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伤发生工伤可享受哪些待遇

超过六十岁以上的劳动者,是否能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黄龙雨
葛报云  日期: 字体:
 李老汉,69岁,巢湖市亚父街道。2012年退休后被某景区管理处聘用,职位是景区门票销售员。日,景区发生火灾,李老汉和单位同事一起参与救火,救火后老人感觉不适,单位同事立即将其送至医院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事情发生后,李老汉的家属认为李老汉在景区上班与景区签有合同,应按工亡进行处理。景区认为李老汉已经达到退休年龄,自己主动参与救火,应该给予表彰,受益单位只能给予适当的补偿。双方就此一直争执不下。
 亚父司法所了解案情后,对照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此案应按雇用关系处理比较恰当。经四天六轮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景区管理处一次性赔偿李老汉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41万元。
 专家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李老汉不仅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而且已经领取退休金,则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只能认定为劳务关系,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而李老汉的死亡只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
 专家提醒:从本案我们可以看出只要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对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用工关系时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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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鉴定前已离职劳动者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 李鑫超&&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情简介■
&&& 申请人于某于2011年3月底入职于被申请人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于日发生工伤,日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为日至日,累计4个月,停工留薪期满后申请人回到被申请人处继续工作。日,经由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缴纳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申请人于日经鉴定确认伤残等级为十级。
争议焦点●
&&& 伤残等级鉴定前已离职劳动者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依法享有工伤待遇,包括工伤医疗期待遇、停工留薪待遇、伤残等级鉴定后的伤残待遇,这些待遇的享受在时间上有一定的衔接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该法条意在表达伤残等级评定前后,受伤劳动者面临工伤待遇的衔接,将由停工留薪期工资转为与其伤残等级相对应的伤残待遇。根据该条款的表述内容可以推断出工伤待遇争议案件处理的一般程序是: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期&伤残等级鉴定&依据鉴定结论享受工伤待遇&劳动者在伤残等级鉴定后有权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在解除后依伤残等级享有相应的伤残待遇。
但是,在现实中,可能出现诸如上述案件的特殊情况,即劳动者在伤残等级鉴定前已离职,那么其伤残待遇应该不应该享受,又由谁支付?关于这个问题,《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除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事由与七级至十级略有不同之外,其他工伤待遇与七级至十级的类似。由此规定可以得出,劳动关系的解除主动权在劳动者一方,其目的是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益。换言之,此时用人单位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即使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其中提出解除事宜的一方也应该是劳动者。
&这里的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劳动者此种解除权得以行使的时点是什么?事实上法条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从第三十七条的文义解释来看,通常是在伤残等级鉴定后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反过来讲,从该条款并不能推断出在伤残等级鉴定前就不能解除劳动关系,该条款旨意在于确定最终的伤残待遇如何,而并非旨在给解除劳动关系,伤残等级鉴定、伤残待遇的享受在时间上排序。现行法律中找不到伤残等级鉴定前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规定,若非要作这样的解释将有损于受伤劳动者的权益,这也违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笔者认为,劳动者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后,就已经能够确定其具有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至于该项权利劳动者何时主张,就如同银行存款,合适兑现那也只是时间问题。
再者,对其他法律条文的体系解释也可印证上述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据此可以设想一种情形,劳动者在第一次伤残等级鉴定后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因伤残情况恶化又依据第二十八条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以期被认定为更高的伤残等级。从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来看,并没有禁止这种情形。若是如此,可推论出《工伤保险条例)并未禁止在伤残等级鉴定前解除劳动关系。工伤待遇的享受关键在于工伤发生的时间点和地点,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后则与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无必然联系。
概而言之,不论劳动者在伤残等级鉴定后是否离职,劳动者都应该享受相关工伤待遇。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的总则中已明确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也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且在《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情形中,并不包括劳动者已离职这一事由。故笔者认为,在现有的法律规范关于离职劳动者的工伤待遇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就应该对相关条款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即劳动者能够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的实质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受到伤害并被确认为工伤,其取决于工伤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只要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就应该享受工伤待遇。当然,对于伤残等级鉴定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具体应该如何享受工伤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又应该如何加以核算与支付等问题,还需要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在上述案件中,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缴纳了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申请人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尽管申请人已于日与被申请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影响申请人在伤残等级鉴定后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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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劳动法最新工伤待遇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伙食补助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2、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八、一至四级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六级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十、七至十级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工伤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工人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下面就是银行信息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劳动法关于工伤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6劳动法关于工伤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自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认定标准介绍: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
(一)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
(二)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
(三)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7号))
(四)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号))
(五)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
(六)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七)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
五、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工伤的三种情形
(一)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 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号))
(二)职工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 在上下班途中 ,认定为工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号))
(三)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号))
六、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根据近三年陕西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陕西省决定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并从日起执行。
陕西省2016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
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调整标准和原则
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11元、295元、280元、266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721元的,增加到2721元。
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3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28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218.5元的,增加到2218.5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89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698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1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4元。
生活护理费
各统筹地区以2015年本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已将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
调整增加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调整程序和时间
各市、区人社部门要按调整标准,结合基金运行情况,认真测算,制定具体调整方案印发实施,同时,将调整方案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本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日起执行,调整工作应在2016年8月底前完成。
各统筹地区和省级行业统筹单位在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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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工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那么,职工在不幸发生工伤后,可以获哪些社会保障呢?下面就为您细说一下:  一、工伤医疗待遇有哪些?  1.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3.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4.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二、工伤伤残待遇有哪些?项目类别支付渠道待遇标准 计算公式一至四级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7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27个月二级25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25个月三级23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23个月四级21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21个月伤残津贴一级90%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90%二级85%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85%三级80%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80%四级75%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75%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0%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五至十级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8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18个月六级16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16个月七级13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13个月八级11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11个月九级9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9个月十级7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元/月)×7个月伤残津贴五级【用人单位支付】70%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70%六级60%伤残津贴=本人工资(元/月)×6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6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6个月六级26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26个月七级1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12个月八级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9个月九级6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十级3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用人单位支付】11-3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各伤残等级最高最低标准内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六级8-26个月七级4-12个月八级3-9个月九级2-6个月十级1-3个月  三、工亡职工待遇有哪些?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获得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例如:日-日之间发生的工亡,向工亡职工遗属发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880元。  四、哪些人可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五、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编辑:孙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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