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中的债权债务清算报告申报都有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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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中普通债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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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整理了其所在基层法院所受理的102起破产清算案件,发现,绝大部分破产案件普通债权清偿率为零,有的破产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诉讼费用和清算费用而提前终结破产程序。
由于《公司法》、《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缺乏周详的考虑,导致了破产债权人利益处处受损害的现实,确有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必要。
关键词:破产& 债权& 债权人& 义务
一、企业破产中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实证分析
作者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概况:从1995年受理第一起破产案件至今,共受理破产案件102起,有2起案件指定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其他为政府主管部门等人员组成的清算组负责清算。这102起案件皆由债务人申请破产(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零起)。平均资产负债率286%,最高达到823.88%。从资产分配方案看,共有9家企业破产债权得到少部分清偿,比例最高为15.024%,最低为0.96%;其余93家普通债权清偿率为零,还有11家破产企业因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清算费用而提前终结破产程序。这102起案件职工债权平均清偿率48.25%、税收债权22.67%、普通债权1.02%,在所有案件中,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占所有债权人总数49.3%,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占申报债权人的60%。目前还没有出现债权人会议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情况。
从以上统计数据来看,102家破产企业中有93家企业的普通债权清偿率为零,其中有11家破产企业因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清算费用而提前终结破产程序。虽然9家企业资产分配表中尚有债权可得到清偿(虽然比例低得可怜),但债权人实际得到的清偿数额还要低得多,甚至于为零。也可以说,所有普通债权化为乌有,从破产企业中蒸发,他们期待的财产利益回归到零。
二、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并不是消除企业失败风险的手段,它只是将风险从个人投资者转移到了公司自愿或非自愿的债权人身上——是他们承担了公司违约的风险。而债权人承担这种风险是必须得到报偿的。各国公司法均规定了资本原则、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董事对债权人负有信托义务作为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手段。我国公司法及破产法因欠缺董事的信托义务与责任是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根本原因。在破产实施过程中,破产管理人缺乏有效监督,进一步导致债权人利益的落空。
(一)对破产法第二条企业破产原因的检讨
我国破产法采取了概括主义。将支付不能并且债务超过(二者同时具备),视为破产原因(尽管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提出了执行转破产启动程序,但未从根本上打破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界限)。这样规定的后果:1、债权人申请破产时难以举证。对债务人的资产情况,债权人无从得知(目前我国公司法没有建立公司向债权人信息披露义务)。2、债务超过的标准难以界定。现阶段我国企业管理很不规范,特别是濒临破产的企业往往财务混乱,帐面资产严重不实,生产设备、库存商品、原材料价值贬值,企业资产价值大幅缩水,即使帐面资产大于负债的企业也可能出现企业债权不能完全清偿的危险。3、当企业出现支付不能但资尚抵债的现象,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所以,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将支付不能作为企业破产的一般原因,即放宽民诉法解释中执行转破产启动门槛。根据德国《支付不能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当债务人没有能力清偿到期的支付义务时,债务人为支付不能。当债务人已经停止他的支付时,通常推定为支付不能。”。日本《破产法》第126条“(一)债务人不能支付时,法院因声请而裁定宣告破产;(二)债务人停止支付时,推定为不能支付。”可将资不抵债作为清算中的企业法人及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时适用的特殊破产原因,由债务人据此向法院申请破产。
破产法最大的问题是没有将申请破产作为债务人的义务加以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1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据此理解,当公司支付不能或资不抵债,公司并没有向法院申请破产的义务。只有当公司处于清算中时,若公司资不抵债,负责清算的人才有义务申请破产。申请破产是债务人的权利而非义务,造成目前大量企业应破不破,让一个净资产为负数的企业继续举债,并往往伴随着不正当的财产转移或非法的资产侵占,对债权人的利益损害是显而易见的。破产成了债务人恶意逃债的手段。当企业的资产最终被消耗待尽所剩无几时,债务人再申请破产,破产债权的清偿率往往是零。
“如果损余价值低于公司总债务,那么股东将会对清算的机会毫无兴趣。他们合理行为便是放弃这一公司”。债务人往往对债权人的利益不感兴趣,如果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债务人一般不会申请破产。而且,当公司处于破产或破产边缘时,公司股东及董事潜在着“道德风险”——非法处分、转移公司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企业董事责任制度的缺失
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了董事等公司人员对公司所承担的责任。但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监理、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特别当公司达到破产界限时董事负有申请破产的义务与责任,这不能不说是公司法立法中的重大遗漏。
对此,外国法律的共同规则是:如果董事在任何时候认为公司将陷入破产,他们就会立即采取措施使公司被接收、管理或进入清算。否则,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破产管理人监督的缺失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担负着管理破产财产和处理破产事务的职责,其行为几乎贯穿破产程序的始终,可以说它是破产程序推进的核心动力。因此,可以说,一部破产法同时也是一部破产管理人法。然而权力具有自我扩张的本性和肆意滥用的本能,所以,对破产管理人监督是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关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汇报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因此说,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三者为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主体。
三、债权人利益保障的制度建构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董事的义务与责任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中枢。同理,破产清算制度,是法院、破产管理人、债务人及债权人等权利、义务与责任按照一定的原则与规则的系列制度安排,其中破产管理人的义务、责任是破产清算事务的核心。因此,债权人不仅仅享有从有限的破产企业财产中得到清偿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如果企业破产前企业董事(或股东)的违法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话,则应对债权人承担个人损害赔偿责任。
(一)公司对债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如何监督股东的违法行为,让债权人知道公司的真实财产状况,以便债权人决定是否与之交易和控制风险,这有赖于建立公司对债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制度。我国法律没有赋予债权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也没有规定公司对债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债权人随时面临企业资产被非法减少,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威胁。虽然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制度对债权人提供了保护的功能,但是,资本是静止的、历史的信息,可能已被消耗掉,资本只反映了公司部分资产的来源,与负债没有直接及相应的关系。
公司法应规定,债务人应披露可能对债权清偿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信息。公司财务报表不仅应当在每一财务年度的固定时间披露,而且应当在需要的任何时候披露。在我国,尽管债权人可以从工商部门找到年度报告,反映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状况,然而,它们是“过时的”,它们不会传递“现在”的财务状况的任何信息。因此,公司披露财务报表和报告的义务应当是持续的,当发生将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法定事项或合同约定的事项的时候,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并且,法律应赋予债权人任何时候可查阅公司更新报表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了公司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的义务,第一百六十六条股东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知情权。但遗憾的是,公司法没有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财务信息的知情权和公司对债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明确企业董事破产申请的义务与建立董事个人侵权责任制度
现代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提供了三种基本性的保护方法:公司事务公开性原则之遵守,公司资本维护原则之贯彻以及公司清算规则之执行。公司由董事来经营,职责与责任相伴,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由公司董事具体实施。所以建立董事对债权人的注意义务及相应责任非常重要。
从现实意义上讲,在公司资不抵债之时,董事所管理公司的财产是公司债权人的财产而不是股东的财产,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直接利害关系,债权人完全有权期待通过公司的清算机制取代公司股东和董事的权力以便处分公司的财产。因此,在公司应当破产或公司处于接近破产(破产边缘)时,公司董事应对债权人承担民事义务。英国1986年《破产法》第214节对此规定:如果公司董事知道或应该知道公司将无清偿公司债务的合理期待时,则董事负有使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的义务;董事如果违反此种义务仍然正常经营公司并使公司最终资不抵债,在公司解散过程中,基于公司清算人的申请,法庭可以责令有关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
从公司法原理上讲,董事在公司在接近破产时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民事义务。然而,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据此理解,债务人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是公司的权利而非承担的法定义务。因为,公司达到破产界限时,公司不是“应当”申请破产,而仅仅是“可以”申请破产。这样的规定真是让人匪夷所思,严重违背了公司法的原理,最终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此,作者认为,我国破产法应借鉴两大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和破产法的规定,当公司处于破产境地时,申请破产是公司董事所承担的法定义务,而非权利,否则公司董事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而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申请破产是其权利而非法定义务,当企业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公司债权人是否申请破产应由其自己决定(民诉法司法解释已初现端倪)。之所以两者不同,原因在于破产申请制度系保护公司债权人而设,当公司不能清偿自己的债务时,债权人不申请破产,是对自身利益的放弃。
公司就董事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系公司法人性质的必然要求和逻辑延伸。如果公司董事的投机行为、侵权行为最后直接导致公司资不抵抵债而陷入破产,则公司债权就会面临不能清偿的危险。公司董事知道或应该知道公司将无清偿公司债务的合理期待时,则董事负有使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的义务;董事如果违反此种义务仍然正常经营公司并使公司最终资不抵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个人侵权责任。此种由公司董事承担个人侵权责任,系对债权人提供强有力保护之必要,此时公司董事作为民法或普通法的一般行为人,董事在行为时必须对与自己有关联的他人承担一般侵权行为法上的注意义务,不得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否则即有过失,应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我国的司法实践对此原则亦予以承认。
(三)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企业破产法》法律责任一章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义务与责任—破产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破产管理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破产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基于违反破产法规定的义务,该项义务是一种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民事过错侵权责任。过错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在实施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情况下,对他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以侵害人在导致此种损害时具有客观的义务违反行为作为基础的一种责任制度。
破产管理人的赔偿责任是管理人的个人责任,应由破产管理人成员承担责任。报纸刊登的受理破产公告中,基本都是指定清算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为管理人,但都没有列出管理人成员名单(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告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召开债权人会议时,一般也只向债权人会议通报管理人的名称而不说明管理人成员名单及成员个人的资信情况。个中缘由,作者认为:一方面,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而不是由债权人会议指定,管理人意识中他们是向人民法院负责,而非向债权人负责;另一方面,由管理人群体承担责任更好推卸责任,现实生活中,让组织或者群体承担责任更象个托词一样,缺乏操作性。现实中,集体负责是一个失败的例子,集体负责有时意味着其中的每一个人对此都不负责,特别是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作为管理人,由于政府人员经常变动,案件审理周期长,成员变动频繁,如果由清算组来承担责任,责任的分担也是比较令人头痛的事情。作者认为,由管理人成员对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失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不是由管理人组织承担责任更具有可操作性,与之相应的,可由各管理人成员之间对此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并且,为了使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更好行使权利,法院应公告管理人名称及各成员的姓名、职务、执业能力的证书等。管理人成员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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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有哪些必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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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经营出现危机,难以继续下去的时候,如果公司不能继续运营的话,一般是需要进行公司清算的,公司清算指公司解散时,为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剥夺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剥夺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具体包括: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组织要全面清理公司的全部财产,不仅包括固定资产,还要流动资产;不仅包括有形资产,还包括无形资产;不仅包括债权,还包括债务。在清理后,清算组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作为下一步工作的基础。二、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为了防止清算组对个别债权人进行优先清偿,新法增加规定了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法定义务。三、提出财产估价和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的具体安排,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四、分配财产。清算的核心任务是分配财产。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财产的分配顺序依次为: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5、上述四项款项清偿完毕之后的公司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是公司股东自益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在分配方式上可采取货币分配、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分配等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既要最大限度保护股东的权益,又要体现平等和公平分配的原则。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照上述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以下为转载,请参考  进行清算的企业应按照以下7个步骤履行清算程序。  一是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二是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是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方案。  四是处置资产,包括收回应收账款、变卖非货币资产等,其中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作坏账处理,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扣除损失。  五是清偿债务,公司财产(不包括担保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即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六是分配剩余财产,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债务后有余额的,按照出资或持股比例向各投资者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剩余财产应视同对外销售,并确认隐含的所得或损失。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七是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从清算程序看,清算过程就是在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后对清算资产进行处置、分配,最终了结企业的一切债权、债务的过程。计算清算所得,主要就是计算全部资产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所得以及了结一切债权、债务所产生的所得或损失。此外,企业进行清算,即表明已终止持续经营,是企业存在的最后一个过程。因此在计算清算所得时,还要考虑清算前企业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待摊费用、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费用、商誉的扣除以及尚未超过弥补期限的亏损等问题。清算所得可用下面计算公式表示: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处置所得-清算费用确实无法偿还的债务-无法收回的债权损失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扣除的税前允许扣除的待摊支出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支出-商誉-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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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都债权申报昨天截止 最多一个单位有上亿元债权
浙江在线07月11日讯
(钱江晚报记者 施雯)昨天,是杭州余杭区政府中都资产核查组进行债权登记的最后一天。上午,钱江晚报记者接到了杭州中都集团高管打来的电话,对方表示:希望能就公司债务事宜约见媒体。
  作为中都集团的新闻发言人,行政总监何涛表示:&截至目前,集团还有物业公司和两家酒店在正常运营,法院没来查封公司资产,银行也没冻结公司账户,集团高管仍在正常上班。杨定国在看守所中委任集团临时管理小组,还制订了重整方案供高层商议讨论。我们不希望中都倒闭,希望政府和社会理解支持,让中都走出困境。&
  集资款还在,员工不愿离职;
  高管讨论百货公司重新开业事宜
  &从6月26日起,陆续有800多人来中都集团总部进行债权登记,多的一天来了150多人,少的一天也有70多人,最小一笔债是一张余额106.7元的中都百货购物卡,最大的有上亿元的债权。&
  昨天,杭州余杭区政府中都资产核查组成员、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主任项坚民律师说:&经过几天的登记和统计,中都资产核查组登记债务总数是8.184亿元;余杭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中都欠债案总金额达到11.1738亿元(包括诉前财产保全);此外,杭州下城区、临安、湖州安吉等地法院也受理了一些中都的案子,个别法院统计的金额也达到了数亿元。&
  &中都集团有员工近千人,目前,中都物业公司和两家酒店是正常运营的,停业的三家中都百货,集团临时管理小组也在制定重新开业的计划。&何涛说:&政府也在帮助中都,企业也还有不少应收款可以回笼。&
  债务构成中,中都有总额将近6000万元的企业内部集资。昨天,当地街道入驻中都的劳动关系指导组工作人员说:&7月25日后,中都集团所有员工的社保可能会出现欠费的状况,但是,目前几乎没有员工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只有零星几个走了,基本都是在中都干了几个月的新人。&
  &很多员工的集资款都押在中都,少的十几万,多的几百万。&何涛说,&除了集资款外,中都集团公司、百货公司、临安公司和川源贸易四家公司的27个高管,都曾以个人名义帮中都融过资,总计金额为4050万元,基本都是高利贷,现在因为杨定国在看守所,这些钱公司也无力偿还。&
  中都资产清算结果下周出炉;
  余杭区政府:只要企业有能力生存一定扶持
  6月18日,中都百货庆春路店突然关门,中都集团董事长杨定国失联;6月24日晚,失联7天的杨定国在厦门被警方找到并依法刑事拘留;7月7日,杨定国在看守所写下一份&中都重整方案&,交给了中都临时管理小组讨论,该小组成员包括杨定勇、徐志根、钱洪良、徐国伟、杨定珍等7人,他们负责公司下一步的运转。
  昨天,钱江晚报记者从中都集团和中都资产核查组了解到,杨定国拟定的&中都重整方案&未获得临时管理小组的认可,主要原因是,高管们认为,杨定国高估了房产和土地的实际价值,按他的方案操作,容易出现资不抵债的状况。
  中都集团的产业涉及房产、百货、酒店、贸易等领域,公司的实际资产到底是多少,现在恐怕连杨定国自己也说不清楚。&余杭区政府委派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已经在对中都集团的资产进行清点,具体的数额要下周才能出来,所以,目前中都集团是否会资不抵债,还没有明确的说法。&项坚民律师说。
  如果中都一时付不出员工工资、也交不起社保,政府是可以出面协调这些事情的。在中都集团生死存亡的关头,余杭区政府表示:&只要企业有生存下去的能力,一定会扶持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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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即时报小马过河倒闭清算,清算程序需注意哪些问题小马过河倒闭清算,清算程序需注意哪些问题花辰月夕184179百家号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经营不善,使得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将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即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破产清算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作为公司应该严格遵守。小马过河倒闭清算 遭遇员工举牌讨薪3月3日,在线教育领域创业公司小马过河确认公司经营不善,已暂停营业,进行破产清算,尚有欠款未结算,小马过河员工在北京中关村丹棱SOHO举牌讨薪。3月3日小马过河创始人许建军发布《关于小马“破产”危机的声明》称,欠员工的工资,他一定尽可能以最快的速度补发。事实上,小马过河自3月1日起,所有员工都已经取消考勤打卡,全部停薪留职,公司暂停营业,成立清算小组,进入清算阶段,以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小马过河以留学论坛起家,在2013年10月获得学而思联合创始人、珍品网创始人曹允东的天使投资,随后发力线下1对1教育培训。2014年,公司获得老虎基金中国区原总裁陈小红的A轮融资,2015年初获得顺为资本的B轮融资,年度营收达上亿元。小马过河2014年起全面转型做线上业务,先后推出碎片化在线练习及学习管理平台,发布小马过河App、宇宙托福App等产品,但其商业模式都没有被很好地验证,公司经营不善、入不敷出,无法完成融资,倒闭收场。(北京商报)公司破产后怎样清算猎律网提醒,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首先,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刻制清算组图章;在银行开立帐号;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在进行清算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如果满足上述情形时,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也应予受理,不得拒绝。同时依据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3)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其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清算过程中还应注意的问题公司注销应当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否则即使注销,如果股东在清算程序中存在违法的现象的,也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在清算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合法的形式,这是需要关注的。首先,需注意的是公司财产被恶意处置,在公司解散之后,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或者未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在公司解散以后,股东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该股东应当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其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本条规定的“公告”还必须是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否则承担未告知义务。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三,未按照法定期限成立清算组,我国《公司法》要求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而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同时还应注意的是股东作为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责任人,因其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的重大财产、账册、文件等灭失,不能进行清算,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破产清算程序的设定,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债权人及相关权益人的合法利益;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企业应承担其自己应付的责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在实践中,有些公司的股东在清算过程中,滥用自身的权力,从而导致清算程序成为为其谋取不法利益而服务的手段,显然我国的法律早已将此做法列入禁止条款,触犯法律必将追究其责任。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花辰月夕184179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二更旗下更系列视频行业站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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