工程总承包项目D段工程施工任务后,设立广东长大广佛肇公路D段经理部代表其公司处理在实际施工中面对的所有问题,因为它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也没有营业执照,它应当属于企业的一个内设机构,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它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广东长大公司承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长大公司和被告长大D段经理部共同答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三方协议是因为在封开西A匝道水稳层施工及水稳层施工后等强期间不能通行,需要借用原告的道路。但在日,我公司在尚未完成封开西A匝道水稳层施工的情况下,原告用小车停放在上山小路上阻拦被告施工车辆通行。原因是原告认为三方协议中“(20天)”指的是从签订三方协议3月3日至3月24日这段时间的20天,但我公司的初衷是指封开西A匝道水稳达到强度后的20天,这并不是一个具体的时间,因为要求达到水稳强度的时间是不确定的,实际还需要视当地的水文气候情况,当时签订该份三方协议的工程师是清楚这个情况的,所以对于该“(20天)”是原告曲解了三方协议的原本意思。由于原告的该行为违约在先,三方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所以我公司无需按该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履行协议上约定的义务。被告封开县府和被告封开指挥部共同答辩称:一、我方不是案涉道路的实际使用主体,原告要求我方承担修复等义务缺乏依据。被告封开指挥部之所以与原告签订案涉协议书,是因为原告与被告长大公司和长大D段经理部之间的缺乏信任,封开指挥部应原告的要求,才签订三方协议书。但案涉道路的实际使用方为被告长大公司和长大D段经理部,所以对于本案原告的诉请,应由被告长大公司和被告长大D段经理部承担。二、根据三方签订的协议书内容,被告长大公司借用案涉道路的借用期限为日至封开西互通A匝道路基水稳达到强度后20天。但在封开西互通A匝道路施工过程中,而且道路基水稳层远未达到道路建设规范要求的强度的情况下,原告于日,原告用小车放在上山小路上的形式阻拦被告施工车辆通行。由此可见,案涉纠纷是被答辩人违反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在前,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原告再要求被告履行协议上约定的义务是缺乏理据的。三、案涉协议书已经终止履行,原告主张的道路损毁补偿已经获得赔偿。案涉协议书已经由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终止,案涉协议书已经失效,并由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以承担其他义务的形式承接案涉协议书中的义务。日,原告单方面违约终止案涉协议书后,没有与我方就道路损毁情况进行确认,就于日与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封开指挥部三方签订了另一份《协议书》,约定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以支付4万元款项补偿道路损毁以及承担修复等义务。由此可见,原告放弃要求我方履行案涉协议书的义务,并由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承接相应义务,相关的道路损毁补偿已经给付完毕。因此,原告根据一份已经失效的协议书要求我方承担协议义务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依法应予以驳回。四、被答辩人的主张损害了第三人权益,依据该无效约定要求答辩人履行义务于法无据。因案涉土地及道路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所以在签订协议书不久,土地权利人封开县江口镇台洞村旧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以其对案涉土地及道路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其只是出租鱼塘及土地给原告吴伟为由,采取拦路的方式阻止被告长大公司使用案涉道路。所以,各方当事人在案涉协议书中要求处分的挖通侧水沟以及开挖拓宽上山道路,实为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损害了第三人的权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案涉协议书的该部分内容为无效约定,故原告要求我方履行的行为与法律的规定相冲突,于法无据。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采纳答辩人的我方的意见,并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对质证的证据作审查,认定事实是:被告长大公司因建设广佛肇高速公路需要,2016年3月初,以甲方吴伟、乙方肇庆市高速公路建设封开县指挥部,丙方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内容是:“现因广佛肇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封开县指挥部(下称:乙方)要求广佛肇高速公路D段项目部(下称:丙方)从项目部后方便道通行,便道由乙方从甲方处借用,借用期限为日至封开西互通A匝道路基水稳达到强度后(20天),借用时间到达期限后一个星期内,由乙方负责挖通便道傍山侧水沟,并对便道上坡水泥路段破坏部分予以修补恢复,如果在规定的时间不给予修复造成甲方损失,由造成方负责,又因是广佛肇高速公路建设通行需要,该项工程的修复资金由丙方负责支付;另乙方需对甲方在冷水顶隧道右侧果园上山便道进行开挖拓宽,青苗不另作赔偿,在通行期间路面有碎石、沙等影响行车安全的,由丙方负责清理。此协议自三方签订后生效。”。原告以涉案借用的道路是其先向当地农民租用,然后在租用的土地投资建路,以及在履行协议中,以被告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本案诉求,望法院支持其诉求。本院认为,本案需要解决的焦点是:一、原告的主体资格的确认问题,根据原告提供的租山地协议和修路的相关证据,说明涉案道路是原告向农民租用后并在租赁山地上出资所建的事实。据此,原告在本案中具备原告主体资格。2.原告与被告封开指挥部、长大D段经理部签订的《协议书》的效力的确认,根据肇庆市高速公路建设封开县指挥部是封开县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不具法人资格,和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公司广佛肇高速公路总承包项目D段经理部是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公司属下的经理部,依法不具法人资格的事实,以及封开县人民政府和广东省长大公司对该《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的事实,应视为封开县人民政府和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协议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予以追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高速公路建设封开县指挥部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依法应由被告封开县人民政府享有和承担,被告广佛肇高速公路D段经理部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依法由广东长大公司享有和承担。由于该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属有效协议,当事人应依法依约全面履行协议的全部义务。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问题。根据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的“现因广佛肇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封开指挥部(下称:乙方)要求广佛肇高速公路D段项目部(下称:丙方)从项目部后方便道通行,便道由乙方从甲方处借用,借用期限为日至封开西互通A匝道路基水稳达到强度后(20天),借用时间到达期限后一个星期内,由乙方负责挖通便道傍山侧水沟,并对便道上坡水泥路段破坏部分予以修补恢复,如果在规定的时间不给予修复造成甲方损失,由造成方负责,又因是广佛肇高速公路建设通行需要,该项工程的修复资金由丙方负责支付;另乙方需对甲方在冷水顶隧道右侧果园上山便道进行开挖拓宽,青苗不另作赔偿,在通行期间路面有碎石、沙等影响行车安全的,由丙方负责清理。此协议自三方签订后生效。”约定和上述第二点有责任主体的认定,应当理解为:因建设广佛肇高速公路的需要,由封开县人民政府向原告借用涉案道路提供广东长大公司使用,借用期限为从日起至封开西互通A匝道路基水稳达强度(20天)后加7天。其中一、由封开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原告在涉案道路傍山侧的水沟予以挖通和对上坡的水泥路段被损坏的水泥路面部分予以修复,所需费用由广东长大公司承担;二、原告从冷水顶隧道右侧至果园的上山便道由封开县人民政府负责开挖拓宽,青苗费不另作赔偿;三、借用道路期间,造成道路影响行车安全的碎石、沙等,由广东长大公司负责清理。据此,原告在本案提出的第一、二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封开县人民政府修复被压坏的路面30米,修复挖通路边的排水沟约600米及清理路面600米遗留的水泥凝固件和大的石块,拓宽路面至果场上山便道约1100米,宽2.5米,并由广东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对道路的碎石、沙、黄泥1土约500立方米予以清理”中,其中第二诉讼请求被告广东长大公司对道路碎石、沙、黄泥土约500立方米予以清理与第一诉讼请求封开县府清理路面约600米遗留水泥凝固件和大的石块,虽表述不同,但实质一致,根据上述第三点理解,应为借用道路通行期间造成道路影响行车安全的碎石,沙等的约定内容。同时,根据《协议书》的约定,被告封开县人民政府并没有对借用的道路负有清理义务,据此,原告请求被告封开县人民政府对涉案借用道路遗留的水泥凝固件和大的石块予以清理,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封开县人民政府对上坡的30米水泥路面被损坏部分予以修复的请求,因符合《协议书》的约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请求因被告长大公司负连带责任应否支持问题,根据《协议书》由被告封开县人民政府负修复,所需费用由被告长大公司负责的约定,被告长大公司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对被告封开县人民政府在修复后,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长大公司负担。据此,原告请求被告长大对被告封开县人民政府依约修复上坡30米水泥路面被损坏部分负连带责任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封开县人民政府对涉案道路傍山约600米水沟予以修复(挖通),并由被告长大公司负连带责任应否支持问题,虽然《协议书》有约定被告封开县人民政府对涉案道路傍山侧的水沟有挖通的义务,但由于该《协议书》没有约定所挖的水沟长、宽、高的规格,而且原告提供的规格,被告又不认可,从而,本院无法确定被告封开县人民政府应挖的水沟规格,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封开县府对冷水顶隧道右侧至果园的上山便道予以开挖拓宽应否支持问题。虽然《协议书》有约定涉案从冷水顶隧道右侧至果园的上山便道由被告封开县人民政府负责开挖拓宽,但由《协议书》没有约定拓宽的标准尺度,且被告封开县人民政府对原告提出的拓宽标准尺度又不认可,从而使本院无法确定被告封开县人民政府对拓宽的山路应按何种标准尺度履行义务,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长大公司对涉案道路堆放的碎石、沙、黄泥土约500立方米予以清理应否支持问题。根据《协议书》“在通行期间路面有碎石,沙影响行车安全,由丙方负责清”的约定,被告依约对在借用道路期间造成行车安全的碎石、沙等有负责清理的义务,因原告请求被告清理在道路堆放的约500立方米泥土属《协议书》约定由被告长大公司负责清理的其中部分,原告该请求符合《协议书》的约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长大公司和长大D段经理部辩称,原告在其公司没有对封开县A匝道水稳层工程达到强度的情况下,便于日用小车阻塞借用道路,致使其公司的施工车辆无法在这借道上通行,该行为违反了三方协议的约定,这由于原告违约在先,原告据此诉请其公司承担三方协议的义务,其公司不同意应如何处理问题。被告长大公司和长大D段经理部提出上述的辩解,虽然向本院提交了阻塞借道车辆的照片和本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但因原告不认可,且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没有说明阻塞借道的车辆是原告所有以及该阻塞是原告所为。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被告封开县人民政府和封开县指挥部辩称,其政府不是涉案借道使用的主体,原告于日用车辆阻塞借道违约在先,以及原告不具涉案道路的出借人的主体资格,其主张损害第三人权益,从而,对原告的诉求,法院应予驳回问题,第一,由于本案是借用合同纠纷,在借用协议中,已明确约定,涉案的借道人是封开县指挥部,且也明确借用的责任,根据上述第二点本《协议书》是有效协议的认定,应依约承担协议的义务。至于原告依《协议书》的约定主张权利,是否影响第三人权益问题,其一、原告在本案主张的权利的资格问题,在第一点认定中已作陈述;其二、原告在本案主张的权利均为因借用道路后,有关因借用时损坏而请求修复,而不是请求赔偿予以获利,这不但不会损害第三者的权益,反而是保护了第三者的权益,从而,被告封开县府和封开县指挥部提出的答辩意见,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封开县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对涉案道路上坡的30米水泥路面被损坏部分予以修复,所需费用由被告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二、被告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对涉案道路上影响行车安全的障碍物(包括:大石头和约500立方米的泥土)予以清理;三、驳回原告吴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吴伟负担1350元,被告封开县人民政府负担100元,被告广东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卢海金人民陪审员  黄小元人民陪审员  谢雪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审判员助理  黎耀添书 记 员  龙英枫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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