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里银滩小产权房同一栋有十几户人家,如果不搬政府是不是会出面调解

答:法律规定小产权房不能,你可以同你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取得该房的使用权,同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你承租后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房屋将来拆迁时的全部装修补偿费用归你,并留存全部装修票据,相应租赁费可以在欠款里折抵。建议请律师代书租赁合同。 法律规定小产权房不能,你可以同你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取得该房的使用权,同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你承租后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房屋将来拆迁时的全部装修补偿费用归你所有,并留存全部装修票据,相应租赁费可以在欠款里折抵。建议请律师代书租赁合同。
答:可以卖出去,能否退房要看买房协议###还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无效的,直接退房索赔###小产权的是不合法的。###有无合同约定
答:现在一般简单装修,全包的装修预算是控制在800左右一平米,具体的还是需要问一下你本地的装修公司的。###现在有不能买的东西吗?只是你敢买不敢买的问题,因为小产权房是无法过户的,你们所签的合同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遇到拆迁 占地等就会麻烦了,原房东很可能跳出来,说我们的合同无效,要求他的利益诉求。
答:在我们这里,有很多人都是小产权房,装修的都不错,虽然不是大产权,但一样属于私人的天空,装修可以,如果想一直使用,没有其他的购买房子的想法,那就装修吧!###小产权房只是没有转让权没有使用权,如果你不打算转让的话可以装修入住的。###通常小产权房包括两种:第一种是建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一般这类房屋是属于该集体所有,除该集体内部人员外,任何人都不能购买。第二种是建设在集体企业用地或非法占用耕地上。购买小产权房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那么装修小产权房肯定也是具有风险的,建议最好不要装修,如果确实想装修一下的话,做一个简单的装修就好了,不要花太多的钱用在装修上面。希望能够帮到你。
答:小产权房其实是无产权房,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是办不成产权证的,有案例认定这种合同无效,可以退房,当然,继续居住也可以。###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协商不成起诉解决。###可以要求退房###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求退房,也可以继续居住,但是无法办理房产证。###可以起诉处理###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可以要求退房
答:严格来说,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购房人交付房款后得不到合法的房产,购买的小产权房也不能公开转让、不能抵押,遇到拆迁等情况也无法得到拆迁补偿。因此,购买小产权房存在的风险是极大的。目前,小产权房转正还是未知数。所以,购买小产权房需慎重考虑。
答:开发商一方多卖,已构成严重违约,可以起诉退还房款,并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发运起诉要求确权###需要起诉开发商的,要求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来电咨询,可以提供法律帮助 先报备案!!!卖方构成合同诈骗
答:人家的判决书当然是有效的,如果你认为侵害到你合法权益,你需要打撤销权诉讼,就是撤销该分判决书呢。对于你们装修的部分,你也可以起诉要求不当得利返还的。
答:首先,这个房屋和工程本身就是违法的,你购买了一样违法的东西,你说你的权利受不受保护。在这里你的办法一个是等待他交房,一个是指望把钱拿回来不要房了。具体哪个办法你自己权衡。要房子的话,就是等待,等待的同时建议你去多打听一下情况,别建设方都跑了。要钱的话就是去举报小产权房,今年肯定是大力整治小产权房,所以你举报的话可以有作用,可以预见的是你举报之后房子肯定是别想了,但是你的钱有可能只能拿回来少数部分,肯定 拿不全。原本买小产权房就是一种错误的行为,因为就算按时交房,你的房子权不受法律保护,可能属于被清理的范围,建议早点脱手 首先,这个房屋和工程本身就是违法的,你购买了一样违法的东西,你说你的权利受不受保护。在这里你的办法一个是等待他交房,一个是指望把钱拿回来不要房了。具体哪个办法
答:这个有点麻烦,买房要小心###这个只有诉讼,所以买房要看清楚手续,不要图就去买
热门装修问答涉“小产权房”案件的困扰和出路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罗晓亮 张小梅
  随着当前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各类矛盾纠纷凸显。其中,涉及“小产权房”的案件给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了难以回避的压力和难度。由于小产权房的自身特性以及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纠纷缺乏统一的司法尺度,给涉小产权房案件的审理、执行造成一定的难度。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笔者从“小产权房”权属现状、涉及的社会矛盾及流转瓶颈着手,分析其成因,探究其问题,剖析其困扰,以期寻求司法实践中涉及该类纠纷问题的解决出路。
  一、“小产权房”自身特性及在我国权属中的尴尬地位
  (一)“小产权房”的概念
  日,在中央美术学院进修的河北邯郸女子李玉兰与北京宋庄村的村民马海涛签订房产买卖协议,马海涛将自己的正房5间、厢房3间以及整个院落以4.5万元(当时的市值不超过2万元)的价格卖给李玉兰,并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了李玉兰。2006年,马海涛将李玉兰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房产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李玉兰返还房产。2007年7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玉兰是城市居民,依法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认定李玉兰和马海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遂判决马海涛给付李玉兰补偿款93808元,李玉兰将房产返还给马海涛。李玉兰不服提起上诉。同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李玉兰在90日内将房产交付给马海涛。
  这起案件就是当时备受全国关注的北京宋庄画家村“小产权房”诉讼第一案。随着该起案件的宣判,全国各地大量的小产权房纠纷案件不断涌进法院,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事实上,“小产权房”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人们在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本文所探讨的通常所称的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由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单独开发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开发建设对外销售,并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这种房屋权属证书没有房管部门盖章,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以证明其权属,故也称之为乡产权房。
  (二)“小产权房”的存在类型及其法律地位
  小产权或乡产权是由乡或村出据的认可买受人买房的文件,由于其违背法律的规定,实际上是没有产权效力的。小产权房又可细分为两种类型,其法律地位亦不相同。
  第一类是集体组织经过其所在县级政府合法批准后,在自有的非农用地上修建的村民住宅用房,集体组织在给村民分配房屋后,将多余的房屋卖给集体组织之外的人。对于这种情况来说,房屋本身是合法的建筑物,只是依法不能用于上市流转,不能出租、出售给本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对于集体组织来说,对房屋所享有的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法律仅仅不保护非法买受人的权益。
  第二类是集体组织未取得任何批准手续,擅自在自有的农用地上修建的违章建筑。对于这种情况,由于房屋本身不合法,法律不保护此房屋上所附的任何权益。
  二、“小产权房”主要特征和产生原因
  当前,涉及小产权房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房屋转让纠纷、预付房款转让纠纷、房屋抵押纠纷、购房人名称变更纠纷、离婚房屋分割纠纷、房屋质量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继承纠纷等。探讨小产权房纠纷的处理首先要明确其特征和产生原因。
  (一)“小产权房”的主要特征
  1、“小产权房”的建设、销售环节在程序上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开发建设方没有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无法办理规划许可证等其他相关手续,也没有按规定上缴给国家土地出让金和各项税费,其开发建设、销售房屋的程序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小产权房”是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小产权房是由开发建设单位及个人等直接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房屋并出售给购房人,未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家用地并转变为建设用地,用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所占有的土地属于非法用地。
  3、“小产权房”没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合法产权证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都不能随意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而“小产权房”的权属证书都是由农村集体组织或乡镇一级政府颁发,不具有完整的房屋产权证的法律效力,购房者对其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存在较大的权利瑕疵。
  4、价格较为便宜,一般远远低于市场同比商品房价格。小产权房因为从“拿地”到“销售”的各个环节都脱离法律监控并逃避税收征管等因素,所以其销售价格远远低于同比的商品房销售价格。也正是这一特质导致了“小产权房”交易市场的日趋膨胀,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二)“小产权房”产生原因
  小产权房出现的根本原因是城乡土地被人为分割成了二个体系的不合理制度导致,只要城乡土地市场未实现一体化,小产权房就不可能退出历史舞台。小产权房交易市场的泛滥和商品房价格有关,也和以往立法、执法不及时、不严格有必然关系。
  具体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与城市化、工业化的高速进程有关。大规模的城市扩展造就了中国历史上的村镇规模以最快的速度急剧减少,也直接促进和造就了小产权房以规模化的方式不断诞生和运转。小产权房的住宅目前总体上已相当于我国120亿平方米城镇住宅的40%以上,小产权房已经成为当前最重要的房产权利类型之一。
  二是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法律不完善,实行的是城乡不平等的国家垄断性的征地制度。各级政府通过招、拍、挂和协议转让土地成为地方政府推进改革的主要资本,直接导致了村民和村集体推动小产权房发展的巨大利益动因。
  三是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程有关。《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强调:“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事实上,由于政府主要依赖开发商的商品化住房的开发以解决城市住房需要,导致城市化发展提速与城市高房价并存。
  四是与政府在房价调控监管不力有关。政府未能有效地控制城市房地产价格,客观上增加了小产权房进入市场的空间。其次,在小产权房的建设过程中,政府也存在严重的行政不作为,例如,在小产权房大量非法建造的过程中未采取防治措施,导致如今小产权房面积庞大,加大了清理难度。事实上,乡镇等基层政府对于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更是持支持态度,甚至为开发商提供优惠政策、为小产权房出具“乡房产证”等,无疑也增强了老百姓对小产权房未来命运的侥幸心理。
  小产权房“欣欣向荣”的成因,除了上述因素外,还可以从主客观两个层面加以体认:一是客观上小产权房买卖方市场已经形成并颇具规模;二是主观上不同利益主体急欲利用小产权房进行套利、逐利、分利。
  三、涉“小产权房”纠纷的法律困境
  国务院办公厅在日下发《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通知》曾针对小产权房问题作出批示,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2011年11月,《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若干意见》政策发布,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2012年2月,国土部发言人表示自2012年试点清理小产权房,规定凡是小产权房不允许登记,不受法律保护。这一系列规定直接导致了小产权房纠纷案件的大量增加,给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近年来,小产权房建设不仅未随着政府禁令销声匿迹,反而愈演愈烈。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小产权房”纠纷案件呈现持续呈上升态势。从诉讼类型来看,主要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离婚房屋分割纠纷、房屋质量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继承纠纷等。从诉讼主体和诉讼起因来看,购买小产权房主体多为低收入群众,尤其以下岗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为主。且此类案件买卖双方基本上都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住房,购房人入住并给付了房款。诉讼起因多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后迁补偿价格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
  司法实践中,涉小产权房纠纷案件复杂多样,涉案主体、法律关系等都不相同,加之相关法律或规定不详细可操作性不强,或规定不够明确难以适用,直接给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带来了一定难度。而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更要兼顾国家、集体、当事人等不同群体的利益,不同案件的处理方式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使得小产权房纠纷案件的审理陷入了一定的困境。
  四、如何正确处理涉“小产权房”纠纷案件
  (一)原则性规定
  正确处理好涉小产权房纠纷案件,必须遵循一个原则性规定,即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以人为本、保护各方当事人基本居住生活条件、有利于社会稳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对于不同用地性质(农村建设用地、宅基地、四荒地)、不同历史时期建成、不同情况的小产权房要区别对待。包括考虑到把乡镇企业用地、乡村公共利益设施用地上的小产权房与宅基地上的小产权房区分开,把符合规划合法开发的小产权房与违法开发的区分开,把城市规划区内的小产权房与规划区外的区分开。
  (二)关于转让、处分小产权房的合同效力
  小产权房往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商和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的,一般可认定其买卖有效,因为该民事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禁止性规定;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人员出卖小产权房的,一般应认定其买卖行为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予以认定处理:
  1、农村住宅如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经本集体同意,且买受人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可认定其买卖有效。因为该民事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定。
  2、农村住宅如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居民,应认定其买卖行为无效,因为该行为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
  3、农村居民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居民出资在其宅基地上联合开发建房,协议应认定无效,联合建房人不能成为房屋共有人,但对与其合作的农村居民享有债权。
  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共同投资在宅基地上建设的农村住宅,即使一方为城镇居民或户籍未迁入的其他农村居民,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修建的住宅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5、城镇居民或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遗产继承可取得农村住宅所有权。
  6、关于农村住宅赠与合同效力,应审查受赠主体是否适格,受赠主体应受到限制。受赠主体应符合前面所述的农村住宅买受人条件。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住宅用于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过程中,购房指标转让对内部符合受让条件,转让行为有效,除此之外,转让行为无效。
  (三)处理相关案件时应当注意的几个方面
  一是要加强学习调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吃透政策、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要根据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时汇总研究并向上级法院汇报请示。对于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要及时与立案部门沟通,避免产生新的涉法涉诉案件。
  二是要强化调解工作。要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千方百计地做好调解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
  三是要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既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法治统一,又要充分考虑有关政策规定,以促进社会稳定发展、促进民生为根本出发点,时刻体现人文关怀,处处以人为本。
  五、对“小产权房”政策及法律完善的期许
  妥善处理好涉小产权房纠纷案件只能被动地化解现有的已产生的各种矛盾,并不能从跟本山解决问题。如何在兼顾国家利益和集体、农民、购房者的各方利益的基础上,避免小产权纠纷的产生,则需要从政策、法律等多方面着手加以完善,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
  一是要从源头上切除隐患。“小产权房”的核心问题在于土地问题,只有妥善解决土地规划和土地处置问题,“小产权房”问题才能得到彻底化解。只要发现“小产权房”破土动工就勒令停建;只要发现“小产权房”公然出售就勒令停售。此外,还必须彻底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规划制度,促进城乡一体化规划建设,从根本上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二是要加大房价稳控力度。小产权房的出现就是高房价的并发症,如果不解决房价疯涨的根本问题,即使堵住了小产权房这个口子。国家应进一步出台相应的规定,授权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的情况对本地的房地产市场进行规范,进一步稳定房价,使房价的涨幅控制在人民群众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
  三是要严格管理二手房市场。房价的节节攀升滋生了一批“炒房族”,房价上涨一方面与地根紧缩有关,另一方面是因为房地产企业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以及炒房族的借势哄抬房价。抑制开发商的不法炒作,对二手房的转让收取较高的税额对控制房价可以起到釜底抽薪的效果,小产权房的发展也会日趋走上回归路线。
  四是要着力改善住房社会保障。严格限制人均住宅使用面积,控制豪华别墅的建设,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社会保障性住房比例,改变我国经济适用房不经济,廉租房僧多粥少的供应现状。
  五是要加大农村耕地保护力度。对于破坏耕地修建“小产权房”的违法行为要坚决禁止,对于已经滥占耕地修建房屋的,如果能退耕的坚决退耕,不能退耕的补缴所有税费的基础上严厉处罚。不符合土地规划的“小产权房”要认定为违章建筑,并坚决予以拆除。违法批准建设“小产权房”或违法开工建设“小产权房”的,依法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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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两会,习近平总书记的下团组活动都备受关注。2018年两会开启不满一周,从政协联组会到内蒙古、广东代表团,习近平已经三...&&nbsp同一栋楼房,可能会出现大产权和小产权的区别吗?_百度知道
同一栋楼房,可能会出现大产权和小产权的区别吗?
我们小区内,一共5栋楼房,只有第五栋的中间一个单元内是小产权,分给了拆迁户,开发商说,想要换大产权,交10万元。这合法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不会的,房产权本来是不分大小,只有一种定义,但由于我国的一些特色,形成了社会上一些约定成俗的说法,对“大产权”和“小产权”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解释: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相对讲发展商的大,购房人的小。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购房人要注意的是乡镇政府发证书的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买的房再转让时不用再交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再转让时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对这个区别购房人可从合同第一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形式中加以确认。
采纳率:60%
这个在理论上说不太可能,大小产权主要是因为土地的性质不同,因此,同一栋楼房,不可能会出现大产权和小产权的区别,但是可能出现土地出让年限的不同,也就是土地使用年限的不同,比如楼上的是70年产权,而楼下的是40年产权。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决定其实是在开发商手里 比方说啊1-5楼是你们单位买的, 6-13楼是商品房
区别就出来了
不合法,小产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是违规开发建设的。
这个好像还真的不是很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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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宗地是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也是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房产落宗是建立起房屋和所在宗地的关联关系,并生成唯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即“落宗”。
如果现在给“落宗”,只有一个不动产证号码,不给《 不 动 产 证 》买到的70年产权,现在变成了40年、50年产权,甚至原有的房本变成一张废纸。相当于变成了小产权的房子。不能买卖交易,不能享受银行批贷,子女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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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出台、政策收紧,才会出现政府当年颁发的房产证由合规合法变成了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尴尬情形。目前政府虽然已经称正在着手调查解决,但是究竟采用何种方法解决,能否从源头上杜绝这一问题的再度出现,不 得 而 知
是咱 年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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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视频来自:
国土资源部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就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和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等做出明确规定。这位负责人强调,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2014年,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此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也存在着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个别地方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展缓慢,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面积超占严重等突出问题。这位负责人说,特别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据他介绍,为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政策供给,国土资源部再次下发《通知》。根据《通知》,这位负责人强调:“农村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不能有任何含糊。”“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 这位负责人指出,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同时,要根据当地工作条件,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调查方法,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调查范围。这位负责人要求,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此外,还要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等定着物一并划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为农村不动产配上“身份证号”。《通知》要求,开展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做到农村权籍调查公正、公开,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一户多宅”登记应公告无异议对于农村住宅存在的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等如何进行确权登记,《通知》也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位负责人说,针对“一户多宅”问题,《通知》强调,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考虑到实践中户籍管理与宅基地管理不衔接,公安部门规定有独立住址才能分户,而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在户籍分户后才批准使用宅基地,因此导致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这位负责人说,《通知》要求地方结合实际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并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宅基地面积超占分三个时间点处理宅基地面积超占也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据这位负责人介绍,《通知》明确对于历史上经过批准的宅基地,认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通知》分历史阶段予以处理。“因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是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的,1987年写进《土地管理法》。《通知》结合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又考虑到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加快推进的有关要求以及宅基地试点改革正在探索对超占面积进行有偿使用等。” 这位负责人说,这部分宅基地分1982年以前、1982年~1987年、1987年以后3个历史阶段对宅基地超占面积如何确权登记进行了规定。具体登记规定是,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非本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可以登记针对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和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知》规定要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据这位负责人介绍,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使用宅基地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政府实施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项目组织农民易地建房使用宅基地。他说,这种情况使用的宅基地都是经统一规划和批准的,应予以确权登记。这位负责人强调,为防止迁新、建新不退旧,《通知》要求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再办理登记手续。第二种是1999年之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合法取得的。对于这种情况,这位负责人指出,因宅基地属于农民的福利性待遇,但对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因转让、赠与房屋以及经政府审批建房等方式占用宅基地的,《通知》认可其合理性,分1982年前、1982年~1999年两个历史阶段,规定了确权登记的政策。“因为1999年国办发文禁止城市居民再以自行建造或购买的方式获得宅基地。”这位负责人强调,所以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妇女及进城农民合法权益有保障为有效维护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通知》明确,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薄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从现在《 报 道 》中看到的信息来看,应该是初始登记方面出现了问题。或许是开发商作假,或许是主管部门把关不严,或许两方都存在问题。房地产开发在产权登记方面分为初始登记与转移登记两个步骤。开发商层面先要完成初始登记,这个过程包括土地使用权验收、规划验收、消防验收等验收工作,再由业主层面完成转移登记。“其实很多《 土 地 证 》的管理都非常不规范,信息化程度落后,很多 甚至都没有《土地证》发给业主。这本不是什么太大的问题,只要核查了国土部门的相关信息,开发商没有违反土地规划,就应该可以解决。但现在的问题是,到底是否存在开发商违规用地,如果有这方面的问题就比较麻烦了。”
《 思考 》《 揭秘 地产江湖:当地开发商几乎垄断市场 》的 发展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政府的初衷是可以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而且,能够为不动产权利人提供更加高效便利的服务。同时,不动产统一登记一旦完成,就意味着国内有了一套独立的、全国联网的不动产登记系统和制度,而这也将是以后开征房地产税的基础。
不动产统一登记带来的影响是深远和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首先暴露出来的是土地变性开发的乱象,划拨用地、林地、工业用地及商业用地、体育用地等违规进行住宅开发的现象在全国各地都屡见不鲜,此次整合将逐渐显露。“其次是规划指标随意调整的问题,如容积率调整是最为严重的现象,不少开发商高价摘得地王后第一件事就是做工作调整容积率,这在业内已成常态。受全国不动产登记联网发证影响,政府部门以及法院将做好面对不规范甚至地方阶段性政策所受影响的开发商,产权人以及关联方的申述准备。”
土地《落宗》事件,已经引发高层关注。在9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针对 出现多个楼盘正在面临无法落宗、产权缩水的问题,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表示,不动产登记的问题,现在正在解决。有一部分住宅通过了解历史情况、完善手续,可以登记,估计在不长的时间,这个问题就会解决完毕。国土部副部长赵龙也表示,国土部高度重视。考虑到历史客观实际情况,国土部请地方国土部门进行调查,同时也派人去了解情况。待调查了解情况清楚以后,会提出一个解决办法。
之所以这么快速去解决土地未落宗的问题,是因为该事件已经对楼市产生了不小的负面影响。同时有业内专家指出,此次事件仅是土地指标问题的冰山一角,而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全国联网的大背景下,背后还将有更复杂的局面暴露出来。
从 长 远 来 看 :此次联网规范以后,房地产行业将会更有序健康发展,产权人的利益将得到真正的保护。
湖北公布不动产登记收费新标准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0。住宅类每件80元 非住宅类每件550元新标准明确了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新标准要求,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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